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04刑初42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劲松,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路桥建筑装饰城总经理,住台州市黄岩区。2008年6月1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8年3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宏伟,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路桥建筑装饰城物业经理,住台州市路桥区。2018年3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强,男,1985年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路桥建筑装饰城保安队,住濉溪县。2018年3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9)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劲松、王宏伟、祝强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李佳玲出庭,指控:
2018年3月7日23时5分许,路桥建筑装饰城城东一区发生火灾,导致东一区25间店铺全部烧毁,其中,仅房屋损失总计人民币1523661元。经消防机构认定,不能排除该建筑主电源线连接到16号商铺配电箱的配电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火灾事故前,台州市路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多次向路桥区建筑装饰城作出督办通知,责令路桥建筑装饰城对存在的消防隐患作出整改,但路桥建筑装饰城并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被告人黄劲松系路桥建筑装饰城总经理,被告人王宏伟系路桥建筑装饰城物业经理,被告人祝强系路桥建筑装饰城分管消防的保安队长,均为路桥建筑装饰城消防直接责任人。
同时认为被告人黄劲松具有自首、前科等处罚情节,被告人王宏伟、祝强具有自首等处罚情节,且被告人黄劲松、王宏伟、祝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黄劲松、王宏伟、祝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劲松、王宏伟、祝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劲松、王宏伟、祝强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劲松、王宏伟、祝强犯罪后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劲松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王宏伟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祝强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黄劲松、王宏伟、祝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金平沧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林 瑛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