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扰乱市场秩序罪
知名北京刑事律师,刑辩律师为您解析扰乱市场秩序罪,擅长扰乱市场秩序罪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刑事法律咨询,提供会见、取保候审,出庭辩护等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陈焕然、云南大自然龙谷牧业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254   收藏[0]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刑终1255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焕然,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大专文化,户籍地为昭通市镇雄县,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原系云南大自然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8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宏飞、张栋,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云南大自然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329202070A,住所为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长征路**。法定代表人陈焕然。
诉讼代表人解存启,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住玉溪市红塔区云南大自然龙**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云南大自然龙**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陈焕然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作出(2019)云06刑初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云南大自然龙**业有限公司服判,未上诉。原审被告人陈焕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陈焕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单位云南大自然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系按威信县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要求于2014年12月29日在威信县核准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肉牛养殖、屠宰加工等,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陈焕然。2016年威信县政府实施脱贫攻坚养牛产业发展牛源采购项目(下称牛源采购项目),由政府补贴购牛发放给该县贫困户,并由县农业局负责实施。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陈焕然为使大自然公司能够中标,联系借用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兰坪滇源牧业有限公司资质,并安排其员工何某代表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安排公司股东唐某代表兰坪滇源牧业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最终云南大自然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599万元。2016年8月5日,威信县农业局与大自然公司签订了牛源采购合同书,合同书中明确质量标准每头牛保证体重在200千克以上,年龄在6个月以上,体质健康,但由大自然公司提供的牛发到贫困户手中养了数月后部分以四千至五千元不等价格售出。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云南大自然龙**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陈焕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焕然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事实正确,但原审对陈焕然量刑过重,陈焕然的串标行为没有带来损失,也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单位云南大自然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在2016年参加威信县政府扶贫攻坚养牛产业发展牛源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大自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焕然为使大自然公司中标,联系借用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兰坪滇源牧业有限公司资质,并安排其员工代表上述两家公司参与投标。后大自然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599万元,于2016年8月5日与威信县农业局签订了牛源采购合同等事实清楚,并有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确认的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招标文件、合同书、供牛协议,证人唐某、何某、邓某、王某、李某、罗某、陈某、毛某、杨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上诉人陈焕然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云南大自然龙**业有限公司及上诉人陈焕然在参与投标过程中,组织他人串通投标,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陈焕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陈焕然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对云南大自然龙**业有限公司的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但对被告人陈焕然量刑失当,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6刑初7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云南大自然龙**业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第二项中对被告人陈焕然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6刑初7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被告人陈焕然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焕然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子茂
审判员  黎昌荣
审判员  邓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君晶
书记员梁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