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圆亚细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圆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公司)签订二期工厂扩建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就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争议焦点是中扶公司施工的大圆公司未签字确认部分。大圆公司坚称未签字项目无付款义务,曹律师代理中扶公司向北京平谷法院提起诉讼,曹律师主张未签字部分是大圆公司同意施工的,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大圆公司有付款义务。曹律师代表中扶公司对未签字部分申请造价鉴定,最终法院采纳曹律师代理意见,中扶公司胜诉。
2010年1月29日北京平谷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平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判令大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扶公司支付一百九十八万二千三百五十七元四角八分人民币,并以一百九十八万二千三百五十七元四角八分为基数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止;大圆公司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三百六十元、其他诉讼费二十二元、鉴定费四万六千一百八十五元人民币。大圆公司不服原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7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二中民终字第892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0)二中民终字第8920-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大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