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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08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902   收藏[0]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3刑终339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文,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专科文化,陆良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陆良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经陆良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占全,云南湛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俊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云03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俊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冲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俊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广东云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惠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在广州市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1,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黄某2。该公司通过运营设计了层级计酬奖励模式的“云某商城”电商交易平台,以“消费返利”等口号进行宣传,主要通过推荐方式发展个人会员和商家会员。参与人员通过扫描推广二维码等方式免费注册成为会员,可以享受消费返还并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其中,普通会员只能推荐普通会员且推荐发展下线无提成,向云某惠公司缴纳99.9元和999元费用后可以分别升级为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金钻会员有参与系统平台的商业经营权,可以推荐金钻和普通会员,并获得发展下线的提成,铂钻会员还有参与系统平台的运营权,可以购买代理权或者股权。商家会员可以申请认证成为云某惠的“联盟商家”或者“联盟企业”。云某惠公司设置的返利、计酬等均以积分的形式进行,并设置不同的积分账户类型,其中1元对应100个白积分或625个库存积分,白积分账户每天按一定比例转换成红积分,红积分则可以提现、消费,从而实现现金和积分的相互转换。会员在发展直接下线时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下线会员通过缴费升级、消费或者销售、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白积分收入时,云某商城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所获相应规则比例的提成和嘉奖。云某惠公司还按照行政区域和行业类别设置了代理公司制度,以此推广其经营模式,扩大会员数量,其中,铂钻会员通过缴纳代理费成为代理商之后,可以获得在代理区域、行业内所有交易额0.5%至2%不等的提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分为GP(参与公司管理股东)和LP(不参与管理股东)两个级别,根据不同的职位和级别,缴纳相应比例的代理费。云某商城后台系统根据推荐关系确定上下线关系,上线的会员级别不能低于下线的级别,上下线不限层级,原则上可以无限发展,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形的组织结构。2017年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广东云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某2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
被告人王俊文于2016年到云某惠昆明代理公司咨询云某惠运作模式后,注册成为云某惠会员,在其担任陆某天安保险公司经理期间,推荐多名公司员工加入云某惠成为不同级别会员,同时推荐多家商家加盟云某惠。后被告人王俊文向广东云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纳代理费成为该公司的六级代理商,于2017年12月22日到陆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陆某县云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以代理公司的形式,继续通过当面推荐、介绍云某惠运作模式的方式在陆某发展云某惠会员。经鉴定,被告人王俊文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40层,下线总人数有994个,直接下线人数有9个,下线层级有19层。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俊文向广东云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纳会员升级费、代理费后,成为该公司的六级代理商,并以陆某云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采取向单位同事、亲戚朋友、熟人推荐介绍等方式发展会员,以消费返利、奖励积分等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谋取非法利益,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累计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王俊文斥资购买云某惠公司的六级代理权,积极参与云某惠公司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处于第40层,其下级会员有19层,会员账号994个,对云某惠公司在陆某县境内实施、扩大传销活动起到了关键作用,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俊文的供述、证人朱某、谢某、何某等人的证言等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俊文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超过一百二十人以上,应当认定被告人王俊文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人王俊文虽对其参与的云某惠运作模式是否属于犯罪有不同的认知,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俊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对被告人王俊文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王俊文上诉提出,其系云某惠在陆某的六级代理,在云某惠传销案中应认定其系从犯,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一审判决量刑畸重,要求二审改判。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王俊文的行为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性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王俊文下级会员有19层、会员账号994个,因而认定王俊文犯罪情节严重属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王俊文系云某惠在陆某的六级代理,参与云某惠传销一案系从犯,处于云某惠体系中的底层,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以下线总人数作酌情参考恰当。卷内证据能证实王俊文直接下线107人,已超过下线30人的追诉标准,但不达120人的情节严重情形。虽然其会员账号总人数达994人,但因下线人员存在1人注册或操作多账号的情况,下线总数不能确定超过120人,原审判决以会员总人数认定上诉人王俊文传销下线人数超过120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属适用法律不正确,导致量刑不当,建议依法作出改判。
经审理查明,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文通过缴纳代理费成为广东云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六级代理商,以消费返利、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展会员,要求会员缴纳一定的费用成为金钻会员、铂钻会员或联盟商家、联盟企业,将会员按照推荐关系确定上下线关系,并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所获得的提成和嘉奖,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王俊文的行为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性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本案中根据被告人王俊文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王俊文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累计超过一百二十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但上诉人王俊文在整个云某惠传销组织中处于第40层,应认定其在整个传销犯罪组织中属于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王俊文及其辩护人关于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对被告人王俊文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二、撤销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王俊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熊华东
审判员  黄汐滨
审判员  丁 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钱思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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