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8602刑初43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7月23日生。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翟立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制作伪造火车票的软件、空白火车票模板等作案工具,伪造火车票并在互联网上使用QQ号为1923159442,户名为“瓢务服务中心”的账号向他人出售。被告人王某某伪造火车票的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05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7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在其住处查获已经伪造成品的火车票4张,票面金额共计1,376元,同时查获电脑1台、制票机2台、打印机1台、空白火车票275张等制假工具,并依法予以扣押。2017年2月4日,公安机关从顺风快递公司截获由被告人王某某寄出的倒卖给他人伪造的2张火车票,票面金额分别为597元、463.5元。被告人王某某出售其伪造的部分火车票,获利共计7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伪造的票面金额为99.5元的1张火车票以30元倒卖给丁某。
2.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伪造的票面金额为497.5元的1张火车票以35元倒卖给朱某某。
3.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伪造的票面金额均为684元的2张火车票以80元倒卖给邹某某。
4.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伪造的票面金额均为933元的2张火车票以60元倒卖给吴某。
5.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伪造的票面金额均为209元的5张火车票以150元倒卖给袁某某。
6.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伪造的票面金额均为336.5元的2张火车票110元倒卖给杨某。
7.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伪造的票面金额分别为243元、244元、1065元的3张火车票以150倒卖给曹某某。
8.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伪造的票面金额分别为538.5元、128.5元的2张火车票以90元倒卖给郝某。
9.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伪造的票面金额为214元的1张火车票以30元倒卖给高某。
10.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伪造的票面金额为117.5元的1张火车票以30元倒卖给古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手机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等,证人丁某、朱某某、邹某某、吴某、袁某某、杨某、孙某某、曹某某、郝某、高某、古某某、顾某某、司某某等人的证言,伪造的火车票、快递运单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火车票,并倒卖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通过其亲属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五十五元,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查扣的电脑一台、制票机二台、打印机一台、空白火车票二百七十五张等制假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 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剑烨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