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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家俊、陈斯平敲诈勒索、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8月2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924   收藏[0]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刑终728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家俊,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军,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斯平,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明坤,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石林,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江西省龙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龙南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钟大勇,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进杰,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日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8年5月29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涛,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涛,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晖晖,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佳华,男,1998年10月22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樟树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建锋,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成金,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江西省龙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龙南县。2018年9月12日因持管制刀具追逐他人欲行伤害被龙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亨芸,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森,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江西省龙南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住瑞金市。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羁押期限届满,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曾翔,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履江,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付亚文,男,1997年12月5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2014年12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1月11日因故意伤害、吸食毒品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娇朋,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樟树市。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志仁,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赖普腾,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江西省龙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龙南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龙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犯敲诈勒索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曾森、胡娇朋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赣0727刑初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胡娇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与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向本院提出抗诉,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吴成金、曾森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出庭履行职务,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吴成金、曾森、胡娇朋、赖普腾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8月3日,我国确诊首例非洲猪瘟疫情,2018年9月11日,农业农村部以农明字[2018]第33号文明确江西省为疫情省的相邻省份,暂停生猪跨省调运。2018年11月8日,江西省发生首例非洲猪瘟疫情,次日,江西省相关部门紧急召开会议严禁生猪运输出省,但仍有大量运送生猪的货车逃避检查,偷运至广东省获利。在此背景下,被告人付家俊纠集陈斯平、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付家明(在逃)等人来到赣粤交界的龙某县,与被告人赖石林等人共同商量以举报运送生猪货车相要挟,敲诈勒索钱财,进行有组织犯罪以牟取非法利益。
该组织以驾驶无牌车辆截拦猪车、并以举报相要挟的方式敲诈勒索,期间,吴成金先行并于2018年11月10日开始拦截胡娇朋等人的生猪车并以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钱财,而付家俊等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侵犯到了吴成金的利益,最终吴成金选择与付家俊等人“合伙”,并共同控制了105国道赣粤交界路段。为使该组织“业务”做大做强,吴成金联系到胡娇朋购买广东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在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后能完成帮助他人非法护送运猪车过境上高速的“服务”,陈斯平还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包广东检疫票、耳标、上高速”宣传以扩大业务。该组织以付家俊为首,陈斯平、赖石林为骨干成员,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吴成金、胡娇朋、曾森、赖普腾、付家明(在逃)、彭某(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付家俊纠集成员吃住一起,建立微信群,组织成员固定,共同实施多次犯罪活动,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
1.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付家明(在逃)等人开到数辆卸掉牌照的小汽车,来到龙某县武当镇白沙加油站路段,拦截逼停罗某1非法护送的运猪货车,以举报相要挟,迫使罗某1支付了1万元现金。
2.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付家明、彭某等人开到数辆卸掉牌照的小汽车,来到龙某县武当镇105国道,将王某1驾驶的车牌为赣C×××××的运猪货车截停,以举报相要挟,逼迫王某1交2万元。王某1害怕便叫雇主黄某4处理,黄某4被迫答应如两辆猪车均放行并上了高速则会付2万元,但最终只有一辆成功上高速,付家俊等人则要黄某4支付1万元,黄某4便以罗某1已支付1万元但猪车没有成功上高速为由抵数回绝。
3.2018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付家明、彭某等人开到数辆卸掉牌照的小汽车,来到龙某县武当镇105国道,将吴成金非法护送的运猪货车截停,声称“这条路今晚我们管了”,并以举报相要挟,吴成金被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万元至赖石林账上。
4.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付家明、彭某等人开到数辆卸掉牌照的小汽车,来到105国道连平县上坪镇路段,将黄某2的运猪货车截停,并以举报相要挟,黄某2被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万元至赖石林账上。因运猪车在广东被查获,被告人赖石林将1万元退还给黄某2。
5.2018年11月14日晩,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等人,来到龙某县武当镇105国道,再次将吴成金非法护送的运猪货车截停,声称不交钱不放车,并要求吴成金入伙,吴成金被迫支付1万元,之后,吴成金与付家俊等人协商合伙事宜。
6.2018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成金等人在广东省上坪高速路口用车截停胡娇朋等人,以不给钱就不准发车及会出事相要挟,逼迫胡娇朋等人的猪车由其非法护送过广东,当天凌晨,胡娇朋等人付了6000元给吴成金。
7.2018年11月12日,胡娇朋等人的两辆运猪车要经过吴成金拦截处,迫于前述情形,胡娇朋等人被迫支付了16000元给吴成金。
8.2018年11月16日,胡娇朋等人的三辆运猪车经过付家俊等人拦截处时,被迫共支付了24000元给吴成金、付家俊、陈斯平等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罗某1、王某1、黄某1、王某2、陈某1、黄某2、杨某1、刘某、谌某、冷某、黄某3、黄某4、杨某2、吴某的陈述,证人王某3、付某、赖某1、赖某2、张某、钟某、陈某2、黎某、陈某3、廖某、黄某5、蓝某、冯某、罗某2、喻某的证言,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生猪生产稳定的通知》、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赣府办通报、检疫合格证明、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保存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无害化处理现场照片、龙南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第47周畜产品集市价格、车辆出城监控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汽车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曾森与陈某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现场方位示意图、陈斯平微信朋友圈截图、连平县农业局查获的105个猪耳钉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用于证明本案受案、立案决定情况、被告人基本信息、归案及前科情况,以及原审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吴成金、曾森、胡娇朋、赖普腾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1.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胡娇朋让曾森帮其开具广东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曾森通过陈某2让海丰县畜牧局城东兽医站黎某违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张,曾森以3300元价格从陈某2手中购买后,以7600元转手给胡娇朋,胡娇朋将该2张证明用于与杨某2等人合伙运输生猪过广东。
2.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2(已另案处理)通过关系找海丰县畜牧局城东兽医站黎某违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五张,并以81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曾森,曾森又以2200元的价格将五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胡娇朋,胡娇朋使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非法运输生猪,并以7500元的价格将其中编号为44900314078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吴成金、付家俊、陈斯平等人,吴成金、付家俊、陈斯平等人使用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法护送王某2的运猪年,致司机黄某1将136头生猪运送至广东揭阳地都镇屠宰场。吴成金、付家俊、陈斯平等人共收取19000元,其中包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费用8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某2、黎某的证言,检疫合格证明、曾森与陈某2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审被告人胡娇朋、曾森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
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
1.2018年11月10日及12日,胡娇朋等人非法运输的多辆猪车在广东省上坪高速路口等处被吴成金等人截停、遭受以举报为由的要挟,胡娇朋基于非洲猪瘟疫情时期严禁生猪出省的规定,怕被举报后遭受更大损失,即支付22000元给吴成金,吴成金敲诈勒索财物后则帮助胡娇朋带路逃避检查将生猪运往广东销售。
2.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等人在龙某县武当镇白沙加油站路段,拦截逼停罗某1非法运输的猪车,以举报相要挟,迫使罗某1支付了1万元现金,随后,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等人帮助罗某1带路“护送”运猪货车至广东省连平县上坪镇高速路口,但该运猪货车最终未能成功进入高速而返回龙某县武当镇。
3.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等人在龙某县武当镇105国道,截停王某1驾驶的运猪货车,以举报相要挟,该车货主黄某4被迫答应支付2万元,随后,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等人带路“护送”王某1驾驶的运猪货车逃避检查得以运往广东销售。
4.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等人在龙某县武当镇105国道,截停吴成金非法护送的运猪货车,并以举报相要挟,吴成金被迫支付1万元,获得付家俊等人准许后,吴成金继续“护送”运猪货车逃避检查得以运往广东销售。
5.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等人在105国道连平县上坪镇路段,将黄某2的运猪货车截停,并以举报相要挟,黄某2被迫支付了1万元,随后付家俊等人准许该运猪货车逃避检查继续运输至广东销售。
6.2018年11月14日晚,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等人在龙某县武当镇105国道,再次将吴成金非法护送的运猪货车截停,吴成金被迫支付1万元,获得付家俊等人准许后,吴成金继续“护送”运猪货车逃避检查运往广东销售。随后,吴成金与付家俊等人协商合伙敲诈勒索事宜。
7.2018年11月16日,胡娇朋等人非法运输的三辆猪车在龙某县武当镇境内被合伙实施敲诈勒索的付家俊、吴成金、陈斯平等人拦截,并被迫共支付了24000元给吴成金、付家俊、陈斯平等人,随后,吴成金、付家俊、陈斯平、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某3等人将猪车非法护送逃避检查进入广东。过程中,被非法护送的由司机陈某1所运输的105头共计14175千克生猪被查扣,并被连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无害化销毁;被非法护送的由司机黄某1运输的130头生猪被送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屠宰场,经中间人**流以单价15.6-16元/千克共计26万元卖给了陈某3。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某1、王某2、陈某1杨某1、冷某、吴某的陈述,证人陈某2、黎某、陈某3、廖某、黄某5、蓝某、冯某的证言,检疫合格证明、曾森与陈某2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原审法院还查明:公安机关扣押吴成金持有的银行卡一张(卡号62×××73)及黑色传祺牌汽车一辆,并扣押了银行卡内金额24000元;扣押付家俊持有的白色现代牌汽车一辆,扣押付家俊21600元;扣押陈涛持有的银灰色现代牌汽车一辆;扣押赖石林持有的白色别克牌汽车一辆。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吴成金于2018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曾森于2018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胡娇朋于2018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赖普腾于2018年12月27日主动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
原审判决认为,2018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等人与吴成金协商合伙拦截他人运送生猪,双方达成一致。被告人付家俊供述“2018年11月16日晚上,陈斯平联系好了一辆运猪车上了龙某县武当镇,我们就带路上广东高速,成功上高速后,老板就给了我19000元,我收到这些钱其中要付8000元给吴成金,他提供了检疫票给我押的车,剩下就是我和吴成金平分,当晚吴成金自己押送了三辆运猪车上高速”,以及被告人陈斯平的供述“2018年11月16日左右,有个猪老板就联系我发一辆猪车,当天晚上23时左右我们在龙某南高速路口接到这辆猪车,凌晨3点钟左右我们搞到检疫票给了司机,就带着这辆车子上了高速,猪老板把19000元钱打到了我女朋友王某3的银行卡里,当天晚上吴成金他们还负责带了几辆,钱付给了吴成金”,可以证实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与吴成金共同实施拦截胡娇朋的三辆运猪车并要求胡娇朋支付了24000元的事实,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付家俊与陈斯平辩解没有参与该起犯罪事实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娇朋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杨某1、谌某、黄某3的陈述、吴成金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实被告人吴成金于2018年11月10日凌晨、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16日分别拦截胡娇朋等人的运猪车辆,共要求胡娇朋等人支付46000元的事实,被告人吴成金辩解其未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第6、7、8起犯罪事实的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中付家俊、陈斯平涉案数额巨大,吴成金、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胡娇朋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被告人曾森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以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主观上具有实施敲诈勒索获取钱财的故意;在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的同时,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护送运送生猪的车辆进入广东,主观上具有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的故意,两个行为目的不同,不具有牵连关系,不构成牵连犯。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胡娇朋在实施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通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方式帮助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实施了两个行为,且触犯了两个不同罪名,但该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依法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对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胡娇朋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实行并罚,而从一重罪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定罪处罚。各被告人在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均积极参加,不予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吴成金、曾森、胡娇朋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普腾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进杰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实施的敲诈勒索被害人黄某4的犯罪事实,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实施的敲诈勒索被害人黄某21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前已将1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对该起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吴成金、赖普腾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扣押在案的吴成金持有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黑色传祺牌汽车一辆、付家俊持有的白色现代牌汽车一辆、陈涛持有的银灰色现代牌汽车一辆、赖石林持有的白色别克牌汽车一辆,是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付家俊人民币21600元、吴成金中国农业银行卡金额24000元属于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付家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二、被告人陈斯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三、被告人彭进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四、被告人赖石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五、被告人吴成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六、被告人黄履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人付亚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八、被告人陈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九、被告人邹佳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被告人赖普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十一、被告人胡娇朋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二、被告人曾森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一张、黑色传祺牌汽车一辆、白色现代牌汽车一辆、白色别克牌汽车一辆、银灰色现代牌汽车一辆(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十四、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56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十五、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胡娇朋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目的是对已进入广东省境内的生猪进行有效调运销售,而非用于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胡娇朋违反国家规定逃避检查将生猪从江西跨省运输进入广东省,即该《证明》对逃避检查跨省运输生猪起不到任何作用,上述两行为各自独立,不具有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不得从一重罪处罚,即前述两个行为触犯两个不同客体,依据本案事实证据,依法应当以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胡娇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数罪并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认为,2018年9月11日,农业农村部以农明字[2018]第33号文明确江西省为疫情省的相邻省份,暂停生猪跨省调运。2018年11月8日,江西省发生首例非洲猪瘟疫情,次日,江西省相关部门紧急召开会议严禁生猪运输出省,但原审被告人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却帮助运送生猪的胡娇朋等人逃避检查将生猪从江西省途经龙某县武当镇跨省运输进入广东省境内,此行为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为了对已进入广东省境内的生猪进行调运及销售,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胡娇朋违反法律规定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涉案生猪调运及销售,而非用于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胡娇朋违反国家规定逃避检查将生猪从江西跨省运输进入广东省,该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该证对逃避检查跨省运输生猪起不到任何作用,两个行为不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两个罪名触犯两个不同的客体,也不是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二者相互独立。依法应当对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胡娇朋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数罪并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辉出庭意见与支持刑事抗诉意见内容一致。
付家俊上诉提出:1.他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对他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数罪并罚;3.他未参与第6、7、8起的敲诈勒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付家俊的辩护人除提出与付家俊的上诉意见一致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1.付家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与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具有牵连关系;2.付家俊敲诈勒索行为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具有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3.付家俊不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4.对付家俊的罚金刑过高;5.白色现代牌汽车所有人为付家俊的母亲,不应予以没收。
付家俊的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黄某2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一份。
陈斯平上诉提出:1.他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2.他未参与第8起敲诈勒索;3.他不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陈斯平的辩护人除提出与陈斯平上诉意见一致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1.陈斯平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与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具有牵连关系;2.陈斯平敲诈勒索行为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具有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3.陈斯平敲诈勒索的金额只有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4.原审判决对陈斯平罚金过高。
赖石林上诉提出:1.他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是一般成员;2.他不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他持有的一辆白色别克牌汽车不是作案工具,不应予以没收。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赖石林的辩护人除提出与赖石林上诉意见一致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赖石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彭进杰上诉提出:1.他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2.他未参与第6、7、8起敲诈勒索;3.他是从犯;4.他不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5.罚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彭进杰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与彭进杰上诉意见内容一致。
陈涛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敲诈勒索金额有误;2.他是从犯;3.罚金过重;4.他持有的一辆银灰色现代牌汽车不应予以没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陈涛的辩护人除提出与陈涛上诉意见一致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1.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2.陈涛的敲诈勒索行为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具有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3.对陈涛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邹佳华上诉提出:1.他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2.他不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他是从犯;4.罚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邹佳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邹佳华的上诉意见内容一致。
吴成金上诉提出:1.他没有敲诈胡娇朋,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他不是恶势力集团成员;3.黑色传祺牌汽车系吴东彬所有,不应予以没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吴成金的辩护人除提出与吴成金上诉意见一致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1.吴成金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与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2、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吴成金的辩护人提交:1.吴成金的手机两部;2.手机截图复印件一份。
曾森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曾森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曾森的上诉意见内容一致。
胡娇朋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原审被告人胡娇朋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的刑罚属罚当其罪,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应支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3日,我国确诊首例非洲猪瘟疫情,2018年9月11日,农业农村部以农明字[2018]第33号文明确江西省为疫情省的相邻省份,暂停生猪跨省调运。2018年11月8日,江西省发生首例非洲猪瘟疫情,次日,江西省相关部门紧急召开会议严禁生猪运输出省,但仍有大量运送生猪的货车逃避检查,偷运至广东省获利。在此背景下,付家俊、陈斯平纠集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付家明(在逃)等人来到赣粤交界的龙某县,与赖石林等人共同商量以举报运送生猪货车相要挟,敲诈勒索钱财,进行有组织犯罪以牟取非法利益。
该组织以驾驶无牌车辆截拦猪车、并以举报相要挟的方式敲诈勒索,期间付家俊等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侵犯到了吴成金的利益,最终吴成金选择与付家俊等人“合伙”,并共同控制了105国道赣粤交界路段。为使该组织“业务”做大,吴成金还联系购买广东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在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后能完成帮助他人非法护送运猪车过境上高速的“服务”,陈斯平还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包广东检疫票、耳标、上高速”宣传以扩大业务。该组织以付家俊为首,陈斯平、赖石林为骨干成员,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吴成金、赖普腾、付家明等为一般成员,付家俊纠集成员吃住一起,建立微信群,组织成员固定,共同实施多次犯罪活动,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
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付家明、彭某等人以驾驶无牌车辆截拦猪车、并以举报相要挟的方式敲诈勒索罗某1、黄某4、王某1、吴成金、黄某2等人,敲诈勒索财物共计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付家明、彭某等人开到数辆卸掉牌照的小汽车,来到龙某县武当镇白沙加油站路段,拦截逼停罗某1非法护送的运猪货车,以举报相要挟,迫使罗某1支付了1万元现金。
2.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付家明、彭某等人开到数辆卸掉牌照的小汽车,来到龙某县武当镇105国道,将王某1驾驶的车牌为赣C×××××的运猪货车截停,以举报相要挟,逼迫王某1交2万元。王某1害怕便叫雇主黄某4处理,黄某4被迫答应如两辆猪车均放行并上了高速则会付2万元,但最终只有一辆成功上高速,付家俊等人则要黄某4支付1万元,黄某4便以罗某1已支付1万元但猪车没有成功上高速为由抵数回绝。
3.2018年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付家明、彭某等人开到数辆卸掉牌照的小汽车,来到龙某县武当镇105国道,将吴成金非法护送的运猪货车截停,声称“这条路今晚我们管了”,并以举报相要挟,吴成金被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万元至赖石林账上。
4.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付家明、彭某等人开到数辆卸掉牌照的小汽车,来到105国道连平县上坪镇路段,将黄某2的运猪货车截停,并以举报相要挟,黄某2被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万元至赖石林账上。因运猪车在广东被查获,赖石林将1万元退还给黄某2。
5.2018年11月14日晩,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等人,来到龙某县武当镇105国道,再次将吴成金非法护送的运猪货车截停,声称不交钱不放车,并要求吴成金入伙,吴成金被迫支付1万元,之后,吴成金与付家俊等人协商合伙事宜。
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
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赖石林、彭进杰、陈涛、邹佳华、黄履江、付亚文、赖普腾、胡娇朋非法护送运送生猪的车辆进入广东销售。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0日凌晨,胡娇朋等人运输生猪到广东,到龙某县武当镇后先将猪车停靠在龙某县105国道边的一个驿站,由胡娇朋、杨某1、谌某、黄某3等人开着杨某1的黑色福特锐界车先行在前面探路,探路过程中发现吴成金护送的车牌号为赣C×××××的猪车,随后跟着该猪车看它如何上高速过广东,被发现后,吴成金开着黑色传祺车将胡娇朋等人的车拦下并对话,胡娇朋等人向吴成金表示他们也是走猪的,并留下吴成金的电话,双方经协商由胡娇朋向吴成金支付6000元后吴成金帮助胡娇朋等人护送一辆猪车从内莞高速路口上高速。
2.2018年11月12日,胡娇朋等人联系吴成金表示有两辆猪车要到广东,要吴成金帮忙护送,经协商每车支付8000元。吴成金帮忙护送这两车生猪上高速后,杨某1向吴成金支付了16000元。
3.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等人在龙某县武当镇白沙加油站路段,拦截逼停罗某1非法运输的猪车,以举报相要挟,迫使罗某1支付了1万元现金,随后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等人帮助罗某1带路“护送”运猪货车至广东省连平县上坪镇高速路口,但该运猪货车最终未能成功进入高速而返回龙某县武当镇。
4.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等人在龙某县武当镇105国道,截停王某1驾驶的运猪货车,以举报相要挟,该车货主黄某4被迫答应支付2万元,随后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等人带路“护送”王某1驾驶的运猪货车逃避检查得以运往广东销售。
5.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等人在龙某县武当镇105国道,截停吴成金非法护送的运猪货车,并以举报相要挟,吴成金被迫支付1万元后继续“护送”运猪货车逃避检查得以运往广东销售。
6.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等人在105国道连平县上坪镇路段,将黄某2的运猪货车截停,并以举报相要挟,黄某2被迫支付了1万元,随后付家俊等人帮助该运猪货车逃避检查上高速到广东销售。
7.2018年11月14日晚,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等人在龙某县武当镇105国道,再次将吴成金非法护送的运猪货车截停,吴成金被迫支付1万元后,吴成金继续“护送”运猪货车逃避检查运往广东销售。随后,吴成金与付家俊等人协商合伙敲诈勒索事宜。
8.2018年11月16日,胡娇朋等人联系到吴成金表示有三辆运猪车要到广东,经双方协商由吴成金将三车猪全部护送上高速到广东后胡娇朋等人向吴成金支付24000元,在吴成金、付家俊、陈斯平、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某3(另案处理)等人护送一辆猪车上高速后,吴成金便要求胡娇朋等人支付24000元,后胡娇朋等人经商量后向吴成金支付了24000元。吴成金、付家俊、陈斯平、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某3等人将猪车全部非法护送逃避检查上高速去广东。过程中,被非法护送的由司机陈某1所运输的105头共计14175千克生猪被查扣,并被连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无害化销毁;被非法护送的由司机黄某1运输的130头生猪被送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屠宰场,经中间人**流以单价15.6-16元/千克共计26万元卖给了陈某3。
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1.2018年11月12日,胡娇朋让曾森帮其开具广东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曾森通过陈某2(另案处理)让海丰县畜牧局城东兽医站黎某违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两张,曾森以3300元价格从陈某2手中购买后,以7600元转手给胡娇朋,胡娇朋将该2张证明用于与杨某2等人合伙运输生猪过广东。
2.2018年11月16日,胡娇朋让曾森帮其开具广东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曾森通过陈某2(另案处理)让海丰县畜牧局城东兽医站黎某违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五张,曾森以8150元价格从陈某2手中购买后,又以22500元的价格将五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胡娇朋。胡娇朋使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非法运输生猪,并将其中编号为44900314078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小邱”,“小邱”又转卖给吴某。吴成金、付家俊、陈斯平等人以7500元的价格从吴某处购买编号为44900314078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使用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法护送王某2的运猪车,致司机黄某1将136头生猪运送至广东揭阳地都镇屠宰场。吴成金、付家俊、陈斯平等人共收取19000元,其中包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费用8000元。
公安机关扣押吴成金持有的黑色传祺牌汽车一辆和银行卡一张(卡号62×××73),并扣押了银行卡内金额24000元;扣押付家俊持有的白色现代牌汽车一辆,扣押付家俊21600元;扣押陈涛持有的银灰色现代牌汽车一辆;扣押赖石林持有的白色别克牌汽车一辆。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吴成金于2018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曾森于2018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胡娇朋于2018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赖普腾于2018年12月27日主动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一致,与本案有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并且来源合法,业经一审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付家俊的辩护人提交一份由被害人黄某2出具的《刑事谅解书》,经二审庭审质证属实,但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采信。吴成金的辩护人提交吴成金的手机两部(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三星SM-G9300手机)及一份手机截图复印件,经二审庭审质证及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重新提取固定,证实手机截图复印件是从三星SM-G9300手机中提取,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吴成金与胡娇朋在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密切联系,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本案各上诉人、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问题。
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付家俊、陈斯平纠集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付家明等人来到赣粤交界的龙某县,与上诉人赖石林等人共同商量以举报运送生猪货车相要挟,敲诈勒索钱财,进行有组织犯罪以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以驾驶无牌车辆截拦猪车、并以举报相要挟的方式敲诈勒索,并控制了105国道赣粤交界路段。为使该组织“业务”做大,付家俊、陈斯平与吴成金合作后还联系购买广东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在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后能完成帮助他人非法护送运猪车过境上高速的“服务”,陈斯平还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包广东检疫票、耳标、上高速”宣传以扩大业务。该组织以付家俊为首要分子,陈斯平、赖石林为骨干成员,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吴成金、赖普腾、付家明为一般成员,付家俊纠集成员吃住一起,建立微信群,组织成员固定,共同实施多次犯罪活动,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关于本案定罪问题。
(1)关于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胡娇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之间是否成立牵连犯问题。
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胡娇朋是通过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来用于帮助他人非法护送运猪车跨省运输上高速的“服务”,即是主观上通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方式帮助他人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所实施的一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手段或目的,且这两个行为具有罪质上的通常的手段目的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构成牵连犯。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和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及各自的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对于胡娇朋的指定辩护人的意见予以支持。
(2)关于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是否敲诈勒索胡娇朋问题。
经查,结合上诉人吴成金、原审被告人胡娇朋的供述,杨某1、谌某、黄某3的陈述,吴成金手机及手机截图复印件以及胡娇朋等人二审庭审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2018年11月10日是胡娇朋等人将自己的猪车停靠在龙某县105国道边的一个驿站后,胡娇朋、杨某1、谌某、黄某3等人开着杨某1的黑色福特锐界车先行在前面探路,探路过程中发现吴成金护送的车牌号为赣C×××××的猪车,随后跟着该猪车看它如何上高速过广东,被发现后,吴成金开着黑色传祺车将胡娇朋等人的车拦下并对话,胡娇朋等人主动向吴成金表示他们也是走猪的,并询问吴成金猪车如何上高速,吴成金表示走猪可以找他,他可以带猪车上高速,但需要收费。经双方协商,胡娇朋等人愿意支付每车6000元给吴成金,由吴成金帮忙带猪车上高速到广东,并留下吴成金的联系方式,当天吴成金帮胡娇朋等人护送一辆猪车从内莞高速路口上高速。2018年11月12日,胡娇朋等人联系吴成金表示有两辆猪车要运输到广东,需要吴成金帮忙护送,经双方协商每车8000元,吴成金帮忙护送这两车生猪上高速后,杨某1向吴成金支付了16000元。2018年11月16日晚上,胡娇朋等人联系到吴成金表示有三辆运猪车要到广东,经双方协商由吴成金将三车猪全部护送上广东高速后,胡娇朋等人向吴成金支付24000元,在吴成金、付家俊、陈斯平、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某3等人护送第一辆猪车上高速后,吴成金便要求胡娇朋等人全部支付,后胡娇朋等人商量后向吴成金支付了24000元。后由吴成金、付家俊、陈斯平、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某3等人将猪车全部非法护送逃避检查上高速去广东。在吴成金等人帮胡娇朋等人护送猪车上高速的过程中,均是胡娇朋主动联系到吴成金要求吴成金帮忙,吴成金等人对胡娇朋不存在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至于在2018年11月16日晚吴成金等人将胡娇朋的第一辆猪车带上高速后即要求胡娇朋等人全部支付三辆猪车的钱,只是付款方式的变更,且胡娇朋二审庭审中被问及“是不愿意给吴成金钱还是不愿意提前给钱”时也明确表示“我不愿意提前给钱”。综合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等人对胡娇朋等人不构成敲诈勒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
(3)关于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陈涛上诉提出敲诈勒索行为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具有牵连关系问题。原审法院对此问题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评判、分析,本院对此问题的评判、分析与原审法院观点一致,不再赘述。
(4)关于付家俊、陈斯平、彭进杰、陈涛、邹佳华等人是否参与非法护送胡娇朋等人的猪车问题。
现有证据证明,2018年11月14日晚,付家俊等人与吴成金达成协议合作搞猪车赚钱。2018年11月16日晚,由吴成金与付家俊等人共同非法护送胡娇朋等人的三辆猪车从油溪上高速,后再共同非法护送一辆由付家俊联系猪车从内莞上高速。上诉人付家俊、陈斯平、彭进杰、陈涛、邹佳华等人及各自辩护人提出的该点上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5)关于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彭进杰、邹佳华是否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问题。
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彭进杰、邹佳华在非洲猪瘟期间,以举报相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罗某1、王某1和黄某4、黄某2等人的猪车后,非法护送上述被害人的猪车上高速到广东销售;同时也与吴成金等人共同非法护送胡娇朋等人的走猪车上高速到广东销售;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上诉人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彭进杰、邹佳华及各自辩护人的该点上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3.关于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赖石林、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问题。
现有证据证明,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赖石林、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等人分工合作,积极参加,对其各自参与犯罪的完成均起主要作用,但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赖石林、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具体作用确有差异,原审判决据此已经作出不同的量刑,予以了体现。
4.关于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敲诈勒索的金额问题。
现有证据证明,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赖普腾等人共同敲诈勒索罗某1、王某1和黄某4、吴成金、黄某2等人,敲诈勒索数额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原审判决认定敲诈数额有误,应予以纠正。
5.关于扣押在案的吴成金持有黑色传祺牌汽车一辆、付家俊持有的白色现代牌汽车一辆、陈涛持有的银灰色现代牌汽车一辆、赖石林持有的白色别克牌汽车一辆是否应予以没收问题。
经查,上诉人吴成金、付家俊、陈涛、赖石林均是开着各自持有的汽车到龙某及实施对猪车的拦截或者非法护送走猪车上高速,各自的汽车均是犯罪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上诉人吴成金、付家俊、陈涛、赖石林及各自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该点上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原审被告人黄履江、付亚文、赖普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赖石林、彭进杰、陈涛、邹佳华、胡娇朋、黄履江、付亚文、赖普腾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逃避动物防疫、检疫,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胡娇朋通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方式帮助逃避动物防疫、检疫,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诉人曾森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彭进杰、陈涛、邹佳华、黄履江、付亚文、赖普腾客观上以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主观上具有实施敲诈勒索获取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护送运送生猪的车辆进入广东,主观上具有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的故意,应以敲诈勒索罪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数罪并罚。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胡娇朋通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方式逃避动物防疫、检疫,虽然实施了两个行为,且触犯了两个不同罪名,但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依法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分工合作,积极参加,不予区分主从犯,但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所起作用相对较大。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吴成金、曾森、胡娇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赖普腾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进杰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彭进杰、陈涛、邹佳华、黄履江、付亚文、赖普腾实施的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1和黄某4的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彭进杰、陈涛、邹佳华、黄履江、付亚文、赖普腾实施的敲诈勒索被害人黄某21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前已将1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对该起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付家俊、陈斯平、彭进杰、赖石林、陈涛、邹佳华、黄履江、付亚文、赖普腾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扣押在案的吴成金持有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黑色传祺牌汽车一辆、付家俊持有的白色现代牌汽车一辆、陈涛持有的银灰色现代牌汽车一辆、赖石林持有的白色别克牌汽车一辆,是犯罪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付家俊人民币21600元、吴成金中国农业银行卡金额24000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原审判决认定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彭进杰、陈涛、邹佳华、黄履江、付亚文、赖普腾犯有数罪;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黄履江、付亚文、彭进杰、陈涛、邹佳华、吴成金、曾森、胡娇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赖普腾有自首情节;彭进杰是累犯;付家俊、陈斯平、赖石林、彭进杰、陈涛、邹佳华、黄履江、付亚文、赖普腾部分犯罪未遂和退赃等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付家俊、陈斯平、吴成金、彭进杰、陈涛、邹佳华、黄履江、付亚文敲诈勒索胡娇朋等人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龙南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7刑初56号刑事判决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
二、撤销龙南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7刑初5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家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斯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进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石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佳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成金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原审被告人黄履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十一、原审被告人付亚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十二、原审被告人赖普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付家俊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陈斯平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彭进杰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赖石林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吴成金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陈涛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邹佳华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黄履江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付亚文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赖普腾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胡娇朋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曾森的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政
审 判 员  肖建国
审 判 员  肖福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春华
代理书记员  胡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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