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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山、刘某1爆炸、故意杀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6月1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5397   收藏[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刑终568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山,化名姚瑞龙,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平山县,捕前租住安阳市北关区。2012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爆炸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忠昌,河北张成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山县。系被害人李某5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系被害人李某5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系被害人李某5之女。
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军,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山县。系被害人李志伟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女,195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山县。系被害人李志伟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女,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山县。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伟山犯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伟山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伟山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丧葬费1977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房屋损失费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丧葬费19771元、被抚养人李某2生活费10728元、被抚养人李某1生活费13410元、被抚养人李国军生活费29502元、李国军医疗费10000元,房屋损失费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冀刑四复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伟山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伟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丧葬费23119.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房屋损失费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丧葬费23119.5元、被抚养人李某2生活费16496元、被抚养人李某1生活费20620元、被抚养人李国军生活费45364元、李国军医疗费10000元,房屋损失费10000元,以上合计125599.5元。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冀刑四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以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冀0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伟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晋某、李某4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伟山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忠昌、被害人李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伟山因琐事分别与本村村民被害人李某5和刘某3发生纠纷、吵打,李伟山就产生了报复李某5和刘某3的念头。后李伟山与其表哥谷某4(已死亡)商量用炸药炸死李某5、教训刘某3(已病故)。为筹集资金,李伟山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了本村村民。后来李伟山在平山县平山镇七亩村、南西焦村购买了导火索、雷管,称给了谷某4一百元钱,谷某4在平山县化肥门市购买了硝酸铵并炒制炸药,二人在进行爆炸实验成功后,制作了五个爆炸装置。
1995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李伟山携带两个规模较小的爆炸装置(两个塑料袋分别装了二、三斤炸药及两个雷管)来到刘某3家北房后墙处,用木棍支撑爆炸装置,分别在刘某3北房东、西两个房间后外墙上实施了爆炸。刘某3家北房被炸两处炸坑,房屋玻璃被炸碎。
1995年11月12日凌晨,李伟山在平山县砖窑盗窃了一把木梯子,并手持一小铁桶炸药,谷某4用扁担担着两桶自制炸药,走至王母村西小岗岭西边渠埂处,李伟山将小桶炸药放置在渠埂北侧玉米秸秆内(准备用来对他人实施爆炸,因爆炸李某5后害怕而未实施)。后二人来到平山县平山镇(原孟贤壁乡)王母村李某5(殁年36岁)家西侧院外,李伟山将梯子靠在李某5家西厢房墙上,然后爬上房,谷某4将两桶炸药递给李伟山,李伟山将炸药放在李某5家北房的东、西两个卧室房顶,用火柴将炸药点燃后逃离现场。后炸药爆炸,李某5被炸死,李国军被炸成重伤,房屋被炸毁。经鉴定:李某5系被爆炸致使颅脑损伤死亡,李国军之损伤属重伤。
1996年2月18日下午,被害人李志伟(殁年9岁)与许某2、李某9到王母村西小岗岭西边渠埂处放牛,因天气寒冷三人寻找玉米秸秆点燃后取暖,在此过程中李某17发现了李伟山藏匿于此的小桶炸药,误将小桶炸药认为是冻着的机油,并扔到火里烤,后炸药爆炸,李某17被当场炸死。
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伟山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平山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实:1995年11月12日,李某6到平山县公安局报案称:1995年11月12日凌晨,其子李某5家北房五间被炸毁,李某5被炸死,怀疑是李伟山所为。平山县公安局于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安阳市公安局文某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2月13日10时20分许,该局民警将李伟山抓获。
3、平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2月份,该局民警在对李伟山的社会关系梳理时发现,李伟山的姐夫陈某2、米某通话记录中有一河南安阳电话号码与两人有过通话,分析认为该号码很可能为网上逃犯李伟山持有并使用。该局民警通过对该号码布控,于2012年12月13日10时许,在安阳市公安局文某分局民警的配合下,将李伟山抓获。
4、李某5家爆炸现场照片及现场提取物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照片来源说明证实:李某5家爆炸现场的情况,照片16张的底片现保存于平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5、刘某3家爆炸现场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照片来源说明证实:刘某3家爆炸现场的情况,照片底片现保存于平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6、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95)公刑技法字第30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根据体表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气浪冲击及泥块砸击可形成)。根据头部损伤的程度,符合严重颅脑损伤造成死亡。结论:李某5系被爆炸致颅脑损伤死亡。
7、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鉴伤检字[2013]3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照片证实:根据检验所见及病历记载,李国军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爆炸所致。鉴定意见:李国军之损伤属重伤。
8、郄彦国(李伟山同村)辨认李伟山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证实:2013年3月8日,郄彦国从在押人员中辨认出李伟山。
9、郄何理(李伟山同村)辨认李伟山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证实:2013年3月8日,郄何理从在押人员中辨认出李伟山。
10、平山县气象局出具的李某5家爆炸案案发当日的天气情况证明证实:1995年11月11日、12日,天气状况为天空无云,天气现象均为霜。
11、王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李伟山收款条、契约证实:1995年8月25日李伟山将房屋以21500元卖给本村郄增良。
12、王母村民调会出具的介绍信证实:1992年5月22日本村刘某3因门前道路,与李伟山房后边沿问题,经村民调会调解无效,移送孟贤壁乡法律服务所。
13、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李伟山,1959年11月26日出生,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现实表现一般。
14、平山县公安局回舍派出所死亡证明信证实:谷某4于2009年8月27日因疾病死亡。
15、李某5涉嫌伤害李伟山案卷宗材料证实:1994年3月21日晚,李某5与其弟李某18在本村李伟山家喝酒,因话不投机发生口角,兄弟二人将李伟山殴打致伤。于第三日起李伟山下落不明(后查明去了广西南宁)。为防李伟山不测,于1994年3月28日将李某5、李某18收审。后于1994年4月14日解除收审。
16、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李伟山因涉嫌爆炸与1995年11月12日逃跑,于2012年12月13日被抓获。
17、被害人刘某1(李某5妻子)陈述:1995年11月11日晚上,其睡到半夜,迷迷糊糊的不知道怎么醒了,头上流着血,当时现场怎么样一点印象也没有,只记得自己走到外间屋沙发坐下,头上流了很多血,眼睛看不见东西。时间不长邻居和亲戚们来了不少人,组织着送往医院。再醒来时已经到医院了。其丈夫李某5被炸死了,其和儿子李国军的伤情较重,李某1和李某2受了点小伤。怀疑是李伟山炸的。
18、证人李某19(李某5弟弟)证言:1995年农历九月份的案发那天凌晨,其正在家睡觉,只听见两声爆炸声从村里面传来。过了时间不长,叔叔李某24跑过来说出事了,快去春山家。其到那儿后进了东卧室,其哥李某5在西墙边睡觉,他正上方屋顶被炸了个大窟窿,哥哥在床上被炸,叫他也不应,后来在送医院途中死亡。当时其侄子李国军伤也很重,其嫂子和另外两个孩子也都受伤了被车送到了县医院救治。当时公安局调查情况的时候其说哥哥没有得罪过人,只和李伟山有矛盾。另外有人在路边一个小麦场拾了一个小木梯,上面写着张齐某某的名字。
19、证人李某18(李某5弟弟)证言:1994年的一天,郄五旦饭店开张,其在家吃完饭后过去喝酒时听说有人生气了。往回走时碰见李伟山,李伟山叫其到了他家。后来其记着哥哥李某5在床上躺着,其走时叫上哥哥出来,走到前檐台时李某5把一个洗脸盆踢到院子里。李伟山嫌李某5踢脸盆,李某5就把李伟山推倒在院子里了,其也就去打李伟山,后来李伟山跑了。过了两天李伟山失踪了,李伟山的亲戚说是其和哥哥把李伟山害了,公安局把其和哥哥李某5收审了,后来李伟山回来后公安才把其二人释放。1995年11月的一天半夜听见两声爆炸,家中的玻璃被震碎了。大哥李某5家爆炸了。其开三轮车到了后他们已经把其大哥抬出来,其拉着大哥和他的二儿子李国军,别人拉着其大嫂送到了县医院。后来大哥死了,大嫂和孩子转院到石家庄。发生这件事情后其怀疑是李伟山干的。
20、证人刘某5(李某18妻子)证言:1995年11月11日半夜听到两声爆炸声,其和丈夫李某18上房看看是哪里发生了爆炸。听说是哥哥李某5家爆炸了。其到了现场后已经有很多人。其看见大嫂刘某1和三个孩子在外间屋的沙发上坐着,其让李某18回家开三轮车送伤者到医院。发生这件事,其怀疑是李伟山干的。因为哥哥李某5家被炸之前,刘某3家也被炸了。当时村里怀疑李伟山作的案。
21、证人李某6(李某5父亲)证言:爆炸李某5房子其怀疑是李伟山干的。因为其两家有矛盾。
22、证人李某7(李某5邻居)证言证实:李某5家被炸和自己家房屋被炸分别有7米和5米的裂痕和北房的玻璃被震碎的事实。
23、证人张某2(李某5邻居)证言:李某5家被爆炸的那天晚上,其回王母村上坟,晚上住在了亲戚李元朝家,当晚听到了爆炸声,回自己家中一看,玻璃被震碎了,墙角的砖被震坏了。听别人说是李伟山炸的,听说李伟山和李某5有矛盾。
24、证人盖俊平(李伟山亲戚)证言:李伟山是其老姑家的儿子,当时,其父谷某3说李某5多次殴打李伟山,还打李伟山的爹娘,他们之间的矛盾很大。
25、证人谷某1(同村村民)证言:其睡到半夜听见了爆炸声。到了李某5家,看到刘某1在客厅沙发上坐着。第二天听说是村里的李伟山炸的。李某5和李伟山打过架,他们之间有矛盾。
26、证人李某8(谷某1丈夫)证言:前一阵子其村里刘某3家发生了一起爆炸案,村里的人都议论纷纷说是与李伟山有关。
27、证人刘某6(村书记)证言:1995年听村里人们说刘某3家发生了爆炸,其过去看了看,看见刘某3家北房后墙,东西有两处炸痕。1995年冬天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其在睡觉时听见两声爆炸声,过去看见李某5家房顶被炸了两个洞。1995年农历12月30日下午,村里李某3的二小子在村西渠埂处被炸死了。
28、证人尤某1(李伟山亲戚)证言:其和李伟山是表亲,李伟山曾让其帮他买过炸药,大约是在1995年左右,记不清他当时有没有给钱,当时其在村南开石窝,经常用炸药,能弄到炸药。但其没有帮他买,因为听说他和村里一家经常生气,李伟山把自己的房子也卖了,怕他弄上炸药胡闹。
29、被害人刘某3陈述:1995年农历10月8日晚上其家发生爆炸,由于药没有全部带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当时怀疑是村里李伟山干的。其跟李伟山是邻居,因为宅基地的问题打过官司。在李伟山和李某5生气后,他曾对着马金叶说过和他不对的,他临走要火腾他们一下。说了那话以后,过了两三天,他就走了。马金叶告诉其让其注意点。另外在爆炸前天,10月7日晚上其家失了火。村里李某21、李某22丢了猪。找猪时在村南发现一个人,李某22叫他站住,他就跑了。李某22叫李某21用头灯照一下,也没弄着灯,李某21说那是伟山。后来他们打算追,一看就是伟山,他们也没追。
30、被害人许某1(刘某3妻子)陈述:1995年10月8日晚上其和丈夫刘某3还有孙子在家北房东屋内睡觉,大儿子他们在北房西屋。晚上12点左右,先听见了一声爆炸,紧接着又听见了一声爆炸。听见后其出来到了北房的后墙处,看见家北房东西两个卧室处有炸坑。因为盖房子时其和李伟山家盖房子有矛盾,因为宅基地的事情多次吵架。所以怀疑是李伟山实施的爆炸。爆炸后家里玻璃都碎了,北房的后墙上有两处炸坑,北房的后墙有裂痕,没有人员伤亡。
31、被害人刘某4(刘某3儿子)陈述:1995年10月8日晚上在睡觉时其先听见了一声爆炸,紧接着又听见了一声爆炸。怀疑是李伟山干的。因为其两家有矛盾。没有人员伤亡。家中的玻璃都碎了,房子下陷,北房后墙上有两处炸坑,北房的后墙有裂痕。
32、被害人张某1(刘某3儿媳)陈述:1995年10月9日凌晨,丈夫刘立新没在家,其和二儿子在家里北房西屋睡觉,公公刘某3和婆婆许某1还有其大儿子在北房东屋睡觉。兄弟刘某4在西房睡觉。睡到一点左右,先后听见两声爆炸。家北房后墙上东西卧室部位有两处炸坑,北房后墙上有裂痕。发生爆炸后,其带着两个孩子到娘家居住,一直到过年才回来。公公婆婆怀疑是李伟山干的,因为两家有矛盾。爆炸后家里的玻璃都碎了,房子下陷,北房后墙上有两处炸坑,北房后墙上有裂痕,没有人员伤亡。
33、证人张某3(时任村干部)证言:在其当村民调主任期间,村里的刘某3和李伟山因为宅基地问题找过其,没有调解成,没有达成协议。
34、证人李某3(被害人李某17父亲)证言:1996年2月18日下午4点左右,儿子李某17(当时9岁)说出去放牛,他说放牛的时候冷,带上火柴用来烤火,于是他带着火柴去放牛了。他出去的时候领着其兄弟李兵五的儿子李某9(6岁)。走了十分钟后大儿子李某23说去叫他俩回来。李某23走后十几分钟,其听见西边传来了一声爆炸声。等了又有十几分钟,村里许金良家的三儿子许三跑来说把其家志伟炸了。其赶紧跑到王母村西小岗岭西处渠埂那儿,看见儿子李某17已经被炸死了,把腿炸没了,人炸烂了。
35、证人李某23(李某3儿子)证言:1995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听父亲说其弟弟去放牛了,就去叫弟弟回来。快走到村西小岗岭西边渠埂那儿,其弟李某17正在火边,许三和李某9在渠埂南边。突然一声巨响,将其震倒在地,醒来后已不见其弟弟。李某9和许三也在地上躺着。其先叫醒李某9,然后又去叫许三,叫了很久才将许三叫醒,后来许三回家叫的爹,当天就把其弟的尸首埋了。
36、证人许某2(被害人李某17玩伴)证言:1995年农历小年下午四点左右,李某17和李某9叫其和他俩一起去放牛,到了村西小岗岭西边的渠埂那儿,因为天冷其说烤火,其让大家都去抱玉米秸。李某17在抱玉米秸时发现了一个盛机油的小铁皮桶,长约30公分,高40公分左右。其说是炸药。李某17说是一桶冻着的油。把铁皮桶扔进火里边烤,烤了几次不见有油流出来,其感觉不对,那不是油是炸弹,赶快跑。于是其跑开了十几米远,李某17说那不是炸弹,要把它拿回去给他爹看看。于是李某17就到了火跟前,用木棍往外弄铁皮桶。李某9也往火前跑,其不让李某9往火前走了,其想去火前往回拽李某17。这时就听到一声巨响,其晕倒在地,后来被李某23和李某9叫醒。其问二小在哪,他们说李某17在渠沟里。其过去后看见渠沟里有一个破袄,以为李某17在渠沟里趴着,就用手一提破袄,没有李某17,只有破袄。然后其让他俩等着,其跑回村到李某3家说把李某17炸死了。李某3就往外跑,其也就往外跑,走到半路,感觉身上软,头嗡嗡响,人们就把其扶回家了。其小肚和右小腿有轻微伤痕。
37、证人李某9(被害人李某17玩伴)证言:其发现一个小桶,里面装着什么不知道,记得当时发现有纸捻,将纸捻拽掉了。其脸部有两个小口子,流了点血。
38、证人李某10(李伟山同村)证言:1995年农历9月17晚上8点多,李伟山来到其开的小吃部,看他好像喝了酒,伟山说春山太欺负人,挑拨他媳妇离了婚,又霸占着他的房基地,明着弄不了,暗地里也得闹了他。其看他喝了酒就赶紧打发他走了。
39、证人盖栓习(李伟山亲戚)证言:其记得李伟山经常带一只猎枪。1995年11月5日,也就是阴历9月13日,李伟山到张齐村其家里歇着,其见到他带着一只枣红色、七八成新的单管猎枪,并用塑料袋装着八发未打过的猎枪弹。听他说是他自己花了两千元左右买的。被炸的李某5家和李伟山有仇,李伟山原来的媳妇和李某5打着伙计来,他俩离婚与李某5有关,他俩还打过架。
40、证人谷某2(李伟山亲戚)证言:1995年农历9月12日下午四点左右,其在村西碰见李伟山,他跟刘某10在一块。他经常找村里的尤某2、刘某10。
41、证人盖来庆(平山县回舍镇张齐村村民)证言:1995年农历9月19晚上其家被盗了一架小梯子,是木制的,晚上其看见梯子还在,农历二十是平山集日,那天早晨发现梯子没有了。
42、盖来庆辨认笔录证实:盖来庆依法辨认出在李某5家放着的那架木质十櫈梯子是自家被人偷走的那个梯子。
43、证人陈某1(李伟山姐夫)证言:其是李伟山亲姐夫,关系不错。1995年李伟山来其家三次,王母庙上他来过其家,他说要卖他的房子,没有说原因,其不同意他卖。最近一次来是在(1995年)阴历9月15日8时左右,他来其家拿了他几件衣服就走了。
44、证人闫某(李伟山朋友)证言:李伟山为什么卖房子,弄不清。听李伟山讲过他和本村的李某5因媳妇和房子,欺负的人家没法过,就他光棍一条了,把房子卖了,炸他春山一炮,报报仇,就远走高飞了,回不回家就一回事了。
45、证人李某11(李伟山同村)证言:1995年的一个晚上,李伟山吃了饭临走时,从口袋里拿出四五个洋炮,有大拇指那么粗,他说他还有枪,在地里埋着,别的没说,就跟着王母村的军习走了。
46、证人尤某2(李伟山亲戚)证言:1995年李伟山一共到过其家两次。第一次是在春天,他说李某5打了他。他说有机会报复李某5。其娘劝他不要找事。第二次是在农历九月十八,他来其家借200块钱,其说没有。其问他借钱干什么,他说不用管,就走了。
47、证人刘某7(李伟山表姑)证言:李伟山和李某5因为喝酒生气后,李伟山叫开其家的门,说春山打他来,其一看他喝得醉熏熏的,就不管他,让他找李某5父亲李某6去。后来听说公安局的把李某5和李某25兄弟俩抓走了。
48、证人谷某3(李伟山亲戚)证言:1995年秋天,李伟山在其家住了几天,并让给他闹点炸药,晚上把李某5家房子炸了,炸死李某5就算报仇了。其劝让他千万不能炸了人家,除非不想活了。李伟山说抓不住,能跑掉。其没有给他做炸药。前年李某5和李伟山打了架,李伟山跑到广西南宁,李伟山回来后说到南宁买枪去了,准备打死李某5一家。今年秋天李伟山要卖他的房子,其不让他卖,他不听。最后卖给本村郄增良,卖了21500元。
49、证人刘某8(李伟山同村)证言:今年(1995年)春天听说李伟山和李某5因为喝酒生了气,随后就失踪了。公安局把春山兄弟关了一段时间,后来李伟山从广西回来了,李某5兄弟才被释放出来。今年秋收的一天,村里的增良找到其和村长、会计还有一个社员郄振海。增良说李伟山要卖房子,他想买,他俩也说好了,让其给他作证。由于当时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当天没有成交。后来一天晚上李伟山拿着使用证到增良家门市将使用证交给增良,增良将现金21500元交给了李伟山,当时在场的还有郄文亮,村委出具了证明一份。
50、证人郄增良(李伟山同村)证言证实其花了21500元购买李伟山房子的事实。
51、证人霍某(李伟山前妻)证言:其没有和李某5发生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52、证人谷某1(王母村村民)证言:其从来没有见过李伟山说的李某5经常打骂欺负李伟山,只是听人们议论他们两个打过架,具体什么原因,谁找的谁,怎么回事就弄不清了。
53、证人尤某3(王母村村民)证言:其从来没有见过李伟山说的李某5经常打骂欺负李伟山,但其听说过李伟山、李某5经常打架,具体因为什么,谁找的谁打架其不知道。
54、证人李某12(王母村村民)证言:其从来没有见过李伟山说的李某5经常打骂欺负李伟山,但其听说过李伟山、李某5打过架。
55、证人米某(李伟山姐夫)证言:王母村爆炸案发生后,李伟山和其联系过一次,大约是一两年前李伟山给其手机打了一个电话,就是问了问其身体结实吗,家里的人们好不好。在电话里没有说过爆炸案的事。
56、证人陈某1(李伟山姐夫)证言:王母村爆炸案发生后,李伟山给其打过电话,李伟山在电话里没有说过爆炸案的事。
57、证人王某(李伟山表哥桑某之妻)证言:桑某1988年因脑部手术现因病卧床多年,不能与人正常交谈。李伟山曾到北京找桑某并在北京打工,但无法证实具体时间。
58、证人李某13(李伟山同村村民)证言:因案发时间较长,并记不清楚当天的天气情况,记得案发当时李伟山在家中。
59、证人李某14(李伟山的叔叔)证言:其是李伟山家的前邻居。不清楚案发时李伟山是否在家。
60、证人刘某6(时任王母村支部书记)证言:案发当晚的天气不错,月亮很明,天气晴,没有雾和云彩。
61、证人李某15(时任王母村公安员)证言:案发当晚天气晴,月亮很亮,没有雾。
62、被告人李伟山供述:他炸李某5是因为他和李某5有仇。当时他娶了个媳妇叫霍某,李某5在他家南边的厕所里和他媳妇发生了性关系。李某5不但不承认,还对他进行毒打。第二次是在郄五旦的饭店喝了酒后,在李有其家猪圈跟前,李某5、李某24以他喝醉酒为名,对他进行殴打。第三次是1994年农历二月,李某5、李某25到他家中对他进行毒打。所以他怀恨在心,报不了仇,他誓不在世上活着。因此,他多次扬言弄不死李某5,他誓不为人。1995年他把他的新房全院一处以2万多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村的郄增良。他有了钱后,他来法哥哥(谷某4)说平山县小觉有一个放羊的人手里有枪。他就找到放羊人,从那人手里以34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单管猎枪(缺把的),并携带三发子弹和一小包火药。他多次在李某5家南边的麦秸垛后藏着,用枪瞄准回家的李某5,准备射击。但是又害怕一枪打不死李某5,因此他就放弃了用枪杀的方法对付李某5。后来,来法哥哥提出,可以用爆炸的方法炸死李某5。有了炸死李某5的想法后,为了筹集爆炸物品,他先后到王家庄、尤家庄、高家庄、七母村、南西焦村等地去寻找购买这些物品。后来他到多元的价格购买了50根纸捻式导火索,又在南西焦某以20元的价格购买了20枚雷管,炸药一直没有买上。后来谷某4哥哥说会做炸药,他就给了谷某4一百元钱,谷某4到平山县化肥门市购买了一袋硝酸铵(约80斤),制作现成的炸药在一个编织袋内装着。为了试验能不能爆炸,他和来法哥哥用一个塑料袋装了一碗左右的炸药,用一枚雷管,在张齐村扬水站东面四五十米的地方进行了试验,结果爆炸成功。试验成功后,他先用爆炸的方法教训了一下本村的刘某3。因为刘某3在他家房后有一处院子,因为邻里纠纷刘某3不让他施工,多次阻扰他,并多次拆他的根基,偷他的石头,所以他怀恨在心,就决定教训一下刘某3。秋收收玉米后,他用两个塑料袋分别装了二三斤炸药,每个里边用了两枚雷管,用绳子捆住,用木棍支撑,分别放置在刘某3旧家的北房东、西两个房间的后墙上,实施了爆炸。大约一个月后,他和来法哥哥决定去爆炸李某5家。当天晚上,来法哥哥用担杖担着两桶炸药,到张齐村渠埂等他。他拿着猎枪,去小房那儿背上梯子。他们先到王母村西侧的小麦场将两桶炸药上覆盖了一些湿土用脚踩实。等没人后,他们就到了李某5家房子西侧,他将梯子靠在李某5西厢房北侧一点,他把猎枪交给来法哥哥,他上了厢房,来法哥哥把两桶炸药递给他,他将两桶炸药抱到北房上,在东西两个房间屋顶各放了一桶炸药。放好炸药后,他把纸捻掐断露出火药,用一撮火柴将纸捻点燃,纸捻燃烧后冒着火星。这时他听见李某5家的院子内的一只鹅开始叫唤,他慌忙将西边屋顶上的炸药的纸捻掐断,为了缩短燃烧时间,他多掐了一些,然后点燃。他慌忙从房上下来,背上梯子,来法哥哥拿上担杖和枪向西跑去。到了公路西边的小麦场,来法哥哥见他背着梯子,训了他几句让他把梯子扔掉赶紧逃跑。这时先后听见两声爆炸声。来法哥哥让他跑后就不要回来了。他后来到了安阳住了下来。他们一共制作了五个爆炸装置,两个用来炸刘某3了,两桶用来炸李某5了,还有一个小的,等着用来炸李某25。他将这一小桶炸药放在玉米秸里,没有考虑会发生什么后果,没有考虑那么多。
63、李伟山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2年12月17日,李伟山依法辨认了李某5家、刘某3家爆炸现场。
64、李伟山辨认盗窃作案用的梯子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2年12月17日,李伟山依法辨认了爆炸前偷盗梯子的现场位于平山县回舍镇张齐村砖窑的南边南跃渠渠埂北侧的一小房边。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山非法制作爆炸装置,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处房屋受损,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李伟山非法制作爆炸装置,存放于村外,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罪名不当。被告人李伟山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伟山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伟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李某2、李某1、李国军丧葬费26204.5元,被抚养人李某2的生活费18046元,被抚养人李某1的生活费22557.5元,被抚养人李国军的生活费49626.5元,李国军的医疗费酌情支持10000元,房屋损失酌情支持10000元,以上合计136434.5元;被告人李伟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丧葬费26204.5元;被告人李伟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房屋损失费10000元。
李伟山上诉主要提出,侦查人员不让上诉人吃饭,所以上诉人在侦查机关作了虚假供述,上诉人不认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主要提出:认定被告人李伟山爆炸李某5一起事实不清:李伟山所供案发当晚天气与气象局及证人证言所证天气不一致;案发时李伟山在哪里事实不清,不能排除李伟山不在现场的可能;爆炸物来源事实不清;案发现场情况事实不清;在案证人证言均为怀疑李伟山所为,没有提取到直接证实李伟山实施犯罪的指纹、足迹等物证,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原判决认定李伟山爆炸刘某3一起和李伟山过失爆炸李某17一起,仅有李伟山供述,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原判认定的三起事实只有李伟山有罪供述,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犯罪行为系李伟山所为,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请求判决李伟山无罪。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主要提出,本案目前已经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案发前因琐事李伟山分别与本村村民李某5和刘某3发生纠纷、吵打,李伟山就产生了报复李某5和刘某3的念头。1995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刘某3家北房后墙处发生爆炸,刘某3家北房被炸两处炸坑,房屋玻璃被炸碎;1995年11月12日凌晨,李某5家发生爆炸,李某5被炸死,李国军被炸成重伤,房屋被炸毁。经鉴定:李某5系被爆炸致使颅脑损伤死亡;李国军之损伤属重伤;1996年2月18日下午,被害人李志伟与许某2、李某9到王母村西小岗岭西边渠埂处放牛,因天气寒冷三人寻找玉米秸秆点燃后取暖,在此过程中李某17发现了藏匿于此的小桶炸药,误将小桶炸药认为是冻着的机油,并扔到火里烤,后炸药爆炸,李某17被当场炸死。虽然李伟山当庭否认其犯罪事实,但其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其作案过程并做过亲笔供述,而且供述的非常详细,在审查逮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亦供认其犯罪过程,其供认的爆炸刘某3家用木棍支炸药,爆炸李某5家炸药在房上放置位置的选择等细节,只有实施者本人才可能知道,故从其供述可以认定李伟山是爆炸案件的实施者。但鉴于本案发案时间为1995年,而李伟山于2012年才被抓获,本案在证据方面尚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本案爆炸物来源及成分无法查清、三起爆炸的爆炸物没有作同一认定、三起爆炸均没有现场勘查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曾两次要求公安机关补证,但证据均已无法补充。建议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裁判。
二审庭审中被害人李国军出庭,李国军称李伟山有罪。
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平山县平山镇王母村的刘某3家北房后墙处发生爆炸,刘某3家北房两处炸坑,房屋玻璃被炸碎;1995年11月12日凌晨,同村的李某5家发生爆炸,李某5死亡,李国军重伤,房屋被炸毁;1996年2月18日下午,李志伟与他人到王母村西小岗岭渠埂处放牛,因天气寒冷用玉米秸秆点燃后取暖并发现了秸秆中藏匿的小铁皮桶,李某17误认为小铁皮桶内装着冻了的机油,遂将小铁皮桶扔到火里烤,后小铁皮桶爆炸,李某17死亡。
案发前李伟山曾因琐事分别与本村村民被害人李某5和刘某3发生矛盾纠纷的事实存在,该事实有多个证人及书证证实,李伟山也予以供认,供证一致,能够认定。但认定李伟山实施爆炸刘某3家北房,爆炸李某5家北房东、西两个卧室房顶致李某5死亡、李国军重伤,将一小铁皮桶炸药放置在王母村西小岗岭西边渠埂处致李某17被炸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理由如下:
1、案发时李伟山是否在案发现场的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李伟山收款条及契约证人刘某8、郄增良等均证案发前(1995年8月份)李伟山已将自己在村中的房屋卖掉,李伟山失去在村中的固定居所;没有证据显示刘某3家房屋被爆炸时李伟山在案发现场;虽然证人谷某2、陈某1、李某10、尤某2等人均证李某5被爆炸案发前几天李伟山在本村或附近村出现过,但没有证据证实案发当晚李伟山在本村尤其是在案发现场出现,且证人王某证“当时我家亲戚来北京对我们说起李某5房子被炸时,李伟山正在北京卖啤酒”,不能排除案发时李伟山不在现场的可能性。
2、本案爆炸物的来源不清。虽然李伟山曾经供述自己购买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并由谷某4制成爆炸物,但并没供过从何人手中购买原材料,且其到案后未指认出购买原材料的具体地址,侦查机关也没有提取到其所购买的制作爆炸物的原材料,亦没有证据显示案发前李伟山持有相当威力、相当数量的爆炸物,本案中所涉爆炸物来源不清。
3、被害人李某5、李某17的死因、身份事实不清。石家庄市公安局(95)公刑技法字第30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李某5系被爆炸致颅脑损伤死亡。但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系草稿复印件,且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没有鉴定部门盖章,该书证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当然得出李某5系被爆炸致死的结论;侦查机关没有对被害人李某17进行尸检,李某17死因不明确,原判决认定“李某17系被炸死”缺乏客观证据;对二名死亡被害人尤其是对被害人李某17未组织辨认,二名死亡被害人尤其是李某17的身份没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4、本案缺乏认定李伟山实施爆炸及过失爆炸的客观物证。卷中虽有涉李某5、刘某3二起事实的“爆炸残留物”照片,但该残留物没有合法的提取手续,且该残留物系何种物质没有进行鉴定;侦查机关出具说明因未提取比对土样、无法就现场残留物进行鉴定,没有客观证据显示原判决认定的三起事实系同一人所为;侦查机关对三起案发现场均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没有提取到证实李伟山实施犯罪的指纹、足迹等物证,没有客观证据证实李伟山实施了原判决认定的三起爆炸、过失爆炸事实。
5、李伟山的有罪供述得不到在案其他证据的佐证。李伟山在看守所曾做过两次有罪供述,并写过自书材料,其所供与李某5有矛盾虽有多人证实,但所供与李某5产生矛盾的原因系李某5与其前妻霍某有奸情之说得到了霍某的否认,该矛盾原因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李伟山始终供述作案当晚为胧月亮(有云彩、不明、朦胧),但从气象部门调取的证明及多个证人均证当晚是晴天、无云、月亮很明,关于案发当晚的天气情况供证不一;所供作案所用从张齐村所偷梯子,虽然李伟山归案后对偷梯子的地点进行了辨认,案发当时也有张齐村的盖来庆指认案发地点附近的梯子就是他家的梯子,但盖来庆所丢梯子地点与李伟山偷梯子地点是否同一地点、李伟山所偷梯子与盖来庆所丢梯子是否同一梯子无法认定;且侦查机关没有提取涉案梯子,梯子上是否有相关痕迹物证已无法落实。侦查机关对原判决认定李伟山实施李某17过失爆炸一起事实的现场亦未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情况不明,虽然李伟山归案后对所述放小桶炸药地点进行了辨认,但该地点与过失爆炸案发地是否同一地点不能确证;所供与谷某4共同作案,因谷某4已死亡,已无法取得谷某4证言,亦没有从谷某4家提取到相关物证印证该情节;所述从七亩村、南西焦村等地购买爆炸物原料导火索、雷管等,归案后李伟山未能指认出具体购买地,没有证据证实案发前李伟山购买过制造爆炸物的原料,而且案发现场均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没有提取到相关物证,李伟山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对于上诉人李伟山及其辩护人所提诉辩意见,经查,上诉人所提侦查机关不让其吃饭没有证据证实,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案发时的天气情况供证不一及不能排除案发时李伟山不在案发现场可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案发现场情况事实不清,没有提取到证实李伟山实施犯罪的相关物证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对原判决认定的三起事实均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没有提取相关物证,没有指向李伟山的客观证据;对于辩护人所提爆炸物来源事实不清的意见,经查,虽然李伟山曾经供述自己购买原材料并由谷某4制成爆炸物,但并没供过从何人手中购买爆炸物原材料,且其到案后未指认出购买原材料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证据显示案发前李伟山持有相当威力的爆炸物,本案中爆炸物来源不清;关于辩护人所提原判决认定李伟山爆炸刘某3一起事实不清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刘某3、许某1、刘某4等仅证实了案发时家中发生爆炸并怀疑是李伟山所为及和李伟山有矛盾的事实,证人张某3及相关书证也仅显示李伟山与刘某3有矛盾,没有客观证据指向李伟山实施该起事实;关于辩护人所提原判决认定李伟山过失爆炸李某17一起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李某17系被爆炸物炸死的事实仅有证人李某3、许某2等证言,缺乏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等客观证据,被害人李某17死因不明,证人所述小铁皮桶中是何物质没有科学技术鉴定予以证实,而且该事实发生地点为开阔地带,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认定李伟山实施该起过失爆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对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的三起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李伟山有罪供述,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犯罪行为系李伟山所为,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本案在证据方面尚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本案爆炸物来源及成分无法查清、三起爆炸的爆炸物没有作同一认定、三起爆炸均没有现场勘查等问题”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证实上诉人李伟山与被害人李某5、刘某3曾经产生过矛盾,但认定李伟山实施原判决认定的三起爆炸、过失爆炸事实仅有李伟山的有罪供述,且李伟山的有罪供述没有客观证据印证,现有证据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现有证据得不出系李伟山作案的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伟山实施爆炸、过失爆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李伟山有罪,李伟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2016)冀0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山无罪。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山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智广
审判员  王惠敏
审判员  刘国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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