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建议书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并尊敬张某某检察官:
贵院受理的李正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审查起诉中,本律师作为李正凯辩护人,向贵院和检察官提出不起诉建议,理由如下:
一、京价(刑鉴)字2006第10233号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价格鉴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价格鉴定书就不具有证据效力。
价格鉴定书依据的事实是:“壹辆川崎ZX1200型摩托车(车牌号:冀AJ6106、车架号:JKAZX9A18YA001959、发动机号:ZXT20AE01),见价格鉴定书第一条。
鉴定的冀AJ6106摩托车,车辆登记信息显然在河北,本律师在石家庄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高邑县公安局车辆管理站查询到冀AJ6106摩托车登记信息:
车辆所有人:高邑县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王慧鹏 型 号:金城JC100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970102435 发动机号:970110182
初始登记时间:1998年11月17日 登记证书号:130000000000
价格鉴定书鉴定的冀AJ6106摩托车与石家庄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提供的冀AJ6106摩托车登记信息存在如下明显不符:
(1) 车辆所有人不符(陈昆 王慧鹏)
(2) 车辆型号不符(川崎ZX1200 金城JC100)
(3)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不符(JKAZX9A18YA001959 970102435)
(4) 发动机号不符(ZXT20AE01 970110182)
以上对比足以认定,鉴定所依据事实虚假,受损的车辆是一辆使用了八年的旧摩托车,即使是新的也不足5000元人民币。
受损车辆由所谓受害人陈昆自己保管,现场没有封存和扣押,而陈昆曾是经营摩托车的个体户,有伪造事实的能力和便利条件,有伪造事实陷害被告人李正凯的主观故意。
二、犯罪嫌疑人李正凯本身就是受害人,李正凯与陈昆争执中被陈昆刀刺伤住院5天,李正凯为躲避陈昆伤害将陈摩托车碰倒实际上是出于本能的自卫。
综上所述,指控李正凯的核心证据虚假,李正凯不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辩护人建议不起诉。
以上意见请贵院和尊敬张检察官采信!
此致
敬礼!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曹小明 律师
2007 年4月 日
结果:李正凯获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