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三初字第000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提图尔荪·艾则孜,男,1977年10月出生。因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已被羁押23天),2014年4月26日被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振生、李静,河南省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4)56号起诉书和宛检刑变诉(201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麦提图尔荪·艾则孜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宁、时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提图尔荪·艾则孜及其辩护人孙振生、李静,翻译人员吴丹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麦提图尔荪·艾则孜利用手机“talkbox”聊天工具下载大量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音视频、文字、图片,尔后将该类音视频、文字、图片在自己的百度云盘上公开上传、供他人分享,散播圣战“依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被告人麦提图尔荪·艾则孜的供述与辩解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提图尔荪·艾则孜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煽动分裂国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麦提图尔荪·艾则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没有talkbox帐号,也没有上传过宣传极端宗教思想的视频,手机电脑是自己的,但自己用的少,没看过里面的视频,以前不知道国家的法律政策,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1、文化程度较低,辨别能力差;2、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至3月份,被告人麦提图尔荪·艾则孜利用手机微信、talkbox等聊天工具,从互联网上下载了大量由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党等境外反动势力制作的,以鼓吹东伊运活动、开展依吉拉特情况、圣战过程及成果、枪械射击、格斗训练、爆炸物制作等为主要内容的音视频、文字和图片,储存在自己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等处,供自己和他人观看,并将这些音视频、文字和图片公开上传到帐号为“abid0991”的百度云盘上,供他人进行分享、下载,以此散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号召他人进行圣战和依吉拉特活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截止案发,该分享内容外链被网民点击浏览3659次,下载480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侦查人员在麦提图尔荪·艾则孜位于镇平县石佛寺镇的0478号出租屋搜查时扣押的白色CALLMING平板手机一部,白色三星S2平板手机一部,蓝色ARES平板手机一部,白色华为U8825D平板手机一部,黑色华为C8825D平板手机一部,黑色联想T61笔记本电脑一台、Seagate(500GB)移动硬盘一个,U盘三个。经被告人麦提图尔荪·艾则孜辨认系自己所有物品。
(二)书证
1、镇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
证实镇平县公安局反恐大队接到线索,发现麦提图尔荪·艾则孜在自己的百度云盘公开上传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音视频、文字、图片,供他人分享,遂立案开展侦查工作。
2、抓获经过
证实于2014年4月26日凌晨3时在苏州市葑门区高速路口将麦提图尔荪·艾则孜抓获。
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暂住人口登记表
证实麦提图尔荪·艾则孜的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纪录。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
证实侦查人员对麦提图尔荪·艾则孜位于镇平县石佛寺镇0478号出租屋进行搜查时,查获五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移动硬盘和三个u盘。
5、镇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麦提图尔荪·艾则孜所下载上传资料性质的说明
(1)提取自麦提图尔荪·艾则孜百度云盘中的音频文件,共48个,大小3.04GB。内容为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党宣传中心发布的伊斯兰之声(islamawazi)广播第1期至第40期完整内容。每一期内容包括东伊运、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党成员事迹、圣战过程及成果、训练内容、枪械射击、格斗、制爆物品化学物品制作程序、介绍各地开展的依吉拉特行为、号召圣战、传播极端宗教思想、民族分裂思想等。
(2)提取自麦提图尔荪·艾则孜百度云盘中的视频文件,共13个,大小2.03GB。内容为介绍东伊运组织人员进行“依吉拉特”、号召圣战、消灭异教徒,讲解定位系统、作战地图及设备的应用等。
(3)提取自麦提图尔荪·艾则孜百度云盘中的电子书刊,共10个。内容为煽动宗教狂热教徒进行依吉拉特圣战,用激进狂热的杀戮方式诠释圣战的本质等内容。
6、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abid0991登陆日志和上传日志”
证实用户名为“abid0991”的百度云盘帐号,自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3月13日的登陆情况。
7、南阳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关于百度云盘abid0991共享文件点击下载次数说明
证实依据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百度云用户abid0991相关电子证据,百度云用户将多个文件上传至百度云盘,并将部分文件创建分享外链,其他网民可以通过点击分享外链的网址,查看、下载该文件。经汇总百度云用户abid0991分享的外链,被其他网民点击浏览3659次,下载480次。
(三)视听资料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名为“abid0991”的百度云盘中所上传的音视频文件及电子书刊,其中音频文件48个,大小3.04GB;视频文件13个,大小2.03GB;电子书刊,共10个。经镇平县公安局鉴定,其内容均属于号召进行圣战、开展依吉拉特、宣扬极端宗教思想。
(四)被告人麦提图尔荪·艾则孜的供述和辩解
在我家扣押的笔记本电脑、u盘、移动硬盘、白色华为手机都是我的。笔记本电脑、u盘、移动硬盘我半月前在苏州一个玉货市场上从一个维族人手中花1050元买的,我也不知道里面什么内容。华为手机是二十多天前在苏州一个维族小伙子手中花两百元买的,我也不认识。
我用微信在群组里面观看别人发的宗教极端视频,我也下载过我看的宗教极端视频,我也把我下载的宗教极端视频在群组发送出去让别人看和别人分享过。这些事情都是我今年干的,一共在微信上干过三次。
我还用过互联网下载、发送、观看学习过极端视频,我是通过手机上的talkbox登陆的互联网。我的talkbox账号是919××××,密码××××,昵称abid阿贝德,这是我自己用手机申请的,我在上面下载过宗教极端视频。
我还有一个百度云盘的账户,账号是abid09××,密码是××××××××。我在这个云盘账户里,上传了大量的与恐怖主义有关的音视频文件。百度云盘就是类似于QQ空间的上传空间,在网络上可以在自己的账户里上传东西,很多人通过互联网都可以观看和下载。
我在我的百度云盘里上传了宣扬极端宗教思想的经文,还有涉及恐怖主义的私暴(爆炸装置)、爆炸的视频,还有宣传“圣战”的视频总的有几十个,我平时没有事了自己看,别人也可以看我空间里上传的东西。
我知道在网上上传恐怖主义相关音视频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在上传分享恐怖主义极端视频的时候,百度公司给我发过几次提醒说是不让上传分享。我听说别人在发这些极端宗教视频,我也想支持一下,我就也发送了这些极端宗教的视频对他们进行支持。“极端宗教视频”指的是从事“依吉拉特”、“圣战”活动的视频。“依吉拉特”指的是与异教徒进行圣战杀异教徒的活动。我就是通过多种途经进行响应依吉拉特的活动,我对依吉拉特活动非常支持,积极寻找机会进行参与,但是一直没有参与成。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宣读、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无实质性异议,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提图尔荪·艾则孜明知下载的音频、视频及电子文档中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内容,仍将其公开上传至互联网,宣扬、传播宗教极端及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被网民点击浏览3659次,下载480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辩称,没有上传过宣传极端宗教思想的文件,不知道是犯罪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系初犯、偶犯的理由属实,但被告人麦提图尔荪·艾则孜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差,当庭翻供,无悔罪表现,依法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麦提图尔荪·艾则孜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峨生
审判员 张东汉
审判员 王飞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