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72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少坤。因涉嫌犯逃避商检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通、佘泳楸,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坤犯逃避商检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同年1月22日决定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少坤及其辩护人佘泳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少坤从他人处收揽货物商检单后,找到东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安办事处工作人员叶某(另案处理),由叶违规操作检验检疫业务系统,在未经报检、施某等商检环节的情况下,多次伪造商检合格的电子通关单,并发送至海关,帮助深圳市佰旭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出口。其中,王少坤为深圳市佰旭贸易有限公司经上述方式未经商检出口货物数额共494668.8美元,为深圳市兴晶耀贸易有限公司经上述方式未经商检出口货物数额115000美元,为桐庐天衡进出口有限公司经上述方式未经商检出口货物数额5000美元,为揭阳市天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上述方式未经商检出口货物数额99825美元,已生成电子通关单但未出口货物数额199756.5美元,为深圳市锦冠杰实业有限公司经上述方式生成电子通关单但未出口货物数额98800美元。王少坤从中收取好处费共约1万元,并以发小红包的形式多次给予叶某约3000元。后广东省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通过技术手段排查发现异常。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8月17日10时许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银蜂小区10座1905房抓获王少坤。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少坤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笔录、清单,提取笔录,出境货物通关单及详细信息,东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叶某、林某、黎某、蔡某、李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少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少坤委托家属向本院退出其非法所得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坤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多次帮助他人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报检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货值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逃避商检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少坤犯逃避商检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所涉部分货物尚未出口,被告人王少坤归案后坦白认罪,主动退出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少坤犯逃避商检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八天,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王少坤退出的人民币7000元以及随案移送的手机1台,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审 判 长 王明泉
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
人民陪审员 方燕婷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