一、概念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规定。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三、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追诉标准: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量巨大: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追诉标准酌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