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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龙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08月2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846   收藏[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刑终24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玉龙,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鑫聚隆源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房山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玉龙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一案,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京0111刑初600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马玉龙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马玉龙,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玉龙系北京鑫聚隆源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聚隆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从事生猪养殖。2018年9月21日,北京市房山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到鑫聚隆源公司宣传防控非洲猪瘟,马玉龙签署了该执法队提供的防控非洲猪瘟的告知书和承诺书。同年11月初,鑫聚隆源公司养殖场内出现了猪异常死亡的现象。马玉龙联系非专业人员进行私下解剖死猪欲查明死因,在明知死亡猪高度疑似感染非洲猪瘟的情况下,马玉龙未按照告知书、承诺书以及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上报动物防疫部门。此后,在养殖场内生猪陆续出现异常死亡的情况下,马玉龙仍默许公司职员将部分病死猪扔进化粪池,仍对外销售生猪305头(货值金额为37.2036万元)。直至同年11月21日下午,在养殖场内生猪集中大量异常死亡的情况下,马玉龙才向青龙湖镇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经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马玉龙经营的养殖场内的死猪、化粪池中的死猪采样样品进行检测,均呈非洲猪瘟阳性。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鑫聚隆源公司员工)的证言:我是鑫聚隆源养殖场的工人,我负责给死猪拍照上报保险公司。养殖场在2018年11月8日死了两头母猪,后来陆续开始死母猪、小猪。在2018年11月19日,就有猪异常死亡。因为平时每天死亡也就一两头,但是这几天,死猪的数量就明显高过平时。我记得11月20日,我上报保险的数量是母猪2头,育肥猪7头,21日我上报保险育肥猪8头,25头小仔猪,但是这几天死亡的猪的实际数量肯定比我上报的多。因为一次上报死亡的母猪数量不能超过2头,每周不能超过2次,所以有时死亡的母猪我就当成育肥猪给上报保险公司了。一般情况下,猪死了,我都是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当天保险公司就会来人给死猪拍照,之后我就将死猪扔到桶里。每个月政府会将桶里的死猪拉走进行处理。这几天因为死猪的数量多,我有点搬不动了,就将能搬动的小仔猪扔到了桶里,搬不动的母猪大概是十多头不到二十头,还有一两头育肥猪,我就扔在猪圈的西南角的粪池里。按照相关规定,死亡的猪应该扔在桶里面,但这回死亡的数量多,我一个人处理不过来,我就扔在了桶边上的粪池里了。马玉龙始终都知道扔猪的事,因为装不下拉不走的猪得处理,马玉龙就让我们把拉不走的猪扔进粪坑里。在发现猪不正常死亡后,马玉龙安排养殖场场长张某1、技术员老吴进行全场消毒。
我们公司有两个冷库,一个是政府给建的,放走保险的死猪,另一个是我们自己建的,放没有走保险的小死猪,还有屠宰的猪肉、猪排等。2018年11月8日,养殖场里有两头母猪病死了,马玉龙就叫来大午饲料场的人过来给死猪解剖,我帮着打下手。解剖的老母猪的屁股、耳朵和肚子都是紫红色的,饲料场的人说可能是猪瘟,他就去跟马玉龙说了,马玉龙就让我们每天给猪圈消毒。后来到18日、19日的时候大猪开始大量死亡,21日的时候死的猪太多了,马玉龙就向政府报告了。
(2)证人吴某(鑫聚隆源公司职员)的证言:我2018年4月开始在鑫聚隆源公司养猪。公司有3200多头猪,其中,母猪300多头,幼猪600多头,肉猪1000多头。我来的几个月就没发现过母猪死亡的情况。在2018年11月初发现有母猪开始生病,没几天就死了。有的母猪还怀着小猪就死了,有的母猪刚生出来的幼猪一出生就是死的,像这样的病我没有见过。2018年11月20日早上,猪圈里死了两头猪,场长张某1就把这两头猪放在了桶里存放在公司西面的屋里。到11月21日中午,已经死了总共80多头母猪了。我把死猪的事告诉张某1,张某1和管保险的韩某过来把死猪拉走放到冷库里。因为大冷库没地方放了,韩某、张某1、李某1和姓田的哑巴就先把死猪放在外面,但是因为外面气温高,死猪开始腐烂,韩某他们就把死猪扔到化粪池里了。生病的母猪开始不吃东西,精神一天比一天坏,这些猪也没有感冒的症状,体温也不热,也不拉稀,总是站着待着,经过3天多就趴在地上了,快死亡的时候会呕吐,有个别的猪会呕吐出血,有的猪耳朵会发紫。为了查病因,张某1找的大午饲料场的人解剖死猪。其中一只猪的脾大了将近三分之二,另外那只猪的脾稍微小点,但是也比正常的猪的脾大,两只猪的肾上也有出血点。大午公司的人说可能是猪瘟。马玉龙知道大午公司人的诊断,他让我们控制疫情,天天给猪圈消毒,让大午的人给有问题的猪打针,产房的母猪是我给打的针。我们猪场以前是每周给猪圈消一次毒,发现猪可能得猪瘟后,马玉龙就让我们每天都给猪圈消毒。在11月20日上午,马玉龙向外边卖过86头肥猪,在那天还没发现肥猪有得猪瘟的。
(3)证人张某1(鑫聚隆源公司养殖场场长)的证言:我在2018年2月份到养殖场干活并担任场长职务。场内一直养有2900头猪左右。在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我在喂猪的时候发现有的猪不吃,并且发现在不同的猪圈里面有两头猪死了。我怀疑是喂猪的菜有问题,就把菜停了,并给不吃食的猪打了消炎针。到2018年11月20日上午11时许,发现有猪陆陆续续死亡,一共死了40多头。近期母猪死亡了有150头左右,成猪死亡了有15头左右。我们就开始自行消毒,把死猪跟活猪分开,死猪放在了猪场西侧的一个大圈里面。马玉龙在2018年11月21日上报给青龙湖镇的兽医站,晚上确认是非洲猪瘟。后来就有政府工作人员和警察到了现场。
平时我们场子里的猪10天半个月才死一两头,这次一死就是三四头,后来就是几十头的死,所以我才发现不正常了。我将死猪的情况通过微信跟马玉龙说了,后来我又当面跟他说了几次。当时马玉龙和我都认为是猪得了蓝耳病,在发病之前我们还对场子里的猪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就是蓝耳病毒超标,我们就按照蓝耳病给这些猪进行治疗。但是情况越来越糟,死猪一直在继续。2018年11月8日或者9日有不正常的死猪情况。我们把死猪给韩某运过去,按韩某说的处理。死的猪有的放在冷库里,报完保险的扔在了粪池里。冷库里有十四五头,粪池有十头八头,都是我们这几个人帮着韩某扔到粪池里的。他说报了保险的没有必要再往冷库里放了,放在外面又怕臭了,然后他就说扔到粪池里。不过马玉龙在扔完了猪之后过了几天,马玉龙问我:“把死猪扔坑里了?”我就“嗯”了一声,之后马玉龙也没有说什么。
11月8日以后韩某处理过几头病死的猪,把肉剃出来,把排骨、肉、下水分出来。我同事他们有吃这些肉的,而且我怀疑韩某应该往出卖了,因为我看见他分割病死的猪肉了。因为原来张庄卖早点摊的人有时候来我们这找韩某买肉。11月中旬,刚刚出现病死猪的时候,我看见这个卖早点的人又来找韩某了。
11月10日左右,马玉龙叫大午饲料一个姓张的技术员来解剖过两头死猪,有一头死猪脾脏肿大,一头死猪内脏正常。我拍照用微信给马玉龙传过去了。姓张的技术员说看着像猪瘟,又看着不像。我当时觉得像是猪瘟。出现死猪以后,马玉龙就买药(替米、佛本尼考)打针,加大剂量,让我们天天消毒。
养殖场在2018年11月16日、21日卖出过3车成猪,在300头左右,在此之前还卖过一次,大概100头左右。
(4)证人李某1(鑫聚隆源公司职员)的证言:我在公司负责清理母猪舍。马玉龙在公司的时候负责所有的事。他不在就是张某1负责,但是张某1不管钱上面的事。我们公司养猪一共有1000多头,母猪有200多头。在出现死猪之前,母猪就有不吃东西、便血、吐血的情况,还有母猪站不起来,也伴随着死胎、流产等情况。当时就有六七十头母猪出现死胎、流产情况,表现异常的母猪有10多头。后来在10月底就出现了第一头母猪死亡的情况,当时是我把死了的母猪清出猪圈的,张某1也知道。开始死的是母猪,从每两天死一头猪,后来死猪的频率就加快了,就变成了每天都有一头猪死亡,到后就更多了,最后发展到是十多头,总共死了100多头母猪。场长张某1发现后,让我们把死猪从猪圈里运到冷库边上,然后小韩对死猪进行照相,照完相就把死猪放到盛放死猪专用的塑料箱子内,之后再放到大冷库内。还有十多头死猪因为冷库放不下,然后就有变味了。在11月12日左右,张某1和管保险的小韩就让我们把死猪扔到猪粪池内,当时扔了五六头。再之后还有死猪就都堆在了大冷库外面。一共死了100多头母猪,肉猪死了20头左右。小猪和死胎、流产就不计其数了。死了的小猪都是我自己做主扔的猪粪池内。我认为报不了保险,就给扔了。死的猪没有掩埋处理的。没出现死猪前是一个星期消一次毒,出现大量死猪后几乎一天消毒一次。
(5)证人田某(马玉龙之妻)的证言:在2013年的时候,我丈夫马玉龙在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果各庄村承包了果各庄村的养殖场。养殖场的名字叫北京鑫聚隆源养殖有限公司,法人就是马玉龙。平时他管理养殖场的财务以及猪的销售情况。场长是张某1,他负责养殖场内的所有工作。技术员是吴某,他主要负责小猪的接生。养殖场共有活猪1400多只,还有一个冷库,冷库里有死了的小猪。
(6)证人张某2(大午饲料公司售后服务人员)的证言:2018年11月7日晚上七八点,我们公司派车把我送到马玉龙的猪场给猪看病。第二天早上,马玉龙抬来两头死猪让我看看死猪的病因。我就先是目测了一下死猪,然后把猪解剖了,有一头猪看不出异常情况,有一头猪脾脏异常大,猪身上发红、发紫,屁股发紫,肺脏发红,我感觉死猪死因符合蓝耳病,我就给他开了泰万菌素、替米考星粉剂加入饲料让猪吃。8号到20号我都在他猪场,这期间我跟马玉龙说,为了保险,应该再找更专业的机构检测,但是他找了别的饲料场的服务人员过来给猪看病,他们也来看了看,具体跟马玉龙怎么说我不知道。我跟他说了有可能得了猪瘟,但我也不能最终确定,所以才让他找专业部门确定下,他听了什么也没说。20号下午政府部门就到他猪场查猪死因,我正好有私事,20号晚上就离开了他那里。我虽然没有看病的资格证书,但是我学的就是畜牧兽医专业。
(7)证人刘某的证言:我公司从2018年3月份开始与马玉龙的公司合作,从8月份不合作了,就把技术员撤了出来。在2018年11月14日,马玉龙说他那儿猪出问题了,叫我带技术员看看能不能解决。我们是11月15日去的,去后也没谈成,住了一夜,第二天就走了。马玉龙说有10来天左右,母猪开始死,不知什么原因,还叫我看肝和脾的照片,我也没有看出来什么病。我提醒他别是非洲猪瘟,当时我觉得北京应该挺严的,不会有这事,也提出了几个方案,怀疑是白菜中毒,或蓝耳病,叫他饲料加多种维生素,还有检测白菜有无农药残留。我还给他介绍过一个检测机构叫他查查饲料是不是有问题。我还通过微信提醒他现在疫情区的饲料都比较危险,注意进场消毒。因为已经报道了,怀疑血浆蛋白粉有问题。
(8)证人张某3(食品分公司物资采购部经理)的证言:我公司从2018年11月初才从房山采购生猪,都是通过中间人梁某采购了三批次马玉龙的猪。2018年11月16日72头猪,2018年11月20日70头猪,2018年11月21日162头猪。我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转账给梁某260490.10元,其中含马玉龙的猪款大概10万元;2018年11月22日转账给梁某160153.30元,其中含马玉龙的猪款大概9万元;2018年12月13日转账给梁某191430.40元,其中含马玉龙的猪款大概19万元。送过来的生猪要验耳标、测体温、观察猪的情况,有无发烧、斑块等初检,核对耳标和检验票要一致。检验合格、消毒后开具入场通知单,才能入场,送猪的车辆也给消毒。
(9)证人房某的证言:我以前拉猪的时候认识的马玉龙。在2018年11月份,他让我帮他找车卖猪,我就跟他说卖到顺义的屠宰场,他当时就同意了。我就帮着找空车到马玉龙的猪场,检疫完成后,把猪运到屠宰场,我联系梁某帮着办手续。屠宰场把卖猪钱给梁某,梁某扣除每头猪两元的手续费之后,就把钱打到我提供的房修树的农业银行账号内。我扣除运费之后,把剩下的钱都打给马玉龙。运费每车在1200元至1800元之间。我通过银行给马玉龙转了两笔,第一笔是182036元。第二笔是190000元,我给他联系了两个司机,一共拉了四车猪。
(10)证人梁某的证言:我平时在屠宰场帮助卖猪的商户办理手续。卖生猪的商户把检疫好的生猪,运到屠宰场,然后我就帮着生猪过磅、点数、结账和支付运费。2018年10月中下旬,房某联系让我帮着他卖生猪,一直到11月下旬,一共卖了七八百头左右。屠宰场给我结了三次钱,第一笔是26万元,第二笔是16万元,第三笔是19万多。经我核算,在2018年11月16日房山区青龙湖镇的生猪结算款是94964元,11月20日的生猪是90912元,11月21日的生猪是191430.4元,其中有我的服务费610元以及我垫付的900多元运费。
(11)证人康某的证言:2018年11月20日晚上11点左右,马玉龙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第二天早上到他的猪场给他拉猪。21日早上9点左右我就开车到了马玉龙在果各庄村的猪场,9点30分左右检疫人员到了之后就安排装车,当时马玉龙点数,我听一共装了75头猪。马玉龙说将猪运到顺义南法信镇食品公司,并说收货的问数就说75头。之后我就把猪运到了顺义南法信镇食品公司。我的棕色豪沃牌货车车牌是×××。在这前一两天,在他那里拉了约60头猪,在这两次之前半个月之内还拉过两次,都拉了有50多头猪。我的车都是按照要求进行消毒,去拉猪时在养猪场消毒后再装猪,到屠宰场先检疫再消毒,最后再卸猪,卸完猪对车辆进行清洗,出屠宰场之前还消毒一次。我的老乡李某2也给他拉过猪,李某2也是房某介绍给马玉龙的。
(12)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8年11月20日20时许,我老乡房某让我第二天去帮他拉猪。11月21日早上8时许,我开车(×××)来到马玉龙的猪场,动物检疫站把猪检查完后装车,一共装了86头白色大肥猪,然后我就拉到了顺义屠宰场,卸车后我就回家了。
(13)证人尤某(青龙湖镇动物防疫站站长)的证言:马玉龙在2018年11月21日下午3点半左右给我打电话,说他的猪场死了很多母猪,让我过去看看怎么回事。在当天下午4点多钟,我和翟某、陈某、青龙湖镇政府的陈广连赶到马玉龙的猪场查看情况。马玉龙将我们带到猪场西侧的一个棚子里,我们大概数了数,死猪大约有四十多头。我们当时看到死猪数量较多,而且不好判断死因,就向房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报了这个情况。后来房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取样送检。我们防疫站的检查都是不定期的检查,一般都是到猪场询问负责人猪场的经营情况,询问有无死猪情况。2018年11月21日上午马玉龙的猪场卖猪,我同事还到现场了,他们说当时并没发现异常情况。11月21日之前马玉龙没有向我汇报过死猪的情况。我们防疫站只是负责动物防疫,死猪的处置一般是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2018年11月8日左右我和马玉龙通话说的是联系到马玉龙养殖场进行检查,当时是全国猪瘟情况比较严峻,我们联系去检查工作。翟某和陈某去过马玉龙猪场检疫生猪。马玉龙那几天有卖猪,我们的工作人员去看猪的临床健康情况,在猪场的出猪台看着这些活猪上车,有无非洲猪瘟的临床状况。
(14)证人陈某(青龙湖镇动物防疫站工作人员)的证言:我于2007年9月到青龙湖镇动物防疫站从事动物防疫工作至今。我主要负责检查养殖场养殖的猪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的话不允许他们出场销售。马玉龙的猪场养殖生猪1300多头猪。马玉龙的养殖场在2018年11月16日销售过一车猪、2018年11月20日销售过1车猪、2018年11月21日销售过2车猪,我们去现场做检疫,都属于正常情况。21日下午3点多,马玉龙跟防疫站报有死猪情况。我们4点多去的马玉龙的养殖场。我们看见有49头死猪。当时向马玉龙询问情况,他说20日就已经死了两头猪,当时他没报。21日又死了47头猪,他才报告。养殖场卖猪之前通知我们,我们站里的工作人员就到养殖场进行检疫。我们主要工作是对猪和拉猪的货车进行检查。我们对猪检查时是逐个检查,主要是眼观,检查猪的状态,看猪的皮肤是否有出血点、有无发红发紫的状况、看猪的嘴部、蹄部有无水泡。如果都合格的话,我们就通知防疫站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我们也会对运输猪的车进行检查,检车车辆是否干净。我们按照上级的规定,如果猪场出现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我们就会逐级上报。并且对出现死猪的猪场隔离消毒。这个规定我们都向所有猪场宣传过。
(15)证人翟某(青龙湖镇动物防疫站工作人员)的证言:我在青龙湖镇动物防疫站工作,主要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具体说就是指导养殖场户对动物进行防疫和消毒,对需出售的动物进行检疫。我们从业都需要兽医证。马玉龙的猪场占地约10亩地,共有10栋猪舍和饲料间。其中饲养猪约1300多头。马玉龙在2018年11月16日出售过一车猪,2018年11月20日出售过一车猪,2018年11月21日出售过两车猪。总共有三百多头肥猪。我们接到养殖场户的报检电话后,我和陈某就会到报检地点对需要运猪的车辆进行检查,检查没有问题后就会让养殖场户往运猪车上装猪。装猪的时候我们再对每头猪进行检疫,都检疫合格后,运猪车到防疫站给检疫合格的猪装订检疫耳标并领取检疫证明。在整个检疫过程中我们检疫人员不会进入到猪场内。对车辆检查要求是车辆没有粪便、整洁。对猪进行检疫主要的方式就是目测。具体标准就是目测猪的体表有无发红、发紫、出血点,猪的嘴部、蹄部有无水泡。从装猪台到运猪车猪要行动正常,也不需要对猪进行体温测试。马玉龙出售三次猪都是由我和陈某进行检疫的。每次检疫都没有发现任何异常,如果有异常我们会立即上报。我在2018年11月21日下午4点多才知道马玉龙猪场有死猪的情况,有49头死亡的大母猪。之前不知道马玉龙猪场有死猪的情况,马玉龙也从来没有上报过。我们按照上级的规定,如果猪场出现异常死猪的情况就要逐级上报,并且将对应猪场进行隔离、消毒。这些情况所有的养殖户都知道。在2018年8月政府发布我国出现非洲猪瘟的疫情后,上级就要求不让我们工作人员进入到场区内。在2018年11月初的时候,我们配合镇政府及村委会曾到马玉龙的猪场内进行检查,当时检查人员都穿着防护服,并且是消毒好之后进入的。当时马玉龙的猪场没有出现死猪(肥猪、母猪)的情况。在11月16日至11月21日期间,我们每两天就去一次马玉龙的养殖场。11月19日、20日、21日每天都去过马玉龙猪场,基本上都是在上午9时至11时之间去的,去了之后在大门口和猪场西侧墙外面的出猪台做检疫。
(16)证人姜某(北京市房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科负责人)的证言:2018年11月21日16时40分,我单位接到青龙湖镇动物防疫站打电话称马玉龙猪场出现大量生猪死亡现象,我和同事就赶到马玉龙猪场进行现场剖检、采样。我们让工人把5头新死亡的猪拉到化粪池旁边进行现场剖检,这5头猪肺脏肿大,充血出血,有突变现象,脾脏有2头母猪发生出血点,肾脏有出血点,胃肠道有炎症表现,一头母猪淋巴结肿大,充血和出血。我们采集组织样品20份,立即送到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要求马玉龙对猪场进行封锁管理,禁止生猪调入调出,禁止人员车辆流动,加强消毒,每天三次,并对病死猪进行冷冻封存,等结果出来后,再采取措施。11月22日凌晨,市疾控中心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阳性,就采取了非洲猪瘟应急措施。11月25日19时,我单位王保中主任告诉称,马玉龙猪场化粪池内有6头猪,让我采样。11月26日13时30分,我和同事王某、陈开慧到现场采样,在化粪池旁边对6头猪进行解剖采样,肝脏6份、脾脏6份、肾脏6份、淋巴结6份、每头猪各采一份,共采样24份,将采样送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结果为肝脏阳性1份,脾脏阳性为3份,肾脏2份,淋巴结阳性为5份,其余的为阴性,剖检的猪由当地政府进行无害化处理。
(17)证人王某(北京市房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科职员)的证言:2018年11月21日16时左右,我和姜某、陈天会、王保中到北京鑫聚隆源养殖有限公司。我和姜某解剖了5头死猪,死猪的淋巴结肿大,肾脏有出血点,解剖完后,我和姜某采取肝脏、脾脏、肾脏和淋巴样品送到了北京市动物疫病控制中心。
(18)证人徐某(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员)的证言: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着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及扑灭,动物疫情监测及预警预报,指导区县开展疫病防控工作。非洲猪瘟通过接触传播,只要接触非洲猪瘟病毒就可以感染上,病毒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机械、人员、器材接触后携带传播。感染非洲猪瘟的猪从染病到发病的潜伏期一般为4到19天时间。病程长短不一,有的会立即死亡。非洲猪瘟是我国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是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可达百分之百,没有针对的药物和疫苗。发现非洲猪瘟后只能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如不立即处置会造成非洲猪瘟病毒的扩散。疑似染病的猪是不可以买卖的。
(19)证人郑某1(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员)的证言:从照片(通过张某1手机调取的张某1在2018年11月8日发给马玉龙及在同年11月15日、11月20日拍摄的病猪照片)上看,猪的耳朵以及皮肤有发红、发紫,有便血的情况发生,猪的肾脏有坏死以及充血点,猪的脾脏较正常脾脏肿大数倍,出血严重呈黑紫色,边缘隆起、质地脆弱,具有疑似非洲猪瘟典型症状的表现。发现疫情,养殖户应向当地所在的动物防疫站报告,动物防疫站向区动物疫控中心报告,区动物疫控中心对疑似染疫猪场进行控制、采样并送往市动物疫控中心,经市动物疫控中心检测为阳性的样品,还要把样本送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进行确诊,确诊之后就是疫情相关点的应急处置工作。如划定疫点、疫区,患病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养殖户在发现有任何一头猪发生非正常死亡或者异常情况就应该立即上报,养殖场内动物无论是否发病都严禁买卖。
(20)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薛庄村北养殖小区一号经营北京市文凯养殖中心。我在2016年8月份从马玉龙手中租的养殖场,我一共有429头猪。2018年11月21日晚6时左右,我发现猪场的猪突然死了太多,一共死了共37头猪。我就给防疫站说猪场死了好多猪,防疫站就直接来我的猪场检查,检查完怀疑是非洲猪瘟,就上报给上级了,后来上级机关来人解剖送检了。当天下午7时左右,我给马玉龙打电话说猪场死了太多猪,防疫站的人都过来了,没说几句就挂了。我的浓缩料和预混料都是从马玉龙猪场拉的,最后一次是2018年11月中旬拉的,是大午牌猪饲料。
(21)证人张某4的证言:2018年11月初,我在马玉龙的猪场里用挖掘机挖过一个大坑。土坑位于马玉龙猪场西南角院墙内,土坑长约5米,宽约3米,深2米多,这个土坑紧挨着猪粪池的南墙。马玉龙没有跟我说干什么用。
(22)证人夏某的证言:我和我妻子孙礼琴在房山区张庄村天禾楼东北家常菜饭店外卖早点。2017年的一天,有个姓马的男子在我的早点摊吃饭,我们通过聊天认识了。他说果各庄的猪场有用不完的猪肉,让我去场子拉肉。2018年3月份,我去他的猪场拉了100多斤冷冻猪肉。5月份、9月份去了一次,10月份去了两次,11月18日去了一次,每次我都是拉100多斤冷冻猪肉。每次都是给他几盒烟,不给钱。我从猪场里拉走的这些肉,猪场没给我检疫凭证。拉回的肉我先放冷柜里,用的时候先切成小块,煮成做肉夹馍用的红烧肉,带到早点摊出售。
(23)证人张某5的证言:2018年10月20日左右,我带着农场老板程永友到青龙湖豆各庄附近一个养猪场买20头猪给农科院做实验用。我们把猪放到我们的猪圈里养着,大概过了两个星期,农科院的人过来让我们把这20头猪杀了。
(24)证人贾某的证言:我有一台车牌号为×××运输生猪的车。2018年,我在马玉龙猪场拉了4趟黑色野猪。最近一次是2018年11月7日拉的,一共31头。
(25)证人牛某(北京资源亚太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员)的证言:我于2018年11月7日在马玉龙经营的猪场买了31头黑猪,2018年9月份购买了35头黑猪、10月份左右购买了25头黑猪。
(26)证人郑某2的证言:我和马玉龙之前是北京青龙湖鑫源养殖场的合伙人,后来变更名称为“北京鑫聚隆源养殖有限公司”,并且马玉龙成为法人。变更后养殖场由马玉龙实际经营,我持有的所有股份都转让给马玉龙,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了。
2.书证
(1)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及应急预案证实:2017年9月21日农业部印发的非法猪瘟应急预案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2)房山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证实:该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户作为第一责任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规定上报病死动物及疫病,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的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按有关规定处理。
(3)北京市房山区农业综合执法队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承诺书证实:2018年9月21日马玉龙作为养殖场户负责人签收了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承诺书,其中包含“做好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严禁乱抛乱弃。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疫病监测排查,对出现不明原因发病、突发高热大批死亡的猪,特别是有泔水猪饲喂史的猪,出现发烧、扎堆、咳喘、呼吸困难、腹泻以及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关节肿胀、皮肤溃疡、发绀、黄染等症状的猪;各个年龄段均有死亡的猪,特别是成年猪发病死亡、经抗生素治疗无效,剖检发现脾脏异常肿大、淋巴结肿大、出血等病变的猪或可疑病例,要及时记录并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等非洲猪瘟防控内容。
(4)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证实:北京市房山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30日对马玉龙经营的北京鑫聚隆源养殖有限公司的生猪养殖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监督意见。其中2018年10月30日的监督意见为:一、加强日常消毒,做好封闭管理。二、严禁使用餐厨垃圾饲喂动物。三、病死动物必须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四、调运动物严格执行报检、报验制度。五、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进行防控。
(5)房山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出具房山区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点管理制度证明:暂存点是存放病死动物的专用设施,已存入无害化处理暂存点的病死动物须由一清集团处理中心统一收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暂存点入库钥匙由养殖户专人管理,出库钥匙由农业执法队区域官方兽医按区域专人统一管理。
(6)张某1提供的照片证实,2018年11月8日解剖猪的照片,11月15日、11月20日猪场内生猪及死猪的情况。
(7)青龙湖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现场拍摄照片证明:马玉龙经营的养殖场内丢弃、堆放死猪的情况。
(8)房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取样照片证实:房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马玉龙经营的养殖场粪坑内死猪、猪舍内的死猪取样的情况。
(9)房山区农业综合执法队2019年1月30日出具的说明证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点是养殖场处理病死动物的专用设施,回收桶是置于收集点内的容器,没有设置规范。
(10)北京市房山区农业综合执法队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实:2018年11月,马玉龙经营的养殖场销售猪的数量如下:11月2日96头、11月7日31头、11月16日72头、11月20日71头、11月21日162头。2018年10月的销售猪的情况如下:2018年10月8日26头、10月9日77头、10月10日73头、10月11日1头。均检疫合格。
(11)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北京市顺义区肉类联合加工场于2018年11月18日向梁某账户(尾号5290)转款26.049万元,11月21日向梁某转款16.01533万元,12月12日向梁某转款19.14304万元。马玉龙农行账户(尾号2312)卡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房修树的转款(卡号尾号1075)22万元;2018年11月20日收到房修树的转款18.2036万元;2018年12月19日收到房修树转款19万元,共计59.2036万元。
(12)北京市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向马玉龙养殖场所购305头猪的去向证明:相关生猪被宰杀后流向为北京市部分区市场及超市、店铺。
(13)2018年12月12日北京市房山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向房山公安分局提供的房山区病死动物入库投放单、房山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单,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收运联单、工作说明证实:北京市房山区农业综合执法队于2018年10月、11月,对马玉龙经营的养殖场的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情况。其中,2018年10月22日拉走142头进行无害化处理;11月13日拉走158头进行无害化处理;11月22日16时30分拉走550头,23时拉走320头,共计870头进行无害化处理;11月23日16时30分拉走131头、16时40分拉走300头、17时拉走350头、20时走550头、22时25分拉走50头,共计1381头进行无害化处理。2018年12月22日拉走300头未出具运联单。
(14)房山区农业综合执法队2019年1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北京鑫聚隆源养殖有限公司死猪未按规定放置制定地点共计1186头,其中化粪池6头、自设冷库内及场区西侧场房内外1180头;按照规定放置在制定收集库内70头。另经核实,马玉龙猪场剩余的活猪经现场扑杀后由北京一清白玛士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于11月22-23日运走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15)北京市房山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提供的“房山区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证实:2018年11月23日9时,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房山区青龙湖镇、琉璃河镇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截止目前青龙湖镇某养殖场生猪1325头,死亡49头,琉璃河镇养殖场存栏生猪429头,死亡37头。疫情发生后,已采取对病死和扑杀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禁止所有生猪及其产品调出封锁区,禁止生猪运入封锁区。
(16)房山区农业综合执法队2018年12月12日提供的“关于马玉龙涉嫌妨害动物卫生防疫、检疫案补充材料”的内容:对于马玉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材料:一、1.2018年11月21日,房山区农业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北京鑫聚隆源养殖有限公司的《生产记录》,记载2018年11月21日生猪存栏数为4330头,经执法人员现场扑杀清点生猪数量为1382头。马玉龙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如实提供与防疫站活动有关资料”。2.2018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化粪池内有死亡生猪6头,马玉龙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二、关于马玉龙养殖场的死猪情况材料:北京市鑫聚隆源养殖有限公司(马玉龙)共有死猪1256头,其中:收集库内70头、化粪池6头、自设冷库内及场区西侧场房内外1180头。
(17)房山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强制扑杀生猪补偿办法》的通知证明:在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房山区就强制扑杀生猪的补偿制定了专门办法。
(18)房山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018年12月24日出具的“关于我区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相关情况的说明”的内容:一、关于鑫聚隆源公司私自掩埋死猪,未进行进一步挖掘、清点的情况说明:鑫聚隆源公司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因紧急处理疫点扑杀生猪、病死猪,强化疫情防控的需要,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邀请专家现场查勘,农业农村部督导组专家建议:“对已掩埋病死猪不必再行挖出,如若挖出易造成疫情再次扩散,可在猪场掩埋的基础上做彻底消毒处理”。二、对于房山区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政府资金投入估算说明:鑫聚隆源公司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区政府采取应急响应机制,发布封锁令,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处置措施,对全部病死和扑杀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截止到12月22日,疫区共扑杀生猪15770头,补偿资金2431余万元;同时,无害化处理、人员管控、防控物资保障等费用初步估算预计约1.65亿元。
(19)北京市房山区青龙镇人民政府2019年1月30日出具证明证实:青龙湖镇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强制扑杀3公里疫区范围内33个养殖场(户)生猪2770头,补偿金436.2957万元,其中疫点鑫聚隆源公司未发放(补偿资金196.8907万元),实际发放239.405万元;三公里范围外受威胁区,政府收购50个养殖场(户)生猪8213头,补偿资金1501.72946万元。全镇共计扑杀10983头,共计补偿资金1938.02516万元。在防控期间全镇投入5.4万人次,其中保安2.58万人次、群防力量2.85万人次。人力、物力、财力共计花费资金5000余万元。
(20)北京市房山区农业综合执法队提供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证明:该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等。根据该规程,对生猪实行临床检查;对存在疑似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进行实验室检测。
(21)北京鑫聚隆源养殖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情况证明,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22)郑某2提供2016年4月5日签订的转让协议证明:今有果各庄郑某2向马玉龙出让果各庄猪场承包协议和鑫聚隆源养殖场的执照,双方协商如下:出让费为8万元,分两年给清,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5万元,剩余3万元2017年12月31日给清,自今日果各庄猪场由马玉龙独自经营,执照过户到他名下,郑某2协助办理手续。
4.鉴定意见
(1)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X-0093号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对2018年11月21日送检的北京鑫聚隆源养殖有限公司的5头死猪的肝脏、脾脏、肾脏、淋巴结进行非洲猪瘟病毒实时荧光PCR检验,20份样品检验结果均为阳性。
(2)北京市房山区组织样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SDL2018362)证明,从北京鑫聚隆源养殖有限公司采样的组织2份均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
(3)监测结果记录单证明,2018年11月26日从北京鑫聚隆源养殖有限公司采样检验结果为:肝脏中的1份样品为阳性,脾脏中的3份样品为阳性,肾脏中的2份样品为阳性,淋巴结中的5份样品为阳性。
(4)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报告(2018-X-0097)证明,对2018年11月24日房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的曾为马玉龙猪场运输猪的运输车辆(车牌号×××)的20份样品中2份为非洲猪瘟阳性,18份为阴性。
(5)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FS2019002026)及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房山区果各庄村地上水检测说明证明:经2019年2月14日到果各庄村进行现场采样,经检测氨氮、COD、六价铬、挥发酚、铅、镉、汞、砷均未超标。
(6)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马玉龙手机的通信情况。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4日和2019年2月1日对鑫聚隆源公司养殖场进行勘验和检查的情况。
7.其他证据材料
(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2)房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马玉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1月21日,青龙湖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鑫聚隆源公司的猪出现大量死亡,民警随即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经工作发现,马玉龙作为鑫聚隆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在养殖生猪的过程中,发现幼猪及成品猪非正常死亡未及时上报,未按有关规定处理死猪的尸体。2018年11月23日2时许,民警将马玉龙传唤至房山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玉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是北京鑫聚隆源养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我公司有5名员工,张某1是养殖场的场长,负责全部工作,直接向我汇报;老吴主要负责防疫,韩某负责申报保险、给员工做中午饭,田连庆负责养殖场的维修、喂母猪,有一个50多岁姓李的男子和一个26岁姓韩的小伙子负责清理猪粪。我的养殖场有7栋猪圈。2015年9月份我建了1个13平米左右的冷库,用来装死猪报保险用。2016年四月份房山区农业局给建了1个13平米左右的冷库,用来放死猪,目的就是环保,疫控中心会定期将死猪拉走。冷库平时由韩某管理,钥匙也都是他拿着。2018年7月份的时候,我就知道非洲猪瘟这件事。当时农业局执法队、兽医站都来宣传过,而且我也签订了非洲猪瘟的防控告知书和承诺书。
2018年11月8日,我的猪场开始出现小猪死亡的情况。11月9日当天就死了100来只,当时我发现小猪拉稀,然后就死亡,我觉得不对,我没有跟其他养猪场说,在员工内部开会时要求重点消毒,结果成猪挺住了,但是小猪和母猪死的越来越多。当时我认为是正常死亡,就没有报告。2018年11月10日左右,我让大午饲料场的兽医张某2给我解剖过死猪,他说是蓝耳病、猪瘟混合感染。2018年11月份10几号,我给鹤来饲料场的兽医刘某打电话,让他给我看看解剖好的母猪和一些死猪的照片,刘某也说是蓝耳病、猪瘟混合感染,让我买他们家的饲料,赶紧给猪治病。张某2给我解剖母猪的时候,死了10头左右母猪,大约是一星期之内陆续死的,而且伴随每天死80至100头小猪,我感觉不正常就请张某2过来解剖看看,让他诊断是什么病,他看完我又让刘某给我看看。
2018年11月初以来老死猪,冷库放不下了,我在我养殖场西南角挖了一个大坑,埋了五六头母猪,埋的时候为了消毒,给坑底部铺了火碱。每头400多斤,都是流产死的,还有些流产的小死猪都扔到粪坑了。当时没向相关防疫部门报告是因为当时小猪死的很多,大母猪总共死了10多头,肥猪没有死亡,我认为不严重,不是非洲猪瘟,就先找兽医看看,没通知防疫部门。死了的猪都是放在政府安排的大桶内,然后放在冷库里。还有的死猪被扔到新挖的猪粪池内,我还说过工人。
2018年11月16日,我给青龙湖镇兽医站翟某打电话,让他过来我养殖场瞧瞧,因为我猪场的小猪老死,让他给我检查一下看看是不是有啥病,他检查了一下35天以上的小猪,说没事就走了。我没跟他说死大母猪的事情。2018年11月19日上午8点多,当天我要卖猪,我给兽医站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检疫,是翟某接的,他9点多来对要卖的猪检疫后,说没问题,就给我开检疫单,将猪拉到屠宰场。2018年11月19日或20日,韩某向我说死了两头猪解剖了,大桶内不好放,给扔到化粪池内了。从2018年11月8日到11月21日,我卖了三车猪一共240头,一车猪在10万左右。都卖给了顺义食品厂。2018年11月21日下午4点多,我直接给尤某打电话,说我养殖场的猪不正常,死了很多了,让他过来看看,尤某和镇政府管畜牧的陈广连、翟某等人到了后就开始数死猪的数量,数了是49头。21号我去了派出所,之后就没有回去。
卖早点的夏某从我这里拿过猪肉,我一般宰杀猪后就跟他说一声,他就去拿,每次拿100多斤,都是韩某给他。夏某每年给我买几次烟和酒。
马玉龙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曾到自己位于青龙湖镇果各庄的猪场给猪看病的刘某。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玉龙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玉龙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犯罪,对其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玉龙在疫情集中爆发后向有关部门报告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马玉龙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马玉龙的上诉理由是其他人也应对此负责,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马玉龙实施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犯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马玉龙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玉龙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马玉龙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马玉龙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充分考虑马玉龙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适当,故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根据马玉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马玉龙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丽娜
审 判 员 黄小明
审 判 员 丛卓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万琨
书 记 员 郑珅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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