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刑终17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贵兴,男,1972年7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基础研究所、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地基检测室原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松林,四川省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江虹,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贵兴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川110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贵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昌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贵兴及其辩护人丁松林、夏江虹,证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乐山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范某(另案处理),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2006年新天地公司开发乐山市警苑小区项目,委托四川省井研四清地质勘察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清公司)对小区地质进行勘察,四清公司出具了《警苑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委托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对小区主体建筑进行设计,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06年9月,乐山市新天地公司委托眉山三甲建筑桩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甲公司)对警苑小区进行地基处理,并签订了《强夯转换法施工合同》,在此过程中口头要求三甲公司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建科院)对地基处理采用碎石振冲桩方案设计。三甲公司分别于2006年9月26日、2006年10月20日委托建科院对警苑小区1﹟-4﹟楼和5﹟-12﹟楼地基处理方案分别进行设计,建科院接受委托后分别于2006年9月29日出具了乐山警苑1﹟-4﹟楼地基处理方案、2006年10月20日出具了乐山警苑5﹟-12﹟地基处理方案,两个地基处理方案的项目负责人均是袁贵兴。新天地公司将上述两个地基处理方案送交眉山市智力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图审查,结论为:合格,不修改。
2006年11月14日新天地公司与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华通公司以2456.6万元承建警苑小区1﹟-12﹟楼的土建、水电、装饰、安装工程。实质上华通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承建方,警苑小区建筑工程仍然是由新天地房地产公司运作,并由范某任命公司总经理助理肖某2(另案处理)担任该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任命汪某(另案处理)担任该项目工程部部长,负责工程和技术管理。2006年9月12日,新天地公司与乐山市鉴顺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顺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鉴顺达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鉴顺达公司指派方某(另案处理)为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毛某(另案处理)为土建监理工程师、蒋某(另案处理)为监理员。
三甲公司作为地基处理的施工单位,按照《地基处理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施工,指派马某担任警苑小区的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施工,由三甲公司提供人工和机械,新天地公司提供材料,具体由肖某1、倪某等人负责振冲作业,刘某1、李某1等人负责强夯作业。2006年10月由新天地房地产公司委托省建科院下属的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检测中心)对警苑小区加固后的地基进行检测,省检测中心指派袁贵兴作为负责人,在各楼栋上下层地基均处理完毕以后的基础上对警苑小区的地基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和静载试验的方法进行了检验,于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2月10日分四批次出具了12栋楼的地基检测报告,结论为:该工程振冲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低于250KPA,满足设计要求。
2007年5、6月,施工过程中警苑小区8﹟、9﹟楼相继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三甲公司会同袁贵兴到达施工现场,在新天地公司和监理公司相关人员都在场的情况下,袁贵兴提出用打孔灌浆的方案进行地基加固处理,具体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系袁贵兴口头向三甲公司传达。2007年12月28日,警苑小区主体工程通过验收,2008年1月交付使用。5.12地震后,警苑小区8﹟、9﹟楼出现裂缝、倾斜,2008年11月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西南交通大学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中心对8﹟、9﹟楼主体工程的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乐山警苑小区8﹟楼、9﹟楼的地基基础已趋于稳定,可进行进一步加固处理。在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的设计下,四川省磬泰特种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8﹟楼、9﹟楼进行了修复加固处理。2009年底新天地公司又对5﹟楼进行纠倾加固,设计和施工单位均是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
2010年11月警苑小区南面的华泰.滨溪国际项目开发动工,在此期间进行了地下水降水作业,在警苑小区业主的强烈要求下,2011年1月4日乐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检测中心对“华泰.滨溪国际项目基坑开挖、施工降水对警苑小区住宅楼影响问题”进行鉴定,2011年2月18日省检测中心作出鉴定结论:1.基坑开挖未造成不利影响;2.施工降水对5.8.9.12﹟楼造成了较小不利影响;3.建议警苑小区在处置后可观察使用;4.建议华泰.滨溪国际项目可恢复正常施工。
2011年6月14日警苑小区业主委托省建科院对该小区房屋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2011年7月26日省建科院作出鉴定结论:1.该小区房屋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综合评定为Du级,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该小区房屋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评定为4﹟5﹟为Bu级、3﹟6﹟为Cu级、1﹟2﹟7﹟-12﹟为Du级;3.建议对Du级房屋拆除重建。
2013年5月8日乐山市住建局委托省建科院对“警苑小区房屋结构安全及成因”进行鉴定,2013年12月30日省建科院作出鉴定结论为:1.3﹟4﹟5﹟房屋安全性Bu级、1﹟2﹟6﹟7﹟10﹟及会所为房屋安全性Cu级、8﹟9﹟11﹟12﹟房屋安全性Du级;2.地基不均匀沉降主要系临近华泰.滨溪国际项目降水施工所致。3.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014年10月30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检中心)对警苑小区进行沉降观测后得出结论:小区进入沉降稳定阶段。
2014年12月5日、2015年6月26日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研地基公司)针对警苑小区地基基础安全分别作出评估咨询和鉴定(以下分别简称评估报告、鉴定报告),结论为:警苑小区建筑物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未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地基处理与施工,以及临近基坑降水为直接原因,结构措施及检验监测等不足是间接原因。其原因分析如下:设计问题:1.地基处理以及基础和结构措施不满足对软弱地基条件下减少建筑物因沉降和不均匀沉降的要求;2.设计中未见变形验算;3.地基处理宽度不满足对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要求;检测与监测问题:1.经振冲桩加固后的复合地基未经承载力检验;2.没有对桩间土消除液化的处理效果进行检验;3.未对处理后的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临近基坑降水施工问题:1.警苑小区临近基坑降水是地基不均匀沉降增大的原因;2.基坑降水方案未包括对临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3.未及时对临近敏感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竹公溪水位:竹公溪河水对建筑物变形影响轻微。
2015年8月20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检中心)对警苑小区损伤事故作出技术分析:上部结构的设计单位基本遵照了当时的设计规范,部分住宅楼的实测砂浆强度不满足原设计要求。具体原因为地基不均匀沉降,未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地基处理与施工,以及临近基坑降水为直接原因,结构措施及检验监测等不足是间接原因。
2016年4月8日国检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事故原因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警苑小区建筑物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未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地基处理与施工,以及临近基坑降水为直接原因,结构措施及检验监测等不足是间接原因。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小区各建筑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如下:1-7﹟为CSU级,8-12﹟为DSU级。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小区各建筑的危险性鉴定评级如下:1-7﹟、12﹟为C级,8-11﹟为D级。其中对地基处理方案及地基基础的技术分析如下:1.经振冲置换复合地基,在上层回填之前未检验下层复合地基承载力;2.控制建筑物沉降和不均匀沉降的措施考虑不周;3.振冲桩的平面布置没有满足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要求;4.未能采取适当增加基础埋置深度、调整基础底面积、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等措施存在不足;5.纠倾加固后的建筑对地基基础所增加的变形仍然比较敏感。
2015年3月19日经四川正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警苑小区8-12﹟楼拆除重建工程造价为3873.1975万元。
2016年4月28日,在乐山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下,被告人袁贵兴到乐山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原判认为,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作为警苑小区地基处理的设计单位,多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降低工程质量,导致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3873.1975万元,被告人袁贵兴作为地基设计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因为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其直接原因是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临近基坑降水(对部分建筑物),间接原因是施工质量、结构措施及检测与监测不足,参与警苑小区工程建设的各主体单位的共同行为导致本案发生,各主体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地基处理的设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被告人袁贵兴的辩护人认为只有华泰公司系直接责任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查明的事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袁贵兴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上诉人袁贵兴辩解自己受三甲公司委托为警苑小区所做的只是咨询报告并非是设计文件,相关施工单位将咨询报告当做设计文件使用,责任不应当由其承担;警苑小区的质量事故是因为临近小区降水所致,与其无关。
袁贵兴的辩护人申请图审单位智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1出庭作证,辩称:原判采信的国检中心鉴定意见违反法定程序,缺乏鉴定事实依据,且一审法院庭审中将建研地基公司技术报告编写人李某2作为鉴定人通知出庭,又在判决书中将其认定为专家证人,质证程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的法定程序,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使用;建科院接受三甲公司的委托出具咨询报告,并非是设计文件,不是警苑小区的设计单位;乐山设计院同意按咨询报告进行施工,新天地公司擅自将咨询报告当做施工图文件提交图审,图审机构审核合格,新天地公司再将咨询报告用于施工,整个过程与建科院没有任何关系,警苑小区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上的设计单位验收意见栏是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签字和盖章,决定警苑小区地基施工方案的是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院,警苑小区的地基设计单位也是该院,即使司法鉴定意见是正确的,设计的责任不应当追究省建科院和袁贵兴;司法鉴定并未认定省建科院是警苑小区地基设计单位,是根据送检单位提供的用于施工的设计方案认定该设计文件存在不完整、没有施工图和缺少必要的设计要素,从而认定设计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原判未审查省建科院只出具了地基处理方案,对该方案被作为施工图文件审查并使用、涉案房屋出现裂缝后的处理及地基的验收等设计活动没有参与的事实,认定省建科院是犯罪主体单位错误;袁贵兴2017年到警苑小区现场是应朋友唐某邀请去帮忙,与技术服务报告无关,不属于职务行为,以此认定省建科院是警苑小区地基设计单位证据不足;原判故意回避警苑小区2007年至侦查立案期间所经历的两次重大地震破坏后房屋经过加固、检测合格后业主进驻的历史事实,不对警苑小区华泰公司降水前后的地基状况和房屋状况的事实进行调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袁贵兴有罪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袁贵兴无罪。
检察员发表意见认为:1.李某2系咨询报告的执笔人,因咨询报告并非鉴定意见,故判决书中将李某2表述为专家证人的做法符合事实和法律;按照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李某2出庭符合法律规定;2.省建科在2006年没有地基设计资质,在案证据证实,省建科院在2002年-2006年承接了大量地基处理方案,为了变通承接设计业务,其只能以技术咨询为名,而行设计之实,检察员认可一审法院的认定;3.在案证据证实,地基方案由袁贵兴设计,乐山规划建筑设计院本身不具备地基处理资质,作为主体工程的设计方,在有审图公司存在的情况下,无权也无需对地基方案的设计进行审核,万某签字的行为无法律效果,不影响地基方案的设计归属及其在2006年用于指导施工的法律责任;4.警苑小区建筑物的损害,系多种原因,临近基坑的降水,是其中一个原因,对华泰公司的处理,是另案处理的问题,不意味着不能追究袁贵兴的责任;5.省建科院对袁贵兴咨询报告为设计方案,并用于指导施工是明知并放任的,当然应该由单位承担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乐山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于2006年开发乐山市警苑小区项目,委托四川省井研四清地质勘察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清公司)对小区地质进行勘察,四清公司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委托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对小区主体建筑进行设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06年9月,新天地公司委托眉山三甲建筑桩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甲公司)对警苑小区进行地基处理,并签订《强夯置换法地基处理施工合同》,新天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要求三甲公司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建科院)对地基处理采用碎石振冲桩方案设计。三甲公司分别于2006年9月26日、2006年10月20日委托省建科院对警苑小区1﹟-4﹟楼和5﹟-12﹟楼地基处理方案进行设计,省建科院接受委托后由袁贵兴作为项目负责人,分别于2006年9月29日、2006年10月20日出具了乐山警苑1﹟-4﹟楼地基处理方案、乐山警苑5﹟-12﹟地基处理方案。新天地公司将上述两个地基处理方案送交眉山市智力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图审查,结论为:合格,不修改。
2006年11月14日,新天地公司与乐山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通公司以2456.6万元承建警苑小区1﹟-12﹟楼的土建、水电、装饰、安装工程。但华通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承建方,警苑小区建筑工程仍然由新天地公司运作,并由范某任命公司总经理助理肖某2(另案处理)担任该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任命汪某(另案处理)担任该项目工程部部长,负责工程和技术管理。2006年9月12日,新天地公司与乐山市鉴顺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顺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鉴顺达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鉴顺达公司指派方某(另案处理)为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毛某(另案处理)为土建监理工程师、蒋某(另案处理)为监理员。
三甲公司作为地基处理的施工单位,按照《地基处理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施工,指派马某担任警苑小区的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施工,由三甲公司提供人工和机械,新天地公司提供材料,具体由肖某1、倪某等人负责振冲作业,刘某1、李某1等人负责强夯作业。2006年10月,新天地公司委托省建科院下属的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检测中心)对警苑小区加固后的地基进行检测,省检测中心指派袁贵兴作为负责人,在各楼栋上下层地基均处理完毕的基础上对警苑小区的地基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和静载试验的方法进行了检验,于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2月10日分四批次出具了12栋楼的地基检测报告,结论为:该工程振冲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低于250KPA,满足设计要求。
2007年五六月,警苑小区8﹟、9﹟楼相继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三甲公司相关人员及袁贵兴到达施工现场,在新天地公司和监理公司相关人员在场情况下,袁贵兴提出用打孔灌浆的方案进行地基加固处理,具体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系袁贵兴口头向三甲公司传达。2007年12月28日,警苑小区主体工程通过验收,2008年1月交付使用。2008年“5.12”地震后,警苑小区8﹟、9﹟楼出现裂缝、倾斜。2008年11月,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西南交通大学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中心对8﹟、9﹟楼主体工程的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乐山警苑小区8﹟楼、9﹟楼的地基基础已趋于稳定,可进行进一步加固处理。在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的设计下,四川省磬泰特种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8﹟楼、9﹟楼进行了修复加固处理。2009年底新天地公司又对5﹟楼进行纠倾加固,设计和施工单位均是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
2010年11月,警苑小区南面的“华泰·滨溪”国际项目开发动工,在此期间进行了地下水降水作业,在警苑小区业主的强烈要求下,2011年1月4日,乐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华泰·滨溪国际项目基坑开挖、施工降水对警苑小区住宅楼影响问题”进行鉴定。2011年2月18日,该检测中心作出鉴定结论:1.基坑开挖未造成不利影响;2.施工降水对临近的警苑小区5﹟.8﹟.9﹟.12﹟楼造成了较小不利影响;3.建议警苑小区在处置后可观察使用;4.建议“华泰·滨溪”国际项目可恢复正常施工。
2011年6月14日,警苑小区业主委托省建科院对该小区房屋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2011年7月26日,省建科院作出鉴定结论:1.该小区房屋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综合评定为Du级,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该小区房屋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评定为4﹟5﹟为Bu级、3﹟6﹟为Cu级、1﹟2﹟7﹟-12﹟为Du级;3.建议对Du级房屋拆除重建。
2013年5月8日,乐山市住建局委托省建科院对“警苑小区房屋结构安全及成因”进行鉴定。2013年12月30日,省建科院作出鉴定结论为:1.3﹟4﹟5﹟房屋安全性Bu级、1﹟2﹟6﹟7﹟10﹟及会所为房屋安全性Cu级、8﹟9﹟11﹟12﹟房屋安全性Du级;2.地基不均匀沉降主要系临近华泰.滨溪国际项目降水施工所致。3.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014年10月30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检中心)对警苑小区进行沉降观测后得出结论:小区进入沉降稳定阶段。
2014年12月5日、2015年6月26日,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研地基公司)针对警苑小区地基基础安全分别作出评估咨询和鉴定(以下分别简称评估报告、鉴定报告),结论为:警苑小区建筑物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未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地基处理与施工,以及临近基坑降水为直接原因,结构措施及检验监测等不足是间接原因。其原因分析如下,设计问题:1.地基处理以及基础和结构措施不满足对软弱地基条件下减少建筑物因沉降和不均匀沉降的要求;2.设计中未见变形验算;3.地基处理宽度不满足对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要求;检测与监测问题:1.经振冲桩加固后的复合地基未经承载力检验;2.没有对桩间土消除液化的处理效果进行检验;3.未对处理后的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临近基坑降水施工问题:1.警苑小区临近基坑降水是地基不均匀沉降增大的原因;2.基坑降水方案未包括对临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3.未及时对临近敏感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竹公溪水位:竹公溪河水对建筑物变形影响轻微。
2015年8月20日,国检中心对警苑小区损伤事故作出技术分析:上部结构的设计单位基本遵照了当时的设计规范,部分住宅楼的实测砂浆强度不满足原设计要求。具体原因为地基不均匀沉降,未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地基处理与施工,以及临近基坑降水为直接原因,结构措施及检验监测等不足是间接原因。
2016年4月8日,国检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事故原因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警苑小区建筑物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未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以及临近基坑降水为直接原因,施工质量、结构措施及检验与监测等不足是间接原因。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小区各建筑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如下:1-7﹟为CSU级,8-12﹟为DSU级。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小区各建筑的危险性鉴定评级如下:1-7﹟、12﹟为C级,8-11﹟为D级。其中对原地基处理方案及地基基础技术分析如下:1.对于下层振冲置换复合地基,未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7.2.8条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中7.4.4条的要求,在上层回填之前检验下层复合地基承载力;2.设计中控制建筑物沉降和不均匀沉降的措施考虑不周;3.振冲桩的平面布置没有满足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要求;4.在振冲桩未能满足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要求情况下,结构在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采取适当增加基础埋置深度、调整基础底面积、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等措施,未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4.3.9条的相关条款;5.纠倾加固后的建筑其上部结构对地基基础所增加的变形仍然比较敏感。
2015年3月19日,经四川正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警苑小区8#-12﹟楼拆除重建工程造价为3873.1975万元。
2016年4月28日,袁贵兴接乐山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乐山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从建科院调取的营业执照、2006年技术服务合同及报告、发票、职工花名册、质量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四川住建厅关于建科院2006年无设计资质的回函、省办公厅关于建科院更名的通知、程序文件汇编、2002年关于沐川中桥综合楼地基处理意见、乐山里程假日广场人工挖孔桩技术报告、成都龙泉玉龙山庄地基处理施工方案的论证、眉山银奇综合楼、彭山县城西市场、彭山建宏苑、名城美景、彭祖广场、成都市接收捐赠工作站仓库、彭山污水处理厂、四川南星公司、彭山公路局养路段等项目地基处理方案、建科院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警苑小区房屋安全性及成因鉴定、现场检测记录。
三、从三甲公司调取的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文件、工资表、发票、三甲公司委托建科院制作的彭山公路局养路段职工集资房地基处理方案、供应大卵石协议、沙夹石工程承包协议、乐山市防震减灾局关于汶川地震市中区地震烈度为六度的情况说明、三甲公司关于警苑小区的地基处理施工组织设计、鉴顺达监理公司关于警苑小区的监理细则、旁站监理记录表、质监报监登记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方双君、毛林忠、马天贵资质证、警苑小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处理方案、华通公司施工总结、乐山市住建局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认定结论、关于对建科院地基方案认定为地基处理设计意见的认定。
四、从智力公司调取的警苑小区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施工审查意见表。
五、从眉山市彭山区城建局调取的建科院、检测中心关于彭山县衡达丽景项目、彭山县第一实验学校项目、彭山县润德第一实验中学24班教学楼、住宿楼、彭山公路局养路段职工集资房项目、彭山建宏苑项目、彭山县城西市场、青龙粮油交易物流中心、彭山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地基承载力的报告、地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处理方案、竣工报告。
六、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表、警苑小区8﹟、9﹟加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质量监督报告、验收报告、西南交大对8﹟、9﹟楼的鉴定报告,省检测中心关于对华泰滨溪项目对警苑小区影响问题的鉴定报告、四川省质检总站关于检测中心于2014年停止工作的情况说明、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省建科院签订的技术合同、建科院关于警苑小区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技术服务报告、华泰滨溪国际项目岩土勘察报告、地基验收报告、桩基工程验收报告、结构设计、挖孔桩设计及说明。
七、证人证言:
(一)警苑小区业主张某1、尹某、张某2、邱某、王某、彭某3、韩某1、张某3等陈述,证实各自房屋墙面开裂、倾斜的受损情况。
(二)地基处理单位三甲公司相关人员的证言:
1.法定代表人唐某证实,2006年7月,公司与乐山新天地公司签订了关于警苑小区地基处理施工方面的合同,范某让唐某联系四川建科院的袁贵兴来做地基处理的施工设计方案。公司分两次书面委托四川省建科院做警苑小区地基处理方案。现金支付了袁贵兴12000元的设计费用,袁贵兴没有出具票据。警苑小区的地基施工图纸是地基处理方案的一部分,方案和图纸都是省建科院的袁贵兴出具的,其中图纸的图别里面的备注是“基施”,进一步说明了这张图纸是用于施工的。新天地公司委托审图单位对这份地基处理方案进行了施工图审图,三甲公司的施工人员在警苑小区工程进场的时候,新天地公司又把这份经审图合格的施工图交与了三甲公司的施工人员马某,公司施工人员在后来的实际施工过程中,都是按这份施工图为施工标准,严格按图施工。不知道地基是否验收,唐某确实没有参加过验收。
对地基的检测是新天地公司委托四川省建科院来。警苑小区8、9号楼出现过地基不均匀沉降,范某打电话说不要将这个事情向外宣张,会影响房屋的对外销售。袁贵兴在现场定了打孔灌浆的补救方案,当时参加的人有建设方和监理方。
2.项目负责人马某证实,新天地公司的负责人给了三甲公司完整的地基处理施工方案,三甲公司拿到经过审图公司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和图纸后,由新天地公司组织了地勘、设计、质检、监理、施工几大责任主体对施工图和方案进行了会审,没有人对该方案和图纸提出过异议,还根据施工方案和图纸进行了试打桩,各方主体都在《试打桩记录表》上签字认可。没有和设计方进行过技术交底,只是在开始振冲碎石桩施工后,有一次设计方四川建科院的袁贵兴到警苑小区工地上来过一趟,他叫三甲公司严格按图施工。地基处理设计方案没有对砂卵石级配提出要求。该种人工复合地基的检测应该是在下层振冲碎石桩置换地基处理完成以后做一次承载力检测,然后在上层2米砂卵石回填并振冲强夯完成以后再进行第二次承载力检测,才能准确反映整个地基的承载力。通知检测方来进行检测都是由开发商新天地公司负责通知的。在警苑小区人工复合地基处理工程中,马某作为地基处理施工方一直没有接到通知参加竣工验收,不知道地基处理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
在2007年年中时,8号楼和9号楼出现了地基不均匀沉降,袁贵兴仔细看了两栋楼变形和裂缝的地方,给马某公司交待打孔灌浆的技术要求,袁贵兴在现场和肖某2一起确定了需要打孔灌浆的位置和点位。打孔灌浆处理完以后三甲公司就撤出了工地,把房屋交给新天地公司,由他们进行沉降观测,他们后来没有向三甲公司反馈过消息。这种处理步骤是不正确的。一是没有分析出现不均匀沉降的原因;二是地基原设计单位的袁贵兴没有出具处理方案,只是口述了灌浆的方法和点位,然后由赵某画的施工图;三是施工方案(施工图)没有进行审查就直接施工了;四是施工完后没有进行验收,马某只是交代了建设方28天后要进行检测,但一直没有看见过验收报告。马某跟唐某汇报过四川省建科院出具的警苑小区工程的地基处理方案中,没有对回填材料的级配进行说明。
3.强夯班组刘某1、李某1证实,进行强夯施工之前没有给过任何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也没有对夯实效果进行交待。是按照马某口头传达的施工方案架设备进行施工,在此过程中发现回填材料的级配不好,砂卵石直径最大的有80CM左右。监理人员和甲方代表没有对强夯工艺指出问题或提出整改措施。
4.振冲班组肖某1、倪某证实,在警苑商住小区的地基处理中,三甲公司唐某把劳务分包给肖某1、倪某,施工前马某给肖某1、倪某看过《地勘报告》、《地基处理方案》以及布桩平面图。回填的材料不是振冲班组负责,没做过检验。因为建设方回填的砂卵石直径过大,在回填层上进行振冲挤密的时候机器都不能打下去,电机都打烂了十几台。回填材料级配不良对地基处理肯定有影响。
5.三甲公司职员汪某证实,袁贵兴经常帮三甲公司设计地基处理方案,汪某会向他提供初稿。
6.打孔灌浆人员胡某、赵某、殷某证实,胡某向唐某推荐了洪雅的殷某来做打孔灌浆工程,赵某任该工程的现场管理。打孔灌浆是地基处理的一种手段,也是地基出问题以后的补救措施,起一种加固的作用,对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不起实质性的改变。
(三)开发商新天地公司相关人员的证言
1.法定代表人范某证实,2006年开发修建了“警苑商住小区”,地勘是找井研的四清公司做的,承建方是华通建筑有限公司,主体设计方是乐山市建筑设计院,地基设计单位是四川省建科院,地基处理施工单位眉山三甲公司,审图是眉山智力公司做的,地基的检测是四川省建科院做的。以前开发的项目乐山新一中的教师宿舍、干警花苑、新天花苑都是这种模式操作。这个工程上新天地和华通是一家公司,范某是老板。但为了完善相关程序,和华通公司签订了承建合同。建设方工地的现场总负责人是肖某2。确定采用振冲碎石桩方式后,范某叫唐某联系四川省建科院设计振冲碎石桩方案,袁贵兴是设计上的负责人。委托四川省建科院做的方案是设计方案,不是咨询方案,依据以下几点:一是以前也找四川省建科院合作过几个工程,也是做的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且也是按照四川省建科院设计的方案进行施工;二是地基检测也是委托的四川省建科院检测,负责人同样是袁贵兴,当时他检测用的施工图纸就是他们设计的地基处理施工方案中的图纸,而没有采用其他图纸;三是在《地基验收报告》中,袁贵兴是代表单位签字,没有说过这个是咨询方案;四是如果要咨询,肯定先有一个方案然后才谈得上找他们权威部门咨询。省建科院出具的设计方案中只对振冲碎石桩的砂石级配有规定,没有对回填砂石的级配有规定。税某提供的卵石用下层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郭某提供的统沙石用于上层地基一次性回填,级配较差。8号楼3单元的伸缩缝变大,袁贵兴看了现场情况后口头提了打孔灌浆的处理方案,打孔灌浆完成后,发现伸缩缝没有进一步变大,范某认为打孔灌浆确实起到了加固地基的作用。地基不均匀沉降属于工程质量事故,警苑小区工程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没有按正规流程做,只按照袁贵兴口头提出的方案进行了打孔灌浆。
跟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按理解,应该是要对下层地基进行检测,地基验收应该是四方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质监站要到工地现场开展相应验收工作,警苑小区地基验收的现场情况想不起来。不清楚不对下层地基的振冲桩进行静载荷检测会对工程带来怎样的影响。警苑小区是否开展沉降观测这个情况不清楚,是项目经理肖某2负责。委托内容是对整个振冲面都要做检测,实际带队到工程上做地基检测的是袁贵兴,后来实际进行检测的过程中,袁贵兴没有对下层振冲地基做检测,这是省建筑质量检测中心的责任。
2.项目经理肖某2证实,地堪报告中对该项目的桩基形式作的建议有CFG桩和预制管桩,范某坚持采用振冲碎石桩,主要是考虑到工程进度和成本。肖某2在开工前拿到的地基检测报告是由省建科院出,具体检测是袁贵兴带人做的。检测结果满足地基承载力设计要求。地基检测具体做法:一个是动力触探测试和静载力测试。这两个测试都是在地基回填完成过后做的,是不符合规范的。地基回填用的材料是砂夹石,级配比不合格,警苑小区工程没有严格按照规范做沉降观测。8、9号楼出现了地基不均匀沉降,三甲公司和袁贵兴看现场后说可能是因为地基处理宽度不够。范某就让三甲公司的唐某拿处理方案,最后袁贵兴提出打孔灌浆的处理方案。竣工验收时四方责任主体也一致通过,参加竣工验收的行政部门不知道存在质量事故的情况,所以竣工验收就通过了。
3.现场负责人工程部长汪某证实,警苑小区地基处理设计单位是四川省建科院,设计人是袁贵兴。汪某负责工程和技术管理,以及整个警苑小区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因为振冲碎石桩处理地基的成本最低,考虑到对成本控制的要求以及在乐山一中教师公寓等工程采用振冲碎石桩处理地基的经验,范某最后决定了采用振冲碎石桩处理地基的方案。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说工地需要分两次做检测,具体在下层振冲碎石桩处理完以后做一次检测,在上层回填处理完以后还需要再进行一次检测,袁贵兴说实际上这个工程可以在上层回填砂卵石振冲强夯处理完以后再做检测。人工复合地基处理完以后由监理方组织各方主体责任人进行验收,但是当时为了赶工期没有做地基验收,是根据袁贵兴所在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所做的检测结果显示合格来找各方主体责任人签的地基验收报告。
4.现场施工江某、杨某3、费某证实,新天地公司上层地基回填材料级配太差,曾经拒收过。省建科院没有对下层振冲碎石桩检测,地基没有进行专门的验收。开发商为了抢工程进度,在没有进行地基验收,甚至检测单位都没有出正式的检测结果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基础浇筑和上层修建。9号楼因地基不均匀沉降产生了楼体倾斜,肖某2组织在工地现场开了讨论会,几方讨论的结果是进行打孔灌浆处理。打孔灌浆只能控制9号楼不再继续发生沉降,但对地基不均匀沉降不能有实质上的改变。警苑小区工程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问题后,开发商或监理单位没有向质检站汇报。之前并没有设沉降观测点,打孔灌浆的成效观测不到。警苑小区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没有按规定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质检站报告。
5.质安员梁某证实,回填材料级配不好的情况向汪某和工地负责人汇报了。只知道在上层地基回填夯实后做过静载荷实验,没有对下层地基(振冲碎石桩)进行检测。
6.砂石供应人员税某、杨某2、郭某证实,税某卖给新天地公司的卵石用于下层地基碎石振冲,是4-8公分的卵石,但是不能保证运输到工地的都是4-8公分的卵石,新天地公司在警苑小区工程处没有专人对卵石进行检测。杨某2、郭某向新天地公司供应统砂石用于上层地基的回填,新天地公司没有对提供统砂石的级配提出明确的要求,统沙石是直接从河里挖上来,没有经过筛选,石头的大小不一。拉去的料,施工方和现场监理都在把关,接收了,没有人提出过级配有问题。没有使用或发现回填材料里有统砂石以外的其他材料。
7.材料保管员邹某证实,2011年左右新天地公司搬家,当时就把《施工日志》等一些认为不重要的东西作为废旧物品处理了。《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应该是地基处理公司三甲公司做的,他们签好字以后交给邹某,邹某去找监理单位、地勘单位、建设单位(范某)签的字。实际上之前就没有做沉降观测,城建档案中的《沉降观测记录》是为完善资料做的假。
(四)监理单位鉴顺达公司相关人员的证言
1.总监理工程师方某证实,对复合地基没有做分层检测、回填材料级配比不合格,在地基处理施工完成后,没有对地基进行验收就开始了主体工程的修建。没有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来进行沉降观测,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后没有按规定程序处理,主体验收时没有提到过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的问题和进行过灌浆处理的问题。在工程修建过程中,施工方存在以下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问题:一是施工方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地基施工在施工图纸未审查前就进行了部分楼房的地基处理施工;二是对地基的静载力测试是在地基回填后做的不准确测试;三是在地基未验收的情况下就开始了主体工程;四是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沉降观测;五是在发现工程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不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六是在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的严重质量事故后未及时进行技术整改到位,没有严格按照质量事故处理细则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打孔灌浆,对处理后的地基也没有进行检验以及出具结论。发现后没有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没有按规定发监理通知、整改通知书。
2.专职监理工程师毛某证实,地基施工单位进行地基处理施工时,没有地基处理施工图和《地基处理施工方案》。警苑小区是在振冲挤密桩施工完成又回填了两米的砂卵石以后检测方才对复合地基进行检测,是由新天地公司通知检测方四川省建科院检测,检测方的工作人员在回填后的地基上选点做了静载实验,这不符合检测规范要求。
3.现场监理工程师蒋某证实,作为现场监理员,蒋某不具备任何资质。在发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后,作为监理方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五)地勘公司黄某2证实,警苑小区的地勘作业是地勘公司2006年受新天地房开司委托做的,公司当时的资质是勘察乙级资质,可以承接18层楼以下的房屋地质勘察。地质报告的作用是指导设计和施工,在修建的过程中,没人反映过地勘公司的地勘存在问题。
(六)主体设计单位乐山规划建筑设计院相关人员的证言
1.童某证实,四川创想博世建筑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乐山规划建筑设计院,警苑小区的主体结构是委托创想公司设计,童某是总负责人。地基处理方案不是创想公司委托省建科院做的,公司不应当在地基设计文件上签署意见。
2.万某证实,警苑小区的地基处理是否合格,是否满足承载力要求,能参考的依据就只有地基检测单位出具的地基处理检测报告,从报告上看是合格的。在警苑小区地基处理方案的其中一张布桩平面图左下方写有“同意按此方案施工,万某2016.10.10”是万某写的,也许是签其他文件时一起签的。
(七)施工单位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4证实,范某本身就是华通公司的股东,新天地公司和华通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合同,肖某2项目经理证挂在华通公司,实际上是范某的人。这个项目的开发商和施工方都是范某。
(八)审图公司智力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证实,公司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公司认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来的关于警苑小区项目的施工设计图纸是合格的,出具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警苑小区项目的地基处理方案是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做的,是设计方案。
(九)四川省建科院相关人员的证言
1.副院长张某4证实,由于以前的规章制度不完善,如果相关责任方认可,公司也认可技术文件可以用于施工。
2.时任省建科院副院长兼检测中心副主任、地基研究所所长王某3证实,2006年只有建筑设计研究分院这个独立法人有设计资质,省建科院只做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如果要形成设计方案就需要由建筑设计研究分院盖单位的出图章并由具有相应注册资质的人员盖章。乐山警苑小区地基处理咨询方案是由四川省建科院出具,项目负责人是袁贵兴,盖的章是省建科院技术业务专用章。这个方案不是正式的设计文件,是仅提供给眉山三甲桩基工程公司的一份参考的技术服务报告。虽然在文本当中没有提及咨询、建议,且“图别”一栏标注为“基施”,“说明”部分,对施工流程及工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整个报告没有经过设计出图的盖章流程,不能够认为是设计文件。警苑小区地基处理方案如果是设计图纸就必须进行地基强度验算和地基变形验算。
3.省建科院岩土所主任工程师、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任工程师范某证实,省建科院和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两个独立的机构,但是都是同一班人马。地基处理方案准确说只是一个咨询报告,不是设计报告,也需要第三方进行审核,谁使用这个报告谁负责。
4.宋某证实,知道乐山警苑商住小区工程的地基处理方案的项目负责人是袁贵兴,宋某没有参与这个项目,地基处理方案属于技术服务报告,不属于设计文件。不能直接用于施工。《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设计单位验收意见一栏中,有宋某的签名,该签名不是宋某本人所签。
5.袁某证实,省检测中心是省建科院下属的国有企业,袁贵兴是建科院地基基础研究所副所长,袁某是袁贵兴哥哥。警苑小区检测应该分层做实验,第一步是下层振冲桩施工完成以后应该做地基静载实验和动探试验,第二步在上层回填砂石层强夯完以后还应该再做地基静载荷实验和动探试验才符合规范。每次去做检测的时候被检测地基的上层回填都已经做完,没有办法再做下层振冲桩地基的检测。没有拒绝对方的要求是因为建设方基本上都会抢工期。进行地基检测时发现地基处理施工工序有2个问题:一是回填的石头太大,另外一个是施工方从工地地下抽水来供工地上用,根据地勘材料,工程下面有液化砂层,如果抽水就会影响地基稳定。
(十)行政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的证言
1.乐山市住建局叶某证实,只是对收到的备案申请和图纸审查合格数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会把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申请表和图纸审查合格书存档。
2.乐山市质检站张某5证实,在警苑小区工程中担任监督员,职责范围是对现场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现场的施工质量开展抽查。警苑小区的工程事故没有按照程序处理,质检站和两个警苑小区的专职监督员没有接到过社会各方关于警苑小区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八、原审被告人袁贵兴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06年,眉山三甲桩基公司唐某先与袁贵兴电话联系后赶到成都研究院和袁贵兴商谈在乐山做一个地基处理方案,袁贵兴向所长王某4和主任工程师范某汇报后由他们签字同意,唐某提供了地勘报告和上部结构的基础设计图,双方签了委托书,约定的合同金额是一万二千元。袁贵兴根据现勘的情况以及拿到的地勘资料等设计依据和设计要求分析认为采用振冲碎石桩的地基处理方案可行,出具了地基处理方案。设计方案如果要实际进行施工必须要经过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核,袁贵兴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审图的反馈情况。按照建设法律法规,设计方和施工方在施工之前应该进行技术交底,但是振冲碎石桩方案比较简单,设计方和施工方三甲公司没有进行正式的技术交底,只是袁贵兴和唐某口头上就振冲处理进行了一些交流。袁贵兴在地基处理方案中没有注明回填材料需要级配良好,也没有注明粒径,是疏忽。人工复合地基按规范应该做沉降观测,应该由主体设计单位提出沉降观测要求,应该由建设单位即新天地公司委托专业有资质的第三方来实施。对于6#-10#楼栋基础外没有布桩,存在疏漏。省检测中心是省建科院的子公司,新天地公司委托省检测中心对警苑小区工程人工复合地基进行检测,该地基是人工复合地基,应该分层做检测,去了五次左右,每次去做检测时被检测地基的上层回填都已经做完,结论是所有检测的地基承载力都符合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应该对下层复合地基进行静载荷试验,但是每次去检测时地基上层回填都已经完成了,没有办法再做下层振冲碎石桩地基的检测。袁贵兴所检测的上层回填地基的承载力达到了25OKpa,符合上部建筑设计单位要求,不清楚下层振冲碎石桩地基是否符合承载力要求以及上部结构施工单位是否在意,振冲碎石桩加固后,省检测中心没有对桩间土消除液化的处理效果进行检验。袁贵兴没有参加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是以最后形成验收报告为验收依据,是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地勘单位都签署了同意验收的报告,袁贵兴作为地基处理方案设计方和检测方也就签了,记得当时是施工单位三甲公司派人拿到成都来给袁贵兴签的。袁贵兴的签字只代表检测中心对上层回填地基的检测,不代表下层振冲碎石桩地基的承载力检测。袁贵兴是根据地基质量检测报告和其他几方责任主体的签字情况同意验收,实际很多工程在操作中也是这样做的。在地基处理设计方案中没有对回填材料的级配比及夯实程度提出明确要求,是疏忽。袁贵兴赶到现场后发现工程主体工程已经完工了,当时是直接在工地现场开的讨论会,记得参加讨论会的有三甲公司的、新天地公司、监理单位的人员。大家对9号楼外墙面的裂缝进行了现场查看。
袁贵兴所作的地基处理方案里面的图纸上没有加盖出图专用章,不知道新天地公司根据地基方案来进行施工,但在作地基检测时知道后没有提出异议,新天地公司只委托袁贵兴对上层地基进行检测。上层地基检测不需要对下层地基的数据进行参考。上层地基的检测不能替代下层地基的检测。袁贵兴在地基验收报告上签了字,警苑小区工程的地基处理设计方案应当进行变形验算,但由于做的是咨询方案而非正式的设计文件,所以就没有做变形验算。如果不做变形验算,可能会对工程带来质量安全隐患。并证实,地基处理方案中的振冲法布桩平面图图别栏标注为“基施”表示为基础施工图,意思是地基处理施工方可以按照这个布桩平面图和方案前面的文字说明部分施工。
九、国检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简称司法鉴定)证实,警苑小区建筑物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未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以及临近基坑降水(对部分建筑物)为直接原因。施工质量、结构以及检测与监测等不足是间接原因。
十、四川正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警苑小区拆除重建工程造价编制报告》证实,警苑小区8﹟-12﹟楼拆除重建工程造价为3873.1975万元。
本院对上诉人袁贵兴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1.袁贵兴的辩护人辩称原判采信的国检中心鉴定意见违反法定程序,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使用的意见。
经查,国检中心司法鉴定所依法接受委托,鉴定人刘某2、韩某2均具有鉴定资质,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鉴定人经进场检验,在对外观、结构体系、构件布置、基础材料的强度、上部结构基础截面、现场地基验证性勘查、沉降倾斜观测、承载力验算等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建筑行业规范标准作出了鉴定意见,且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袁贵兴及其辩护人对国检中心司法鉴定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原判采信国检中心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李某2系咨询报告的执笔人,因咨询报告并非鉴定意见,故判决书中将李某2表述为专家证人的做法符合事实和法律,且一审庭审中李某2是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袁贵兴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2.上诉人袁贵兴及其辩护人辩解袁贵兴为警苑小区所做的只是咨询报告并非是设计文件;警苑小区的质量事故是因为临近小区降水所致,与袁贵兴无关的意见。
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袁贵兴出具的乐山警苑地基处理方案是设计文件,理由如下:
(1)虽然是新天地公司将地基设计方案交图审机构智力公司图审,警苑小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中设计单位意见栏系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签字和盖章,但多份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上袁贵兴均在设计单位验收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2)新天地公司范某、地基处理单位三甲公司唐某等多人证言及三甲公司向省建科院出具的委托函均证实,向省建科院委托,由省建科院袁贵兴设计出具的均是地基设计方案而非技术咨询报告,原审被告人袁贵兴到案后的多次笔录中均认可自己出具的地基处理方案系施工设计文件,并认可没有要求回填材料的粒径、在部分楼栋的布桩没有增加宽度等设计上存在疏漏。袁贵兴还证实,地基处理方案中的振冲法布桩平面图图别栏标注为“基施”表示为基础施工图,意思是地基处理施工方可以按照这个布桩平面图和方案前面的文字说明部分施工。
(3)袁贵兴在地基验收文件上以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身份签字,在警苑小区修建过程中发生不均匀沉降时,现场勘验并指导处理。地基处理施工完毕后,省建科院受委托对该工程进行了检测,检测使用的地基设计图纸就是以袁贵兴为项目负责人出具的地基处理方案中的设计图纸,袁贵兴作为检测人员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检测结束后,以省建科院的名义出具了检测报告,并签字。其行为表明其明知自己设计方案用于指导施工并默许。
(4)在案证据还证实,袁贵兴对衡达丽景项目同样以咨询方案的方式出具了设计方案,在审图公司审图后,对该方案进行了变更,并依照规定与原设计人员袁贵兴交换意见,袁贵兴签字同意按照修改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若非设计方案,袁贵兴无需签字,此事实可印证袁贵兴长期从事设计工作并明知自己的设计方案用于指导施工。
(5)据审图公司杨某1证言和该公司的审查意见表证实,其公司对袁贵兴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审核,从专业评判角度也认可其为设计方案而并非袁贵兴及其辩护人所言的技术咨询报告。
(6)省建科院在2006年没有地基设计资质,只能做咨询和技术服务,从省建科院调取的档案来看,2002-2006年间省建科院承接并制作了大量的地基处理方案,除极少部分如“沐川县中桥综合楼地基处理意见”有“技术服务报告”的封面页和说明页以外,其余大量方案均没有标明“技术服务报告”的封面页和说明页。就委托内容和报告名称来看,凡是委托书有“对地基处理进行设计”字样的,省建科院制作的是地基处理方案,委托书上只是委托“对某某方案进行审查”的,省建科院一般会制作审查报告、咨询报告、技术服务报告等不同名称的书面文件。三甲公司作为地基处理的施工单位,与省建科院合作过多次,委托对地基处理方案进行设计的主要有四川省川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综合楼、青龙粮油交易物流中心B区-B6、青龙粮油交易物流中心C7-C12、警苑小区1-12﹟楼,省建科院均出具了地基处理方案,主要内容涉及工程概况、地质水文条件、方案设计并附设计依据、具体施工要求等内容,最后都附有地基处理的平面布置图,图上一般都会对基坑开挖深度、宽度、布桩的桩距桩径、置换率、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委托对原有方案进行审查的有彭山县计生局职工住宅楼振冲方案、乐山市中医院医技楼高压旋喷注浆法地基处理方案,省建科院均出具的是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对原有方案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合理进行论证并得出结论。省建科院副院长张某4证实,当时规章制度不像现在这么完善,如果相关责任方认可,技术文件可以当做设计文件用于施工。本案所涉警苑小区地基处理方案设计中详细论述了处理原理、罗列了设计依据,在具体方案中对振冲桩加固宽度、桩长、振冲器功率电流、桩体材料、振冲桩具体布置、回填标高、密实强夯的夯锤的重量、落距等参数选择作了详细要求,并附了设计计算公式和振冲法平面图,图别标示为基施,上述内容超越了技术服务报告的范畴,具备了设计文件所要求的常规内容,可以用于指导施工,应当认定为设计文件而不是技术服务报告。
关于提出警苑小区的质量事故是因为临近小区降水所致,与袁贵兴无关的意见,经查,国检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中明确载明,警苑小区建筑物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未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以及临近基坑降水为直接原因,施工质量、结构措施及检验与监测等不足是间接原因。因此,地基处理设计与临近小区违规降水都是造成警苑小区损伤事故的直接原因,与袁贵兴有直接关系。
本院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而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受委托出具乐山警苑1﹟-12﹟楼地基处理方案,系乐山警苑小区地基处理的设计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导致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3873.1975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贵兴作为地基设计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因为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其直接原因是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临近基坑降水(对部分建筑物),间接原因是施工质量、结构措施及检测与监测不足,参与警苑小区工程建设的各主体单位的共同行为导致本案发生,各主体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地基处理的设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袁贵兴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故意回避警苑小区2007年至侦查立案期间所经历的两次重大地震破坏后房屋经过加固、检测合格后业主进驻的历史事实,不对警苑小区华泰公司降水前后的地基状况和房屋状况的事实进行调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袁贵兴有罪证据不足,袁贵兴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树军
审判员 李韵梅
审判员 苏微颖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李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