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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案例浅析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来源:华律网 作者: 浏览次数:2208   收藏[0]

  陈*中竟含工业冰醋酸


  月初,深圳一家报纸报道: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海发酱*厂大量生产假冒伪劣酱油、醋、料酒等食品,并销售到东莞市及周边工厂饭堂。


  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往往隐藏着监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问题。看到这则新闻后,深圳检察院反渎局检察官在院领导缜密部署下,迅速跟进,展开了深入调查。


  经过近20天的秘密初查,“收网”时机逐渐成熟。办案人员全线出击,数名光明新区市场监管人员被依次“请”进了检察院。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从海发酱*厂现场查获的酱油、料酒等都是不合格产品。最为严重的是,经过对现场提取的样品检验发现,白醋、陈*中都添加了工业冰醋酸。工业冰醋酸会产生一些游离矿酸和重金属砷、铅,消费者食用后,可能造成消化不良、腹泻。如果长期食用,会危害身体健康。


  究竟有多少伪劣食品从这个加工厂流出?办案检察官介绍,这个面积约2000平方米、规模巨大的加工厂,从2010年至今,酱油、醋的销售量达40余万箱、800多万瓶。仅今年9月、10月就有90余万瓶假冒伪劣的酱油、醋、料酒流向市场。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逮捕犯罪嫌疑人7名,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逮捕犯罪嫌疑人1名。


  监管部门仅口头责令停产


  这样一起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怎会无所作为呢?记者了解到,去年年底和今年6月,海发酱*厂因为无照经营及生产假冒陈醋、白醋、酱油、料酒,两次受到深圳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深圳检察院办案人员表示,既然明知海发酱*厂无证无照、生产假冒食品两次被查处、生产线仍在运转,市场监管部门就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没收原材料、半成品和生产设备、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等,但是监管部门仅仅口头责令停产、没收成品、行政罚款,致使海发酱*厂生产条件一直得以保留。


  “对于这种生产伪劣食品的黑工厂,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严重不负责任,该查封的不查封,该没收的不没收,这就是渎职。”办案人员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追究食品监管人员刑事责任也应当遵循这一宗旨,监管者的义务不但包括结果预见义务还包括结果避免义务。当食品安全监管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伪劣食品流入市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蓄积性损害,就涉嫌渎职。


  应由结果犯向危险犯转化


  据了解,为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并将最高刑期设定为10年。但在实践中,该罪名几乎处于“休眠”状态。


  以深圳为例,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办了食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案件7件7人,但都是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罪名立案查处。而全国也鲜有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案例出现。


  办案检察官称,之所以造成这一局面,是因为修正案(八)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结果要件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给司法实践造成认定上的困难。


  “食品监管渎职罪应当由结果犯向危险犯转化。”多位从事反渎职侵权侦查的检察官认为,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往往不是同时发生。如果一定要等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发生实际损害结果,才对监管者的渎职行为处以刑罚,不利于有力打击食品安全生产、销售领域的犯罪行为,也不利于打击监管者的渎职行为。


  鉴于目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检察官呼吁,应当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海发酱*厂案为例,按照深圳市的相关条例,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假冒商品总值1到3倍、伪劣商品总值1到5倍进行罚款。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只要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的,最高可按货值金额的10至20倍罚款,处罚力度明显较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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