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2日中铁中房联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中房公司)向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欣瑞公司”)供应钢材,2014年4月17日中铁中房公司与城乡欣瑞公司、登封禅意嵩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封禅意公司”)签订《登封新区中岳文苑项目物资(钢筋)供应协议》,约定:城乡欣瑞公司向中铁中房购买钢筋,登封禅意公司负责供应物资的集中代结算,即登封禅意公司从应付城乡欣瑞公司工程款中代扣钢材供应款直接支付给中铁中房公司。2015年7月26日中铁中房公司与登封禅意公司签署《钢筋货款支付协议》,约定:登封禅意公司尽快向中铁中房公司支付所欠中岳文苑项目货款,最晚支付时间不超过2015年9月20日,并承担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产生的钢材成本附加费用,另承担中铁中房公司贷款利息人民币360000元。
钢筋供应协议签署后,中铁中房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中铁中房公司与城乡欣瑞公司共同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9月30日中铁中房公司向城乡欣瑞公司累计供应钢材2167.249 吨,货款总价值 8192869.87 元。登封禅意公司及城乡欣瑞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中铁中房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委托曹小明律师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2月14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做出(2016)豫0185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判令:1.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铁中房公司货款8192869.87元,并支付成本附加费2954336元;2.被告登封禅意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中房公司借款利息360000元;3.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两被告不服判决,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强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