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接受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陈凤君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审理。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复制并仔细研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庭审调查情况,向法庭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以慎重考虑,予以采纳、参考。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陈凤君认罪态度很好,这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所谓认罪态度很好,是指被告人能够如实陈述其所知的案情,坦白交待自己所犯罪行。本案中,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罪行,这在公诉机关提交法庭的被告人于2006年12月26日8时35分至2006年12月26日14时50分所做的供述中能够得到充分的证明。在该次供述中被告人对五位被告人对整个犯罪是怎样预谋的、是怎样进行犯罪预备的、犯罪行为是怎么开始的、犯罪过程是怎样实施的、犯罪结果如何均作了较为详尽的描述,经与包括本案其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人陈凤君是如实供述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公诉人员在讯问被告人陈凤君时,被告人陈凤君亦能够如实供述。这在2007年3月22日14时50分至15时20分的供述中能够得到证明。在今天的开庭审理的庭审调查阶段,也是如此。为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很好的。本案中,侦查机关于2007年1月16日所出具的《办案说明》是与本案有效证据所证明的上述事实相矛盾的,这是侦查机关的自相矛盾,此点请合议庭给以关注。该说明中说明陈凤君至今(指到2007年1月16日)拒不交待问题,这是主观偏见。因为被告人陈凤君在2006年12月26日8时35分至2006年12月26日14时50分所做的供述中已经对相关事实作了详尽如实地供述。
第二、本案系共同犯罪,不宜对被告人作主从之分。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均参与了犯罪预谋(包括谁先打电话找了谁,谁又找了谁,怎样交叉商议预谋),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包括谁买了什么工具,谁去怎样踩点等),积极参与了犯罪过程(先是在屋里等,然后一同去,去后的临时分工并实施等),平均分割了赃款,虽然在犯罪中可能犯意产生的时间有可能有先后,分工有可能存有不同,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有可能不同,但其作用是基本相同的,不能够区分哪一个被告人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更不好区分哪一名被告人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或辅助的。这在几名被告人的供述中有明确的证明,能够证明先是部分被告人起了犯意,然后通过电话联系而共同预谋,后又分工为部分被告人实施犯罪预备,共同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罪行。其作用是相当的。
第三、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有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此事实不清的部分应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公诉机关所据以指控被告人破坏电力设备—电缆线的具体长度的证据不足。首先,该事实只有被告人所粗略估计的长度及报案人所粗略估计的长度,在接到报案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没有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而事实上,通过本案的证据材料,不仅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存有估计差异,且同一被告人的供述亦存有估计差异,就是报案人的陈述也只是主观估计,并且报案人徐振海在10月26日陈述说每米60元,而在11月11日陈述说每米80元。其次,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在作案时曾用过刨坑截线的方式破坏电缆线,其长度不可能和每一档的长度相符合。第三,从被告人供述中可以看出,当时他们所截取的电缆有的可能只有20米左右。最后,本案中的价格认定所依据的电缆线长度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正因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合议庭不宜对被告人所截取的电缆的价值作以认定。就现有证据来讲,在缺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情况下,只能认定:本案被告人采取截取电缆的方式对相关路段的照明设施(详见本案相关证据)这一电力设备进行了破坏。
第四、本案中,被告人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虽然给社会造成了较大损失,但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所破坏的是路灯设施,其破坏行为虽然给行人的行走带来了诸多不便,使有关部门必须对该相关路段予以修理、铺设电路,但其危害后果也仅止于此,给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被告人是以盗窃电缆获取非法利益为犯罪目的的,破坏电力设备的主观恶意较小,被告人是偶犯。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辩护人曾经到被告人陈凤君的家中了解到,被告人陈凤君上有年迈的双亲,都已经近80多岁了,下有未成年的三个子女,其中有一个16岁女儿,有两个11岁的双胞胎男孩,被告人的妻子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生活压力比较大,再加上被告人文化水平很低,只是小学2年级水平,也可以说是文盲,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陈凤君才产生了盗窃电缆获取非法利益的犯意和目的,显然,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以破坏电力设备为犯罪目的的。虽然被告人的这种犯罪目的并不能影响对其危害电力设备罪的定性,但是这种特定的犯罪目的不仅本身就是一个量刑的情节,同时也能够反映出被告人陈凤君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在家庭如此困难的情况下,被告人陈凤君应该努力工作,承担起家庭的重担,却他一时糊涂,抱着侥幸心理,一念之差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一失足成千古恨,不仅危害了社会,也给其家人带来很大的打击,使他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我想这是他的所有亲人,包括他自己所不愿看到的。虽然被告人不慎走向犯罪道路,但被告人年迈的双亲,年幼的子女,生病在家的妻子却是无罪的。审判长审判员,鉴于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和家人具体情况,也为给被告人陈凤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人陈凤君予以从轻处罚,使其早日能够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给这个面临崩溃的家庭一点希望。
上述意见,请合议庭给以充分重视,对被告人陈凤君予以从轻处罚。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李法志律师 刘新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