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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超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0年10月3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198   收藏[0]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507刑初12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建超,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5************575,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佘南然,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建超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夏玲、被告人邱建超及其辩护人佘南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以来,被告人邱建超向他人购买空白的各类假发票,使用对方提供的word模板文档,用于修改公司名称、发票内容,打印于假发票上面,并出售牟利。2017年底,被告人邱建超又向他人购买“东鹏科技”开票软件,利用该开票软件在汕头市龙湖区********巷8号801房内多次填开、制作各类假发票,以快递方式邮寄给买家,从中牟利。截止案发时为止,被告人邱建超供述其已出售各类发票获利约1万元。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邱建超在汕头市龙湖区********巷8号801房被抓获。民警在上述制假窝点内,现场查获并扣押各类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301份、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1213份,同时查扣被告人邱建超用于填写、制造假发票的电脑、打印机、公司印章等作案工具一批。
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证明,上述从窝点查获其印制的发票均属伪造发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建超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还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邱建超被缴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空白发票,并未制造成功,被告人邱建超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的拍照、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材料、被告人邱建超的供述及辨认、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被告人邱建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建超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还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对被告人邱建超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建超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邱建超被公安机关缴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空白发票,尚未制造成功,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所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其所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所犯数罪依法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以采纳。
辩护人佘南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邱建超系犯罪未遂;二、被告人邱建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邱建超是初犯、偶犯,家庭生活困难。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邱建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邱建超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予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邱建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建超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蔡 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官海乐
书 记 员  姚泽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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