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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麟倒卖车票、船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0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20   收藏[0]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青8601刑初12号
公诉机关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杜麟,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住湟中县。2013年10月10日因犯倒卖车票罪被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倒卖车票被青藏铁路公安局西宁公安处取保候审。
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宁铁检公诉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麟犯倒卖车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启华、杨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杜麟在乌鲁木齐火车票代售点购买了2019年3月18日、20日西宁至拉萨Z9811次旅客列车卧铺车票99张,票面价值人民币50688元。并通过陈某联系,每张火车票加价人民币100元倒卖给了辽宁省大连市新彼岸旅行社有限公司,共计获利人民币9900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杜麟的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倒卖车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杜麟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一倍或两倍的罚金,适用缓刑。
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杜麟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案件线索来源情况说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购买车票人员实名和身份证号码名单、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记录、部分购买车票人员身份证和车票照片、前科材料;2.证人鲁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麟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火车票,扰乱票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麟归案至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麟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40000元、未交纳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刘艳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欢欢
书 记 员 孙 倩
附本案定罪量刑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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