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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军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08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248   收藏[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1刑初1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军军,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羁押,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丹,北京哲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花成凤,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2009年5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羁押,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军、花成凤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东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军、花成凤及辩护人郭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19年12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培新街7号院218室内,被告人刘军军伙同花成凤利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伪造火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后通过在东城区北京站地区叫卖以及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方式,对外出售伪造的火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2019年12月14日,二被告人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火车票13858张(经鉴定,其中13778张系伪造;伪造的有票面信息的416张火车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39133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2078张(经鉴定,均系伪造)。涉案火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及电脑、打印机等物均已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军、花成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出具的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刘军军、花成凤的供述及花成凤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军军、花成凤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刘军军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本案部分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刘军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军、花成凤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数额较大;伪造、出售伪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分别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适用缓刑的建议不妥,此点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军军、花成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二被告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军军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花成凤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晓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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