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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热英爆炸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1年12月1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706   收藏[0]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刑初9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热英,曾用名李社珍、李社英、李善英、徐顺婆、徐顺桂,女,1957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案发前住武冈市。因涉嫌爆炸犯罪于1993年1月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决定收容审查,2002年3月30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决定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新宁县公安局传唤,同年6月1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二部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热英犯爆炸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后协、检察官助理雷桂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热英及其辩护人李厚展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新宁县原白云乡跃进村三组村民周(邹)某秀(女)共有儿子肖某1、肖某国(肖某国)、肖某常(肖某2、肖某太)、肖某平(肖某7、肖某长)及女儿肖某5、肖某6、肖某3。新宁县原堡口乡桂石村5组村民李某2有妹妹李热英、李某4。1980年李热英与新宁县安山乡赤泥村村民李某对结婚,后于1983年初离婚。1983年初,李某2与肖某国约定“扁担亲”:李某2妹妹李热英嫁给肖某国、肖某国妹妹肖某3嫁给李某2。李热英于1983年下半年嫁给了肖某国,肖某3和李某2于1983年4月登记结婚,1984年农历11月过门。1984年李热英与肖某国生下儿子肖某4。1985年初,肖某3离开李某2家并与李某2于1987年5月5日经调解离婚,李热英随后带肖某4从肖某国家出走至武冈市××镇××村××组周某1(荣)家,与周某1共同生活,并于1987年11月生下女儿周某2。1988年年中李热英离开周某1家外出。1989年,肖家到武冈文坪周某1家将肖某4带回肖家。1990年4月28日,肖某国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称周光荣破坏婚姻重婚。1991年4月10日李社英与肖某国达成民事调解。1992年肖某国被人打死后,李热英到肖家想抚养肖某4,但肖家不肯。1993年12月28日,李热英又到肖家想看望儿子肖某4,结果被肖家人殴打骂走,次日李热英到当地法庭咨询儿子抚养的问题,法官答复要其先将儿子带在身边,李热英见此就想炸死肖某国母亲,并于当天到乡政府所在地找人批了炸药等手续,买了一些炸药、雷管及导火索、火柴,当晚赶到肖某国母亲所住的屋旁,将炸药等物品放置于东边(左侧)的墙下,然后用火柴点燃导火索,致炸药爆炸,将肖某国母亲的房屋炸倒,并将当晚睡在东边房子里的肖某国弟弟肖某7炸死,前后邻居肖某12进、李某1房屋受损。1994年1月1日,李热英回到娘家后听说公安局的人找她就一直外出未归。
被告人李热英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证人肖某12进、李某1、肖某1、李某2、周某1等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李热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李热英的行为已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爆炸罪。李热英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热英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热英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提出对被告人李热英量刑时应考虑家庭、社会因素及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80年,新宁县原堡口乡桂石村五组村民李热(社)英与新宁县安山乡赤泥村村民李某对结婚,1983年初离婚,当年,李热英家与新宁县原白云乡跃进村三组村民肖某(某)国家约定换亲(俗称“扁担亲”),即李热英嫁给肖某国、肖某国妹妹肖某3嫁给李热英哥哥李某2。1983年6月份,李热英与肖某国结婚,1984年7月份,肖某3和李某2结婚。1984年6月,李热英与肖某国生下儿子肖某4。因肖某3从李某2家出走,加之与肖某国、肖某国母亲周(邹)某秀关系不和,1987年初,李热英带着儿子肖某4从肖家出走,与武冈市××镇××村六组周某1(荣)共同生活,并于1987年11月生下女儿周某2。在李热英出走期间,肖某国于1987年1月8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李热英下落不明,同年4月28日,肖某国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1987年5月5日,经新宁县人民法院调解肖某3与李某2离婚。1989年,李热英离开周某1家外出打工期间,肖某国家人到周某1家将肖某4带回肖家,并纠集人员到李热英娘家捉猪、牵牛,打伤李热英父亲。1990年4月28日,肖某国以周某1、李热英重婚为由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991年,李热英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10日,经新宁县人民法院调解,李热英与肖某国达成民事调解,自愿和好。1992年,肖某国因纠纷被其堂兄打死后,李热英想抚养儿子肖某4,遭到肖某国母亲周某4的拒绝。1993年12月28日,李热英到肖家看望儿子肖某4,遭到周某4的殴打谩骂。次日,李热英到新宁县马头桥法庭咨询儿子的抚养权,法官答复没有好的办法,为此,李热英对周某4心生怨恨,想用炸药炸死周某4。当天,李热英到马头桥乡政府所在地购买了炸药、雷管及导火索后来到周某4屋旁,途中购买了火柴。当晚,李热英将炸药等物品放置于周某4房屋附近的墙下,用火柴点燃导火索,致炸药爆炸,睡在周某4家的小儿子肖某7被当场炸死,周某4及邻居肖某12进、肖某12达、肖某12华等人的房屋受损。1994年1月1日,李热英回到娘家,得知公安机关留下字条要其配合调查的事情后离家出走,一直未归。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李热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证明:新宁县公安局于1993年12月30日对李热英爆炸案立案侦查,2002年4月1日对批捕在逃人员李热英入部登记,该登记表中显示立案日期为2001年8月17日。
2、新宁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呈批表、收容审查证、被收容审查人家属通知书、搜查证、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新宁县公安局于1994年1月9日决定对被告人李热(社)英收容审查,1994年1月3日对李某2(李热英胞兄)进行人身、住处搜查,2002年3月30日决定对李热英(刑事)拘留。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总共为三个部分,分别为李热英购买炸药现场;李热英购买火柴现场;李热英爆炸案中心现场。
李热英购买炸药现场位于新宁县××镇××内,根据李热英辨认称现新宁县××镇××国土资源所为其1993年12月29日购买炸药的地方。马头桥镇国土资源所(原区公所)位于新宁县××镇××内,为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中间有楼梯可步行上楼,经李热英辨认称其于1993年12月29日购买炸药就位于马头桥镇国土资源所(原区公所)一楼楼梯左侧第二间房间。
李热英购买火柴现场位于新宁县××镇××街上往白云方向的三角坪西北侧的简易木棚内。木棚南侧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县城(道)与外界相通,木棚南侧县道西至马头桥白云方向,东至回龙寺方向。木棚东侧有一条县道北至新宁县丰田乡方向,县道东侧为细保批发部。
李热英爆炸案中心现场位于新宁县××镇××村××组邹某的住宅内。邹某住宅原为一座三弄土砖结构房屋,北侧为肖某12进住宅,南侧为肖小林老屋,西侧为肖小林养殖场,东侧为竹林,竹林东侧有一条南北走向的小路与外界相通,小路北至张口山方向,南至东西走向小路与肖某1住宅和肖小林住宅,肖小林住宅东侧村道与外界相通。经李热英辨认放置炸药位置:北侧12米为肖某12进住宅,南侧15米为肖小林老屋和新屋,西侧18米为肖小林养殖场和养猪场,东侧2米为一片竹林(1993年12月29日前为一栋土砖房屋),竹林东侧28米为肖某1住宅,东南侧32米为肖改成住宅。根据民警勘查发现,邹某住宅现为一块南北宽11米、东西长18米的空地。李热英辨认称其于1993年12月29日将炸药放置于距肖某12进住宅南侧土坎10米、竹林西侧2米处的屋檐石砖下,民警标注为一号物证,经李热英确认后民警予以拍照固定。民警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周围房屋受损群众自发赶到现场告知其房屋当年受损情况,民警予以全部拍照取证。
4、辨认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2020年6月19日,经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李热英在新宁县××镇××村××组辨认出其于1993年12月29日放置炸药引爆的位置;在新宁县××镇××辨认出是在原马头桥区公所一楼楼梯左侧第二间房屋购买炸药;辨认出在新宁县××镇××街上往白云方向三角坪西北侧的简易木棚为其当时购买火柴的商店。
5、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理化)字[2020]213号检验报告证明:2020年6月30日,民警在新宁县××镇××村提取爆炸现场泥土约5千克,经检验,送检的检材中检出黑索金,未检出TNT。
6、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肖某国及肖某7的哥哥。肖某国比肖某7先死一年,肖某7在1993年被炸药炸死的。当时他的屋和肖某7的屋并排,相隔10多米。1993年12月份一天晚上的一点多钟,他睡在家里,听到爆炸声,起来看到肖某7的屋被炸烂,墙被炸穿,周围的屋顶瓦片、窗户被炸烂一部分,睡在屋里的肖某7当场被炸死。当时炸药是放在肖某7屋的侧墙外,具体位置他记不清了,肖某12进、肖某12达等人的房屋都有受损。肖某7被炸死是因为之前肖某国和李热英家对扁担亲,他妹妹肖某3嫁给李热英的哥哥,李热英嫁给肖某国,李热英嫁过来和某生了个儿子,而肖某3到了李热英哥哥家后就跑了不愿意嫁,之后李热英带着儿子出走,过了几年肖某国把儿子从外面带了回来。后来肖某国被他满娘的儿子用铳打死了。李热英就回来找母亲邹某要儿子的抚养权,邹某不肯,加之当年李热英出走后肖某国带人到李热英娘家,把李热英娘家的猪、牛牵了回来,所以李热英怀恨在心,买了炸药来炸邹某,结果误炸死了肖某7。当晚是谁点的炸药他没看到,当时除了李热英,他们没有与其他人发生矛盾。肖某7和李热英没有仇,李热英仇恨的是他母亲,爆炸当晚肖某7从外面回来睡在了邹某那间房,而邹某带着肖某国的儿子肖某4换到另一间房睡,不然被炸死的就是邹某和肖某4了。当时爆炸对他母亲邹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3万元左右,他们家至今只发生过这一次爆炸。他看在侄子肖某4的面子上,愿意原谅李热英。他弟弟肖某7曾用名肖某平,肖某7的坟墓里只埋葬了肖某7一人。他母亲叫邹某,平时又写“周某4”。
7、证人肖某12进的证言证明:1993年的一天晚上11点钟左右,他当时在家里睡觉,突然听到外面一声巨响,就马上起来看发生了什么事情。他走到堂屋看到堂屋被震烂了,东面的房间、杂房也都被震烂,屋前五六米处大哥肖某12运家的房子也都倒了,房子东面墙在冒烟。过了一会,二哥肖某12达在下面喊,屋被炸倒了,肖某7被炸死了,后来他们在土砖下找到肖某7的尸体。大家都认为是李热英炸的房子。李热英的丈夫肖某国在1992年死了,李热英当时已经改嫁,想把儿子带走,他大嫂邹某不同意,还用扁担打李热英,李热英可能是烦得很,就用炸药把房子炸了。她应该是想炸死邹某,结果把肖某7炸死了。他没有看到,也没听说有人看到李热英炸房子,但李热英在头一天到过邹某家里要把儿子带走,被邹某打跑了。
8、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明:李热英是他二哥肖某国的妻子,二人生下儿子肖某4。李热英和某是对扁担亲,即他三姐肖某3嫁给李热英的哥哥李某2,李热英嫁给他哥哥肖某国,但肖某3后来不愿意跟李某2一起生活,离开了李某2,李热英就也不愿意跟肖某国一起生活,离开了家。肖某7是在1993年的冬天被炸药炸死的,他家房子最左边的墙体被炸烂了,叔叔肖某12达、肖某12进的家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听说是李热英放的炸药。李热英在肖某7被炸死的前一天到他家要将儿子带走,但他家里人不同意,李热英就怀恨在心。
9、证人刘某(肖某12华妻子)的证言证明:她家里的老房子是木房子,距离1993年12月底邹某家被炸房屋大约30米左右,发生爆炸后,她老屋屋顶的瓦被震烂,墙上的木板都被震了下来,后来她找师傅修补,大概花了2000多元。
10、证人肖某8的证言证明:他和肖某7是一个队的。李热英因扁担亲嫁给肖某国,二人育有一子肖某4。肖某7于1993年冬天死亡,大家都怀疑是被李热英用炸药炸死的。当时李热英因为扁担亲嫁给肖某国,但肖某国的妹妹没有嫁去李热英家,双方家里矛盾很大,加之李热英与肖某国的母亲总是吵架,李热英生了儿子后就走了,肖某国还去李热英家闹事。199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半夜听到一声巨响,整个人被震醒,屋顶都被震烂了,损失2000多元,他起床看到邹某家房子被炸倒半边,肖某7被炸死。
1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肖某12达的儿媳,肖某12达已去世,她母亲已得脑膜炎糊涂了,丈夫肖小林在外务工,肖某国是她堂哥。听父亲肖某12达讲过1993年12月29日发生的爆炸案,大家怀疑是李热英拿炸药将肖某7炸死的,当时她家门窗损失约1千元。她和丈夫肖小林商量不要李热英赔偿,放弃追究李热英的法律责任。
12、证人肖某9的证言证明:他和肖某7是一个队的,肖某7于1993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炸死了。当晚他听到一声巨响,赶到肖家时看到房子被炸倒半边,肖某7被炸死在屋里。肖某7的埋葬地只埋葬了肖某7一人。
13、证人肖某3的证言证明:李热英是她二哥肖某国的妻子。她13岁左右家里与李热英家对扁担亲,李热英嫁给她哥哥肖某国、她嫁给李热英的哥哥李某2。李热英与肖某国生下侄子肖某4,她与李某2于1987年离婚,后嫁到邵阳县,很少回老家。她没看到肖某国和肖某7是怎么死的,只听说肖某国是被一个堂兄弟打死的,堂兄弟被判刑坐牢,肖某7是被李热英炸死的。事情过去很久了,侄子肖某4又在求情,她原谅李热英,并在谅解书上签了字。
14、证人肖某4的证言证明:他系李热英与肖某国所生,他母亲用炸药炸死叔叔肖某7后就走了,之后与他一直没有联系,当时他还只有几岁。
1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1992年1月至1994年4月份他在××镇××秘书。爆炸案发生在1993年晚上12点到凌晨2点钟左右,他当时住在××乡××宿舍,离案发现场约1.5公里,突然听到一声爆炸响,整个政府震感都非常明显,他就醒来了。等了20分钟左右,接电话的总机喊大家起床,说跃进村出事了,发生了爆炸案。他和乡政府的人去了案发现场,看到一座砖木结构的房被炸倒了两间,听说炸死了肖某国的弟弟是在房子后面的那间房,前面那间房住着肖某国母亲和某的儿子。周边的很多房子的玻璃被震烂,还有一些木房子的“古皮”被震掉了。第二天他听大家议论说是肖某国的老婆李热英点的炸药,想炸死肖某国的娘,因为肖某国娘对李热英不好,后面还听说李热英的炸药是在马头桥区公所买的,是肖某10和批的条纸,林某卖的炸药。在发生爆炸案之前,肖某国被其堂弟用铳打死,他作为政府干部去看了现场,当时凶手到政府投案自首,他还接待了凶手。
16、证人李某佳的证言证明:1993年他曾在新宁县公安局马头桥派出所任所长。1993年12月29日晚上,新宁县马头桥乡跃进村发生一起爆炸案,现场位于跃进村3组邹某家。他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发现邹某家的侧墙被炸倒,邹某的儿子肖某7被当场炸死,之后通过调查走访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邹某的儿媳妇李热英,但李热英一直不在家,几次抓捕都未能将李热英抓捕归案。案发后,派出所没有接到有群众捡到炸药的警情。
1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1992年至1995年她在马头桥乡炸药销售点做销售,当时的炸药仓库在区公所老农业站,有人来买炸药都是在区公所办公室将批条交给她,她根据批条从仓库拿炸药给买者。1993年12月28、29日的一天,她在马头桥区公所二楼走廊洗衣服,有个三十五六岁的妇女问她有没有炸药,她说买炸药需要批条,这个妇女就找到副区长肖某10和签字批条后到派出所办了手续,共批了48公斤炸药及雷管、导火线。她问妇女为何买这么多炸药,妇女说买炸药回去修屋和水渠,还有放碎石。在拿炸药时,这个妇女就只买了一件炸药,这个妇女拿起三个纤维袋装起,用一根杉木棒挑起走的,是一包24公斤的炸药,里面有8小筒,雷管和导火线有没有拿走她记不清了。当时买炸药的人一般都是男的,女的来买比较少,所以她对这个妇女来买炸药的事印象比较深。后来区公所不准卖炸药了,那些批条都没有保存,现在找不到了。
18、证人肖某10和的证言证明:他从1980年开始在马头桥区公所当秘书,后陆续担任副区长、人大联工会主任、代理书记,1997年退休。1993年12月28日左右的一天中午,他从外面下乡回到区公所,林某说他老乡要买炸药,他说那要去村里批条纸、乡里签字,林某就说买炸药是用来修井眼的,这么大的领导这个忙也帮不了,他问林某是谁要买,林晓芳指着一个30多岁的妇女,他就写了张条子签了字,然后将条子给了林某。1993年12月30日,他听说白云乡跃进村发生爆炸并炸死了一个人,用炸药炸屋的女人姓李,这个时候他才知道28号左右买炸药的妇女就是这个李姓女子,外(娘)家是新宁县清江桥堡口乡桂石村的。
19、证人肖某10和于1994年元月4日出具的“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介绍买炸药的情况”证明:1993年12月28日中午,他从外面回到了区公所,刚上楼梯,区秘书的妻子林某说他楼台的老乡修屋要买炸药,他说不认识买炸药的人(女的),且无条纸,不愿出具证明,边走边回自己的房间。林某要他开具证明算了,他当时认为是楼台的,没有买到炸药又要耽误工,林某已经了解买炸药是用于修屋,也没有再问买炸药人的情况,按照林某介绍的情况写了证明。
20、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他从1988年10月开始在新宁县轻化公司上班,当时轻化公司的主要业务有橡胶、轮胎、酒精及炸药等,炸药是从邵阳三化公司进来的,在新宁县内进行销售。他记得当时有两种炸药,老百姓修建屋场主要买2号岩石粉状铵锑炸药,一件24公斤,里面有8包,每包3公斤,每包里有20筒,用颜色有点偏暗的油纸包好;另一种是岩石乳化炸药,一件24公斤,里面有6包,每包4公斤,每包里面有20筒,用偏黑色的油纸包好,乳化炸药一般用于水下。两种炸药都需要雷管和导火索引爆,导火索可以用明火点燃。
2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1989年他在新宁县物资局下面一个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上班,当时新宁县物资局下有一家轻化公司,主要业务有轮胎、橡胶、酒精及炸药,当时进的炸药主要为2号岩石铵锑炸药。
2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上世纪八十年代他开始给人放炮炸井眼,当时大家修井眼、打屋场都用同一种炸药,叫“干炸药”,一件8包,每包大约3公斤左右,要用导火索、雷管才能引爆。当时买炸药要经过村里和乡里审批,有一段时间在马头桥区公所可以买到这种“干炸药”。
23、证人舒某的证言证明:他住在新宁县××乡××村。1993年12月29日晚在马头桥乡跃进村肖某国母亲家发生爆炸的第二天他到现场,看到肖某国母亲的房子被炸倒了,肖某国的一个弟弟被炸死。听说是肖某国的老婆去肖家看小孩,肖某国母亲不让,二人闹了矛盾,所以肖某国的老婆用炸药把房子炸了,本来是想炸死肖某国母亲的。1993年,在××乡××村的肖健东开的,主要卖一些生活用品,肖健东已经死了三四年了。
24、证人王某、蒋某的证言证明:1993年,肖健东在马头桥街上往白云方向的三岔路口处用木板搭了一个简易商店,经营烟、酒、火柴等生活日用品。肖健东在四五年前死了。
25、户口注销证明资料证明:肖健东因死亡于2015年5月22日户口被注销。
2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1983年至1997年他在马头桥法庭工作。八十年代,李热英找过他打离婚官司,他劝李热英看在小孩的份上不要离婚。后来李热英的丈夫肖某国死了,李热英来要小孩的抚养权,但肖某国的母亲不让,法庭告诉李热英也没有其他办法。李热英最后一次到法庭是1993年年底,当时天气比较冷。1993年年底爆炸案发生的第二天,马头桥政府组织公检法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他看到肖某国母亲的屋被炸倒,肖某国的弟弟被炸死,肖某12进及其他两三座房子也被炸开了裂,爆炸时间在1993年年底的晚上,因为他是第二天白天去的。
27、新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卷宗封面、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撤诉书复印件证明:1987年5月5日,经新宁县人民法院调解肖某3与李某2达成离婚协议。李热英与肖某国因肖某国之妹肖某3和李热英之兄李某2离婚产生矛盾,李热英出走与他人同居,肖某国即纠集他人到李热英娘家捉猪牵牛并打伤李热英之父。1991年4月10日,经新宁县人民法院调解后作出(91)马法民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李热英与肖某国自愿和好。1987年1月8日,肖某国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李热英下落不明,同年4月28日,肖某国向新宁县人民法院马头桥法庭申请撤回起诉李热英的离婚诉请;1990年4月28日,肖某国起诉李热英与周光荣重婚。
2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李热英是他妹妹。1983年他和某对扁担亲,李热英嫁给肖某国,肖某国的妹妹肖某3嫁给他。1983年6月份李热英嫁给了肖某国,1984年7月份左右肖某3嫁给了他。1985年2月份,肖某3的妈妈唆使肖某3不要跟他,肖某3就出走了,过了半年被送了回来,在家待了约半个月又出走了,之后一直待在娘家不回来。1987年法院判决他和肖某3离婚,他妹妹李热英离开了肖某国家。当时肖某国带了10多个亲戚朋友到他家,用杀猪刀将他头部砍伤,杀了他家的猪并抬了回去,又牵走了他家的牛。李热英出走到武冈后与周某1生活在一起,二人于1987年11月份左右育有一女。1991、1992年左右,肖某国被其满娘的儿子肖双勇、肖双福打死。李热英听到消息就回来了,想把与肖某国生的儿子肖某4带在身边,但肖家不许,他又告诉了李热英当年肖某国一家人带人到家中把他砍伤、杀猪牵牛的事。1993年的一天晚上,他们村在山上烧炭的人听到白云方向轰轰响,第二天听院子里的人都在讲前一晚有人炸了别人的屋还炸死了人。过了两三天,李热英到他家来了一趟,没说什么就走了。之后公安民警来他家调查,他就猜测炸了屋、炸死人那件事是李热英干的。2002年左右,李热英和周某1到他家来看望母亲,他才知道李热英炸屋后逃到了武冈,后和周某1在广东务工。到了2017年左右,李热英和周某1回武冈修屋,之后就住在武冈。他问李热英当时为什么要干那样的傻事,李热英告诉他炸屋那件事是其干的,称因为不甘心肖某国家的人到他家杀猪牵牛,还把他打伤,又带不回自己的儿子,肖某国母亲是祸根,所以要报仇,结果肖某国母亲没被炸死,炸死了肖某国弟弟。小妹李某4和他女儿李某5也知道李热英炸屋的事,估计是李热英讲的。他妹妹李热英于1993年12月28日上午出去,说到马头桥法庭去要小孩,出去几天到1994年1月1日下午4点多钟一个人回来,他告诉李热英公安局来找其,并把公安机关留下的字条给了李热英,李热英说去上厕所就不辞而别。
29、证人肖某11的证言证明:李社英是她大女,原嫁给白云乡跃进村肖某国为妻,肖某国死后,李社英一直在娘家。李社英是今年栽早稻时从深圳打工回来,回来后一直在家。今年(1993年)农历十一月十六日(公历十二月二十八日),李社英说到马头桥法庭去要求法庭把其与肖某国的儿子判归其,李社英出去后一直没回,到农历十一月二十日下去四点钟左右,李社英从外面才回,她儿子李某2把公安局留给李社英的字条给李社英,要李社英去马头桥派出所。李社英拿了字条说去上厕所就出去了,一直没回。后听院子的爱英讲李社英对其说到派出所去怕打,去深圳打工了。李社英在家不安心,想看自己生的儿子,肖某国母亲以为李社英要带走,追着李社英骂,李社英很难过。
30、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李热英系她姐姐,因扁担亲嫁给肖某国,与肖某国生了一个小孩。但肖某国的妹妹嫁给她哥哥李某2后又改嫁了,李热英就从肖某国家出走,肖某国带人到她娘家将她父亲、哥哥等人打伤,并杀猪牵牛。肖某国死后,李热英到肖家想要儿子的抚养权,肖某国母亲不肯,且不让李热英与儿子见面,李热英的心情一直不好。1993年左右,听说肖某国家被炸了,肖某国的一个弟弟被炸死,事后李热英一直没回过家,也不与家里人联系,他们怀疑是李热英实施的。最近一两年,她在广东打工时碰到姐姐李热英,互加了微信,后来又将李热英的微信告诉了侄女李某5。
31、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李热英是他的妻子。1987年正二月的一天晚上,经村民介绍,李热英带着一个2岁多的男孩到他家与他一起生活。同年11月份,他和李热英生了一个女儿,取名周某2。和李热英相处一段时间后,他知道了李热英老家是新宁县清江桥乡堡口村的,早年李热英的父母和马头桥的一家人约定好了扁担亲,当时李热英嫁至马头桥后,那家人不愿意将自己的女儿嫁到李热英家里,李热英就和那家人闹了矛盾,自己带着儿子跑了出来。1988年5、6月份,李热英说要出去打工,然后就外出打工。一年多后,李热英在新宁县马头桥乡的那个丈夫来问他要儿子,他同意了,半个月后双方到武冈市××乡××协商处理,那个男子给了他两三百元的抚养费,然后就将小男孩带走了。又过了一年,李热英回来见儿子已被带走,在他家住了两三个月就回娘家新宁县清江桥乡堡口村,李热英在娘家待了两年多,之后又出去打工。女儿周某2读书的那年冬天,李热英回他家待了三四天,当时他觉得李热英是有什么事情,但李热英不愿意说,等到第二次从外面回来才告诉他,说炸死了马头桥男人的老弟,死错人,老弟是个好人。他问李热英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傻事,李热英说心里不服,当初是扁担亲嫁到马头桥去的,那家的女儿没有嫁到她家,她被婆婆欺负,男人到她家牵走了头牛,还打伤了她父亲,她想要报复才去把屋炸了的。李热英还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不能在屋里待,只有出去,一般出去一年多就回来待两三天,大多是过年的时候回来,出去的时候从来不会和他说。最近一次回来是四五年之前,之后就一直在屋里没有出去。当年那个2岁多的男孩子的真实姓名他不知道,他们都叫“烈哈”。因为李热英没有户口,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李热英在他家对外都称自己姓徐,邻里间喊她“老徐”、“徐妹子”。
32、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他妻子周某2是武冈市文坪镇人,周某2的父亲叫周某1,母亲叫什么名字他不知道。周某2的母亲以前嫁过一个男人,还和前夫生了个儿子。他与周某2于2010年结婚,周某2的母亲当时一直在东莞市服装厂务工,2016、2017年左右辞工回到武冈市老家帮他和周某2照顾小孩。他听周某2说她母亲因为“扁担亲”嫁给其前夫,其前夫的妹妹嫁给其哥哥,因为其前夫的妹妹跑了,两家人产生矛盾,周某2的母亲犯了命案,但具体情况他不清楚。
33、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她父亲叫周某1,不知道母亲的名字。她母亲很少与她及父亲一起生活,一直在广东。她与母亲关系很生疏,2012年结婚以前基本上没见过母亲。她记得以前父亲告诉她母亲叫李热英,但她没有听别人叫过。她母亲是新宁县人,小时候母亲的妹妹来看过她,听院子里的人讲她还有个舅舅,但没有见过。2016年她小女儿出生以后,母亲就回来给她带女儿。她以前听院子里的人说,她母亲前夫的死应该跟她母亲有关系,但具体情况她也不清楚。
34、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明:周某1是他亲哥哥,他不知道嫂子叫什么名字,只知道是新宁县人。他嫂子与周某1一起生活时,带了一个几岁的小男孩,后来这个小男孩被新宁那边的人带走了。他嫂子生了周某2之后就外出务工了。
3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她和周某1是一个村的。周某1妻子叫“老徐”,真实姓名不清楚。“老徐”在外面打了很多年工,与周某1没有领结婚证,二人一起相处的时间不多。
36、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明:她是李某2的女儿。大姑一直在外面,她很少见到。很小的时候她经常听邻居说她大姑炸了别人的屋,成年后她了解到是因为大姑生了一个儿子,被大姑丈夫的家人抢走了,不给大姑带,大姑就用炸药炸了其丈夫家人的屋。她不知道大姑的名字,只晓得大姑嫁在武冈市。
37、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6月18、19日,经混杂辨认,证人肖某1、周某1、肖某8、李某5、李某2均辨认出被告人李热英;同年7月16日,经混杂辨认,证人李某4辨认出其姐姐李热英。
38、提取笔录证明:2020年6月17、18日,因李热英拒不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谎称叫“徐顺婆”(查无此人),为查明李热英的真实身份,民警从李热英、李某2、周某2、李某5的左手中指各提取DNA血液样本一份,从周某1的右手食指提取血样一份封存送检;同年6月18日,民警对肖某2、肖某4、肖某1的血液进行采集。
39、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法物)字〔2020〕261号物证鉴定书证明:李热英、周某1是周某2生物学父母亲的亲权指数为3.79×1014;肖某4与李热英符合单亲亲缘遗传关系;送检的肖某7牙齿与肖某1血样、肖某2血样,在检出的DYS391、DYS570等3个Y染色体基因座基因型不同,排除来源于同一父系;送检的肖某1血样与肖某2血样,在检出的DYS576等22个Y染色体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不排除来源于同一父系。
40、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新宁县原马头桥乡跃进村三组肖某(新)国妻子名为李社珍,肖某国的母亲名为周某4。
41、呈请开棺解剖尸体报告书证明:2020年6月29日,新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为查明死者肖某7死因,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拟对已入土安葬的肖某7开棺解剖检验尸体。
42、新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新公物鉴(法病)字[2020]004号鉴定书及照片证明:2020年6月30日,民警在新宁县××镇××村××组灰子岭对肖某7家属指认肖某7的坟墓进行开棺检验,鉴定要求:尸骨的个人识别。分析过程:根据所检尸骨分析,不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机械性窒息死亡、爆炸致死可能;根据人类学骨骼检验方法,经检验该颅骨碎骨片应为男性颅骨;致伤方式:根据尸骨检验所见,尸骨头颅骨破裂、肋骨骨折(标识为17号肋骨),经理化检验出黑索金,符合爆炸物冲击作用形成。检验意见:该具尸骨经检验符合男性尸骨特征。
43、谅解书及请求对李热英从轻判决的报告证明:被害人肖某1、肖某2、肖某5、肖某6、肖某3、肖某4签署谅解书及请求对李热英从轻判决的报告,表示不追究李热英造成的损失,对李热英予以谅解,请求对李热英从轻判决。
44、新宁县公安局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及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证明:2020年9月1日,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新宁县公安局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热英爆炸案进行了讯问合法性核查,经核查认为新宁县公安局在对犯罪嫌疑人李热英的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45、被告人李热英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她叫李热英,曾用名李社英、李善英,徐顺婆、徐顺桂,因为1993年左右用炸药把肖某国母亲的房子炸了的事情在外面躲了很多年,现被民警抓获。1983年,经院子里的媒人介绍她家和某家结扁担亲,她嫁给肖某国,肖某国妹妹肖某3嫁给她哥哥李某2,当时她已经离了婚的。1983年她嫁给了肖某国,李某2和肖某31984年结婚,肖某国母亲嫌弃她家里,过了几个月肖某3就跑了,听说肖家把肖某3又嫁给邵阳一个人,肖家还得了彩礼。她当时跟着肖某国已经生出了“炼哈”,但是肖家人对她不好,肖某国和他娘经常骂她、打她,有一次肖某国打得她受不了,她还吃了农药住院。
1987年正月,她实在无法忍受肖家的打骂,她就带起“炼哈”从肖家出走,来到武冈市××镇××村与周某1共同生活,1987年11月她和周某1生了女儿周某2。1989年正月,她想到与肖某国没有离婚,与周某1也没有结婚,在周某1家不是长久之计,当时改革开放,她一个人到深圳打工,没赚到钱就回武冈,回来后得知“炼哈”已被肖某国带走,她回到娘家新宁县堡口乡跟父母一起生活,想与肖某国离婚,肖某国不同意离婚,1990年或1991年,她又到广东深圳打工,肖某国找不到她,就到她娘家闹,把娘家猪牛牵走了,还打伤了她父亲、哥哥以及院子里一个帮忙的人。
她在深圳打了一、二年工,听说肖某国死了,就想回家带养儿子,因肖某国母亲比较凶,她不敢直接去肖家。1993年12月29日早上,她从娘家出来先到马头桥法庭找到赵法官,赵法官说先把儿子带到再判给她,于是她到儿子读书的学校看了儿子,听说肖某国母亲骂了老师,后来她怕连累老师就没去学校看儿子,直接到肖家去,刚走到肖家,肖某国母亲就拿石头打她,追着她打。后来她又去看儿子,肖某国母亲又追着打她,她只有去找法官,法官还是原来的说法,她想到看不到也带不到自己的儿子,觉得活着没意思。从法院出来的时候,看到旁边派出所门口贴着卖炸药的广告,她抱着问一下的心态,谁知道别人问都没问就直接卖给她了。卖给她炸药的人,不记得是男是女了,印象中有一男一女。记不得当时买了多少炸药,当时买的时候就要卖炸药的人把炸药装好的。她一个人去买炸药,没有人陪同在场。她背着炸药步行去白云肖某国母亲家,在马头桥往白云方向的一个小店里买了火柴,接着走到肖某国母亲家,当时天刚刚黑了下来,走到房子侧面没有窗户的一面墙下,看到房子里面的情况,当时心里有点慌,只想到跟肖某国母亲同归于尽,拿出了几筒炸药准备事后自杀,然后把其他的炸药都放在墙边,把导火线抽出来挨着炸药,导火线大概四五米长,用火柴点起导火线后就马上拿着自杀的炸药、雷管跑了,跑了蛮远就听到一声爆炸的响声,看不到爆炸的现场,听到肖某国母亲在骂人,知道肖某国母亲没死,她就没自杀,把准备自杀的炸药、雷管全部丢了。在山上躲了两天后回到娘家。她在家里跟父母见面,没说什么也没拿什么就走了,到广东打工。她一直躲在广东打工,2014年左右,她跟着周某1回到武冈,也在外面打工,2016年,她回到武冈文坪镇新联村帮女儿周某2带小女儿就没出去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热英采用爆炸的手段危害公安安全,致一人死亡,部分村民房屋受损,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案发至今已有27年,但公安机关于1993年和2002年先后对李热英采取了强制措施,李热英为逃避侦查和审判未到案,本案依法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李热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热英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对李热英量刑时应考虑家庭、社会因素及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从轻处罚。经查,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李热英在潜逃期间没有实施新的犯罪,归案后能坦白交代所犯罪行,依法可酌情对李热英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热英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32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丽忠
审 判 员 罗庆群
审 判 员 罗泽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璐雯
书 记 员 刘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六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一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七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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