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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陈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97   收藏[0]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民终1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法,界首市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女,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2,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玉志,界首市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1、陈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9)皖1282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9)皖1282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改判陈某1、陈某2、王某返还彩礼款45000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某1、陈某2、王某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某与陈某1恋爱期间仅短暂接触几次,就为支付彩礼款和购买礼品花费8万多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陈某1只愿退回36000元,对于其他花费45000元坚决不退,一审应判决陈某1进行返还。
陈某1、陈某2、王某答辩称:1、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所称退还36000元彩礼为被迫接受不符合客观事实。2、彩礼款36000元已经全部退还,双方订立婚约后买礼品、走亲戚、微信转账及拍摄婚纱照的花费,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彩礼,李某亦未提供证据对上述花费予以证明,其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某1、陈某2、王某返还彩礼款共计人民币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1、陈某2、王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与陈某1经媒人介绍于2018年春节后相识并订立婚约,订立婚约过程中李某给付陈某1彩礼36000元现金及购买了相应礼品。二人在相恋期间,李某逢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到陈某1家走亲戚买了相应礼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陈某1一定数额的款项,拍婚纱照花费7500元。后李某与陈某1解除婚约,陈某1将36000元彩礼退还给李某。现李某认为其在与陈某1交往期间花费过多,故要求陈某1、陈某2、王某继续返还彩礼4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系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双方赠送的聘礼或礼金。本案李某在诉状陈述其在与陈某1订立婚约时给付彩礼36000元且陈某1、陈某2、王某在解除婚约后已将36000元彩礼退还。关于其与陈某1订立婚约后买礼品、节日走亲戚、微信转账及拍摄婚纱照的花费,不属于一般意义的彩礼范畴。故对于李某要求陈某1、陈某2、王某继续返还其彩礼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婚约时给付了其他彩礼。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元,由李某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彩礼系男女双方为达成婚约而赠送的聘礼或礼金,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李某上诉要求陈某1、陈某2、王某继续返还其彩礼款45000元,该款项由购买礼品、走亲戚、微信转账及拍摄婚纱照花费共同构成,因李某在与陈某1交往过程中购买礼品、走亲戚、微信转账等均为双方相处中的正常开支,拍摄婚纱照亦不属于彩礼性质,故对于李某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戈琪
审判员  周海龙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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