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西直河村村民屈德礼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西直河村委会诉上法庭,称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原北京供电局)所属变压器和高压线距离其房屋不足1.5米,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的规定,严重影响其生命财产安全,并称变压器及高压线释放的蓝色弧光不仅使其全家感到恐惧,而且产生的辐射也严重影响其全家的身心健康。据此,屈德礼要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令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西直河村委会拆除涉诉变压器和高压线。
曹小明律师、张艳红律师接受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曹律师和张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屈德礼诉讼请求,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最终取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