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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章贵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11月08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844   收藏[0]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刑终88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章贵,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原深圳前海宝裕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辉英,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原深圳前海宝裕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2月3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晋阳,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秀章,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人,苗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公交派出所抓获,寄押于当地看守所,2015年9月1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0月16日经石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发现新的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2016年11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监视居住,2016年11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该局逮捕,2017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8日经株洲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2018年2月11日经该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9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涛,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郗凤洁,女,1964年6月3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0日经石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发现新的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2016年11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8日经株洲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9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一君,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颂谦,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深圳前海宝裕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素社派出所抓获,寄押于当地看守所,2015年9月1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1日经石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立青,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湖北省随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日经石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发现新的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2016年11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8日经株洲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9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昌付,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龙志华,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大学本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2018年5月6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9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秀惠,曾用名杨燕萍,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广西阳朔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原深圳前海宝裕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属服务中心主任,深圳龙岗服务中心负责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经石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丽娟,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原深圳前海宝裕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服务中心负责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河南省郑州铁路公安处鹤壁东站派出所抓获,寄押于当地看守所,2015年9月1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被逮捕,2017年9月21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春英,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山东省烟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中区分局舜耕派出所抓获,寄押于当地看守所,2015年9月1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经石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春,女,1961年5月31日出生,广西梧州市人,汉族,专科文化,原深圳前海宝裕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服务中心负责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红楼派出所抓获,寄押于当地看守所,2015年9月1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经石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原审被告人苏建和,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原深圳前海宝裕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温州瓯海服务中心负责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公安分局南白象派出所抓获,寄押于当地看守所,2015年10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0日经石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章贵、杨辉英、林颂谦、吴秀章、龙志华、杨秀惠、杨丽娟、李春英、徐春、肖立青、郗凤洁、苏建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8)湘0726刑初2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章贵、杨辉英、林颂谦、吴秀章、郗凤洁、肖立青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12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将该案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2月17日通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2020年3月16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完毕。2020年5月8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20年5月19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决定恢复审理。合议庭经过查阅案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2年6月左右,被告人陈章贵与广西南宁东方至恒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站设计开发的同案人黄雄(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要求黄雄设计类以境外“SMI”网站功能的游戏积分理财平台,平台具体要求是:⑴提供有偿会员注册,会员分不同的级别且对应开户的金额不同;⑵设计会员排网,会员可以推荐新会员,按会员推荐注册顺序排列会员上下线;⑶设置直推佣金、双组佣金、培育津贴等会员推荐新会员奖金制度;⑷设置以数字产品“GP”(创富积分)为交易对象并通过虚拟货币“EB”(财富积分)模拟“股票”交易的平台。黄雄以互联网上一个现有“SMI”网站为基础,并按陈章贵的要求进行编写网站后台代码、建数据库等设计开发,设计完毕后接受陈章贵委托在美国租用了网站服务器,将该平台放入网站。
2012年8月,陈章贵在香港注册了人脉联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章贵。后陈章贵与同案人罗秋镇(另案处理)、黄清鸿合伙经营,并将人脉联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与罗秋镇、黄清鸿经营的深圳市人脉联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人脉联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整合并合署办公,同年9月9日,陈章贵将黄雄开发的游戏积分理财平台链接在深圳市人脉联银科技有限公司人脉联银名片网站(网址为www.rmlydaren.com)正式上线,三个公司对外称“人脉联银”。2014年8月,罗秋镇等四人与被告人陈章贵因合伙事宜产生矛盾后进行了合伙清算,罗秋镇等四人相继退出了人脉联银。后陈章贵成立深圳市鹰商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商通),以该公司名义经营游戏积分理财平台,并改名为“EST”平台。2015年1月29日,陈章贵在深圳市注册了深圳前海宝裕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裕丰公司),以宝裕丰公司的名义继续经营“EST”平台,并将“EST”平台改名为“GP7”平台。
“GP7”平台是以虚拟数字产品“GP”为交易对象,通过虚拟货币“EB”模拟“股票”交易的平台。2012年9月9日,该平台在运行之初发行999999个原始“GP”,单价0.12美元,由人脉联银的股东、员工及其相关亲朋好友购买,资金归公司所有。平台下设服务中心,各服务中心在银行办理好U盾由佴某梅负责管理(充值、回收“EB”),服务中心购买“EB”,则按照1EB等于6.1元人民币价格向佴某梅提交的U盾内充值,服务中心向市场回购“EB”价格为1EB等于6元人民币,会员在服务中心按1EB等于6.6元人民币价格购买,上述购买“EB”的差价作为服务中心的利润。会员在平台交钱注册账户后获得相应的“EB”(1EB=1美元=6元人民币),会员通过平台交易大厅或者会员之间相互通过“EB”买卖“GP”进行交易获利。会员注册后称为“玩家”或“理财达人”、“家人”,注册第一个账户需到公司授权的服务中心注册,在注册第一个账号后会员可以发展新会员。会员账户级别按照注册资金的不同分为8个级别,注册资金依次是660元人民币(100美元)、1320元人民币(200美元)、3300元人民币(500美元)、6600元人民币(1000美元)、9900元人民币(1500美元)、13200元人民币(2000美元)、16500元人民币(2500美元)、33000元人民币(5000美元),对应的级别依次是体验星、初级星、1-6星,账户积分上限依次为1000、1500、2000、4000、6000、8000、10000、20000。账户一经注册一般不能升级,若要升级需向公司补交相应的注册资金后通过陈章贵才能操作。会员注册采取老会员推荐的办法,由老会员用自己注册账户进入给新会员注册编号,将新会员排为下一代会员。会员推荐采取双轨制形式(左区和右区),按注册时间、推荐与被推荐的顺序组成层级,根据被推荐会员注册账户注册资金、左右区会员注册资金对碰数、层级等不同依照设定的奖项和相关比例从下线会员账户中提取“EB”计算报酬,由公司发放到会员账户。包括:⑴直推佣金,推荐会员获得左、右区新推荐会员注册开户金额的8%奖金;⑵双组佣金,左、右区新推荐的会员注册资金发生对碰时(500美金为一对),推荐会员获得对碰金额的8%奖金,该奖有对数限制没有层级限制;⑶培育津贴,若推荐会员推荐的新会员的一层或二层均产生了对碰奖,推荐会员可以获得第一层对碰奖10%、第二层对碰奖5%的奖金;⑷分红奖,以500EB为一个分红点,从体验星到六星分红点依次为0.2、0.4、1、2、3、4、5、10,公司从“GP7”平台中收取手续费中的30%按以上分红点分季度、年终奖励给会员。上述会员获得的奖金“GP7”平台以“EB”的形式按上述奖金制度发放到各会员的账户中,会员可通过平台购买“GP”进行交易后套现获利。
“GP7”平台为了大量吸引资金、发展新会员,保障平台内积分市场求大于供,除采取设定上述奖金制度通过老会员不断发展新会员外,还设置了“三出三进”、“强制卖出、回购积分”、“等值7次循环配送积分”等交易规则,在交易的过程中公司收取交易金额10%手续费、2%管理费、服务佣金(过户费20EB、修改信息5EB)。
陈章贵等人为了获取利益,以深圳市人脉联银科技有限公司、鹰商通、宝裕丰公司等名义经营的“游戏积分理财平台”、“EST”平台、“GP7”平台,以投资理财或者创业为名,以“积分只涨不跌,收益只赚不亏”为诱饵,诱骗社会公众有偿注册成为会员。
经鉴定,截至2015年8月29日止,“GP7”平台上线1051天,在全国各地设立“服务中心”82个,发展会员注册账户58730个(包含测试账号数),层级242层,开户总金额为102919900EB,按1EB折算6元人民币折合617519400元人民币,销售“GP”收入105149329.34EB,折合人民币630895976.04元,收取销售“GP”手续费等费用8716011.30EB,折合人民币52296067.8元,支出佣金、分红等90065099.95EB,折合人民币540390599.7元,收支结余获利23800240.69EB,折合人民币142801444.14元。主要资金去向为:⑴投资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资款及支付各项费用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5088070.06元,结余金额为人民币77713374.08元,其中:①支付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19262508元(陈章贵或宝裕丰公司占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86.85%股权,占山东圣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90.20%股权,占山东宝裕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80%股权);②支付深圳市佛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547394.69元;③支付格斗赛事投资款人民币2661156.5元;④支付深圳宝益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914772.46元;⑤支付帕劳酒店投资款人民币32602745.59元;⑥支付中山鹰商通投资款人民币215000元;⑦支付各类费用人民币8886974.82元。⑵所收到的资金均从82个U盾中转出到陈章贵、杨辉英指定的陈章贵、杨辉英、付某见、佴某梅、杨秀惠、林某娥、胡某银、杨某、向某琼等银行账户,余额合计人民币61232244.81元。
被告人杨辉英与陈章贵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人脉联银游戏积分理财平台更名为“EST”平台后,陈章贵任命杨辉英为公司的财务总监。杨辉英负责对平台现金收支管理、公司办公、差旅费等日常重大支出的审批。2015年1月,“EST”平台更名为“GP7”平台后,杨辉英仍是公司财务总监,月薪人民币18000元。宝裕丰公司聘请林某贤管理财务方面的事宜,但林某贤很少在宝裕丰公司上班,“GP7”平台现金收入工作仍由杨辉英掌控,并参与将“GP7”平台的现金收入转移至胡某银等亲友的银行账户上、投资到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帕劳酒店等,在建设银行、平安保险公司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2012年11月,被告人林颂谦经吴秀章介绍认识了陈章贵并了解了人脉联银游戏积分理财平台,后由被告人郗凤洁推荐成了会员。2013年6月25日,林颂谦申请成立了一个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账户LY100081。2014年9月,陈章贵聘任林颂谦为公司市场总监,月薪人民币19000元,职责主要是负责市场管理、调度及开发,组织达人开展活动、培训等。2015年宝裕丰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林颂谦任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市场经理,职责是给“GP7”平台会员介绍公司发展的情况、解答相关政策、问题、回访客户等。受公司的安排林颂谦先后到湖南省石门县、山东省招远市、广西梧州市等服务中心给会员宣讲“GP7”平台操作模式、前景等。林颂谦先后共注册账户总数81个,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层数234层,下线人数1514人,开户总金额为10953100EB,按1EB币折算人民币6元折合人民币65718600元,获利95386EB,折合人民币572316元。
2012年11月,被告人吴秀章经人介绍认识了陈章贵、张某威、黄清鸿等人,便与郗凤洁一同对人脉联银公司进行了考察,后经陈章贵邀请加入该公司。吴秀章、郗凤洁向陈章贵赊购了RM10080、RM10081、LY10081等十多个六星账户成为会员,担任该公司的讲师,主要职责是给会员讲解人脉联银平台的运营模式、发展前景,去过温州、梧州、石门、成都服务中心对会员进行培训、宣讲。2014年3月,吴秀章与陈章贵因对公司平台经营模式产生了分歧便离开了公司,但其注册的会员账户未予注销,在案发前一直都在交易。吴秀章先后共注册账户总数12个,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层数237层,下线人数5283人,开户总金额为40886800EB,按1EB币折算人民币6元折合人民币245320800元,获利人民币800000元。
2012年下半年,龙志华经陈章贵介绍了解了人脉联银平台运作模式。2012年7月,龙志华与其母亲官某娥一同到深圳对该公司进行了考察。2012年11月,陈章贵给官某娥注册了三个6星级账户,并申请注册了石门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账号为LY100041,官某娥是石门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该服务中心设立在石门县楚江街道办站西路市场57号龙志华、林某翠夫妇经营的日化用品专卖店。同年12月7日,龙志华注册了LY100099的账户。因官某娥不会操作电脑,龙志华与官某娥共同经营石门服务中心。龙志华除自己在平台里投资理财外,负责给新会员注册,指导会员如何对平台进行操作、维护、修改账户资料等,宣讲“GP7”平台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还与官某娥负责组织安排、主持公司在石门县举行的各种培训活动。2015年初,龙志华被宝裕丰公司列为“GP7”平台首席培训师培养对象,已实际成为服务中心的负责人。龙志华先后共注册账号总数29个,推荐会员官某娥,推荐账号LY100041,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21层,下线人数153人。石门服务中心先后共注册账户132个,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层数65层,下线人数1920人,开户总金额为5870200EB,折合人民币35221200元,获利259692.41EB,折合人民币1558154.46元。
2012年7月,被告人杨秀惠通过网络认识了陈章贵,同年11月26日经陈章贵介绍在人脉联银游戏积分理财平台注册账户成了会员。2013年4月15日申请成立了深圳龙岗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账号为RM100090。同年5月,杨秀惠成为人脉联银员工,先后在人脉联银、鹰商通、宝裕丰公司担任直属服务中心主任(客服主管),月薪人民币5500元,主要职责是通过邮件、电话、QQ、微信等方式就平台相关问题给会员指导和答疑,并向公司高层领导进行反映。杨秀惠先后共注册账户总数104个,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层数44层,下线人数217人,开户总金额为1060300EB,按1EB币折算人民币6元折合人民币6361800元,获利28791.52EB,折合人民币172749.12元。
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丽娟经胡某介绍了解了人脉联银游戏积分理财平台。次日,杨丽娟与胡某一同到人脉联银进行考察,受人脉联银销售模式及奖金制度的诱惑,杨丽娟投入人民币3300元注册了LY10021会员账户。不久,杨丽娟又投入了人民币99000元注册了RM100147、RM100148、RM100149三个六星级账户。2015年6月25日,杨丽娟申请成立了深圳福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账号为RM100147。被告人杨丽娟先后共注册账户总数54个,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层数33层,下线人数423人,开户总金额为964600EB币,按1EB币折算人民币6元折合人民币5787600元,获利82982EB,折合人民币497892元。
被告人李春英经朋友陈某环介绍了解到人脉联银游戏积分理财平台并投入了人民币33000元注册了一个六星级账户成为会员。李春英积极参加了招远服务中心和宝裕丰公司组织“GP7”平台操作模式、业绩、发展前景等为内容的讲座与培训,发展了腾某太、王某武、李某芳等人成为“GP7”平台下线会员。最早注册的账户RM100053,未取得服务中心资格,注册账户总数189个,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层数30层,下线人数637人,开户总金额为2337000EB,按1EB折算人民币6元折合人民币14022000元,获利191750EB,折合人民币1150500元。
2013年初,被告人徐春经其表妹聂某介绍了解了人脉联银游戏积分理财平台,不久两人到人脉联银进行了考察,经公司张某威、陈某锦介绍了解了公司发展前景和平台操作原理。当天徐春注册了一个六星级账户LY100188成了会员。2015年4月4日申请成立了广西梧州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账号为LY100188。徐春先后共注册账户总数168个,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层数27层,下线人数254人,开户总金额为2763000EB,按1EB折算人民币6元折合人民币16578000元,获利231242EB,折合人民币1387452元。
2012年11月,被告人肖立青经郗凤洁、吴秀章介绍加入了人脉联银,投资人民币16500元注册了LY00090五星账户成为会员。2013年4月陈章贵授予肖立青服务中心资格,2014年9月陈章贵取消肖立青服务中心资格。肖立青先后投资了人民币约43万元,推荐了亲戚、朋友黄某明、郑某凤、潘某龙等人成了会员。肖立青先后共注册账户总数47个,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层数52层,下线人数1039人,开户总金额为7090300EB,按1EB折算人民币6元折合人民币42541800元,获利95519.38EB,折合人民币573116.28元。
2012年9月,被告人郗凤洁通过冯某伟、吴秀章发的电子邮件接触人脉联银相关情况,同年11月18日、25日,郗凤洁与吴秀章一起先后两次到该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受游戏积分理财平台销售模式和奖金制度的诱惑,经陈章贵的邀请便加入该公司,先后多次在公司会议室给新会员讲解平台交易操作模式。陈章贵借给郗凤洁3个六星级账户,账号分别为RM10081、RM10082、RM10083,郗凤洁先后推荐了林颂谦、孟某巍、郗某燕、段某志等人成了会员。2013年初,陈章贵授权郗凤洁服务心资格。2014年3月,陈章贵取消了郗凤洁服务中心资格后,郗凤洁便离开了公司,但其注册的账户未予以注销,案发前一直都在交易。郗凤洁共注册账户总数56个,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层数235层,下线人数2730人,开户总金额为19527000EB,按1EB折算人民币6元折合人民币117162000元,获利235203.61EB,减除分给林颂谦的5000EB,折合人民币1381221.66元。
2014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苏建和经章荣华介绍了解了鹰商通的“EST”平台,同年9月18日注册成了会员。2015年7月4日,苏建和申请成立了浙江温州瓯海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账户为LY107055,先后推荐了林迪、金某、谢某洁、丁某等人成为会员,共注册账户总数45个,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层数19层,下线人数185人,开户总金额为1286000EB,按1EB折算人民币6元折合人民币7716000元,获利62904EB,折合人民币377424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冻结了陈章贵、杨辉英、龙志华等相关涉案人员银行账户及深圳市佛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益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涉案公司银行账户赃款及孳息共计人民币61611038.63元,扣押了深圳市鹰商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粤BL****奔驰车一辆。案件审判期间,原审法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冻结或者查封。
2015年9月29日,李春英退赃人民币30万元;2015年9月28日,徐春退赃人民币48.2万元;2015年10月29日,苏建和退赃人民币22万元;2015年11月2日,肖立青退赃人民币48万元;2015年11月9日,郗凤洁退赃人民币70万;2015年12月10日,林颂谦退赃人民币30万元;2015年12月14日,吴秀章退赃人民币70万元;2015年12月24日,杨辉英退赃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㈠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他任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经理、深圳市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金融知识的讲解。宝裕丰公司下属公司有鹰商通、佛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宝裕丰公司的前身是鹰商通,于2012年9月9日成立已近三年,实际掌控人是陈章贵。他们公司搭建的平台目前只有“GP”交易,没有实体交易,在平台注册一个账号最少花660元,最多要花33000元,注册的用户称为“理财达人”。首先要在交易平台购买“EB”后开户,然后在平台上买卖积分“GP”,1EB相当于人民币6元,帮别人注册一个理财达人,公司会将理财达人注册金额的8%作为提成。该平台设置了限买限卖,“GP”涨到一定额度的时候,最多只能卖三分之一,其中交易额30%用户必须强制赎回,70%可以自行操作买卖或者注册新的账户,公司抽取交易额10%手续费,公司将10%的手续费中的30%按季度平均分红给每个账号。这个平台没有提取现金的功能,开户的时候,每个账号都绑定的有一个银行账号,用户在网上买卖“GP”后通过绑定银行号进行现金交易。深圳市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才开始运作,还没有收益,主要靠买卖“GP”提取的费用来运作。
2.证人陈某建的证言,证明他在深圳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总监,法定代表人是彭某,总经理是黄某权,该公司是宝裕丰公司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陈章贵。该公司从2015年1月成立之后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和目标,资金来源不是很干净,亏本运营。宝裕丰公司没有生产产品或者生产基地。他在参加陈章贵生日、公司庆功会时听到他们谈论“GP7”、“三进三出”等话题,有时看了黄某权带到公司的关于“GP7”资料,后在网上查了公司相关宣传,觉得公司涉嫌传销。
3.证人佴某梅的证言,证明她是2013年7月与丈夫陈某起到宝裕丰公司上班,是该公司客服中心的员工。公司的网址是www.gpdaren.com,公司的董事长是陈章贵,系公司的法人代表。宝裕丰公司经营网上积分买卖,即“GP7”平台,该公司的前身是人脉联银、鹰商通,该平台日常维护由陈章贵负责。公司高管有彭某、林颂谦、曹某荣、吴秀章等。公司设立客服中心,客服中心由主任杨秀惠负责,财务部总监杨辉英,是陈章贵的妻子,教育部总监黎健,后勤部陈某起负责,人事部谢某玲等。杨秀惠名义上是她的上级,实际上她对杨辉英的财务部负责。她的职责主要掌管公司下属服务中心提交上来的69个U盾,负责审核、充值、回收“EB”。她是根据客服中心胡某玉提供的数据进行充值、用U盾扣款,下属服务中心没有提交U盾的就将钱直接汇至她的农业银行622848*************卡号上。2014年公司二周年前每月末将公司收入、开支等明细账与陈章贵核对,后来与杨辉英对账,对完账后会将钱转到陈章贵、向某琼、向某前或者胡某银的卡上,回收“EB”由公司财务将钱打至她民生银行622622**********卡号上,她再转到陈某起民生银行622622**********卡号上。她还将其婆母林某娥农业银行622848*************的卡交给了陈章贵使用,公司充值到U盾的钱她向胡某银、向某琼、付永建、付某、杨辉英、陈章贵、向某前等人的账户转过账。她总共注册了RM101081、LY102205、LY102209等15个账号,从这些账号提现10多万元,账号上开户总金额为13900EB,生成注册码账户总金额17715EB,发展了廖某、李某、陈某等人为下线会员。
4.证人陈某起的证言,证明他与陈章贵于2005年相识后给其当过司机。2013年7月开始在鹰商通上班,负责公司装修监管。同年9月份,陈章贵因与罗秋镇等几个股东产生了矛盾,陈章贵将公司搬至罗湖区开始独自经营,他的妻子佴某梅也加入公司担任客服工作,负责管理公司的数十个U盾,在“EST”平台(后更名“GP7”平台)给公司的客户充值、扣款、转账。从2014年5月份开始管理公司接待、采购、装修等后勤工作,同年10月份公司确定他为后勤部主任。他知道公司的市场总监是林颂谦,负责“GP7”平台会员的培训;教育总监黎健,负责公司的广告、宣传;杨秀惠负责客服工作,主要是接听会员电话,将会员反映的问题传达给高层;行政总监杨某1,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董事长助理何某成,陈某建、黄某权负责科网公司、E品商城的搭建;杨辉英负责公司财务,主要是管理后勤采购、佴某梅那块的财务以及其他高管办公、差旅费支出等。他与妻子的银行卡都放在公司使用,具体是佴某梅经手的。陈章贵开办的公司较多,如深圳宝裕丰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互联网金融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佛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根本不能支撑自身的运转,陈章贵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从“GP7”平台收取10%的手续费,再无其他收入来源。“GP7”平台是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客户注册账户分为体验星、初级星、一至六星共8个级别,一星账户注册是3300元,六星账户注册33000元,其他级别不清楚。公司以前根本没有实体子公司,只有这个平台,现在所谓的实体子公司都还在亏钱,公司根本没有从平台外赚钱了回馈到平台,平台里赚的是客户的钱,从根本上说,就是前面的人通过虚拟交易发展人员获取奖金赚后面人的钱。
5.证人黄某权的证言,证明他是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是宝裕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彭某,陈章贵是公司的老板,公司主要负责电子商务业务,每月营业额3万多元,支付16个员工工资近14万元,基本上是亏本经营。
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他到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挂名客服务工作,但主要是做后勤工作,开公司黑色奔驰车接送客人。他所在的公司是彭某负责,总公司的董事长是陈章贵,他的妻子杨秀惠是客服主任。他不清楚“GP7”平台经营模式,只知道客户在公司注册后买卖虚拟“GP”,开户最少需交纳660元,最多33000元。
7.证人陈某金的证言,证明她是从2014年9月份开始在鹰商通上班从事财务工作,主要是给员工发放工资、公司日常开支做账。2015年3月,鹰商通重组为宝裕丰公司,旗下有宝益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陈章贵任公司董事长,负责“GP7”平台的管理,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旭源大厦****室,除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外其余四个公司合署办公,实为一套人马。宝裕丰公司下设财务部、客服部、行政部等部门,财务总监名义上是林某贤,林某贤于2015年才来,一个星期到公司来一、二次,负责开会、制定财务制度就走了,很少见到人,公司实际上管钱的是陈章贵的妻子杨辉英,公司的开支都要找杨辉英。教育总监是黎健,负责到下面服务中心讲课,做市场推广,客服部由杨秀惠负责。“GP7”平台是由达人购买一款产品后得到一个注册账户,达人之间每交易一笔,平台就扣取交易金额的10%作为手续费,这也是公司盈利的收入来源,介绍发展一个达人可以提成8%的佣金。公司总共有7个银行账户,6个建设银行,1个工商银行,公司的真实收入是由陈章贵夫妇掌握的,“GP7”平台“EB”买卖由佴某梅负责,公司对公账户备用金没有了,就由杨辉英给其转账或给现金,宝裕丰公司注册时仅交了5000元印花税,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只交了15000元的印花税。宝裕丰公司在山东投资了一家保险公司大概花了1900多万元,投资帕劳酒店花了3000多万元,具体明细公司对公账户上有体现。她自己注册了二十多个账号,发展母亲关某好,妹妹陈某环,表哥陈某良人等人,前后投入了60多万元。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宝裕丰公司法定表人是陈章贵,该公司旗下有深圳市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佛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公司,陈章贵是实际控制人。他是宝裕丰公司董事长助理,负责管理中心。“GP7”是一个类似股票的投资理财项目,只赚不赔,只涨不跌,这个项目由陈章贵自己负责,杨秀惠负责管理,公司没生产产品,也没有生产基地。
9.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2014年11月份到宝裕丰公司工作,负责行政管理。陈章贵任公司董事长,刘某是董事长助理。“GP7”平台由陈章贵负责管理,运营模式是先在网站注册用户,注册用户要交钱,按交钱的多少,用户的等级从低到高为体验用户、一星用户一直到六星用户,注册进网站的钱就被兑换成了“EB”,“EB”兑换人民币的比例是1:6,人民币兑换“EB”的比例是6.6:1,公司没有生产商品和生产基地。
10.证人欧某浩、刘某1、张某龙、邱某钰、黄某丽、谢某琳、胡某玉、马某的证言,证明他们于2015年3月至8月期间先后到宝裕丰公司上班,公司的董事长是陈章贵,秘书、管理中心总监刘某,财务总监杨辉英、林某贤,公司有一个“GP7”平台。
11.证人向某成的证言,证明胡某银是他的妻子,向某前是他的儿子,向某琼是他的侄女,陈章贵是他的兄弟。2015年上半年,胡某银、向某前、向某琼他们给杨辉英各办了一张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由陈章贵、杨辉英夫妇保管和使用。
12.证人向某琼的证言,证明她是陈章贵的侄女,她将其身份证借给了杨辉英到建设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开通了网银,办好后将银行卡和U盾交给了杨辉英使用。
13.证人胡某银的证言,证明陈章贵是她丈夫向某成的哥哥。2015年2、3月份时,杨辉英借用她的身份证到一家农业银行办了银行卡,她也不知道杨辉英拿她的身份证办了几张,也不清楚杨辉英办银行卡的目的和用途。
14.证人杨某枚的证言,证明她是杨辉英的妹妹,她的丈夫叫付某见,儿子付某。付某见一直在帕劳务工,钱都由她保管,付某在长沙读书,没有收入来源。深圳民生银行付某见卡号为622622**********、深圳平安银行卡号为621626*************的银行卡是他们办好后交给杨辉英使用的。
15.证人黄某萍的证言,证明她是深圳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陈章贵,同年12月陈章贵通过她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尊御人生”人寿保险,实质是一种理财产品,投保金额为108万元,受益人是他儿子杨某。2015年8月份,陈章贵的妻子通过她购买了一份平安保险公司陆金所的“保尊宝”950万元投资理财产品。
16.证人易某雄的证言,证明他是深圳建设银行龙兴支行客户经理,陈章贵夫妇是他们银行的大客户。2014年9月份,他向陈章贵夫妇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他们开了二个账号,一个是陈章贵,一个是向某琼,金额大约1900多万元,该账号及密码由杨辉英掌控。
17.证人战某刚的证言,证明他以前是山东圣城保险经济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已于2015年3月合并到了山东宝裕丰保险中介集团,山东宝裕丰保险中介集团由山东宝裕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城保险经济有限公司、山东宝裕丰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四个子公司,山东宝裕丰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运行。该集团陈章贵是董事长,总经理是陈某荣。他是山东圣城保险经济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当时与陈章贵商谈合并公司时约定他以460万元的价格将90.2%的股份转让给陈章贵,陈章贵先后支付了80万元,现尚欠380万元。
18.证人林某为的证言,证明他是林颂谦的儿子。2015年6、7月份左右,其父亲告知他“GP7”平台是一个理财平台并要帮他理财,这样他通过银行给其父亲转了15000元注册了账号,之后他就没有管过,由其父亲帮助操作。
19.证人林某华的证言,证明林颂谦是他的哥哥。2014年7月份左右,他听林颂谦介绍称有一个很好理财平台叫“GP7”平台,比炒股要好,后来他就花了6000美元通过林颂谦注册了三个账号即LY105188、LY105189、LY105190,林颂谦告知了“GP7”平台运作原理和具体的操作方法,他只知道账号上的积分会不断增值,积分只涨不跌。他后来总共注册了10个账号,推荐了其姐姐林某敏加入了该平台。
20.证人林某翠的证言,证明她是被告人龙志华的妻子,官某娥是龙志华的母亲。“GP7”平台是石门县白云乡陈章贵发明的,官某娥经陈章贵介绍加入该平台,并在其位于石门县原楚江镇站西路九级专卖店里设立了石门服务中心。2012年11月份,她经官某娥介绍加入了该平台成为理财达人,龙志华负责石门服务中心的工作,负责安排公司到石门组织宣传等活动,公司于2014年来石门举办了二次活动,一次是在千柳庄,一次是在金堆酒店,主要是石门会员聚餐、公司高管讲课。“GP7”平台理财达人分为体验星、初级星、一至六星8个级别,对应的账户金额分别是660元、1320元、3300元、6600元、9900元、13200元、16500元、33000元。石门理财达人第一次注册必须到石门服务中心交钱注册后才能在公司平台上进行交易,服务中心从公司购买1EB的价格是6.1元,卖给理财达人为6.2元,差价归服务中心收取了。她知道推荐一个新人在平台注册账户可获得8%的推荐奖,发展了第二个会员还可获得8%对碰奖、5%的辅导奖,公司一年根据各账户总额五次予以分红。石门服务中心有会员200多个,她注册的账号是RM10071,前后投入了5万元,推荐了龙志华、林某华、王某英等25个人,石门服务中心注册的银行账户是官某娥的名字开的户,石门会员注册都是打到了该账户中,至于获多少利不清楚。
21.证人林某华、林某珍、颜某红、王某英、林某军、刘某2、陈某群、李某珍、易某文、欧阳某玲、易某辉、林某桃、苏某玉、徐某亚、黄某英、占某、王某玲、饶某燕、刘某珍、梁功继、项某国、唐某中、刘某淡的证言,证明他们经介绍加入“GP7”平台,受“GP7”平台销售模式及奖金制度的诱惑,投资购买“GP”或者发展下线会员或参加“GP7”平台相关培训以及石门服务中心由龙志华、官某娥两人共同经营等情况。
22.证人陈某燕、刘某葵、何某珠的证言,证明他们经杨丽娟介绍了解了一个网络游戏理财平台,受平台销售模式及奖金制度的诱惑,投资购买“GP”或者发展下线会员。
23.证人李某阳、刘某云、张某的证言,证明他们是陈某1的亲戚或朋友。经陈某1介绍加入了“GP7”平台,了解了该平台经营模式,受平台销售模式及奖金制度的诱惑,投资购买“GP”或者发展下线会员。
24.证人潘某龙的证言,证明肖立青是他的表姐。2013年3月左右,他通过肖立青介绍加入了人脉联银投资理财,给了肖立青66**元注册了账号并交她管理,肖立青帮他交了2013年、2014年二年儿子的保险,2015年9月并退给他6600元现金,他没有介绍发展下线会员。
25.证人段某志的证言,证明他是郗凤洁的丈夫。2014年他发现郗凤洁在一个网上买卖虚拟积分理财项目,听她讲这个理财平台先是在互联网上卖电子名片,注册会员送积分理财,后来该理财平台不做电子名片了,改成了“EST”平台专做积分理财,现改成了“GP7”,公司叫宝裕丰,没有什么实体,不靠谱。“GP7”平台数据中用他的名字注册的账号是郗凤洁经手办的,他从没操作过。
26.证人丁某文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他经朋友苏建和推荐参加了宝裕丰公司“GP7”投资理财项目,苏建和介绍称其到宝裕丰公司考察过,该公司旗下有很多子公司,势力雄厚,如果参加了公司这个投资理财项目,一年后可赚一倍,这样他就给苏建和转了9900元注册了一个账号。苏建和是温州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该中心设在温州市火车站附近数码城21楼,他到此服务中心听过课。
27.证人高某涵的证言,证明宋香梅是他的母亲。他知道宋香梅参加了一个宝裕丰公司的一个理财项目,宋香梅给他讲过平台操作模式,但他不感兴趣记不住了,直到宋香梅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才知道她用了他的身份证在银行开了户并注册了理财账户,他知道宋香梅介绍了王某枝、吕某珍等人参加了理财项目。
28.证人王某枝、周桂斌、吕某珍的证言,证明他们经宋香梅介绍参加宝裕丰公司一个理财项目“GP7”平台,受该平台销售模式及奖金制度的诱惑,投资购买“GP”或者发展下线会员。
29.证人李某澎的证言,证明他在“GP7”平台上注册的账号LY100235、LY100236、LY100357、LY100287、RM100425是母亲徐春用他的身份信息操作的。
3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她通过姐姐徐春介绍在一家稳赚不赔的互联网平台投资33000元理财,由徐春帮助操作。
31.证人莫某英的证言,证明徐春是她的朋友,是宝裕丰公司“GP7”平台广西梧州市服务中心的负责人。2013年2月,徐春介绍称“GP7”平台是一个很好的稳赚不赔的理财项目,通过了解后投资了33000元通过徐春注册了账户,后来她注册了RM100325等30个左右的账户。她只知道“GP7”平台上用“EB”购买积分,等积分升值后再卖出去赚取差价,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金。她发展了林洁华为会员,梧州市服务中心大约有几十个会员,认识的有高某芬、李某英等,公司派人到服务中心的一个居民小区里进行过培训,主要是讲“GP7”平台的操作模式和运作方式来赚钱,还发放了相关资料。
32.证人李某祥的证言,证明他是李春英的丈夫。2013年4月份左右,陈某环邀请李春英一起参加“GP7”理财,陈某环介绍称每投资33000元,每月可收入四、五千元,发展一个人进去可得几千元提成等,后来李春英动了心就参加了,但一直是陈某环帮其操作的,李春英先后投入了60多万,李春英发展了腾某太、王某武和一些亲戚。
33.证人腾某太、王某武的证言,证明他们与李春英是朋友关系,经不住李春英的劝说,先后在“GP7”平台投资购买“GP”或者发展下线会员。
㈡书证、物证
1.2015年8月28日侦查机关对宝裕丰公司、被告人陈章贵、杨辉英在深圳市龙岗区九州家园小区的住所进行搜查、检查后制作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被告人陈章贵苹果笔记本电脑中相关文件资料,证明石门县公安局对宝裕丰公司进行搜查、检查后扣押涉案电脑、硬盘、文件等物品并提取相关电脑、硬盘中的资料及有关“EST”“GP7”平台宣传资料、会议流程、服务中心名单、交易规则、奖励制度等情况。
2.侦查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8月30日石门县公安局扣押佴某梅保管并使用宝裕丰公司“GP7”平台有关的72个U盾、口令卡、银行卡等物品的情况。
3.被告人林颂谦农业银行广州市流花支行账号62284*************交易记录、“GP7”网站林颂谦账号RM100081截图资料,证明被告人林颂谦在“GP7”平台注册的账号、注册总金额、发展的会员、交易等情况。
4.被告人吴秀章“GP7”平台账号LY100080截图资料,证明被告人吴秀章在“GP7”平台注册的账号、注册总金额、发展的会员等情况。
5.罗秋镇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开户情况及6226************、62268***********、62266************等账号的交易明细,证明罗秋镇在人脉联银任财务总监期间管理游戏积分理财平台收入及非法获利的情况。
6.罗秋镇“GP7”平台账号RM100009截图资料,证明罗秋镇在“GP7”平台注册的账号、注册总金额、发展的会员等情况。
7.被告人杨秀惠“GP7”平台账号RM100090截图资料,证明被告人杨秀惠在“GP7”平台注册的账号、注册总金额、发展的会员等情况。
8.侦查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9月6日石门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龙志华U盘、U盾等物品的情况。
9.被告人龙志华“GP7”平台账号LY100099系谱图及网站截图资料,证明龙志华账号LY100099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06人次,共发展20层,其中:6星会员68人,五星会员29人,四星会员14人,三星会员64人,二星会员64人,一星会员148人,初级会员9人,体验会员10人等情况。
10.被告人杨丽娟“GP7”平台账号LY100021截图资料、系谱图、服务中心下属会员明细表、奖金情况汇总表,证明杨丽娟在“GP7”平台注册的账号、注册总金额、获得奖金、发展的会员等情况。
11.侦查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被告人杨丽娟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账号62284801203********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9月29日石门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杨丽娟银行卡、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的情况及“GP7”平台注册的账号、绑定银行卡交易情况。
12.同案人陈某1“GP7”平台推荐会员明细表、账号LY101005、RM104714、RM101752截图资料、侦查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调取陈某1农业、工商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明细,证明陈某1在“GP7”平台注册的账号、注册总金额、发展的会员等情况及石门县公局扣押陈某1银行卡及其“GP7”平台注册的账号、绑定银行卡交易情况。
13.被告人肖立青“GP7”平台账号LY100090、LY106002截图资料、侦查机关调取肖立青银行资料,证明肖立青在“GP7”平台注册的账号、注册总金额、获得奖金、发展的会员及农业银行三乡支行账号62284801049********、工商银行三乡支行账号95588220110********开户、交易明细等情况。
14.被告人郗凤洁“GP7”平台账号RM100081、RM100082、RM106299、RM106512、LY100195、LY101906、LY102136截图资料、侦查机关调取郗凤洁银行资料,证明郗凤洁在“GP7”平台注册的账号、注册总金额、获得奖金、发展的会员等数据及绑定和使用建设银行中山市西区沙朗支行账号6227***************、工商银行中山市沙朗支行账号95588*************开户、交易明细等情况。
15.被告人苏建和“GP7”平台账号LY107055截图资料,证明苏建和在“GP7”平台注册的账号、注册总金额、发展的会员等情况。
16.同案人宋香梅“GP7”平台账号RM100044网站截图资料、系谱图、服务中心下属会员表、侦查机关提取的银行资料、宣传资料,证明宋香梅使用其子高某涵身份证注册账号RM100044、RM100802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情况(RM100044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层级及宋香梅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交易明细及宝裕丰公司利用《周而复始、循环创富》、《宝裕丰循环创富达人守则》资料宣传“GP7”平台操作模式、规则等情况。
17.被告人徐春“GP7”平台账号RM100198、RM100199截图资料、侦查机关调取徐春银行资料、侦查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徐春在“GP7”平台注册的账号、注册总金额、获得奖金、发展的会员等数据及广西桂林银行账号6214*************、中国银行梧州分行621786*************、62166*************账号开户、交易明细及石门县公安局扣押“GP7”平台相关学习资料、U盾、银行卡等物品的情况。
18.被告人李春英“GP7”平台账号RM106896截图资料、侦查机关调取李春英银行资料,证明李春英在“GP7”平台注册的账号、注册总金额、获得奖金、发展的会员等数据及绑定农业银行招远城北支行账号622848*************交易明细的情况。
19.“GP7”平台网页页面截图资料,证明该平台注册的账号数、开户总金额、会员人数、运行天数等情况。
20.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佴某梅622622**********、向某前622622**********、陈某起622622**********账户及陈章贵、杨辉英等人相关银行的账户,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鹰商通40000***************账户、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宝裕丰公司44201***************账户、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442015***************、深圳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4201***************等公司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宝裕丰公司利用“GP7”平台收取会员开户费、手续费、管理费及收取上述费用后资金去向等情况。
21.佴某梅U盘资料,证明2014年1月-12月、2015年1月-7月,佴某梅给“GP7”会员充值、回购“EB”的明细情况。
22.深圳市佛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宝裕丰公司、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鹰商通、山东招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招远分公司)、山东宝益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等公司注册资料,证明了上述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资比例、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关于查询宝裕丰公司等5户企业税款缴纳、发票进销等情况的回复及附件,证明鹰商通2014年1月-2015年7月缴纳增值税5184.47元,其余几家公司除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外,于2014-2015年在深圳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无缴费记录,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无纳税申报记录。
㈢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章贵分别在一组不同12张照片中成功辨认出了本案同案人黄雄、金某燕、熊升奎、罗秋镇及被告人吴秀章、郗凤洁。
2.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杨丽娟分别在一组不同12张照片中成功辨认出“罗总”就是本案的同案人罗秋镇。
3.侦查机关制作的远程勘查笔录及对被告人陈章贵QQ号20*******登录后进行远程勘验截图并提取了该QQ号注册资料、群内相关文件资料,证明了被告人陈章贵、林颂谦、杨辉英等人在宝裕丰公司任职情况,宝裕丰公司、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佛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登记注册相关情况及“GP7”平台宣传资料、运作模式、奖金制度等情况。
4.侦查机关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石门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陈章贵、杨秀惠、苏建和、杨丽娟,同案人罗秋镇,证人陈某金等人涉案的手机、电脑、U盘的数据进行现场勘验、提取并将相关信息资料制作成了光盘的情况。
5.常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查支队出具的常公网检(2016)第184号、第111-121号、第126号、第142号、第145号、(2015)第23-25号等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含光盘)、侦查机关从“GP7”平台提取的“GP7”会员系谱图、会员总表、服务中心明细表、公司盈利表及涉案会员林颂谦等18人直推会员名单统计情况说明,证明“GP7”平台注册会员的账户总数、层级数、开户总金额、奖金总金额、会员、账户数、服务中心明细、宝裕丰公司“GP7”盈利情况以及相关被告人、同案人发展下线会员的账户个数、形成的账户层级数、账户级别、相关被告人的奖金等情况。
㈣鉴定意见
1.湘公物鉴(电证)字(2016)149号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含图片、光盘),证明“GP7”网站代码源主要功能有会员注册、会员管理、会员充值、财务管理、“EB”和“GP”交易、信息管理、收发店内邮件、宣传交流和后台管理功能;该平台注册会员的账户信息58730个,会员级别从低级到高级分为8个级别,分别为体验星10991个、初级3809个、一星13812个、二星7032个、三星3599个、四星2380个、五星3429个、六星13678个;网站当期收入总合计为105149329.34,GP税费总合计为8716011.30、当期支出总合计为90065099.95,本期赢利总合计为23800240.69,拨出比率79%;相关被告人、同案人的会员账户发展下线会员的账户个数、形成的账户层级数、账户级别、奖金等情况。
2.湘德源司法鉴字(2016)6001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013司法会计补充鉴定意见书,证明2012年9月9日至2015年8月29日,“GP7”平台会员注册账户的开户总金额、收入金额、获利金额、主要资金去向及被告人吴秀章、徐春、林颂谦等人、同案人所注册的账户数、非法获利金额等情况。
㈤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
1.被告人陈章贵的供述,证明他与杨辉英是夫妻关系。2012年6月份左右,他到广西南宁市找到从事网站设计开发的黄雄,要求为其以“SMI”网站为基础搭建“GP7”网站,如奖励机制、兑换、交易“EB”模式、服务费、管理费的收取等与“SMI”网站的功能一致,只是增加了七次配送积分功能来刺激虚拟市场,经过测试后,便委托黄雄在美国租了服务器,该网站称游戏积分理财平台,域名
2012年8月,他注册了香港人脉联银公司,后与罗秋镇、黄清鸿三人合伙经营,将深圳市人脉联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老板为黄清鸿)、深圳市人脉联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秋镇)、香港人脉联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章贵)三个公司进行整合,在深圳市华强北统建楼办公。同年9月9日,他将黄雄开发的游戏积分理财网络平台链接在深圳市人脉联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正式上线,对外称人脉联银。
2013年初,深圳市人脉联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陈章贵、张某威、黄清鸿、罗秋镇、陈某锦(林海标),他实际出资61万,股份51%,罗秋镇股份8%,黄清鸿股份12%,林海标、张某威股份各5%,市场营运总监陈某锦、教育总监张某威、财务总监罗秋镇。2014年8月,罗秋镇等四人想脱离他并独立使用游戏积分理财网络平台,后来他与罗秋镇等人进行了合伙清算,他们四人相继退出了公司。当月他在塞舌耳注册了“EST”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将游戏积分理财网络平台改为“EST”平台,同年9月他将“EST”平台链接在其出资收购的鹰商通继续经营,同年12月他又注册了宝裕丰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EST”平台。2015年初,他将“EST”平台更名为“GP7”平台。
“GP7”平台是模拟股票以虚拟积分交易的平台,没有销售实物商品或提供服务,注册的用户称“玩家”或“达人”、“家人”,只有不断发展新人才能维持该平台的良性循环发展。“GP7”平台管理员是他,管理员账号为admin,密码是cg573,该账号是由他一人掌握。该平台下设70多个服务中心(不含5个未开通的服务中心、3个总部客服号等),各服务中心在银行办理好U盾,由佴某梅负责管理,服务中心购买“EB”,则按照1EB等于人民币6.1元价格向其提交的U盾内充值,后由佴某梅确认后再予以充值相应的“EB”。服务中心向市场购买1EB价格为人民币6元,新注册的达人须在所在的服务中心购买“EB”,价格为1EB为人民币6.6元,新达人将现金给付服务中心,后由系统自动扣划服务中心相应数额的“EB”,上述中购买的差价以“EB”的形式作为服务中心的利润,达人之间也可相互买卖“EB”,进行现金交易。“GP7”平台设立奖励机制:⑴直推佣金(直推奖),推荐人拿取新推荐人开户金额的8%的“EB”作为奖金;⑵双组佣金(对碰奖),左右区业绩出现对碰时,以500美金为一对,推荐人可拿取对碰金额的8%的“EB”作为奖金,没有层数限制,各开户金额限制了对数,5000美金为40对,2500美金35对、2000美金30对,以此类推;⑶培育津贴(辅导奖),若推荐人推荐的一代或二代达人均产生了双组佣金,则推荐人可以拿取第一代双组佣金的10%、第二代双组佣金的5%作为奖金;⑷分红奖,公司将“GP”交易10%的手续费中的30%分季度、年终按达人开户金额的比例予以奖励;⑸循环配送7次积分,当“GP7”平台内的积分达到最低值时,而新达人需要大量购买积分时,公司会手动操作,将平台内的积分采取等值配送积分的方法(等值拆分)向达人进行配送(拆分),每个账号只能享受7次积分配送后,若想再享受积分配送则需对该账户重新充值激活该账户,新激活的账户不再享受推荐奖、双组佣金,且该积分以开户金额的不同设置了积分上限,5000美金积分上限20000分、2500美金积分上限10000分、2000美金积分上限8000分等。为了管理好“GP7”平台,公司收取开户金额的2%的管理费,过户收取20EB的佣金,修改资料收取5EB佣金;达人持有的积分只能进入平台进行限期买卖或注册新账户,且出售积分时不能全部出售,强制达人自行回购30%的积分。
罗秋镇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份参加了“GP7”平台,他与罗秋镇等人散伙前,罗秋镇组织并参加了公司多次培训及旅游活动,罗秋镇分红及积分买卖各获利30万元左右,后来罗秋镇将2013年4至5月份平台内收入转走了330万元,罗秋镇的注册账号为RM100016、RM100017、RM100018,在人脉联银时罗秋镇是财务总监;郗凤洁、吴秀章于2012年11月25日至2014年9月9日参加了“GP7”平台,他们两人是合作关系,吴秀章开始做讲师,他们开始要求与他合作,便给他们借了6万“EB”,后来以郗凤洁名字给他们注册了RM100081账号,并授予郗凤洁服务中心的权限并为中山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因为他们的市场做得比较好,他就安排他们成为公司五人市场管委会成员,公司先后到石门搞宣传和上课,吴秀章到石门去过三次,郗凤洁去过石门一次。后来因为郗凤洁违反公司市场管理规定,将别人发展的达人拉在其自己的名下,他就将郗凤洁服务中心的权限取消了,他们就不能注册新账号了,但老的账号依然可以使用赚钱,他们两人各自获利二、三百万元;肖立青是湖北人,她从2012年11月25日起开始做服务中心负责人,直到2014年9月份才停了她的服务中心,到现在她还在理财,她的账号是RM100084,应该赚到了二、三百万元;彭某是于2013年5月份到公司开始做讲师,同年8月份后成了公司市场管委会主任;林颂谦是2012年11月25日开始投资人脉联银成了会员,2014年8月在公司两周年庆典时聘任林颂谦为“GP7”平台的市场总监一直到现在,林颂谦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市场管理、调度及开发,组织达人开展活动、培训。
“GP7”平台从2012年9月9日正式运行到案发时已有1051天,注册账号57690个(未包含测试账号数),发展会员有10112人,开户总金额为101404280EB,当期总收入为105166829.34EB。
宝裕丰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注册,他是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800万元,他占股80%,股东陈某荣占10%的干股,金某燕出资了100万元占10%的股份,旗下有如下子公司:深圳市佛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从事禅茶讲座等活动;深圳市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2月注册,法定代表人彭某,负责研发E品商城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鹰商通,他是法定代表人,2014年时“GP7”游戏积分平台以该公司名义经营,该公司没有经营其他什么项目;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6月注册,他是法定代表人;中山鹰商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2014年7月注册,法定代表人彭某,从2015年6月开始负责对积分平台的达人进行理财规划师的培训;中山鹰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4年7月注册,法定代表人彭某,一直未经营;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花了630多万元将王某春的山东大家伟业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于2015年1月变更了登记,他是法定代表人;山东宝益丰保险经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花了1100万元将战某刚的山东圣城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后于2015年7月变更了登记,法定代表人是他;2015年5月注册了山东宝裕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他是法定代表人,并以该公司名义收购了山东潍坊、招远的两家分公司及67家县级分公司。
宝裕丰公司及上述子公司都由他掌控。宝裕丰公司下设管理中心、财务中心、企划部及顾问室,管理中心主管刘某,财务中心总监林某贤,会计陈某金,企划部主管郑某园,顾问室政策顾问曹某荣,直属服务中心主任杨秀惠等,2014年8月鹰商通重组时,将他的老婆杨辉英临时任为了财务总监。
宝裕丰公司及所有子公司除开“GP7”的10%的手续费及佛陀文化传播公司盈利30万元外,没有其他收入。2015年1月-2月公司每月收入600多万元,3月-7月每月收入1000多万元,这些钱都存入了他的私人账户,目前公司没有在深圳市国税和地税申报纳税。公司有5个账户分别是深圳市佛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益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宝裕丰公司,都在建设银行开的户,每个账户都有1个U盾,他自己有农业银行卡二张、建行卡三张、工行卡一张。他还使有过付某见、付某、胡某银、向某琼、向某前、杨某、杨秀惠、林某娥、佴某梅的9张银行卡用于“GP7”平台收入、交易、支配,上述卡中的资金与他们无关,他这样做是让资金分散、隐蔽、安全。付某见是他的连襟,胡某银是他的弟媳、向某琼是他的侄女、向某前是他的侄子,杨秀惠、佴某梅是他公司的员工,林某娥是佴某梅的公婆。2015年8月14日至18日先后分十一次通过深圳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黄某向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转款600万元用于购保险;投资购买了1800多万元的乾元-福顺盈理财产品;投资帕劳酒店3299万元;收购山东保险公司1900万元。
2.被告人杨辉英的供述,证明她与丈夫陈章贵共同经营宝裕丰公司。该公司一共经历了人脉联银、“EST”、“GP7”平台三个阶段,三个阶段都是利用互联网在平台上从事积分销售,运作模式一样。人脉联银阶段有陈章贵、罗秋镇、黄清鸿、张某威、陈某锦五个股东,陈章贵是法定代表人,后来因罗秋镇等四人将公司的400多万现金拿走了,他们就与陈章贵散伙后离开了。人脉联银的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好像不符合国内政策,陈章贵便购买了鹰商通,最后又注册了宝裕丰公司作为母公司,下面又设立了十多家子公司、分公司,如深圳市佛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等,其中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搭建“GP7”平台。宝裕丰公司陈章贵是董事长,设有财务部、客服部、教育部、技术部、市场部等,财务部有陈某金、梁秀均等人,她任财务总监,负责现金收入的管理,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是“GP7”,其他子公司经营时间不长,没有什么利润,有的甚至亏本经营。公司收入管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司账户,由陈某金负责,另一部分是她管理的个人账户,这一部分没有做账,她经常使用的有向某琼、付某、付永建、胡某银、林忠娥,其中向某琼、付某、付永建)的账户用来收佴某梅转来的“GP7”收入后再转入其他账户,公司若需要开支,经陈章贵同意后她再将钱转入陈章贵的三个建设银行卡,再由陈章贵将钱转入公司账户,她将转账回单交由陈某金做账,公司的支出等由陈某金做,大额的资金由她经手,其余的由陈某金做好后给她过下目即可;客服部(直属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人是杨秀惠;教育部负责人是黎健总监,市场部负责人是林颂谦总监。她仅知道石门县服务中心是官某娥注册的,由其儿子龙志华打理。
“GP7”平台进行“GP”积分买卖的交易平台,首次运作时,平台发行999999个“GP”,单价是0.12个“EB”,为了发行原始“GP”公司还专门举办了产品发布会,邀请公司的合伙人、员工的亲朋好友来购买,所获得资金归公司所有。客户在平台交钱并登记相应的资料注册获得相对应的“EB”,称为“玩家”或“理财达人”,理财达人购买虚拟的“GP”积分进行交易,公司没有实体商品。每个达人注册的第一个账户需要到公司授权的服务中心注册,购买“EB”的价格是每1EB6.6元人民币,服务中心向公司购买“EB”的价格是每1EB6元人民币,中间的差价归服务中心,公司收取玩家积分交易额10%的手续费。该平台设置的有推荐奖、对碰奖、辅导奖,所谓推荐奖是一个理财达人推荐一个客户注册后放在其左、右市场均可得到客户注册资金8%的奖励,对碰奖是左、右市场理财达人的注册资金发生对碰后可以获得8%的奖励,辅导奖是被推荐的理财达人又推荐了其他人注册了新账户,推荐人可获得其对碰奖5%奖励。此外公司根据达人注册账户级别不同5次给予不同的分红,采取7次配送积分的形式刺激客户。为防止老账户流失并不断发展新账户,对平台账户30%“GP”强制回购,限期三次出售、公司不定期的举办一些活动,如开会、宣传、派讲师到各地宣讲平台运作模式等。
宝裕丰公司从“GP7”平台获得的收益她经手的投资情况:2014年购买山东大家伟业保险公司花了600多万元;同年购买山东圣城保险公司花了1200多万元;2015年3、4月份在帕劳购买了一家酒店花了300万元美金;2015年8月在平安保险公司网站花了850多万元以陈章贵的名义购买了一种理财产品。
3.被告人林颂谦的供述,证明他是深圳市宝裕公司下属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市场经理,月工资19000元,2014年初申请成为一个服务中心的负责人。2012年11月份,他经吴秀章介绍认识了陈章贵并了解了人脉联银的电子管理平台,在吴秀章、郗凤洁介绍下进入了“GP7”平台理财。后来陈章贵成立了鹰商通,“GP7”继续在该公司名下运营,2015年初,陈章贵成立了宝裕丰公司,“GP7”又在该公司名下运营,他到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当市场经理,他的职责是给“GP7”平台的理财达人介绍公司发展的情况、解答相关政策、问题、回访客户等。他自称“森林老师”,受公司的安排到石门县与理财达人见过面,第一次是与陈章贵、吴秀章等人,第二次是和黎健、曹某荣。宝裕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章贵,下设13个子公司及山东66家保险销售公司,公司有工作人员20多人,分为人事部、财务部、旅游部等部门,陈章贵是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是彭某,客服部负责人是杨秀惠。宝裕丰公司主要以“GP7”平台交易提取10%的服务费为经济来源。“GP7”平台运行之初发行999999个“GP”,单价0.12美元。该平台下设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向公司平台购买“EB”价格是1EB6.1美元,服务中心对外出售“EB”价格是1EB6.1至6.6美元,客户通过服务中心交钱注册,称为“理财达人”,注册的账户根据注册的金额分为8个级别,体验星660元人民币,初级星1320元人民币、一星3300元人民币、二星6600元人民币、三星9900元人民币、四星13200元人民币、五星16500元人民币、六星33000元人民币,注册的理财达人获得相应“EB”后就在平台购买“GP”。该平台规定理财达人30%的“EB”只能自己回购,每个账户的积分不能超过上限设置,超过了须卖出,否则不能享受公司配送积分;平台设置了相关奖励制度:⑴直推佣金,一个理财达人推若推荐一客户注册了新账户安置在自己的左、右市场均可获得客户注册资金8%的奖励,⑵双组佣金,若被推荐的账户左、右市场对碰则可获得对碰资金8%的奖励(不限层数,只限对碰次数);⑶培育津贴,若被推荐的客户又发展了新客户则可获得第一代的10%、第二代的5%对碰资金奖励;⑷等值7次配送,平台根据市场的需求将平台账户里的积分按照一定的比例放大且价值不变的原则进行积分变更后配送给各账户;⑸公司将提取交易费的30%分季度、年终5次给平台各账户予以分红奖励。
他在“GP7”平台先后共注册了81个账户,最早注册的账号LY100081,发展了儿子林某为、姐姐林某敏、弟弟林某华、黄婉兰等10多人为会员,发展会员是以黄婉兰账号为推荐号,先后投入资金100多万元人民币,共获利十三、四万元。
4.被告人吴秀章的供述,证明2012年11月的一天,他经冯正伟介绍认识了陈章贵等人并了解了人脉联银的经营情况,后接受了陈章贵的邀请并加入其与黄清鸿等五人合伙经营的公司。2013年7、8月份左右,除陈章贵外其他股东都离开了公司,同年11月份人脉联银更名为鹰商通,积分交易平台也更名为“EST”第三方交易平台,2014年3月他认为公司平台像是在玩资金盘骗人,陈章贵听说后便排挤他,他也就离开了公司。他离开公司后登录公司的平台,发现公司已更名为宝裕丰公司,“EST”第三方交易平台也更名为“GP7”平台。人脉联银“电子名片”网上交易平台网址为
他进入公司后,陈章贵要他先后做理事会的负责人、理财达人总经理,他没有同意。他主要工作是给客户讲解公司的运营模式及公司发展的前景,去过温州、梧州、石门各一次,去过成都二次。当初他进入公司时他向陈章贵赊了RM10080、RM10081、LY10081等十多个6星账户,直接推荐了黎健、郗凤洁。他对公安机关提取其账户相关数据没有异议,但他认为其开户总金额为50200EB、实际获利440867EB等数据有异议,认为陈章贵修改相关了数据,他先后从账户中先后套现获利约80多万元。
5.被告人杨秀惠的供述,证明2012年11月26日经陈章贵介绍成了会员。2013年5月,她开始在人脉联银上班,现任宝裕丰公司客服主管,主要职责是通过邮件、电话、QQ、微信等方式对会员提出的关于公司理财产品及相关技术操作等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宝裕丰公司的前身是鹰商通,2015年1月更名为宝裕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章贵。宝裕丰公司旗下有10多家分公司、子公司,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由彭某负责,市场总监是林颂谦,市场总监主要是组织活动、达人培训及市场管理、开发。宝裕丰公司的财务总监是杨辉英,陈某金负责做账,佴某梅负责充值、转账,教育总监是黎健。宝裕丰公司在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公司靠收取该平台10%的手续费为收入来源,其他分公司和子公司成立时间不长没有收益。该平台一共经历了人脉联银、“EST”、“GP7”三个阶段,此平台的三个阶段运作模式是一样的,只是第三阶段多了七次配送积分重新激活的功能。
2012年9月9日,第三方交易平台发行999999个初始理财积分,每个积分价值0.12美元,供加入的会员进行差价买卖交易。平台中规定公司收取交易金额10%的手续费,设立了推荐奖、对碰奖、辅导奖,其中推荐奖和对碰奖是被推荐注册账户资金的8%,辅导奖只能拿两代,一代对碰奖的10%,二代对碰奖的5%。此外公司将收取10%的手续费中的30%按会员注册资金额以500美金为一分红单位予以分红。“GP7”平台本身不能产生价值,没有实体交易商品,只有虚拟的积分交易,只有不断发展会员注册账户才会增加平台的资金和收益。
她在平台注册的第一个账户RM100090,先后共注册了103个账户,发展了自己的丈夫王某、父亲、妹妹等人为会员,投入十多万元,偶尔提现用于生活开支。
2014年2月份左右,她按陈章贵的要求办好了三张银行卡交由陈章贵。2015年7月份开始,陈章贵让会员升级的钱汇入了她的农业银行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支行账号62284801280********的卡内,约800多万元。
6.被告人龙志华的供述,证明宝裕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章贵,公司的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5003号旭沅大厦1204室。宝裕丰公司下设鹰商通、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裕丰网络科技公司等十几家子公司。公司搭建“GP7”平台,该平台注册的账户的客户称为“理财达人”,也称“玩家”。理财达人注册的账户根据金额的不同有8个级别,注册资金分别为660元、1320元、3300元、6600元、9900元、13200元、16500元、33000元,对应的级别依次是体验星、初级星、1至6星,账户级别越高,可容纳积分(GP)的容量越大,一个理财达人可注册多个账户,客户在平台注册后获得注册资金相对应的“EB”,理财达人用“EB”购买“GP”积分进行交易。平台开始搭建时发行999999个原始“GP”,发行价是0.12EB,所获得的资金归公司所有,购买原始“GP”的理财达人再将“GP”高于原价的价格出卖给新注册的理财达人。平台经营模式:公司收取平台交易额10%的手续费,设置每个账户可以享受7次等值配送积分,若该账户需要再享受积分配送,则需要对账户进行充值激活,设有“推荐奖”、“对碰奖”、“辅助津贴”等,公司将收取手续费中的30%分五次按账户等级不同予以分红,每个账户在交易时分三次出售积分,且每次只能出售三分之一。
他与陈章贵从小就认识。2012年下半年回家后陈章贵给他介绍了“GP7”平台运作模式,后来他便到深圳的公司进行了考察,同年12月由陈章贵给他母亲官某娥注册了三个6星级账户,并申请注册了石门服务中心,他的主账号为RM102810,官某娥是石门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该服务中心设立在石门县楚江镇站西路市场57号他经营的日化用品九级专卖店里面。服务中心帮客户注册第一个账号时,按1EB6.6元人民币计算,服务中心从公司购买是1EB6.1元人民币,服务中心给客户注册第二个账户按1EB6.2元人民币计算,这中间差价是服务中心的服务费。
他平时除在平台里理财外,还教新注册的理财达人如何操作、电脑维护、账户资料的变更、报单。去年公司曾两次派高管吴秀章、林颂谦等人到石门讲课,一次是在千柳庄,一次是在金堆大酒店,官某娥负责组织,他负责安排吃饭、后勤服务。注册使用的银行卡号是工商银行6212261908001900086,先后投入17万多元,现在他账户内“GP”有40万个左右,按市值计算价值912000元,服务中心发展会员200多人。
7.被告人杨丽娟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她成为宝裕丰公司“GP7”平台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宝裕丰公司开始的积分交易理财平台叫人脉联银,网址为www.rmlydaren.com。2012年10月份一天,经胡某的介绍了解了人脉联银经营模式和发展前景。后就给胡某3300元注册了LY10021理财达人账号。2012年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年会,董事长陈章贵也发表了讲话,觉得该理财平台比较可信,便又花了99000元注册了RM100147、RM100148、RM100149三个六星级账户。2013年下半年,人脉联银分了家,成立了鹰商通,将以前的理财平台改名为“EST”,2015年初又更名为“GP7”平台,公司也更名为宝裕丰公司。上述平台其实质是一样只是变更了名称。
“GP7”平台中设置虚拟的货币“EB”,用于购买平台中发行的虚拟“GP”(积分),1EB=1GP=1美元=6元人民币,注册的理财账户分为初级到六星级8个级别,对应的积分分别是100、200、500、1000、1500、2000、2500、5000,账户上的积分超过上限必须卖出,且每次出卖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在出卖的过程中公司收取10%的服务费,出卖者要对自己出卖积分的30%予以回购。当平台上买入的人多于卖出的人,成交量达到一定数量时,公司就会给卖出者配送积分。此外平台鼓励发展新会员,设立了推荐奖(推荐新账户注册金额的8%)、对碰奖(左右区注册账户资金对碰的8%),公司每季度和年终将收取服务费的30%按账户总数予以分红,每500EB为一个分红点。
她先后注册了47个账户,发展了亲朋好友宋某兰、杨某婷、杨某钦等人为下线会员,注册总金额大约40多万元,她现在才知道了“GP7”理财平台是一种传销行为。
公司高管讲理财知识的人有市场总监林颂谦主讲公司规划及远景,彭某主讲理财知识,讲师蒋碧雯主讲实际操作和数据演练,她成立服务中心后他们来讲过两次课。
8.被告人李春英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份,她和朋友腾某太、王某武到朋友陈某环家玩时了解了人脉联银理财平台。同月11日,她投入了33000元注册了一个六星级会员,当时陈某环是招远服务中心的负责人,陈某环的妹夫王某强及王某强的妹妹是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2015年5月份,在陈某环的组织下,她与招远服务中心的19个达人一同到宝裕丰公司考察了三天,公司的林总监、教育总监黎健、曹某荣等人给他们讲了市场发展前景、传统文化、“GP7”平台具体操作方法等。公司董事长陈章贵负总责。
“GP7”平台是宝裕丰公司在互联网平台搭建的一个投资理财平台,“GP”(积分)是一种数字产品,交易的货币为“EB”,1EB相当于6元人民币。平台里注册账户的客户称为“理财达人”,也称“玩家”,理财达人注册的账户根据注册资金不同分依次为体验星、初级星、1-6星8个级别,账户级别越高,可容纳积分量越大,账户一经注册一般不能升级,理财达人可以注册多个账户没有限制,第一个账户要到公司授权的服务中心交钱注册后方可给自己注册。注册成理财达人后就获得了注册资金相对应的“EB”,然后在平台交易大厅购买积分进行交易。“7”是平台运作模式,公司对理财达人的账户7次等值配送积分,若账户想继续享受积分配送则需购买积分进行充值激活,以此循环来刺激平台积分不断交易保持上涨趋势。为了保障平台积分市场求大于供,平台中规定理财达人账户中30%的“EB”只能回购积分充值自己账户,每次买卖不得超过账户中积分的三分之一,分三次出售,两次交易的时间间隔为20天,且每个账户的积分设置了上限,超过上限也必须卖出,否则该账户不能享受公司的分红和配送。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公司收取交易额10%的手续费,每个账户收取2%的管理费。理财达人在平台上通过买卖积分和公司分红、发展新账户获取奖金来赚钱,公司每个季度、年终将收取手续费中的30%根据账户注册的总数予分红,每500EB为一个分红点,从体验星到六星分红点依次为0.2、0.4、1、2、3、4、5、10。理财达人推荐他人在平台上注册账户可获得8%直推佣金(推荐奖)、8%双组佣金(对碰奖)、5%或10%培育津贴(辅导奖)。
招远服务中心平时会组织理财达人或有意加入的人进行讲座,讲座的内容主要是宣传“GP7”理财的模式、好处、业绩、发展前景等,大部分时候是由陈某环或其他达人讲解,公司派人举办过两次讲座,2014年4月份是陈章贵、林总监、黎健等人,第二次是陈章贵、曹某荣、彭某。她先后发展了腾某太、王某武、李某芳等十多人成为会员。侦查机关通过她的账号RM106896登录查询其注册的账号数、开户总金额等数据及网上截图没有异议。
9.被告人徐春的供述,证明2013年3、4月份左右,她听表妹聂某介绍深圳有一家人脉联银做电子名片推广可以进行理财,发展前景不错。她后来就与聂某到人脉联银公司去考察。公司当时接待她们的是张总(威子老师)、陈总(陈某锦),那天公司的董事长陈章贵也在,听张总与陈总介绍了公司的前景、通过电子名片获得公司互联网上理财账户及如何通过公司平台上进行“GP”交易理财。当天她就购买了一个六星级账户LY100188,成了理财达人。2013年8月份左右,张总与陈总两人都离开了公司。2014年春节前后林颂谦出任公司市场总监,具体负责什么不是很清楚,不过他们去公司学习时,他讲过课。
2013年11月后人脉联银改名为鹰商通,网上积分交易平台更名为“EST第三方交易平台”,客户要成为理财达人交钱购买“EB”注册,账户的注册金额、级别和人脉联银一样,只不过增加了体验星和初级星,2015年公司“EST第三方交易平台”更名为“GP7”平台,公司也更名为宝裕丰公司。上述公司积分交易平台在三个阶段只是更换了名称,运作模式是一样,都是用人民币兑换“EB”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平台配送积分(GP)后成为理财达人,理财达人在平台上买卖积分,“GP”是公司平台搭建时发行了999999个,发行时每个“GP”价格0.12EB,所收获得资金归公司所有,平台中1EB=1美元=6.6元人民币。“GP7”发展新账户的各项奖金、公司分红也与一样,只是人脉联银、“EST”的积分没有7次限制不需重新激活。“GP7”平台账户积分经过公司的等值配送超过上限必须卖出,否则不再享受积分配送,理财达人账户的积分每次只能卖出三分之一,间隔时间是20天,卖出后所得“EB”的30%要用来强制回购积分,其余的“EB”才可以在平台与他人进行买卖套现或追加新账户。理财达人在平台上交易通过积分交易赚取差价、发展新会员注册新账户获得推荐奖、对碰奖、管理奖等获得奖金及公司分红来获利,公司收取理财达人交易金额10%的手续费。公司将收取的手续费的一部分分季度、年终五次按账户等级的不同予以分红。公司规定每个理财达人注册第一账号时必须到公司授权的服务中心注册,理财达人在注册第一个账号后可以给自己注册。申请成立服务中心必须有三个六星账号,服务中心向公司购买“EB”的价格是6.1人民币,卖给理财达人价格是6.6人民币,其差价归服务中心所有。2013年7月她申请成立了服务中心,主要是在梧州市自己的家中经营,服务中心没单独组织活动,只是公司派张总、陈总、林颂谦等人来讲过二次课。她先后注册了100多个账号,其中账号有LY100188、RM100302、RM100322、RM100198、RM100199等,绑定的银行卡是桂林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卡,手机号是1897749****,先后推荐了莫某英、王某文、父母亲、三个妹妹徐某、徐某1、徐某2等二、三十人,投入99000元,从平台上取现10万元。对侦查机关登陆她的账号RM100198、RM100199后所查询的发展会员的人数、账号数、开户总金额等后台数据及网上截图资料是属实的。
10.被告人肖立青的供述,证明宝裕丰公司前身是人脉联银,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9日,公司有股东陈某锦、张某威、罗总、新加坡黄总、陈章贵,陈章贵是公司的董事长,陈章贵的妻子负责公司财务。2012年12月,她经郗凤洁、吴秀章介绍加入了人脉联银,通过张某威、陈某锦宣传后便交了16500元注册了LY00090一个五星账户。2013年8月,陈章贵因与其他股东不和散伙后将人脉联银公司更名为鹰商通(EST),同年11月她向陈章贵质问公司的合法性,但陈章贵没有理睬,这样她就没有给公司做事了,2014年9月,因她没有业绩陈章贵便取消了她的服务中心资格,她就离开了公司,公司后来更名为宝裕丰公司。公司网上积分交易平台三个阶段没有什么区别,是同一个平台,都是用人民币兑换“EB”在平台注册账号,买卖“GP”(积分),各项奖金、公司分红都一样,只是从“EST”开始多了7次配送积分重新激活账户的机制。
“GP7”平台是一个搭建在互联网上的虚拟平台,公司搭建平台时发行999999个GP。客户在平台交钱注册成为会员,称为“玩家”或“理财达人”,通过交易大厅买卖“GP”积分。理财达人级别根据注册资金的不同分为体验星、初级星、1-6星八个级别。账户级别越高,可容纳积分量越大,账户一经注册一般不能升级,若要升级只能通过陈章贵才能操作。她知道平台中“三出三进”、“强制卖出”、“等值7次积分配送”等交易规则,设置季度、年终分红、推荐奖、对碰奖等奖金制度。
当时申请服务中心的条件是一次性在公司平台注册开户金达99000元,她因先后投入了10多万元,陈章贵于2013年4月给了她服务中心资格。她先后注册了46个账户,主账号是LY100090、RM100125,加上亲戚朋友委托管理的账号应该有100多个,绑定银行卡是农业银行尾数为5117的账号,手机号为1370251****,从2013年至2015年年后先后投资了43万元左右,推荐了亲戚、朋友黄某明、郑某凤、潘某龙等30人,实际获利50万元左右。她对其在平台注册账号截图数据及计算获利的公式没有异议。该平台只是一个积分交易的载体,没有实体交易。
11.被告人郗凤洁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她通过冯某伟、吴秀章发的电子邮件开始了解人脉联银相关情况,觉得在该公司网站上推广产品具有可行性。人脉联银的股东有陈章贵、黄清鸿、罗秋镇、张某威、陈某锦,陈章贵负责全面工作任董事长。同年11月18日,她与吴秀章一起到上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当时由负责技术的黄清鸿接待并给他们介绍了平台如何管理人脉资源,但他们没搞明白。同月25日,她与吴秀章、林颂谦、黄婉兰四人再次到了人脉联银去了解,这次是董事长陈章贵接待了他们。通过与陈章贵的交谈他们觉得陈章贵人很随和,公司项目也不错,陈章贵也邀请他们加入该公司。后来他们商量由吴秀章出面与陈章贵洽谈了具体合作的事,就加入了该公司,陈章贵给她借了3个六星级账户,账号分别为RM10081、RM10082、RM10083,也借给了林颂谦、黄婉兰各二个账号。2013年2、3月份左右,陈章贵授权给她服务中心资格。人脉联银会员账户分1-6星级,注册资金依次为500、1000、1500、2000、2500、5000EB,后来公司改成了鹰商通,股东只有了陈章贵,公司平台取消了电子名片,会员的账户级别增加了体验星、初级星,会员账户只能通过网上平台进行“GP”交易,账户积分设置了上限,超过上限必须强制卖出,会员的级别越高积分容量越大,享受的奖励越多。人脉联银和鹰商通对账户积分配送没有次数限制。2015年春节前后,鹰商通更名为宝裕丰公司,网上积分平台也更名为“GP7”平台,公司互联网平台三个时期几乎一样。客户在平台交钱并提供本人身份资料注册后成为理财达人,每个理财达人注册第一个账户时须在公司授权的服务中心注册。申请服务中心要在平台一次性注册3个6星账户,服务中心向公司购买1EB需要6.1人民币,向市场购买1EB需要6人民币,服务中心将“EB”卖给达人价格是1EB6.6人民币,服务中心赚取中间差价。理财达人注册账户后通过“EB”购买积分进行交易,公司平台规定“三出三进”的交易规则即每个账户的积分分三次出售,每次在20天内只能交易三分之一;强制理财达人购回交易金额的30%规则;“7次等值配送”规则即在对每个账户采取7次等值积分配送,若该账户再要享受积分配送需对原有账户进行充值激活。交易过程中,公司通过平台收取10%的手续费,每个账号收取2%的管理费。同时平台设立了奖励机制:⑴直推佣金(推荐奖),推荐新客户在其左、右市场注册账户,可获得被推荐注册账户资金10%的奖金,只能获得直推一次奖金;⑵若推荐的新注册的账户左、右区注册资金发生了对碰,则推荐人可获得对碰注册资金10%的奖励,限制了对碰的碰数;⑶培育津贴(管理奖),被推荐的账户又发展下线账户,推荐人可获得下线一、二代账户不同比例的奖金;⑷公司每季度、年终将收取手续费中的30%根据注册账户金额不同给予分红。
她的服务中心没有组织过任何活动,只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与吴秀章先后多次在公司会议室给新客户讲过“GP”交易三出三进的操作模式。2014年春节后她认为公司管理太混乱,就给陈章贵打电话不做了,同年3月15日,她发现其账户不能交易了,陈章贵注销了她的服务中心资格。她先后注册账户80个,具体记不住了,以后台数据为准,绑定银行卡号是建设银行尾数589,手机号是1802835****,主账号是RM100081、RM100082、RM100083,RM100083,账户在2014年8月被陈章贵冻结无法使用,先后推荐了林颂谦、孟某巍、郗某燕、段某志。侦查机关通过她的账号登录平台统计的相关数据并据此计算出获利是属实的,但她实际取现只有70万元左右。该平台只有虚拟交易的积分,不能产生价值,没有实物,只有新的资金不断地注入交易平台,不断拉新人注册新账户才能赚钱,其实质是前面的人赚后面人的钱。
12.被告人苏建和的供述,证明2014年7、8月份左右,她经章荣华介绍了解了鹰商通一个网上理财平台经营模式、交易规则、奖金制度等。2014年年底注册成了会员,2015年鹰商通更名为宝裕丰公司,公司的董事长是陈章贵,同年7月她申请成立了服务中心。她注册的主账号是LY10755,绑定的是农业银行卡,手机号是1385883****,推荐了林某、金某、谢某洁、丁某等人为下线会员,先后从平台上提现实际获利20万元左右。“GP7”平台中除了积分外,没有实体商品交易。
13.同案人罗秋镇的供述,证明2012年他注册了深圳市人脉联银科技公司经营“名片网”,通过黄清鸿认识了陈章贵,后与陈章贵在香港注册的香港人脉联银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经营,陈章贵任董事长,他担任财务总监,这两个公司与他的深圳联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用人脉联银名片网站,并在一个地方办公,三块牌子一套人马,陈章贵对三个公司有绝对的控股权。陈章贵将一个网络理财平台链接在名片网站上。该网络理财平台会员至少充值500美元(后来改为100美元)才能注册成会员,注册的账户根据等级的不同充值的资金不同,注册成会员后就可在平台内兑换“代币”进行交易,该平台要求会员发展下线,发展一个下线可得到10个点的“代币”返点,陈章贵给他送了三个5000美金的账号,后来他认为陈章贵让他任财务总监又不让他管钱就与陈章贵吵了一架,陈章贵就将他的三个账号收回了。该网络理财平台没有实体产品,主要是吸引会员在网站上充值并发展下线获得奖金,公司也没有实体和投资,其运作模式就是传销。2013年8月份,他与陈章贵因公司财务管理问题彻底闹翻了并退了伙。
他知道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有吴秀章,负责平台的市场理财宣传,彭某是陈章贵的助理,金某燕与吴秀章工作差不多,负责温州市场理财宣传。
14.同案人黄雄的供述,证明他是广西南宁东方至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上半年,陈章贵要求他模仿SMI公司做一个类似的网站,陈章贵给他提供了一个设计要求文档:⑴提供会员注册,会员分不同的级别,不同的级别开户的金额不同;⑵设计会员排网,按会员推荐注册顺序排列会员上下线;⑶设置直推佣金、双组佣金、培育津贴等奖金制度;⑷设置“GP”、“EB”交易平台,具有“GP”股权买卖的功能,会员通过虚拟的“EB”进行交易。他在互联网上发现有个“SMI”网站,并按陈章贵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网站名为“宝裕丰”,域名www.gpdarn.com。二、三个月后,他将该网站交给了陈章贵,陈章贵支付给他人民币13000元至18000元的报酬。该网站的功能:第一是佣金提成,每个会员缴纳一定金额后成为网站会员,新会员经老会员介绍加入能获得提成;第二是代理商,代理商通过发卡注册新账户后能获得相应的差价作为奖金;第三是双组佣金,会员发展新会员后可以自主选择排在谁的下面,每个账号下面最多只能安排二个人,形成左、右两个市场金字塔结构,左、右市场注册金额产生对碰后,推荐会员能获得一定比例的双组佣金,双组佣金没有层级限制只有次数限制;第四是推荐的新会员若获得了双组佣金后,最初推荐的会员可以获得第一、二层一定比例的奖励。此外该网站设计了虚拟的“EB”交易系统和虚拟股权交易系统以及网站新闻等常规板块。整个网站后台代码编写、建数据库都是他做的,网站的服务器是他帮陈章贵在美国租的,服务器的IP是104.149.212.107,端口19880,用户名为root,密码是hunx2.89fnxou,管理员用户名为BYF96573。网站日常维护是由陈章贵自己的负责的,网站服务器出现问题、功能的修改、增减等由他维护。在网站的设计和维护过程中,他确定是一个传销网站。2015年8月31日,为了配合侦查机关办案他远程登录了宝裕丰会员平台服务器,并将该平台从开办时至2015年8月31日14时止的数据库和源程序导出,侦查人员对他从2015年8月31日下午14时至18时导出数据的全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像,并保存了三个录像文件至他的电脑E盘中,上述导出的数据库、源程序及导出的过程客观真实,后由侦查人员制作成了光盘予保存。
15.同案人陈某1的供述,证明她是“GP7”平台达人理事会的秘书长,该平台现属于宝裕丰公司子公司深圳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是彭某,市场总监林颂谦(“森林老师”)、教育总监黎健(“莲子老师”),陈章贵为宝裕丰公司的董事长。2013年8月,她第一次在平台注册时,平台称为“EST第三方交易平台”,隶属于鹰商通,后来更名为宝裕丰公司,平台也改名为“GP7”平台。她通过肖宏愫介绍了解了“GP7”平台经营模式、交易规则、奖金制度等,平台除积分交易外无实体商品交易。后经实地考察后注册了LY101005、LY101007、LY101008三个六星账户,2014年申请成立了一个服务中心,参加了公司组织培训活动。她在“GP7”平台一共注册了几十个账号,先后投入50多万元,提现50多万元用于了生活开支,发展了母亲刘某云、李某阳、张某1等十多个人为下线会员。
16.同案人宋香梅的供述,证明2012年8、9月份,她通过陈章贵地介绍了解人脉联银的“电子名片”经营模式、奖金制度。她知道人脉联银理财平台先后更名为“EST”、“GP7”。“GP7”平台是一个搭建在互联网上的虚拟平台,经营虚拟“GP”积分,没有实物交易,只有虚拟的货币,在平台按交钱的多少注册成为八个不同级别的会员,会员通过出售虚拟货币和推荐新人注册账户后获得推荐奖、对碰奖等赚钱。她以儿子高某涵的名义先后投入15万元左右注册了20多个账号,主账号是RM100044,实际她是管理人,并成立了服务中心,2015年1月后将服务中心设在胶州市天泰财富广场613室,推荐了周某斌、王某枝、徐某霞等10多个人成了会员。
㈥涉案款物的证据
1.侦查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石门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6日扣押涉案公司鹰商通粤BL****奔驰车一辆;被告人杨辉英、林颂谦、吴秀章、郗凤洁、肖立青、李春英、徐春、苏建和各自向石门县公安局退赃的具体情况。
2.石门县公安局石公(网)冻字[2015]0028-0039、0042-0047、0059、0071、0073-0076、0083、0084、0088-0090、0095、0097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相关银行、金融机构的冻结、交易明细;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投保书、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提示书,证明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2月24日对深圳市佛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裕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宝裕丰公司、被告人陈章贵、杨辉英、龙志华、杨秀惠及被告人陈章贵、杨辉英、龙志华保管、使用胡某银、林某娥、向某琼、佴海燕、付某见、官某娥、付某在工商、建设、农业、民生、招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建设银行深圳龙兴支行、工商、农业银行石门支行、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资金、理财产品等予以冻结,首次冻结的余额共计人民币61611038.63元。
二、维卡币传销组织系境外向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网站及营销模式由保加利亚人鲁娅组织建立,服务器设立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境内,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该组织打着“未来世界主流货币”、“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等旗号,声称维卡币升值空间大,诱骗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并设立门槛,会员一旦注册并购买激活码激活后便不能退会退款,但不会事先告知,具有欺骗性。要成为“维卡币”会员,必须在老会员的推荐下,缴纳不同级别的“门槛费”获得相应级别“激活码”注册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即入门级130欧元、进阶级530欧元、专业级1030欧元、高管级3030欧元、大亨级5030元、至尊大亨级12530欧元、节日大亨级18830欧元、二合一套餐31330欧元、三合一套餐36330欧元,其中:30欧元为入会的手续费,以欧元为计价单位,固定欧元汇率为1:7.7。按照规则,每名会员账号的下面只能挂两个下线会员,作为自己左、右区的起点,每个层级人员由1个发展成2个,2个发展成4个,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结构,但每个账号的下线层数不能超过4层;左、右区的下线会员并不一定都是自己的直推发展,自己的上线发展的会员可以由上线安排挂在自己的左、右区的下线任意层级中的空缺位置,而上线会员则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后获得公司规定的各项奖励作为报酬。
维卡币传销组织将盈利模式分为静态增值和动态增值两种模式。静态获利模式即公司根据注册的级别配发相应数量的网币(代币),会员使用网币到公司网站的“挖矿”平台挖取维卡币,然后等待维卡币静态增值以获利;动态获利模式是通过推荐他人加入发展下线后,获得公司设立的直推奖、对碰奖、代数奖、激励奖等。直推奖奖励模式为每发展一名下线加入,并将发展的下线会员挂在自己的账户下面,可以获得下线投资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奖励;对碰奖奖励模式为每个会员账号下面只能发展两个直接下线,即左区和右区,两名下线再各自发展自己的下线会员,以此类推,账号下的左区和右区每周对碰一次,取两区中业绩较小的下线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上线奖励,业绩较多的区对碰后多出的数额部分可以累积到下周再进行对碰,不重复产生奖励;代数奖奖励模式是每个会员账号最多有四代下线,如果发展的四代下线会员中也产生了对碰奖,则可以得到第一代和第二代下线会员对碰奖奖励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奖励,第三代下线会员对碰奖奖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奖励,第四代下线会员对碰奖奖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奖励,每周一结算;激励奖奖励模式为新会员在账号激活后一个月以内推荐其他新会员加入并激活账号,可以额外获得百分之十的直推奖,即可以获得下线投资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奖励。所有奖励中的百分之六十进入会员账号的现金账户,余下的百分之四十系统强制要求再次购买代币(即“强制复投”)。现金账户的奖金可以直接提现,但每次提现需支付高额的手续费等诸多严格限制,也可以自愿复投。
根据维卡币组织的规则,维卡币会员激活码是新会员加入维卡币组织的必要条件,其唯一作用是激活维卡币会员账号,每个激活码被激活意味着维卡币组织增加一名成员。新会员在维卡币网站注册账号后,只有使用激活码激活账号后才可以进行投资或者发展下线等诸多操作,激活码获得方式有在维卡币网站商城内使用账号绑定的银行卡购买、使用会员账户内的维卡币购买、使用现金账户中的欧元购买。第一种获取方式风险大、周期长、公司有三天的审核期。第二种获取方式公司规定的比例大大降低了维卡币的实际换算价值,因而衍生了另外一种变现模式—贩卖激活码。会员加入维卡币组织后,发展下线会员投资,从而获得直推奖、对碰奖等各种奖励,得到账户中的现金欧元,会员再使用现金欧元在网站商城购买激活码,将激活码或者直接将现金欧元出售给下线会员和新会员,从而将账户中的现金欧元变现成人民币,迅速完成套现。
由此,维卡币组织通过强制复投等规则,加上衍生出的变现模式,将获得的犯罪资金逐步向组织高层汇集,即会员发展下线越多,买卖激活码的数量就越多,由此产生的会员数量就越多,会员越多,产生的奖金就越多,奖金越多,强制复投的总金额就越多,上线会员账户中的现金欧元也就越多,就可以卖出更多的激活码将奖金变现,但部分下线会员支付购买激活码的金额远远大于其奖金金额,网站账户中的奖金不足后,为发展下线,就要跨层级向更高层级人员用现金购买现金欧元,周而复始,循环运作,维卡币组织便不断发展壮大,奖励模式中的强制复投部分也流向维卡币组织塔形结构的顶端。
2014年12月,被告人吴秀章经倪献文的介绍加入维卡币传销组织,注册wxz168011等109个维卡币账号,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郗凤洁、刘某涛、戴某女、肖立青、张某发、苏毅(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线,从香港区负责人费尔南多处帮下线购买激活码,帮助维卡币组织发展下线,壮大队伍,其中,被告人吴秀章发展下线苏毅后,通过贩卖激活码收取其传销资金人民币5571463元。经鉴定:吴秀章wxz168011、wxz168055的账号获得奖金金额总计2779520.5548欧元,购买激活码的数量为162个,购买激活码的金额总计549560欧元,其中已使用的激活码数量为130个,已使用的激活码金额总计437030欧元。在会员网络中,吴秀章id为17147的账号下级网络有1047层,135141个账号。按照维卡币组织的规则,奖金中扣除40%的强制复投后,非法获利人民币11673976元,其中自愿复投金额人民币7811650元,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3862326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郗凤洁经吴秀章的介绍加入维卡币传销组织,注册xfj16801等102个维卡币账号。其以维卡币是第二代虚拟货币升值空间大为由,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肖立青、张某发、朱某志、王某爽、杨某丽等人为下线,从费尔南多处帮下线购买激活码,帮助维卡币组织发展下线,壮大队伍。被告人郗凤洁通过发展下线贩卖激活码从其民生银行卡6226***********汇入的传销资金就有人民币14501341.84元。经鉴定:郗凤洁xfj16801的账号获得奖金金额总计1477514.7773欧元,购买激活码的数量为159个,购买激活码的金额总计698140欧元,其中已使用的激活码数量为102个,已使用的激活码金额总计439990欧元,在会员网络中,郗凤洁id为17240的账号下级网络有95层,14055个账号。按照维卡币组织的规则,奖金中扣除40%的强制复投后,非法获利人民币6199719元,其中自愿复投金额人民币433048元,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1869230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肖立青经郗凤洁的介绍加入维卡币传销组织,注册xlq16801等54个维卡币账号。其以维卡币是第二代虚拟货币升值空间大为由,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曾某泽、刘某梅、高某、李某龙等人为下线,从费尔南多处帮下线购买激活码,帮助维卡币组织发展下线,壮大队伍。被告人肖立青通过发展下线贩卖激活码共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2870883元。经鉴定:肖立青xlq16801的账号获得奖金金额总计766856.6672欧元,购买激活码的数量为163个,购买激活码的金额总计412910欧元,其中已使用的激活码数量为119个,已使用的激活码金额总计298180欧元,在会员网络中,肖立青id为28202的账号下级网络有92层,5743个账号。按照维卡币组织的规则,奖金中扣除40%的强制复投后,非法获利人民币3212188元,其中自愿复投金额人民币2350565元,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861623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秀章被扣押人民币530万元(其中株洲县人民法院130万元、株洲市公安局400万元)。被告人郗凤洁被扣押人民币240万元(其中株洲市公安局200万元、株洲县人民法院40万元)。被告人肖立青退缴人民币85万元(其中株洲市公安局55万元、株洲县人民法院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㈠证人证言:
1.证人戴某女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年初,她在吴秀章的介绍下注册了一个5030欧元的账户;2015年下半年,吴秀章从监狱出来后向她说所有的账户都要交回公司验证,她便将账户和密码告诉了吴秀章,后吴秀章称该账号被公司收回,便将自己的wxz16834账号交给她使用。
2.证人李某龙的证言,证明2015年3、4月份,他与丈夫夏慧全,还有肖立青一起吃饭时,肖立青向他初步介绍了维卡币的情况,并借给他一个530欧元的账户,按当时汇率换算合计人民币4134元,但他注册账号后并没有发展下线,也没有提现获利,注册账户的钱也没有还给肖立青。
3.证人朱某志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的一天,郗凤洁到她经营的美容店做美容时向其介绍了维卡币的情况,因为郗凤洁还欠她做美容的钱,她便提出用欠款抵销维卡币开户的钱,郗凤洁便给她注册了一个1030欧元的账户,她发展的下线有陈某凤和黄某霞,陈某凤是和她一起注册的,黄某霞是经她介绍购买了一个5030欧元的账户,两名下线注册的钱都是转给她后再由她转给郗凤洁的。
4.证人曾某泽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某天,肖立青到他经营的店中聊天时向他介绍了维卡币的情况,几天后他转账到肖立青民生银行卡上3万多元开设了一个5030欧元的账户,开户后没有发展过直推下线,仅靠出售账户中的维卡币获得1万多元人民币,账号处于亏损状态。
5.证人杨某坤的证言,证明2015年年底,他的妹妹杨某芳称其交了一名姓吴的男朋友,后又要他开设一张银行卡给她,他便在中山市古镇建设银行网点开设了一张银行卡并交给杨某芳,他自己从来没有使用过这张银行卡,他并不知道杨某芳的基金公司是什么情况,也没有听说过维卡币的事情。
6.证人戴某瑶的证言,证明她与郗凤洁之前是同事,2014年年底,郗凤洁几次打电话给她讲维卡币的事情,过了一段时间,又邀请她去茶馆喝茶,给她详细讲解了维卡币的情况,并播放一段中央电视台关于维卡币发展前景的视频;初步了解维卡币后,郗凤洁借给她2万元人民币,她自己出资2万多元人民币注册了一个5030欧元的账户。她加入维卡币组织后,先后共计注册账号11个,cc12013和enjoy98是郗凤洁给其放的位置,并不清楚是谁的直接下线,而账号hzgy98是她转账给郗凤洁提供的一个银行账号约14万元人民币购买现金欧元后注册的;其发展荆某贞注册了1130欧元的账户、岑某娴注册了1130欧元的账户、魏某海注册了1130欧元的账户、胡某彩注册了130欧元和1130欧元的账户、朱某生注册了7630欧元的账户、方某娟注册了1130欧元的账户、李某英注册了530欧元的账户。
7.证人杨某丽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份,她经郗凤洁的介绍花4000多元人民币注册了一个530欧元的维卡币账户,后来又花8000多元人民币帮两个侄女每人注册了一个530欧元的账户。她将账户内的维卡币挂在维卡币网站上出售后,将卖得的欧元提现成人民币500多元,并用剩余的欧元注册激活了一个130欧元的账户,这四个账户都是她自己在操作。
8.证人王某爽的证言,证明2014年年底,她在郗凤洁的介绍下花17000余元人民币注册了两个1030欧元的维卡币账户,并没有发展过下线,也不知道其上线与下线是谁。
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人系曾某泽妻子,证明她与曾某泽注册了5030欧元的维卡币账户后,她瞒着曾某泽同意肖立青借钱给其近5万元人民币先后注册了19个维卡币账户,没有发展过下线,账号中卖出维卡币的资金也都再次用于购买维卡币账户了。
10.证人刘某涛的证言,证明2015年上半年,他接待两名前来做足浴的客户时,其中一名叫吴秀章的客户向他和李某红详细介绍了维卡币的情况,他就让吴秀章帮其注册了两个账号,其中1030欧元的账户挂在李某红的账户下面,530欧元的账户不知道是挂在谁的下面,他加入维卡币组织后,既没有发展下线,也没有从中获利。
11.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其在2014年通过QQ群了解、注册维卡币账户及经营的情况。
12.证人刘某梅的证言,证明她是自己注册维卡币账号后找肖立青购买的激活码,发展了下线会员唐某珍等11人,她的下线会员转账给其购买激活码的钱基本都转给上线肖立青以及肖立青的上线郗凤洁、费尔南多了。
13.证人杨某芳的证言,证明吴秀章与她是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3月,吴秀章要她跟其哥哥杨某坤说开一张银行卡给他,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同月20日,杨某坤开设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号为62170*************的银行卡交给了吴秀章。2016年6月12日,吴秀章用杨某坤的卡转给她人民币556.2万元,她将其中250万元作为吴秀章与她的共同投资款转到中山聚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剩余300余万元又转回给了吴秀章。她建设银行账户6210*************中与维卡币会员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吴秀章叫其操作的,并不知道是什么资金,也不认识转账的人。
㈡物证、书证
1.杨某丽中国银行存折复印件,证明杨某丽将维卡币卖出后提现的情况。
2.调取证据通知书、张某发、肖立青下线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证明张某发、肖立青发展的部分下线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银行卡开户信息及其身份信息。
3.郗凤洁民生银行账户62261************流水,证明郗凤洁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民生银行卡账户流水情况。
4.吴某夫建设银行账户621700************流水,证明吴秀章所持有的吴某夫建设银行卡维卡币交易的账户流水情况。
5.段某旭建设银行账户621700*************流水,证明郗凤洁所持有的段某旭建设银行卡维卡币交易的账户流水情况。
6.郗凤洁招商银行账户6226***********开户信息及流水,证明郗凤洁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招商银行卡账户开户信息及流水情况。
7.戴某女交通银行账户62226*************5流水,证明戴某女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交通银行卡账户流水情况。
8.张某发建设银行账户621700************开户信息及流水,证明张某发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建设银行卡账户开户信息及流水情况。
9.肖立青民生银行账户6226************流水,证明肖立青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民生银行卡账户流水情况。
10.吴秀章民生银行账户6226*************流水,证明吴秀章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民生银行卡账户流水情况。
11.段某志民生银行账户6226************流水,证明郗凤洁所持有的段某志民生银行卡维卡币交易的账户流水情况。
12.杨某坤建设银行账户621700************流水,证明吴秀章所持有的杨某坤建设银行卡维卡币交易的账户流水情况。
13.朱某志建设银行账户62270************流水,证明朱某志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建设银行卡账户流水情况。
14.杨某丽建设银行账户3241079************流水,证明杨某丽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建设银行卡账户流水情况。
15.杨某芳建设银行账户62366************及相关账户流水,证明杨某芳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建设银行卡账户流水情况。
16.苏毅建设银行账户6236683************流水,证明苏毅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建设银行卡账户流水情况。
17.张轩建设银行账户6217************流水,证明张轩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建设银行卡账户流水情况。
18.刘某梅民生银行账户6226************流水,证明刘某梅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民生银行卡账户流水情况。
19.苏毅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流水,证明苏毅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流水情况。
20.肖立青工商银行账户95588************流水,证明肖立青维卡币交易所使用的工商银行卡账户流水情况。
2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吴秀章、肖立青、郗凤洁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的情况。
22.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刑终227号刑事判决书及株洲县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确认了维卡币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经营模式、获利方式、吸纳资金金额、人数及相关人员被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23.被告人吴秀章、郗凤洁、肖立青提交的自愿复投的账户截图、复投资金统计表,证明各自自愿复投的情况。
㈢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吴秀章分别在一组不同12张照片中成功辨认出了本案同案人苏毅、倪献文。
2.郗凤洁维卡币账户提取笔录及账户截图,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郗凤洁的维卡币账户进行信息提取并截屏的情况。
3.肖立青维卡币账户提取笔录及账户截图,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肖立青的维卡币账户进行信息提取并截屏的情况。
4.吴秀章维卡币账户提取笔录及账户截图,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吴秀章的维卡币账户进行信息提取并截屏的情况。
5.戴某女、李某龙、朱某志、曾某泽、戴某瑶、杨某丽、王某爽、高某维卡币账户截图,证明各自的维卡币账户情况。
㈣鉴定意见
1.株洲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株公(网安)勘[2016]01号电子数据远程勘验报告、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维卡币网站http://www.onelife.eu/进行远程取证,获取维卡币会员网站相关数据以及将获取的电子数据固定的情况。
2.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姓名为吴秀章的会员有2个送检账号,所有账号的注册时间自2014年12月18日9点30分至2014年12月18日10点33分,以上账号获得奖金金额总计2779520.5548欧元,购买激活码的数量为162个,购买激活码的金额总计549560欧元,其中已使用的激活码数量为130个,已使用的激活码金额总计437030欧元。在会员网络中,吴秀章id为17147的账号下级网络有1047层,135141个账号。姓名为郗凤洁的会员有1个送检账号,账号注册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11点33分,以上账号获得奖金金额总计1477514.7773欧元。购买激活码的数量为159个,购买激活码的金额总计698140欧元,其中已使用的激活码数量为102个,已使用的激活码金额总计439990欧元。在会员网络中,郗凤洁id为17240的账号下级网络有95层,14055个账号。姓名为肖立青的会员有1个送检账号,账号注册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10点31分,以上账号获得奖金金额总计766856.6672欧元。购买激活码的数量为163个,购买激活码的金额总计412910欧元,其中已使用的激活码数量为119个,已使用的激活码金额总计298180欧元。在会员网络中,肖立青id为28202的账号下级网络有92层,5743个账号。
㈤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
1.被告人吴秀章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份,他当时在网上做卖水果的生意,但因生意不好萌生做保险经纪的想法,便与之前认识的做101保险基金的香港人倪献文(倪先生)联系,和郗凤洁一同到达香港参加了该公司的业务培训会。参加完培训后,倪献文带二人见到了鲁娅、费尔南多和艾伦,费尔南多给二人介绍了维卡币的基本情况并添加了微信好友。同年11月底,费尔南多在微信上向他详细介绍了维卡币的情况以及相关资料,他和郗凤洁便再次赶到香港深入了解;同年12月底,他、郗凤洁、肖立青三人一同来到香港找到费尔南多,他购买了一个5030欧元、一个530欧元的账户,费尔南多又赊了几个账户给三人,其中给了他5个账户,这些账户分别是wxz168011、wxz168022、wxz168033、wxz168044、wxz168055、wxz168168、wxz168099。他将wxz168011放在最顶层,郗凤洁在他的下线,肖立青在郗凤洁的下线。wxz168099是他用来出账的账号,开设的其余账户中的现金欧元先转到该账号内,再通过该账号转给苏毅ss120602和zx1987的账号中,也有通过wxz168011账号将现金欧元转给苏毅过,苏毅主要将人民币打到杨某坤的建行卡上。他加入维卡币组织后发展的直推下线有郗凤洁、戴某女、刘某涛、李某红、祁某华。他通过账号wxz168011约获利217万欧元,wxz168022约获利63万欧元,wxz168099约获利65万欧元,wxz168033约获利57万欧元,wxz168055约获利149万欧元,共计获利约521万欧元,其余一些小账户的获利金额记不清楚了,除去自愿复投部分约150万欧元后获纯利约1000万元人民币,纯利部分投资杨某芳的基金公司约700万元,给其女朋友杨某芳180万元用于炒股,自己做水果生意亏损200余万元。他参与维卡币传销使用的银行卡有其本人的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卡、弟弟吴某夫的建设银行卡、杨某坤的建设银行卡。其本人的民生银行卡汇出购买激活码或者现金欧元的钱是918721.83元人民币,通过苏毅民生银行与中信银行汇出购买激活码或者现金欧元的钱是2165282元人民币,合计3084003.83元人民币。苏毅用于购买现金欧元汇入他所使用的杨某坤的建行卡总金额为4308251元人民币,汇入他使用的其余几张银行卡总金额为1263212元人民币,合计5571463元人民币。对于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3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的维卡币账户wxz168011和wxz168055注册信息、现金账户余额、获得奖金金额2779520.5548欧元、购买激活码数量162个、购买激活码金额549560欧元、已使用激活码数量130个、已使用激活码金额437030欧元、ID17147账户下级网络1047层、账户135141个的鉴定结果均没有异议。
2.被告人郗凤洁的供述,证明2014年年底她和吴秀章一起去香港购买101基金,一名产品经理向二人介绍完101基金后又告知二人有一个维卡币的产品很好。她回到广州后,通过网络等途径对维卡币有了基本的了解,认为有一定的投资空间。二人便于十来天后再次来到香港维卡币公司的总部,费尔南多接待二人并详细介绍了维卡币的情况。几天后,她又邀约肖立青,三人再次找到费尔南多,她开设了一个5030欧元的账户XFJ16801放置在吴秀章的下线,肖立青在她的下线;公司还借给了她6个5030欧元的账户。她加入维卡币组织后共计注册账号90余个,发展的直推下线有肖立青、王某海、张某发、赵某兰、王某爽、戴某瑶、潘某辰、黄某呈、朱某智、徐春、段某梅、孙某松、杨某丽、赖某花。她在维卡币组织获利后主要套现方式是出售现金欧元和激活码,2015年1月至9月主要通过自己的民生银行卡6226***********,2015年10月起用女儿段某旭建设银行卡6217003***********来周转和套现维卡币资金,自愿复投了接近400万元。其民生银行卡6226194***********汇入购买维卡币激活码或现金欧元的金额总共是14501341.84元人民币,通过该卡汇出购买激活码或者现金欧元的金额共计36114331.26元人民币,其中汇给费尔南多的金额是12280260.41元人民币。对于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3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的维卡币账户xfj16801注册信息、现金账户余额、获得奖金金额总计1477514.7773欧元、购买激活码的数量159个、购买激活码的金额698140欧元、已使用激活码的数量102个、已使用激活码金额439990欧元、ID17240账户下级网络95层、账户14055个的鉴定结果均没有异议。
3.被告人肖立青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份,她通过郗凤洁的介绍加入维卡币组织,主账号是xlq16801,共注册账号60余个。发展直推下线吴某珍、曾某泽、陈某玲、李某龙、黄某烨、张某霞、杨某华等人,间接下线傅某、余某平、张某霞、李某1、肖某、康某凤、林某聪、吴某凤等人,又自愿复投了一大部分。她在维卡币交易过程中使用的是一张民生银行的卡和一张工商银行的卡,其他维卡币会员汇入该民生银行卡中用于购买激活码或者现金欧元的金额是1998126元人民币,汇入工商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激活码或者现金欧元的金额是872757元人民币,通过民生银行卡汇出向他人购买激活码或者现金欧元的金额是3903881.79元,其中转给费尔南多用于购买激活码的钱是744152.76元人民币。对于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3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的维卡币账户xlq16801注册信息、现金账户余额、获得奖金金额总计766856.6672欧元、购买激活码的数量163个、购买激活码的金额412910欧元、已使用激活码的数量119个、已使用激活码金额298180欧元、ID28202账户下级网络92层、账户5743个的鉴定结果均没有异议。
4.同案人苏毅的供述,证明2014年2月他被别人拉进维卡币的微信群后慢慢了解了维卡币,并参加了在香港举办挖矿仪式,先后注册激活了30余个账户,其使用过账号为6226**********的民生银行卡、6236683**********的建设银行卡、张轩62170***************的建设银行卡及工商银行账户用于维卡币交易。他与吴秀章之前就已经认识,2015年年初他因治病向吴秀章借了人民币10万元,到了2015年11月份,他向香港公司购买激活码时公司给了其一个电话号码,他与之联系后发现是吴秀章,此时才知道吴秀章一直在从事维卡币活动,而且层级很高,之后他便开始向吴秀章购买欧元,有时吴秀章也没有欧元了就要他直接找香港购买,并转钱让他帮其一起购买;对于他主账号ss120602的推荐人是wxz1681313的事情并不知情,该账号是香港公司帮忙注册的。2016年3月,他和吴秀章在中山见面,因他很多信用卡需要还款,便继续向吴秀章借钱,吴秀章称只有账户中的现金欧元了,可以将账户中的现金欧元转给他,并将需要购买欧元的会员介绍给他,让他将欧元卖掉后先用于周转。此后,吴秀章每周都通过wxz168099的账号将现金欧元转到他的ss120602或zx1987账户中;吴秀章共转给他100万欧元以上,吴秀章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他还欠其人民币85万元;在看守所期间,吴秀章女朋友杨某芳向他要钱,他便分两次共转给杨某芳人民币70万元;2017年春节左右,吴秀章取保候审出来没有钱用,他再次转给吴秀章人民币5万元,还欠吴秀章人民币10万元。
5.同案人张某发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份他在网上了解到维卡币信息后,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肖立青,想找肖立青购买激活码,肖立青又要他在郗凤洁的介绍下加入了维卡币组织,转账给郗凤洁8000余元注册了ZXF168账户,发展了直推会员向某红、殷某德、殷某舟、柯某、陶某艳、李某创、林某君、杨某艳,并用手机号1856*******的微信创建了名叫“启航(三群)”的微信群,使用了建设银行账户621700*************、621466*************、农业银行账户622848*************、招商银行账户621485*************/622609*************、维卡币银联卡629275*************共计六张银行卡用于维卡币交易,通过获得公司的动态奖励、低买高卖贩卖激活码、出售维卡币三种方式获利,其以较低的价格向上线购买激活码后再加价卖给有需要的下线会员,一般每1欧元赚取0.5元人民币的差价,通过贩卖激活码获利约10万元人民币,获取动态奖励获利300余万元人民币,获利金额100万左右复投到了维卡币中,剩余200余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基金、期货及日常开销。
㈥涉案款物的证据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转款凭证,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吴秀章向株洲市公安局缴款人民币400万元,向株洲县人民法院缴款人民币130万元。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转款凭证,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郗凤洁向株洲市公安局缴款人民币200万元,向株洲县人民法院缴款人民币40万元。
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转款凭证,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肖立青向株洲市公安局缴款人民币55万元,向株洲县人民法院缴款人民币30万元。
另查明,2015年9月11日、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春英、肖立青、郗凤洁主动到石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吴秀章归案后劝导郗凤洁、黄某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林颂谦在审判期间劝导黎健、黄婉兰、胡某等人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陈章贵、林颂谦、龙志华、杨秀惠、杨丽娟、徐春、苏建和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还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本案被告人陈章贵等12名被告人归案情况及被告人吴秀章归案后劝导郗凤洁、黄某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2.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石门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春英于2015年9月11日下午经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心区分局民警电话联系后在东山小区门口等候并主动到济南市中区分局舜耕派出所主动说明情况,同日19时许,舜耕派出所将李春英移交了石门县公安局办案民警郭某强、杜某林的情况。
3.石门县公安局对黎健、黄婉兰、胡某等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石门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情况说明、黎健、黄婉兰、胡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林颂谦劝导黎健、黄婉兰、胡某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4.侦查机关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提取的相关被告人、同案人、证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相关证人、同案人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5.侦查机关制作的讯(询)问相关被告人、同案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了对相关被告人、同案人讯(询)问的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章贵、杨辉英、林颂谦、杨秀惠分工协作,共同组织、领导以所谓创业和理财经营活动为名,以相关“游戏积分理财网站”或“EST”网站或“GP7”网站为平台,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人数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吴秀章、龙志华、杨丽娟、李春英、徐春、肖立青、郗凤洁、苏建和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积极参加“游戏积分理财网站”或“EST”网站或“GP7”网站或者维卡币网站的非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及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上述十二名被告人均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陈章贵涉案金额6.08亿元、注册账户57690余个均有误,本案的涉案金额应以陈章贵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注册会员账户的总金额来予以认定,即为102919900EB,折合人民币617519400元,注册账户的个数应以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电证)字(2016)149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依据,即为58730个,因此予以纠正。但增加的涉案金额和账户个数对相关被告人量刑时不作为量刑因素考虑。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组织领导GP7传销活动犯罪中,陈章贵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首起犯意,积极邀约他人并组织传销组织、搭建、管理传销网站,负责传销组织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人员分工与安排等,系发起者、决策者、操纵者,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杨辉英、林颂谦在参加人脉联银、鹰商通、宝裕丰公司的传销活动后,作为公司高管,根据公司的安排分别负责财务部、市场部等部门的工作,分别管理传销组织的资金收支与网站宣传培训、市场管理等事务;杨辉英作为被告人陈章贵的妻子,明知陈章贵组织传销组织仍积极参与,共同谋取非法利益;林颂谦为获取非法利益,还积极宣传传销组织、大力发展下线会员,因此杨辉英、林颂谦在共同犯罪中也起到了主要作用,亦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吴秀章、龙志华、杨秀惠、杨丽娟、李春英、徐春、肖立青、郗凤洁、苏建和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积极参加“游戏积分理财网站”或“EST”网站或“GP7”网站或者维卡币网站的非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杨秀惠虽名为公司直属服务中心负责人,但主要是通过电话、QQ、邮件等与会员就网站中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收集等,仅起到了上传下达的作用。因此,根据各自发展的会员人数、层级及获利金额,上述吴秀章等九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九名被告人在组织领导GP7传销活动犯罪中系主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认定。陈章贵、杨辉英、林颂谦、吴秀章、龙志华、杨秀惠、杨丽娟、徐春、苏建和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李春英、肖立清、郗凤洁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林颂谦在本案原一审审理期间劝导犯罪嫌疑人黎健、黄婉兰、胡某等人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秀章归案后劝导郗凤洁、黄某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辉英、林颂谦、吴秀章、徐春、李春英、肖立青、郗凤洁、苏建和有全部或者部分退赃情节,酌情可予以不同幅度的从轻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决定对陈章贵、杨辉英予以从轻处罚,对林颂谦、龙志华、吴秀章、杨秀惠、杨丽娟、李春英、徐春、肖立青、郗凤洁、苏建和予以减轻处罚,其中对杨丽娟、李春英、徐春、杨秀惠、苏建和适用缓刑。对本案的涉案赃款、赃物、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综上所述,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二、三、四、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章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二、被告人杨辉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三、被告人吴秀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四、被告人郗凤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五、被告人林颂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六、被告人肖立青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七、被告人龙志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八、被告人杨丽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九、被告人李春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被告人杨秀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一、被告人徐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二、被告人苏建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辉英人民币100万元、林颂谦人民币30万、李春英人民币30万元、徐春人民币48.2万元、苏建和人民币22万元、郗凤洁人民币310万元,肖立青人民币133万元系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吴秀章人民币600万元,其中466.2326万元系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四、对已冻结的涉案资金陈章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122**************账号内的资金人民币194488.59元及孳息;陈章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108**************账号资金人民币72076.55元及孳息、产品编号SZ072013001000Y01理财产品资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孳息、62148**************账号内资金人民币3035587.38元及孳息、产品编号SZ072013001000Y01理财产品资金人民币7700000元及孳息、陈章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兴支行62170**************账号内产品编号SZ072013001000Y01理财产品资金人民币1100000元及孳息;杨辉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108**************账号内资金人民币169201.99元及孳息;向某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108**************账号内资金人民币6673433.45元及孳息、产品编号SZ072013001000Y01理财产品资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孳息;深圳市佛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2015**************账号内资金人民币200032.89元及孳息;深圳市宝裕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2015**************账号内资金人民币50085.33元及孳息;深圳市宝益丰投资资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2015**************账号内资金人民币178974.24元及孳息;深圳前海宝裕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2015**************账号内资金人民币363048.09元及孳息;深圳前海宝裕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2015**************账号内资金人民币332948.43元及孳息;付某平安银行深圳分行621626*************账号内资金人民币1004375.64元及孳息;陈章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2848**************账号内资金人民币268614.05元及孳息;杨辉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284**************账号内资金人民币738507.51元及孳息;佴某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28480128054809479账号内资金人民币1220743元及孳息;林某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2848*************账号内资金人民币2575901.02元及孳息;胡某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284**************账号内资金人民币194978.70元及孳息;杨秀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284**************账号内资金人民币8161370.74元及孳息;佴某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622622**********账号内资金人民币3036752.97元及孳息;付某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62262**************1账号内资金人民币2673204.81元及孳息;陈章贵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62260**************账号内资金人民币287908.18元及孳息;龙志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62122**************账号内资金人民币21702.87元及孳息;官某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622208**************账号内资金人民币67824元及孳息;官某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62284**************账号内资金人民币273065.22元及孳息、62284**************账号内资金人民币13793元及孳息;陈章贵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单号为P050000013332325人身保险现金价值人民币1089720元及孳息;陈章贵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用户名为toa26563733的陆金所账户内资金人民币9512699.98元及孳息;扣押在案的深圳市鹰商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粤BL****奔驰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五、对各被告人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犯罪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陈章贵上诉称,1.陈章贵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财产的犯罪目的。2.宝裕丰公司循环创富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是真正循环买卖的交易模式,湘德源司法鉴字(2016)600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和湘德源司法鉴字(2016)6013号司法会计补充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特申请重新鉴定。3.宝裕丰公司的公司运行模式吻合国家经济政策和相关法规,独立打造了E品商城、宝语通、寻佛游戏、佛陀文化、综合格斗赛、理财师培训、投资策划、海外酒店、海外旅游等项目,宝裕丰公司不是传销。4.宝裕丰公司的资金最终用于支持孵化培育实体发展,而非获得金融直接收入,平台没有设定固定回报,完全透明公开,无任何不实之隐。5.宝裕丰公司的事业属于社会和人民,愿意接受刑事和解路径具结本案。
杨辉英上诉称,1.杨辉英对于原判认定其有罪的定性不持异议。2.杨辉英在本案中只起到了协调辅助作用,作用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减轻处罚。杨辉英不是公司财务总监,没有行使财务总监职权,其行为均是按照陈章贵的安排办理,陈章贵在作出相关决策时也不会与其商议,其实际上从事的是公司出纳工作,且杨辉英仅有小学三年级水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证书,不能胜任财务总监一职,原判单纯因其与陈章贵的夫妻关系,就认定其是公司老板娘,系公司的财务总负责人,有失法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3.杨辉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在侦查阶段主动缴纳100万元罚金。4.杨辉英家中有七八十岁的父母亲在家无人照顾,且父亲有多重严重残疾,需要杨辉英支撑家庭;5.杨辉英与陈章贵夫妻均已被羁押,家中没有经济来源并有老人需赡养,经济困难。综上所述,杨辉英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杨辉英的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杨辉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杨辉英客观上有保管、支付涉案资金的行为,但主观上并不明知;且即使构成犯罪,其在本案中的位置也仅仅是起到辅助性作用,原判认定其为主犯并予以量刑存在不当之处,请求结合全案情况,给予杨辉英合理、合法的判决。
吴秀章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吴秀章具有从犯、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原判量刑畸重。2.吴秀章中途退出传销组织,犯罪情节较轻。3.吴秀章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赃,退赃金额超出因犯罪行为的非法获利金额,应当予以从轻处罚。4.原判量刑相比其他法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标准明显畸重,有失司法公正和平衡。5.吴秀章参加“GP7”和维卡币的犯罪行为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两个情节,而不是属于累犯或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的情形,原判错误适用数罪并罚量刑,导致量刑过重。6.吴秀章符合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依法可适用缓刑。
郗凤洁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重。⑴鉴定报告显示郗凤洁在“GP7”的非法获利金额为141万元,但郗凤洁在“GP7”的动态主账户RM10081是其与林颂谦、黄婉兰共有,其中郗凤洁占比50%,林颂谦、黄婉兰各占25%,原判仅认定郗凤洁分出3万元利润给林颂谦,实际获利仍为138万元是错误的,郗凤洁获利金额只有70万元,其余收入均分给了林颂谦和黄婉兰;而且该获利只是141万元EB,是一个未被变现的虚拟获利,原判并无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郗凤洁收取了该141万元;加之,郗凤洁曾汇款给杨秀惠购买EB,也曾在平台上购买其他会员的EB,实际净获利为20万元;⑵郗凤洁在维卡币的获利金额为186.92万元,在“GP7”的获利金额为70万元,其非法获利总金额应为256.92万元。⑶郗凤洁自2012年底加入“人脉联银”组织后未曾拉一个会员加入,没有危害社会,也没有被害人,其本人也是受害者。2.相比本案同案犯及维卡币传销犯罪的同案犯,原判量刑明显畸重,应当从轻量刑,并依法适用缓刑。⑴原判量刑相比株洲法院对维卡币传销犯罪同案犯的量刑明显畸重;⑵郗凤洁具有自首、从犯、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原判量刑明显畸重。3.从社会危害性来看,郗凤洁对社会已明显没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林颂谦上诉称,1.林颂谦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不高,处于被组织、被领导地位,在传销组织工作的时间较短,在公司发挥的作用和地位也无足轻重,不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犯。2.本案属于在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林颂谦动员13名同案人员归案,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应认定为重大立功。综上所述,林颂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改判适用缓刑或与羁押期相近的刑期。
肖立青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重。⑴原判未对肖立青在“GP7”中的复投金额予以核减;⑵肖立青在“GP7”中的获利金额应为20万元,在维卡币中的获利金额应为80余万元,其非法获利总金额应为100余万元,而非原判认定的130余万元;⑶原判认定肖立青有积极推荐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或发展下线的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2.原判量刑明显畸重,应当从轻量刑,并依法适用缓刑。⑴原判量刑相比本省其他法院的同类案件量刑明显畸重;⑵原判将肖立青在“GP7”和维卡币中的犯罪金额分别量刑后,再综合确定刑罚,违反法律规定;⑶肖立青具有自首、从犯、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原判量刑明显畸重。3.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肖立青已明显没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章贵、杨辉英、林颂谦,原审被告人杨秀惠共同组织、领导以所谓创业和理财经营活动为名,以相关“游戏积分理财网站”或“EST”网站或“GP7”网站为平台,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人数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吴秀章、肖立青、郗凤洁,原审被告人龙志华、杨丽娟、李春英、徐春、苏建和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积极参加“游戏积分理财网站”或“EST”网站或“GP7”网站或者维卡币网站的非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及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以上十二人均属于情节严重。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组织领导“GP7”传销活动犯罪中,陈章贵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首起犯意,积极邀约他人并组织传销组织、搭建、管理传销网站,负责传销组织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人员分工与安排等,系发起者、决策者、操纵者,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杨辉英、林颂谦在参加人脉联银、鹰商通、宝裕丰公司的传销活动后,作为公司高管,根据公司的安排分别负责财务部、市场部等部门的工作,分别管理传销组织的资金收支与网站宣传培训、市场管理等事务;杨辉英作为陈章贵的妻子,明知陈章贵组织传销组织仍积极参与,共同谋取非法利益;林颂谦为获取非法利益,还积极宣传传销组织、大力发展下线会员,杨辉英、林颂谦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吴秀章、龙志华、杨秀惠、杨丽娟、李春英、徐春、肖立青、郗凤洁、苏建和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积极参加“游戏积分理财网站”或“EST”网站或“GP7”网站或者维卡币网站的非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杨秀惠虽名为公司直属服务中心负责人,但主要是通过电话、QQ、邮件等与会员就网站中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收集等,仅起到了上传下达的作用,根据各自发展的会员人数、层级及获利金额,吴秀章等九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章贵、杨辉英、林颂谦、吴秀章、龙志华、杨秀惠、杨丽娟、徐春、苏建和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李春英、肖立青、郗凤洁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林颂谦劝导犯罪嫌疑人黎健、黄婉兰、胡某等人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秀章归案后劝导郗凤洁、黄某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辉英、林颂谦、吴秀章、徐春、李春英、肖立青、郗凤洁、苏建和有全部或者部分退赃情节,酌情可予以不同幅度的从轻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决定对陈章贵、杨辉英予以从轻处罚,对林颂谦、龙志华、吴秀章、杨秀惠、杨丽娟、李春英、徐春、肖立青、郗凤洁、苏建和予以减轻处罚,其中对杨丽娟、李春英、徐春、杨秀惠、苏建和适用缓刑。对本案的涉案赃款、赃物、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上诉人陈章贵提出其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财产的犯罪目的;宝裕丰公司循环创富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是真正循环买卖的交易模式,湘德源司法鉴字(2016)600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和湘德源司法鉴字(2016)6013号司法会计补充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申请重新鉴定;宝裕丰公司的运行模式吻合国家经济政策和相关法规,独立打造了E品商城等多项投资项目,宝裕丰公司不是传销;宝裕丰公司的资金最终用于支持孵化培育实体发展,而非获得金融直接收入,平台没有设定固定回报,完全透明公开,无任何不实之隐;宝裕丰公司的事业属于社会和人民,愿意接受刑事和解路径具结本案的上诉理由。经查,涉案的人脉联银、鹰商通、宝裕丰以所谓创业和投资理财经营活动为名,以“游戏积分理财网站”或“EST”网站或“GP7”网站为依托,要求参加者以交纳开户费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设置多种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人数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的奖励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所发展的会员结构按双轨制分左、右区呈金字塔状形状自上而下发展延伸,骗取财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传销活动;本案中直推佣金、双组佣金、培育津贴是会员报酬的主要来源,均以所发展下线会员的开户资金或者业绩作为计算依据,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或者返利的情形;陈章贵虽设立了E品商城等多项投资项目,但不能改变“GP7”网站从事传销活动的本质;陈章贵明知上述网站系传销网站,仍指使他人开发网站、负责传销组织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借理财之名建立传销组织,大力发展下线会员,人数众多、层级高、涉案金额及获利金额巨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湘德源司法鉴字(2016)6001号、6013号鉴定意见,系依照法定程序委托,依据侦查机关合法提取的“GP7”网站后台数据依法客观进行鉴定后形成的结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原审中均进行了质证,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也未提出合理的重新鉴定理由,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案原审被告人发展的传销人数、收取传销资金数额、层级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章贵系故意犯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未认罪悔罪,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法定条件,故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杨辉英提出其对于原判认定其有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其在本案中只起到了协调辅助作用,作用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减轻处罚。杨辉英不是公司财务总监,没有行使财务总监职权,其行为均是按照陈章贵的安排办理,陈章贵在作出相关决策时也不会与其商议,其实际上从事的是公司出纳工作,且杨辉英仅有小学三年级水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证书,不能胜任财务总监一职,原判单纯因其与陈章贵的夫妻关系,就认定其是公司老板娘,系公司的财务总负责人,有失法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杨辉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在侦查阶段主动缴纳100万元罚金;杨辉英家中有七八十岁的父母亲在家无人照顾,且父亲有多重严重残疾,需要杨辉英支撑家庭;杨辉英与陈章贵夫妻均已被羁押,家中没有经济来源并有老人需赡养,经济困难,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杨辉英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杨辉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杨辉英客观上有保管、支付涉案资金的行为,但主观上并不明知;且即使构成犯罪,其在本案中的位置也仅仅是起到辅助性作用,原判认定其为主犯并予以量刑存在不当之处,请求结合全案情况,给予杨辉英合理、合法的判决。经查,证人陈某金、陈某起、佴某梅等人的证言,陈章贵、杨辉英、杨秀惠等人的供述,宝裕丰公司员工档案表等证据综合证明,杨辉英从2014年9月起受陈章贵的安排担任鹰商通的财务总监,负责掌管平台现金收入、公司办公、差旅费等重大日常支出审批,2015年1月后仍为公司的财务总监,月薪人民币18000元,宝裕丰公司后虽聘请了林某贤管理财务方面的部分事宜,但公司财务相关收支审批权仍由杨辉英掌控,并参与“GP7”网站收入资金的转移;杨辉英本人的供述证明,杨辉英作为陈章贵之妻,对于GP7平台的经营模式、获利方式是清楚的,其明知陈章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钱财仍积极参与,共同谋取非法利益,主、客观均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杨辉英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杨辉英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给予合理合法判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原审考虑其犯罪、量刑情节,已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故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吴秀章及其辩护人提出吴秀章具有从犯、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原判量刑畸重;吴秀章中途退出传销组织,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吴秀章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赃,退赃金额超出因犯罪行为的非法获利金额,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原判量刑相比其他法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标准明显畸重,有失司法公正和平衡;吴秀章参加“GP7”和维卡币的犯罪行为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两个情节,而不是属于累犯或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的情形,原判错误适用数罪并罚量刑,导致量刑过重;吴秀章符合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依法可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数已达到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吴秀章同时参加两个非法传销组织,原审判决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综合其在各组织中发展的人数等情节合并计算后予以量刑,而非适用数罪并罚,原判充分考虑了吴秀章具有从犯、坦白、立功、退赃等量刑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故对于吴秀章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郗凤洁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重,鉴定报告显示郗凤洁在“GP7”的非法获利金额为141万元,但郗凤洁实际获利金额只有70万元,其余收入均分给了林颂谦和黄婉兰,原判仅认定郗凤洁分出3万元利润给林颂谦,实际获利仍为138万元是错误的,而且该获利只是141万元的EB,是一个未被变现的虚拟获利,原判并无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郗凤洁收取了该141万元;加之,郗凤洁曾汇款给杨秀惠购买EB,也曾在平台上购买其他会员的EB,实际净获利为20万元;郗凤洁在维卡币的获利金额为186.92万元,在“GP7”的获利金额为70万元,其非法获利总金额应为256.92万元;郗凤洁自2012年底加入“人脉联银”组织后未曾拉一个会员加入,没有危害社会,也没有被害人,其本人也是受害者;相比本案同案犯及维卡币传销犯罪的同案犯,原判量刑明显畸重,应当从轻量刑,并依法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的获利金额依据的是侦查机关的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并结合了其他证据,原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其在传销平台账户的后台数据予以了确认,对获利金额及挥霍情况均予以了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该获利金额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依据平台中原审被告人账户中所有“EB”的交易后台数据并按收支原则计算而出,是原审被告人在本案案发前实际交易套现的获利金额,而非预期可得获利数据。郗凤洁与林颂谦在庭审中也进行了对质,林颂谦仅认可郗凤洁通过理财平台向其转入5000EB,约合人民币30000元,其他则无证据证明,且郗凤洁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加两个非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请求从宽量刑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原判充分考虑了郗凤洁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故对于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林颂谦提出其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不高,处于被组织、被领导地位,在传销组织工作的时间较短,在公司发挥的作用和地位也无足轻重,不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犯;本案属于在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林颂谦动员13名同案人员归案,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应认定为重大立功,林颂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改判适用缓刑或与羁押期相近的刑期的上诉理由。经查,林颂谦自2014年9月至本案案发时一直担任公司的市场总监,主要负责传销网站宣传、培训等事宜,先后在公司及湖南省石门县、山东省招远市、广西梧州市等地多次宣讲传销网站的前景、模式,且林颂谦为获取非法利益,申请成立服务中心,发展会员人数多、层级高、获利大,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林颂谦劝导同案人黎健、黄婉兰等多人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其劝导行为不符合重大立功构成条件,应属一般立功,故对于林颂谦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肖立青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未对肖立青在“GP7”中的复投金额予以核减,其在“GP7”中的获利金额应为20万元,加上在维卡币中的获利金额80余万元,其非法获利总金额应为100余万元,而非原判认定的130余万元;原判认定肖立青有积极推荐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或发展下线的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量刑相比本省其他法院的同类案件量刑明显畸重;且原判将肖立青在“GP7”和维卡币中的犯罪金额分别量刑后,再综合确定刑罚,违反法律规定,肖立青具有自首、从犯、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原判明显量刑畸重,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肖立青已明显没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经查,肖立青在侦查阶段对其在传销平台账户的后台数据予以了确认,对获利金额及挥霍情况均予以了供述,其获利金额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依据平台中原审被告人账户中所有“EB”的交易后台数据并按收支原则计算而出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三性,足以认定,且肖立青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加两个非法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数已达到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肖立青同时参加两个非法传销组织,原审判决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综合其在各组织中发展的人数等因素合并计算后予以量刑,而非适用数罪并罚,原判充分考虑了肖立青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故对于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海燕
审 判 员 龚哲羲
审 判 员 罗 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雍 明
书 记 员 祁方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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