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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2月0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79   收藏[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425刑初4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军,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虞城县杨集镇武装部长(原张集镇计生办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因涉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军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军在2014、2015年度履行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加分审查职责时,明知张集镇的杨某晴、杨某欣、卢某涵不是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不符合中招加分照顾政策的情况下,但碍于情面,违规为考生杨某晴、卢某涵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并在考生杨某晴、卢某涵、杨某欣三人中招加分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致使杨某晴、卢某涵在2014年中招时加10分,杨某欣在2015年中招时加10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姜某军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姜某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军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光明
审 判 员  万晓刚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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