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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亚强、赵爱民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799   收藏[0]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刑终39号
原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赵爱民,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大专文化,新华书店职工,住深州市永盛花苑A区。2018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2018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常宝,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初中文化,新华书店职工,住深州市。2018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2018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江菊,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高中文化,住深州市。2018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2018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亚强,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高中文化,住深州市。2018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2018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建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爱民、刘常宝、李江菊、郝亚强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冀118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郝亚强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郝亚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2018年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刘常宝受深州市新华书店负责人指派,将有“机密★10年”字样的《中共深州市委办公室、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州市退役军人包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送另一负责人过程中,到被告人赵爱民办公室,赵爱民发现该文件后,在刘常宝协助下,将该文件用手机拍照。赵爱民将所拍该文件照片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李江菊及李某1、葛某、张某1等人。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江菊收到赵爱民发的微信后,将该文件照片转发到“红旗飘飘”、“战友之家”两个微信群和连某、周某微信上。被告人郝亚强在“红旗飘飘”微信群发现李江菊发的该文件照片后,将该文件照片转发到“团结就是力量”微信群。
认定证据:
1、被告人赵爱民供述:2018年2月27日上午,同事刘常宝去我办公室问我登光荣牌登记的表怎么填,他手里拿着一份红头文件,他把文件递给我。我看到是一份有关退役士兵的政府红头文件,把文件看了看,我想用手机拍下来,拍了几页后让刘常宝用手按着拍了下来。当天上午10点钟左右,我将文件照片发给了我丈夫李某1、李江菊和葛某。2月28日上午8点多钟,我又发给了张某1。
2、被告人刘常宝供述:2018年2月份,张亚宁经理让我把一份红头文件交给陈经理。给陈彦领经理送文件路过赵爱民办公室,我去找赵爱民,让她帮我填表。我拿着文件对赵爱民说政府又管咱了。赵爱民让我帮她摁着文件,她把文件用手机拍下来了。她拍完后我就把文件送给陈经理了。
3、被告人李江菊供述:2018年2月27日上午,赵爱民发给我她拍的一份政府下发的红头文件,我简单看了一下就将她发给我的文件照片通过微信发到了“红旗飘飘”和“战友之家”微信群。还发给了两个微信好友连某、周某,都是我的同事。
4、被告人郝亚强供述:2018年2月27日晚上,我在“红旗飘飘”微信群里看到李江菊发的“中共深州市委办公室、中共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州市退役军人包联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照片,红头文件,上面有机密字样,大概五、六张,我将她发的这个文件的照片发到了“团结就是力量”微信群。
5、证人李某1证言:2018年2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我看手机发现我妻子赵爱民发给我的微信,是几张照片,我大概看了看照片的内容,是关于退伍兵安置政策的内容,第一页的标题是红色的字,具体什么字我没有记住。
6、证人葛某证言:2018年2月下旬,赵爱民从微信上给我发了一个文件的照片,我看了看文件的详细内容。是关于退伍兵安置政策的内容,第一页标题是红色的字,我记得是“中国深州市委办公室”。
7、证人张某1证言:2018年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我收到赵爱民从微信中给我发的信息,当时我没有注意看。当天12时33分,赵爱民让我把微信中她给我的信息删除了,还告诉我不要往外传。我看到她给我发的照片,没有点开看就删了。
8、证人张某2证言:2018年2月下旬,我在我所建立的微信群“团结就是力量”看到一个叫郝亚强的人发了一份红头文件,是一整份文件被拍成相片全部发到微信群了。文件的大概内容是关于退伍军人悬挂光荣牌的情况通知。我发现有人发红头文件,感觉是政府机密,感觉这事不好,就打算把群解散了,当时不知道怎么解散,就退群了。过了几天有人拉我进群,我又成群主了,我把群改为“路见不平一声吼”。
9、证人田某1证言:2018年2月底,李江菊在微信群“红旗飘飘”发了五六张照片,是政府的一个红头文件,标题是红色的“中共深州市委办公室”,在文件左上角还标注着“机密10年”字样,文件内容大概是给当兵的挂光荣牌和领导干部包联的事。
10、证人谢某1证言:2018年2月27日,李江菊在微信群“红旗飘飘”发了五六张照片,是政府的一个红头文件,文件左上角还标记着“机密10年”字样,标题是“中共深州市委办公室”,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
11、赵爱民、李江菊、郝亚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2月27日10时5分,赵爱民(微信号×××,昵称:海天)发给李江菊(微信号:×××,昵称:李江菊~~责任就是爱)《中共深州市委办公室、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州市退役军人包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照片,李江菊于当日上午11时24分、11时25分将该文件分别传至“战友之家”、“红旗飘飘”两个微信群。郝亚强(微信号×××)将该文件传至“团结就是力量”微信群。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及认定证据,原审法院判决原审四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郝亚强上诉称,其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辩护人的意见与其一致。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认定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核实,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常宝在受领导委托传送机密文件过程中,协助赵爱民进行拍摄,原审被告人赵爱民将机密文件拍摄后传与他人,对该机密文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审被告人李江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亚强将机密文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四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予刑罚。对于郝亚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无罪的意见,经查,其于2018年3月1日曾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看到的是红头文件,且标有机密字样,认为对当兵的有好处,就转发了。其对用网络传播国家机密文件供认不讳,且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贺
审判员 曹旭斌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宇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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