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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礼先、万义冲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1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38   收藏[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刑终206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礼先,男,199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洪平,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盟,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义冲,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南昌市青山湖区。2018年7月29日曾因赌博、吸毒被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久保,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郡,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潘家鑫,男,199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礼先犯故意杀人罪,万义冲、潘家鑫犯聚众斗殴罪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赣01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后,原审被告人罗礼先、万义冲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罗礼先、万义冲,并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8年9月20日晚11时许,罗某某(已判刑)、毛某某(已判刑)、周某2等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青文二路香港街一家烧烤店吃夜宵,期间遇见欧某及其女朋友等人,因琐事与对方发生争执。罗某某见欧某女朋友打电话误以为要叫人来打架,便打电话叫其哥哥即被告人罗礼先来香港街。同时,被告人万义冲驾驶别克轿车到欧某处接朋友时,发现周某2在现场,便用微信打了招呼,周某2误以为万义冲是欧某方叫来打架的人,随后欧某和万义冲等人相继离开现场。之后,罗礼先驾驶车牌号为赣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越野车来到香港街,罗礼先用周某2手机拨打万义冲的微信电话,在电话里两人发生争吵并约好在香港街打架。罗礼先联系罗某、被告人潘家鑫前来助仗,万义冲联系李某某(已判刑)、胡某某及其堂弟即被害人万某等人前来助仗,并准备打架用的工具放在万义冲驾驶的别克车上。次日1时32分许,双方人员在香港街一夜宵摊边见面,罗礼先与万义冲发生争吵,随后万义冲一方跑到马路对面万义冲停车处准备拿工具,罗礼先见状则驾驶赣A×××××牌汽车向万义冲等人撞去,万某被车撞在路旁店面的墙上,万义冲被撞致右眉弓处受伤。车撞停后,罗礼先下车到万义冲的车内拿了一把砍刀,与手持木质板凳的潘家鑫共同与万义冲方发生打斗。万义冲手持砍刀参与打斗,李某某在打斗中手持砍刀砍伤罗礼先头部。之后双方人员逃离现场。随后,120救护车将万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凌晨6时许,万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罗礼先前往京东派出所投案、万义冲前往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投案,同年10月15日潘家鑫前往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投案。
经鉴定,万某系被他人用机动车撞击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万义冲的身体损伤锐器作用可以形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车号为赣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痕迹系车头正面直接碰撞人体及现场墙体可以形成。该车制动、转向、灯光性能事故前符合国标要求。该车碰撞时瞬时速度为44公里/小时-45公里/小时。
案发后,被告人罗礼先、万义冲的家属分别代为赔偿被害人万某家属208万元和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物证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明本案立案等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青文二路香港街塘南淦村51号居民楼楼下,西距51号居民楼西墙430cm处见一辆牌号为赣A×××××的头朝东南,尾朝西北停放的灰色奔驰汽车,该车前方两车轮及右后车轮在步道上,左后车轮在步道下,车头呈V型内陷变性状。
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相关刑事照片,证明疑似血迹五处,短柄砍刀和长柄砍刀各一把,一辆机动车灰色奔驰GLA260越野车,车牌A4D024。
4.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短柄砍刀和长柄砍刀各一把;一辆机动车灰色奔驰GLA260越野车,车牌:A4D024。
5.被害人家属万某某、付某某对被告人万义冲的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证明万义冲赔偿给万某某、付某某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家属要求对其从轻处理。
6.被害人家属万某某、付某某对罗礼先的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据,证明被告人罗礼先母亲李某赔偿人民币20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罗礼先进行谅解,要求对罗礼先从轻处罚。
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罗礼先于2018年9月21日前往京东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告人万义冲前往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投案,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潘家鑫前往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投案。
8.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罗礼先、潘家鑫、万义冲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万义冲2018年7月29日曾因赌博、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
(二)鉴定意见
1.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肇事汽车各处及地面提取的血迹是万某的。
2.痕迹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车辆痕迹,车号为赣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头正面直接碰撞人体及现场墙体可以形成。
3.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证明车号为赣A×××××的“奔驰”小型普通客车制动、转向、灯光性能事故前符合国标要求。
4.事故车辆行使速度技术鉴定,证明牌照为赣A×××××的“奔驰”牌普通客车碰撞时的瞬时速度为44公里/小时-45公里/小时。
5.司法鉴定乙醇含量和尿样检测意见书,证明2018年9月21日,对被告人罗礼先血、尿样进行提取,经鉴定,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尿液中氯胺酮类、吗啡类、甲基苯丙胺类试剂盒检验均为阴性。
6.万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昌市第一医院出具的万某的入院死亡记录,证明死者万某系被他人用机动车撞击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死亡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6时10分。
7.被告人万义冲的人体损伤检验鉴定,证明万义冲身体损伤锐器作用可以形成,万义冲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三)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
1.被告人罗礼先辨认出“大象”(李某某)、“万聪”、毛某某、罗某某、罗某(外号“罗某某”)、潘家鑫。
2.被告人万义冲辨认出罗礼先、胡小伟、周某1。
3.李某某辨认出“万冲”、“刘某1”、周某1。
4.被告人潘家鑫辨认出罗礼先、罗某、罗某某。
5.毛某某辨认出“王冲”(万义冲)。
6.罗某辨认出“小宝”(罗某1)、胡某某、罗礼先。
7.罗某某辨认出万聪(万义冲)、“大象”(李某某)。
(四)视听资料
事发当天的天网视频资料,证明涉事车辆撞人及双方打斗场面。
(五)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1、周某2的证言,均证明2018年9月20日23时许,周某1、周某2和罗某某、毛某某等人在京东镇香港街一家夜宵店吃夜宵,期间遇到初中同学欧某及其女友等人,因敬酒与对方发生争执,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来了一辆别克轿车,从车上下来了两名男子和三名女子。罗某某打电话叫她哥哥罗礼先过来,罗礼先到后拿周某2的手机和对方开别克轿车的男子对骂,并约架。过了大概半个小时,那辆别克车和另外一辆车就开过来了,车上的和走过来的大概有十多个人。万义冲方的人突然往他们自己的车子方向跑,罗礼先开奔驰车往万义冲所在方向冲过去猛地往右拐撞在了墙上,有一个人的腿卡在车和店面中间动不了。罗礼先下车后拿着长矛,万义冲方的人有拿锄头的、有拿鱼叉的,罗礼先与万义冲打了起来,罗礼先爬上万义冲方车子的车顶,把手里的长矛往万义冲一方丢,万义冲方也把一根很长的东西往罗礼先身上丢,罗礼先被一个胖子用东西打到脑袋。
2.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20日23时许,其男朋友罗某接到了罗礼先的电话说罗礼先的妹妹在香港街夜宵摊出了事,要打架,叫罗某赶紧过去,其也跟着过去了。后来万义冲方来了一车人,有胡某某、胡某1和周某1,一伙人围着一辆奔驰车,罗礼先撞了对方的车。然后罗礼先捂着头部,罗某带着罗礼先跑,罗某手上还拿着万义冲方丢过来的一根铁棍。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21日1时许,其丈夫罗礼先在家里接到罗某某的电话,后其和罗礼先开奔驰车到了香港街,罗礼先打电话给万义冲方的人,等了一段时间准备走的时候,万义冲方来了两车人,在谈判过程中,罗礼先在后备厢找东西,万义冲方的人以为罗礼先去拿打架的工具,万义冲方带头的人就跑到车边准备拿打架的东西,其他人全都跑到车边上去拿打架的东西,罗礼先看见万义冲方的人拿东西就开车撞向万义冲方,奔驰车的车头上卡着一个人,撞过去以后万义冲方的人全部散开了。罗礼先下车后就爬到万义冲方的车里拿了一把大砍刀,爬上车顶,然后万义冲方的人被冲散后又回过头来打罗礼先,在此过程中罗礼先被李某某用刀打到了头。
4.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20日23时许,其与女朋友彭某等人到香港街的一家路边烧烤摊吃烧烤,期间因敬酒与周某1等人发生争执,彭某就拉着欧某到一边去打电话,过了十多分钟,彭某就坐着朋友的车走了。其之前看到对方打电话好像在叫人,看到有辆奔驰车开到对方那边后,怕被打就赶紧离开了。
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份案发凌晨之前,其和女朋友蔡某在罗某位于京东镇香港街边上的出租房里,接到罗礼先的电话说罗礼先的妹妹在香港街吃宵夜跟别人起了争执,被欺负了,叫罗某过去看一下。胡某某和十多个人一起从梦趴酒吧方向过来,有一个高个子过来指着罗礼先说“是你在电话里骂我,约的我是啵”,罗某就迎上去说“都是误会,大家都认识”。然后不到一分钟,万义冲方的人就跑到车上去拿“家伙”准备打架,罗礼先就开车朝万义冲方撞过去,罗礼先头上受了伤流了血。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李某接到儿子罗礼先的电话说罗礼先被人打破了头,正在肿瘤医院看病,对方叫了好多人带了刀砍他。
(六)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20日22时30分,其跟周某1、周某2、毛某某四个人在京东镇香港街的一家烧烤店吃夜宵,碰到欧某一行人在隔壁的烧烤店吃夜宵,因敬酒产生冲突。随后欧某的女朋友当场就离开了酒桌,走到一旁拿出手机打电话,其知道是要叫人过来,之后欧某也在打电话叫人过来,意思是要叫人来打他们等四人。欧某女朋友叫的人开车过来了,从车上下来了三名女子,罗某某只认识余某。其打电话叫罗礼先赶快过来。罗礼先和万义冲在电话里发生了矛盾,约了“杀点子”。过了十来分钟左右,万义冲带着十来个人从京东大道那边开车过来碰见了罗礼先,后来万义冲就喊了一句“拿东西”,接着万义冲一方的人就跑到他们车后备箱拿出关公刀、钢管等,罗礼先就一个人上了车直接朝万义冲方车子开了过去,并撞上了万义冲方车子旁的墙面,把对方一个人撞在墙上,罗礼先就爬到万义冲方人的车上去,拿着一把长砍刀跟对方的人搏斗,李某某用砍刀打到了罗礼先的头,把罗礼先打伤了。
2.同案人毛某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20日22时许,其和女朋友罗某某等四个人在青山湖区香港街的一家烧烤摊吃宵夜,半个小时后夜宵店又来了两男两女吃宵夜,因敬酒与对方发生争吵,欧某和女朋友都打电话叫了人过来。其联系一个叫“色龙”的人(姓邓)过来助仗。欧某的女朋友离开夜宵摊去了马路对面的一辆别克车,车上下来了李某某(后来用刀砍罗礼先的人)和三名女子。罗礼先开奔驰车到了,后座还有一名男子。罗礼先把周某2的电话抢了过来,在电话里和对方争吵对骂。罗礼先的妻子刘某和罗礼先的朋友陆陆续续的过来了,“色龙”带了三个人过来,“色龙”乘坐的出租车后座放了一根铁棍,于是其把这根铁棍捡起来丢到旁边的巷子里面。对方一辆白色的轿车开过来,大概有五至六名男子,其中有两个人带了砍刀下车,下车之后就把砍刀藏到自己的衣服里面。大概过了五分钟对方一辆蒙了牌照的灰色别克轿车开了过来停在了烧烤摊的对面,车上下来了四、五名男子。没过多久罗礼先一个人往他自己的车边跑,把后备箱打开,万义冲方有好多人就往别克车的方向跑,打开车门拿东西出来,罗礼先发动了车子加速往对面的别克车的位置直接撞了过去,车头先撞到别克车尾部侧面,再撞到店面的卷闸门后停了下来,罗礼先下车之后从别克车的后座上面拿了一把绑在钢管上的砍刀爬到别克车的车顶上,一边指一边骂,罗礼先从别克车顶上跳了下来,李某某拿砍刀在罗礼先的头上砍了一下就跑掉了。罗礼先一个人用手蒙着头往巷子里面跑了。后来发现奔驰车还撞了一个人挤在车头和卷闸门中间。
3.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20日晚上,其在万义冲带领下到青山湖区香港街夜宵摊去接一个女人,一桌宵夜摊上的人都在劝那个女人喝酒,那个女人不想喝酒就要万义冲带她离开,然后万义冲、李某某等人就护着那个女人打车走了。万义冲在路上接到周某2的电话,但是电话那头是一个男的,对方与万义冲争吵并约架。万义冲就打电话给一个叫“小胖子”的男子,叫“小胖子”带两个人等他,又打电话给了“刘某1”,“刘某1”和万义冲的弟弟万某在一起,万义冲就让他们一起去香港街。然后万义冲开车带着李某某到洪都大道与顺外路的交界处接“小胖子”、周某1和另外一个李某某不认识的男子。万义冲抱了四把长柄砍刀和一把短刀,李某某等人就帮忙侧着放在车里面座位上。到了香港街后李某某看到罗礼先方有7、8个人坐在夜宵摊那边,夜宵摊边停了一辆奔驰越野车。万义冲和对方穿黄色裤子的男子吵了几句,罗礼先方有个人去打开奔驰越野车的后备箱,李某某这边的人就往万义冲开的别克车那边跑,其他六个人都跑过去拿“家伙”,对方穿黄色裤子的男子上了奔驰车开车往万义冲那边撞了过去,车子撞到了万某和万义冲,万义冲捂着头跑了出来,对方穿黄色裤子的男子拿了一根万义冲一方带的长柄砍刀站在万义冲的别克车车顶上指着李某某等人骂,然后把长柄砍刀丢了过来,没砸到人,李某某捡起长柄砍刀打中了对方穿黄色裤子男子的脑袋,后来“刘某1”打电话说万某被车撞的很严重,在医院死了。
(七)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罗礼先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21日凌晨,其妹妹罗某某打电话叫其到青山湖区香港街,其打电话叫潘家鑫赶快过来助仗,并开车带妻子一起到了香港街,又打电话给罗某某,告诉罗某某其妹妹罗某某在外面和别人打架,让罗某某过来助仗,后罗某某带了两名男子到香港街碰头。其拿周某2的手机和万义冲微信通话,万义冲说“你想干什么?”,罗礼先答“在香港街等你”。随后双方在香港街碰面,没说几句话就谈崩了,其听见万义冲方说要拿东西,就立即回头往自己车子方向跑,随后驾驶车辆向万义冲方别克车方向撞过去,车子撞到人之后再撞到商店卷帘门后熄火。罗礼先就打开车门跑到万义冲方的别克车里面拿了一把砍刀并爬到了别克车顶上面,万义冲拿一把刀向其扔过去,其就把手上的砍刀向万义冲扔过去。在逃跑的过程中,罗礼先的后脑被一个胖子砍了一刀,后被同伙拉着逃离了案发现场。
2.被告人万义冲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21日凌晨0时许,其开着一辆别克车送朋友余某到香港街的夜宵摊,当时车上还有李某某、余某及两个不认识的女孩子。到地方后余某下车与两个不认识的女孩子在夜宵摊跟别人吵架,余某说有人在夜宵摊逼她妹妹喝酒,后余某上车,其开车离开。其接到周某2打的微信电话,即与对方争吵并约架。挂了电话后其就开始打电话叫“小胖子”、“刘某1”,“小胖子”带了两个朋友,还有堂弟万某,车上有李某某。其开车接了“小胖子”和“小胖子”的两个朋友,“小胖子”和他的两个朋友带了五把长的关公刀和一把短砍刀放到车上,“刘某1”和万某是自己去的香港街。其直接带人去找穿黄色裤子的男子,双方互骂了几句,穿黄色裤子男子的朋友就去开他奔弛车后备箱,其本方人员去拿车上的砍刀,等其从车上抽出一把关公刀,穿黄色裤子的男子开着奔弛车飞速向其撞过来,其往左边躲闪,但是头还是被带到了,奔弛车直接撞在其后面的墙上,其本方人员就用刀敲打奔驰车,穿黄色裤子的男子从奔弛车里爬了出来,跑到其车上拿了一把关公刀,然后站在车顶上,双方就打起来。其把手里的关公刀往穿黄色裤子的男子身上丢过去,穿黄色裤子的男子也把关公刀往其这边丢。万某被奔弛车撞到,经抢救无效死亡。
3.被告人潘家鑫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21日凌晨,其被罗礼先打电话叫到香港街吃宵夜,罗某坐在香港街一家奶茶店门口的座位上,罗礼先这边在跟万义冲方一桌人吵架,罗某某和万义冲方的人吵的最凶。吵了不到一分钟,其就听到对方的人说“拿东西、拿东西”,万义冲方的人就往马路对面远处跑去,罗礼先就驾驶奔驰车直冲冲的撞了过去,撞停在对面马路墙上。然后罗礼先的妻子就叫其赶紧把罗礼先拉下来,其就提了一个板凳用作防身过去了,万义冲方7、8个人每个人都拿着长柄砍刀,其就把凳子往对方那边砸过去,罗礼先跟万义冲方打斗,其再走到罗礼先的车头边上,捡起了一根铁棍用于防身,罗礼先捂着头,好像受伤了。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付某某系被害人万某父母。被害人万某于2018年9月21日2时入院,于2018年9月21日6时10分死亡,抢救治疗花费人民币15619.67元,办理丧事部分服务费支出人民币8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6419.67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南昌市第一医院入院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被害人万某于2018年9月21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万某某、付某某、万某身份证及户口簿,证明万某某、付某某是被害人万某的父母。
3.江西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南昌市新建区洪安丧葬服务有限公司收据,证明被害人万某抢救治疗花费人民币15619.67元,办理丧事部分服务费支出人民币800元,共计人民币16419.67元。
据此,原审认为,被告人罗礼先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万义冲、潘家鑫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罗礼先、万义冲系本案犯罪的纠集者,积极参与斗殴,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潘家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罗礼先、万义冲、潘家鑫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罗礼先、万义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费15619.67元、殡葬服务费800元、丧葬费35386元、必要的交通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56805.6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罗礼先纠集潘家鑫等人参与斗殴,罗礼先驾驶车辆撞击万某致其死亡,罗礼先应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总额的80%,剩余20%即人民币11361.13元由潘家鑫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礼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万义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潘家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潘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付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361.13元(该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五、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罗礼先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存在错误,即罗礼先联系罗某、潘家鑫等人的行为发生在罗礼先与万义冲在电话里产生冲突之前。2、罗礼先不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罗礼先前往香港街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从其案发前的诸多客观表现也能反映出不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3、罗礼先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所致的故意伤害犯罪,仅构成故意伤害罪。4、原审量刑明显畸重,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万义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提出:1、本案是对方引发的,万义冲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2、万义冲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3、万义冲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并取得其谅解。4、万义冲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5、原审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除上诉人罗礼先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第1点意见外,其他均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礼先因其妹妹罗某某等人的原因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并驾车冲撞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万义冲纠集、原审被告人潘家鑫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罗礼先、万义冲属聚众斗殴犯罪的纠集者,并积极参与其中,属主犯;潘家鑫积极参与其中,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罗礼先、万义冲、潘家鑫均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罗礼先,万义冲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罗礼先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第1、4点外,其他均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但鉴于本案聚众斗殴的具体情节和罗礼先的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审对罗礼先的量刑畸重,依法予以改判。万义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第5点不予采纳外,其他均成立。但根据万义冲的犯罪情节和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审对万义冲的量刑偏重,依法予以改判。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潘家鑫的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上诉人罗礼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上诉人万义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云
审判员  邓扬茂
审判员  岑丽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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