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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侵犯著作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0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76   收藏[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刑终253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广,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广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8)苏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员、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广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服务器,设立私服网站,非法运营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新天龙八部》网络游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0余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
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王广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新天龙八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书证;证人韩金鑫等人证言;被告人王广供述与辩解;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鉴定意见;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涉案硬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广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广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广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二、被告人王广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王广的主要上诉理由:其认罪认罚,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其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接纳其监管缓刑实施。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上诉人王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预缴全部罚金。其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司法局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建议二审法院对王广适用缓刑。
检察员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上诉人王广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45万元。经二审法院委托调查,对上诉人王广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建议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广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书证,证人韩金鑫等人证言,被告人王广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涉案硬盘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王广认罪认罚,委托其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4.2万元,并预缴罚金45万元。本院委托上诉人王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司法局对王广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拟禁止的事项进行调查了解。河南省遂平县司法局经调查走访,出具书面意见,认为上诉人王广在案发前没有犯罪前科,确有悔改表现,其回归社会不至对社会再有危害性,且在所居住村口碑较好,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广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上诉人王广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上诉人王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45万元。经委托上诉人王广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对上诉人王广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上诉人王广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在二审期间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上诉人王广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以及检察员的意见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
被告人王广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
被告人王广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三、上诉人王广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魏 明
审判员 张长琦
审判员 史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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