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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海程、郑婕犯倒卖船票罪一案

时间:2020年11月0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126   收藏[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3刑初302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海程,男,1990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暂住厦门市湖里区。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犯倒卖船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英明、涂萍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婕,女,1976年7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暂住厦门市湖里区。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犯倒卖船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文福,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8)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程、郑婕犯倒卖船票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月初期间,被告人吴海程、郑婕在被告人吴海程注册经营的“自由行走的背包”淘宝网店上,销售厦门国际邮轮中心厦鼓码头至鼓浪屿三丘田码头、内厝澳码头的船票。其间,被告人吴海程主要负责为游客抢票、购票,被告人郑婕主要负责接受游客订单和相关客服工作。在游客通过上述淘宝网店下单后,被告人吴海程通过直接在厦门轮渡公司官网购买、或通过将提前囤积的船票退票后重新购买的方式订购船票,并将船票加价销售给游客。被告人吴海程、郑婕利用上述方式倒卖船票共计950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3302元。
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吴海程、郑婕在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三路301号505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用于倒卖船票的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2台、微星“NSI”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NUBIA”手机1部、“小辣椒”手机1部、“三星”手机2部、“iphone”5c手机1部。到案后,被告人吴海程、郑婕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吴海程、郑婕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下,同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海程、郑婕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海程、郑婕犯倒卖船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另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海程犯倒卖船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婕犯倒卖船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2台、微星“NSI”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NUBIA”手机1部、“小辣椒”手机1部、“三星”手机2部、“iphone”5c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董琪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施梓蕙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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