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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京焰、刘贵林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49   收藏[0]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黔06刑初98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京焰,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布依族,大专文化,原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草原监理站站长。2016年3月3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嫣、翟军,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贵林,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汉族,大学文化,原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草原监理站副调研员。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勇,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京焰、刘贵林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在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桢、沈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刘贵林及辩护人李嫣、邓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罗京焰、刘贵林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及刘贵林受贿的事实
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下称“远程煤矿”)在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煤炭的露天开采,造成被确定为基本草原的兴仁县放马坪草原被严重毁坏。2013年7月,被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巡查发现后,在农业部和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下称“省农委”)等部门的督促检查下,远程煤矿被责令停工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3年8、9月份的一天,远程煤矿的股东高某委托宗某(已判刑)办理征占用兴仁县放马坪草原的相关手续,以便继续开采煤矿。宗某先后找到省农委草原监理站站长罗京焰、草原监理执法科负责人刘贵林咨询办理的相关程序和具体要求。为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宗某到刘贵林家中送给刘贵林24瓶飞天牌茅台酒。通过对远程煤矿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刘贵林发现材料中缺少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文件、草原现场查验等相关资料。于是刘贵林便向罗京焰汇报,罗京焰又将该情况向分管省农委草原监理站的总畜牧师龙某(另案处理)汇报,后龙某召集罗京焰、刘贵林等人对此事进行审查研究,形成文件《贵州省农委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用手续的审查意见》,该文件明确提出申报材料中缺少国家重点工程验证材料,不符合《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远程煤矿补充国家重点工程验证、征占草原现场查验等所缺的相关材料。
2014年1月的一天,省农委副主任黄某(另案处理)召集龙某、罗京焰到其办公室,授意两人用贵州省重点工程项目为远程煤矿办理放马坪草原征占用的手续,两人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此后罗京焰找到刘贵林,告知刘贵林为远程煤矿办理审批的手续一事省农委领导打过招呼,并要求刘贵林办理,刘贵林亦未提出反对意见。同月28日,远程煤矿被列为2014年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次日宗某找到刘贵林要求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刘贵林明知远程煤矿不属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不符合审批条件,但由于此前有罗京焰的口头安排及其本人已收受了宗某的财物,仍给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并将相关文件拿给罗京焰审阅。罗京焰明知不符合审批条件,仍安排刘贵林拟稿并予以核稿,最后交由龙某签发了《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办理征用草原的批复》文件,同意远程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征用放马坪农场基本草原67.64公顷(折合1014.6亩)。宗某拿到同意远程煤矿征用草原的批复文件后,为了感谢刘贵林的帮忙在其办公室送了价值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购物卡。201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刘贵林又收受宗某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经鉴定,刘贵林收受的24瓶茅台酒的价值为36456元。贵州省兴仁县放马坪农场因兴仁县远程煤矿露天开采煤炭,造成部分草原植被毁坏,被毁坏的草原总面积为2350亩,应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5170000元,其中贵州省农委批复面积1014.6亩,在批复范围内实际开采面积984.6亩,应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2166120元;没有批复前毁坏草原面积431.46亩,应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949212元。
二、罗京焰受贿的事实
(一)2014-2015年,罗京焰利用担任贵州省农委草原监理站站长的职务之便,为林某2所经营的贵州绿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为该公司所实施的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分三次收受林某2所送共计55000元。
(二)2014-2015年,罗京焰利用担任贵州省农委草原监理站站长的职务之便,为谢某所经营的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于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省农委的办公室收受谢某现金6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罗京焰、刘贵林的供述,证人高某、宗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罗京焰、刘贵林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草原征占用行政审批职权,非法批准占用草原1014.6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追究刑事责任。罗京焰、刘贵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他人财物61000元、61456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京焰当庭认罪,辩称非法批准土地是受领导的安排,希望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罗京焰不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具有自首,全额退赃,建议对罗京焰的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贵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非法批准土地是受领导的安排。辩护人提出刘贵林不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具有自首,主动退赃情节,茅台酒价格鉴定程序违法,请求对刘贵林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罗京焰、刘贵林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及刘贵林受贿的事实
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在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煤炭露天开采,造成被确定为基本草原的兴仁县放马坪草原被严重毁坏。2013年7月,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巡查发现后,在农业部和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等部门的督促检查下,远程煤矿被责令停工并被行政处罚。
2013年8、9月的一天,为使远程煤矿能继续开工,股东高某委托宗某办理征占用兴仁县放马坪草原的相关手续。宗某先后找到时任省农委草原监理站站长罗京焰、草原监理执法科负责人刘贵林咨询办理的相关程序和具体要求。同年12月初的一天,为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宗某到刘贵林家中送了24瓶飞天牌茅台酒。刘贵林对远程煤矿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发现材料中缺少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文件、草原现场查验等相关资料。刘贵林向罗京焰汇报后,罗京焰将该情况向时任省农委分管草原监理站的总畜牧师龙某(另案处理)汇报。后龙某召集罗京焰、刘贵林等人对此事进行审查研究,形成《贵州省农委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用手续的审查意见》,明确提出申报材料中缺少国家重点工程验证材料,不符合《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远程煤矿补充国家重点工程验证、征占草原现场查验等所缺的相关材料。
2014年1月的一天,时任省农委副主任的黄某(另案处理)召集龙某、罗京焰到其办公室,授意两人用贵州省重点工程项目为远程煤矿办理放马坪草原征占用的手续,两人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此后罗京焰找到刘贵林,告知远程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事有领导打过招呼,并要求刘贵林办理,刘贵林亦未提出反对意见。1月28日,远程煤矿被列为2014年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次日,宗某找到刘贵林要求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刘贵林明知远程煤矿不属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不符合审批条件,因罗京焰的安排及其本人已收受宗某的财物,仍给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并将相关文件拿给罗京焰审阅。罗京焰因黄某的安排和授意,明知不符合审批条件,仍安排刘贵林拟稿,并予以核稿后交由龙某签发了《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办理征用草原的批复》文件,同意远程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征用放马坪农场基本草原67.64公顷(折合1014.6亩)。宗某拿到该批复文件后,为表示感谢送给刘贵林20000元购物卡。201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刘贵林再次收受宗某5000元购物卡。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远程煤矿露天开采煤炭,造成部分草原植被毁坏,被毁坏的草原总面积为2350亩,应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5170000元,其中贵州省农委批复面积1014.6亩,在批复范围内实际开采面积984.6亩,应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2166120元;没有批复前毁坏草原面积431.46亩,应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949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批准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载明本案指定管辖及立案情况。
2、拘留证、逮捕证及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罗京焰、刘贵林的个人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种类。
3、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关于贵州省饲草饲料工作站加挂贵州省草原监理站以及有关事项的批复、关于贵州省渔业局等4个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省编办发【2012】278号),载明贵州省草原监理站的性质及业务范围。
4、中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党组文件(黔农党任【2014】8号)、贵州省草原监理站岗位目标责任制文件、贵州省草原监理站文件(黔农草通【2015】1号),载明罗京焰、刘贵林的任职及职责情况。
5、远程煤矿工商营业执照,载明远程煤矿营业场所位于兴仁县下山镇,负责人是林某1,经营范围为煤矿的开采和销售。
6、农业部关于贵州省兴仁县远程煤矿非法破坏草原案件的处理意见(2013年9月29日)、贵州省农委关于转发《农牧草编函[2013]173号的通知》(2013年11月13日),载明黔西南州兴仁县远程煤矿露天开采煤炭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问题。农业部提出以下要求:(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远程煤矿的行为已明显涉嫌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强化对远程煤矿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草原植被的监督。
7、贵州省农委关于贵州省兴仁县远程煤矿非法破坏草原查处情况向农业部报告的查处情况,载明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财物(煤炭)2.6万吨。同意折合人民币260万元予以上缴;(2)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3)责令该企业在2013年9月10日完成植被恢复工作。关于涉嫌犯罪的问题,2013年8月27日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政府立即组织公安、农业等部门领导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探讨案件移交事宜。在当晚审查会上,公安局到会领导认为:远程煤矿持有省级多厅(局)的许可手续(或批准露天采矿的文件),刑侦立案的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县农业局案件移送请求被驳回。
8、贵州省农委关于贵州省兴仁县远程煤矿非法破坏草原案件处理情况的报告、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建设非法破坏草原案件的情况说明,载明认为远程煤矿之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之规定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目前,不能立案侦查。
9、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在放马坪片区非法侵占破坏基本草原查处情况的报告、关于报送兴仁县远程煤矿在放马坪片区非法侵占破坏基本草原处罚情况的通知、黔西南州畜竹水产局关于兴仁县远程露天煤矿在放马坪片区非法开挖草原造成植被严重破坏情况的汇报、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汇报材料、关于兴仁县远程露天煤矿存放马坪片区非法侵占破坏基本草原有关情况的复函,载明远程煤矿被发现非法侵占草原后,农委、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兴仁县农业局、兴仁县人民政府等单位对其的查处情况,最终予以行政处罚,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10、关于申办草原使用许可相关手续的申请,载明远程煤矿向兴仁县农业局提出办理草原使用许可手续的申请。
11、兴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征用草原面积的说明,载明兴仁县远程煤矿因采矿生产,需使用草地67.64公顷经兴仁县国土资源局实地勘察,与图纸坐标相符。
12、兴仁县农业局关于对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用使用手续初审意见的报告,载明(1)拟申请面积为67.64公顷,经国土部门审核,与实际勘查面积及图纸坐标相符;(2)通过业主委托贵州省农科院评审的《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的各项内容;(3)草原征用使用申请的常规材料齐全、真实;(4)同意远程煤矿在国土部门核定的坐标图范围内征用使用草原。鉴于远程煤矿申请征用使用草原的面积已超过县级审批权限,特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13、兴仁县农业局关于呈报远程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征占用草原办理相关手续的报告,载明兴仁县农业局同意远程煤矿征占用草原之后,向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报告。
14、贵州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会议纪要,载明省政府召开会议,其中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的为扩建,从15万吨/年扩建为30万吨/年,经鉴定不突出,采用露天开采。
15、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对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扩建)开采方案设计的批复,载明同意远程煤矿从15万吨/年扩建为30万吨/年,采用露天开采。
16、贵州省环保厅关于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30万T/A(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载明贵州省环保厅原则同意远程煤矿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等进行建设。但是要求做好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明确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工作由兴仁县环保局负责。
17、省国土资源厅黔国土资耕保函[2012]215号文件(关于对审核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结论审核备案的通知2012年12月24日)、省水利厅黔水保函[2012])252号文件(关于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扩建)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2012年12月25日)、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州环执函〔2013〕03号文件(关于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30万t/a(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2013年1月22日)、兴仁县环保局文件关于远程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征占用草原办理相关手续对所在地生态环境影响情况的说明(2013年10月19日),载明兴仁县环保局在以上三个文件的基础上评估出远程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建设及露天开采煤矿对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向省农委报告。
18、征用使用草原补充协议,载明兴仁县农业局与远程煤矿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征用使用草原补偿协议。远程煤矿征用草原的使用期限为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止,征用人工菜地55亩,天然草地959.6亩,共计补偿人民币54855元。
19、兴仁县农业局关于对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用使用手续初步评审意见的报告,载明(1)拟申请面积为67.64公顷,经国土部门审核,与实际勘查面积及图纸坐标相符;(2)通过业主委托贵州省农科院评审的《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的各项内容;(3)草原征用使用申请的常规材料齐全、真实;(4)同意远程煤矿在国土部门核定的坐标图范围内征用使用草原。鉴于远程煤矿申请征用使用草原的面积已超过县级审批权限,特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20、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关于远程露天煤矿开采项目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需对有关规定作出说明的函,载明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同意兴仁县农业局的初步评审意见,并转报省农委。省农委审核后,要求补充出具“对是否符合州、县两级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作出正面回复”的意见。
21、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州畜牧水产局关于远程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需对有关规定作出说明的函的情况说明,载明兴仁县人民政府向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要求说明的情况如下:(1)根据贵州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2012]第5次会议纪要,贵州省能源局黔能源煤炭[2012]229号文件,远程煤矿露天开采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远程煤矿征占用草原符合兴仁县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拟使用面积67.64公顷,占用年限为2年;(3)远程煤矿占用的草原,对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2、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关于转报《兴仁县农业局对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用使用手续初步评价报告》的报告,载明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同意兴仁县农业局的初步评审意见。于2013年10月12日转报省农委。
23、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关于转发《贵州省农委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用手续的审查意见》的通知、关于转报“兴仁县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材料的报告,载明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将贵州省农委《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用手续的审查意见》(黔农委函[2013]124号)文件转发给兴仁县农业局,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进行现场查验;(2)告知申报企业及时完善《征占用草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清单》中要求的相关申报手续,严格监督企业不能拆分草原重复申报征用。企业相关申报草原征用手续完备后,请按《征占用草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清单》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再行文报我局审查后上报。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2014年1月3日将落实情况上报省农委。
24、基本草原所有权证、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兴仁县放马坪草原所有权人及使用权单位的情况报告,载明仁草证字〔放马坪〕第1号确定放马坪草原为基本草原,该草场所有权人为放马坪农场,权属性质为国有。
25、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用手续的审查意见黔农委函【2013】124号文件,载明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对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呈报的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意见如下:(1)缺乏国家重点工程验证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请申报企业及时补办。(2)未组织开展征占草原现场查验。(3)鉴于无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请参照与黔西南州相邻的“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93号)”文件,制足相关征用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4)兴仁县农业局要督促企业交纳并收取相关费用。草原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兴仁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包括:草原植被恢复、石漠化草原改良和治理、人工草地建设、草原调查规划、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支出。(5)应告知申报企业及时完善附件中要求的相关申报手续,严格监督企业不能拆分草原面积重复申报征用。(注:拟稿人为刘贵林,核稿人为罗京焰。)
26、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兴仁县农业局《关于兴仁县草原植被恢复收费标准暂行的请示》的批复、兴仁县农业局关于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的说明、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支付凭据复印件一份,载明同意根据《贵州省农委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用手续的审查意见》(黔农委函[2013]79号),参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93号)文件,对远程煤矿开采导致的放马坪植被损害恢复费按照2200元每亩收取,远程煤矿要将需缴纳的植被恢复费存入县财政专户。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于2013年12月30日,已将拟征用草原67.64公顷所应缴纳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每亩2200元计算)人民币共贰佰贰拾叁万贰仟壹佰贰拾元(¥2232120.00元)缴纳并存入兴仁县财政专户。
27、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载明兴仁县发改局、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对远程煤矿征占用草原的现场进行查验,共征占面积为67.64公顷,天然草原63.974公顷,人工草地3.666公顷,折合1014.6亩。
28、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草原植被恢复方案,载明远程煤矿委托贵州省草业研究所为其编制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29、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下达2014年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名单及推进计划的通知,载明兴仁县远程煤矿露天开采项目被确定为2014年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之一。
30、草原征占用申请表,载明远程煤矿申请使用放马坪草原的使用权,其中罗京焰签署的意见是:申报材料经审核齐全、真实,符合黔农委【2014】124号文件要求,达到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矿藏类项目征收草原条件,拟同意申请(由刘贵林代拟)。龙某签署的意见是:申报材料齐全、真实,符合黔农委【2014】124号文件要求,符合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矿藏类项目征收草原条件,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31、贵州省农委黔农函【2014】15号贵州省农委关于兴仁县远程煤矿办理征用草原的批复、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黔)草原征用使用许字(2014)第0001号,载明批复如下:(1)报送材料已经符合黔农委函[2013]124号的要求,申报材料经审核齐全、真实。申报企业补办了国家重点工程验证材料,黔西南州对征占草原现场查验并填写了《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和签署查验意见,兴仁县农业局制定相关征用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企业按要求预交草原植被恢复费2232120元到兴仁县农业局的财政专户。(2)兴仁县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符合第五条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的要求。(3)同意兴仁县远程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征用使用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下山镇放马坪农场草原67.64公顷(折合1014.6亩)。审核同意书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经审核,同意兴仁县远程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征用使用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下山镇放马坪农场草原67.64公顷(折合1014.6亩)。(拟稿人为刘贵林,核稿人为罗京焰。)
32、委托鉴定书、鉴定聘请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牧林司法鉴定中心《新农林牧鉴字[2016]第03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鉴定意见:经鉴定,贵州省兴仁县放马坪农场因兴仁县远程煤矿露天开采煤炭,造成部分草原植被毁坏,被毁坏的草原总面积为2350亩,应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5170000元,其中贵州省农委批复面积1014.6亩,在批复范围内实际开采面积984.6亩,应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2166120元;没有批复前毁坏草原面积431.46亩,应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949212元。
33、查封扣押清单、扣押现场照片,载明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周某1处扣押两箱茅台酒。
34、兴仁县环保局关于对远程煤矿环境监管情况报告,载明兴仁县环保局五次对远程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其中2015年3月17日接到兴仁县和坝组村民来电反映,于是于次日进行调查,发现正在对矸石进行自燃处理。2015年4月28日接到州信访局投诉人反应远程煤矿大气污染,影响大气环境,后作出对远程煤矿停产整治措施。5月28日、6月29日均发现污染环境的相关行动。
35、兴仁县环保局关于远程煤矿未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
制度的报告,载明远程煤矿未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按环评要求落实治理措施。
36、贵州省环保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对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件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载明远程煤矿被列为十件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案件之一。
37、厂头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对兴仁县远程煤矿矸石自燃产生的烟雾以及有毒害气体造成周边林木损害的请求报告、远程煤矿关于厂头村群众土地污染补偿协调会的相关情况,载明远程煤矿矸石自燃产生的烟雾以及有毒害气体给村民的身体和财产带来了很大的损害,远程煤矿进行赔偿的情况。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刘贵林的供述,2013年7、8月份,国家农业部畜牧司领导到兴仁县放马坪草场调研,发现兴仁县远程露天煤矿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大面积破坏放马坪草原,要求省农委和黔西南畜牧局对远程露天煤矿非法破坏草原一案进行处理。黔西南州畜牧局责成兴仁县农业局进行调查、处理。兴仁县农业局对远程煤矿破坏草原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下发了停工通知,责令远程露天煤矿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但是远程露天煤矿并没有真正停工。兴仁县农业局通过省农委将该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农业部,国家农业部以畜牧司的名义来函要求对远程露天煤矿非法破坏放马坪草原的行为进行处理,追究远程煤矿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责成省农委进行督导。省农委接到农业部的来函后将来函进行转发,要求黔西南州畜牧局和兴仁县农业局对远程露天煤矿非法破坏草原一案立案查处,追究远程煤矿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后来,兴仁县农业局对远程煤矿罚款和责成远程露天煤矿对已经破坏的放马坪草原植被进行恢复。2013年12月中上旬的一天,罗京焰说,远程露天煤矿非法破坏草原一案查不下去了,压力大,委里面同意了为兴仁县远程露天煤矿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让我尽快把远程露天煤矿征占用放马坪草原的方案做出来。具体内容是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制作征占用方案,即申报材料需要:(1)国家重点工程项目;(2)植被恢复方案和草原征占用植被恢复费票据;(3)现场勘验检查相关材料;(4)环境评估报告和县、州逐级申报材料等。远程露天煤矿申办了67.64公顷的草地。我按照罗京焰的要求开展了前期收集整理工作。在方案做好之前的一个周末,宗某打电话想来我家中咨询远程露天煤矿的草原征占用需要哪些程序和手续。第二天晚上,宗某来家咨询远程煤矿征占用草原需要哪些程序和手续。我告诉他来省农委我的办公室,具体需要什么我一并跟他说。第三天早上九点,宗某搬了两箱茅台酒放在我家门口后走了。酒是普通的飞天茅台,每箱12瓶。过后不到一个星期,宗某来我办公室后,我告诉他只有国家重点工程才能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宗某走之前我拿了一份征占用草原申报材料清单给他。不久后,宗某拿了些申报材料给我们草原监理站,我们对他拿来的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缺少国家重点工程材料和草原植被恢复费用以及缺少草原现场勘验等材料。宗某请我尽快制定相关的指导意见,确定收费标准,尽快推进办理远程煤矿征占用放马坪草原手续进程。通过审核远程露天煤矿申报征占用草原材料后,我拟制了《兴仁县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审查意见》(省农委函[2013]124号),经省农委总畜牧师龙某同意下发。2013年底,远程煤矿征占用草原申报材料基本齐全了,但是没有国家重点工程的批复文件,所以省农委一直没有对兴仁县远程煤矿征占用草原进行批复、发证。2014年1月29日,宗某打电话说远程煤矿已经拿到了重点工程项目的批复文件,麻烦我赶快给他办理远程煤矿征占用草原的批复文件。他把批复文件拿我,远程煤矿仅是贵州省重点工程文件,不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依照法律规定是不能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但我没有提出异议。后我带宗某到罗京焰的办公室,给罗京焰看了这个文件,罗京焰看后当时也没有提出什么意见,安排我拟制了关于远程煤矿办理征占用草原的申请表,叫我将该申请表上应由罗京焰签署意见那一栏里的意见写好,后交给罗京焰签字。签好后我去找分管领导龙某,给龙某讲远程煤矿申请征占用草原的材料已经齐了,后龙某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后下发。正式的批文盖章后,我拿了一份批复文件给宗某。宗某走后约一个小时,他又回到了我的办公室,对我说多谢我帮忙,并拿了一个信封放在我办公室的抽屉里面。信封里有20张贵阳市星力百货的共计2万元钱的购物卡。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宗某又送了5千元的星力百货购物卡给我,为了感谢我,同时为了联络感情。
2、罗京焰的供述,2013年6、7月,国家农业部到兴仁县检查工作,发现放马坪草原被远程煤矿非法破坏。农业部要求对远程煤矿的破坏行为进行查处,最后兴仁县农业局依法对远程煤矿的破坏行为进行了罚款2万元、并没收非法所得260余万元,兴仁县农业局将查处行为报省农委。
2013年10月,省农委向安霞带宗某来我办公室,对我介绍说是她丈夫的朋友,来咨询办理远程煤矿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我说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由我们站草原执法监测科的刘贵林负责,并带着向安霞和宗某一起到刘贵林的办公室,让刘贵林对他们介绍下如何办理。过了一段时间后,宗某又到我的办公室来找我,我叫他还是去找刘贵林。宗某找到刘贵林后,刘贵林为他出了一份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需要材料的清单。2013年12月,刘贵林对宗某带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宗某的申办草原征占用的材料老是不全,刘贵林给我汇报情况,我又将情况给当时的省农委总畜牧师龙某汇报。龙某召集我、刘贵林、赵某贵等对远程煤矿申报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资料进行研究,还咨询了农委法规处王则邦,并出台了124号文件审查意见,对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材料要求符合:(1)取得国家重点工程文件;(2)要现场勘验资料、预交草原植被恢复费;(3)不能分撤报批;(4)草原植被恢复方案;(5)环评报告等。
2014年元月初的时候,宗某找到我,说省人大已通过远程煤矿为重点工程了,请我们尽快办理手续。2014年元月中旬,黄某打电话叫我和龙某到他办公室,说省发改委袁主任打电话过来,要求对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进行关照,当时我和龙某都没有反对。2014年元月29日上午,宗某拿着省发改委批复的省重点工程文件找到我,要求帮他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我看了宗某拿来的省重点工程文件后,我叫他去找刘贵林。宗某走后,我去给黄某汇报,省政府同意远程煤矿为重点工程,正式批文已下了,黄某对我讲既然省政府已经将重点工程批文下了,其他条件已具备,就尽快办。我回办公室不久,刘贵林带着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用手续的资料卷宗来我办公室,讲手续已经齐了。我又问省政府批复的省重点工程项目算不算国家重点工程,刘贵林说应该是。我说那去找龙某总畜牧师商量。刘贵林汇报后,龙某问其他手续齐全了没有,刘贵林说已齐了。龙某说手续已齐,就尽快办。当天11时许,刘贵林拿着关于办理远程煤矿草原征用的审批意见和审批表到我办公室。我考虑有省重点工程的批文,又有黄某领导打招呼,就在审批表审查栏上签上我的名字,同时也在公文汇签上签了字。后刘贵林去找龙某签批和走程序去了。
(三)证人证言
1、宗某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我二哥宗卫权的女朋友谢亦凤说,她朋友高某在贵州买了一个煤矿,要办理相关手续,问我有门路没有,我说可以想办法。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高某找到我说远程煤矿破坏了放马坪草原,国家农业部、省农委等部门要求处理,让我了解一下相关情况。远程煤矿因为不办理征占草原的手续就不能开采,高某让我在省农委找关系,把远程煤矿征占草原的手续办下来。我先到省农委找到罗京焰,问他办理草原征占的相关手续程序,罗京焰让我去找草原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刘贵林,刘贵林告诉我工程建设一般不占用草地或少占草地,省重点工程除外,省农委可以办理70公顷以下草原征占手续。咨询刘贵林后,我打电话告诉高某,把从刘贵林那里了解到的情况给高某说了。我让高某逐级申报草原征占资料,安排人员对周边省份的草原征占用收费标准进行了收集交给刘贵林。刘贵林收到收费标准后,一直没有下发指导意见到兴仁县农业局,兴仁县农业局无法进行收费。为了推进办理手续的进程,我找人帮忙让省农委下发了收费标准。但刘贵林说申报材料还差一个“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批文,罗京焰说省发改委在管这个事情,他叫我去找省发改委搞这个批文。2014年初,快要过春节期间,省发改委下文将远程煤矿列入了2014年贵州省重大工程项目。后我到省农委找到刘贵林办理了远程煤矿的征占手续。
2013年12月初,我去刘贵林家里咨询好办理远程煤矿征占用草原的程序后的第二天早上,我问明了他家具体的住处后,我带了两箱茅台酒去到刘贵林家,我说这是一点小心意,刘贵林没说什么,我把这两箱茅台酒放在他家里走了。在省农委草原监理站同意远程煤矿征占草原批复的当天,我给了刘贵林2万元星力百货商场购物卡。我送刘贵林这两万元购物卡,因为刘贵林是具体办理远程煤矿草原征占手续的人,在他的关照帮助下,远程煤矿征占用草原手续顺利办下来了,我为了感谢他的关照帮助。2015年春节前几天,我在刘贵林的办公室送了他1万元的购物卡。
2、黄某的证言,2013年7月,远程煤矿因非法破坏兴仁县放马坪草原,被农业部的人发现,后省农委责成黔西南畜牧局和兴仁县农业局依法对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查处。2013年8月的一天,宗某来我办公室说想打听远程煤矿的事情,我叫他和草地站的具体联系。后黔西南州政府和兴仁县政府的人来说远程煤矿是当地政府重视的企业,希望逐块进行开采和恢复,我听后觉得可行,就要他们尽快将材料报到省农委办理。但我给他们提出两个硬指标:一是远程煤矿必须取得国家重点工程的恢复文件;二是每次审批的面积不得超过70公顷。10月的一天下午,我接到省发改委副主任袁家榆的电话,他说省里面只能办省重点工程项目,问我能不能办?我听后说可以。2013年底、2014年初的一天,我召集龙某、罗京焰商量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事情我给他们说远程煤矿的事情关心的领导多,能照顾的要尽量照顾,要注意协调关系,省发改委的重点项目批了后就给人家办。他们听后都答应说好,等煤矿报上来就给他办。2014年元月底的一天,罗京焰来我的办公室说远程煤矿已经取得省发改委的重点工程批复,其他材料也已经齐了。我说齐了就尽快办,罗京焰说好的。第二天省农委就下发了批文。
3、龙某的证言,2013年7、8月份,农业部的领导到兴仁县放马坪草场调研,发现该煤矿有未经批准破坏草原的情况。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省草原监理站站长罗京焰来我的办公室汇报兴仁县远程煤矿来省农委申请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我告诉他们,让他们查阅相关规定,如果能办,就把相关的资料告知远程煤矿。罗京焰说他会让刘贵林把办理的程序和需要的材料告知远程煤矿。10月份的一天,黄某让我到他的办公室开会,罗京焰汇报了远程煤矿申报草原征占用的相关事情。黄某听后说远程煤矿把材料交上来后,草原监理站要及时审查材料,该办的给人家办,不完善的材料及时帮助完善。会上大家表态会按照黄某副主任的意见把事情落实好。罗京焰和刘贵林曾来我办公室给我汇报远程煤矿缺少国家重点项目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才能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2013年12月份的一天,黄某把我和罗京焰叫到办公室,说有省发改委的领导打招呼,把远程煤矿当做省重点项目进行申报,可以考虑用省重点项目办理相关手续。2014年1月底临近春节的前一天,罗京焰和刘贵林将远程煤矿的全部资料拿到我办公室,他们汇报说资料已经齐了,是不是可以下发批复同意。我叫他们审核材料,他们说都是符合办理条件的。随后,拟好相关的批复后,我就签字同意批复文件了。
4、高某的证言,2013年7月,因为我们远程露天煤矿没有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被兴仁县农业局责令停工了。我们委托宗某帮我们远程露天煤矿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2014年2月,宗某为我们远程露天煤矿把草原征占用手续办理下来了。我们远程露天煤矿前后总共拿了大概1900万元给宗某。贵州省农委审批下来的草原面积是67.64公顷。
5、林某1的证言,远程煤矿主要是由高某和陈由义在管,远程煤矿的草原征占用许可手续主要是高某在外面协调关系,具体情况,只有高某知道,高某去公司报了500万元的账,说是处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整体花费,高某说主要去找宗某办的事情。
6、瓦庆荣的证言,2013年8、9月份,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的来了个领导,去兴仁县放马坪草场检查工作时发现放马坪草场存在煤矿露天开采破坏草原的情况,口头要求我们农委立即查处。我们农委派了一个草原监理站的领导去核查,核实后发现确实存在破坏草原的情况,我们要求远程露天煤矿立即停止破坏行为。因为破坏的面积有点大,我就以农委的名义发文要求兴仁农业局向公安局报案、立案查处。兴仁县复函给我们说针对远程露天煤矿破坏放马坪草场案,当地公安不予立案的情况。我们农委根据这个复函情况要求兴仁县农业部门对远程煤矿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和要求缴纳恢复植被费用。后兴仁县农业局层层上报要求给远程露天煤矿办理相关手续,申报材料报上来后,由省农委草原监理站的刘贵林负责材料审查,审查后,发现远程煤矿申报的材料主要缺少国家重点工程验证等材料。后龙某在他办公室,召集我、罗京焰、刘贵林、赵某贵商谈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缺少材料问题,最终大家形成意见:一是远程煤矿缺乏国家重点工程文件;二是未进行草原现场查验;三是明确收费标准要参照云南省收费标准;四是不能进行拆分申报。并以黔农委函(2013)124号文件下发。我们告知远程露天煤矿不予办理,要补齐黔农委函(2013)124要求的相关材料才能办理。2014年1月,草原监理站为远程露天煤矿办理了草原征占用手续。远程露天煤矿提交的材料中,只有贵州省重点工程的批文,是贵州省重点工程,并不是国家重点工程,贵州省草原监理站最后为远程露天煤矿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罗京焰、龙某他们是基于什么原因帮远程露天煤矿办理了草原征占用手续,我不清楚。
7、王某1的证言,2013年8、9月,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的张处长来我们贵州进行草原调研,发现放马坪草场存在煤矿露天开采破坏草原的情况,张处长要求我们农委督查这个事情。张处长回到农业部后,以国家农业部的名义给我们贵州省农委下发了一个通知,要求我们农委对放马坪草场存在破坏草原的事情进行查处。我们接到这个通知后,以贵州省农委的名义把农业部下发的这个督查案件通知转发给黔西南州畜牧局和兴仁县农业局,要求兴仁农业局向公安局报案。我们站里面的工作人员去黔西南州亲自督查过这个案子,罗京焰站长和刘贵林下去督查过几次。但黔西南州公安局说这个案子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没予以立案。由兴仁县农业局对远程露天煤矿作了行政处罚,罚了200多万元钱,并要求远程露天煤矿恢复已破坏的草原植被。随后远程露天煤矿来申报草原征占用行政审批手续。
2013年9月底、10月初,远程露天煤矿来我们草原监理站申报草原征占用手续。宗某来我们草原监理站具体是找的草原监理执法科的刘贵林办理,但宗某报来的申报材料不齐全,叫他回去补材料后再申报,但宗某第二次上报来的材料还是不齐全,缺少征占用草原的现场勘查和国家重点工程材料等材料。因此,刘贵林向我和罗京焰汇报后,我和罗京焰、刘贵林商量,形成了一个批复文件,让远程露天煤矿按这个批复文件把申报材料补齐。
8、王某2的证言,为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是草原监理站的工作。但是在办理过程中,由于远程煤矿申报的材料不齐全,省农委分管草原监理站的总畜牧师龙某召集草原监理站的罗京焰、刘贵林、委畜牧局的瓦庆荣、委草原处赵某贵一起商讨审批缺少材料问题,最终大家形成意见,一是远程煤矿缺乏国家重点工程文件;二是未进行草原现场查验;三是明确收费标准要参照云南省收费标准;四是不能进行拆分申报;并以黔农委函(2013)124号文件下发。会后,刘贵林将黔农委函(2013)124号文件初稿拟写好了,并到我办公室拿给我看,我看后就在文稿签上签了我的名字。后来我听说,草原监理站为远程煤矿办理了草原征占用手续。我之所以去开会主要就是远程煤矿申报的材料不齐全,召集一起商量如何要求企业补齐材料,由于我是委法规处处长,请我去参加,主要是想让我去给他们把把关。会上形成的意见我是赞成的,我要求他们在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过程中一定要依法、依规。
9、周某1的证言,2013年12月的一天早上,有一个人找我老公刘贵林,这个人搬了两箱茅台酒到我家门口走了。我问刘贵林是什么人,他说可能是煤矿上的人。两箱茅台酒总共有24瓶。2015年11月21日,刘贵林跟我说,这个煤矿还送了2万元钱的购物卡给他。
10、杨某(系黔西南兴仁县人大代表)的证言,放马坪草原是国有基本草原,是非常重要的生态资源,具有很大的生态价值,因为远程煤矿的开采,造成草原的严重破坏,对草原的破坏可以用千疮百孔来形容,并且恢复难度非常之大,成本很高。放马坪草原被严重破坏,让人看到以后非常痛心,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11、颜某(系兴仁县下山镇党委书记)的证言,放马坪草原被远程煤矿破坏非常严重,造成了一下影响:第一是对生态的破坏,造成了草原、林木以及群众农作物的大面积死亡,引起群众的极大不满,村民多次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造成不稳定因素,只是由于党委、政府开展了很多工作,才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第二是对旅游资源的破坏,放马坪草原被黔西南州政府命名为“金州十八景”,但是由于远程煤矿的破坏,对景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第三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很多领导以及群众对草原被破坏一事,都感到非常可惜和痛心,人民群众很有意见。
12、肖某(系兴仁县环保局局长)的证言,载明远程煤矿对放马坪草原的破坏,一是造成了开采区域植被的大量损毁,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二是该矿因露天开采导致煤鉛石自燃、粉尘排放等问题,造成大气污染,三是因为露天开采,无法收集处理生产污水,造成水土污染。所以当地群反应强烈,上访至省环保厅、州环保局,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多次挂牌督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现该煤矿已经停工,兴仁县环保局正在研究放马坪草原的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仅治理煤鉛石自燃和水污染方面的问题就需要2329万元,而要完全恢复,需要的资金量更大。
13、方某(系黔西南州人大代表)的证言,放马坪草原因为远程煤矿露天开采煤矿,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首先是对生态的破坏和环境污染,矿区植被大面积被破坏,同时露天开采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地污染,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另外,在人大和政协的会议中,有人也提出放马坪草原被破坏一事,干部和群众多放马坪草原都和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治理期待很高,但是由于破坏程度大,恢复难度高,需要的资金也多。在对旅游资源方面,放马坪草原是“金州十八景”之一,游客到放马坪草原看到草原被破坏得千疮百孔,纷纷感到惋惜和愤慨。
14、梁某1(系兴仁县人大代表)的证言,远程煤矿破坏放马坪草原一事,在社会上影响比较大,一是植被被损坏,并且生态恢复难度大;二是对当地否认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人民群众意见大;三是引起当地老百姓的不满,群众反映强烈,并到党委和政府反映诉求,造成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四是造成了放马坪草原旅游资源的健康发展;五是因为放马坪草原被严重破坏,兴仁县的一些干部受到了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给全县的干部队伍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程序合法,证据间所证事实能相互印证吻合,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予以确认。
二、罗京焰犯受贿的事实
(一)2014年至2015年,罗京焰利用担任贵州省农委草原监理站站长的职务之便,为林某2所经营的贵州绿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实施的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分三次收受林某2所送共计55000元。具体为:
1、2014年8月的一天,在贵阳市金龙宾馆收受林某2现金5000元。
2、2014年11月的一天,在思南最佳美洲乌江酒店收受林某2现金30000元。
3、2015年11月的一天,在思南县城“徐氏羊肉馆”饭后返回途中,收受林某2现金20000元。
(二)2014年至2015年,罗京焰利用职务之便,为谢某所经营的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谋取利益。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省农委的办公室收受谢某现金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2014年关于能繁母牛繁殖场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载明(1)主要文件有省农委关于组织申报贵州省2014年能繁母牛繁殖场建设项目的通知及其项目实施方案,下文时间为2014年7月7日。(2)关于成立贵州省2014年能繁母牛繁殖场建设项目竞争立项评议工作组的通知,该通知显示罗京焰作为专家组的成员之一。文件下发时间为2014年6月26日。(3)2014年能繁母牛繁殖场建设项目专家评分表显示贵州省思南绿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平均分为80.57分。(4)关于对贵州省2014年能繁母牛繁殖场建设项目竞争立项入围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通知。核查时间为2014年7月1日-7月4日。其中铜仁的核查组成员为:廖某、申某、周某2。罗京焰为遵义组的小组长。铜仁入围申报的单位有松桃梵净山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思南绿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5)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其中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思南县、德江县各获得300万元的奖励资金,一共900万元。
2、2014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相关材料,载明(1)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于2014年7月15日下发。(2)贵州省农委关于2014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填报日期为2014年10月12日。其中罗京焰为该专项领导小组的成员。
3、2015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相关材料,载明(1)贵州省农委和财政厅关于2015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下发时间为2015年8月5日。其中铜仁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绿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再次被选为2015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实施主体之一。(2)贵州省农委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贵州省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实施主体考察工作的通知,确定了现场考察组的名单,其中铜仁组主要由王某1和梁某2负责。罗京焰主要负责黔西南和安顺市。文件下发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3)关于贵州省2015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实施主体名单的公示,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其中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绿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选为实施主体名单。罗京焰在上面签字并写有:情况属实,同意公示的字样。
4、思南县畜牧局信息两篇,载明(1)第2期信息显示2015年1月14日罗京焰、张某2、王应某思南县督查和指导2014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推进行动项目实施情况。(2)第55期信息显示2015年11月26日罗京焰等来思南县对2014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推进行动项目进行验收。
5、贵州省财政厅、农委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4年畜牧发展(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扶持资金的通知,载明(1)中央财政部2014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推进行动项目扶持资金安排情况表显示给铜仁市思南县500万元、德江县600万元的扶持资金。(2)中央财政部2014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推进行动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详细表显示德江县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得到600万元的补助资金、思南绿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得到500万元的补助资金。
6、思南县2014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推进行动项目省级验收意见、竣工验收表、验收人员签字表,载明贵州省农委成立以罗京焰为组长的验收组对于2015年11月26日对林某2经营的思南县绿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2014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推进行动项目进行验收。罗京焰作为组长签署的意见是同意通过验收。
7、德江县2014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推进行动项目省级验收意见、竣工验收表、验收人员签字表,载明贵州省农委成立以罗京焰为组长的验收组对于2015年11月26日对谢某经营的德江县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2014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推进行动项目进行验收。罗京焰作为组长签署的意见是同意通过验收。
8、贵州省农委关于兑现2014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补助资金明细表、记账凭证、支付凭证、收条等,载明思南绿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实际得到补助资金500万;德江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实际得到补助资金600万。
9、贵州省财政厅、农委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畜牧发展(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扶持资金的通知,载明(1)中央财政部2015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推进行动项目扶持资金安排情况表显示给铜仁市思南县500万元、德江县400万元、沿河300万元的扶持资金。(2)中央财政部2015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推进行动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详细表显示德江县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得到400万元的补助资金、思南绿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得到500万元的补助资金、沿河县富源生态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得到300万元的补助资金。
10、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1)绿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思南县城北新区江岸名都,法定代表人为林某2。(2)德江县兴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德江县长丰乡米阳山,法定代表人为谢某。
11、贵州省农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载明省农委2015年11月11日下文对2014年度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进行验收。其中思南县和德江县由罗京焰担任组长的先祖进行验收。
12、出差报销凭证,载明(1)罗京焰曾于2015年1月19日报销出差一次。相关单据显示曾于2015年1月14日在德江柏瑞酒店住宿一晚、1月15日在思南乌江酒店住宿一晚。(2)罗京焰曾于2015年11月30日报销出差一次。相关单据显示曾于2015年11月27日在德**苑酒店住宿一晚、11月26日在思南乌江酒店住宿一晚。
(二)证人证言
1、林某2证言,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我们公司申报贵州省2014年实施能繁母牛推进项目进行评审,当时评审是在省农委旁的金龙酒店进行,我在酒店遇到罗京焰,送了5000元给他。送钱给他主要是因为罗京焰是专家组评审成员,希望他给我们的企业分打高一点,能让企业顺利通过评审。2014年11月份的一天,罗京焰带队来我们公司检查2014年南方现代畜牧业推进项目实施情况。后我到思南县乌江酒店罗京焰的房间给他送了3万元钱,我送钱给他主要是因为他在2014年南方现代畜牧业推进项目实施中给予我们的关照,同时希望能关照我们公司争取到2015年南方现代畜牧业推进项目。2015年11月份的一天,罗京焰带队来验收2014年南方现代畜牧业推进项目,验收完之后,我请罗京焰一行到思南县徐氏羊肉馆吃饭。吃完饭后,我帮罗京焰提包,在送他上车的时候,我往罗京焰的包里放了2万元钱。我送给给他主要是因为罗京焰帮助我们公司顺利通过2014年实施的南方现代畜牧业推进项目验收。
2、谢某的证言,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贵州省农委草原监理站站长罗京焰办公室送了他6000元给他。因为我们公司是2014年贵州省南方现代畜牧业推进项目实施单位。罗京焰是草原监理站站长,又是该项目验收的领导,我们实施的项目一直没有验收,为了感谢和希望进一步得到罗京焰的关照,我以拜年的名义送了他钱。
3、梁某2的证言,2015年1月份的一天,我和罗京焰一起去过德江县、思南县和松桃苗族自治县,主要是去对南方现代畜牧项目督查及其指导工作。
4、张某1的证言,2015年的时候,我陪同罗京焰一行人到德江思南指导实施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项目时,这两个项目的老板谢某、林某2拿了一些转接咨询费让我转交给罗京焰。
(三)被告人罗京焰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7、8月,思南县实施企业绿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林某2来我们农委办能繁母牛项目时,在我们农委旁边的金龙酒店送了5000元给我。林某2送5000元给我是因为我是专家组评审成员,林某2希望我给他的企业打分高一点,能让他的企业顺利通过我们的评审。2014年11月的一天,我带队到思南县去检查2014年南方现代畜牧业推进项目实施情况,入住思南县乌江酒店。林某2在我住的房间送了我3万元钱。林某2送我钱是因为他想得到我的帮忙,顺利争取到2015年南方现代畜牧业推进项目。2015年11月的一天,我带队去思南县验收2014年南方现代畜牧业推进项目,验收完后,林某2放了2万元在我包里。林某2为了得到我的帮助,顺利让他2014年南方现代畜牧业推进项目得到验收,因此送我钱。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某和思南县草地站站长张明贵一起到我的办公室,谢某送给我6000元的拜年费。主要是感谢我对他实施的南方现代畜牧业草地推进项目进行关照,并希望以后在他实施项目时能得到我更多的关照。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程序合法,证据间所证事实能相互印证吻合,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予以确认。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
1、到案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1月6日,刘贵林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同年2月25日,罗京焰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2、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载明2016年1月8日周某1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交两箱茅台酒。
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据、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载明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刘贵林赃款2万元,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罗京焰涉案款61000元。
上述证据经质证,收集程序合法,且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关于辩护人所提罗京焰、刘贵林不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贵州省草原监理站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监督检查权,并负责全省草原保护与开发利用。罗京焰、刘贵林作为监理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在行使相关职责时,没有如实对涉案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初审阶段签署的初审意见,对上级审批机关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二人符合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主体。宗某因远程煤矿申报手续找罗京焰、刘贵林及二人领导关照,刘贵林曾收受宗某贿赂,基于此,二人在报批远程煤矿占用草原手续时,主观上存在徇私舞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徇私舞弊的行为。同时,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达1014.6亩以上草地被占用。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茅台酒价格鉴定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经查,松桃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松价认字第(5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系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该鉴定结论书鉴定涉案茅台酒价格偏高,根据行贿人宗某证实,茅台酒是其公司批发购买,每瓶价值1160元。该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差不大,可以作为茅台酒的价值依据,即对该鉴定结论书不予采纳。刘贵林收受宗某24瓶茅台酒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784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京焰、刘贵林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1000元、52840元;二人又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草原征占用行政审批职权,非法批准占用草地1014.6亩,二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第四百一十条“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均已构成受贿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受贿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关于二被告人所提非法批准土地是受领导安排的辩解理由。经查,证人黄某、龙某,被告人罗京焰、刘贵林均证实,系时任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黄某要求龙某、罗京焰等人帮助远程煤矿办理草原占用手续。故此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罗京焰积极参与,并安排刘贵林审核相关手续、拟写审查意见,并审核签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贵林受领导安排,协助罗京焰办理审批手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罗京焰、刘贵林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载明罗京焰、刘贵林系传唤到案,根据罗京焰、刘贵林的供述,二人系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其他否定性证据,且在庭审中公诉人对二人供述的到案情况未提出异议,故可以视为二被告人主动到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此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罗京焰、刘贵林全额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根据罗京焰、刘贵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罗京焰从轻处罚,对刘贵林犯受贿罪从轻处罚、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又收受他人贿赂,依法不能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即辩护人所提“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京焰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贵林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京焰退缴的赃款六万一千元、刘贵林退缴赃款二万元及茅台酒两箱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刘贵林未退缴的赃款五千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靳 皓
审判员 王永生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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