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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军令等寻衅滋事案

时间:2019年12月07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3辑 作者: 浏览次数:1998   收藏[0]

【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161号(2008年1月4日)

【基本案情】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5月间,被告人许军令伙同被告人蒋妙瑜等人到位于翔安区马巷巷北工业区的厦门瑞登纸制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登公司),强迫该公司负责人将下脚料生意交给他们承包,未果。此后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许军令多次到瑞登公司交涉此事,期间曾威胁“如果不让他们做要让公司不好过”,但仍遭到拒绝。被告人许军令为得到公司的下脚料生意,遂于2006年12月9日0时许,指使邱初雄等人(均另案处理)到该公司用空啤酒瓶扔砸窗户玻璃,致4块窗户玻璃被毁(价值人民币173元);次日0时许,被告人许军令又指使邱初雄带付小可、李国双(均另案处理)携带空啤酒瓶到公司扔砸窗户玻璃,致24块窗户玻璃被毁(价值人民币1012元),扔砸过程中邱初雄等三人发现公司保安欲追打他们,遂逃离现场,并将被保安追打之事告知被告人许军令,被告人许军令遂于同日2时许,再次纠集被告人蒋妙瑜与邱初雄、付小可、李国双、陈建伟、蔡跃清、“凸仔良”及其带来的三、四个人(均另案处理)持水管、刀具,行至瑞登公司,被告人许军令与许国兵(另案处理)在该公司门口,其他人冲进该公司打砸该公司厂房的窗户玻璃数分钟。后在门口会合,被告人许军令、蒋妙瑜一伙又捡地上的石头扔砸玻璃,共致该公司的窗户玻璃83块、塑钢门9扇、卷帘门1个及打卡机、电话机各1台等物被毁(价值人民币6462元)。打砸过程中,瑞登公司的保安文山良、李新遭追打至二楼办公室,该二人遂将自己反锁在办公室内,后仍听到有人剧烈踹门,二人因害怕便从该办公室往下跳,致二人均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均为轻伤)。案发后,瑞登公司于2006年12月10日停工一天,减产精品置物箱约七八千个,原住在该公司内的管理人员因此搬到厂外居住,该公司在同年的12月12日至12月31日间有42名工人辞职,原拟调来的管理人员也因此不敢到任。

被告人蒋妙瑜还实施过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等行为。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军令、蒋妙瑜因承揽生意遭拒绝,即怀恨在心,为泄愤伙同他人寻衅滋事,随意追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军令、蒋妙瑜等人实施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定性不当,予以改判。被告人蒋炒瑜多次贩卖毒品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其中贩卖毒品多人多次,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许军令纠集、指使被告人蒋妙瑜等人寻衅滋事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军令起纠集、组织作用;被告人蒋妙瑜虽被纠集参与,但积极参与打砸,属积极的实行犯,故本案不易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许军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军令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军令还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妙瑜故意伤害洪俊庆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妙瑜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许军令通过其亲属积极筹措了部分赔偿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军令、蒋妙瑜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瑞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瑞登公司主张赔偿停产一天造成的损失21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许军令、蒋妙瑜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新、文山良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赔偿金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许军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被告蒋妙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3、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关刀三把,开山刀和水管焊刀各一把,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
4、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

出于报复泄愤心理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的,因寻衅滋事罪论处。

寻衅滋事罪是从原来的流氓罪中演变出来的,现行刑法将之归属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有人提出在本案中被告人许军令等的主观目的是强迫交易,缺少流氓动机。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一方面从主观方面讲主要是交易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告人同时也存在着破坏泄恨,逞强争胜,寻求刺激的动机,这从其行为充分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对于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并非必要条件。只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即社会秩序,在此基础上,只要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具有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就具备了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

采取寻衅滋事手段,强行承包生意,属于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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