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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欣犯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4952   收藏[0]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刑初2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欣,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个体打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杨冬、徐寅飞,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一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欣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欣及其辩护人杨冬、徐寅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4年左右,被告人陆欣与李某甲相识,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上半年,李某甲向陆欣提出分手。同年5月5日晚,李某甲约被告人陆欣商谈分手事宜。次日凌晨,被告人陆欣至本市秦淮区尚书村45号李某甲住处,欲找李某甲挽回两人感情。因李某甲不在家中,陆欣留在李某甲家中等待其回家。在此过程中,陆欣与李某甲的妹妹被害人李某丁(殁年17岁)因分手事宜发生争执,争执中陆欣用双手猛掐李某丁颈部致其死亡,又持话筒对李某丁下体连捅数下,后将尸体藏于床下继续等待李某甲回家。当日上午11时许,李某甲回到住处,陆欣控制李某甲并掐其脖子威胁,后因邻居发现,陆欣逃离现场,潜逃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等地藏匿。经法医鉴定:李某丁系遭他人扼颈捂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陆欣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交警中队盘查,后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确认其身份后将其抓获归案。
为支持起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立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证人李某甲、周某、张某、李某乙、李某丙、陆某甲、龙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陆欣的供述和辩解;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南京市公安局原白下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欣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并侮辱尸体,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欣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陆欣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陆欣的辩护人提出,1、陆欣对王某有恐惧心理,案发前李某甲和王某强硬要求陆欣与李某甲分手,故本案事发有因;2、陆欣在抢夺电话时因害怕王某接通电话才掐李某丁脖子,其对李某丁死亡的后果并非积极追求,而是放任其发生,系间接故意杀人,在主观恶性上与直接故意杀人有区别,量刑时应予考虑;3、陆欣被盘查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本案已经过去20年,陆欣积极主动地交待对案件侦办起到促进作用;4、陆欣人身危险性较低,其在内蒙古生活20年,与他人相处融洽,无任何暴力行为;5、充分考虑本案的起因、陆欣的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大小、认罪悔罪态度,可对陆欣从轻处罚,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量刑。
经审理查明,1994年左右,被告人陆欣与李某甲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李某甲同时与王某交往。1998年上半年,李某甲向陆欣提出分手。同年5月5日晚,李某甲与王某约陆欣至本市金贸大厦谈分手事宜,后陆欣于次日凌晨又赶至本市秦淮区尚书村45号李某甲住处,欲找李某甲挽回两人感情。因李某甲不在家中,独自在家的李某甲的妹妹李某丁(殁年17岁)让陆欣离开,陆欣坚持留在李某甲家中等待其回家,二人遂发生争执。其间,李某丁欲打电话给李某甲,陆欣因担心王某和李某甲一起回来而不允许,遂与李某丁争抢话筒。在双方争执过程中,陆欣用双手猛掐李某丁颈部,致李某丁当场窒息死亡,为泄愤陆欣又持屋内VCD机的麦克风话筒对李某丁下体连捅数下,后将李某丁尸体藏于屋内床下,继续等待李某甲回家。
1998年5月6日上午11时许,李某甲回到尚书村45号住处后,陆欣要求挽回两人感情遭拒。陆欣遂用手掐李某甲脖子,李某甲大声呼救,邻居闻讯后至门外询问情况,陆欣因担心罪行被发现而逃离现场,并潜逃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藏匿。
经法医鉴定,李某丁系遭他人扼颈捂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陆欣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交警中队盘查,并带回公安机关核查身份。扎鲁特旗公安局通过人像识别系统比对确认陆欣身份,后将其抓获归案。陆欣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1、原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现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尚书村45号,屋内鞋架上放有一把菜刀,刀柄有血迹。紧靠西墙的双人床下有一女尸,仰卧,上穿兰色短袖衫,下身赤裸,脸部盖有一条白色裤子,裤子上有血迹,下腹部盖一条粉白色毛巾。床下有一滩血迹。东南墙处有一条淡蓝色内裤。紧靠东墙的床头柜上有一中文寻呼机,组合柜上放有音响、VCD机。
(二)鉴定意见
1、南京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29日出具的(98)公刑技法验字第16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尸体尸斑暗紫红色。颜面部明显紫绀,见散在性针点样出血。两侧鼻翼前侧分别见表皮剥脱,上唇黏膜近唇缘处破损。颈部左侧见1.8×0.3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会阴部有血迹,阴道后联合处2-3度撕裂至后穹隆处。经解剖见左肩胛舌骨肌、甲状软骨处肌肉、甲状腺出血。心肺表面见较多散在性点片出血;喉头处充血出血。胃内容重50g,为西红柿皮、米饭等。分析:1、李某丁系遭受他人扼颈及捂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分析死亡距检验时约10小时,末次进餐距死亡在6小时以上。
2、南京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日出具的宁公物鉴(法证)字[2018]160号鉴定书,证实陆欣父母的血样所属个体是陆欣血样所属个体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2.66×1011。
(三)书证
1、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登记表,证实1998年5月6日11时40分有人报案李某丁被杀,据了解陆欣与李某甲谈恋爱发生矛盾,潜入李某甲家中,因李某甲不在,将李某甲妹妹杀死,遂立案。
2、江苏省公安厅于1998年8月25日发布的通缉令、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陆欣于1998年8月25日被通缉。
3、羁押证明,证实陆欣因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15时至2018年9月23日7时在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看守所羁押。
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陆欣于2018年9月20日被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5、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陆欣入看守所检查健康状况良好。
6、陆欣的结婚证,证实陆欣(化名为陆世缘)于1999年3月8日与龙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7、南京市公安局原白下分局(现为秦淮分局)刑警大队调取的寻呼机通讯记录,证实李某甲与王某于1998年5月5日晚上约陆欣至金贸大厦。
8、李某丁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李某丁出生于1981年2月13日。
9、李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李某甲住址为南京市秦淮区尚书村45号。
10、被告人陆欣的户籍资料,证明陆欣原户籍地为原南京市白下区尚书巷6号3幢103室,后依次迁往南京市原白下区苜蓿园富丽山庄28幢507室、玄武区红庙16号704室、秦淮区象房南村34号、秦淮区常府街85号甲栋1801室。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被害人的姐姐)的证言,证实1995年左右其与陆欣谈朋友,1998年2月其提出分手,但陆欣仍一直追求其。1998年5月5日晚11时许,其打寻呼机约陆欣到金贸大厦谈心至凌晨3时许,其没回家。次日11时许其回到家,陆欣从门后窜出说“我俩谈谈”,其说没什么可谈。陆欣就卡住其脖子,将其卡倒在地,其喘不过气,边挣扎边讲“求求你,我们有话好好讲。”陆欣可能心软手就松了,其就呼喊救命。邻居胡奶奶过来问情况,陆欣打开门缝讲没有事。胡奶奶说去告诉其姑姑。其喊救命前,陆欣手上拿一把菜刀砍其,没有砍到。陆欣可能听到胡奶奶讲话,就把手松开,抓起刀起身跑,跑的过程中把刀扔在鞋架上。其追了两步,回头看到李某丁躺在床下,拖出来时李某丁下身没穿衣服,身体已经发硬,人已经断气了,床下有很多血。其就打电话报警,当时门口聚了很多人。陆欣中等身材,身高178CM,穿白长袖衬衫、深藏青色裤子,黑皮鞋,发型为三七开自来卷。其先认识陆欣,后认识了王某,同时和他们交往。
2、证人李某乙(被害人姑妈)、李某丙(被害人姑妈)的证言,证实1998年5月6日,其二人和李某甲一起到陆家,陆欣的父母和弟弟不让她们进门。
李某乙的证言还证实,李某甲讲李某丁是被陆欣杀死的,陆欣还掐她的脖子。其当时看到李某甲脖子上有红印子。
3、证人王某(李某甲朋友)的证言,证实其有个同学在李某甲家附近,其去玩认识了李某甲,是在李某丁被杀前的一两年。其见过李某丁,没有去过她家。
4、证人戴某(陆欣朋友)的证言,证实二十年前其谈了一个女朋友叫汪剑飞,她有一个好姐妹李某甲,李某甲男朋友叫陆欣,四人有时一起玩,印象中陆欣和李某甲关系不错。
5、证人周某(李某甲邻居)的证言,证实1998年5月6日中午,其在家听到隔壁李某甲家有哭声,就跑到她家门外问怎么回事,听李某甲说“我不讲我不讲”,又听一个男的说“没的事没的事”,紧跟着房门开了,一个男的冲出来跑掉了。李某甲的妹妹李某丁被那个男的害死了,这个男的一个月前经常到李某甲家,长脸,一米七几,穿一件白衬衫,头发较长,有二、三十岁的样子。
6、证人张某(李某甲邻居)的证言,证实1998年5月6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其听到隔壁的李某甲在哭,就敲门问有什么事情,里面有个男的讲“没得事,没得事”。后来其和46号的胡妈妈讲去喊李某甲家里人来,过会儿门开了,出来一个男的,上穿白色暗条长袖衬衫,羽白色长裤,1.75米以上,长方脸,头发向后梳,皮肤白,20多岁。这个男的出来后朝西跑了,李某甲喊“抓住他,我妹妹死了”。李某甲讲是“哪家”的二儿子把李某丁杀死了,后李某甲及其家人又赶到男孩家去了。
7、证人曹某(李某甲邻居)的证言,证实1998年5月6日其在吃饭,当时看到陆欣往家跑,其以为是打架。
8、证人陆某乙(陆欣的弟弟)的证言,证实1998年5月6日中午其打寻呼机给陆欣,陆欣没有回。其刚吃饭李某甲及其家人就来到其家里,讲陆欣把李某丁杀了。陆欣和李某甲谈恋爱时间较长。
9、证人何某(陆某乙的同学)的证言,证实1998年5月6日中午12点左右,其打电话给陆某乙,陆某乙说陆欣伤人了。
10、证人陆某丙(陆欣的父亲)的证言,证实1998年5月6日中午12点,其和妻子王宝珍、儿子陆某乙在家,李某甲带着两个亲戚过来,讲陆欣将李某丁杀死了。陆欣和李某甲4年前认识,其和家人都反对。陆欣前一天下午5时离家,到晚上12点仍未到家,当时陆某乙打陆欣的寻呼机,陆欣说在金贸大厦。陆欣1.75米,长脸,尖下颔,头发有点卷曲,不戴眼镜,有点驼背。陆欣离家时穿白色长袖衬衫、灰色裤子。
11、证人陆某甲(陆欣的哥哥)的证言,证实1998年5月6日中午陆欣打寻呼给其说他杀人了,其问人有没有死,陆欣没说,只说他要走了。当天中午其接到陆某乙拷机留言叫其回家,后接到陆欣拷机,内容是“我在你宿舍”,又接到同事杜某的拷机,内容是“你兄弟在我这里”。随即其回宿舍。此前其回过家里电话,知道陆欣将人杀死了,所以其见到陆欣就先给了他一拳。其说一人做事一人担,既然干了,就应当承担责任。陆欣不说话,非要走,向其要钱。其给了陆欣2000元钱、一件T恤衫。陆欣临走时问了表舅黄某的电话,说先离开南京往马鞍山、芜湖去,随即就往马鞍山方向走,其就回家了。
12、证人杜某(原南京钢铁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1998年5月6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其看到公司同事和陆欣打招呼,就和陆欣说陆某甲不在,让他先到其宿舍。陆欣在其宿舍打了两个电话,其打了陆某甲的寻呼,说“你弟弟在我宿舍”,叫陆某甲速回来。
13、证人黄某(陆欣的舅舅)的证言,证实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两个工作人员曾到其家,当天晚上10点多陆欣打电话说要来大连,但后来没有来。
14、证人龙某甲(陆欣的妻子)的证言,证实1998年秋天其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东乌旗和陆欣(化名为陆世缘)交往,后把陆欣带到老家见父母。陆欣说自己是东乌旗的汉族人,独生子,家里父母都去世了,也没有其他亲戚。大概在1999年3月其和陆欣在左翼后旗村委会领了结婚证。陆欣没有身份证,就按自己报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登记领证。陆欣没有支付宝或银行卡,他身份证丢了,说底根没了,补办不了。其一直不知道陆欣在南京杀过人。
15、证人巴某(陆欣的岳父)、龙某乙(陆欣的妻妹)、毛某(陆欣的妻弟)的证言,证实龙某甲和陆欣(化名为陆世缘)1999年结婚,陆欣说自己是锡盟的,父母都去世了。陆欣人缘好,对大家都很好。
16、证人秦某(陆欣的学徒)的证言,证实其和陆欣(化名为陆世缘)一起刮大白,陆欣说自己是锡盟人。陆欣平时为人好,对人很热心。
17、证人白某(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阿都沁苏木政府民政助理)的证言,证实龙某甲、陆欣(化名为陆世缘)的结婚证是其1999年3月登记发出的。其印象中当时陆欣没有带身份证,1999年办结婚证只要村里有介绍信就行。陆欣个子很高,不会蒙语,应该是汉族人。他们结婚后没几天就去外地生活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陆欣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谈的女朋友叫李某甲,1998年李某甲要和其分手,后来知道她同时又和王某谈对象。王某开过警车找他,还有佩枪,其认为王某是警察。王某让其离开李某甲,其很怕他,一直很生气。事发那天晚上王某、李某甲请其在金贸大厦吃饭。吃完饭其打车回家,之后又到李某甲家找她,李某甲不在家,李某甲的妹妹李某丁在家。李某丁让其走,其和李某丁就吵起来。李某丁要打电话给王某和李某甲,其怕王某和李某甲一起回来,就去抢话筒。在争抢话筒过程中,其把李某丁推倒在床上,双手用力掐住李某丁脖子,李某丁一直在挣扎,不一会儿李某丁脸色发紫,慢慢瘫在床上不动了。其杀死李某丁之后,坐在床边胡思乱想,越想越气,就拿了VCD机的话筒,回到床上把李某丁的内、外裤全部脱光,用话筒头部硬捅李某丁下身,来回捅了三、四下,捅完把话筒扔到旁边。后其找了一个被子盖住李某丁下身,坐在沙发上抽烟。等到天亮的时候,其把李某丁的尸体从床上拖下来,推到床底下藏好,随后其一直等到李某甲回家。
后李某甲回家问其干什么,其说不想分手,李某甲不答应,其就上去拉她,她想挣脱,混乱中看见床底下李某丁的尸体。其捂住李某甲嘴不让她喊,她还继续大喊,其就用手掐住她脖子,这时有邻居来敲门,其当时哭着跟李某甲说舍不得她,双手才松开李某甲脖子。邻居问李某甲什么事,其开了门,有两个邻居站在门口,李某甲大喊李某丁被其杀了。其很害怕,觉得杀人的事情被发现了,就逃跑了。
其先往光华门跑,坐出租车到石门坎后打电话给陆某甲,见面后其承认杀了李某丁。其想逃跑,陆某甲给了其几千块钱,其就离开南京,先后去了安徽马鞍山、辽宁沈阳,后来去了内蒙古东木旗,认识了妻子龙某甲。其说自己叫陆世缘,父母都去世了。后两人在后旗阿都沁木村领证结婚,当时没要身份证。结婚没多久,两人到了扎鲁特旗。其在逃跑期间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2018年9月19日早上8点多,其在扎鲁特旗无证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查获,其报了结婚证上的姓名,随口编了一个身份证号,警察发现是假的,后来查到了其真实身份。
辨认笔录,证实陆欣辨认出李某丁、李某甲、王某。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李某丁的母亲颜红香与被告人陆欣达成调解协议,陆欣及其家属自愿赔偿颜红香50万元,颜红香接受陆欣及其家属的赔偿,并对陆欣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并侮辱被害人尸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欣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陆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陆欣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陆欣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陆欣对王某有恐惧心理,案发前李某甲和王某强硬要求陆欣与李某甲分手,故本案事发有因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根据本院所查明事实,陆欣深夜至李某丁居处,李某丁让其离开,其与李某丁发生争执并杀害李某丁,李某丁与其并无感情纠葛或其他矛盾,故本案起因不能当然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陆欣系坦白,且该情节对本案侦办作用明显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对陆欣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陆欣潜逃至内蒙古20年,与他人相处融洽,无暴力行为,充分证明其人身危险性较低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陆欣扼颈致被害人当场窒息死亡,并侮辱被害人尸体,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其潜逃20年未主动投案,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陆欣对李某丁死亡的后果并未积极追求,而是放任结果发生,系间接故意杀人,在主观恶性上与直接故意杀人有区别的辩护意见,经查,陆欣用手紧扼李某丁颈部,李某丁虽予反抗,但陆欣直至李某丁因窒息丧失抵抗才松手,反映陆欣持续主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系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直接故意杀人,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结合被告人陆欣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欣因与李某甲发生感情纠葛,在其试图挽回两人感情过程中,无故迁怒于李某甲的妹妹李某丁,在与李某丁发生争执后,残忍杀害李某丁,又为泄愤侮辱尸体,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陆欣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 侃
审 判 员  徐松松
审 判 员  陈晓霞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人民陪审员  薛光憨
人民陪审员  袁存亮
人民陪审员  陈思致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汤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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