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平江县。系被害人李某2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1,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某2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女,201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系被害人李某2女儿。
法定代理人李某1,身份情况同上。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的外祖父。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湘华,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雄燕,女,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平江县。系被害人李某2妹妹。
被告人肖海黎,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2018年12月4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刑诉〔2019〕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海黎犯故意杀人罪、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8日,该院以穗检公一刑被诉〔2019〕7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补充指控被告人肖海黎犯放火罪。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7日开庭和9月20日进行合并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1及委托代理人刘湘华、李雄燕,被告人肖海黎及辩护人刘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海黎与被害人李某2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3日13时许,肖海黎与李某2在广州市海珠区金碧花园二期F栋1802房(又名金诚东街51号1802房)内因家庭债务问题发生争吵,随后上述二人进入上址卧室午睡时,肖海黎提出要与李某2发生性关系,但被李某2拒绝。肖海黎遂强行欲与李某2发生性关系,遭到李某2强力反抗。在李某2反抗期间,肖海黎用毛巾勒住李某2的脖子,直至其死亡,肖海黎遂与李某2尸体发生性关系。此后,肖海黎为了掩盖其罪责,又在该卧室内放火对李某2尸体进行焚烧。经司法鉴定,李某2符合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被焚尸,尸体全身大部分皮肤被燃烧炭化。
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举证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肖海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海黎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侮辱,并放火焚烧导致被害人尸体被严重烧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应当以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海黎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海黎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肖海黎的刑事责任,并从严从重处罚;2.判令被告人肖海黎赔偿死亡赔偿金819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3689元(237600+166089)、丧葬费46784.5元、交通费25767.83元、误工费15000元,以上合计1310741.33元。
被告人肖海黎辩称:1.其不是故意杀人。其只是想勒晕强奸被害人。2.其不是侮辱尸体。其强奸时被害人还没死,强奸后才发现被害停了心跳。3.其承认毁坏了尸体和放火,但其不是真想放火,烧尸体是其想放火自尽。4.其对附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肖海黎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肖海黎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案发时其有抑郁症,要求被害人过夫妻性生活被打了两个耳光,其犯罪动机是经济压力、性生活不和谐,还有夫妻之间义务等原因。2.肖海黎无毁坏尸体的故意,其放火是为了自杀,而非销毁证据。3.肖海黎是初犯。4.肖海黎方会尽力筹钱赔偿原告人,而且,肖海黎的同学和朋友捐了人民币393671元给被害人家属并写了请愿书,肖海黎也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协议,被害人家属也对肖海黎予以了谅解。3综上,请求对肖海黎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海黎和被害人李某2系是夫妻。2018年下半年开始,两人因家庭债务经常争执,肖海黎因李某2提出离婚,夫妻生活不协调,遂起了杀害李某2的念头。
同年12月3日13时许,肖海黎和李某2在住处广州市海珠区金碧花园二期F栋1802房(又名金诚东街51号1802房)再次因家庭债务问题发生争吵,随后两人进入卧室午睡时,肖海黎想强行与李某2发生性关系,但遭到拒绝和抵抗。肖海黎恼羞成怒,即用床上的浴巾缠绕李某2的颈部并双手用力勒掐,致李某2窒息死亡后继续与尸体发生了性关系。随后,为了制造失火假象以掩盖罪行,肖海黎将李某2的尸体连被子一起推下床,然后拿纸巾到厨房煤气炉上点燃后准备拿回卧室放火,却因纸巾火灭未果。肖海黎将纸巾扔到厨房垃圾桶内后,又拿打火机回卧室将床单多处点燃,然后锁上房门离开住处。为了制造不在场证据,肖海黎又去到附近的银行,用银行卡在柜员机上操作查询了一下,然后返回自己的公司。
同日13时50分许,小区保安人员巡逻发现肖海黎夫妻所住的1802房有火情,随即报警。消防员到场破门而入并扑灭大火后,发现了已被烧焦的李某2尸体。
同日15-16时许,肖海黎在接受询问时,向公安机关谎称当天13时许其出门去上班时李某2还在床上睡觉,房间有风扇开着,李某2的手机在床头充电,其不知失火的原因。
另查,肖海黎案发前因焦虑、抑郁而经常到脑科医院住院就诊。案发后,经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海黎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在本案中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2月3日13时59分,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接报案称海珠区工业大道南623号金碧花园二期F2栋1802房有火警,灭火后,民警发现房内有一具尸体,经侦查查,确定死者是住户李某2,且住该房的被告人肖海黎有杀害妻子李某2的嫌疑,即立案侦查。12月3日23时45分,民警将在海珠区分局瑞宝派出所将提供失火情况的肖海黎抓获。
2.穗公(海)勘(2018)079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金碧花园二期F2栋1802房,房内有烟熏痕迹。厨房内一个绿色镂空白底塑料垃圾桶内有1团纸巾,纸巾边缘有过火痕迹;东侧橱柜上有1个红色打火机。南侧房间门框有过火炭化痕迹,门口地面有衣物。房间靠西侧墙有一张双人席梦思床垫,床垫与脱落墙灰中间有燃烧残留物。床垫上西北侧燃烧残留物中有一个手机。床垫与房间北侧木质燃烧残留物之间的地面上有一具烧焦的女性尸体,尸体俯卧于地面上,上身与地面接触部位有残留衣服,尸体下方地面上有残留被子。
经辨认现场照片,被告人肖海黎签认金碧花园二期F2栋1802房就是其杀害李某2并放火的作案地点;签认现垃圾桶内燃烧过的纸巾是其引火不成功所扔;签认现场查获的打火机是其用来点着床单的。
3.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肖海黎和被害人李某2的身份情况。李某2于2018年12月3日死亡。
4.借款合同,证实:2017年4月-10月间,被告人肖海黎和被害人李某2夫妇先后三次以抵押房产方式向王某1借款共计160万元。
5.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案发前被害人李某2与李某5的聊天情况。其中,李某2向李某5催要拖欠款,称其不断挪用货款帮肖海黎还债,搞到自己欠钱不发货和没钱发工资,每个月要还王金香28500元以及好几万各种贷款;其和肖海黎天天吵架,两人被银行委托的追债公司追债,两人的精神压力都很大,其曾因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而两次救护车急救,肖海黎则需天天服用安眠药,两人都要离婚了。
6.病历记录
(1)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病历和验单,证实:2008年8月4日至,被告人肖海黎到该院心理科就诊,自述长期与妻子性格不合,近三年发生冲突争执,近半年妻子提出离婚,8月1日晚夫妻争吵又提出分手,肖称要强奸妻子,一时冲动就就用石头打妻子头部致流血,岳母打120送其妻到该院综合病区,而妻弟报了警,其现觉后悔痛苦,称想一死了之。该院以冲动性人格障碍对进行了血常规检验。9月9日病历记录颅脑MR平扫增强未见异常。
(2)广东三九脑科医院的入、出院病历记录及检验资料,证实:2008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肖海黎先后五次到该院住院治疗,初期诊断为神经症、颈椎病;后期诊断为混合型颈椎病、焦虑状态。
7.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肖海黎指认海珠区金城东街51号1802房是其杀害李某2,并放火的作案地点;指认海珠区金碧二街中国工商银行金碧支行是案发当天其打对账单的银行。
8.视听资料
(1)现场监控录像,证实:2018年12月3日13时47分,被告人肖海黎走出海珠区金碧花园二期F2栋大堂;13时57分骑自行车走在工业大道南街上;14时许在中国工商银行金碧支行打印对账单;14时44分返回到住处小区门口。
(2)审讯和指认现场录像,证实被告人肖海黎被审讯及指认现场的情况。
9.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1)穗海公(司)鉴(法病)字(2018)00024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李某2符合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被焚尸。
(2)穗海公(司)鉴(法临)字(2018)01966号鉴定书,经检验,被告人肖海黎额部、右锁骨、胸部正中、两手上臂、肘以及右腿、膝部均有多处挫、擦伤。鉴定意见:肖海黎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穗海公(司)鉴(DNA)字(2018)0374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李某1口腔拭子、佘咏勤口腔拭子所属个体和穗海公(司)鉴(DNA)字〔2018〕03607号鉴定书中的李某2肋软骨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
10.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精(2019)精鉴字第8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①被鉴定人肖海黎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②肖海黎在本案中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③肖海黎目前精神状态正常;④肖海黎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11.证人戴某的证言:我是肖海黎的亲表姐夫。肖海黎1995年左右与前妻黄艳红结婚,生有一子;2008年9月离婚。2009年春节,肖海黎与李某2结婚,领养一小女孩叫肖某。据我所知,肖海黎应该欠债一百多万,他自己也借给李某5钱并收李某5利息。肖海黎比较孤僻,整个人比较压抑,做事情像是发脾气一样。
经辨认照片,证人戴某辨认出肖海黎和李某2。
12.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是李某2妹妹。肖海黎与李某2两人大概是2008年领结婚证的,双方都是二婚。肖海黎有一个孩子,跟前妻生活。他们刚结婚没多久就收养了一个女孩,女孩叫肖某。从结婚开始没多久他们就开始有争吵的情况,夫妻感情时好时坏,我亲眼见过他们吵得太激烈打起来了。他们吵架的原因大多都是因为经济方面,如房贷、货款、借贷问题的经济压力等等,还有为性生活方面的问题吵架。他们除了金碧花园的房产外,还在番禺等地购置了至少三处房产,每个月都要还房贷,具体数额我不清楚。还有我姐因为盼盼门的货款问题曾在今年3月、5月分别向我借了1.5万元和3万元,她每个月都有定期还我钱,现在还剩2万多元的债务。我姐夫肖海黎借给我堂哥李某5几百万元,而我姐因为房贷、货款等经济压力问题也怕借的钱收不回来,一直对于借钱这件事颇有微词,两人也因此发生过争执。
13.证人李某4的证言:我是李某2的堂哥。李某2今年的时候去了盼盼公司做销售总代理。肖海黎是自己千市鞋业有限公司的老板。2015年的时候,他们夫妻俩跟我说他们可以搞到钱,问我有什么好的投资。我就跟他们说要不要投资入股我的公司,他们不愿意,我就以借款的形式借了他们50万,然后月息三分,还款周期以他们借别人钱的周期来计算。因为他们有时候也从银行或者找别人借钱后再借给我,利息比借给我的低,就赚中间的利息差。后面陆陆续续还有借款,他们借我本金大概160万左右,三分等额本息。肖海黎说是三百多万应该是将本金160万和这几年的利息全部加起来算的。2018年9月,我跟肖海黎说等额本息实在还不起了,然后跟他重新签订了一份本金为240万的合同,月息4分,先息后本的方式,没有固定的还款时间。这个欠款里面还有一点利息没算在本金里,反正肖海黎就说让我每个月还给他10万,实际上利息是9万6,他让我凑足十万,然后本金有钱了再还给他。我知道他们借王某1160万,借银行五六十万左右,加上还房贷和还王金香利息,李某2和肖海黎一个月大概要还七到八万。他们看来压力挺大,因为李某2经常催我还钱,肖海黎也比以前忧郁。李某2经常通过微信催我还钱,她说厂家发货需要资金、付王金香利息需要资金、帮肖海黎还银行贷款也需要资金,她自己拿不出这么多钱周转。他们夫妻的关系前几年很差,情感上的原因和经济上的原因都有,后来经过在广州的亲戚调解好了一点了。李某2在10月底11月初的时候跟我讲过她要离婚,肖海黎在11月中旬来到我办公室跟我说感觉这次李某2可能要跟他离婚,让我跟李某2说一说。之后李某2也发过微信给我说准备跟肖海黎离婚。2018年12月2曰中午,肖海黎单独来到了我的工厂,跟我说要走法律途径要我还钱。
经辨认照片,证人李某4辨认出被告人肖海黎和被害人李某2。
14.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和肖海黎十七年前左右一起做鞋子认识的,是朋友关系。肖海黎和李某2向我借款共160万,每个月需要还我利息28500元。刚开始两三个月的时候,他们能按时在每个月的一号支付利息,2018年初,他们每个月都推迟到十号左右支付我利息。我知道他们平时都会小吵小闹,李某2会经常抱怨肖海黎赚不到钱,每个月还债都靠她自己顶上,压力很大。
15.证人邓某的证言:我住金碧花园二期8号2803房,F栋1802房的李某2和肖海黎经常会因小事吵架,有时候我去到李某2家做客,李某2和肖海黎也会因小事吵几句。李某2经常跟我抱怨她跟肖海黎的这段婚姻不愉快,说过他们有将钱投资给一个叫“龙某”的人。李某2跟我说她己经完全不过性生活了,也没有想要过性生活的欲望,一心只想做好生意。李某2说肖海黎是想要过性生活的,但她没法满足肖海黎的要求,她和肖海黎还曾因为性生活不和谐而吵过。
16.证人杨某证言的证言:2018年12月3日中午13时50分左右,我巡逻到东街51号F2栋楼下,发现该楼从窗口冒出浓烟有火警,但是因为楼层较高未能确定具体楼层。我用对讲机通知监控室,1分钟后接到反馈是51号1802发生火警。我立即和另外两个保安赶往现场救火,发现大门紧锁,用力敲打,室内无人回应。我们通知消防队和开锁员到达,破门而入。大火被扑灭后,我回现场查看失火的位置主要是主人房,已经基本被烧黑,床上有大量被烧毁的衣物,还有一具疑似尸体的东西。2018年12月2日晚上该房夫妻曾经激烈争吵,也有保安去处理了。
经辨认照片,证人杨某辨认出被害人李某2是金碧花园F21802的女业主。
17.证人陈某的证言:2018年12月3日13时许,我和老婆在客厅看到阳台外面冒浓烟,走到阳台看到1802房冒出浓烟。我下到1802房敲门无人应答,就打119报警。1802房男业主看起来比较阴沉,有一次晚上我听到1802业主大喊:“生活不如意。”之类的话。
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辨认出肖海黎是1802的男业主。
18.证人余某2的证言:2018年12月3日下午15时许,我得知李某2在广州市海珠区金碧花园二期F栋1802房出事了,马上打电话问肖海黎出了什么事。肖海黎说家中失火,李某2烧没了。
经辨认照片,证人余某2辨认出李某2和肖海黎。
19.证人江某、朱某的证言,证实肖海黎在仓内不愿意与人沟通,就是看书和写东西。肖海黎也有以头痛为由申请看医生吃药。
20.被告人肖海黎的供述
(1)2018年12月3日15-16时被询问时的陈述:2018年12月3日12时30分许,我在广州市海珠区金碧花园二期F栋1802房家中吃完饭就到房间睡觉,到了13时多,我起床看见李某2还在床上睡觉,当时房间有把落地风扇在开着,她的苹果手机在床头充电,我就出门去南洲路的公司上班了。我出门时将房屋门关上就离开了,到了中午14时许,我街坊打电话告诉我说我住处着火了,我马上拨打李某2的手机,但己经无法接通,我马上赶回海珠区金碧花园二期F栋1802房,发现房屋己经被烧毁,火己经被扑灭,现场警察告诉我说我住处房间有具尸体,我知道应该是我妻子李某2。我不知道1802房失火的原因。
(2)2018年12月4日的供述:我有故意杀人及放火的犯罪行为。为了报复,我在家中将妻子李某2掐死。后为了毁尸灭迹,在卧室内放火烧李某2的尸体。
杀死李某2的起因是:两年前,为了赚取高额利息,我与李某2商量,先后多次共将300万元人民币借给李某2的堂兄李某4开汽修厂,月息3%。李某5开始能按时给利息,但2018年4月开始,李某5就不再给利息也不还本金,导致我两夫妻也还不了银行的债务100多万。为此,我与李某2经常争吵,李某2责怪我将钱借给李某5。8月份开始,两人为此事争吵,李某2多次打我。每次被打,我都想打回她,产生了干脆杀死李某2的念头。下半年开始,李某2就不大愿意跟我发生性关系。
2018年12月3日11时许,我们夫妻在家中写完准备起诉李某5的状纸,李某2又骂我,怪责我将钱借给李某5,我很生气。午饭后我的气还不消,就拉李某2到卧室床上强行与她发生性行为,李某2不肯并推开我。我强行将李某2的裤子脱光,骑在她身上做爱,但李某2不肯让我的阴茎插入,用双手推开我。我压着她,两人对峙了约十几分钟。我非常生气,就随手拿起床头上的一条大浴巾缠住她的颈部往后来回绕了一圈,双手死死抓住浴巾的两边勒住颈部并掐压住她的颈部。李某2“呀!呀!”地叫不出声,双手反抗不断抓我的胸部、双手上臂、大腿、额头。我现在身上的这些表皮伤痕就是这样被她抓伤的。我一直没有松手。不知过了多久(另称大概过了好几分钟),我发现李某2的面部变成紫红色了,身体也软了下来,整个人都不动了,就趴在她胸前,用耳朵贴近去听她的心脏部位,发现她己经死了。然后我松开浴巾,没戴安全套将阴茎插入李某2的阴道内,抽插了两、三分钟,就来高潮在阴道内射精了。我起身穿回裤子,并帮李某2尸体穿回内裤。之后我在床上躺了约半小时,害怕被法律制裁,就想如何处理尸体、如何毁尸灭迹。最后我决定放火烧尸,造成失火的假象。于是就起身,先在餐桌上拿了几块纸巾到厨房打开煤气炉想用明火点着纸巾后再去引烧床单,但是这些纸巾都点不着,我就随手把纸巾扔到垃圾桶里面去,再到厨房拿了一个红色的打火机点燃了床上的床单,在尸体的右侧的床单点着两处火头,后来这个打火机扔在卧室房内还是拿回了厨房我就不记得了。我随即锁好房门外出坐电梯下楼,在楼下取了一辆单车去海珠区工业大道南金碧花园一期的工商银行的柜员机上用一张本人的工商银行卡随意查询了一下对帐单,以伪造我不在现场的证据,之后就骑单车往南洲路沥滘的方向回公司去。我用火机点燃床单之前,先是将李某2的尸体推下了床右边的地上,挨着衣柜。我记得她当时被我推到地下后,是一个面部朝下俯卧的姿势。
经辨认视频监控截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肖海黎签认了监控截图中的自己,还对其打印对账单的中国工商银行进行了签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分别是被害人李某2的父母和女儿。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前来本市办理了李某2的丧葬事宜;肖海黎的同学和朋友捐了人民币393671元给被害人家属并联署了给予肖海黎悔过机会的请愿书;肖海黎表示愿意向被害人家属转让债权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户籍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交通费票据和支付凭证、请假单、请愿书、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协议、付款单据等证据以及原、被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证实。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肖海黎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问题。经查,肖海黎在侦查阶段曾供认案发前其因与被害人多次争吵及被打而起了杀害被害人的念头,另外,用力勒、掐颈部会致人窒息死亡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拥有大学学历的肖海黎对此也应当具有明知。在案证据证实肖海黎因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拒绝抵抗而采用毛巾缠勒颈和双手掐颈的方式杀害了被害人,足以证实其有杀害被害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综上,肖海黎及辩护人提出肖海黎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肖海黎是否构成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的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肖海黎是因婚内强奸妻子遭遭拒绝抵抗而杀人并继续完成“强奸”尸体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对“婚内强奸妻子”一般不认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本案也没有以强奸罪对肖海黎进行指控,因此,对肖海黎婚内强奸妻子并连续奸淫妻子尸体的行为也不宜认定构成侮辱尸体罪。另外,肖海黎放火和烧毁尸体的行为是为了达到制造失火假象以及掩盖其罪行的目的,虽然同时触犯了我国刑法放火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两罪,但由于其所犯两罪属牵连犯,根据“择一重”的处罚原则,应当以两罪中的重罪即放火罪一罪对肖海黎进行定罪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肖海黎犯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提出的赔偿请求。经查,肖海黎杀害被害人李某2的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遭受了经济损失,上述原告人要求肖海黎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但赔偿的项目及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范畴为限。经依法核计,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如下:(1)丧葬费。参照《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按2018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06579元/年计六个月,即106579÷2=53289.5元。(2)交通费。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25767.83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肖海黎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3)误工费。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15000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肖海黎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各项合计为人民币94057.33元,依法应当由被告人肖海黎赔偿给上述原告人。上述原告人提出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海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还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肖海黎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肖海黎犯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肖海黎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本案是夫妻之间因生活矛盾而引发,而且肖海黎的同学和朋友对被害人家属作了捐款并为肖求情,肖海黎也愿意向被害人家属转让债权并且获得了谅解,因此,对肖海黎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肖海黎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遭受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海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肖海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94057.33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余某1、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 坚
审判员 文方遒
审判员 黄 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虹
倪海欣
陈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