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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姚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86   收藏[0]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民终2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1(曾用名:姚某3),女,199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2,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前胜,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雨,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殷某因与被上诉人姚某1、姚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8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殷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或发回重审;2.改判姚某1向殷某返还469600元及价值63147元的结婚戒指一枚。
姚某1、姚某2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殷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殷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姚某1、姚某2向殷某返还礼金669600元;2.判令姚某1、姚某2向殷某返还结婚戒指(价值63147元);3.判令姚某1、姚某2承担殷某因筹备结婚所产生费用34099元(宴席定金5000元、婚纱礼服费15800元、婚礼摄影费6999元,婚礼策划费定金5000元、主持人定金13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1.殷某与姚某1原系恋爱关系。本案审理过程中,殷某陈述,殷某与姚某1于2018年10月底至2019年1月下旬期间同居,曾商议结婚事宜,后于2019年2月中旬解除恋爱关系。姚某1陈述,殷某与姚某1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底期间同居,曾商议结婚事宜,后解除恋爱关系;2.姚某2与姚某1系父女关系。
二、关于殷某诉请主张向姚某1转款400000元的相关情况。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福支行出具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8年12月13日、12月19日,殷某通过其尾号为9605的账户向姚某1尾号为4920的账户转账共计400000元。
2.本案审理过程中,姚某1陈述,认可收到了殷某向其转账的400000元,但认为该款项系赠与而不是彩礼,是因双方准备结婚,而殷某坚决不同意与姚某1分居两地,要求姚某1关闭在黄冈市黄州区创办的培训学校,并承诺帮姚某1补贴关闭培训学校的损失,该款项系用于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为证明其主张,姚某1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出资协议书》,其上载明:2018年8月18日,以姚某1(甲方)、姚某飞(乙方)和姚某翅(丙方)共同签订《出资协议书》,约定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黄冈芝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兰教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出资方式为姚某1于2018年8月18日出资200000元,持股比例56%,姚某飞于2018年8月18日出资400000元,持股比例22%,姚某翅于2018年8月18日出资400000元,持股比例22%。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由姚某1担任。该协议书尾部有姚某1签名及“姚某飞”、“姚某翅”字样签名及捺印。殷某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2)《出资协议书》,其上载明:2018年9月18日,芝兰教育(甲方),田某柳(乙方)共同签订《出资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出资方式为芝兰教育于2018年8月17日出资700000元,占股70%,田某柳于2018年8月17日出资300000元,占股30%,并约定田某柳为筹建代表,负责公司筹建和注册工作。该协议书尾部“甲方”处加盖有芝兰教育印章,姚某1在芝兰教育法定代表人处签名,“乙方”处有“田某柳”字样签名及捺印。殷某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其上载明姚某1账号尾号为4292的账户的相关交易记录:2018年8月18日,姚某飞通过其账号尾号为8455的账户向该账户转账400000元;姚某1通过其账号尾号为4920的账户向该账户转账200000元;姚某翅通过其账号尾号为6674的账户向该账户转账400000元;田某柳通过其账号尾号为8838的账户向该账户转账300000元。2018年10月31日,姚某1通过其该账户向姚某飞账号尾号为8574的账户转账526353元。同日,姚某1通过该账户向田舒某账号尾号为8838的账户转账30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姚某1陈述,转给姚某飞的款项包括退还其入股本金400000元,另126353元系筹备三个月期间所垫付费用和违约金;转给田某柳的款项系退还入股本金300000元。殷某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4)《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其上载明:2018年12月13日,姚某1通过其账号尾号为4920的账户分两笔向姚某翅账号尾号为6674的账户转账共计450000元;2018年12月23日,姚某1通过其账号尾号为4920的账户向姚某翅账号尾号为6674的账户转账2371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姚某1陈述,以上共计473715元款项中,400000元为退还姚某翅入股本金,73715元为向其赔付的违约金。殷某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5)微信聊天记录:姚某1拟证明殷某向其转账的400000元用于偿还姚某翅,作为关闭芝兰教育所退还的入股本金及赔偿。2018年12月9日的聊天记录载明,姚某1:“你的钱我下周应该就可以打给你啦,sorry啊,因为到了年底,殷某他们家工程上付出去好多钱,也在筹钱。那个回款推迟了两周,不然我这周就可以给你。但是下周,最迟下下周,肯定可以的。”昵称“小叔叔”:“嗯嗯!没事的可以理解。我也是有生意的人。”姚某1:“嗯嗯,他爸爸也是再三道歉……他说确实是地铁工程回款压了好大一笔。”昵称“小叔叔”:“他客气了。”2018年12月13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姚某1:“卡号,还有银行”,昵称“小叔叔”:“农行卡号……6674户名:姚某翅。”……姚某1:“收到了么?”,昵称“小叔叔”:“收到”,姚某1:“谢谢小叔叔,余下的我尽快想办法。”昵称“小叔叔”:“好的。”姚某1:“我又转了五万过来了。”昵称“小叔叔”:“收到了,咋这么快啊?”姚某1:“……刚刚把所有的卡的零钱都凑一起,我看有五万,我就先转了。还剩两万三千多是不?”昵称“小叔叔”:“应该是吧。”姚某1:“这个可能还要欠一周哈。”昵称“小叔叔”:“好的。”……姚某1:“23715,对么?”昵称“小叔叔”:“对的。”……昵称“小叔叔”:“收到。”姚某1:“谢谢小叔叔,真的给你添麻烦啦。”昵称“小叔叔”:“自家人不客气啦。”殷某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6)殷某和姚某1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殷某:“你那个账多少钱呢,算出来了吗?”姚某1:“……还没具体数据呢,还得看后来哪些能退一点,而且还有些应该付的没付。可能最后亏个八十万左右吧。vi设计一套别人也差不多做出来了,但是还没付钱。所以最后得把该付的付了,能退的退了才知道。不过那些人好黑心,好欺负人。都不让退。”2018年10月26日,殷某:“这么多钱,那你姑父他们有损失吗?”姚某1:“怎么可能让他们去损失,这是因为我的问题。”殷某:“明天还要继续去战斗。”姚某1:“他们的钱我全部还给他们。”殷某:“我要是把亲子园的钱要回来就好了,到时候可以补贴你这边。”2018年10月31日,姚某1:“你后面打算我怎么样?”殷某:“今天不是和你说了。”姚某1:“不知道。”殷某:“下一步和你去成都……Proposal”,姚某1:“要去你自己去吧。工作呢?生活的安排呢?你让我把我的培训机构关了,你想过我接下来怎么办没有?想一出是一出。今天让我这样,明天让我那样。你怕是在耍我。你想过我之后的工作、生活没有。难不成以后就随着你每天想这样就这样,想那样就那样。”殷某:“……proposal你不想吗?培训学校关了肯定是必要的。如果不关,后面的事肯定越来越多。”姚某1:“那你想过我后面做什么没有?你之前说让我去公司,又不让我去公司。你又要我关了我的培训学校。我怎么生活?”殷某:“关培训学校和进公司没有直接联系,做培训学校肯定会非常影响以后生活。”姚某1:“你让我关之前怎么不这样说?那你的意思是我还要去找个工作?不懂你在想什么。也理解不了。完全不考虑我的感受。”殷某:“我之前说了,做培训学校肯定影响以后生活,我肯定不接受两地生活,你也接受不了。”姚某1:“这几天之内,你已经跟我安排了几份事情,一是一个人跑到武汉去创业,二是读博,三到武汉找个工作。想来想去综合考虑在成都参加工作对我来说肯定比在武汉参加工作机会更大。那边的有几位企业家对我蛮欣赏,之前也跟我提过几次工作的问题。”姚某1:“无论怎么打拼,家永远是最重要的,家人永远是最重要的。深爱的人的感受永远是最重要的,人生很多,匆匆几十年,总有死的一天。回顾一生,最幸福的事情就是有爱,有家人。”殷某:“之前的亏损我会尽力帮你补上。”姚某1:“放弃了不亏。和家人在一起的日子才是好日子。一个人只叫活着,跟家人一起才叫生活。”殷某:“可能有些人适合是朋友,有些人适合是男女朋友”,姚某1:“那你觉得我们呢?”,殷某:“你怎么分类就怎么分类吧,感觉你现在好像已经分的蛮清了!也放心,我这边会慢慢好起来的,你那边我会尽快帮你把债还好。”殷某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3.本案审理过程中,殷某认为,400000元系用于关闭姚某1在黄冈市黄州区所欠的债务,但对该款项已支付给了姚展翅不予认可;同时,该400000元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为证明其主张,殷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殷某:“要不你先还你叔叔80万。”姚某1:“嗯。”殷某:“然后后面到时候去你家不是还要给你钱的,你再还也可以的,要转的开。”姚某1:“好的,那就周日先还他吧。”2018年12月13日,姚某1:“我今天先还他一点。你手里还有多少钱。不留了,先还给他。你连你老婆的彩礼钱你都惦记着,你是渣男么?”殷某:“我现在身无分文,连贷款都没有还,外面借债没有还,直接给你50万还你叔叔,你觉得渣男是这样的吗?”姚某1:“你有点像,因为你连你老婆的彩礼钱都安排了用处。所以有点像。”殷某:“不是都是帮你还钱?!”,姚某1:“说来说去是帮殷总还钱。”殷某:“我这边剩下45万压根就没有剩余!到时候都要还出去。”姚某1:“为了空下来时间给殷总生孩子。不然天天跑黄冈,在黄冈待着,没法结婚生孩子。说来说去还是帮殷总还钱。”殷某:“卡号发给我。”姚某1:“(银行卡照片)……建设银行黄冈支行”……姚某1:“我收到了……估计他开心死了。”殷某:“你那边不是20多万吗?”姚某1:“我先给他转了四十万,凑整数嘛(手机交易记录截屏)……然后等你给了我三十万之后,我再去找我妈妈要点凑整数,再给他整数。”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其上载明:芝兰教育于2016年6月14日成立,登记状态为存续。2019年1月2日,芝兰教育的法定代表人由姚某1变更为熊姮,投资人由姚某1、姚某翅变更为姚某1、熊姮、饶娟、陈烨、柯彦亭,注册资本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姚某1作如下陈述:芝兰教育的工商登记信息中,虽姚某1现仍占有20%的股权,但已不享受任何分红了,芝兰教育是因为姚某1的名气才在股东中保留了姚某1的名字,但只是挂名。
三、关于殷某诉请主张向姚某1支付269600元的相关情况。
1.《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载明,2019年1月11日,殷善根从借记卡尾号为8998的账户中,通过柜台现金取款200000元。殷某认为,该款项系支付给姚某1作为彩礼;2.殷某提交其与姚某1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其上显示:4月16日,殷某:“你父亲这两天已经和我们谈妥,承认269600礼金,并且说你们全家人都承认269600礼金,想知道是否有此事?”姚某1:“彩礼二十万还有其他的红包我从来没有说我不认,我妈妈也一样,她只是接受不来你做事情的方式……。”一审庭审中,姚某1认可殷某通过现金方式向其支付的200000元,但不认可69600元为彩礼,也不认可金额,认为69600元系双方之间发放的红包,系普通经济来往。
四、殷某主张其因筹备结婚所产生其他费用。
1.2019年1月2323日,殷某在“周生生”购买18K金钻石戒指1枚(货品编号:XK7128592-75838)赠与姚某1。为购买戒指,殷某支付63147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姚某1认可殷某向其赠送了戒指,但认为现戒指在殷某处,2019年2月4日因被殷某的姐姐欺骗,已将婚戒放在了殷某家中的桌子上;2.2019年2月,殷某与武汉威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富力威斯汀酒店分公司签订的婚宴协议,约定于2019年3月14日在武汉富力威斯汀酒店举办婚宴晚宴活动。2019年2月2日,殷某向武汉富力威斯汀酒店支付定金5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姚某1认可殷某向富力威斯汀酒店支付的定金5000元,但认为支付该定金系殷某的个人行为,并未经得姚某1的同意;3.2019年5月5日,武汉蜜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殷丹出具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上载明服务名称为婚纱礼服租赁,金额为158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姚某1认可租赁婚纱礼服的费用15800元,但认为西服已做好一套,本可退一半的价款,但因殷某的原因坚决不退款,要求在两年半内继续使用婚纱套餐,殷某并无损失;4.案外人殷丹签名确认的《薇拉摄影预订单》上载明,新娘姚某1,新郎殷某于2018年12月18日拍摄结婚照片。本案审理过程中,殷某、姚某1均认可殷某花费摄影费6999元。但姚某1认为其为拍摄婚纱摄影也支付了3479元;5.2019年1月28日,为筹备与姚某1的婚礼,殷某向武汉飞凌礼仪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定金5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姚某1认可殷某支付婚礼策划定金5000元,但认为该款项可以换为其他项目继续使用,殷某并无损失;6.2018年12月17日,殷某向武汉市江岸区香榭丽婚典策划会所支付主持人定金1300元。
五、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殷某与姚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年××月4日,殷某向姚某1发送照片一张,照片显示:戒指一枚放置于桌上。姚某1:“哈哈哈哈,在的,没掉,我跟我妈妈说下。你睡一会儿。”2019年2月20日,殷某:“我还在开车。我今天公司的股份炒的一天非常心累。公司都大乱了。我心现在非常累。”姚某1:“我知道你肯定是事情不顺,但向博你真的要知道现在什么是最重要的,有的东西如果得不到也该放下啦。”……殷某:“这两天和家里还有亲戚吵得非常厉害。我也非常累非常心痛了。都差一点打起来了。我现在已经疲倦了。我上午和现在已经在动车上,准备去沿海几天然后再去芝加哥。对不起!最近发生的事情真的太多太多。可能有些事情发生的也不是时候。”姚某1:“能不能接下我电话?我求求你。如果是这样走,我会一辈子有遗憾。我真的爱你。你告诉我你在哪个城市?”殷某:“我想静静。不想和任何人说话。”姚某1:“你能不能再见我最后一次。我绝对不跟你吵架。我求求你。我只是想见见你……我跟你一起去芝加哥。我什么都不要。就我们两个人走好么……殷某我真的真的好心痛好心痛啊。我已经痛的没有力气啦。你为什么不能接一下我的电话呢?你为什么不能在走之前见一见我呢?”……殷某:“我真的已经离开武汉了。现在在沿海。对不起。我不想再继续了。亲情爱情我都不要了。这三天我会飞芝加哥。我希望你好好的。”
本案审理过程中,殷某陈述称,其与姚某1解除恋爱关系的原因在于姚某1存在欺骗行为,姚某1家里欠外债但没有告诉殷某,将殷某的钱用于支付了对外债务。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所采信的证据有:当事人身份证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周生生收据、货品保证单、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武汉富力威斯汀酒店婚宴协议、薇拉摄影预订单、服务预定单、飞凌(中国)婚礼服务收据、香榭丽专业婚礼策划合同、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以及庭审笔录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系民间习俗中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财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因殷某、姚某1均认可双方曾存在婚约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殷某向姚某1支付的款项及为筹备结婚支付的款项、购买的物品是否为殷某基于婚约给付的彩礼,姚某1、姚某2是否应当向殷某进行返还。第一,关于殷某向姚某1转账400000元的款项性质。殷某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12月19日,向姚某1转账共计400000元。本案中,虽殷某主张该款项为彩礼,但其亦认可该款项转账的目的系用于姚某1偿还因退出芝兰教育所产生的债务。殷某和姚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殷某为双方婚后更好生活,要求姚某1将芝兰教育关闭,并承诺帮助姚某1归还由此产生的债务。二人当时处于同居状态,殷某向姚某1转账400000元并非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直接条件。同时,姚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姚某1确已向案外人支付了款项,该400000元已实际支出。综合考虑款项的用途、给付对象和当时殷某与姚某1的同居状态,不宜认定该款项为殷某为建立婚姻关系向姚某1支付的彩礼,故对殷某就此要求姚某1、姚某2返还该笔400000元款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殷某主张的向姚某1支付的269600元款项性质。本案中,姚某1认可其中200000元系所收取殷某向其支付的彩礼,但认为剩余款项系双方之间所发放的红包等资金的往来并非系彩礼,且金额不确定。一审法院确认殷某向姚某1现金支付的200000元系殷某向姚某1所支付的彩礼,因殷某与姚某1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对解除婚约关系均无明显过错,姚某1应当向殷某返还该笔款项。因各方均认可该款项由姚某1收取,且现有证据未反映姚某2与该笔款项有直接关联关系,故该笔款项应当由姚某1向殷某进行返还。殷某主张的另外69600元,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恋爱关系中的普通经济交往有别于彩礼,对殷某所主张的69600元由姚某1、姚某2进行返还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殷某所购买的周生生牌18K金钻石戒指。现有证据仅反映2019年2月4日戒指尚在殷某处,其后未有书面证据显示姚某1、姚某2现实际占有该戒指,且姚某1、姚某2亦予以否认。对殷某主张姚某1、姚某2向其返还结婚戒指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殷某为筹备婚礼所支出34099元的性质。该款项均系为筹备结婚所支出的各类费用,不应视为彩礼。殷某要求姚某1、姚某2承担筹备结婚的支出34099元,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姚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殷某彩礼200000元;二、驳回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殷某向姚某1转账400000元及姚某1收取殷某69000元的性质问题。本案中,上诉人殷某主张400000元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经查,上诉人殷某于2018年12月向姚某1转款时,双方正处于同居状态,殷某向姚某1转账400000元系其帮助姚某1归还因姚某1关闭黄冈市黄州区芝兰教育培训机构产生的债务,其给付财物的目的并非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直接条件,因而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殷某向姚某1支付的彩礼,故对其要求姚某1返还该400000元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殷某主张姚某1应返还69600元的问题。一审中,姚某1认可该笔款项是殷某在双方恋爱关系中向姚某1及其家人给付的红包,二审中,上诉人亦未举证证实其支出的69600元与婚约财产有关,因而,对上诉人殷某要求返还该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殷某要求返还其购买的周生生牌18K金钻石戒指的问题。二审中,上诉人仍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该钻戒由姚某1实际占有,故对殷某要求姚某1返还钻戒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殷某要求本院开庭审理本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因本案符合上述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故对上诉人殷某要求二审开庭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殷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8元,由上诉人殷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臧 永
审判员 周 岷
审判员 胡炀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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