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刑终305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会芬,女,1965年3月10日生,银川森淼众智慧有限公司投资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峰,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道保,女,1965年3月10日生,个体。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先行羁押1个月21日),2016年11月28日被逮捕,于2016年12月13日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又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押解回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会芬、杜道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8)苏1012刑初7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会芬、杜道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王会芬的辩护人以及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
2016年4月,吴某(已判决)与被告人王会芬联系欲加入“北京跨界通公司”,被告人王会芬推荐其与该组织市场运营及江苏地区负责人被告人杜道保联系;2016年5、6月份,被告人杜道保安排周某(已判决)与吴某相识,并要求周某协助吴某开拓江都市场;周某、吴某、曹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开拓江都市场成立了扬州物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由曹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为江都自在公园对面一出租房内。
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的基本模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讲师以及上线会员的宣讲,吸收新会员加入。新会员缴纳一单人民币10000元的会费后成为会员。会员在投资一单之后则在北京跨界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面拥有24000+6000的会员积分,此积分可用于官网购买商品,24000的积分未使用,一个周期后返还12000元;6000的积分可以用于该官网购物,第一个周期用完,第二个周期还会继续返还6000积分。如果发展一名新会员投一单,上线会员则可以获得1500元的推荐奖;如果本人加下线所有会员的投资金额超过50万,可以获得超过50万部分的5%作为团队奖励;如果本人加下线所有会员的投资金额超过150万,可以获得超过150万部分的10%作为团队奖励;如果本人加下线所有会员的投资金额超过300万,可以获得超过300万部分的15%作为团队奖励。
周某负责领导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积极发展江都市场,给下线会员宣讲该传销组织的运营模式,诱惑下线会员参与投资,并且负责收取江都会员的投资款向其上线即本案被告人王会芬、杜道保汇款购买北京跨界通会员积分。吴某为获取高额利润积极多次向他人宣传讲解该传销组织的运营模式,鼓励诱惑他人参与投资。吴某还直接发展赵某1、吴某1、张某1、罗某等人作为自己的下线,其下线不断发展他人参与该传销组织。曹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收取会员资金并交给周某。
被告人王会芬在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发展期间,多次贩卖北京跨界通会员积分给被告人杜道保以及周某,并向他人积极宣传该组织运营模式、蛊惑他人参与投资,2016年8月,在扬州市江都辰茂京江酒店举行的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开业典礼上,以北京跨界通股东的身份代表北京跨界通公司授牌给吴某,对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根据银行流水记载反映,从2016年5月底至同年10月,被告人王会芬收到被告人杜道保购买积分款1350万元,收到周某购买积分款566.5万元。
被告人杜道保在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发展期间,以北京跨界通股东的身份,在江都城北的朗朗火吧、江都区自在公园对面的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等地,多次向周某、吴某、曹某、赵某等人及会员讲解该组织运营模式,蛊惑他人参与投资。被告人杜道保多次向被告人王会芬购买北京跨界通的积分销售给下线周某用于支付会员积分。根据银行流水记载反映,从2016年5月底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杜道保收到周某、曹某购买积分汇款1509.7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会芬、杜道保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侦查。
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会芬于2018年3月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机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4、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解回罪犯通知书及延长文书,证明:被告人杜道保直接从高淳监狱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解回。
5、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周某利用其母亲杨某的银行卡转账给王会芬、杜道保购买积分的汇款记录。王会芬6217000010073963707卡大额资金流水情况,证明:周某向王会芬汇款566.5万元。杜道保曾向该卡汇款575万元。雷某曾向该卡汇款200万元。张某2曾向该卡汇款35万元,2016年6月24日至8月16日期间向该卡汇款600万元。王会芬曾向其子徐某的3张银行卡汇款500.1万元。王会芬曾用另外3张银行卡向该卡汇款165万元,用该卡向自己的另外2张银行卡汇款303万元。曹某的尾号为9851银行卡汇给张某2的尾号为8581银行卡,2016年8月22日至9月12日一共汇了295万元;周某汇给杜道保1214.79万元;曹某汇给周某的是1546.268万元等。
6、情况说明,证明:曹某、童某、赵某1三人准备移诉;北京跨界通的原始积分是由海南恒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的,王会芬花费80万元从该公司购买了85万的原始积分;王会芬的资产250.298226万元被冻结,其子徐某的资产250万元被冻结;杜道保未能扣押到财物。
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吴某通过网络了解到“北京跨界通”,电话联系王会芬后听说仪征的杜道保负责该公司的运营。联系杜道保后,吴某一个人去了仪征的一个酒店,见到了杜道保、王会芬、刘某霞和几个浙江的女的。王会芬介绍说杜道保是公司股东,全国市场的运营总监,也是江苏市场的负责人。后杜道保及其儿子、老婆的妹妹一起到江都,吴某带赵某还有江都的几个人一起在城北的朗朗火吧一边吃饭,一边听杜道保介绍北京跨界通的运营模式:10000元一单,每投一单可在北京跨界通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上获得24000+6000的积分,积分可用于随意购买官网上商品,也可用到期(60天左右一个周期)的24000积分兑换12000元;如果花费100元注册一个小号,用小号来推荐人,每推荐一单即10000元,可获得1500元推荐奖;本人加下线的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即可获得超过50万元部分的5%作为团队奖励;投资金额超过150万,超过150万元的10%作为团队奖励;超过300万元的,超过300万元的15%作为团队奖励。杜道保让吴某配合曹某和周某在江都开分公司,吴某和曹某、周某就在自在公园对面开了一家扬州物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是曹某,负责收钱和讲课;周某负责讲课;吴某负责介绍北京跨界通公司运行情况和运营模式。2016年8月16日或者18日,王会芬、杜道保到江都京江大酒店开了一个启动大会,现场有三、四百人,参加的还有曹某、周某、赵某和杜道保带的一些人。大会最后有一个授牌仪式,意思是江都的北京跨界通公司属于北京总公司。
吴某发展了罗某、赵某1、吴某1、张某1等人为吴某的下线。吴某的团队大概有50-60人左右,投资超过了300万,因吴某负责江都推广,因此多拿5﹪的团队奖,一共从周某那里拿了120-130万的团队奖,24500元的推荐奖,但有15000元的推荐奖是吴某哥哥的,吴某没有要。2016年7月至10月,吴某和周某是通过周某母亲的卡和吴某卡号为62×××73的建设银行卡转账的,有时曹某也直接带现金。
该组织江都的负责人是吴某和曹某,曹某是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也就是扬州物华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法人,会员把钱交到曹某手上,曹某再通过周某把钱交给杜道保;曹某和周某都给江都的会员讲课;吴某负责江都市场会员推荐奖和团队奖的发放,以及江都市场的推广。北京跨界通江都会员一共投了3000多万。
王会芬是北京跨界通发起人,她在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里面给我们讲过课,讲的内容就是吴某讲的这种投资模式。
8、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6月,周某带曹某到江都见吴某、刘祥、赵某等人。周某和吴某等人讲,让他们租个房子,由周某带领他们做北京跨界通项目。吴某等人就在龙川桥往西的地方租了房子作为办公地点。后周某在一个茶楼里面给侯某上课,在场的还有曹某、吴某、沈泉勇、赵某、刘祥,讲北京跨界通的运营模式:10000元一单,每投一单可在北京跨界通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上获得24000+6000的积分,积分可用于随意购买官网上商品,也可用到期(60天左右一个周期)的24000积分兑换12000元;如果花费100元注册一个小号,用小号来推荐人,每推荐一单即10000元,可获得1500元推荐奖;本人加下线的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即可获得超过50万元部分的5%作为团队奖励;投资金额超过150万,超过150万元的10%作为团队奖励;超过300万元的,超过300万元的15%作为团队奖励。后来没多久,周某讲要申请营业执照,因吴某身上有案子,周某身上有缓刑,最后决定要曹某申请,名字是扬州物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下来以后,周某让曹某负责江都市场,带带吴某,按照会员的总投资额乘以85%再乘以5%拿提成。曹某负责给会员讲课和收钱,全权负责江都市场会员缴纳的钱。
2016年8月,在江都辰茂京江酒店召开启动大会,周某、杜道保、王会芬、吴某、赵某、侯某、朱某、曹某甲、王某和曹某都去参加的,现场一共300多人。先是吴某上台讲话,后创始人王会芬授牌给吴某,然后是朱某上台讲课,周某上台总结,杜道保最后发言介绍了北京跨界通公司的结构等。会议当天曹某和葛秀泉用pos机刷单,一共大几十万的样子。
吴某、侯某、赵某负责推广江都市场;朱某、周某、沈泉勇、徐庆春给人讲课;曹某是公司法人,在吴某租的房子里负责收钱和讲课。曹某发展了杨道勇、刘付强和田华兵为下线。
扬州、仪征、镇江使用的都是这种模式,这种模式是杜道保和王会芬创造的。王会芬在江都分公司讲过这种投资模式。
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北京跨界通公司是王会芬发起的,在江都启动大会上,她代表北京公司授牌给吴某,把北京跨界通公司夸赞了一番。周某转了563万元给王会芬购买积分。周某在江都市场负责向杜道保购买积分,然后卖给会员,帮会员激活账户。周某共从杜道保处购买两千万左右积分,曹某转账1500万元左右给周某,周某银行转了1200万元左右给杜道保,现金至少三四百万元。周某的上线是杜道保,自己使用了一张8093尾号的银行卡,通过这张卡汇款给王会芬,前期汇了500多万元购买积分,后来王会芬汇了200多万元用于赔偿江都会员的钱,给杜道保汇款100多万元购买积分。
江都模式:10000元一单,每投一单可在北京跨界通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上获得24000+6000的积分,积分可用于随意购买官网上商品,也可用到期(60天左右一个周期)的24000积分兑换12000元;如果花费100元注册一个小号,用小号来推荐人,每推荐一单即10000元,可获得1500元推荐奖,以此类推,上不封顶;本人加下线的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即可获得超过50万元部分的5%作为团队奖励;投资金额超过150万,超过150万元的10%作为团队奖励;超过300万元的,超过300万元的15%作为团队奖励。
这个模式是杜道保在他家告诉我的,当时现场有吴某、吴某老公、亲戚等。
周某有一张积分回收协议,这个是2016年10月份的时候北京跨界通江都市场已经发不出钱,我就开始找杜道保、王会芬,最终杜道保、王会芬同意用1000万元回收积分。
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北京跨界通的发展模式为一万元一单,每人的单数不受限制,随便投多少单,只要有钱。一单过一个周期会返还12000元,一个周期正常是75天左右,相当于营利2000元,如果继续投资会营利更多。
投了一单会在北京跨界通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上面有24000+6000的积分,这个积分可以用于在官网上面购买东西。24000的积分如果一分都没有用的话,这个积分被回收变成12000元的人民币;6000的积分可以随意用于购物,这个6000积分不管你用不用,如果接着投,第二个周期还会返还6000积分。
另外,这个产品就是“隔代取酬”,意思就是直接推荐一个人,拿不到奖励;必须通过注册一个小号,小号是100元一单,通过小号来推荐人,才能拿到奖励。通过小号每推荐一单,也就是10000元钱,就能拿到1500元的推荐奖,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还有一个就是团队奖,从本人算起,本人加所有的下线投资的金额,超过50万的,拿超过50万的5%作为团队奖励。超过150万的,拿超过150万的10%作为团队奖励。超过300万的,拿超过300万的15%作为团队奖励。
周期一到北京跨界通平台会通过平台网络返还积分给会员,当时杜道保答应过说他是股东,保证积分5折回收,也就是24000的积分变成12000元的人民币。这种发展模式杜道保、王会芬、周某以及曹某都向大家讲过。
2016年5、6、7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赵某、吴某、吴某甲、杜道保的儿子、杜道保的小姨子以及杜道保在城北的朗朗火吧吃饭,当时还有一些人。当时杜道保就给大家讲述北京跨接通的发展模式,一边讲一边用黑笔在白板写写画画,当时讲的是北京跨界通的发展模式,其内容就是上述发展模式。
杜道保后期在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成立之后也多次在江都自在公园对面的江都分公司的给江都会员讲解北京跨界通发展模式,估计有6、7次,他在分公司讲课有时侯就是单纯的口头讲讲,有时候是像在城北的朗朗火吧一样,一边讲解一边用黑笔在白板上面写写画画,杜道保在江都分公司讲过多次,许多北京跨界通江都会员都听杜道保讲过,吴某、曹某、周某、赵某1等等都听过。
王会芬在江都自在公园对面的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给北京跨界通江都会员讲过北京跨界通的投资模式,她讲解的发展模式就和上述一模一样的。王会芬也多次给江都会员讲述过,大概有个3、4次。
王会芬正常来扬州的时候都会到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来坐一坐,江都会员知道她来了,都会过来,因为王会芬自称是北京跨界通的执行总裁,所以江都会员认为总公司的领导来了,都会过来听她讲课。王会芬正常在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里面讲课,王会芬有时候口头讲讲,有时侯用黑笔在白板上面边写边讲。她讲的发展模式就是上述那种,许多北京跨界通江都会员都听过她的讲课。例如吴某、周某、曹某、赵某1等等。
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自己经陈霞介绍加入北京跨界通,共投资57万元。讲课的有曹某、周某、朱某还有杜道保。自己发展了朱某1、曹某乙、邵伯镇中学的王校长、张某3、徐某甲、商贸城一个姓李的为下线。
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份,周某邀请张某加入北京跨界通。说杜道保从外面带了网上商城积分返利项目,保证赚钱。张某就问他10万块怎么返利的,周某说一轮大概40天左右,翻30万积分,然后我们5到6折卖给杜道保,他给现金,这是纯静态,如果自己有市场积分就是1比1。因为张某和周某一直就认识,并且关系还可以就相信他了,后来就打了10万元到他的银行卡,后面又陆陆续续打了60万元到周某母亲杨某的银行账户里面。张某共投资了70万元。
2016年8月16日周某邀请张某到江都京江大酒店去参观北京跨界通江都分公司的开业典礼,后来通过这个酒会认识了王会芬、李某。
北京跨界通会员修改密码都是联系的李某,但不是免费的,需要花500元,正常都是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王会芬平时将北京跨界通的会员积分卖给其他人都是李某操作的,以及北京跨界通后台操作李某也负责。张某还听说过一个叫做小白的男子也是负责北京跨界通后台的,除了这两个人还有两个人一共四个人负责北京跨界通后台。
13、被告人王会芬的供述,证明:我在北京跨界通负责后台数据的处理。周某跟我要积分我就给他了,北京跨界通模式就是以物易物的模式,开始公司赠送了85万积分,积分除了买东西全部卖给周某和杜道保了,周某和杜道保汇钱给我是用于购买积分的,我、杜道保、周某、吴某都在江都分公司开业的时候上台讲话的但没有讲过模式。周某跟杜道保先后向其支付了1000多万元买跨界通积分,用于发展会员使用。
14、被告人杜道保的供述,证明:北京跨界通模式我是跟王会芬、刘某1有学到的,我一开始是五名股东之一,后期因为没有做市场被股东会开除了,我的上线是王会芬,我的北京跨界通积分是从王会芬、刘某1有处购买的,我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购买积分,我跟王会芬除了购买积分外没有其他资金往来,购买积分是为了发展下线,周某是我的直接下线,周某通过其母亲的银行卡向我汇款,我一开始盈利一千多万元,后期将钱退给下线了。我和周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由于江都市场周某操作失误请求杜道保处理、王会芬协助处理,签订协议时有王会芬、周某,北京跨界通发展模式是购买积分用于在商城上购买商品,一个积分一块钱,会员的积分是变化的,每个周期会配送,越往后越小。
15、积分回收协议,证明:王会芬、杜道保、周某协议约定回收江都市场的积分。
16、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刑初字第005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杜道保于2016年12月13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会芬、杜道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王会芬、杜道保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会芬、杜道保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会芬、杜道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杜道保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会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二、被告人杜道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三、被告人王会芬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一十六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杜道保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九万七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王会芬个人资金依法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公安机关冻结的徐某银行帐户资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王会芬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认定王会芬与杜道保是周某的上线没有任何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认定“被告人王会芬向他人积极宣传该组织运营模式,蛊惑他人参与投资”证据不充分;一审判决没有明确说明被告人王会芬所参与下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组织架构。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会芬向杜道保、周某销售积分的行为,应是销售活动而不是传销活动。退一万步来讲,王会芬的行为即使与江都公司传销模式有关,也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使认定王会芬参与了江都公司的传销活动,也应认定其具有从犯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杜道保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意见书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会芬、杜道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业经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对于上诉人王会芬、杜道保的上诉理由以及王会芬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其一,在本案中,二上诉人积极宣传该组织运营模式,且实际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上述事实,不仅有证人吴某、曹某、周某、赵某等证言予以证实,且得到同案上诉人杜道保的供述印证。其二,在卷证据表明江都会员用积分所购买的商品价格超高,有的商品更是质次价高,二上诉人正是利用所谓的“积分”蛊惑他人参与投资,骗取钱财,二上诉人收到他人购买积分款均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其三,尽管王会芬、杜道保、周某签订的回收江都市场二千万积分的协议,本身是个幌子,实际也没有兑现,但是,这更加充分说明了王会芬、杜道保与江都市场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对江都市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王会芬、杜道保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均系主犯,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会芬、杜道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上诉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上诉人王会芬、杜道保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杜道保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铭
审判员 黄月花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