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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军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11月08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534   收藏[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刑终36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军军,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羁押,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花成凤,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2009年5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羁押,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军军、花成凤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于二Ο二〇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20)京010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军军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花成凤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军军、花成凤不服,以罚金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军军、花成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提讯过程中,本院明确告知了刘军军、花成凤其享有的辩护权,二人均表示不委托辩护人,也不需要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刘军军、花成凤并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军军、花成凤因服从原判,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军军、花成凤撤回上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漆爱君
审 判 员 杨子良
审 判 员 周 耀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曼
书 记 员 白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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