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1刑终136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师,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家住海南省文昌市。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建明,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琼0106刑初7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王师,听取辩护人周建明、**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4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王师在海南医学院第37考场参加海南省公务员考试时,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且未按考场纪律的要求将手机上交,而是藏匿于裤兜内。监考老师发放试卷后,王师为了炫耀,在其09号座位上用手机拍摄正在进行的省公务员考试的试卷,并将所拍摄的四张试卷照片上传到其共有八名同学、朋友为成员的名为"爱情公寓"的微信群里。监考老师发现后当场查获王师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并将王师带离考场。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传讯王师和其他"爱情公寓"微信群成员,并将王师传到微信群的照片取证后予以删除。根据《海南省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实施细则(暂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笔试结束前的试题(含题库),属绝密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林某1(监考老师)、叶某(监考老师)、王某(考场巡视员)、林某2(爱情公寓微信群员)、云某(爱情公寓微信群员)、张某(爱情公寓微信群员)、林某3(爱情公寓微信群员)、谢某(爱情公寓微信群员)、庄某(爱情公寓微信群员)、莫某(爱情公寓微信群员)的证言、微信群截图、海南省公务员局《关于我省公务员考试笔试试卷密级的复函》、辨认笔录和照片、户籍信息以及被告人王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师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律的规定,将尚未考完试的属于国家绝密级的省级公务员考试试题拍照传播泄露,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海南省公务员局、海南省委组织部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都不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对省公务员考试的笔试试题进行秘密认定或者鉴定、海南省公务员局作出的《海南省公务员局关于我省公务员考试笔试试卷密级的函》以及海南省委组织部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发布的《海南省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实施细则(暂行)》不能作为认定王师发到微信群的试题照片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根据该法律规定,海南省委组织部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属于省级机关,有权对职权范围内的保密事项确定密级。另据海南省委组织部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发布的《海南省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实施细则(暂行)》第七十一条规定笔试结束前的试题(含题库),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属绝密级。因此,本案被泄露的海南省公务员考试试题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理据充分,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王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且试题泄露的范围小,并已及时、有效的得到控制,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师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公安机关对其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程序违法,证据无效;2、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非法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导致案件事实不清;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
其辩护人辩护称:1、公安机关无权对王师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原审用于定罪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应当予以排除。2、没有足够证据证实上诉人王师上传到"爱情公寓"微信群里的照片就是海南省公务员真题。3、原审认定王师上传到微信群里的照片为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宣告王师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的一致,该事实有一审阶段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在二审阶段经讯问上诉人王师及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均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新的证据提交,本院对上述事实与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师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律的规定,将尚未考完试的属于国家绝密级的省级公务员考试试题拍照传播泄露,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予惩处。鉴于王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且试题泄露的范围小,并及时、有效地得到控制,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于上诉人王师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职能管辖违法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主体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无理,不予以采纳。
对于上诉人王师及其辩护人关于王师泄露的考试试题属于何种密级没有合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海南省公务员局并非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法定鉴定资质,其作出的《海南省公务员局关于我省公务员考试笔试试卷密级的复函》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认定其泄露的试题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且根据《海南省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实施细则(暂行)》第四条规定,海南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家保密局)为海南省公务员录用笔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故该《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实际上就是定密条款,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海南省公务员考试试题属绝密级是适格主体依法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秘密作出合法有效的定密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被泄露的海南省公务员考试试题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理据充分,应予支持。王师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无理,不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关于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记载和《到案经过》记载为相互矛盾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民警侦查工作和民警接群众举报线索是案件来源的延续,二者并不矛盾,故该辩护意见无理,不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关于《扣押笔录》记载与案发时间相互矛盾,应不予采信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扣押笔录》时间先于案发时间,但扣押清单的记载时间与案发时间一致,该扣押笔录所记时间为笔误,应为瑕疵证据而非非法证据,侦查机关也做了说明,亦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应予以采信,该辩护意见无理,不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关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师上传到"爱情公寓"微信群里的照片就是海南省公务员考试试题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师对海南省公务员考试期间,拍摄当天上午刚发放的考试试题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及案发现场的多人证言相互印证,故王师上传到"爱情公寓"微信群的照片就是海南省公务员考试试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理,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智勇
审 判 员 曹永明
审 判 员 杨 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