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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詹某甲、詹某乙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0月3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31   收藏[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刑初38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某,男。因涉嫌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某甲,男。因涉嫌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詹某乙,男。因涉嫌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詹某甲、詹某乙犯伪造、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詹某甲、詹某乙及詹某某的辩护人王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詹某某先后召集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租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6单元317房及1115房为经营点,并自备打印机等制假设备,从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卖,对外销售牟利。2015年11月26日,侦查机关从该窝点查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76份,另现场缴获詹某某等人从华强北购买的待售的无号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250份及制假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增值税发票中,山西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票面金额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3038985元;上海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票面金额价税合计人民币1262377.09元均为伪造发票;另无号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250份为假发票。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詹某甲、詹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詹某某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涉案的636份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于委托人,詹某某等人仅收取少量劳务费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开具发票,不应视为犯罪行为;涉案的40份假发票也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开具,是代打行为。2、涉案的12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空白的,还没有销售出去,应是犯罪未遂。3、詹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是初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詹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詹某甲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詹某乙认罪,但辩称自己参与詹某某团伙时间不长,在该团伙里主要从事一些杂务。
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詹某某租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6单元317房及1115房为经营点,并自备打印机等制假设备,从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卖,对外销售牟利。2015年8月和10月份,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先后加入该团伙协助詹某某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1月26日,侦查机关从该窝点查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76份,另现场缴获詹某某等人从华强北购买的待售的无号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250份及制假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676份增值税发票中,票面金额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3038985元的山西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和票面金额价税合计人民币1262377.09元的上海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均为伪造的发票;另无号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250份为假发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作案用手机、U盘、打印机、台式电脑、手提电脑、拓印机、公司印章、税盘、光敏人像印章机、空白印章套、空白印章版、空白国税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物证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共从作案地点搜查出各类发票共计676份,另现场缴获詹某某等人待售的空白国税发票1250份及制假用空白印章套、伪造的印章、打印机、手机一批。上述物品均被依法扣押。詹某某、詹某甲、詹某乙三被告人对上述物品进行了辨认确认。
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罗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6单元1115室查获大量疑似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制造发票所用的电脑、打印机、伪造印章、印章制作工具等物品,并现场抓获被告人詹某某、詹某甲、詹某乙三人。
3、三被告人身份资料。
4、发票统计表:由侦查机关制作,经统计,增值税发票价税总和为人民币55226304.29元。经鉴定伪造的山西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3038985元,上海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62377.09元。其余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0924942.2元。
5、詹某甲手机存储内容:经詹某甲确认,照片中内容为其上传至电脑的资料,部分反映了其制作假发票的情况。
6、詹某某手机中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经詹某某确认,照片中内容为其上传至电脑的资料及与客户聊天的记录,部分反映了其制作假发票的情况。
7、被告人詹某某供述:我在2015年年初到深圳,从一个老乡处学习了制造假发票的技术。15年7月我在布吉××租了房子(317和1115房),并在租的房子内开始制作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通过QQ在网上找到的客户(基本上都是我老乡)。我将做好的假发票邮寄出去,客户收到后再将钱转到我的农行的账户。我以三种方式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种是“代打”,即客户将税盘及未填写内容且加盖了公章的真增值税发票交给我,让我再按客户要求把金额等内容打印到发票上,打好之后再交回给客户,价格20元;二是由客户提供真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我除了把内容打印上去之外,还要制作出一个假公章在发票上盖章,价格30元。第三种方式是客户只提供发票的照片或票样,整张发票都需要我自己造假,价格50元。查获的真发票是公司将空白真发票发给我,然后我通过税盘按照公司的要求将内容打到空白发票上,查获的假发票就是我自己买的假空白发票,然后通过电脑模板按照公司的要求将内容打到空白假发票上。我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具是客户提供的税盘、打印机、拓印机、自制的假公章、自己购买来的发票专用纸张等工具。从7月份开始到现在,我共伪造了大概几百份假发票,每份面值都不等,3000-10万元左右。截止到目前为止,大概获利10万元左右。詹某甲是15年8月过来帮忙的。我是主要负责牵头人,负责联系客户及伪造发票的指导等工作;詹某甲负责制造和打印假发票等工作;詹某乙是10月份过来的,负责用工具制造假公章。有时也没有具体分工,忙不过来就什么都做,互相帮忙。
8、被告人詹某甲供述:詹某某在布吉××6单元317房做假发票,当时只有他一人做。后来我哥就叫我过来一起跟他做假发票。9、10月左右我哥又叫詹某乙过来一起做假发票。詹某某负责找客户,找到客户之后,他就叫我打印发票邮寄出去,詹某乙也帮我一起打印假发票。我们做的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山西、深圳、上海、江苏等地的。詹某某找到要做发票的客户,然后叫我和詹某乙做出来。做发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别人叫我们代打的,对方将空白票面和公司公章、税盘都寄给我们,他们叫我们打多少金额我们就打出来,打印好之后再邮寄回去,这种发票每份5元;另一种是“麻票”(克隆票),客户发一张发票照片过来,我们用买来的空白发票,按照照片上的内容样式打印一份出来,再邮寄给对方,这种票每份价格是10-20元。
9、被告人詹某乙供述:詹某某是牵头的负责人,负责联系需要开具假发票的客户,全面负责制作假发票的跟踪指导、后勤保障等工作。我们制作假发票的印章都是詹某甲通过QQ10元一个泡沫印章购买的。11月初后,詹某某带来一套制作印章的工具,詹某甲和我两人负责用工具制作假印章。詹某甲主要负责用电脑制作、打印假发票,还负责记账、制作假印章,给假发票盖章、给客户邮寄假发票等工作。我主要负责制作假印章、配合詹某甲给假发票盖章、给客户邮寄假发票。制作假发票的场地是詹某某租的,制作假发票的工具在我来之前就有了,不知道是哪来的,空白发票都是詹某某提供的,制作假印章的工具和材料都是詹某某提供的。我们实际上就是专门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些公司制作假发票的,我们仅收取假发票的制作费用。有客户需要假发票就会找一些提供假发票的公司,因为他们不制作假发票,詹某某就通过QQ或电话联系这些公司。如果这些公司有开发票的业务需要,就会把他们公司的“金税盘”、带有该公司印章的空白发票纸等给詹某某,詹某某根据这些公司的要求让詹某甲打印制作相应的发票,再将这些成品假发票直接邮寄给这些公司的终端客户。这种业务,每制作一张成品假发票,我们收取20-30元的制作费(上税和不上税)。有的公司接收的假发票业务不符合该公司的业务,但该公司还是委托我们帮他们公司的客户制作假发票。詹某某会用自己的半成品空发票,并按这些客户的要求制作公司印章,再制作成假发票。这样的发票每张收50元。
10、鉴定意见及查询材料
(1)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报告: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及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为伪造发票。(共80张,为同号抵扣联、发票联)
(2)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布吉分局发票鉴定书:送检1250份无发票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假发票。
(3)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布吉分局发票鉴定证明:送检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69份发票纸张鉴定为真;其余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鉴定为真,发票流向及票面信息相符。
(4)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情况说明: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涉案1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作废发票。
(5)淮安市国家税务中第一税务分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经该局征管系统查询,涉案1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淮安)均为作废发票。
(6)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苏州甲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乙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丙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丁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开出的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均为作废发票。
11、勘验检查笔录。
12、辨认笔录:詹某某、詹某甲、詹某乙三人之间互相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詹某甲、詹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301362.09元,情节特别严重;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50份,数量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侦查机关现场查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250张尚未出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某某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詹某甲和詹某乙起帮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詹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詹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詹某某部分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某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詹某甲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詹某乙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姜君伟
审判员  吴 南
审判员  黎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勉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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