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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钦,白泳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0月3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207   收藏[0]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刑初57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泳标,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2018年1月29日被抓获,次日因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康志笃,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德钦,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2018年1月29日被抓获,次日因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斌,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泳标、周德钦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琦、杜英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泳标及辩护人康志笃、被告人周德钦及辩护人彭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年中,被告人白泳标通过白某某(在逃)结识郝某某(在逃),为谋取非法利益,白泳标决定伙同该二人共同从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具体由白泳标通过“中介”购买他人居民身份证并注册空壳公司,然后白泳标将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交给被告人周德钦等人用于从税务机关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白泳标将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成套工商、税务资料交给郝某某对外销售。


  经查,被告人白泳标伙同郝某某、白某某等人共计注册成立陕西百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陕西陌路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2份用于非法出售,具体如下:


  1、2018年1月5日注册成立陕西何奎商贸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用于非法出售;


  2、2018年1月8日注册成立陕西陌路商贸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用于非法出售;


  3、2018年1月17日注册成立西安济善至矿业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用于非法出售;


  4、2018年1月17日注册成立西安欣茂凯源矿业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用于非法出售;


  5、2018年1月17日注册成立西安宵美冠矿业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用于非法出售;


  6、2018年1月17日注册成立西安弘长世兴新能源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份用于非法出售;


  7、2018年1月23日注册成立陕西百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用于非法出售;


  8、2018年1月23日注册成立陕西莲资商贸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用于非法出售;


  9、2018年1月23日注册成立陕西袋盖工贸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用于非法出售;


  10、2018年1月25日注册成立西安哈青物资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用于非法出售。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德钦明知郝某某、白泳标等人从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依然帮助郝某某、白泳标等人在税务机关为西安哈青物资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


  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公司工商资料、税务登记表、发票领用记录等书证,证人许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白泳标、周德钦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白泳标、周德钦的供述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泳标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注册公司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2份,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德钦在明知白泳标等人从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白泳标等人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泳标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可并认罪。


  被告人白泳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惟提出被告人白泳标系主动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年至三年半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德钦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可并认罪。


  被告人周德钦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惟提出被告人周德钦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泳标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白某某(在逃)、郝某某(在逃)二人,采用购买他人居民身份证,注册空壳公司的方法,指使被告人周德钦等人从税务机关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外销售牟利。经查证,2018年期间,被告人白泳标注册的10家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2份,对外非法出售;被告人周德钦明知郝某某、白泳标等人从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郝某某、白泳标等人在税务机关为西安哈青物资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申请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8日注册成立陕西陌路商贸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对外非法出售;


  2、2018年1月23日注册成立陕西百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对外非法出售;


  3、2018年1月17日注册成立西安弘长世兴新能源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份对外非法出售;


  4、2018年1月23日注册成立陕西莲资商贸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对外非法出售;


  5、2018年1月23日注册成立陕西袋盖工贸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对外非法出售;


  6、2018年1月5日注册成立陕西何奎商贸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对外非法出售;


  7、2018年1月17日注册成立西安济善至矿业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对外非法出售;


  8、2018年1月17日注册成立西安欣茂凯源矿业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对外非法出售;


  9、2018年1月17日注册成立西安宵美冠矿业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对外非法出售;


  10、2018年1月25日注册成立西安哈青物资有限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对外非法出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月22日西安市公安局接到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移交线索称,屈某某等人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空壳公司后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外虚开,该局于当日立案决定对屈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2018年1月22日,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税务稽查线索,经初查,发现白泳标等人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空壳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违法出售。2018年1月29日经布控,在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社将被告人白泳标、周德钦等人当场抓获,经审查,该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7月16日决定对白泳标等人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2、公司营业执照证实,白泳标称其自己办理或者郝某某交给他的陕西淡阮等54家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部分工商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白泳标将办理完工商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给张某乙办理地税登记的事实。


  3、西安市国家税务稽查局从数据分析平台提取的公司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证实,陕西百海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陕西陌路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西安弘长世兴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作废1份;陕西莲资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陕西袋盖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西安豪双喆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陕西何奎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西安济善至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西安欣茂凯源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西安宵美冠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西安横舍录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0份;西安兑伟坤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0份;经核实,以上发票均为白泳标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辨认笔录证实,经白泳标辨认,分别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白某某、郝某某、许某某、张某甲、周德钦。经王某甲辨认,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白泳标。经龚某某辨认,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白某某。


  5、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8年1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民警在高保强的见证下对白泳标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号楼XX室进行勘察及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6、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通过张某丙认识小夏,12月帮小夏跑税务手续,主要是提交发票申请表,跑一单给他200元到500元的好处费,但是目前还没有给支付过,他通过小夏认识了白泳标,白泳标把手续交给他让代为办理申请发票手续,承诺办成每家手续500元,他都记在笔记本上,办理完这些手续,白泳标将钱打给张某丙,张某丙通过微信把钱转给他,大概有一、两万元,但是张某丙没有给他,白泳标和张某丙不认识,张某丙和小夏认识,姓夏的女的和白泳标认识。陕西何奎公司、陕西百海公司是他帮白泳标提交的发票申请资料,是张某丙交给他内容填好的材料,他到莲湖区国税局办税大厅办理,审批后将材料交给张某丙或者直接给白泳标,白泳标拿着审批好的材料就可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份数一般是25份或者50份,面额都是10万元版的,白泳标不直接给他好处费,张某丙答应每提交一家公司资料给他200元到500元的好处费,张某丙开了陕西天音企业管理公司,他是该公司员工。他不清楚白泳标、夏姐办理公司的情况,也不知道是如何注册成立的。周德钦帮助他和小夏领取发票的价格是1.2万-2.5万,费用是小夏给周德钦支付。


  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从2018年1月4日起她帮白泳标办理推送税务信息手续,推送了30余家公司,一个公司给她200元到500元的劳务费,陕西燕蓝商贸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白泳标给她的,让她办理新公司登记备案手续。西安豪双喆公司是她的公司,后来2000元转让给付园武了。陕西何奎、陕西百海、陕西袋盖、陕西陌路、陕西莲资5家公司是白泳标让她办理的地税登记手续,给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件、财务身份证件,白泳标告诉她是代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业务的,让她帮忙跑个腿,她不清楚这些公司怎么注册的,也不知道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途。


  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帮周德钦去税务局领票挣劳务费,周德钦给他营业执照、发票审批表、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去领票,他一共帮周德钦领过3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功了两次,共计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时间分别在2018年1月23日、26日,周德钦的女朋友和王某乙也帮着去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他通过微信群认识周德钦,周德钦让他刻的是西安启博彩商贸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印章,周德钦从未提供过刻章经办人信息,这12家公司刻章经办人和授权委托书是他伪造的。他给周德钦刻过4次公章,2018年1月份之前2次,每次2家公司,1月上旬1次3家公司,1月29日1次12家公司。每家公司刻4个公章,分别是公司单位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名章。


  10、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叫“卡拉”的人通过QQ群问他愿不愿意用身份证帮忙办理银行业务手续,一次给八百至九百元现金,他答应了。2018年1月4日这个人和王某甲到友谊西路和劳动路工商银行用他身份证办理一张工行卡,给他800元现金,后来王某甲约他到高新区办理了“西安茂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让他当法人,他在材料上签字领取工商执照和发票后就转手给了王某甲,1月14日王某甲带他到玉祥门建设银行开了企业户,“卡拉”给了他900元。


  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29日,周德钦给他打电话让到梧桐里茶楼,蓝衣男子给他三张身份证和两个营业执照让他复印,复印回来让他抄一份增值税表,他还在楼下帮着给刻了三套章子,包括公章、私章、财务章,周德钦说让他写点资料跑跑腿就给他钱。


  1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中旬周德钦添加他微信,让他做中介,介绍一个人押身份证25天给他佣金1300元到1500元,他通过QQ联系介绍成了五个人,共收到周德钦七八千元,介绍的有邢某某等5人。


  13、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知道白某某和白泳标二人在西安成立空壳公司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具体不清楚买了多少。


  14、被告人白泳标供述,他通过中介支付费用成立的公司都是空壳公司,公司没有开展过任何业务,只是在申购发票后将公司工商税务资料以及金税卡、法人身份证全部卖出去,公司的法人不管公司,财务人员不负责做账,公司成立就是为了买卖,小王真名叫周德钦,他注册的公司在税务局实名认证通过后,将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财务身份证、章子交给周德钦,周德钦负责在税务部门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金税盘,办好后和小夏联系付款,周德钦收到钱后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盘、领票本还有章子交给他,他寄到“小夏”指定的地方。许某某也帮他办理税务手续领票,是直接和小夏对接,他过手的很少。一套完整的公司手续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售卖,一般20份的卖2.5万元,50份的卖4.5万元,小夏卖给谁他不知道,他注册成立成功领票的公司有20家左右,50份和10份票的各占10家,共计帮助小夏领票1700余份,在他家查获的身份证是买来办理公司的,公安机关出示的陕西何奎等13家公司税务登记资料中,陕西何奎等7家公司是他收取他人身份证办理的公司,西安豪双喆公司是张某甲领完票让他帮忙做法人变更后找他上游帮忙卖掉,陕西百海等5家是小夏已经把营业执照办好让他过手交给周德钦领票。其他想不起来了,陕西何奎等7家公司共计领票210份,他没有异议,张某甲是给、小夏和白某某在工商局办理信息推送的人,他按照500元一家通过微信给好处费。


  15、被告人周德钦供述,2018年1月份他通过老乡认识了白泳标,白泳标问他能不能给公司刻章办网银,他就给介绍了刻章的,到1月中旬,白泳标问他认不认识能在税务局领发票的人,后来白泳标和他、王某甲约着在莲湖区国税局见面,白泳标将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审批表交给他,他一般是让王某甲去税务局领票,办好后交给白泳标,领一次票给他3000元好处费,通过微信或者现金给,他给王某甲500元或1000元,大概获利了2000元,白泳标是专门办公司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去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需要照相,所以白泳标不敢去,他记不清楚领取了多少。


  16、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均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泳标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注册公司的方式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外非法出售,数量较大;被告人周德钦在明知白泳标等人从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白泳标等人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白泳标、周德钦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白泳标、周德钦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对被告人白泳标的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情节及被告人周德钦的辩护人所提系从犯等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侦破经过证明,被告人白泳标是在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并布控后被抓获的,其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并非主动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对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德钦系帮助白泳标等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获得非法利益,依法可认定为从犯,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德钦系从犯,自愿退缴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泳标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德钦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周德钦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  建  国


  审  判  员    吴    冬


  人民陪审员   畅  仲  明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盼


            于  晓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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