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6日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北京回龙观张国英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业主张国英)开具一张浙商银行转帐支票用于支付原告货款,票面金额789121.56元人民币,支票号31601130。原告持上述浙商银行转账支票在付款期内向银行要求付款时,被银行以“空头”为由拒付。张国英委托曹小明律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1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丰民初字第22558号民事判决,判令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国英人民币七十八万九千一百二十一元五角六分及利息(以七十八万九千一百二十一元五角六分为基数,自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一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千八百四十六元由被告承担;被告逾期不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曹律师继续代理案件执行,最终拍卖被告广州越秀区一处房产全额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