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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成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0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69   收藏[0]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刑初3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成成,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人吴成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沈波,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文,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三部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成成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成成及其辩护人沈波、孙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成成在未取得相关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等影视作品版权人的许可下,利用租用的服务器注册域名架构“苏格影院”网站,提供最新、最火热的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等视频用于播放。通过对“苏格影院”电影网站的初步取证,该网站上侵权电影18335部、电视剧6192部、综艺190个、动漫1242部。被告人吴成成通过在“苏格影院”电影网站上提供最新、最火热的电影、电视剧等视频的方式吸引网民浏览和点击,并通过高浏览和高点击量吸引相关广告经营商在“苏格影院”电影网站投放广告的方式进行盈利。经勘验,查明被告人吴成成非法经营额高达2726009.88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成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剧等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成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成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吴成成的辩护人沈波、孙文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成成虽然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数额巨大,但吴成成的非法收入来源是广告收入,被告人所搭建的站点内,有不少影片链接失效不能点击,客观上不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但仍会产生广告点击量收取广告费,这部分广告费应该从数额中扣除;2、被告人系间接犯罪,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被告人并非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未对观看侵权影片的网民收取任何费用,没有侵犯著作权的直接故意。被告人获取侵权影片,来源于付费软件所解析的链接,属于间接侵权人,其危害性较直接侵权人相对较小;3、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归案后主动认罪悔罪,积极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配合标注所有往来账单,其认罪态度是积极诚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一直以来奉公守法,没有犯罪记录。本案犯罪系其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把网络获取影片的链接放在网站中获取点击量从而取得广告费的行为不是犯罪,导致触犯刑法。请求依法酌情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态度、家庭情况等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利于其回归社会并承担其家庭的义务和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成成在未取得相关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等影视作品版权人的许可下,利用租用的服务器注册域名架构“苏格影院”网站,提供最新、最火热的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等视频用于播放。通过对“苏格影院”电影网站的初步取证,该网站上侵权电影18335部、电视剧6192部、综艺190个、动漫1242部。被告人吴成成通过在“苏格影院”电影网站上提供最新、最火热的电影、电视剧等视频的方式吸引网民浏览和点击,并通过高浏览和高点击量吸引相关广告经营商在“苏格影院”电影网站投放广告的方式进行盈利。经勘验,查明被告人吴成成非法经营额高达2726009.888元。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吴成成在其居住的涟水县广州路翰林院小区6号楼706室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吴成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吴成成身份信息、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吴成成的供述和辩解;3、淮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远程勘验记录;4、涉案网站的电子数据;5、人口信息表;6、发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成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相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726009.888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成成的非法经营数额的总额确定已考虑被告人吴成成自认存在20%无效链接的因素,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仍应降低违法经营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成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著作权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成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加雷
审 判 员  丁 然
人民陪审员  石鹏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平
附主要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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