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刑终38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平,男,l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苏华,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阳,男,l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宏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睿,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郑慧,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蓝铭波,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尹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杰,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崔伟民,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境炫,男,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殷绪焱,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少青,男,199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艳,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辉生,男,199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穆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冬生,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渠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宋玉涵,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刁科英,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段良慧,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凯,男,l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渠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伟明,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小荣,女,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文龙,男,199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序根,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锡威,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温东林、桑颖,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小波,男,l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蔡景峰,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野,男,l99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海潋千,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路遥,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夏伟杰,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谷雪雪,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仁化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洲,男,l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薛裕文,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吕森林,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孙志刚,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狄威,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心辰,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宝宝,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邓超,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荃湾。因本案于2018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谢小欢,女,199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珍珍,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平、周阳、周睿、宋文龙、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刁科英、邓小荣、谷雪雪、肖凯、周宝宝、代路遥、谢小欢、蒋小波、吕森林、袁野、黄珍珍、薛裕文、黄狄威、彭冬生、郑锡威、孙志刚、郭心辰、朱洲犯组织卖淫罪,以及原审被告人邓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粤0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平、周阳、周睿、宋文龙、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刁科英、邓小荣、肖凯、代路遥、蒋小波、袁野、彭冬生及郑锡威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黄小彬纠集他人,利用网站、微信等互联网平台,长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2018年3月至5月案发,在黄小彬的领导下,被告人杨平、周阳、周睿、宋文龙、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刁科英、邓小荣、谷雪雪、肖凯、周宝宝、代路遥、谢小欢、蒋小波、吕森林、袁野、黄珍珍、薛裕文、黄狄威、彭冬生、郑锡威、孙志刚、郭心辰、朱洲等人在深圳市利用网站、微信等互联网平台,组织众多卖淫人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深圳市、上海市、成都市、杭州市、福州市、重庆市、昆明市、贵阳市、西安市、昆山市等区域实施卖淫活动。组织卖淫团伙在各区域均设有相应“钟房”管理卖淫事务,“钟房”配有一名负责人和一名操作手,负责管理、安排卖淫人员实施卖淫,向黄小彬等人报告卖淫人数、收入情况等。黄小彬等人主要通过微信对各个“钟房”进行管理,调配卖淫人员在各区域实施卖淫。杨平、周阳、周睿可获取卖淫团伙的卖淫违法所得,各地“钟房”负责人可获取该地区卖淫违法所得,操作手则领取固定工资并可根据卖淫次数获得奖励。
杨平参与招聘人员、管理卖淫活动,负责团伙财务及部分后勤工作。周阳参与管理卖淫活动,为犯罪团伙招聘人员,发放团伙成员非法所得。周睿在卖淫团伙中主要负责工作人员的招新、培训、管理等工作。宋文龙加入犯罪团伙,准备接手负责人工作,主要负责卖淫人员的招募工作,领取相应工资。香港“钟房”负责组织境内卖淫人员跨境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卖淫人员出境手续、入住香港酒店等事宜,由杨平、周阳委托他人办理,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均是该“钟房”操作手。深圳“钟房”负责组织多名境外卖淫人员在境内卖淫,刁科英、邓小荣分别是该“钟房”负责人、操作手。上海“钟房”负责组织卖淫人员在上海区域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谷雪雪、肖凯分别是该“钟房”负责人、操作手。成都“钟房”负责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成都区域卖淫,周宝宝于2018年3月至4月中旬是该“钟房”操作手。杭州“钟房”负责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杭州区域卖淫,2018年4月中旬起代路遥、谢小欢分别是该“钟房”负责人、操作手。福州“钟房”负责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福州区域卖淫,蒋小波是该“钟房”负责人,吕森林自2018年4月起为该“钟房”操作手。重庆“钟房”负责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重庆区域卖淫,袁野是该“钟房”负责人,黄珍珍自2018年4月中旬起为该“钟房”操作手。昆明“钟房”负责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昆明区域卖淫,薛裕文系该“钟房”负责人,于2018年5月离职,黄狄威是该“钟房”操作手。贵阳“钟房”负责组织卖淫人员在贵阳区域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彭冬生是该“钟房”负责人,郑锡威4月中旬起担任该“钟房”操作手。西安“钟房”负责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西安区域卖淫,2018年3月朱洲是该“钟房”负责人,次月起孙志刚是该“钟房”负责人,郭心辰自2018年4月中旬起为该“钟房”操作手。昆山“钟房”自2018年4月起负责组织多名卖淫女在昆山区域卖淫,朱洲是该“钟房”负责人。
2018年3月,被告人邓超在明知黄小彬系组织卖淫团伙负责人的情况下,介绍彭冬生到黄小彬处工作,并于2018年5月1日获得彭冬生所负责贵阳区域内卖淫利润提成40026元。
宋文龙于2018年7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余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部分被告人亲属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其中周睿亲属退缴1万元,宋文龙亲属退缴1万元,刁科英亲属退缴2万元,邓小荣亲属退缴1万元,薛裕文亲属退缴9050元,黄狄威亲属退缴1.7万元,邓超亲属退缴40026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平、周阳、周睿、宋文龙、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刁科英、邓小荣、谷雪雪、肖凯、周宝宝、代路遥、谢小欢、蒋小波、吕森林、袁野、黄珍珍、薛裕文、黄狄威、彭冬生、郑锡威、孙志刚、郭心辰、朱洲在黄小彬纠集下组成犯罪集团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邓超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为其招揽人员,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杨平、周阳为犯罪集团的管理层,参与人员招募、卖淫管理,可获得犯罪集团违法所得的分成,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系主犯,应按照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涉案犯罪集团组织卖淫人员人数累计达10人以上,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及境内人员出境卖淫,杨平、周阳行为均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周睿为犯罪集团的管理层,参与人员培训、招募、管理,可获得集团违法所得的分成,系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应按照所参与组织的境内卖淫犯罪处罚。涉案犯罪集团组织的在境内卖淫人员人数累计达10人以上,并且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周睿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宋文龙参与犯罪集团组织卖淫,根据黄小彬安排招揽卖淫人员,熟悉、掌握卖淫业务,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各地“钟房”负责人、操作手均是根据黄小彬等人指使,利用犯罪集团提供的卖淫人员、微信平台、手机等资源安排卖淫,起辅助作用,均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其中,香港“钟房”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参与组织境内卖淫人员到境外卖淫,卖淫人员人数累计达10人以上,深圳“钟房”刁科英、邓小荣参与组织多名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上海“钟房”谷雪雪、肖凯,贵阳“钟房”彭冬生、郑锡威参与组织卖淫人员人数累计达10人以上,其行为均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余为各地“钟房”负责人、操作手的被告人均不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宋文龙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余被告人除郭心辰当庭翻供外,均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周睿、宋文龙、邓小荣、薛裕文、黄狄威、邓超亲属主动为其退缴违法所得,该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杨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周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周睿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四、被告人宋文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蓝铭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六、被告人张文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七、被告人谢境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八、被告人黄少青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九、被告人黄辉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被告人刁科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十一、被告人邓小荣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十二、被告人谷雪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十三、被告人肖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四、被告人周宝宝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十五、被告人代路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六、被告人谢小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七、被告人蒋小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十八、被告人吕森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九、被告人袁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十、被告人黄珍珍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十一、被告人薛裕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十二、被告人黄狄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二十三、被告人彭冬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十四、被告人郑锡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五、被告人孙志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十六、被告人郭心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十七、被告人朱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十八、被告人邓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十九、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七千元、信号增强器一台、电脑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杨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原判错误认定杨平为主犯,其在本案中仅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其为从犯。二、原判对杨平判处30万元罚金高于其他同案人不当。请求二审减轻处罚。
上诉人周阳上诉提出:一、黄小彬为便于管理而让其代持20%的股份,但其实际上只是一名普通打工者,并非其公司的股东。二、其没有取得分成,只是收取固定工资;其公司的工资管理和发放由黄小彬实际操作,其只是偶尔根据黄小彬的指示帮忙转账。三、卖淫女由各个区域的负责人和黄小彬负责招募,其没有参与。其只是受黄小彬雇请、指使帮忙跑腿的普通打工者,原判认定其为公司管理层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减轻处罚。
上诉人周阳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周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周阳不应对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三、周阳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法应予从宽处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减轻处罚。
上诉人周睿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周睿并非组织卖淫集团的管理层、骨干分子,原判错误认定其为主犯。二、本案不能从“收入分成比例”来认定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三、在同案人黄小彬尚未归案的情况下,将周睿等人认定为管理层,并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严重违背“同案同判”的原则。四、本案不存在对卖淫女进行强迫、威胁等情形,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周睿参与犯罪时间较短,犯罪所得甚少,归案后亦认罪认罚。请求二审改判周睿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减少罚金。
上诉人蓝铭波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对蓝铭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减轻处罚,并减少罚金。
上诉人张文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张文杰实际可以安排操作的卖淫人员只有5人,原判对此认定错误。二、张文杰只是操作手,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谢境炫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原判认定香港“钟房”的卖淫人数达1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二、谢境炫只是一名打工者,其受雇参与香港“钟房”的工作。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黄少青上诉提出:黄少青于2018年2月受雇参加组织卖淫,其工作时间不到3个月,其违法所得仅为大约1万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黄少青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黄少青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或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二、原判认定香港“钟房”组织卖淫人员达10人以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黄少青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参与时间短、获利少。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黄辉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黄辉生于2018年4月29日入职,负责转发卖淫女的信息、联系嫖客等,并非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控制卖淫女,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二、黄辉生属于最底层员工,仅对其本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不应当对其入职前的其他人员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黄辉生缺少法律意识,在入职五天后即被抓获,尚未领取工资,之前亦无犯罪记录,且认罪认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彭冬生上诉提出:一、其只参与了贵阳区域的其中一个犯罪环节,并非组织、领导者,亦非重要骨干,其仅起协助作用,应当认定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二、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彭冬生组织10人以上卖淫,原判错误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三、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彭冬生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彭冬生系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二、彭冬生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三、彭冬生的家庭条件困难,需要由其养育老人、小孩。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刁科英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刁科英系受雇从事管理活动,并非控制他人卖淫,其在整个组织卖淫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刁科英的犯罪时间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违法所得数额较低,情节轻微,应当减少罚金数额。三、刁科英自愿认罪,真心悔过,且系初犯。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肖凯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同案人谷雪雪在关于账本的证言中提及在其管理期间组织了10个卖淫女。但是,肖凯于2018年3月中旬才入职,其组织的卖淫女从未超过7个,原判对此认定事实错误。二、肖凯的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二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人邓小荣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宋文龙上诉提出:一、其并非组织者,也未实际管理、控制卖淫人员,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其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且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过表现。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宋文龙的辩护人辩护提出:除了宋文龙所提上诉理由之外,其具有获利少、参与时间短、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二审改判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减少罚金。
上诉人郑锡威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郑锡威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二、郑锡威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三、郑锡威系以员工身份入职,其于2018年4月18日至30日的生活补贴仅为2200元,其入职时间短,未获得任何分红或者提成等额外收入,其违法所得远低于同案人员,其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蒋小波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原判错误认定蒋小波犯组织卖淫罪,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袁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袁野一直想脱离组织卖淫集团,并曾向上级提出辞职但未获批而被迫留下,且其参与时间短,其在本案中的作用轻微。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减轻处罚。
上诉人代路遥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5月,经同案人黄小彬(另案处理)纠集,上诉人杨平、周阳、周睿、宋文龙、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彭冬生、刁科英、肖凯、邓小荣、郑锡威、蒋小波、袁野、代路遥以及原审被告人谷雪雪、朱洲、薛裕文、吕森林、孙志刚、黄狄威、郭心辰、周宝宝、谢小欢、黄珍珍等人在深圳市利用网站、微信等平台,多次组织卖淫人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深圳市、上海市、成都市、杭州市、福州市、重庆市、昆明市、贵阳市、西安市及昆山市等地从事卖淫活动。该组织卖淫团伙分别在上述各个区域设有相应的“钟房”管理卖淫事务,各个“钟房”各配有一名负责人和一名操作手,负责管理、安排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并向黄小彬等人报告卖淫人数、收入情况等。黄小彬等人主要通过微信对各个“钟房”进行管理,调配卖淫人员在各区域从事卖淫活动。杨平、周阳、周睿可以从中获取卖淫违法所得,各个“钟房”负责人可获取本区域的卖淫违法所得,操作手则可领取固定工资,并可根据卖淫次数获得奖励。
期间,杨平参与招聘人员、管理卖淫活动,负责该组织卖淫团伙的财务及一部分后勤工作。周阳参与管理卖淫活动,负责为该组织卖淫团伙招聘人员,发放成员的非法所得。周睿在该组织卖淫团伙中负责工作人员的招新、培训、管理等工作。宋文龙加入该组织卖淫团伙,准备接手负责人工作,主要负责卖淫人员的招募工作。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钟房”负责组织境内卖淫人员出境至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卖淫活动,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杨平、周阳委托他人办理卖淫人员的出境手续、入住香港酒店等事宜,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及黄辉生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钟房”的操作手。深圳地区的“钟房”负责组织多名境外卖淫人员在境内从事卖淫活动,刁科英、邓小荣分别为深圳地区的“钟房”的负责人、操作手。上海地区的“钟房”负责组织卖淫人员在上海地区从事卖淫活动,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谷雪雪、肖凯分别为上海地区的“钟房”的负责人、操作手。成都地区的“钟房”负责组织卖淫人员在成都地区从事卖淫活动,周宝宝于2018年3月至4月中旬为成都地区的“钟房”的操作手。杭州地区的“钟房”负责组织卖淫人员在杭州地区从事卖淫活动,代路遥、谢小欢自2018年4月中旬以来分别为杭州地区的“钟房”的负责人、操作手。福州地区的“钟房”负责组织卖淫人员在福州地区从事卖淫活动,蒋小波是福州地区的“钟房”的负责人,吕森林自2018年4月以来为福州地区的“钟房”的操作手。重庆地区的“钟房”负责组织卖淫人员在重庆地区从事卖淫活动,袁野为重庆地区的“钟房”地负责人,黄珍珍自2018年4月中旬以来为重庆地区的“钟房”的操作手。昆明地区的“钟房”负责组织卖淫人员在昆明地区从事卖淫活动,薛裕文为昆明地区的“钟房”的负责人,后于2018年5月离职,黄狄威为昆明地区的“钟房”的操作手。贵阳地区的“钟房”负责组织卖淫人员在贵阳地区从事卖淫活动,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彭冬生是贵州地区的“钟房”的负责人,郑锡威自2018年4月中旬以来为贵州地区的“钟房”的操作手。西安地区的“钟房”负责组织卖淫人员在西安地区从事卖淫活动,朱洲于2018年3月为西安地区的“钟房”的负责人,孙志刚自次月以来为西安地区的“钟房”的负责人,郭心辰自2018年4月中旬以来为西安地区的“钟房”的操作手。昆山地区的“钟房”自2018年4月以来组织卖淫女在昆山地区从事卖淫活动,朱洲为昆山地区的“钟房”的负责人。
2018年3月,原审被告人邓超在明知黄小彬等人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况下,还介绍彭冬生到黄小彬处工作,并于2018年5月1日获得彭冬生负责的贵阳地区的卖淫利润提成4.0026万元。
2018年7月23日,宋文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周睿、宋文龙、刁科英、邓小荣、薛裕文、黄狄威及邓超的亲属分别代为退赃1万元、1万元、2万元、1万元、9050元、1.7万元及40026元。
上述事实,有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3月8日,王1某向公安机关举报有团伙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于同日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5月3日,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裕亨路金地名津2栋32E房内抓获杨平、周阳、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在金地名津3栋29J房内抓获彭冬生、郑锡威、孙志刚、郭心辰,在深圳市福田区海悦华城B栋2805房抓获代路遥、谢小欢、吕森林,在海悦华城A栋33A06房抓获黄狄威、袁野、黄珍珍,在海悦华城C栋2802房抓获刁科英、谷雪雪、肖凯,在深圳市罗湖区聚龙大厦A座12E抓获薛裕文。5月4日,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恒和主场2506房抓获邓小荣,在深圳市龙岗区水围村中苑宾馆308抓获周宝宝。5月8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天江大厦A栋3层314房抓获邓超。5月14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阳光绿洲4幢7-8抓获周睿,在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1路3号朵力小区8栋22-3号抓获朱洲。7月23日,宋文龙前往深圳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投案。12月6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大新村5号楼下抓获蒋小波。
2、身份资料、湖北省枝江县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2)达渠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是否有前科的情况。其中,杨平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谢境炫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彭冬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代路遥因吸毒违法行为,于2012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涉案组织卖淫集团利用网络组织卖淫场所的现场情况,包括深圳市福田区金地名津3栋29J房、2栋32E房,深圳市福田区裕亨路海悦华城A座3406房、C座2802房、2805房。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明:(1)经对金地名津2栋32E房搜查,查扣了杨平的手机、银行卡、记事本、信号增强器1个、电脑1台、现金7000元;查扣了周阳的手机、银行卡、电脑1台;查扣了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的手机、账本、记事本、便利贴、笔记本等。(2)经对金地名津3栋29J房搜查,查扣了彭冬生、郑锡威、孙志刚、郭心辰的手机、笔记本等。(3)经对海悦华城C栋2802房搜查,查扣了刁科英、邓小荣、谷雪雪、肖凯的手机、银行卡、记事本、账本、账单等。(4)经对海悦华城C栋2805房搜查,查扣了代路遥、吕森林、谢小欢的手机、银行卡、账本等。(5)经对海悦华城A栋3406房搜查,查扣了袁野、黄珍珍、薛裕文、黄狄威的手机、银行卡、账本、台账等。
5、房产租赁合约及其收款收据,证明:涉案组织卖淫集团于2018年3月5日承租海悦华城C栋2802用于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6、卖淫人员向1某、杨1某、STUXXXXINA、SYNHXXXXRIIA等人的出入境记录,证明:涉案境内卖淫人员出境到香港及外籍卖淫人员出入境的情况。
7、新大洲酒店临时住宿登记表、宏昌酒店旅客信息单,证明:外籍卖淫人员LEGAXXXXNIIA、KAZAXXXXOFIA、STUXXXXINA、SYNHXXXXRIIA、YANYXXXXSIIA在深圳市的开房情况。
8、经杨平、周阳、代路遥、蒋小波、彭冬生等指认的在金地名津2栋32E查扣的记录卖淫情况的账本,证明:2018年4月,各地区的卖淫收入分别为深圳145387元,上海262050元,杭州3956元,福州249184元,重庆93902元,昆明40324元,贵阳226490元,西安14770元,昆山5500元。深圳“钟房”的刁科英分红45200元,邓小荣工资15290元。上海“钟房”的谷雪雪分红85805元,肖凯工资32650元。杭州“钟房”的代路遥分红2050元,集团另给其发放2950元,郑锡威工资2200元。福州“钟房”的蒋小波分红91934元,吕森林工资5000元。重庆“钟房”的袁野分红36027元,黄珍珍工资3800元。昆明“钟房”的薛裕文分红9056元,黄狄威工资7060元。贵阳“钟房”的彭冬生分红80049元,邓超分红40026元,谢小欢工资5000元。西安“钟房”亏损,郭心辰工资5720元,孙志刚无分红,集团另给其发放5000元。昆山“钟房”的朱洲分红860元,集团另给发放5140元。各地上缴集团卖淫收入共498410元,去除成本,黄小彬、杨平、周阳、周睿按比例分红,杨平分红63680元,周阳分红63680元,周睿分红65924元。另证明,2018年4月13日至5月2日,涉案卖淫集团在香港组织卖淫的收入情况。
9、经蓝铭波、谢境炫、张文杰、黄辉生等指认的从蓝铭波、谢境炫、黄辉生处查扣的记账本、卖淫人员名册,证明:香港“钟房”的王2某、陈1某、李1某、黄1某、吉1某、杨2某、李2某、谭1某、邓1某、施1某、鲁1某、代1某、王2某、李2某、罗1某、杨3某、邓2某、杨4某、严1某、刘1某、杨5某、胡1某、杨6某、国1某等卖淫人员的卖淫记录。
10、经代路遥指认的杭州区域卖淫记账本,证明:2018年5月1日至3日,杭州“钟房”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卖淫。
11、经彭冬生指认的贵阳区域卖淫记账本,证明:2018年4月、5月,贵阳“钟房”组织10名以上卖淫人员卖淫。
12、经谷雪雪指认的上海区域卖淫记账本,证明:2018年4月,上海“钟房”组织10名以上卖淫人员卖淫。
13、经黄珍珍指认的重庆区域卖淫记账本,证明:2018年5月2日,重庆“钟房”组织6名卖淫人员卖淫。
14、重庆“钟房”参加卖淫集团会议的记录及“钟房”工作流程表,证明:涉案组织卖淫集团召集各地“钟房”开会研究招聘卖淫人员、开展卖淫业务需要注意事项,明确“钟房”负责人与操作手的分工职责。各地“钟房”工作时间为11时30分至凌晨2点。每日需叫起卖淫人员,确定卖淫人员名单、卖淫房号及时间,更新朋友圈,准时安排卖淫人员上钟,不撞钟、偷钟,做好当日卖淫账目并上报、转账。不定时激活老的卖淫人员回来上班。
15、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提取的杨平、周阳、谷雪雪、代路遥、袁野、黄狄威、孙志刚、郭心辰的涉案手机的电子数据光盘、U盘及粤安计司鉴2018计799号、800号、801号、802号、803号、804号、8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杨平、周阳、谷雪雪、代路遥、袁野、黄狄威、孙志刚、郭心辰等人通过微信组织卖淫的情况。
16、经杨平、刁科英、谷雪雪、代路遥、谢小欢、吕森林、袁野、黄狄威、彭冬生指认的手机微信记录,证明:涉案卖淫集团利用“报单交流”微信群组织卖淫,2018年5月2日各地“钟房”卖淫人员人数分别为深圳6人,上海6人,成都4人,杭州2人,福州6人,重庆8人,昆明0人,贵阳11人,西安1人。黄小彬、杨平、周阳利用“房间”微信群为卖淫人员预定在香港卖淫的酒店。杨平利用“机票”微信群为卖淫女预定前往卖淫城市的机票。杨平利用微信招聘卖淫人员。周睿在群内推送卖淫人员信息。
17、经周阳指认的其个人的手机微信记录,证明:周阳通过微信招聘卖淫人员、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
18、经蓝铭波、谢境炫、张文杰、黄少青、黄辉生指认的手机微信记录及“go141.com”网站网页,证明:涉案组织卖淫集团利用“go141.com”网站发布卖淫人员信息在香港招揽嫖客;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利用微信招揽嫖客、安排卖淫。
19、分别经邓小荣、代路遥、吕森林、袁野、黄珍珍、黄狄威、彭冬生等指认的各自的手机微信记录,证明:上述各人利用微信组织卖淫的情况。
20、经卖淫人员向1某、杨1某、常1某、朱1某、周1某、顾1某、封1某、唐1某指认的手机微信记录,证明:上述卖淫人员在黄小彬、杨平等组织参与了涉案卖淫活动;向1某向杨平介绍卖淫人员。
21、经杨7某、江1某指认的手机微信记录,证明:黄小彬、周阳联系杨7某、江1某为卖淫人员办理到香港的签证。
22、分别经外籍卖淫人员SYNHXXXXRIIA、LEGAXXXXNIIA指认的其本人的手机微信记录,证明:涉案卖淫集团组织外籍卖淫人员在境内卖淫。
23、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出具的对账单,证明:(1)杨平的6210XXXX7405账户发放非法所得的情况,其中:蓝铭波的6212XXXX5319账户自2017年起收到转账,2018年3月21日收到17200元,3月22日收到7300元,3月24日收到1908元,4月22日收到10000元,4月23日收到8300元,合计44708元;张文杰6230580000010601016账户自2017年起收到转账,2018年3月5日收到1700元,3月7日收到1200元,3月8日收到1000元,3月22日收到8600元,4月5日收到1500元,4月9日收到2500元,4月23日收到7800元,合计24300元;谢境炫621226400007197196账户于2018年3月22月收到9800元,4月23日收到9800元,合计19600元;黄少青的6212264000028861181账户于2018年3月22日收到6300元,4月23日收到5800元,合计12100元;黄辉生的6212264000071971630账户于2018年3月22日收到7500元,4月23日收到5500元,合计13000元;宋文龙的6212264000065229763账户于2018年3月22日收到5000元,4月23日收到5000元,合计10000元。
(2)周阳的6214XXXX6894账户发放非法所得的情况,其中:刁科英的6230XXXX1223账户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分别收到75857元、45200元;邓小荣的6231XXXX0291账户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分别收到34630元、15290元;谷雪雪的6217XXXX8635账户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分别收到30922元、35800元;肖凯的6217XXXX6741账户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分别收到11360元、32650元;代路遥的账户6212XXXX2844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分别收到10180元、85049元;谢小欢的6212XXXX3423账户于2018年5月1日收到5000元;蒋小波的6228XXXX6318账户于2019年5月1日收到91934元;吕森林的6225XXXX7788账户于2018年5月1日收到5000元;黄珍珍的6222XXXX9903账户于2018年5月1日收到3800元;薛裕文的6217XXXX8866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分别收到25473元、9050元;黄狄威的6214XXXX7433账户于2018年5月1日收到7060元;孙志刚的6226XXXX3457账户于2018年5月1日收到5000元;郭心辰的6222XXXX7405账户于2018年5月1日收到5720元;齐1某(邓超)的6230XXXX8771账户于2018年5月1日收到40026元。
(3)黄辉生的6236XXXX4600账户收取郭1某的6222XXXX5739、罗2某的6217XXXX1907、叶1某的6217XXXX0347等账户的转账,并将上述款项均转入了杨平的6210XXXX7405账户。
24、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支付记录单,证明:杭州“钟房”收取嫖资的微信号“babXXXXi12”于2018年4月、5月期间与卖淫人员葛1某、郑1某、胡2某、雷1某有往来款记录;收取嫖资的公用微信号“ggtXXXX899”于2018年3月、4月、5月期间与卖淫人员许1某、胡2某、封1某、蒋1某、刘1某、周1某、葛1某、郑1某、顾1某有往来款记录;重庆“钟房”收取嫖资的微信号“mimXXXXs12”于2018年4月、5月期间与卖淫人员黄2某、雷2某、唐1某、胡2某、封1某、常1某、许1某有往来款记录。
25、与收取嫖资微信账户有转账记录的女子身份信息光盘1张及卖淫人员的酒店住宿信息单,证明:涉案卖淫人员在各酒店的住宿情况。
26、证人王1某(举报人)的证言:黄小彬组织他人通过互联网组织卖淫人员在内地和香港卖淫,控制卖淫人员的“钟房”设在深圳市。
27、证人吴1某(组织卖淫场所的房东)的证言:杨7某专门帮人做签证带人过关,黄小彬是他客户,每个星期都给他单,大部分单都是女性。甘1某也帮黄小彬做签证业务,后来帮黄小彬打理香港的订房业务。我将海悦华城C座2802房出租给了“大表哥”,但租赁合同是黄狄威签订的。
28、证人杨7某(代办出境签证人员)的证言:黄小彬、杨平、周阳专门找我做女性签证,一星期一次或两次,每次少则一、两个人,多则七、八个人。我清楚他们是为了介绍女孩子去香港卖淫。
杨7某辨认出黄小彬、杨平、周阳。
29、证人江1某(代办出境签证人员)的证言:黄小彬是介绍卖淫的老板,杨平、周阳帮他打工,杨7某接他们的单派给我,我办理签证并送卖淫女孩子过关。他们一两星期派一次单,每次3到10人。我曾向杨平介绍女孩子去香港卖淫,不知道是否成功。
30、证人甘1某(代办出境签证人员)的证言:黄小彬、杨平组织女孩子去香港卖淫,我帮他们在香港订房用于卖淫,每周大约订七、八间房,每个月大概订30多间。黄小彬是老板,杨平是他手下,杨平负责的事情比较多,有签证、订房、付钱等。我帮订房有佣金,每月还有5000元劳务费。
31、证人马1某的证言:黄小彬是组织卖淫的,2018年4月底,黄小彬有嫖客不想登记身份证入住鸿昌广场酒店,我帮他搞定了,后来他想再入住鸿昌广场都不用登记,但没办成。
马1某辨认出黄小彬。
32、证人向1某(卖淫人员)的证言:“大表哥”介绍我去香港卖淫,2017年11月去过一次,2018年3月6日到12日又去过一次,和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是港币1000元或1100元,我提成700元港币。
33、证人杨1某(卖淫人员)的证言:2018年2月23日到3月1日,老板“jake”安排我和王艳去香港卖淫,“jake”让我联系“大表哥”,“大表哥”安排我们住在君怡酒店进行卖淫。嫖资由“小表哥”转给我。
34、证人常1某(卖淫人员)的证言:黄小彬是组织妇女卖淫的老板,2018年3月,我联系黄小彬去成都卖淫,但在成都没接到单,黄小彬让我和周阳联系,周阳让我去贵阳并给我定了去贵阳的机票,我刚到贵阳就在天豪花香村酒店开房,接了2个客人。之后我和黄2某又一起到浙江大酒店继续接客卖淫。
常1某辨认出黄小彬、周阳。
35、证人周1某(卖淫人员)的证言:“jake”让我加“yoyo”为好友,“yoyo”安排我到昆明卖淫,我在昆明待了2天做了2单,后来去了贵阳,我在贵阳花香村酒店卖淫。
36、证人朱1某(卖淫人员)的证言:“jake”介绍我卖淫。2016年6月开始,我在香港、上海、四川德阳和成都、贵州贵阳卖淫,2018年5月2日至4日我在贵阳花香村酒店卖淫。
37、证人顾1某(卖淫人员)的证言:“大表哥”介绍我卖淫,2018年4月至5月,我到上海、杭州、福州卖淫。
38、证人封1某(卖淫人员)的证言:2018年4月,我认识了贵阳卖淫的负责人彭冬生,就去贵阳卖淫了四、五天,之后彭冬生推荐了重庆负责人袁野的微信给我,我就去重庆做了两天。
39、证人唐1某(卖淫人员)的证言:“大表哥”介绍我去卖淫,重庆负责人是袁野,2018年4月28日至5月10日,我在重庆卖淫。
40、证人STUXXXXINA(卖淫人员)的证言:我是俄罗斯人,2018年5月1日,我添加了一名中国男性朋友的微信,对方介绍我出来卖淫。5月2日,我住进了深圳市福田区宏昌酒店8308房,那名中国朋友就发微信给我说在5月3日19时许有客人来。5月3日20时许客人就来了,我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我不联系客人,我听其她女孩子说如果别的城市女孩子不够了,就会从女孩子多的城市调配。
41、证人李4某(嫖客)的证言:微信“AAAA夜来香-微信没回弹视频”给我介绍“鬼妹”,我与卖淫女STUXXXXINA发生了性关系。
42、证人SYNHXXXXRIIA(卖淫人员)的证言:我是乌克兰人,经朋友介绍,我添加了一名男子的微信(微信号“amhXXXX388”),他叫我2018年5月2日到宏昌商务酒店开房卖淫。5月2日被抓时,我接待了9名客人。
43、证人LEGAXXXXNIIA(卖淫人员)的证言:我是俄罗斯人,我在交友网站认识了微信号为“amhXXXX388”的人,他叫我到深圳市福田区新大洲酒店开房给客户按摩赚钱,一次60分钟1700元,两次90分钟2300元。2018年5月2日我接了2个客人,5月3日接了1个客人,都是按摩,没有发生性关系。
44、证人赵1某(嫖客)的证言:2018年5月3日晚,我通过微信“广深北上高端月儿”(微信号“XMQXXXX138”)联系嫖娼,我到了新大洲酒店801房看了那名外国女子,我不喜欢就走了。之前,我联系这个微信号在这家酒店嫖过3次外国女子。
45、证人YANYXXXXSIIA(卖淫人员)的证言:我是乌克兰人,2018年4月30日我来到深圳市,一名男子问我要不要和客人发生性关系赚钱,并承诺送给我一张机票,我答应了,并留了微信。后来,那名男子让我在深圳市福田区宏昌商务酒店开了房,5月3日下午就有客人来,我因为不喜欢那个客人,就没有发生性行为。介绍我卖淫的男子给了我2400元,我不知他为何要给我钱。
46、证人黎1某的证言:黄小彬、杨平、周阳在微信朋友圈招聘女生卖淫。2018年2月底,我联系黄小彬到深圳上班,黄小彬让我负责帮他招聘卖淫女。我们在深圳、上海、福州、昆山、昆明、重庆、贵阳、成都、西安、义乌、杭州、香港、合肥、长沙都有业务,招聘来的女孩子由各个区域“钟房”安排她们上班。杨平是财务后勤,周阳招聘女孩子,周睿管理内地“钟房”,还帮黄小彬招聘女孩子。宋文龙负责招聘卖淫女,2018年4月开始跟杨平学做账,黄小彬说过以后想把生意交给他。蓝铭波、谢境炫、黄辉生是香港“钟房”的。刁科英是深圳外模的负责人,邓小荣是刁科英的助理;谷雪雪是上海的负责人,肖凯是上海的操作手;周宝宝是成都的操作手,2018年4月离职了;代路遥是杭州负责人;谢小欢之前是跟着彭冬生做贵阳的操作手,后来他们的调动我不清楚;蒋小波是福州负责人,吕森林是福州的操作手;袁野是重庆负责人;薛裕文之前是昆明负责人,后来黄狄威接替薛裕文做昆明负责人;彭冬生是贵阳负责人;孙志刚是西安负责人,郭心辰是西安的操作手;朱洲先是西安负责人,2018年4月做了昆山负责人;邓超介绍彭冬生来上班。公司从各个区域收上来的利润,黄小彬拿六成,区域负责人拿四成,各个区域操作手的工资从区域负责人的利润里扣除。
黎1某辨认出杨平、周阳、周睿、宋文龙、蓝铭波、谢境炫、黄辉生、刁科英、邓小荣、肖凯、周宝宝、代路遥、蒋小波、吕森林、袁野、薛裕文、黄狄威、彭冬生、孙志刚、郭心辰、朱洲、邓超。
47、证人施2某(宋文龙的母亲)的证言:2018年6月下旬,我接到宋文龙从马来西亚打来的电话,让我到公安机关告诉民警他要回来自首。
48、上诉人杨平的供述:组织卖淫集团有两个卖淫平台,“77”是深圳平台,“FS”是香港平台,老板是黄小彬,有100多名卖淫女。我们会将卖淫女的资料发在网上招嫖,通过电话、微信安排嫖客和卖淫女交易。香港“钟房”负责人是黄小彬,金地名津2栋32E房只负责香港业务。房子是蓝铭波今年过完年租的,在这里工作的有周阳、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周阳跟我一起负责招聘卖淫女,蓝铭波主要负责微信客服,其他人员都是负责接电话处理卖淫事宜。蓝铭波来了大半年,张文杰在蓝铭波之后来的,谢境炫、黄少青是2018年春节后来的,黄辉生来了大概一个月。每次卖淫平台会收取300港币介绍费,所得卖淫款会先打到黄辉生的卡里,再转到尾号为7405的建行卡。我有四本账本,一本记香港的开支和收入,一本记香港预订酒店的房费,一本记外国卖淫女的账目和各地负责人预支收入的情况,还有一本是国内的总账本,记录各地一个月的卖淫总收入和支出,还记载了分红账目,黄小彬占百分之四十,我、周阳、周睿占百分之二十。各地“钟房”负责人每个月最后一天会在“报单交流”微信群上报该地区当月的收益、开支及收益分成情况,我统一抄录。我做账时,黄小彬就叫我把贵阳“钟房”的二成利润分给“超哥”,3月因为没有盈利,当月就没有分成给“超哥”。各地“钟房”有负责人,操作手是负责人的助理。上海“钟房”的负责人是谷雪雪,深圳“钟房”上报外籍卖淫女的卖淫情况,负责人是“小刁”。“东北”是西安“钟房”的负责人,“小曼”是操作手,西安卖淫是36次,操作手每次获得20元,“小曼”工资5720元,720元是提成。2016年我开始加入卖淫团伙,黄小彬安排我工作,包括招聘卖淫女,统计每天各地卖淫情况,安排国内女子去香港卖淫事宜,订酒店,联系人员招嫖,负责金地名津2栋32E的饮食起居。我获利8万元左右。我尾号为7405的建行卡在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春节前都是黄小彬在使用,2018年春节后才是我在用,用于给到香港卖淫的卖淫女发放工资。
杨平辨认出黄小彬、周阳、周睿、宋文龙、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辉生、周宝宝、谷雪雪、薛裕文、朱洲。
49、上诉人周阳的供述:我、杨平、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在金地名津2栋32E房组织小姐到香港卖淫。老板是黄小彬,他直接安排工作。黄小彬安排我负责招聘卖淫女。杨平负责做账,记录每天卖淫女在香港卖淫的次数及收入,给员工发工资,负责员工的饮食及日常开销,有时候也招聘卖淫女;其他人是“钟房”客服。我和杨平是去年4月加入的,张文杰、蓝铭波不知道何时加入的,谢境炫、黄辉生、黄少青都来了几个月。黄小彬还找人专门招聘卖淫女。内地的嫖客是黄小彬负责的,他在每个地区都安排有团队长和业务员招揽嫖客,各地“钟房”负责安排具体的性交易。我负责招聘卖淫女。深圳“钟房”负责人是刁科英,她手底下还有几个做事的。卖淫女会根据各地需要和自己的选择在不同地区流动。我们在香港“141”网站和微信朋友圈发布卖淫女资料和价格,客服人员会安排在香港的卖淫活动,我们每次卖淫抽佣300元港币。2018年4月开始,有人会从香港带人民币现金交给我,黄小彬叫我存入我尾号为6894的建设银行卡,前后一共存了72万左右,这72万就是我们上个月的盈利。2018年5月1日,我按黄小彬的要求给员工发了工资,上个月我还帮忙给各个地区的负责人和员工发了工资。我底薪6800元,公司盈利好就会按百分之十、十五、二十提成给我,四月我拿了63680元,三月拿了1万多元,拿到了9万多。
周阳辨认出黄小彬、杨平、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邓超。
50、上诉人周睿的供述:黄小彬前期发展了许多卖淫女,我们就在深圳招“钟房”人员,远程操控这些卖淫女卖淫。黄小彬每发展一个区域,就会给我几部工作手机,由我将手机交给各区“钟房”。“钟房”通过这些手机可以联系卖淫女和各地招嫖业务员,安排具体的性交易。嫖资是用公司下发的收款微信号向嫖客收取,这些微信号是黄小彬给我的,我再转给各个地区负责人。收款微信号有一个绑定了我表弟刘3某的银行卡,卡是我借给黄小彬的,该微信号先后用于西安和杭州区域的收款。杨平是财务,周阳负责香港业务,彭冬生是贵阳负责人,他是邓超介绍到黄小彬这里来做的。孙志刚是西安负责人,他第一个月亏钱了,黄小彬让杨平给他补钱,郭心辰是西安的操作手,“小刁”是深圳负责人,“小护士”是上海负责人,代路遥是杭州负责人。我2017年3月跟着黄小彬做介绍卖淫的工作,先是负责西安的卖淫业务,2018年3月黄小彬把西安给了朱洲,朱洲赚不到钱不想做,黄小彬还让我去做他思想工作,朱洲还是不想做西安业务,黄小彬就交给孙志刚了,朱洲作了泉州、昆山负责人。我现在主要负责招聘卖淫女,黄小彬给了我一些空的微信号,我负责维护好这些微信号。黄小彬还让我培训“钟房”,教他们做卖淫女的资料卡、发展业务及如何做好卖淫女和业务的衔接工作。“钟房”有人不想做了,黄小彬有时会让我去做思想工作。我负责西安地区时,收入是西安收入的四成,后来是全部地区收入的二成。
周睿辨认出黄小彬、杨平、周阳、孙志刚、郭心辰、邓超。
51、上诉人宋文龙的供述:2018年3月我开始跟着黄小彬,帮忙组织女孩子卖淫,我的工作是利用黄小彬给我的工作手机微信招聘卖淫女。黄小彬有意培养我做接班人。黄小彬是老大,杨平主要负责财务,周阳落实黄小彬交代的事情,周睿负责招募卖淫女和培训新人,新人包括负责人、操作手,有时候还负责思想工作。我们在香港及国内各个城市组织卖淫。到香港卖淫的女孩子的签证由杨平、周阳负责。深圳负责外籍卖淫女卖淫,负责人是刁科英,操作手是邓小荣;贵阳负责人是彭冬生;杭州负责人是代路遥;重庆负责人是袁野;西安负责人是“东北”,唯一亏钱的就是他;昆山负责人是朱洲;昆明负责人是黄狄威;上海负责人是谷雪雪。负责人和操作手负责安排嫖客和卖淫女对接,区域负责人会把当天上班的卖淫女资料发在微信群里。卖淫价钱从600至1600不等,卖淫女只收自己部分,多出的钱他们会转入各区域的收款微信号。卖淫女在一个城市卖淫一般不超过两个星期,有业务的城市很多卖淫女都去过了。区域负责人从所在区域的营业额中提取四成,公司提取六成,操作手拿5000元工资,有的操作手交易一次可以提成20至40元不等。我工资5000元,两个月领了10000元。
宋文龙辨认出黄小彬、杨平、周阳、周睿、刁科英、邓小荣、谷雪雪、代路遥、蒋小波、袁野、薛裕文、黄狄威、彭冬生、孙志刚、朱洲。
52、上诉人蓝铭波的供述:我们在“141”香港网站发布了卖淫女的资料及客服电话招揽嫖客。我和谢境炫、张文杰、黄少青、黄辉生是卖淫网站的客服人员,我们安排到香港卖淫的女子都是国内的人。“彬哥”是老板,杨平和周阳是管理层,给我们发工资,管理食宿。卖淫女一般和周阳沟通。我是今年农历大年初八加入,张文杰介绍的,固定工资7500元。如果有嫖客加客服微信,我就给他介绍、安排卖淫女进行性交易,我会在本子上做好卖淫成交记录并汇总给谢境炫做总记录。
蓝铭波辨认出杨平、周阳、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
53、上诉人张文杰的供述:2017年3月,我加入这个卖淫集团,是“Jake”招的我,底薪5000元,生意好会多发一些,杨平会把钱转到我的平安银行卡。我们在一个香港网站发布小姐资料和联系方式,我们几个会使用微信、电话联系卖淫女和嫖客,安排他们进行性交易。固定班有我、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一般是两个人上一个班,有时是一个人,每天大约9时至18时是一个班,18时至次日凌晨2时是一个班。蓝铭波也是做这业务,他的日程是他自己安排。我们有个小姐的微信群,公司掌握的小姐都在这个群里,我每天大概能安排二、三十个小姐向客户提供服务,小姐都是中国人。
黄辉生进公司的时间和我一样。当天“Jake”约我一起吃饭,一起的还有“大表哥”、“小表哥”、黄辉生等五人。当晚我和黄辉生、蓝铭波等人在金地名津2栋32E睡觉,第二天我们六人就一起工作。
54、上诉人谢境炫的供述:老板是“彬哥”,平时是杨平、周阳带着我和蓝铭波、张文杰、黄少青、黄辉生在金地名津32E房内通过香港“141”网站组织卖淫女到香港卖淫,杨平负责我们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食宿及发放工资,周阳也会对我们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我和其他四个人都是客服,蓝铭波是一个人天天上班,我们其他客服人员是两班倒。客服人员就是接听嫖客电话,安排具体卖淫。每次卖淫价格是港币1000元或者1100元,我会用记事本记录卖淫情况,我们平均每天能组织、介绍二、三十单卖淫生意,卖淫女都是我们国内的女子。我是2018年2月经杨平和周阳面试后加入,月薪5000元包吃住。黄辉生是2018年2月底加入的,之前他在哪里上班我不知道。
谢境炫辨认出杨平、周阳、蓝铭波、张文杰、黄少青、黄辉生。
55、上诉人黄少青的供述:我是2018年2月底经谢境炫介绍,杨平、周阳面试后加入卖淫集团,我们在香港“141”网站录入了很多的卖淫女照片及信息、价格并留有客服电话,我和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辉生做网站客服,负责接听客服电话、回复客服微信,安排卖淫女跟嫖客进行性交易。每次上班大概可以介绍20至40次卖淫嫖娼,成功的我们会记录在本子上,最后汇总总数到大的笔记本上。杨平、周阳平时负责我们的食宿、发放工资。工资是每月22号发的,我工资是5000多。
黄少青辨认出杨平、周阳、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辉生。
56、上诉人黄辉生的供述:2018年4月29日,“小龙”介绍我加入到这个集团,每个月5000元工资。我是FS平台香港地区“钟房”的客服人员,将卖淫女的资料和价格发布在“141”香港网站。我和黄少青负责微信安排嫖客和小姐卖淫嫖娼,张文杰、谢境炫通过电话联系嫖客,安排嫖客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蓝铭波拿着公司配发的IPAD和手机,不知道具体干什么。我们每天分两个班,我每天能够安排五、六个嫖客与小姐完成性交易,小姐都是中国人。金地名津2栋32E房是公司提供的,是蓝铭波租的。2017年中,我借给“小龙”一张建行银行卡,他给了我5000元。我到公司上班后,杨平把那张建设银行卡和手机卡还给了我,杨平交代有钱转进这张建设银行卡就告诉他,他会拿我的手机去转账。
黄辉生辨认出杨平、周阳、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
57、上诉人彭冬生的供述:2018年3月中旬,邓超介绍我加入卖淫集团,4月中旬开始负责贵阳地区业务,操作手是郑锡威。孙志刚是西安区域负责人,郭心辰是他的助理。黄小彬是总负责人,杨平、周阳、周睿是黄小彬的代言人,日常工作由他们负责。黄小彬和周睿发布工作时间和纪律要求。卖淫女多数是黄小彬找来的,我们自己也通过微信发展。各个区域的卖淫女不固定,可以根据各地需求和卖淫女的意愿进行流动。缴获的账本记录了卖淫女每天的卖淫情况。区域负责人可以获得四成收入,公司占六成。每个人第一个月工资都是5000元,第二个月才有提成。每天营业情况都要发在“报单交流”微信群,还要私下发给杨平,杨平负责做账。我第一个月发了3750元,黄小彬又补助了一些,共5000元,四月我领了80049元,和我老婆代路遥的工资一起发在她卡里,总共是85049。其他区域负责人提成都是百分之四十。邓超介绍我去黄小彬那里帮忙,邓超拿了百分之二十的提成。
彭冬生辨认出孙志刚、郭心辰、邓超。
58、上诉人刁科英的供述:卖淫集团的老板是黄小彬,财务是杨平,周阳具体负责什么我不清楚,各个地区有负责人。我负责深圳地区的外模,公司给我发的手机有这些女生的微信,我现在联系的外模有4个。我通过公司下发的手机去联系客户和卖淫女进行性交易。深圳卖淫地点在新大洲酒店、宏昌商务酒店,都是卖淫女开好房间,我再告诉嫖客去房间。我们的抽成会打到杨平提供的收款微信号。外籍卖淫女可以在各个城市流动。我的工资开始是5000元,今年3月开始是每个月总业绩的四成,3月是3万元左右,4月是45200元,杨平通过银行卡直接转到我的卡里。海悦华城房子是杨平安排的,房租由公司出。我和肖凯、谷雪雪一起工作有一个多月了,他俩负责上海地区的卖淫,肖凯是谷雪雪的助手,袁野、黄狄威也是我们公司的。周宝宝于三月经我介绍入职做成都操作手,他觉得这工作有危险于四月就离职了。周睿负责培训。
刁科英辨认出黄小彬、杨平、周阳、周睿、邓小荣、谷雪雪、肖凯、周宝宝、袁野、黄狄威;辨认出外籍卖淫人员LEGAXXXXNIIA、STUXXXXINA、SYNHXXXXRIIA、YANYXXXXSIIA。
59、上诉人肖凯的供述:代路遥介绍我认识黄小彬,黄小彬介绍我做操作手,之后杨平把我交给上海“钟房”的谷雪雪。黄小彬是最大的负责人,每天都有负责人通过微信向黄小彬汇报卖淫情况;杨平负责财务,包括嫖资的收取和发放工资;周阳负责组织香港的卖淫活动;周睿是骨干成员,具体负责什么我不清楚,但很多她都会过问;周宝宝在我刚来不久就辞职走了。刁科英是深圳区域负责人,负责管理深圳区域外籍卖淫女,邓小荣是操作手。我们不可以私自外出,需要外出的话要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推送的卖淫女照片是区域负责人制作的,我通过公司提供的微信发布卖淫女信息,联系卖淫女和嫖客进行性交易。嫖资中我们抽取的钱都通过杨平提供的收款码打入收款微信。我每天要记录卖淫女的卖淫情况,拍照用微信传给杨平,之后会撕毁记录。介绍一单卖淫我可以获得20元到30元提成,大概获利3万元。
肖凯辨认出黄小彬、杨平、周阳、刁科英、邓小荣、谷雪雪、周宝宝、代路遥、谢小欢、蒋小波、吕森林、袁野、黄狄威。
60、上诉人邓小荣的供述:2018年3月初,刁科英让我给她当助手,她是卖淫集团深圳“钟房”的负责人,我们有两部专门用来联系客户和卖淫女的手机,卖淫女都在工作微信号里面,她让我每天在微信上联系客户,并向客户介绍卖淫女,每个月给我5000元工资,我一共赚了1万元。
邓小荣辨认出刁科英。
61、上诉人郑锡威的供述:周阳介绍我加入组织卖淫集团,负责接受“业务”下单,然后派给卖淫女,也跟“业务”聊天推送女孩及维护看图号。彭冬生是这个点的负责人。我们介绍卖淫的次数我没有统计过,反正我来的时间每天都有,一天多的时候有二、三十次,少的时候也有十几次。缴获的账本就是卖淫的账目。郭心辰跟彭冬生差不多,也是负责跟“业务”处关系,孙志刚我不清楚。我只来了半个月,5月1日给我发了2200元工资。
郑锡威辨认出杨平、彭冬生、孙志刚、郭心辰。
62、上诉人蒋小波的供述:黄小彬是组织卖淫的老板,杨平负责财务管理,周阳负责招募卖淫女和发工资,周睿负责招募卖淫女和管理、培训员工,上海负责人是谷雪雪,杭州负责人是代路遥,谢小欢是她的操作手。我是2017年9月黄小彬招来上班的,中间业务停过一段时间,2018年3月重新开展,黄小彬让我负责福州业务并配了操作员吕森林。杨平给我三个手机微信用于联系卖淫女、嫖客,安排性交易。黄小彬招聘女孩子卖淫,想来福州卖淫的我们会加她微信,然后在微信发布该女孩子的信息,安排卖淫。每天营业额都要转到财务杨平给的账户上。我工资是5000元,提成是福州区域收入四成。春节前拿到2万多元,春节后上班拿了两次工资,一共10万多元。
蒋小波辨认出黄小彬、杨平、周阳、周睿、代路遥、谢小欢、吕森林,辨认出顾1某、余1某是在福州区域的卖淫人员。
63、上诉人袁野的供述:卖淫女是黄小彬、杨平、周阳和经纪人负责招的。每个区域的卖淫女不是固定的,黄小彬要求尽量不要超过15天,要多些交流。杨平是财务负责人,周阳负责管理我们“钟房”,周睿负责管理,刁科英负责所有在国内的外籍卖淫女,黄狄威是昆明负责人,朱洲是宁波负责人,薛裕文之前是昆明负责人,现在辞职了。我是2018年3月5日加入卖淫集团,4月我就接手重庆负责人的工作,并配了助理黄珍珍。每天我们会做一个账本统计、结算,结算完就直接销毁。重庆抽取的钱会提现到我的中国光大银行卡,再转到公司账户上。我的工资是每个月营业额的四成,2018年4月给我发了大概36000元,黄珍珍领了将近4000元,她是4月9日才开始做的。
袁野辨认出杨平、周阳、周睿、刁科英、谷雪雪、肖凯、代路遥、谢小欢、吕森林、黄珍珍、薛裕文、黄狄威、朱洲;辨认出申1某、郑2某、唐1某是重庆区域卖淫人员。
64、上诉人代路遥的供述:2018年4月10日“jake”介绍我进公司,培训了十多天就让我接手做新开的杭州“钟房”的负责人。公司除了杭州区域业务,还有上海、深圳、重庆、昆明、长沙、成都、贵阳、义乌、泉州、福州有业务,卖淫女可以相互调配。周睿负责培训,也是我现在区域的上级。谢小欢是杭州“钟房”的操作手,蒋小波、吕森林分别是福州“钟房”的负责人、操作手。负责人每天都要把当天卖淫的情况报给杨平,杨平负责统计,到月底他就把各个区域的业绩发给负责人核对,确定后按照比例分红发给负责人。每单卖淫我们公司收入300元,这300元公司规定我提成百分之二十,操作手是10元一单加5000元底薪。“Jake”、杨平、周阳、周睿会介绍卖淫女到杭州区域,不知道介绍了多少女孩子卖淫,被抓时还有三个卖淫人员在微信群。彭冬生和我是夫妻关系,他是2018年3月邓超介绍他入职,他干了一个多月后,黄小彬就跟他说把我也介绍进来一起做。彭冬生负责贵阳,郑锡威跟着他,我听彭冬生提过,邓超介绍我们去给黄小彬工作要提成百分之二十。
代路遥辨认出杨平、周阳、周睿、蒋小波、吕森林、谢小欢、邓超;辨认出葛1某、顾1某、郑1某、余1某是杭州区域的卖淫女。
65、原审被告人谷雪雪的供述:2018年3月1日,杨平介绍我做这份工作。黄小彬是老大,杨平是主要负责人,负责财务和后勤,周阳负责香港区域,公司使用区域管理制度,代路瑶是杭州区域的负责人,“东升”是贵阳区域的工作人员,袁野也是工作人员。刁科英负责外籍女孩子的卖淫。我是上海“钟房”的负责人,上海之前只有2个卖淫女,杨平后来又推送了5个卖淫女给我,我会把卖淫女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有客服会把卖淫女的信息提供给嫖客,嫖客选中会跟客服联系,客服再找我们确认卖淫女的酒店信息。我还负责上海卖淫所得的分配和结算。每月底,杨平会对总收入进行结算,三成利润作为工资打到我的银行账户,每个月有1万元到3万元左右。
谷雪雪辨认出黄小彬、杨平、周阳、邓小荣、刁科英、肖凯;辨认出刘1某是上海区域卖淫女。
66、原审被告人朱洲的供述:黄小彬是大老板,杨平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各个地区“钟房”每天会在微信群上报卖淫收入,杨平会记录下来做账,他还负责给大家发工资、招聘卖淫女、购买工作手机。周阳主要是负责招聘卖淫女。2017年5月底,黄小彬叫我给周睿做操作手,周睿是西安“钟房”负责人。每单交易我们会抽取200元利润。2017年11月到2018年2月我回了重庆。2018年3月,周睿升级为公司领导,黄小彬叫我做了西安“钟房”的负责人。到4月初,我觉得这工作违法不想做了,但黄小彬和周睿不让我走。4月下旬至5月4日,他们又安排我做了昆山“钟房”的负责人,西安听说给了“东北”负责,西安4月来了一个女操作手。我当负责人都是抽取利润的四成,前后收入15100元。
朱洲辨认出黄小彬、杨平、周阳。
67、原审被告人薛裕文的供述:我是2018年4月初经周阳面试加入卖淫集团,主要工作是盯着昆明地区“钟房”操作手,不让他们偷公司资源,我于5月1日辞职。黄狄威和我负责昆明地区业务,袁野跟黄珍珍负责重庆地区业务。平时是周阳管理我们,工资也是周阳发的,他负责招聘我们这种工作人员。我们利用公司配的手机微信管理卖淫女的上下班时间及卖淫所得的嫖资,每天与公司结算。公司会负责招聘卖淫女。操作手是每单卖淫提成20元,我是按总业绩提取二到四成。我组织了六、七十次卖淫,分得9500元。
薛裕文辨认出周阳、袁野、黄珍珍、黄狄威。
68、原审被告人吕森林的供述:2018年4月1日我开始跟蒋小波操作福州区域的卖淫活动,我们是用公司配发的三部工作手机来介绍女孩卖淫。我们会接收“交流报单”微信群的卖淫女,然后安排卖淫女到福州卖淫,招嫖工作有业务员负责,有嫖客我们就安排进行性交易。每次性交易我们公司收300元,钱通过专门收款的微信号收取。我的收入是10元一单加5000元底薪,从4月开始至今我获利5000元,由周阳转到我的招商银行卡。代路遥是杭州负责人,谢小欢是杭州操作员。我是蓝铭波介绍入职的。
吕森林辨认出杨平、周阳、周睿、蓝铭波、代路遥、谢小欢、蒋小波。
69、原审被告人孙志刚的供述:2018年4月初,黄小彬让我帮忙招聘卖淫小姐,他给了我一部手机,手机里面有很多微信群,我每天往活跃的几个群里发招聘卖淫小姐的广告,招到人我就把她的微信号发到“交流报单”微信群。我是西安区域的负责人,郭心辰是操作手,我就领了一个月工资5000元。
孙志刚辨认出黄小彬、彭冬生、郑锡威、郭心辰。
70、原审被告人黄狄威的供述:我们主要是介绍女孩子卖淫,黄小彬是老板,杨平是财务,周阳负责招聘卖淫女,薛裕文是昆明负责人,我是2018年2月底做昆明操作手,5月1日薛裕文离职后,我接手了她的业务。昆明正常情况下每天都有一、两个卖淫女,经常会换。每单卖淫我们平台收益是200至500元不等,操作手每单收20元,区域每月收益的四成给区域的负责人。昆明区域2018年2月22日至3月31日收益是104000多元,薛裕文拿了2万多元。
黄狄威辨认出黄兰、余香莲、王岩是在昆明区域的卖淫人员。
71、原审被告人郭心辰的供述:我于2018年4月12日入职,负责和“业务”联系,给“业务”推送卖淫女资料,“业务”再给嫖客推送过去,有嫖客看上了“业务”就联系我,我再联系“钟房”或者自己充当“钟房”安排嫖客和卖淫女进行性交易。西安区域的负责人是孙志刚,我是他助手。
郭心辰辨认出彭冬生、郑锡威、孙志刚。
72、原审被告人周宝宝的供述:微信号“JakXXXX288”是老板的,他招我进卖淫集团。“大表哥”专门负责发工资。老板安排我和一个拍档一起找嫖客,给客人介绍卖淫小姐,他给了我一个工作手机,里面有掌握嫖客资源的人和一些微信群,我平时工作就是利用手机微信和掌握有嫖客资源的介绍人联系,安排卖淫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我跟“钟房”是操作成都片区。我们每单卖淫活动盈利300元,通过收款码收取盈利。我于今年3月加入,干了一个多月就走了,每个月6000元工资,每单卖淫提成10元,领过一个月6000多元,走时又给了我5000元。
73、原审被告人谢小欢的供述:2018年4月1日我加入卖淫集团,刚开始是看别人操作,4月中旬开始代路遥带着我负责杭州区域卖淫活动,我是操作手。我们用公司配发的三部工作手机来介绍女孩卖淫,我们把女孩子的资料发到微信群招揽嫖客,安排嫖客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女孩子做性交易一次,我们公司有300元收入,抽取的嫖资会转到专门收款的微信号。“交流报单”微信群有女孩子来杭州卖淫,我们就会加那个女孩子,女孩子到杭州会开好房,我们负责11点半叫女孩子起床准备接客卖淫。我的收入是10元一单加5000元底薪,我获利5000元,工资是“小表哥”打到银行卡。蒋小波是福州区域的负责人,吕森林是他的操作手。
谢小欢辨认出代路遥、蒋小波、吕森林。
74、原审被告人黄珍珍的供述:我是2018年4月9日经周睿面试加入卖淫集团的,袁野教我如何操作,他给我安排了三部工作手机,手机微信中有嫖客和卖淫女微信,我就通过微信安排嫖客和卖淫女进行性交易,每单性交易我们都会提成,这些提成袁野有四成,我是固定每一单收20元,底薪5000元。杨平给我发了3800元工资。
黄珍珍辨认出杨平、周睿、袁野、黄狄威。
75、原审被告人邓超的供述:2018年5月1日我收到了40026元,是黄小彬叫人给我转到齐1某的6230XXXX8771卡上,黄小彬是组织卖淫的,我认识彭冬生,黄小彬之前叫我介绍一个信得过的人去他那里做事,我就介绍了彭冬生。
邓超辨认出黄小彬、周阳。
对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评析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宋文龙、黄少青、黄辉生、彭冬生、郑锡威及蒋小波是否犯组织卖淫罪的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实经同案人黄小彬纠集、指使,宋文龙、黄少青、黄辉生、彭冬生、郑锡威及蒋小波通过各自的分工配合,共同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组织、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分取犯罪利润,其6人均具有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宋文龙、黄少青、黄辉生、彭冬生、郑锡威、蒋小波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其6人犯组织卖淫罪不当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二、关于上诉人杨平、周阳、周睿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杨平、周阳、周睿为主组织、指挥他人卖淫,其3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主动、地位突出,均非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杨平、周阳、周睿及其辩护人认为其3人均系从犯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三、关于上诉人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彭冬生、肖凯、郑锡威的犯罪情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经查,根据查扣在案并分别经张文杰、谢境炫、彭冬生和同案人蓝铭波、黄辉生、谷雪雪等人签认无误的记账本、手机微信记录及同案人蓝铭波、黄辉生、谷雪雪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彭冬生、肖凯及郑锡威所参与组织的卖淫人员均达10人以上,原判据此认定其6人属犯罪情节严重适当。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彭冬生、肖凯、郑锡威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其6人犯罪情节严重不当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四、关于原判对上诉人杨平、周阳、周睿、宋文龙、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彭冬生、刁科英、肖凯、邓小荣、郑锡威、蒋小波、袁野、代路遥的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经查,杨平、周阳、周睿、宋文龙、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彭冬生、刁科英、肖凯、邓小荣、郑锡威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蒋小波、袁野、代路遥组织他人卖淫,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经综合考量其十七人分别具有从犯、自首及坦白等情节,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杨平、周阳、周睿、宋文龙、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彭冬生、刁科英、肖凯、邓小荣、郑锡威、蒋小波、袁野、代路遥及其辩护人认为提出原判对其十七人量刑过重,请求再予从轻、减轻处罚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平、周阳、周睿、宋文龙、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彭冬生、刁科英、肖凯、邓小荣、郑锡威、蒋小波、袁野、代路遥以及原审被告人谷雪雪、朱洲、薛裕文、吕森林、孙志刚、黄狄威、郭心辰、周宝宝、谢小欢、黄珍珍违反国家法律,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中杨平、周阳、周睿、宋文龙、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刁科英、邓小荣、彭冬生、郑锡威、谷雪雪、肖凯的犯罪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邓超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为其招揽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杨平、周阳、周睿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按照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宋文龙、蓝铭波、张文杰、谢境炫、黄少青、黄辉生、彭冬生、刁科英、肖凯、邓小荣、郑锡威、蒋小波、袁野、代路遥、谷雪雪、朱洲、薛裕文、吕森林、孙志刚、黄狄威、郭心辰、周宝宝、谢小欢、黄珍珍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宋文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除了郭心辰在一审庭审时翻供之外,杨平等二十七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平等十七人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铭泽
审判员 邓敏波
审判员 刘晓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邓碧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