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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宏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2月0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367   收藏[0]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625刑初4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宏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郸城县巴集乡计生办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郸城县,因涉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宏建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涛、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宏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宏建身为郸城县巴集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在2015年度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过程中,明知不符合农村独生子女户或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的学生不能享受普通中招考生奖励与照顾条件的情况下,为了不伤及朋友、同事、领导的面子,碍于情面、徇于私情,将7名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按应当享受加分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审核通过并加盖了本单位计生办公章,致使该7名不符合加分政策的学生在2015年度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过程中得以享受加10分的照顾。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宏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不符合加分条件的7名学生相关加分材料、2015年中招加分名单、2015年中招考试工作意见相关文件、何宏建户籍证明、工作证明,证人丁某、杨某、牛某、于某1和于某2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宏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何宏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宏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宏建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金 建
审判员 侯良清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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