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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转移财产,离婚时应少分财产

时间:2018年11月26日 来源: 作者: lawyer-cao 浏览次数:2330   收藏[0]

曹小明律师代理的中国驻某国武官赵KD诉中国外交部驻某国大使馆秘书韩XY离婚一案,赵KD先生与韩XY女士婚后在中国驻某国大使馆工作长达八年,后韩XY先回国,提出将双方国外生活期间共同积蓄汇到韩XY在国内银行账户,因此前双方感情挺好,赵先生并未多想。待双方共同积蓄汇到韩女士账户后,韩女士则提出离婚,并且威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承认双方共同存款,并且将存款转移。


赵先生回国后非常狼狈,曹律师得知韩女士以电子邮件威胁赵先生离婚,曹律师则代理赵先生对韩女士发给他的18封电子邮件进行公证,并将韩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韩女士为离婚过错方,要求法院对她少分财产。海淀法院采纳曹律师代理意见,(2004)海民初字第148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韩女士属于离婚过错方,韩女士离婚前转移财产应予以惩罚,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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