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法庭上的举证质证,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起诉被告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须是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拒绝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收到责令###餐厅于2005年9月18日前整改的《整改通知书》后,于2005年9月17日向**消防支队报送了《关于##乐园消防整改工作的报告》,说明***已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履行了整改义务并上报,从这一点来说,***行为不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法条、法理均未对整改以后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规定和作相应理解。然而**消防支队收到***的整改工作报告后,便没有及时履行相关义务,以致***于2005年10月8日再次施工,这次的施工原因应该有两点:1、负有消防监督义务的部门未严格及时履行审查、监督、审批手续。2、***等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消防监管人员口头允许的情况下即施工没有留下“允许”的证据。***从2005年10月8日到12月29日凌晨,发生了事故,80天一直处于施工状态,说***是在偷偷摸摸施工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难以服人。众所周知消防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对地下商场这一如发生火灾,疏散困难的特殊单位尤为关键,负有消防监督义务的部门应对这一地区实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在80天内从未有人就安全问题向***他们提出过异议,说明了什么问题?这种现象印证了***、张某某的说法,得到了消防监督人员的口头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又何罪之有?有一种说法是偷偷摸摸的干,众所周知,装饰要用电钻、锤子敲打,如何能偷偷摸摸?
二、从主体上讲,只有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但省、市两级公安、消防部门均认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间接责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消防责任认定总是依据消防法规作出的,消防法规本身隶属于行政法范畴,故消防责任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案件正在二审中,故该责任认定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此时以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来追究***的刑事责任显然不当。根据公诉人的“不管是否直接责任***、张某某都是直接责任人员”的答辩,凡大、小责任均有直接责任人员,相信本案还有次间接责任承担者,肯定还有人应成为次间接责任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样的人是否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就消防安全责任来讲,责任人越多,责任越难分清,责任越难落实,效果亦越差,基于此《刑法》第139条目的并不在于扩大打击面,如果负间接责任的人员都负有刑事责任,那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
省、市的两级消防部门均认定本次火灾事故原因不明,原因不明即直接责任者不明,从哲学原理上来讲,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直接责任何来间接责任?
三、起诉书指控,***装修使用了大量可燃材料,问题不在于使用了可燃材料,休闲娱乐场所不用软质材料如何休闲?如果一律用石桌石凳,则休闲娱乐场所也就不再休闲了。过量使用可燃材料肯定会带来火灾隐患,今天法庭上,公诉方也未给一个明确的标准,###餐厅使用了多少数量的可燃物才是合适的?大量一词本来就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概念。
四、指控***涉嫌本罪的另一重要理由是“他多次拆除其中的一个商铺与###餐厅间的石膏板”,这里首先要明确其中的一个商铺与###餐厅之间的门洞性质。
辩护人注意到侦察人员在对拾景国及***的询问笔录中,侦察人员问“###餐厅与其中的一个商铺间的安全通道玻璃门是谁拆除的?”说明侦察人员已确认两家之间的孔洞是安全通道,张某某在2006年*月**日15时20分面对侦察人员的讯问,承认两家之间的孔洞是消防通道。如果是消防通道就不该被堵上,如果不是消防通道则堵死更好,就本案来说,火灾开始于其中的一个商铺,若这个通道被堵死,则可以延迟火焰进入###餐厅的时间,但反过来想一想,若本次火灾是###餐厅先行起火,那么堵死洞口好不好呢?作为一个商业经营场所,多留一个出入口肯定效果更好,由此可以推知,两家之间的洞口是消防通道,是消防通道就应保持畅通,将堵住的石膏板移开并无过错。
五、起诉***、张某某同为###餐厅的负责人,同负此次火灾的间接责任,难以服人,不论情况判断如何,***、张某某在###餐厅装饰中的地位不可能一样,老板不可能成为雇工,是雇工就不可能成为老板。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对装修负有的是协助义务,二人地位怎能一样?!
六、起诉书指控***、张某某拟改建###餐厅未经**消防支队审核批准,擅自施工,商场管理处保卫科科长的权利,商场管理处工作人员王某某在2006年#月##日和18日出具的证言证明当时办理了申请手续。
七、火灾由其中的一个商铺燃起,***、张某某也是受害者。
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的两个主要证据(责任认定书、复查意见书)效力都出了问题,公诉人在法庭上没有举证复查意见书,应视为撤回该证据,该证据的撤回是因为**消防支队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监管义务进一步印证了消防部门怠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的事实,对此,请法庭予以关注。
综上所述,指控被告人***犯有消防责任事故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第二轮辩论意见:根据公诉人的答辩辩护人补充如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第二页最后一行明确采纳了公安机关间接责任认定,起诉书第三页明确将消防监督机构的认定书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公诉人查阅本案的所有书证,只有火灾原因及责任认定的书证上有认定书的字样,其他书证均没有认定书的字样,公诉人“没有将效力有问题的证据用来指控犯罪“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公诉人刚才明确承认其中的一个商铺与###餐厅间的洞口是消防通道.
谢谢!
辩护人:**律师
200*年*月*日
(徐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