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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立民、董广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0月3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767   收藏[0]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0刑终9号
原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立民,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捕前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辩护人纪清君,系辽宁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广迎,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捕前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新,系辽宁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建国,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捕前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金玲,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滑建民,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捕前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抓获,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珠,系辽宁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立民、董广迎、黄建国、滑建民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辽108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立民、董广迎、黄建国、滑建民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荣军、代理检察员丁子芸出庭履行职务。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8月,被告人黄立民窜至辽宁省灯塔市将自己的头像换到王某2身份证上,冒充王某2租赁了灯塔市房子,将该房子作为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随后黄立民用其他人的身份证委托吴某1先后注册了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元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自己亲自办理了税务部门相关手续,并分别领取了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元龙商贸有限公司各一本空白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共计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黄立民先后到沈阳将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元龙商贸有限公司各一本25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税控盘、CA证书、公章等分别以每个公司人民币1万元共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立民称为“李经理”的人(信息不详)。
2017年8月,被告人董广迎窜至辽宁省冒充张某3租赁了灯塔市自来水公司北侧的门市作为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随后董广迎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委托吴某1先后注册了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灯塔市昊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自己亲自办理了税务部门相关手续并冒充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张某3到税务部门进行人像身份信息釆集并通过了身份验证,之后董广迎分别领取了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灯塔市昊天再生物资回收公司各一本空白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共计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董广迎先后到沈阳将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灯塔市昊天再生物资回收公司各一本25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税控盘、CA证书、公章等分别以每个公司人民币1万元共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出售董广迎称为“刘某3”的人(信息不详)。
2017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黄建国窜至辽宁省灯塔市用其他人的身份证委托吴某1注册了灯塔市明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自己亲自办理了税务部门相关手续,领取了灯塔市明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一本空白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2017年9月末被告人黄立民委托吴某1注册了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随后黄建国和黄立民回到山东省梁山县,黄建国与黄立民找到黄立民的亲属被告人滑建民到辽宁省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并出售公司的相关手续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黄立民的车发生交通事故,黄立民让黄建国开车拉着滑建民到辽宁并让黄建国带着滑建民办理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的税务手续等,随后黄建国带着滑建民将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的税务手续办理完毕并让滑建民冒充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桂某进行人像身份信息采集并通过了身份验证,之后滑建民在黄建国的帮助下领取了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一本25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随后黄建国开车拉着滑建民到沈阳将灯塔市明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各一本25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税控盘、CA证书、公章等分别以每个公司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建国称为“姓刘”的人(信息不详),之后黄立民、黄建国分2次共给滑建民人民币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滑建民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立民、董广迎、黄建国均于2019年7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立民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董广迎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黄建国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滑建民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黄立民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董广迎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黄建国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滑建民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
上诉人黄立民的上诉理由: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已得到认定,能够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属初犯,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改判三年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降低罚金数额。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黄立民具有自首,且是初犯,当庭认罪认罚,希望二审考虑其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董广迎的上诉理由:原判量刑畸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依照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上诉人明显处于刑罚最低限,且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未予以考虑。上诉人年纪较轻,系初犯,有悔过自新的表现,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降低罚金数额。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董广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到案后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希望给其从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黄建国的上诉理由:对原判认定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虽犯罪行为达到数量较大法定刑标准,但出售发票数量较小,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并积极筹款缴纳罚金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恳请法庭从轻量刑。上诉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料号,请求对其从轻量刑,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黄建国主动从山东到辽阳,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态度好,涉案金额少,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量刑,适用缓刑。
上诉人滑建民的上诉理由: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系从犯,能够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属初犯,无前科劣迹,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减轻上诉人刑罚并适用缓刑,降低罚金数额。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滑建民是从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出庭检察员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上诉人黄立民窜至辽宁省灯塔市将自己的头像换到王某2身份证上,冒充王某2租赁了灯塔市房子,将该房子作为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随后黄立民用其他人的身份证委托吴某1先后注册了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元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自己亲自办理了税务部门相关手续,并分别领取了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元龙商贸有限公司各一本空白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共计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黄立民先后到沈阳将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元龙商贸有限公司各一本25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税控盘、CA证书、公章等分别以每个公司人民币1万元共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立民称为“李经理”的人(信息不详)。
2017年8月,上诉人董广迎窜至辽宁省冒充张某3租赁了灯塔市自来水公司北侧的门市作为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随后董广迎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委托吴某1先后注册了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灯塔市昊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自己亲自办理了税务部门相关手续并冒充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张某3到税务部门进行人像身份信息釆集并通过了身份验证,之后董广迎分别领取了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灯塔市昊天再生物资回收公司各一本空白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共计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董广迎先后到沈阳将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灯塔市昊天再生物资回收公司各一本25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税控盘、CA证书、公章等分别以每个公司人民币1万元共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出售董广迎称为“刘某3”的人(信息不详)。
2017年8月中下旬,上诉人黄建国窜至辽宁省灯塔市用其他人的身份证委托吴某1注册了灯塔市明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自己亲自办理了税务部门相关手续,领取了灯塔市明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一本空白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2017年9月末上诉人黄立民委托吴某1注册了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随后黄建国和黄立民回到山东省梁山县,黄建国与黄立民找到黄立民的亲属上诉人滑建民到辽宁省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并出售公司的相关手续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黄立民的车发生交通事故,黄立民让黄建国开车拉着滑建民到辽宁并让黄建国带着滑建民办理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的税务手续等,随后黄建国带着滑建民将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的税务手续办理完毕并让滑建民冒充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桂某进行人像身份信息采集并通过了身份验证,之后滑建民在黄建国的帮助下领取了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一本25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随后黄建国开车拉着滑建民到沈阳将灯塔市明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各一本25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税控盘、CA证书、公章等分别以每个公司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建国称为“姓刘”的人(信息不详),之后黄立民、黄建国分2次共给滑建民人民币12000元。
案发后,上诉人滑建民被抓获归案,上诉人黄立民、董广迎、黄建国均于2019年7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本案系灯塔市国家税务局移送至公安机关;黄立民、董广迎、黄建国到公安机关投案,滑建民被抓获归案。
2、情况说明证明,灯塔市昊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万元版发票;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共计被领取了3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黄立民交代其只领取了一本(25份)进行出售,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计被领取了2本增值税专用发票,董广迎交代只领取了一本(25份)进行出售,无法确定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另外被领取的2本及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另外被领取的1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人;6户企业工商档案显示的法人、财务负责人、监事共18人,其中10人称未注册过该6户企业,未担任过6户企业的法人、财务负责人、监事;在中国建设银行灯塔支行未查到灯塔市昊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及佳铭商贸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账号,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对应的实际户名为辽阳厚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关于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证明,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灯塔市昊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灯塔市元龙商贸有限公司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灯塔市明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每份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万元版)。
4、系统截图照片、手机微信截图证明,滑建民冒充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桂某进行人像身份信息采集及领取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黄立民通过微信转账给滑建民2000元。
5、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身份信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明,鑫阔家园4A号楼113-213号门市房屋共同共有人吴某2、蔡某,110-210号门市房屋所有权人贾某;在灯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期录入电子信息中未查到张某4010241452、漆耀光010241448房屋登记信息;宋某重新补办的身份证与原件一致;任某1身份证申领登记情况。
6、辽宁省灯塔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及会议纪要证明,审理委员会会议分别作出决定认定涉案六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开发票,并按规定向受票方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该案应移送公安机关。
7、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材料证明,灯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案件线索移交单》后,指派检查人员对涉案公司进行检查,拟处理意见为认定涉案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并按规定向受票房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该案应移送公安机关。
8、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证明,灯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灯塔市国税局重大案件提请规定,六户企业案件已经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特提请上级审理情况。
9、增值税存根发票查询证明,销方企业为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细情况。
10、租房楼协议书证明,黄立民冒充王阳硕与吴某2签订鑫阔小区4号楼门市房租房协议情况;董广迎冒充张某3与李某签订灯塔市自来水公司北侧门市房租楼协议情况。
11、房产证复印件证明,涉案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情况。
12、税务登记表证明,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涉案六家公司税务登记情况。
13、营业执照、法人、财务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证明,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昊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灯塔市明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元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及适用会计制度等情况。
14、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开户许可证证明,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灯塔市昊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灯塔支行。
15、灯塔市国家税务局烟台税务所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灯塔市元龙商贸有限公司、灯塔市明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效公司为非正常户,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未发现企业有认证进项税发票,企业无银行报告表,在金三系统无企业账户信息。
16、纳税人税费(种)认定表、财务会计制度及计算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证明,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税种认定及备案情况。
17、公司章程及股东决定书、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证明,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章程、出资及法定代表人等人员信息情况。
18、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董广迎找我和他开车到辽宁,说路太远让我和他替换着开,到辽宁后,董广迎在灯塔租了一个房子作为注册公司用的经营地址。开始时董广迎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公司并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公章等手续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卖了。董广迎注册的第二个公司也成功了,到沈阳将公司的相关手续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卖了。
19、证人桂某证言证明,我没注册过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我身份证在2017年5、6月份丢失过,2018年3月我在合肥异地补办的身份证,工商档案信息表上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
20、证人宋某证言证明,我不知道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上有我名字是怎么回事,我没注册过灯塔市昊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概在2016年2月份我坐公交车时身份证丢了,后补办了新身份证,金某三期税收管理系统里我的认证照片是我在辽宁省中国旅行社任财物主管、出纳职务,沈阳市皇姑区国家税务局要求我到税务大厅拍照实名认证时拍的。
21、证人田某1证言证明,我没注册过任何公司,也没当过公司监事。我身份证在2016年上半年丢过,后在湖北大悟县重新补办的,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之前丢失的身份证。
22、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我一直从事教师工作,从没注册经营公司。佳铭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表上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向我出示的身份证背面复印件签发机关是无为县公安局,我1998年就到淮南市了,我身份证是2008年办的,签发机关是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肖可新跟我要过身份证复印件和商铺房产证复印件,说去注册公司。
23、证人江某证言证明,我没注册过任何公司,也没去过灯塔市,大概在2017年我把身份证给枣阳市彭姐去办贷款,过了两个月左右,贷款没办下来,我就把身份证要回来了。
24、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我没去过辽宁省,也没注册过灯塔市明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2013年我没钱买火车票坐火车,身份证和行李被火车站工作人员扣下了,后我也没回去取,2014年我补办的身份证。工商档案信息表上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
25、证人任某1证言证明,我没注册过灯塔市元龙商贸有限公司,也没去过辽宁省,2017年4、5月份我身份证在天津丢失过,后补的新身份证,工商档案里的身份证是我丢失的身份证,法人签字不是我签的,信息里的移动电话我也从来没用过。
26、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我从来没注册过公司,没去过灯塔市,元龙商贸有限公司也不知道,我不懂财务,我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艾维克大厦保安部做保安工作,财务负责人信息表里的名字不是我签的,字体不是我的,表里的手机号我从来没用过,从身份证有效期看是我丢的那个身份证。
27、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我在北京融途曼科广告有限公司工作,我不知道这个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也没注册过这个公司,档案里的签字不是我签的,档案里这个身份证是我之前丢失过的身份证。
28、证人田某2证言证明,我不知道灯塔这个地方,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我也不知道,我不懂财务,财务负责人信息表里的名字不是我签的,表里的手机号我从来没用过,但这个身份证是我丢的那个身份证。
29、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我亲属吴某1在灯塔市便民服务大厅做代办注册公司的中介,说让帮找人注册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我找到彭某让他帮着注册了一个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然后我的身份证作为委托人也帮吴某1注册了一个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
30、证人彭某证言证明,王某1让我帮他办理几户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我拿着王某1给我的相关手续到灯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工作人员审核,过了一段时间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就办理下来了。后王某1还要办几户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把公司章程模板拷到他电脑上并修改了相关信息,修改的公司章程有灯塔市阳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灯塔市明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还有一次我办理业务正好看到王某1在窗口填写灯塔市元龙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表。
31、证人吴某1证言证明,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是我作为委托人用王某1的身份证办的,灯塔市明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元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是我作为委托人代办的。找我代办的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口音都是外地人。其余3户是谁办的我记不清了。开始时我不会注册的手续,找过王某1让帮我找人代办一下。后来王某1帮我做过几个公司章程,哪几个公司记不住了。
32、证人吴某2证言证明,我位于灯塔市门市对外出租,一个叫王某2的人询问租门市的事,后签订了租房协议。这个男的拿了一个王某2的身份证,头像是租房这个男的,姓名是王某2。过了一段时间门市挂着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牌匾,屋里是空的。
33、证人李某证言证明,一个自称是张某3的人和我谈要租房子,签订的租楼协议。当时门市上挂着一个牌匾,是建筑材料公司。
34、辨认笔录证明,吴某1对黄立民、董广迎、黄建国、张某1的辨认情况;吴某2对黄立民的辨认情况;李某对滑建民、董广迎、张某1的辨认情况;滑建民对黄立民、黄建国的辨认情况。
35、上诉人黄立民供述与辩解证明,我在网上的一个群里看到有一个人找人代理注册公司并要购买注册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CA证书、税控盘、发票领购本等东西,后我们在网上谈的出售一个公司大概是1万多元不到2万元。这个人跟我说辽宁好注册,我就开车到的灯塔市,在灯塔用他人的身份证信息注册了灯塔市硕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灯塔市元龙商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人、财务负责人、监事都没来,是网上这个人把6个人身份证邮寄给我,我注册的两家公司。为注册公司,我用王某2的身份证换的我头像租的房子,租房协议王某2的名字都是我签的,房主是吴某2。租完房后我到灯塔便民服务大厅找到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的,委托她给我注册两个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填写的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然后领取的两个公司各25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我到沈阳将两个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CA证书、税控盘、公章等出售给要买相关手续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个人,我管其中一个叫李经理,另一个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共计给了我两万元钱。2017年9月下旬,当时我车肇事坏了,让黄建国带着滑建民去把佳铭商贸公司的税务手续办了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黄建国开车拉着滑建民到我们租的民房住下,后我坐火车来的,我通过微信给滑建民2000元钱。元龙商贸公司、佳铭商贸公司的房权证是我通过微信给买我发票的李经理传过去,他改完传过来,我打印出来的。明某公司、昊天公司的房权证是按我租吴某2房子的房权证改的。
36、上诉人董广迎供述与辩解证明,我在网上群里看到有人找人代理注册公司并要购买注册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等东西,约定他提供注册公司用的身份证并告诉我怎么注册,公司注册成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东西给他,再给我一万元钱,还告诉我到辽宁灯塔这边注册。我就开车到灯塔市,以注册公司法人张某3的名义租的房子,跟房主李某签了一个租楼协议,用这个房子作为经营地址注册的灯塔市顺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协议张某3的名字是我签的。后我去灯塔便民服务大厅,找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的代办注册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下来后,我去填写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冒充法人张某3进行人脸扫描认证,领取的一本空白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沈阳与一个叫刘某3的人见的面,将顺盛公司的一本25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CA证书等东西给了这个人,他给我1万元钱。后我又继续到服务大厅注册灯塔市昊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并领取了一本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沈阳把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等东西给了刘某3,还是给了我1万元钱。
37、上诉人黄建国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8月下旬,我到灯塔便民服务大厅,找到一个能注册公司的女的,我拿着网上取得的身份证和假房照给她帮我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过了几天我就回山东老家了。9月末的时候,我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的明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办完了,要回灯塔填写相关信息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黄立民车肇事了,就让我拉着滑建民回辽宁,因为滑建民不懂手续具体怎么做,就让我领着滑建民去把佳铭商贸有限公司的税务手续办了。我拉着滑建民到服务大厅,滑建民在税务部门冒充佳铭的法人进行了人脸扫描核实身份,后我领取的明某公司一本25份空白发票,滑建民领取的佳铭公司一本25份空白发票。后我开车拉着滑建民去沈阳把我注册的明某公司以及佳铭公司的相关手续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一个自称“姓刘”的男的,“姓刘”的男的给了我2万元现金,我给了滑建民1万元钱。
38、上诉人滑建民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黄立民、黄建国让我跟他们到辽宁注册公司卖公司的相关手续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黄立民的车肇事了,黄建国开车拉着我到辽宁,我不懂相关手续怎么做,黄建国领着我去办理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的税务手续并冒充法人扫脸进行人像认证,黄建国帮我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去沈阳把公司的相关手续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卖了。黄建国给我10000现金,黄立民微信转给我2000元钱。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立民、董广迎、黄建国、滑建民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在非法出售灯塔市佳铭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上诉人黄立民、黄建国、滑建民系共同犯罪,滑建民系从犯,对滑建民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黄立民、董广迎、黄建国系自首,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上诉人滑建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四上诉人二审期间真诚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且梁山县司法局作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黄立民、董广迎、黄建国、滑建民符合社区矫正管理条件,适用社区矫正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条件。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19)辽108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黄立民、董广迎、黄建国、滑建民的定罪、量刑的附加刑部分及第二项,即被告人黄立民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董广迎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黄建国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滑建民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对被告人黄立民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董广迎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黄建国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滑建民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
二、撤销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19)辽1081刑初248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黄立民、董广迎、黄建国、滑建民的主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黄立民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董广迎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黄建国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滑建民有期徒刑二年。
三、上诉人黄立民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上诉人董广迎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上诉人黄建国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上诉人滑建民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对上诉人黄立民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已缴纳),对上诉人董广迎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已缴纳),对上诉人黄建国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已缴纳),对上诉人滑建民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凯
审判员 刘姝娜
审判员 李洪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崔莹
书记员王奕文
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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