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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远明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辩护词

时间:2019年12月23日 来源:顺景律师事务所 作者: 邓俊义、何飞 浏览次数:2718   收藏[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顺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远明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参与了本案侦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诉讼活动,对本案案情有较为全面的掌握,并全面查阅分析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指控吴远明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指控吴远明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前提必须是六堡初中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是六堡初中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137条的规定。但根据控方指控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六堡初中违反了《刑法》第137条的规定。


  (一)关于六堡中学修建挡土墙不需要勘察和设计问题。


  《起诉书》指控,六堡初中“在施工前没有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和设计”。但经过庭审质证的《“6.16”六堡镇初级中学边坡坍塌事故分析报告》的鉴定结论是:“本个案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而是由于使用单位在修建通道过程中,没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而自行施工,在新建食堂外随意开挖土方,……”。显而易见,鉴定结论没有明确修建挡土墙没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而自行施工。


  首先,通道是食堂的必需配套设施,在建设食堂时已经随意开挖土方,应在建设食堂时进行同时勘察设计。


  《六堡中学学生食堂一层平面图》证明:1.新食堂设计了混凝土散水-砖砌暗沟(即水渠),已经占用和开挖了部分边坡。2.新食堂面对边坡设计建设了两个大门,在西面设计建设了一个大门进入更衣室、煮制间,学生和工友须通过边坡的通道进出。如果加宽这条通道需要勘察设计的话,应在建设食堂时进行,这一勘察设计责任按C县教育局的文件规定,应由C县教育局负责。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六堡初中修建新挡土墙不属于必须委托设计的范围。


  1.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2.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2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规定:“ 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4.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对照以上规定,修建挡土墙不属于必须委托设计的范围。控方指控六堡初中没有将挡土墙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和施工,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根据C县教育局文件规定和实践做法,修建本案的挡土墙不需要委托设计可以施工。


  根据C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所有学校建设和危房改造项目必须有资质设计单位的图纸,方可进行开工建设,其他投资超过3万元的学校维修及校园环境改造项目工程,须报县危改办审核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投入13500元的挡土墙,是不折不扣的学校维修及校园环境改造项目,又没有超过3万元,六堡初中也谨小慎微地请示报告了县教育局,李**局长立即派改善办(也是危改办)主任卢**到六堡初中实地勘察,建议用砖建设,最后李**局长拍板并决定拨付资金。挡土墙的开工建设,既符合县教育局的文件要求,并经过了局一把手和主管业务领导审核批复。在此情况下,作为下级的六堡初中已经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办事,难道真的还需要先进行勘查设计才能施工吗?当时六堡初中向县教育局申请了挡土墙、篮球场、校道三项学校维修及校园环境改造项目,难道篮球场、校道都需要先进行勘查设计才能施工吗?


  退一万步,挡土墙、篮球场、校道三项学校维修及校园环境改造项目必须先进行勘查设计才能施工,按照惯例也是由县教育局下属的改善办提出和落实。


  第四,控方在庭上关于挡土墙必须先勘察设计的说法是断章取义,不应采信。


  控方在庭上认为,C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中小学校建设及危房改造项目必须按建设工程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立项、规划设计、地质勘探、图纸设计、报监、报建。凡未取得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擅自施工建设。”控方并认为挡土墙就是各中小学建设项目,这是完全错误的。


  对C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建设管理的通知》进行综合理解,各中小学建设应该是指校舍建设。如果挡土墙按该《通知》第二条去建设,是必须由县建设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全县那么多中小学,修建挡土墙这样的工程真的需要县建设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话,恐怕县建设局专门为中小学服务就忙不过来了,完全脱离客观实际。


  退一万步,控方的这一观点成立。但是,C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已经规定:“从2006年开始,全县中小学校建设及危房改造等工程项目,统一由县危改办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工程预算、招投标及工程监理等工作。”县危改办就是C县教育局下属的改善办,挡土墙的设计、预算、招投标也应该由县教育局下属的改善办负责,而不是由六堡初中负责。既然县改善办卢**主任作为主管规划、立项、设计、预算的工作的负责人已经亲临现场勘查,其知道挡土墙必须进行设计才能建设,其非但没有履行职责,反而建议用砖砌。显然,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六堡初中来承担。


  一旦认定六堡初中建设挡土墙必须委托勘察设计,显然是对C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建设管理的通知》的否定,今后所有中小学的学校维修及校园环境改造项目必须按照“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委托监理单位”的程序进行,否则就可能面临六堡初中和吴远明这样的后果。应该说,这是政府每年用于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所不能承受的。


  (二)关于六堡初中将挡土墙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问题。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方提交了C县监察局监察决定书和复审决定书。这两份证据证明了以下事实:2007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新食堂建好后,由于锅炉房建在食堂西北面。六堡初中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在边坡处修建一条通道。在及时发现边坡变陡容易出现塌方隐患后,六堡镇初级中学在2007年9月召开领导会议决定修建挡土墙,吴远明立即将修建新挡土墙等项目向县教育局李**局长汇报,经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县改善办卢**主任、县建设局设计院副院长等人到学校实地查看,卢**现场提出用砖砌挡土墙。最后由李**同意修建新挡土墙等项目工程,并由县教育局拨付大部分建设资金。


  以上事实与吴远明的供述是相吻合的。而控方提交的李**、卢**的证言与此有矛盾的地方。由于李**、卢**也是与“6.16”事故相关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人,其证言系在8月19、20日形成,证言中的部分内容完全是推卸责任。相反,李**、卢**在“6.16”事故后不久在纪检监察机关的陈述更加真实可靠。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是否修建新挡土墙的决定权在C县教育局,实际上也是C县教育局决定建设新挡土墙。六堡初中作为县教育局的下级单位,吴远明作为县教育局任命的校长,根本不可能违背上级的决定,而另行选择承建人。并且,六堡初中在与李**签订合同时,举行行政会议向全体领导通报。


  第二,对上级指定的承建人,六堡初中和吴远明均不可能查验其资质。


  第三,李**供述其在C县多间中小学承接工程,六堡初中更不可能怀疑和查验李**。


  因此,指控六堡初中“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应充分考虑到六堡初中之所以把挡土墙发包给李**的原因,才符合事实**。


  (三)关于六堡初中是否降低了挡土墙质量,从而导致建筑工程坍塌问题。


  这个问题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指控六堡初中在修建挡土墙过程中“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导致建筑工程坍塌”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挡土墙不是建筑工程,《起诉书》把挡土墙认定为建筑工程是错误的。


  在此,要先明确“6.16”事故中坍塌的是旧石墙,而不是挡土墙。但无论是旧石墙,还是挡土墙,均不属于建筑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建筑工程”这一术语作出了具体的界定:建筑工程是为了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可见,建筑工程这个概念是有专门的特指对象的,主要是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建筑工程是建设工程的一种,本案中的挡土墙既不属于房屋,也不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不是我国法律法规所指的建筑工程。在排除挡土墙不属于建筑工程之后,也不能把挡土墙认定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其次,六堡初中在修建挡土墙过程中,没有违反任何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就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而言,应该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辩护人在开庭前曾经查阅了几十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找到关于挡土墙工程质量标准的国家规定。仅有原国家计委曾经发布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而该《规范》也没有对中小学校的挡土墙等类似校园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作出规定。


  再次,六堡初中在修建挡土墙过程中,不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的情形。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单位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必然有其利益上的动机。就本案所涉挡土墙而言,建与不建,按什么标准进行建设,让何人承建,资金拨付等,其决定权在县教育局,六堡初中根本没有降低工程质量的动机。实际上,在挡土墙、篮球场、校道建设过程中,县教育局先拨的3万元启动资金已全部付给李**,但李**投入的工人不足,其资金材料也跟不上,使建设工作拖延。六堡初中不得不先为李**支付部分材料款和人工款。同时,为了防止李**的工人偷工减料,六堡初中还派出人员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


  二、“6.16”事故经鉴定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认定为自然灾害


  首先,《“6.16”六堡镇初级中学边坡坍塌事故分析报告》已经认定本个案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根据《“6.16”六堡镇初级中学边坡坍塌事故分析报告》的鉴定结论,“本个案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旧石墙(旧柴房基础)发生整体滑动、错落、坍塌”,而不是挡土墙发生坍塌。去过事故现场实地察看的人,都知道旧石墙与挡土墙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要追究旧石墙坍塌的责任,应与本案无关。


  其次,“6.16”事故的自然灾害是完全可以避免,而最终不能避免,其责任在C县教育局而不在六堡初中。


  辩护人举证的《C县六堡初级中学规划图》,证明坍塌的旧石墙所在位置早已经规划建设学生宿舍楼;并且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证实上级已为学生宿舍楼下达75万元校舍改造资金,开工日期定为2007年6月20日,却一直没有开工。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新学生宿舍楼计划开工日期是2007年6月20日,六堡初中申请C县教育局批准建设挡土墙在2007年9、10月份,这时侯C县教育局的领导已经知道要建设宿舍楼,卢**主任才提出用砖砌,一同实地考察的副局长也没有反对。如果六堡初中提出建一幅坚固的石墙,作为出资的县教育局也不可能批准建设。


  显然,如果新学生宿舍楼按计划开工建设,旧石墙被挖掉,宿舍楼地基经过平整硬化之后,在今年雨季就不会积水,“6.16”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的。这不但是辩护人的看法,也是六堡镇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看法。


  再次,修建挡土墙与“6.16”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指控六堡初中承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责任的前提要件是:六堡初中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必须与“6.16”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6.16”事故出现的后果无疑属于重大事故,但引发这一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对此,《“6.16”六堡镇初级中学边坡坍塌事故分析报告》提出了四点原因。这四点原因均与挡土墙质量没有关联,更不能说明修建过程中降低挡土墙质量。显然,“6.16”事故客观上属于“多因一果”,主要原因是天灾,即连续多日强降雨。正因此,《“6.16”六堡镇初级中学边坡坍塌事故分析报告》才敢于作出“本个案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结论,证明“6.16”事故并非挡土墙的质量问题而造成。


  三、关于六堡初中不是建设单位,不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单位,只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只是在本罪处罚上,不实行双罚制,也就是不处罚单位本身,而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认定谁是六堡初中校园内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本案的关键。


  (一)在现行中小学管理体制之下,县级人民政府、县教育局才是各中小学校设施的建设单位。


  1.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1]92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管理责任是: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工作。……安排资金修缮校舍,及时改造危房,新建校舍,增添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59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二)六堡初中的举办者是C县教育局,六堡初中是校园设施的使用单位。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表明C县教育局是六堡初中的举办单位。既然六堡镇初级中学的举办者是C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才是校园设施的建设单位。


  2.1998年3月18日《承包工程合同书》证明,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前,是六堡镇政府把六堡初中学生宿舍楼发包,当时镇级政府是六堡初中的建设单位。


  3.《“6.16”六堡镇初级中学边坡坍塌事故分析报告》已经明确,六堡镇初级中学是“使用单位”,而不是“建设单位”。


  (三)控方认为建设资金来源和拨付认定建设单位的观点不成立。


  吴远明在庭上供述和证实:1.建设学校新食堂是六堡初中与施工方签订合同;2.签订该合同是县教育局通知吴远明带着公章出到龙圩签订,其只是签字盖章,合同内容不过问;3.新食堂的设计、选定施工人、拨付款等均是县教育局负责,学校一点没有参与。


  这些事实证明,如果以建设资金来源和拨付作为认定建设单位的标准,六堡初中新食堂的建设资金C县由教育局直接支付给施工人,新食堂的建设单位就是C县教育局;而挡土墙的建设资金由县教育局转拨到六堡初中,六堡初中再支付给施工人,六堡初中就是挡土墙的建设单位。如此一来,六堡初中校园内的设施就有不同的建设单位。


  一旦采纳控方的观点,今后各个中小学将不敢开展任何学校建设,因为投入资金大的建设项目由县教育局包揽,教育局是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等工作都能完善。但投入资金小的建设项目由中小学负责,中小学是建设单位,但勘察设计等工作因为资金问题没有做,中小学及其校长不但面临着被建设局处罚的风险,还面临着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风险。


  四、对C县建设局《关于C县六堡镇初级中学石墙倒塌事故情况说明》的反驳


  控方在庭上提交了C县建设局《关于C县六堡镇初级中学石墙倒塌事故情况说明》,作为本案主要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证据。对此,辩护人有不同的看法,希望合议庭能予以注意。


  首先,《情况说明》不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书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


  《情况说明》是C县建设局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其没有参与“6.16”事故调查,对案件事实没有发言权。实际上,“6.16”事故后,正是C县建设局委托专家组对“6.16”事故进行鉴定。专家组的《“6.16”六堡镇初级中学边坡坍塌事故分析报告》已经提交法庭,C县建设局不应该再就“6.16”事故自行提出相反的意见。


  其次,《情况说明》提到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应作为本案的法律法规依据。


  如前所述,挡土墙不属于《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建筑工程或建设工程。特别是《情况说明》仅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就认为挡土墙没有委托勘察设计,是断章取义的表现。


  再次,《情况说明》是C县建设局推卸自身责任的表现,其后果将适得其反。


  C县建设局在《情况说明》中得出结论:“由于建设单位没有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施工,该工程为无勘察、无设计、无资质单位施工的‘三无’工程,使该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如果C县建设局关于六堡初中挡土墙属于“三无”工程的结论能够成立,C县建设局无疑是在“嫁祸于人”,把自身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因为C县建设局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无”工程尤其是中小学校内的“三无”工程具有法定职责义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部门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门设置第八章“罚则”,规定了对“三无”工程的处罚措施。C县建设局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自然应承担起制止、杜绝、处罚“三无”工程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部参与制定的行政规章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的责任。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明确规定:“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可见,一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定挡土墙属于“三无”工程,C县建设局也不可能逃避自身责任。尤其是目前各中小学已经建成的所谓“三无”工程普遍存在,各中小学将不得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的规定,主动向C县建设局检举本校的“三无”工程,请求建设局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避免发生事故之后有关部门再次推卸责任。


  五、公正处理吴远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件,对本地教育事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6?16”事故发生在校园之内,具有特殊性,已在本地教育界引起了重大反响。由于中小学的通道、挡土墙等类似校园设施没有委托设计进行施工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学校作为施工合同的一方,一旦出现事故后,不仅要象吴远明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学校更将面临着不堪重负的民事责任。其后果将严重打击学校进行校园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积极性,对教育事业必然带来无可估量的不利影响。


  如果对“6.16”事故处理不妥当,将导致本地的中小学基础教育水平出现重大**。辩护人认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针对“6.16”事故所暴露出来的中小学校校园设施建设体制和管理问题,及时理顺和建立起符合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的规章制度,使各中小学校和广大教师轻装上阵,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作出贡献。或许这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意义所在。


  综上所述,辩护人坚持认为,在六堡初中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不应追究六堡初中原校长吴远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谨此,辩护人恳切请求法庭,实事求是审慎甄别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决吴远明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邓俊义、何飞 律师


  20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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