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刑初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樊俊华,女,51岁(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车耳营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石义占,北京京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井和,男,56岁(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车耳营村原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委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惠军,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国栋,男,43岁(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绍兴市,大学文化,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肖中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广跃,男,61岁(1958年4月26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海淀区分中心办事员(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永强,男,61岁(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城镇管理科主任科员、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科员(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职检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俊华、李井和、张国栋、张广跃、于永强犯贪污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崔誉、代理检察院刘丹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俊华及其辩护人石义占、被告人李井和及其辩护人张涛、刘惠军、被告人张国栋及其辩护人肖中华、被告人张广跃、被告人于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樊俊华、李井和、张国栋、张广跃、于永强于2009年底至2010年初期间,在参与北京市海淀区凤凰岭旅游设施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经过共谋,利用樊俊华担任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车耳营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李井和担任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车耳营村(以下简称车耳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二人协助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从事车耳营村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利用被告人张广跃担任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海淀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海淀分中心)办事员,负责配合办理征地拆迁前期手续及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利用被告人于永强担任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苏家坨镇政府)城镇建设管理科主任科员,负责项目相关部门单位的对接协调工作及监督补偿款发放的职务便利,伙同该项目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国栋,采取签订虚假租地协议书申请地上物拆迁补偿款等手段,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资金人民币448.9689万元。五被告人将该款伙分,其中樊俊华分得人民币165万元、李井和分得人民币130万元、张国栋分得人民币33万余元、张广跃分得人民币30万元、于永强分得人民币30万元,另人民币60万元由樊俊华、李井和支配。
案发后,被告人樊俊华、李井和、张国栋、张广跃、于永强或其亲属分别向办案机关退缴款项人民币165万元、50万元、33万元、30万元、30万元,共计退缴人民币30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书证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樊俊华、李井和、张广跃、于永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张国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樊俊华在庭审中辩解称:其初衷不是为了获取违法所得,是因补偿款过低与工作组进行的协商,其不是主犯;其认为有工作组的同意,以及村长的参与,补偿形式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法律意识淡薄,做错了事,认罪、悔罪。其有主动到案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樊俊华的辩护人石义占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贪污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指控的犯罪数额448万元,樊俊华与其他被告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樊俊华家所获补偿款过低,其要求“二次补偿”没有超过最高补偿标准,且经工作组同意;樊俊华事前不明知“二次补偿”采用虚假租地协议形式;樊俊华在拆迁工作中只是辅助作用,是从犯;樊俊华有自首情节,已主动退缴165万元,且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樊俊华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井和在庭审中辩解称:其只得了130万元,并能全部退赃,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井和的辩护人张涛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李井和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发生在村集体获得拆迁补偿款以后,在对本村拆迁户进行分配的过程中,系村民自治范围内处理集体事务,不应认定为协助政府执行政府事务;拆迁款发放至车耳营村后该款属村集体所有,不属于起诉书指控的“国家拆迁资金”;李井和仅应对130万元承担责任,其对448万余元缺乏认识,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共谋;李井和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
被告人李井和的辩护人刘惠军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李井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土储海淀分中心与车耳营村的协议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苏家坨镇政府不是项目中的权利义务主体,仅为监督方;涉案钱款不属于国家拆迁补偿款,其性质属集体所有,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李井和不应对448万余元承担责任;李井和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张国栋在庭审中辩解称:李井和、樊俊华有正当理由获得补偿款,但不应使用虚假手段,其认罪、悔罪;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全部退赃;评估报告都是如实出具的,其在与被拆迁户办理拆迁补偿过程中付出了劳务,其对村里给的服务费有错误认识。
被告人张国栋的辩护人肖中华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本案属职务侵占性质。涉案448万余元是村集体财产,非国有财产,与集体保管使用的其他财产性质一致,钱款来源虽为土储海淀分中心,但作为补偿款发放到村集体为集体财产性质;在三方协议中,虽然有苏家坨镇政府参与,但其属于没有实际权利义务的一方;对车耳营村的补偿款以评估报告为依据,1.7亿元为固定数额,不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448万余元转到村集体后被据为己有,未使国家遭受损失,李井和、樊俊华利用了管理村财务上的便利,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活动,张广跃、于永强没有对村集体财产的管理、经手权力;张国栋系从犯,没有对涉案款项的管理权;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国栋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张国栋的亲属代其向法庭退缴130.09元的案款收据,用以证实张国栋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缴。
被告人张广跃在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了违法所得。
被告人于永强在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了全部赃款。
经审理查明:
2009年8月,土储海淀分中心作为北京市海淀区凤凰岭旅游设施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开发主体单位,通过招标委托北京海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公司)对开发项目范围内的车耳营村土地上的地上物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价格进行评估。2009年10月,经评估车耳营村地上物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为17191.68万元。2009年11月13日,土储海淀分中心委托拆迁公司与车耳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地上物及其它附属物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款为17191.68万元。2009年11月27日,土储海淀分中心与车耳营村村民委员会、苏家坨镇政府签署补偿款付款协议书,约定17191.68万元先由土储海淀分中心转入苏家坨镇政府,资金到账后3日内再由苏家坨镇政府拨付给车耳营村专用的监管账户内。2009年11月25日,土储海淀分中心向苏家坨镇政府支付地上物补偿款的60%即10315.01万元,2009年12月2日,苏家坨镇政府将该款转入车耳营村村委会在农商银行的账户内。2009年12月16日,车耳营村将该款转入专用的监管账户内。
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樊俊华、李井和、张国栋、张广跃、于永强在参与北京市海淀区凤凰岭旅游设施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樊俊华、李井和以其各自家庭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少分到补偿款为由,与土储海淀分中心、苏家坨镇政府在项目中负责监督协调的被告人张广跃、于永强及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国栋商议进行再次补偿。经五人共谋,利用樊俊华在车耳营村任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被告人李井和在车耳营村任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委员,负责车耳营村委会与被该项目占地的村民签署地上物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申请补偿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张国栋虚构租地、补偿合同,骗取土储海淀分中心通过苏家坨镇政府支付至车耳营村的地上物及附属物补偿款中的448.9689万元。五被告人将该款伙分,其中樊俊华以“二次补偿”名义分得165万元、李井和以“二次补偿”名义分得130万元、张国栋以“辛苦费”名义分得33万余元、张广跃以“辛苦费”名义分得30万元、于永强以“辛苦费”名义分得30万元,另60万元由樊俊华、李井和支配。
案发后,樊俊华退缴赃款165万元,李井和退缴赃款50万元,张国栋退缴赃款33.955291万元,张广跃退缴赃款30万元,于永强退缴赃款30万元。在本院庭审后,李井和的亲属向法庭退缴了80万元、张国栋的亲属向法庭退缴了130.09元。另有10万元已被监察机关追缴。以上共计追缴涉案钱款398.9689万元。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井和、张国栋被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谈话,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樊俊华被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谈话,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广跃、于永强被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谈话,二人于2019年4月2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某(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原副镇长)的证言证明:凤凰岭旅游设施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是海淀土地收储项目,由区国土局牵头(项目具体负责人张广跃),苏家坨镇政府协助国土局开展工作,项目前期规划科在车耳营村与国土局谈补偿价格时会介入进行指导和协助,镇里、国土局、车耳营村开过几次协调会,确定价格后签订了协议,具体的再由国土局和村里对接推进。凤凰岭这个项目中,镇里主要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主要监督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款等钱必须要进专户,专户在经营科管理,用钱审批应该镇长签字。车耳营村两委会在凤凰岭项目中有双重身份,既是老百姓利益的代表者,也是国家征地项目的执行者,在开协调会的时候,领导也提出要求,有义务配合国土局、配合政府推进车耳营村的土地收储工作。樊俊华、李井和作为村书记和村长应当带头拆迁,至于说先让他俩带头拆迁后期再给他们补偿损失这个说法是不可能有的,应该按照评估进行补偿。有一次李井和到镇政府找我,说要给我一个小礼物,我看他手里拎着一个包,预测可能是要送钱,我没有要。
2、证人付某(苏家坨镇车耳营村村民)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之前,我担任车耳营村村委会出纳期间,村里的村委会章、发票章在我这里保管。党支部章不在我这,一般村民需要盖章的时候,都需要经过村主任的同意,我都会做登记,然后让村民签字,记录盖章的事项。书记樊俊华、主任李井和需要用章的时候,他们就直接找我拿走,一般不会登记,有时候会拿走好几天才归还,具体拿走作什么用途我不清楚,就说有事要用。凤凰岭项目拆迁补偿过程中,李井和、樊俊华都来找我拿过章,具体他俩谁负责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盖章我也不清楚,他们怎么盖的我不清楚,我没有在拆迁补偿材料上盖过章。拆迁补偿过程中,樊俊华会把需要发放补偿款的明细写在纸条上给我,条上写着村民名字和对应的补偿款数,一般由我联系村民,要他们尽快去银行办理新的存折,我在四五天内打款。如果遇到我不认识的人或者外面的人,都是樊俊华联系好把身份证号或者存折等信息准备好给我,我再去银行办理存折或者直接打款。以张某1名义获得补偿的那块地,实际上是一块野荒坡地,上面都是石头和荆条等,村里租地的村民都了解情况,张某1并没有租过这块地,也没有在我这交过租金,我不认识张某1,发放补偿款的时候是樊俊华把张某1的身份证号和补偿款明细拿给我,我直接去银行办理的,其他情况我就不了解了。
3、证人张某1(张国栋之妻)的证言证明:我没有在车耳营村租过地,包括签协议、交租金都是张国栋告诉我,让我这么做的。张国栋让我补缴这块地的租金,是张国栋和村里联系好了,我去车耳营村委会二层办公楼,一个姓樊的女书记给我的钱,我就直接把钱给了村里的出纳,出纳开了收据我签了字。《租地协议书》是张国栋拿来给我签的。这上面的签字是我本人签字。《拆迁补偿及解除合同协议书》也是张国栋拿给我签的,他没告诉我原因。2010年1月6日,我的账户收到448万多元,张国栋告诉了我两个账号和金额,让我给这两个账户分别转账165万元和130万元,没说原因。2010年1月15日、29日转出30万元,取现60万元,都是张国栋让我去办的,我取出钱后交给张国栋了。剩下的3.9万余元是张国栋让我去银行取的现金用于家里的消费了,这张卡一直在张国栋手中。
4、证人张某2(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9年海创公司参与车耳营村凤凰岭征地项目是由张国栋负责的,张国栋2012年担任公司副总,后任法定代表人。评估中,地上物登记表记录地上物的种类和数量,地上物如果有房子还会附图,上面由评估师、造价员签字;评估单盖公司章和估价师签字。按照一般的工作流程,评估公司负责地上物的作价,然后由村里负责去和村民分别谈补偿价格。
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09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凤凰岭旅游设施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文件及附件、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材料、招投标文件等材料证明:凤凰岭旅游设施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主体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海淀区分中心负责筹措项目所需全部资金,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负责地上物拆迁评估工作。
6、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汇报、委托拆迁合同、投标文件、资金支出申请表证明:经土储海淀分中心招标,北京市建喜联征地拆迁有限公司成为凤凰岭土地一级开发一、二期拆迁项目的拆迁中标人,负责完成项目范围内拆迁,代理土储海淀分中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2010年11月,建喜联公司完成拆迁工作后,土储海淀分中心拨付给建喜联公司拆迁服务费189万余元。
7、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工商资料等证明:北京市海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注册资金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彭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土地价格评估。2016年张国栋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凤凰岭旅游设施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估价作业日期为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10月20日,地上物及附属物评估价格共计17191.68万元,估价人员为张国栋、高辉。
8、海淀区凤凰岭旅游设施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地上物及其它附属物补偿协议书证明:2009年11月13日,北京市建喜联征地拆迁有些公司作为甲方,受土储海淀分中心委托,与乙方车耳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地上物及其它附属物补偿协议书,约定,依据海创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对车耳营村在凤凰岭项目中属于车耳营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地上物、附属物补偿17191.68万元,由土储海淀分中心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付款,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协助乙方与土储海淀分中心签订付款协议;乙方在与土储海淀分中心签署协议之日起60日内将全部地上物及附属物移交土储海淀分中心;如乙方集体土地范围内遇到第三人对地上物和附属物的所有权提出异议或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李井和代表车耳营村签字,村委会盖章。
9、委托代管协议证明:甲方北京市建喜联征地拆迁有些公司与车耳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该协议,协议记载,2009年11月13日拆迁,拆迁工作全部完成,现按土储海淀分中心要求保留地上树木,甲方委托乙方对现场进行树木维护、安全防火等工作,甲方拨付费用。
10、地上物及其它附属物补偿付款协议书证明:2009年11月27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海淀区分中心(甲方)与车耳营村村委会(乙方)、苏家坨镇人民政府(丙方)三方签订地上物及其它附属物补偿付款协议书,约定按照海创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地上物补偿款总额17191.86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预付60%补偿款、60日内乙方将全部地上物及附属物移交甲方确定的拆迁公司,同时甲方将剩余补偿款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乙方。补偿款由土储海淀分中心支付给苏家坨镇政府,资金到账后3日内,再由镇政府拨付至车耳营村专用的监管账户内。如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地上物及附属物的向甲方赔款。李井和代表车耳营村签字,村委会盖章。
11、土地的地上物移交单证明:2010年2月4日,车耳营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移交方,与接收方土储海淀区分中心、监督方苏家坨镇人民政府、海创公司及建喜联征地拆迁公司签署该协议。将集体土地及地上物移交给接收方,涉及到老百姓的转人安置补偿等问题,由移交方负责解决。并由接收方按照协议支付补偿费。接收方负责土地及地上物的看管工作,按规划进行建设。
12、海淀分局土地储备中心合同审批表、委托拆迁合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资金支出申请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大额经费审批表、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等证明:土储海淀分中心于2019年12月4日至2010年2月17日分三笔支付苏家坨镇政府地上物补偿款17191.68万元,后上述款项转入车耳营村专用监管账户。
13、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交房交地拆房通知书、拆迁补偿及解除合同协议书、租地协议书等证明:张汉勇承租土地面积12.42亩,2009年12月15日与车耳营村村民委员会签署拆迁补偿及解除合同协议书,地上物补偿款为156万元。李井和承租土地面积10亩,2009年12月15日与车耳营村村民委员会签署拆迁补偿及解除合同通知书,地上物补偿款为216万元。张某1于2009年1月1日与车耳营村村民委员会签署租地协议书,租用土地20亩,期限10年,租地协议有村委会公章,李井和签字,2009年12月17日与车耳营村委会签署拆迁补偿及解除合同协议书,补偿款为448.9689万元。张慧敏承租土地两块,共计21.98亩,对其地上物补偿金额共计465万元;邢春霞转租于张汉勇土地面积12.6亩,对其地上物补偿金额85万元。
14、车耳营村专项资金申请,地上物拆迁补偿款明细,张某1北京农商银行0412000103280184626账户明细、取款凭条、电汇凭证等证明:李井和代表车耳营村向苏家坨镇政府申请《车耳营村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工作。2010年1月6日,申请拨付第四批共4户补偿款12126789元中包含张某1的补偿款448.9689万元。2010年1月15日,张某1转账至张汉勇账户165万元,转账至李井和账户130万元,转账至张某1其他账户30万元,提现60万元,2010年1月29日,提现60万元,2010年2月20日提现3.955291万元。
15、征地补偿款使用承诺书证明:征地单位土储备海淀分中心因建设凤凰岭旅游设施项目,征收车耳营村集体土地23.8774公顷,按征地补偿协议,应支付人员安置费2507.13万元,土地补偿费10744.83万元,现已将以上所有补偿费共计13251.96万元支付到车耳营村征地补偿费监管专户,支付比例100%。车耳营村承诺在确定转非、转工及超转人员名单后,按148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及时办理手续,核减社保费用,妥善解决征地工作涉及的补偿安置问题。
16、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证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公文批办单、《关于申请支付苏家坨镇车耳营村旅游设施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地上物补偿款的情况报告》、《关于申请支付苏家坨镇车耳营村旅游设施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地上物补偿款的函》等书证证明:2010年1月6日、2011年1月4日,苏家坨镇政府与车耳营村委会共同向土储海淀分中心申请支付地上物补偿款;2010年5月4日,苏家坨镇政府与车耳营村委会共同承诺妥善解决征地工作补偿安置问题;2011年3月2日,苏家坨镇政府与车耳营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凤凰岭旅游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地补偿费全部到位,不存在拖欠征地补偿款问题,有关人员安置问题已全部落实解决,双方无争议,同意土储海淀分中心办理结案手续、
17、樊俊华、李井和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村干部履历表、任职简历、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樊俊华2003年12月至案发,任车耳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负责车耳营村党支部全面工作;李井和2001年3月至案发,任苏家坨镇车耳营村支委委员、村主任,负责车耳营村村委会全面工作。
18、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海淀区分中心工作职责、任职情况说明、干部履历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证明:张广跃为土储海淀分中心科员,现已退休。张广跃在单位曾承担配合项目单位办理征地、拆迁等前期手续方面的相关工作,参与东埠头和凤凰岭一期、二期等项目的相关工作。2014年9月起,负责协助统筹海淀南部项目。2016年后,主要工作为协调项目部日常工作,指导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相关工作。
19、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海淀区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土储海淀分中心为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举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20、海淀分局土地储备中心合同审批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资金支出申请表证明:根据土储海淀分中心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委托拆迁合同,拆迁服务费按照地上物及其它附属物补偿总费用的1.1%计取,2010年11月,土储海淀分中心向建喜联征地拆迁公司支付拆迁服务费189万余元,张广跃作为项目经办人签字。
21、干部任免审批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于永强2006年11月至2012年8月,任苏家坨镇城镇管理科主任科员,2012年8月至2018年1月,任苏家坨镇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科员。2018年1月退休。
22、苏家坨镇政府2018年6月26日出具的《关于我镇未保存苏家坨镇凤凰岭旅游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评估报告的情况说明》、苏家坨镇政府城镇管理科2019年3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苏家坨镇党委组织部2019年6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土储海淀分中心是苏家坨镇凤凰岭旅游设施项目进行建设开发的实施主体,苏家坨镇政府规划科配合征地单位,协调被征地的村委会开展工作,监督补偿款及时到位。海创公司作为土储海淀分中心的招标单位,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对土储海淀分中心负责,评估报告交给土储海淀分中心,不交付苏家坨镇政府,苏家坨镇政府未保存评估报告。于永强2009年受指派负责车耳营村凤凰岭旅游设施项目中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对接协调工作。
23、苏家坨镇政府2019年6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苏家坨镇凤凰岭旅游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因相关会议材料未保存且当时参与该工作的人员已离职或退休,因此,苏家坨镇政府无法出具“关于车耳营村委会有义务协助和配合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对车耳营村相关土地进行调查、地上物补偿工作”方面的证明。
24、苏家坨镇人民政府[2007]30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占收入使用管理的通知、[2010]22号苏家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2012]25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0]22号苏家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证明:苏家坨镇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占补偿款的所有权、使用权、增值收入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资金的使用、管理需按照审批权限报请镇政府批准。
25、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2019年3月20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2月25日,海淀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将实名反映海淀区苏家坨镇车耳营村党支部书记樊俊华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交第八纪检监察室办理,该室工作人员于2017年12月28日对反映问题开展初步核实。举报材料主要反映樊俊华伪造虚假合同,借李虎名义,侵吞土地补偿款198万元;借嘉德公司名义侵吞土地补偿款900余万元;收受嘉德公司为其购置的一辆本田SUV轿车等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其举报内容不包括本案最终查实的樊俊华等五人共同贪污的事实。经初核发现除樊俊华外,李井和作为车耳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车耳营村集体土地地上物的补偿工作;张国栋作为海创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凤凰岭项目中涉及土地地上物的评估工作,二人同样存在违纪违法的可能。经过近四个月的调查取证工作,办案组决定与涉案人员正面接触,2018年4月16日,办案人员首先与张国栋谈话了解情况,张国栋否认其在拆迁项目中存在虚假评估的情形。
在了解征地评估工作的基本流程后,经电话通知,樊俊华于2018年4月18日9时12分来海淀区纪委监委谈话室接受谈话,虽能承认存在使用嘉德公司购买车辆等违纪行为,但并不承认其违法获得土地补偿款的行为。
经电话通知,李井和于2018年4月18日9时11分来海淀区纪委监委谈话室接受谈话,办案人员在调取查阅其名下银行存款及交易流水时,发现其名下一张工商银行卡于2010年1月15日收到一笔130万元的转账,针对该笔转账的来源进行了解时,李井和称该笔补偿款系其与张国栋以张某1名义制作虚假租地合同、拆迁补偿协议所套取的补偿款,樊俊华同样获得了额外补偿,但李井和同时辩称该补偿款是由于其和樊俊华带头拆迁、原评估价格较低而后获得的“二次补偿”,认为虽然手段不合法,但补偿具有合理性,当日谈话后李井和、樊俊华离开我委正常回家。
办案人员进一步调取相关信息,发现张某1系张国栋妻子,其在车耳营村从未租赁土地,但通过伪造补偿材料后收到400余万元地上物补偿款,分别转给李井和130万、樊俊华丈夫165万,张某1本人30万,余款分别以60万、60万和3万余元取现,考虑到于永强五人极有可能相互勾结,利用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的便利套取地上物补偿款。2018年10月17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李井和、张国栋来海淀区纪委监委谈话室再次接受谈话,李井和供述保持稳定,但张国栋依旧辩解其确实在车耳营村租赁过土地并依法获取土地补偿,经海淀区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于当日对李井和、张国栋的违法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张国栋开始如实供述自己参与虚构征地补偿材料、套取征地补偿款的犯罪事实;经电话通知,于永强、张广跃于2018年10月19日9时许来海淀区纪委监委谈话室接受谈话,二人交代其与张国栋等人商议虚构征地补偿材料并各分得30万元“辛苦费”的犯罪事实;经海淀区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2018年10月24日,对樊俊华、张广跃、于永强的违法问题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10月25日,经电话通知樊俊华来海淀区纪委监委谈话室再次接受谈话,樊俊华开始并不承认存在贪污地上物补偿款的情况,后经反复思想教育,态度有所好转,承认其参与虚构征地补偿材料、套取征地补偿款16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除165万元外还有60万元现金为五人共同商议给村里留的备用金。经海淀区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于当日对樊俊华采取留置措施。
26、海淀区纪委监察委对李筱洁的谈话笔录、违纪事实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证明:李筱洁证实2009年期间,樊俊华到苏家坨镇政府找其,在其车内给其10万元,对其在车耳营村征地中的工作表示感谢。2018年12月21日,李筱洁将10万元转入海淀区纪委监察委账户。
27、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关于对凤凰岭旅游设施项目审计工作情况的说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实施意见、委托审计通知单证明:2013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审计局、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委托北京中兴新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凤凰岭旅游设施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进行成本审核。因该项目一级开发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审计公司尚未完成审计工作。
28、工作说明证明:李筱洁于2010年初收受樊俊华给予的10万元现金已被立案审查,该款已上交纪委赃款账户,经审批,已统一上交区财政账户,暂不便移送司法机关。
29、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证明:对于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就业促进、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
30、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限制出境决定书证明:各被告人被立案、留置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1、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案款收据证明:案发后,监察机关依法扣押樊俊华案款165万元,扣押李井和案款50万元,扣押张国栋案款33.955291万元,扣押于永强案款30万元,扣押张广跃案款30万元。共计扣押涉案款项308.955291万元。该款已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2018年10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向海创评估公司调取评估报告、地上物清单、交房交地拆房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33、被告人樊俊华的供述:2009年底,凤凰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车耳营村征地,由土储海淀分中心牵头,相关单位有镇政府规划科、评估公司和村委会进行,工作组成员主要有评估公司张国栋、土储张广跃,苏家坨镇规划科于永强,还有村委会负责人。李井和是法人、财务负责人,由他负责村里的征地拆迁工作,我主要负责其他常态工作,有时也帮村里通知村民谈补偿的事。2009年征地时,李井和找到我说工作组让我们作为村领导带头拆迁,先把我们两家承包的土地地上物评估低一些,等到补偿完村民之后以另外一种方式再补给我们钱。根据评估报告,补偿给了我爱人156万,补偿款是村里财务统一给打的。我觉得补偿款低了,就找到李井和,李井和也觉得他们家补偿的也亏了,我们就一起去找到了当时的工作组张国栋、张广跃、于永强他们。我们五个在一起商量,说想再获得一些补偿,当时我和李井和说想和周边面积类似村民拿到差不多的补偿款,张广跃说给我俩补偿总数补到300万左右同意吗,我们俩都同意。张广跃还问我,李井和的补偿总数比我多个十万、二十万同意吗,我说同意。张广跃还提议,说这次拆迁工作镇里也很辛苦,大概需要多少钱用于感谢镇里领导,我记得我和李井和说大概五六十万就行。工作组帮着我们村推进征地工作,也很辛苦,有人就提议给张国栋、张广跃、于永强三人一些辛苦钱,具体谁提的记不清了。以上这些钱数相加,得出最后440多万元的总数。征地结束后,张国栋给我爱人张汉勇的账户上又转了165万,就是这次说的作为“二次补偿”,李井和也得到了“二次补偿”。这件事情具体是张国栋去办的。用于打点镇里领导的“辛苦费”,是张国栋到村委会把装有6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交给我,我知道这笔钱是从之前商量的那400多万中出的。还有4万元给了张国栋爱人张某1补缴租金了。剩下的零头和李某没有收的20万元,李井和就跟我分了,每人十二三万元用于日常开销了。
34、被告人李井和的供述:2009年土储海淀分中心开展凤凰岭二期土地一级开发征地项目,其中涉及车耳营村300多亩土地,当时村里配合评估公司和国土做好地上物补偿工作,征地补偿工作组成员包括我和樊俊华,土储海淀分中心张广跃,规划科于永强,评估公司张国栋。我和樊俊华负责跟不配合征地拆迁的村民做工作。村里使用的所有的钱,包括征地补偿款都要经过镇里审批,但是钱都是村里的钱。因为我们是村里的领导,为了推进征地项目尽快落实,征地工作小组的张广跃、于永强、张国栋让我和樊俊华带头签补偿协议,如果最后我们亏了,再给我们补偿。我俩当时就同意了。我的解除协议金额是216万元,最后征地快结束了,我和樊俊华觉得我俩的补偿跟别的村民比要少,我俩就到村委会当时租的一个征地办公场所,找到张国栋、张广跃、于永强,跟他们商量再给我们补偿的事情。跟张慧敏家补了400多万相比,我觉得亏了100多万,樊俊华也说自己家的补偿少了。当时张广跃、于永强、张国栋也同意了,再给我们补一部分补偿款。商量结束时,樊俊华说大家都辛苦了,事情办完后给张国栋、张广跃、于永强一点辛苦费,大家都不白忙活,我印象中没有说具体金额。张国栋拿了一份承租人是空白的租地协议让我签字,说就是之前商量的给我们二次补偿的事,我没看协议具体内容就签了。后来张国栋做了一份虚假的拆迁补偿及解除合同协议书,交给村里后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材料收全后,按照程序给各户转补偿款,需要给镇领导打资金申请报告,我在上面签字盖章了。当时我认为这是给我和樊俊华二次补偿的钱,后来我知道这笔钱转到了张国栋妻子张某1的账户上。张某1的拆迁补偿及解除合同协议书、租地协议书是后补的。张某1不是车耳营村村民,也没有在车耳营村租地。张国栋向我银行卡转了130万元,其他人拿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当时五个人商量的时候,没说给村里留一部分钱,我没有给李某、李筱洁送钱。
35、被告人张国栋的供述:2009年7月,土储海淀分中心在车耳营村有一个凤凰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我们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评估工作,公司派我作为项目负责人一起参与评估,2009年8、9月,开始清点地上物,评估工作主要参加的人有我们评估公司的人、村委会负责人书记樊俊华、主任李井和、土储的工作人员张广跃、苏家坨镇规划科工作人员于永强。1.7亿余元的补偿价格是客观评估出来的,也是土储跟村里谈补偿价格的依据,是大包干性质的,不存在多退少补的问题。在进行地上物评估时,李井和、樊俊华主动提议,希望我们评估公司、土储和镇里的人可以帮着他们一起做村民工作,完成解除承包和补偿的工作。李井和、樊俊华表示过,说这项工作结束后会给我们三个一些辛苦费。当时我们公司主要是我和于洋跟村民聊补偿价格,张广跃、于永强以及樊俊华、李井和偶尔也会参与,主要是我这边为主。最开始谈的时候,村民都觉得补偿太少不愿意签,张广跃作为土储代表,希望尽快补偿完把土地移交给土储,就建议李井和、樊俊华作为村领导先带头签协议,便于拆迁工作的进行,如果第一次补偿少了回头再想办法对他们进行二次补偿。等到所有补偿合同签完之后,李井和、樊俊华表示希望得到再次补偿,另外他俩也说张广跃、于永强和我三个人比较辛苦,提出给我们一些辛苦费。所以,我、李井和、樊俊华、张广跃、于永强我们五个人在一起商量,看从哪里出这笔钱,后来觉得没什么特别合适的办法。考虑到当时村里有一块荒地,我们就决定通过补一个假的租赁合同,来获得地上物补偿款,然后五个人再分这笔补偿款。我出于义气就说签我这边的名字吧。就决定以我爱人张某1的名义补了租赁合同。我拟定了租赁合同之后拿给李井和签字盖章,补偿协议打出来后我让我爱人签字,签完后把全部材料给了樊俊华,之后就按照流程把钱打到了张某1名下的农商银行存折里。补偿价格是我们五个人一起商量的,李井和、樊俊华说自己家补偿亏了,张广跃就问他俩说给李井和130万、给樊俊华165万怎么样,他俩没有意见,这样加起来就是近300万。另外,张广跃提议给我、张广跃、于永强的辛苦费按每人30万元给,大家都没有意见,这样又是90万元。张广跃还问村里有没有其他用钱的地方,需要的话再预留点,村里也说可以,意思就是留个几十万,所以最终补偿款就是400多万。补偿款到张某1账户上后,我问他们四个怎么给钱,李井和、樊俊华说转账,就把银行账号给了我,我让我爱人给李井和转了130万元、给樊俊华的丈夫张汉勇转了165万元,剩下的钱往张某1的另一张银行卡转了30万元,两次提现60万元,因为张广跃和于永强要现金,所以30万元给张广跃,30万元给了于永强。剩下的60万元现金我直接给了樊俊华。
36、被告人张广跃的供述:我在土储海淀分中心的日常工作是协调苏家坨、温泉等山后乡镇和土储海淀分中心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谈征地补偿的地价,还有就是涉及土储自己项目的时候,土储会派我作为工作组成员参与征地工作,主要是督促进度、处理纠纷。2009年参与了车耳营村的凤凰岭征地项目。土储海淀分中心通过招投标委托建喜联公司负责凤凰岭土地一级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工作。建喜联公司代表土储海淀分中心与车耳营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再由村委会与各家各户具体谈判补偿价格。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配合村委会进行谈判,我代表土储海淀分中心、于永强代表苏家坨镇政府规划科跟“钉子户”一起谈判,都是在给村委会帮忙。拆迁公司的人没有参与以张某1名义套取补偿款的事。给村里的补偿款是大包干的,是村里的钱,不会再多退少补。最后一次协调会的时候,村里因为在这方面没有经验,在会上就表示希望土储和镇里能帮忙协助征地工作,我们土储也觉得这样更好开展工作、顺利及时把土地征用到位,当时领导就同意成立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包括镇里的于永强、土储的我以及村里的李井和、樊俊华、评估公司的张国栋。当时开协调会的时候,镇长或者书记说李井和、樊俊华要带头拆迁,说要是亏了到时候再补偿他俩,他们两个就带头签了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工作快要结束时,李井和、樊俊华来到拆迁办公室,找到我、于永强、张国栋说我、于永强、张国栋三个帮忙征地挺辛苦的,要给我们一些辛苦费,问给我们多少合适,我说我们每人二、三十万吧,他们表示同意。李井和、樊俊华说他们和其他村民比亏的太多了,李井和说他旁边的张慧敏的地面积以及地上物情况和他的那块地基本一样,但是张慧敏补了400多万元,李井和只有200多万,所以他想再要一些补偿。樊俊华也跟着说自己亏了,他俩的意思就是每人再补100多万。因为村里要给我们辛苦费了,我们当时也就同意了这个数额。李井和、樊俊华还说想给村里留一些请客送礼的钱,大概几十万,我们也都同意了。我们当时商量完大概需要400多万,我就让李井和、张国栋去具体做这件事,2010年3、4月份,张国栋给我打电话约好在车耳营村村口见面,我开车过去,在车上张国栋给了我三捆现金,每捆10万元人民币,我用来买了一辆雷诺的越野车。
37、被告人于永强的供述:苏家坨镇政府规划科负责镇域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宣传土地政策法规,具体包括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征地审核协调、违法建设审批手续的查询认证、接待村民因为宅基地纠纷的上访等。我参与了车耳营凤凰岭征地项目,主要是审核征地材料是否齐全,协调征地单位和村委会之间的沟通,确定村之间的土地边界,防止出现纠纷,不参与地上物清点、补偿价格谈判等工作。2009年7、8月份,土储海淀分中心征用车耳营村集体土地,前期先找的镇政府并召开前期协调会,主要是谈判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是由土地局领导、镇领导和村领导参加,最后一次协调会,决定召开协调会当天下午就直接去村里清点地上物,当时分了三个组去村里清点,每个组都有村里的人带队,主要是村委会工作人员。应车耳营村的李井和要求,镇里领导派我一块参与清点。确定下来给村里的1.7亿余元的补偿款是一次性分阶段给村里的,镇里是监督作用,并没有约定是多退少补的,是大包干的。这次镇里派我去,我也参与了具体的评估和谈判过程。村委会的负责人李井和、樊俊华、评估公司张国栋、国土局张广跃和我都会参与实地的地上物清点。在确定补偿价格阶段,村委会通知村民谈补偿价格,由评估公司、张广跃一起和村民谈,我一般不参与,只有几次碰到比较难谈拢的村民,李井和、樊俊华才会介入谈判,跟村民做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李井和、樊俊华家租赁的土地都涉及到这次征地,按照以往惯例,村两委的领导都应当带头,所以当时张广跃和我也对李井和、樊俊华说过,让他们带头签补偿合同,他俩同意了。李井和、樊俊华说带头签协议别亏太多。张广跃说过,该带头签就带头签,要是亏太多的话再给他们补偿。征地补偿后期,大部分村民的补偿都谈完并签完合同了。李井和、樊俊华就和我、张广跃、张国栋说,他们补偿亏得太多,亏了有百八十万。当时张广跃就说,既然你们觉得亏了100多万,就让张国栋把他那块地的评估做高一点,从中把钱补给李井和、樊俊华。张广跃还说,他自己、我以及张国栋也挺辛苦的,给大家弄点“秀气钱”,也就是辛苦钱,也是通过把张国栋那块地的评估做高点出的钱。当时商量的时候,是在村里租赁的临时拆迁办公室一楼谈的,我印象中没有谈每个人具体分多少钱,只是说了要给李井和、樊俊华每人一百多万,至于给我和张广跃、张国栋的辛苦钱是多少当时没有说,我是后来才知道辛苦钱是30万元,最后合同确定的总价格是多少我也不知道。2010年春节前后,张国栋给我拿了30万元现金。樊俊华、李井和的补偿价格同前几批补偿的村民基本相同,没有差多少,谈判的时候都是以地上物清点为基础,没有太大的谈判空间,我觉得他们两个就是想再要一些钱。当时带头的不只有李井和、樊俊华两个人,其他村两委人员也都提前带了头,但他们没有要求“二次补偿”。
公诉人还向法庭提交了证人方某、纪某的证言:
1、证人方某(原苏家坨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证言证明:苏家坨镇政府派于永强作为镇政府派出的现场负责人,要求他的工作职责是全程在现场进行监督协调,主要是因为他跟村里熟,方便跟各户谈,必须从头到尾在现场,直到征地项目整体完全结束为止。张广跃是土储海淀分中心具体负责的,职责更重要,也是全程在现场。车耳营村负责配合于永强、张广跃的是李井和和樊俊华。苏家坨镇政府开过协调会,土储海淀分中心和镇里的人都在,于永强、张广跃、李井和、樊俊华都在,讨论决定了整体工作,具体包括工作流程、怎么通知、收储方案、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土地补偿款的标准等。我明确跟李井和、樊俊华说过征地是国家大事,你们必须配合好镇里和土储的工作。征地项目中解决了全部村民的农转非的问题,当时如果这部分的钱不够,属于集体的地上物补偿款也可以用来解决农转非的问题,但实际上没用。土储海淀分中心根据评估作了地上物补偿款的预算,比实际的补偿高,大致有10%的浮动。后期还要按实际发生的数额结算,补偿款少了土储给补,补偿款多了就得退回土储。地上物补偿款打到村里监管专户,未经镇里审批不属于村里资产,村里无权支配,镇里必须出面协调指导、监督管理。
2、证人纪某(土储海淀分中心原副主任)的证言证明:涉案项目开展之前曾开过协调会,土储海淀分中心的领导去了苏家坨镇政府,镇里镇长和副镇长接待的。主要谈了项目如何开展,地上物如何清点以及补偿标准,要求苏家坨镇政府对项目进行监管,我们不会和村里直接签署协议。当时委派张广跃代表土储海淀分中心在征地现场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参与征地拆迁项目工程,代表土储海淀分中心了解和督促地上物的补偿情况,保证项目能够按期进行。在项目实施前,土储海淀分中心有大概预算,委托评估公司对地上物进行了评估,按照一般的做法,这个评估数额是能够足额保障的,可以保障在日后的补偿过程中不发生问题,使老百姓能够满意,及时把土地腾退出来,所以地上物补偿款可以说是只多不少,得打出富余来,这也是我们的一贯做法,在合情合理的条件下给的补偿相对比较高,在后续支付时按照实际补偿数额支付,多退少补,但这种情况比较少,预算已经考虑到各种情况了,不至于让这个项目翻车。如果因为评估或其他问题,存在造假骗取补偿款的问题,我们肯定将相应的钱追回,因为这是土储代表国家给老百姓的钱,如果是骗取的钱我们肯定会追回,如果审计发现问题了,也得按照程序予以追回。项目地上物补偿款有结余不属于村集体。补偿款应按实际情况足额发放给老百姓。如果村集体利用村民不懂征地规则的情况下,克扣或压低老百姓的补偿数额,把剩下的结余归村集体所有,这是有问题的,村集体如果没有对应的地上物是不能拿这部分钱的。多退少补的问题在协议中没有体现,因为不知道对方会造假和克扣,如果存在骗取或侵占的问题,我们土储会通过审计等环节进行监管和追讨。
证人方某、纪某证实被告人于永强、张广跃分别受苏家坨镇政府、土储海淀分中心委派到车耳营村监督征地补偿工作的事实与被告人于永强、张广跃的供述内容一致,且与证人李某证实的情况相互吻合,应予认定。方某、纪某证言中称支付补偿款以实际发生的为准,补偿款少了土储给补,补偿款多了就得退回土储的说法,与在案的2009年11月13日,北京市建喜联征地拆迁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受土储海淀分中心委托,与乙方车耳营村村民委员会签属的地上物及其它附属物补偿协议书存在矛盾;方某证言中所称地上物补偿款打到村里监管专户,未经镇里审批不属于村里资产的说法,与苏家坨镇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占收入使用管理的文件精神相矛盾,同时上述说法也与在案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二证人经法庭传唤未能到庭,其证言与在案书证及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且未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对二证人的此部分证言内容,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国栋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案款收据,证实张国栋已将其所得全部赃款退缴,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樊俊华关于其初衷不是为了获取违法所得,是因补偿款过低与工作组进行的协商,误认为补偿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辩解,以及樊俊华的辩护人关于樊俊华家庭所获补偿款过低,其要求“二次补偿”没有超过最高补偿标准,且经工作组同意,樊俊华事前不明知“二次补偿”采用虚假租地协议形式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国栋关于李井和、樊俊华有正当理由获得补偿款,其对村里给的服务费有错误认识的辩解,经查:根据在案的车耳营村被补偿人员统计表、拆迁补偿及解除合同协议书、租地协议书及樊俊华供述证实,樊俊华家庭租赁的集体土地,与转承租人邢春霞共同获得地上物补偿,所获补偿款数额并不低于同期获得补偿的其他被补偿人。樊俊华作为村党支部书记亦参与办理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补偿协议签署、盖章,资料整理等事项,且经樊俊华安排,提供给张某14万元作为虚假租地协议对应的租地资金交给村里,用以掩盖虚假补偿协议的事实。故樊俊华不具有再获补偿的合理事由,同时其对使用虚假手续骗取补偿款一节系明知。张国栋明知其未在车耳营村租地,仍虚构租地及补偿协议,对骗取补偿款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对樊俊华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被告人张国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井和的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张国栋的辩护人关于本案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属职务侵占性质的辩护意见,经查:涉及本案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储海淀分中心委托海创公司对地上物及附属物进行补偿价格评估,除海创公司之外,村委会、土储海淀分中心、苏家坨镇政府均派员参与工作,在评估过程中未出现虚报地上物及附属物情况,土储海淀分中心依据评估报告将对车耳营村地上物及附属物的补偿数额,经与车耳营村进行协商,确定为17191.86万元。土储海淀分中心委托北京市建喜联征地拆迁有限公司与车耳营村村委会签署了地上物及其它附属物补偿协议书以及此后签署了付款协议书后,陆续支付了车耳营村村委会补偿费用,该款到达村委会账户后,再由车耳营村村委会对租赁集体土地的农户进行补偿款的分配。按照协议约定,补偿资金进入村集体账户,由车耳营村对土储海淀分中心承担交付土地及地上物义务。车耳营村村委会对租地农户的补偿款分配,由村委会与农户签署解除租赁及补偿协议,虽然张广跃、于永强受单位委派在车耳营村进行监督协调,但补偿方案无需经土储海淀分中心或苏家坨镇政府确定,补偿过程中的全部手续材料亦由车耳营村自行保管,不再交土储海淀分中心或苏家坨镇政府审核,系村集体自治行为。故无证据证实,樊俊华、李井和代表村委会与租地农户签署解除租赁及补偿协议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苏家坨镇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占收入使用管理的规定,以及补偿协议书及补偿付款协议书,土储海淀分中心将补偿款转入苏家坨镇政府账户,镇政府再将该款支付给车耳营村后,该款即成为村集体管理的财产,被告人利用在村委会任职,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以虚构租地及补偿协议手段骗取集体财产,应以职务侵占罪认定。因此,对李井和及张国栋各自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樊俊华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井和及其辩护人关于樊俊华、李井和不应对全部数额承担责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的供述均可证实,五被告人一起商议了以虚假补偿手续再获取补偿款的事实。其中樊俊华不仅明知其与李井和各自再获“补偿”的数额,还同意其他三名被告人分获“辛苦费”,另将60余万元送交他人或与李井和分赃;李井和不仅对上述情况明知,还直接经手办理了张某1名下的租地协议,且在有张某1补偿数额的专项资金申请手续上签字。二被告人对于使用虚假补偿协议骗取补偿款有明确共谋,且共同分赃,对于全部涉案赃款数额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被告人樊俊华、李井和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樊俊华的辩护人、被告人李井和的辩护人关于樊俊华、李井和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2018年10月25日,樊俊华经电话通知到监察委后,否认知道以虚构补偿合同的手段骗取补偿款的事实,称五被告人未商量过此事,在庭审中,樊俊华对明知使用张某1的虚假协议套取补偿款的情节仍不能做到全部如实供述,故其虽经电话传唤到案,但对犯罪手段等主要事实不能如实供述,不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井和始终否认知道以虚假手续骗取补偿款的总数额,在庭审中否认与其他被告人对此有过共谋,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不具有自首情节。因此,对樊俊华的辩护人、李井和的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樊俊华及其辩护人关于樊俊华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井和的辩护人关于李井和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樊俊华、李井和作为被征用土地内的租地农户,其所得的地上物及附属物补偿款并不明显低于同期被补偿的其他农户。二人却以补偿过低为由提出再获补偿,是骗取补偿款的犯意提起者。二人还在共同犯罪中分得了大部分赃款。同时樊俊华作为车耳营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李井和作为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委员,利用了二人对村集体事务、财务的管理职权,使犯罪得以实现。故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具体特殊身份的人员,起主要作用,不属从犯。因此,对樊俊华及其辩护人、李井和的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国栋的辩护人关于张国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国栋虽依照共谋,参与制作虚假协议、负责转款,但其不是犯意提起者,亦无职务身份,对于涉案资金没有管理权,且分赃数额较低,对于全部赃款的处置没有决定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因此,对张国栋的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俊华、李井和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张国栋、张广跃、于永强,采取虚构租地及补偿协议的手段,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樊俊华、李井和、张国栋、张广跃、于永强犯罪的事实清楚,但定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五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张国栋、张广跃、于永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能积极退赔赃款,均可酌予从轻处罚,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退赃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张广跃、于永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被告人张国栋、张广跃、于永强虽经电话传唤到案,但在到案后对使用虚假协议、骗取钱款的数额等重要犯罪情节,不能如实供述,故均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张国栋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俊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李井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
三、被告人张国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四、被告人张广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于永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三百八十八万九千六百八十九元发还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车耳营村。
七、责令被告人樊俊华、李井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发还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车耳营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关 芳
审 判 员 吕 晶
人民陪审员 张垣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