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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英、赵统县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薛晓东信用证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0月2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238   收藏[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刑终196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凤英,别名李淼,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邢台县。河北清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邢台市钰鑫物资贸易公司实际经营人;邢台市巨太商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邢台县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之一。因涉嫌犯信用证诈骗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苗静、郭凤沛,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晓东,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塔河县。因涉嫌犯信用证诈骗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内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荣光、张春远,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统县,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内丘县,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丘县,经商。因涉嫌犯信用证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建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凤英、赵统县犯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薛晓东犯信用证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冀05刑初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李凤英、赵统县、薛晓东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东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李凤英及其辩护人郭凤沛、上诉人赵统县及其辩护人康荣光、上诉人薛晓东及其辩护人许建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李凤英、薛晓东、赵统县信用证诈骗3576万元及李凤英、赵统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1、2013年7月25日,巨太商贸公司的赵统县与清凡公司的李凤英签订了将巨太商贸公司及该公司的有关业务转让给清凡公司。被告人李凤英成为了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李凤英的要求,赵统县继续留在巨太商贸公司工作。2013年9月,被告人李凤英通过赵统县结识了被告人薛晓东,薛晓东称其能够联系信用证开证业务。李凤英为达到融资目的,委托薛晓东帮助联系信用证开证事宜,并承诺按信用证开证金额的2%支付薛晓东好处费。
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薛晓东通过宁波大汉洲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牵线,介绍巨太商贸公司同亿泰控股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巨太商贸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供动力煤(蒙电煤)13.1万吨,亿泰控股公司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向银行申请开具受益人为巨太商贸公司、开证金额为3000万元、不可转让、不可撤销、有效期为90天的国内信用证,交货方式为秦皇岛港平仓交货,交货地点为秦皇岛港区。2013年10月15日,巨太商贸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转账支付125万元履约保证金,2013年10月17日,巨太商贸公司收到由亿泰控股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为其申请开具的信用证。取得信用证后,巨太商贸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向亿泰控股公司供货。为取得该信用证随证附单,一方面,李凤英通过钰鑫公司、达明五矿将资金汇到亿泰控股公司,再由亿泰控股公司将资金汇到巨太商贸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的对公账户,造成贸易假象。巨太商贸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7份。亿泰控股公司抵扣认证513份,价税合计59534844.91元,抵税款8650360.03元,从而取得信用证随证附单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薛晓东通过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职工李某1获取虚假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的“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和通某标准技术服务秦皇岛分公司的“SGS货堆采样检验报告”等信用证随证附单。2013年12月9日,巨太商贸公司的工作人员赵统县持该国内信用证及虚假的随证附单以巨太商贸公司的名义从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申请议付3000万元贷款,扣除利息后为29548076.71元。巨太商贸公司取得该笔贷款后,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凤英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其中被告人薛晓东从中获利40万元,李某1从中获利6万元,李凤英给赵统县45万元,赵统县归还了其经营巨太商贸公司期间的债务。2014年1月23日,亿泰控股公司以信用证附单有不符点为由向银行申请拒绝议付并将该信用证撤销。议付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李凤英、赵统县将该笔议付款通过巨太商贸公司账户、偿还给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
2、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凤英为达到融资目的,又委托被告人薛晓东联系信用证开证事宜,并承诺按信用证开证金额的2%支付薛晓东好处费。2013年12月25日,经薛晓东与香溢融通公司协商后,由薛晓东代表巨太商贸公司同香溢融通公司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以同样的方式于2014年1月9日巨太商贸公司收到一份由香溢融通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第一支行申请开具的:开证申请人为香溢融通公司,受益人为巨太商贸公司,开证金额为5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取得信用证后,为取得该信用证随证附单,一方面,李凤英通过钰鑫公司、清凡公司、达明五矿公司等公司将资金汇到香溢融通公司,再由香溢融通公司将资金汇到巨太商贸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的对公账户,造成贸易假象。巨太商贸公司向香溢融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其中香溢融通公司抵扣认证43份,价税合计57264957.2元,税额7264957.25元,从而取得该信用证随证附单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薛晓东通过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职工李某1,获取虚假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的“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和通某标准技术服务秦皇岛分公司的“SGS货堆采样检验报告”等信用证随证附单。2014年3月17日,巨太商贸公司的工作人员赵统县持信用证及虚假的随证附单以巨太商贸公司的名义从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申请议付5000万元贷款,扣除利息后为48720232.88元。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凤英在巨太商贸公司取得贷款后全部用于偿还借款(为偿还3000万信用证议付贷款时而向社会人员的借款及利息)及有关公司和个人使用。被告人薛晓东从中获利60万元,李某1从中获利7万元。2014年6月24日,信用证到期后,中国建设银行宁波第一支行以该国内信用证随证附单中的香溢融通公司收货证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上加盖的香溢融通公司的印章与开证申请人的印章不符为由拒付。随后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向赵统县追偿该笔贷款,赵统县告知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凤英使用了该笔贷款,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得知有关情况后向李凤英追偿该笔贷款。2014年8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从邢台市巨太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扣划807万元,后被告人李凤英、赵统县陆续还款617万元,至案发前仍有3576万元贷款未偿还。
二、被告人李凤英、薛晓东信用证诈骗(中止)的事实
2014年5月8日,受被告人李凤英的委托,被告人薛晓东代表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同亿泰控股公司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供混煤6万吨,亿泰控股公司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向银行申请开具受益人为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开证金额为3000万元、不可撤销、不可转让、180天国内信用证。交货方式为秦皇岛港平仓交货,交货地点为秦皇岛港区。2014年5月6日,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转账支付120.5万元履约保证金后,2014年5月8日由被告人薛晓东通过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职工李某1获取该国内信用证随证附单之一的通某标准技术服务秦皇岛分公司“SGS货堆采样检验报告”。2014年5月19日,保平贸易有限公司收到由亿泰控股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申请开具的,开证申请人为亿泰控股公司,受益人为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开证金额为3000万元的信用证。取得信用证后,李凤英委托赵统县于2014年10月15日与亿泰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亿泰控股公司向银行申请将该信用证撤销,并将保平贸易有限公司120.5万元履约保证金扣留,李某1从中获利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记载,2014年10月8日9时许,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行长张某1报警称:2014年3月份,巨太商贸公司的赵统县、李凤英持一张开证申请人为香溢融通控公司、金额为5000万元的信用证在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申请议付5000万元,2014年3月17日,邢台分行批准议付,议付期限2014年8月13日到期。后建行内丘支行扣除利息后将4800余万元转账到巨太商贸公司账户上。2014年6月24日,建行内丘支行要求建行宁波第一支行对信用证到期付款。6月30日遭该银行拒付,拒付理由为收货证明、秦皇岛港货物交接清单上加盖的香溢融通公司印章与开证申请人的公章不符。
2、李凤英、赵统县、薛晓东的到案经过记载,(1)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出具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6日11时许,该所接内部情报部门提供线索称,在丰台区益泽路丽泽景园8号楼3单元1502号居住的李凤英为网上在逃人员。随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在逃人员李凤英,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2)2014年10月25日涉嫌信用证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赵统县在杭州市江干区的如家酒店内住宿,内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连夜赶到杭州,在当地警方的大力协助下,于2014年10月26日,在杭州市江干区天成路的如家快捷酒店310房间内将其抓获。(3)2015年3月5日,塔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得到情报称,网上在逃人员薛晓东在塔河县内出现,立即组织警力,于同日在塔河镇内大街上将其抓获归案。
3、李凤英、赵统县、薛晓东户籍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4、内丘县公安局调取的李凤英、赵统县取得贷款后改变用途的交易明细及凭证、银行汇票、回单等证明材料。巨太商贸公司在建行内丘支行银行交易明细(2014.1.1-2014.10.31,明细序号149、151)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汇票(票号20160984)建行清凡公司2014年3月18日进账单、清凡公司中行邢台桥东支行交易明细及交易凭证、李某2中行邢台市桥东支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对应凭证等证据证实,巨太商贸公司取得48720232.88元贷款后,于2014年3月18日将其中11348260元以银行汇票的形式转账到北京通达志恒商贸有限公司,当日转入清凡公司账户,次日清凡公司将其中524万元转至毕某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借款,610万元转至李某2个人账户,次日转入李凤英中行桥东支行的个人账户。
5、内丘县公安局调取的李凤英、赵统县取得贷款后改变用途的交易明细及凭证、银行汇票、回单等证明材料。巨太商贸公司建行内丘支行交易明细(2014.1.1-2014.10.31,明细序号153)建行内丘支行汇票(票号20160985)建行内丘支行内丘县金山饲料厂2014年3月19日进账单、工行内丘支行内丘县金山饲料厂交易凭证证实,巨太商贸公司取得48720232.88元贷款后,于2014年3月19日将其中7308620元以银行汇票的形式转账到北京中程世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程世源商贸有限公司背书到内丘县金山饲料厂,当日转入内丘县金山饲料厂在工行内丘支行账户,内丘县金山饲料厂于当日分别将其中的64.5万元转入赵海军个人账户、60万元转入郭娇娇个人账户、300万元转入武某个人账户、100万元转入侯丽红个人账户、888800元转入武立云个人账户、90万转入罗正勇个人账户、5万元转入裴新海个人账户、258800元转入苏某1个人账户,偿还借款。
6、内丘县公安局调取的李凤英、赵统县取得贷款后改变用途的交易明细及凭证、银行汇票、回单等证明材料。巨太商贸公司建行内丘支行银行交易明细(2014.1.1-2014.10.31,明细序号181)建行内丘支行汇票(票号20160986)建行内丘支行清凡公司2014年3月19日进账单、中行桥东支行清凡公司账户明细、交易凭证等材料证实,巨太商贸公司取得48720232.88元贷款后,于2014年4月1日将其中180万元以银行汇票的形式转账到北京通达志恒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通达志恒商贸有限公司背书到清凡公司,次日转入清凡公司中行邢台桥东支行账户,2014年4月8日清凡公司将该款转入中行邢台桥西支行王某2的个人账户上用于偿还借款。
7、内丘县公安局调取的李凤英、赵统县取得贷款后改变用途的交易明细及凭证、银行汇票、回单等证明材料。巨太商贸公司建行内丘支行银行交易明细(2014.1.1-2014.10.31,明细序号183)建行内丘支行汇票(票号20160987)建行内丘支行清凡公司2014年4月3日进账单、清凡公司中行邢台桥东支行交易明细及交易凭证、李某2中行邢台市桥东支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对应凭证等证据证实,巨太商贸公司取得48720232.88元贷款后,于2014年4月1日将其中400万元以银行汇票的形式转账到北京中程世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程世源商贸有限公司背书到清凡公司,该款于2014年4月3日转入中行邢台桥东支行清凡公司账户。2014年4月8日清凡公司将该款转入李某2在中行邢台桥东支行的个人账户。
8、内丘县公安局调取的李凤英、赵统县取得贷款后改变用途的交易明细及凭证、银行汇票、回单等证明材料。巨太商贸公司建行内丘支行银行交易明细(2014.1.1-2014.10.31,明细序号197)建行内丘支行汇票(票号20160989)建行内丘支行清凡公司2014年4月21日进账单、清凡公司中行邢台桥东支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巨太商贸公司取得48720232.88元贷款后,于2014年4月18日将其中2293520元以银行汇票的形式转账到北京鸿信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鸿信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背书到清凡公司,该款2014年4月21日转入清凡公司中行邢台桥东支行账户。
9、内丘县公安局调取的李凤英、赵统县取得贷款后改变用途的交易明细及凭证、银行汇票、回单等证明材料。巨太商贸公司建行内丘支行银行交易明细(2014.1.1-2014.10.31,明细序号203)建行内丘支行汇票(票号20160990)建行清凡公司2014年4月28日进账单、清凡公司中行邢台桥东支行交易明细及交易凭证、李某2中行邢台市桥东支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对应凭证等证据证实,邢台市巨太商贸有限公司取得48720232.88元贷款后,于2014年4月25日将其中370万元以银行汇票的形式转账到北京商海金龙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海金龙商贸有限公司背书到清凡公司,该款于2014年4月28日转入清凡公司中行邢台桥东支行账户。2014年4月30日,清凡公司将该款转入李某2在中行桥东支行的个人账户上。
10、信用证、信用证议付凭证及所需材料。
(1)①2013年10月12日,达明五矿委托亿泰控股公司向巨太商贸公司采购煤炭的合同。②2013年10月12日,巨太商贸公司与亿泰控股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NBETDZ20131012。合同约定的供货的数量及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1月20日,巨太商贸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提供13.1万吨煤。供货方式为亿泰控股公司在收到巨太商贸公司人民币12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开出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不可转让、不可撤销、受益人为巨太商贸公司,接受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的有效期为90天的国内信用证。银行国内信用证开出后60天年内巨太商贸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供应数量至少6万吨符合本合同质量的煤炭给亿泰控股公司。交货方式为秦皇岛港平仓交货,交货地点为秦皇岛港区。数量核定及质量检验为,装船后由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水尺检验报告单。质量检验为,由秦皇岛港SGS或者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所装煤炭进行船采检测数据为准。双方约定,亿泰控股公司向巨太商贸公司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作为本合同煤炭交易的预付货款,60天内(以银行国内信用证开出日第二天起计算),巨太商贸公司提供数量至少6万吨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煤炭给亿泰控股公司。如果巨太商贸公司在亿泰控股公司开出国内信用证60天内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数量至少6万吨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煤炭给亿泰控股公司,亿泰控股公司有权取消已开出的信用证,巨太商贸公司同意其通知行将信用证的正本退回亿泰控股公司的开证行。巨太商贸公司同意其支付给亿泰控股公司的人民币12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亿泰控股公司的损失,不再返回。信用证到期议付的文件包括:a、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正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注明合同号与信用证号。b、亿泰控股公司出具的收货证明正本,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章。c、秦皇岛港SGS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单某,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水尺检测报告单某。③2013年12月18日,卖方达明五矿与买方巨太商贸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60天内开始供货,买方巨太商贸公司委托卖方宁波经济开发区达明五矿有限公司负责在秦皇岛港平仓办理有关煤炭平仓手续,并协同办理煤炭平仓等有关事宜。巨太商贸有限公司的薛晓东签字。④2013年10月16日,亿泰控股公司收到巨太商贸公司转账支付的12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⑤2013年10月17日,巨太商贸公司收到由亿泰控股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为其开具的人民币3000万元信用证。⑥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记载,托运人为巨太商贸公司,收货人为亿泰控股公司。⑦有亿泰控股公司的公章的发货单位为巨太商贸公司,收货单位为亿泰控股公司的开票结算单。⑧销货单位为巨太商贸公司,购货单位为亿泰控股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⑨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信用证寄单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信用证退单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信用证拒绝议付/不符点通知书。亿泰控股公司出具给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住房城市建设银行的信用证注销申请书记载,亿泰控股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住房城市建设银行向巨太商贸公司开出的3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日及有效地点为2014年1月20日邢台市。由于巨太商贸公司通过银行递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存在诸多不符点,2014年1月20日,亿泰控股公司拒绝对该信用证承兑,现向该行申请注销该信用证。
(2)建行内丘支行提供的巨太商贸公司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国内信用证及修改书、收货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买卖合同、SGS货堆采样检验报告、秦皇岛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香溢融通公司收货证明、建行国内信用证议付凭证等证据复印件,以上证据主要证实,信用证议付时应当提交的单据为:①正本增值税专用发票;②运输单据即货物收据,由申请人出具加盖红色单位印章有效;③由秦皇岛SGS检验机构出具的并加盖红色单位公章有效的正本数量装船水尺单检测报告一份;④由秦皇岛SGS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红色检测专用章,并且必须由申请人加盖红色单位公章确认有效的正本质量检验报告。2014年3月14日,巨太商贸公司向建行内丘支行申请国内信用证议付,并提供议付所需材料。2014年3月17日,建行内丘支行将扣除利息后48720232.88元贷款转账到巨太商贸公司在建行内丘支行的账户上。
(3)①卖方大汉州公司与买方保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煤炭买卖合同。②2014年5月8日,大汉州公司与亿泰控股公司签订大汉州公司委托亿泰控股公司向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大汉州公司指定)采购煤炭事项。具体内容为,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采购混煤数量6000吨,可分批交货。交货的地点秦皇岛港区,交货的方式,秦皇岛港平仓交货。质量以秦皇岛港SGS检测机构垛采检验数据为准。数量以秦皇岛港出具的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为准。③保平贸易有限公司与亿泰控股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在宁波市海曙区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亿泰控股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该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保平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有效日期为2014年11月12日。付款期限为运输单据日后180天。(运输单据日为货物的收货证明,运输单据日后180天是指货物收货证明日后180天)。煤炭购销合同约定,保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11月12日前,由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提供6万吨混煤,其约定的购货方式,亿泰控股公司在收到保平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20.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在五个工作日开出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不可转让、不可撤销、受益人为保平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邢台市新兴东大街支行,有效期为180天的国内远期信用证。交货的方式为秦皇岛港平仓交货,交货地为秦皇岛港区。煤炭的价格为秦皇岛平仓价500元/吨。数量验收为,装船后由秦皇岛港出具的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为准。质量检验为,由秦皇岛港SGS检测机构对所装煤炭进行的垛采检验数据为准。货款的结算为,货物装船后根据实际货物质量,并收到买家(大汉州公司)该批货物全额货款后,亿泰控股公司才开具此批货物的收货证明,供保平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国内信用证议付的文本。亿泰控股公司向保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为3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作为本合同煤炭交易的预付货款。以银行国内信用证开出日第二天起计算,保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数量至少3万吨符合本合同质量的煤炭给宁波亿泰控股公司。如果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在亿泰控股公司开出国内信用证60天内,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数量至少3万吨符合本合同质量的煤炭给亿泰控股公司,属于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单方面绝对违约,亿泰控股公司有权取消已开出的信用证,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其通知行将信用证正本退回亿泰控股公司的开证行,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其支付给亿泰控股公司的人民币120.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亿泰控股公司的损失。信用证到期的议付时的文件包括:a、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正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发票联、抵扣联),注明合同号与信用证号;b、亿泰控股公司出具的收货证明正本,公司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c、秦皇岛港SGS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单;d、秦皇岛港出具的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正本。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盖章,薛晓东签字。亿泰控股公司盖章,杨某1签字。④保平贸易有限公司李凤英委托赵统县去亿泰控股公司办理煤炭买卖合同及国内信用证撤证有关事宜。⑤2014年10月15日,保平贸易有限公司与亿泰控股公司签订的终止煤炭买卖合同及撤销相关的信用证业务。⑥2014年10月15日,保平贸易有限公司与大汉州公司、钰鑫公司,就合同编号为DHZYX20140509项下的煤炭买卖合同(国内信用证编号为3310140000000052,开证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的终止协议,其中规定,由于煤炭市场低迷,需求不旺,合同需求方钰鑫公司无法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数量,经协商同意原合同终止,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将3310140000000052国内信用证撤销,保平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大汉州公司为代理开证方亿泰控股控股公司的120.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
11、归还建行贷款证据材料,巨太商贸公司建行内丘支行银行交易明细、特种转账借方凭证证实,2014年8月13日,建行内丘支行从巨太商贸公司账户扣划807万元,后巨太商贸公司陆续还款617万元。
12、2014年10月10日、12月13日,2015年3月25日调取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证据。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提供的SGS货堆采样检验报告、发票、证书发放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和该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出具的说明。(1)巨太商贸公司2014年1月17日,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货堆采样检验,单号为14994101-1检验报告记载,按照申请方巨太商贸公司的指示,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检验人员在秦皇岛港务集团第七港务分公司13-2垛上进行随机采样,并对所采的样品按照相应GB标准进行制备和分析。据称重量为18000顿,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不证明货物的数量。货物的详细资料完全由申请方提供。(2)巨太商贸公司2014年1月17日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货堆采样检验报告,单号为14994101-2检验报告记载,按照申请方巨太商贸公司的指示,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检验人员在秦皇岛港务集团第七港务分公司6-6垛上进行随机采样,并对所采的样品按照相应GB标准进行制备和分析。据称重量为16000顿混煤,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不证明货物的数量。货物的详细资料完全由申请方提供。(3)巨太商贸公司2014年1月17日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货堆采样检验报告,单号为14994101-3检验报告记载,按照申请方巨太商贸公司的指示,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检验人员在秦皇岛港务集团第七港务分公司5-8垛上进行随机采样,并对所采的样品按照相应GB标准进行制备和分析。据称重量为16000顿混煤,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不证明货物的数量。货物的详细资料完全由申请方提供。(4)巨太商贸公司2013年10月17日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货堆采样检验,单号为14731271检验报告记载,按照申请方巨太商贸公司的指示,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检验人员在秦皇岛港务集团第七港务分公司6-3垛上进行随机采样,并对所采的样品按照相应GB标准进行制备和分析。据称重量为19000顿混煤,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不证明货物的数量。货物的详细资料完全由申请方提供。(5)钰鑫公司2013年12月24日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货堆采样检验,单号为14970700-1检验报告记载,按照申请方钰鑫公司的指示,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检验人员在秦皇岛港务集团第七港务分公司5-8垛上进行随机采样,并对所采的样品按照相应GB标准进行制备和分析。据称重量为5000顿混煤,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不证明货物的数量。货物的详细资料完全由申请方提供。(6)钰鑫公司2013年12月24日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货堆采样检验,单号为14970700-2检验报告记载,按照申请方钰鑫公司的指示,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检验人员在秦皇岛港务集团第七港务分公司5-8垛上进行随机采样,并对所采的样品按照相应GB标准进行制备和分析。据称重量为5000顿混煤,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不证明货物的数量。货物的详细资料完全由申请方提供。(7)钰鑫公司2013年12月24日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货堆采样检验,单号为14970700-3检验报告记载,按照申请方钰鑫公司的指示,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检验人员在秦皇岛港务集团第七港务分公司12-8垛上进行随机采样,并对所采的样品按照相应GB标准进行制备和分析。据称重量为18000顿混煤,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不证明货物的数量。货物的详细资料完全由申请方提供。(8)钰鑫公司2013年12月24日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货堆采样检验,单号为14970700-4检验报告记载,按照申请方钰鑫公司的指示,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检验人员在秦皇岛港务集团第七港务分公司7-6垛上进行随机采样,并对所采的样品按照相应GB标准进行制备和分析。据称重量为16000顿混煤,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不证明货物的数量。货物的详细资料完全由申请方提供。(9)钰鑫公司2013年12月24日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货堆采样检验,单号为14970700-5检验报告记载,按照申请方钰鑫公司的指示,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检验人员在秦皇岛港务集团第七港务分公司10-3垛上进行随机采样,并对所采的样品按照相应GB标准进行制备和分析。据称重量为16000顿混煤,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不证明货物的数量。货物的详细资料完全由申请方提供。(10)保平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4月28日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货堆采样检验,单号为15250374-1检验报告记载,按照申请方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指示,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检验人员在秦皇岛港务集团第七港务分公司7-5垛上进行随机采样,并对所采的样品按照相应GB标准进行制备和分析。据称重量为8000顿混煤。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不证明货物的数量。货物的详细资料完全由申请方提供。(11)保平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4月28日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货堆采样检验,单号为15250374-2检验报告记载,按照申请方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指示,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检验人员在秦皇岛港务集团第七港务分公司7-2垛上进行随机采样,并对所采的样品按照相应GB标准进行制备和分析。据称重量为7000顿混煤,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不证明货物的数量。货物的详细资料完全由申请方提供。(12)石家庄耿森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6月21日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货堆采样检验,单号为15369268-1检验报告记载,按照申请方石家庄耿森商贸有限公司的指示,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检验人员在秦皇岛港务集团第七港务分公司6-2垛上进行随机采样,并对所采的样品按照相应GB标准进行制备和分析。据称重量为18000顿混煤,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不证明货物的数量。货物的详细资料完全由申请方提供。(13)石家庄耿森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6月21日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货堆采样检验,单号为15369268-2检验报告记载,按照申请方石家庄耿森商贸有限公司的指示,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检验人员在秦皇岛港务集团第七港务分公司8-2垛上进行随机采样,并对所采的样品按照相应GB标准进行制备和分析。据称重量为14000顿混煤,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不证明货物的数量。货物的详细资料完全由申请方提供。(14)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根据客户电话的要求该单报告检验费发票开具“邢台钰鑫物资贸易公司”,发票编号分别为,01624310、01624280、01678788、01703677、01703709,2014年1月18日、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2月26日、2014年5月13日、2014年6月13日由客户将检验报告领取并签名。
13、巨太商贸公司的转让协议、巨太商贸公司工商注册及变更资料记载,(1)2011年1月19日,李某6与赵某1、韩某1与王某4、张某3与何某、李某6与何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巨太商贸公司股份分别转让。2011年1月24日,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赵某1。
(2)2013年7月25日,巨太商贸公司法人代表赵某1与清凡公司的李凤英签订了巨太商贸公司转让协议记载,巨太商贸公司同意将本公司和现有业务转让给清凡公司。转让的内容,①转让巨太商贸公司的名称及法人变更;②转让的业务,巨太商贸公司与亿泰控股公司签订的还没有开始经营的《煤炭买卖合同》业务,及公司名称、法人和未变更前所有业务、无形资产和债权、债务。③转让全部公司的经营权、所有权、所有的债权债务、现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无形资产。《煤炭买卖合同》的资金到位后,清凡公司负责《煤炭买卖合同》前期所需费用约300万元。《煤炭买卖合同》3000万元信用证资金及未变更前所有信用证融资资金归属权属于清凡公司所有。④公司变更的费用由清凡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在一年内或适当时间变更到清凡公司名下,清凡公司委托赵统县全权办理股东法人变更手续。⑤巨太商贸公司转让的业务合同的债权债务全部由清凡公司承担。巨太商贸公司转让《煤炭买卖合同》项目的债权、债务和转让后公司经营中出现的债权债务由清凡公司承担与巨太商贸公司无关。⑥公司转让后巨太商贸公司提供对清凡公司的业务帮助使公司的经营正常化。⑦双方签字后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巨太商贸公司赵某1、清凡公司李凤英分别签字。
(3)2014年6月25日,巨太商贸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李凤英。2014年6月27日巨太商贸公司召开股东会议。2014年6月27日,赵某1、王某5分别与李凤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巨太商贸公司股份分别给李凤英。2014年6月30日,内丘县工商局为巨太商贸公司办理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凤英。2014年8月29日,巨太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1。
14、工商注册资料记载,2011年1月19日,李某6与赵某1、韩某1、张某3与何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巨太商贸公司股份分别转让。2011年1月24日,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赵某1。2013年7月25日,巨太商贸公司法人代表赵某1与清凡公司法人代表李凤英签订了巨太商贸公司转让协议,将巨太商贸公司转让给李凤英。2014年6月25日,巨太商贸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李凤英。2014年6月27日,赵某1与李凤英、王某5与李凤英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2014年8月2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1。
保平贸易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3日成立以来法人代表翟某1。清凡公司2012年9月1日成立以来法人代表李凤英,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8日成立以来法人代表李凤英。2009年6月16日以来钰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1。
15、印章印模。2014年10月11日、13日,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和香溢融通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业务专用章》、《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印模用于鉴定使用。
16、河北省公安厅冀公物鉴文字(2014)33号文检鉴定意见书记载,检材及样本(1)20144-33-J1:合同编号为“XYJT2013001-1”落款有“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某的《煤炭买卖合同》一份三张。(2)20144-33-J2,落款日期为“2014/02/14”、落款有“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某的《收货证明》一张;(3)20144-33-J3,船名/航次为“华远星/02”、有“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某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一张;(4)20144-33-J4,船名/航次为“神华523/02”、有“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某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一张;(5)20144-33-J5,单号为”14994101-1“落款有“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某的《货堆采样检验报告》一份二张;(6)20144-33-J6,单号为”14994101-2“落款有“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某的材料一张;(7)20144-33-Y1:有“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某的案后盖章材料一张;(8)20144-33-Y2:有“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某的案后盖章材料一张;(9)20144-33-Y3:“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某的案后盖章材料一张。
经鉴定,(1)20144-33-J1上的“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某与20144-33-Y2上样本印某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20144-33-J2、20144-33-J3、20144-33-J4、20144-33-J5、20144-33-J6上的“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某与20144-33-Y1上样本印某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3)20144-33-J3、20144-33-J4上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某与20144-33-Y3上样本印某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17、提取的赵统县手机内的赵统县与李凤英往来的短信记载,(1)有关信用证的相关事宜,赵统县向李凤英请示、汇报,有关的事情由李凤英决定。(2)赵统县请求李凤英想办法将银行的议付款归还。(3)李凤英与税务局的有关人员熟悉。
18、提取的赵统县手机内的赵统县与大汉州公司总经理陈某和香溢融通公司的经理张某2的短信,赵统县向上述公司积极追要违约保证金。
19、内公(经)调证字(2014)0261号调取的亿泰控股公司财务资料,调取的资料中编号为NBETDZ20131012煤炭买卖合同记载,甲方为巨太商贸公司,乙方为亿泰控股公司,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3年10月12日,品名:动力煤,供货数量及时间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1月20日巨太商贸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提供13.1万吨。交货方式为秦皇岛港平仓交货。交货地点为秦皇岛港区。卷十P1-161。
20、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业务部证明材料记载,经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查询,没有2013年11月6日、2013年11月18日、2013年12月6日,托运人为“巨太商贸公司”;收货人为“亿泰控股公司”;货物名称为“蒙混”;重量分别为,44649吨、25939吨、70998吨这三笔货物的交接清单。巨太商贸公司未在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过托运业务。
21、内公(经)调证字(2014)0261号调取的亿泰控股公司财务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巨太商贸公司开给亿泰控股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20份。发票代码为1300121140。(1)2013年11月14日260份;(2)2013年12月11日222份。(3)2013年12月23日38份。上述价税合计60349994.64元。
22、2015年5月25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证明,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亿泰控股公司53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5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有认证记录,且认证相符。24份没有认证记录。
23、香溢融通公司进出口分公司财务资料中的煤炭买卖合同。煤炭买卖合同,甲方:巨太商贸公司,乙方:香溢融通公司,合同编号:XYJT2013001,签订日期为2013年12月26日,合同履行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6月30日,品名为电煤,交货方式为秦皇岛港平仓交货,交货地点为秦皇岛港区,交货时间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分批分期交货。合同中数量检定与质量检验的要求:①数量检定为,数量以装货港SGS水尺计量检验报告为准;②质量检验为,质量以装货港SGS检验化验报告为准。信用证议付的条件:①买方出具的收货证明(正本);②SGS出具的化验单(正本);③SGS出具的装船水尺检验报告单(正本);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
24、2014年10月11日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经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查询,巨太商贸公司未在该公司办理过托运业务。没有2014年1月23日、24日,托运人为“巨太商贸公司”,收货人为“香溢融通公司”,货物名称为“蒙混”,重量分别为40782吨、59281吨这两笔货物交接清单。巨太商贸公司也未在该公司办理过托运业务。
25、香溢融通公司接收巨太商贸公司的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香溢融通公司接收巨太商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发票代码为1300123140,发票号码为06605137至06608221,金额85470085.5元,税额14529914.5元,价税合计1亿元。
26、从宁波市海曙区国家税务局调取的香溢融通公司接收巨太商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2014年2月21日至3月14日,香溢融通公司认证抵扣43份,发票代码为1300123140,发票号码为06605137至06605179,金额5000万元,抵扣税款7264957.25元。
27、内丘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巨太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2015-1/2调查报告记载,内丘县国税局对巨太商贸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3052376341042X)一案涉税案卷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情况报告如下:(1)案件来源情况:在查办巨太商贸公司信用证诈骗时,发现巨太商贸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①2013年11月11日至12月23日,巨太商贸公司同亿泰控股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巨太商贸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7份,其中亿泰控股公司抵扣认证513份,5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9534850元,税额8650365.12元。②2014年2月21日至3月14日,邢台市巨太商贸有限公司同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邢台市巨太商贸有限公司向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其中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扣认证43份,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00万元,税额7264957.25元。
(2)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事实:①根据内丘县公安局反映情况内丘县国税局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立即成立检查组,认真细致查阅内丘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资料,经过审议认为巨太商贸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采取虚假《收货证明》、《交接清单》等手段,向亿泰控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7份(其中作废17份,正常发票520份,金额51581194.25元,税额8768800.59元,价税合计60349994.64元)。对方认证抵扣513份,价税合计59534844.91元,金额50884484.88元,抵扣税款8650360.03元。②根据内丘县公安局反映情况内丘县国税局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立即成立检查组,认真细致查阅内丘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资料,经过内丘县国税局审议,认为巨太商贸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采取虚假资金支付,开具虚假《收货证明》、《交接清单》等手段,向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对方认证抵扣43份,发票代码为1300123140,发票号码为06605137至06605179,金额5000万元,抵扣税款7264957.25元。
28、邢台和源会计师事务所对巨太商贸公司贷款3000万元、5000万元资金流向所作的邢和审字(2015)第004号审计报告记载,(1)与资金流向有关的公司。邢台市巨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巨太商贸)贷款3000万元、5000万元与资金流向有关的公司分别为: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保平贸易)清凡公司(简称清凡农业)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庚瑞实业),邢台市钰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钰鑫物资)。宁波亿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泰控股)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达明五矿有限公司(简称达明五矿)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溢融通)宁波大汉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汉州矿业)。
巨太商贸资金通过本公司、清凡农业、庚瑞实业将款汇向保平贸易、钰鑫物资,而后保平贸易、钰鑫物资将款汇向宁波的有关公司,最后汇回巨太商贸。
(2)贷款3000万元情况
①、收到资金。2013年12月9日,巨太商贸公司收到建行内丘县支行发放贷款29548387.93元,资金汇入巨太商贸在建行内丘支行开立的13×××47的账户内(简称尾号4847)。
②、资金流出。a、2103年12月10日,开具给北京中诚世源商贸有限公司承兑汇票500万元、12月18日将汇票解汇到清凡农业在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88×××08账号内(简称尾号1708)。b、2013年12月10日,开具给钰鑫物资承兑汇票50万元,12月11日钰鑫物资将资金汇入邢台市助业担保有限公司账户。c、2013年12月11日,开具给北京中诚世源商贸有限公司承兑汇票1500万元,12月18日将汇票解汇到清凡农业在邢台银行的账户尾号1708账号内。d、2013年12月13日向北京中诚世源商贸有限公司汇款100万元,12月16日北京中诚世源商贸有限公司向北京广安四季中科科技有限公司汇款100.2万元。e、2013年12月18日向北京中诚世源商贸有限公司汇款100万元,12月18日北京中诚世源商贸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昱林商贸有限公司汇款100万元。f、2013年12月23日、2014年1月14日巨太商贸分别向达明五矿汇款500万元、80万元。g、2014年1月7日向巨太商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开立的56×××32账号内(简称尾号16×××32)汇款30.5万元、向巨太商贸在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账户08×××48账号内(简称尾号14148)汇款70万元。h、以上汇出资金合计2930.5万元。
③同时解汇给清凡农业的2000万元流出明细如下:分2笔汇钰鑫物资共计300万元(此款汇亿泰控股经周转汇回巨太商贸)汇巨太商贸尾号16×××32账号400万元(此款汇达明五矿经周转汇回巨太商贸)汇薛晓东14万元、汇李凤英508.3万元、汇张伟523.3333万元、汇李丙勤100万元、汇马英华69.51万元、汇杨某229.477万元、汇张永军3.9865万元、汇李贵书3.6万元、汇陈建军5.5万元、汇赵某110万元、汇四彦珍10万元、汇王素芹5.5万元、汇宋二宝1.031万元、汇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9.24万元、汇延办森林山食品3.901万元。
④偿还贷款。2014年2月27日,赵某2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内440万元、赵统县汇入345万元、1月22日亿泰控股汇入1000万元、巨太商贸尾号16×××32账号汇入1200万元后连同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建行内丘县支行贷款3000万元。
(3)贷款5000万元情况
①收到资金的情况。2014年3月17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收到建行内丘县支行发放贷款48720232.88元。
②资金流出的情况。a、2014年3月18日汇(开具承兑汇票)北京通达志恒商贸有限公司11348260元、3月19日解汇到河北清凡农业科技公司在中国银行桥东支行开立的账号10×××35内,清凡农业3月19日汇毕某524万元、汇李某2610万元,李某2将此款610万元汇入李凤英卡、李凤英支现金4笔合计320万元、及转账280万元,计600万元给牛晓雪。
b、2014年3月19日汇(开具承兑汇票)北京中诚世源商贸有限公司7308620元,同日解汇到内丘县金山饲料厂,内丘县金山饲料厂将款汇出,流出明细如下:汇罗正勇90万元、汇赵海军64.5万元、汇郭娇娇60万元、汇武某300万元、汇候丽红100万元、汇武立云88.88万元、汇裴新海5万元、汇苏某125.88万元。
c、2014年3月25日,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8.9万元。
d、2014年3月31日,汇赵某110万元。e、2014年4月1日,汇(开具承兑汇票)北京通达志恒商贸有限公司180万元、4月8日将汇票解汇到清凡农业尾号79335账户,同日将180万元汇给王某2。
f、2014年4月1日,汇(开具承兑汇票)北京中诚世源商贸有限公司400万元、4月8日将汇票解汇到清凡农业尾号79335账户后,清凡农业将400万元汇给李某2中国银行邢台分行62×××97账号内(简称尾号30×××97)。
g、2014年4月15日汇(开具承兑汇票)北京鸿信盛达商贸有限公司500万元、4月16日将汇票解汇到清凡农业(尾号1708账户);分2笔130万元、280万元将款汇给保平贸易410万元(汇大汉州矿业流转)连同清凡公司账户余额汇陈耐子105万元、汇李树峰100万元。4月16日汇(开具承兑汇票)北京鸿信盛达商贸有限公司400万元,4月18日将汇票解汇到清凡农业(尾号1708账户),将款汇给保平贸易400万元(汇大汉州矿业流转)。
h、2014年4月18日汇(开具承兑汇票)北京鸿信盛达商贸有限公司229.352万元,4月23日将汇票解汇到清凡农业(尾号79335账户),将款汇保平贸易220万元(汇大汉州矿业流转)。
i、2014年4月25日汇(开具承兑汇票)北京商海金龙商贸有限公司370万元,4月30日将汇票解汇到清凡农业(尾号79335账户),清凡农业将370万元汇李某2尾号30×××97账号内。
上述f和i汇入李某2账号尾号30×××97内后,4月8日汇给冯某195万元、4月11日汇清凡农业尾号1708账号205万元、4月30日汇李凤英中国银行邢台市桥东支行卡号62×××48账号内20万元(后汇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月5日汇保平贸易150万元(详见下文第六大项⑥资金流向)5月6日汇保平贸易120.5万元(详见下文第六大项⑦资金流向)5月7日汇清凡农业尾号1708账号176万元。
j、2014年3月21日汇(开具承兑汇票)北京通达志恒商贸有限公司800万元、后经背书至魏县迈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兑解付贴现后汇给宋山芬782.4万元,宋山芬汇给韩某2782.37万元,韩某2将款分别汇河北清凡农业科技公司152万元、汇杨燕梅19.3619万元、汇徐龙辉100万元、汇罗正勇160万元、汇苏某110万元、汇李凤英30万元、汇宋山芬6万元、汇胡波295万元、汇李进军10万元。6月20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户转账汇给魏县迈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032370122000053563)773.6321万元。
k、汇出资金合计47675721元。
③、截止2014年10月24日收回本息14507868.64元(不含发放贷款时已扣利息部分),未收回贷款34212364.24元。
(4)2013年10月15日至12月9日(收到贷款3000万元之前)巨太商贸资金流向情况
a、2013年11月18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内收亿泰控股汇入200万元。此笔资金流向2013年11月15日由钰鑫物资汇入达明五矿200万元、由达明五矿汇入亿泰控股、由亿泰控股汇入巨太商贸200万元。
b、2013年11月20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内收亿泰控股汇入290万元。此笔资金流向2013年11月18日李凤英汇钰鑫物资300万元、11月19日由钰鑫物资汇入达明五矿290万元、由达明五矿汇入亿泰控股、由亿泰控股汇入巨太商贸290万元。
c、2013年11月25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内收亿泰控股汇入300万元。此笔资金流向2013年11月25日李凤英汇钰鑫物资300万元、11月25日由钰鑫物资汇入达明五矿300万元、由达明五矿汇入亿泰控股、由亿泰控股汇入巨太商贸300万元、由巨太商贸汇入李某2、由李某2汇入钰鑫物资。
d、2013年11月26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内收亿泰控股汇入300万元。此笔资金流向接c资金流向,2013年11月26日李某2汇钰鑫物资300万元、11月26日由钰鑫物资汇入达明五矿300万元、由达明五矿汇入亿泰控股、由亿泰控股汇入巨太商贸300万元、由巨太商贸汇入李某2、由李某2汇入钰鑫物资。
同日该笔资金300万元又按上述流向周转1次。
e、2013年11月27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内收亿泰控股汇入590万元。此笔资金流向2013年11月27日由李某2分2笔300万元、290万元汇钰鑫物资合计590万元、11月27日由钰鑫物资分2笔汇入达明五矿590万元、由达明五矿1笔汇入亿泰控股、由亿泰控股1笔汇入巨太商贸590万元、由巨太商贸汇入李某2、由李某2汇入钰鑫物资。
f、2013年11月27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内收亿泰控股汇入585万元。此笔资金流向接E资金流向,2013年11月27日由李某2分2笔90万元、495万元汇钰鑫物资合计585万元、11月27日由钰鑫物资分2笔汇入达明五矿585万元、由达明五矿1笔汇入亿泰控股、由亿泰控股1笔汇入巨太商贸585万元、由巨太商贸汇入李某2、由李某2汇入钰鑫物资500万元。
g、2013年11月28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内收亿泰控股汇入152.5万元。此笔资金流向接f资金流向,2013年11月27日由李某2汇钰鑫物资500万元、11月27日由钰鑫物资分汇入达明五矿223.5万元、由达明五矿1笔汇入亿泰控股152.5万元、由亿泰控股1笔汇入巨太商贸152.5万元、由巨太商贸汇入李某2、由李某2汇入钰鑫物资152.4998万元。
同时巨太商贸尾号16×××32账号也存在同上述一样的资金流向。
(5)收到贷款3000万元后资金流向情况
①2013年12月18日清凡农业收到中程世源解汇的承兑2笔计2000万元。12月23日清凡农业将其中400万元汇入巨太商贸尾号16×××32账号、12月24日巨太商贸尾号16×××32账号汇入达明五矿390万元、12月23日由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汇入达明五矿500万元、12月24日由达明五矿汇入大汉州矿业890万元、由大汉州矿业汇入亿泰控股、12月25日由亿泰控股汇入钰鑫物资890万元。
②2013年12月25日钰鑫物资分2笔490万元、310万元汇入巨太商贸尾号16×××32账号、巨太商贸将490万元分2笔300万元、190万元分别汇入达明五矿、12月26日达明五矿以1笔490万元汇入大汉州矿业、大汉州矿业汇入亿泰控股、12月26日由亿泰控股汇入钰鑫物资490万元、由钰鑫物资汇入巨太商贸尾号16×××32账号内。
③2013年12月26日连同上述②钰鑫物资汇入巨太商贸尾号16×××32账号内490万元和310万元共计800万元、巨太商贸分2笔各400万元汇入达明五矿、12月27日由达明五矿以1笔800万元汇入大汉州矿业、大汉州矿业汇入亿泰控股、12月27日由亿泰控股汇入钰鑫物资800万元。
④2014年1月2日,钰鑫物资汇入巨太商贸尾号16×××32账号内430万元、由巨太商贸汇入达明五矿、由达明五矿汇入大汉州矿业、大汉州矿业汇入亿泰控股、1月2日由亿泰控股汇入钰鑫物资430万元。
⑤2014年1月15日,李凤英汇入钰鑫物资2笔计1500万元、钰鑫物资汇入达明五矿、达明五矿汇入香溢融通、香溢融通分5笔、每笔300万元计1500万元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内、1月16日巨太商贸分2笔700万元、800万元汇入清凡农业、清凡农业分5笔每笔250万元汇入钰鑫物资。
⑥2014年1月16日,钰鑫物资汇入达明五矿500万元、达明五矿汇入香溢融通、香溢融通分2笔300万元、200万元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内后汇入清凡农业。
⑦2014年1月16日,上述资金由巨太商贸汇入清凡农业500万元、清凡农业16日汇入钰鑫物资499.95万元、钰鑫物资汇入达明五矿500万元、达明五矿汇入香溢融通、1月17日香溢融通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内、巨太商贸汇入清凡农业。
⑧2014年1月17日上述⑤资金由巨太商贸汇入清凡农业1000万元、清凡农业17日汇入钰鑫物资1000万元、钰鑫物资汇入达明五矿、达明五矿汇入亿泰控股、1月22日亿泰控股分10笔每笔100万元计1000万元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内。
⑨2014年1月20日钰鑫物资汇入达明五矿1200万元、达明五矿汇入亿泰控股、1月30日亿泰控股分3笔计1200万元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内。
(6)收到贷款5000万元后资金流向
①2014年4月15日由巨太商贸尾号14148账号分3笔计500万元汇入清凡农业尾号1708账号、清凡农业汇入保平贸易500.5万元、保平贸易汇入大汉州矿业500万元、大汉州矿业汇入香溢融通、香溢融通分2笔200万元、300万元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内。
②2014年4月15日汇(开具承兑汇票)北京鸿信盛达商贸有限公司500万元、4月16日将汇票解汇到清凡农业(尾号1708账户);清凡农业分2笔130万元、280万元将款汇给保平贸易410万元、保平贸易分2笔汇入大汉州矿业、大汉州矿业分2笔汇入香溢融通、香溢融通分2笔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
③2014年4月16日汇(开具承兑汇票)北京鸿信盛达商贸有限公司400万元,4月18日将汇票解汇到清凡农业(尾号1708账户),清凡农业将款汇给保平贸易400万元、保平贸易分2笔220万元、180万元汇入大汉州矿业、大汉州将220万元汇入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4月21日大汉州矿业将180万元汇入亿泰控股、亿泰控股汇入钰鑫物资150.5万元。
④2014年4月21日接上述③钰鑫物资汇入清凡农业150万元、4月22日清凡农业汇入保平贸易、保平贸易汇入大汉州矿业、大汉州矿业汇入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
⑤2014年4月18日汇(开具承兑汇票)北京鸿信盛达商贸有限公司229.352万元,4月23日将汇票解汇到清凡农业尾号79335账户。24日将款汇保平贸易220万元、保平贸易汇入大汉州矿业、大汉州矿业汇入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
⑥2014年5月5日李某2汇入保平贸易150万、保平贸易汇入大汉州矿业、大汉州矿业汇入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5月6日巨太商贸将此款150万元汇入庚瑞实业、庚瑞实业汇入保平贸易、保平贸易汇入大汉州矿业、5月7日大汉州矿业汇入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5月7日巨太商贸将此款150万元汇入庚瑞实业、庚瑞实业汇入保平贸易、5月8日保平贸易汇入大汉州矿业、大汉州矿业汇入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
⑦2014年5月6日李某2汇入保平贸易120.5万元、保平贸易汇入亿泰控股、5月7日亿泰控股分2笔100万元、20.5万元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5月8日巨太商贸将120万元汇入庚瑞实业、庚瑞实业汇入保平贸易、保平贸易汇入大汉州矿业、大汉州矿业汇入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
上述⑥和⑦李某2汇入保平贸易资金为巨太商贸开具给北京中诚世源商贸有限公司承兑汇票400万元、370万元解汇到清凡农业后汇入李某2个人卡尾号30×××97的资金。
⑧2014年5月9日巨太商贸汇入庚瑞实业900万元、庚瑞实业汇入钰鑫物资、钰鑫物资于5月15日汇入保平贸易300万元、保平贸易于15日汇入大汉州矿业300万元、大汉州矿业汇入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269万元,钰鑫物资于5月16日汇入保平贸易400万元、保平贸易于16日汇入大汉州矿业400万元、大汉州矿业汇入香溢融通、香溢融通分2笔100万元、300万元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
⑨2014年5月29日巨太商贸汇入庚瑞实业300万元、庚瑞实业汇入保平贸易、保平贸易汇入李某2卡300万元、6月10日李某2卡汇入保平贸易400万元、保平贸易汇入大汉州矿业、大汉州矿业汇入香溢融通、香溢融通分2笔300万元、100万元汇入巨太商贸尾号4847账号。
(7)其他事项说明
①邢台县保平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9月9日该公司的账户资金余额都不超10万元,通过汇总不考虑关联企业资金往来后,收翟某1100万元,汇曹某9万元、汇李志平13万元、汇山东春秋运输公司100万元。另2014年10月21日保平公司开具给大汉洲矿业公司承兑汇票56万元。
②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11月7日该公司账户资金余额为5000元,通过汇总不考虑关联企业资金往来后,庚瑞公司汇孟燕云500万元。
③邢台市钰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9月11日该公司的账户资金余额都不超10万元,通过汇总不考虑关联企业资金往来后,钰鑫公司汇张丽红400万元。
④清凡公司。贷款5000万元中开具的承兑汇票解汇到清凡农业科技公司3214.178万元,由该公司将款向外周转,资金流向情况详见清凡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明细汇总表。
⑤、由于提供资料不齐全,邢台所涉及公司的资金与宁波所涉及的公司的往来最终余额以内丘县公安局核查数为准。
⑥李凤英、李某2个人卡。由于李凤英、李某2个人卡较多、流水笔数较多,详见李凤英、李某2汇总表。
⑦汇总结果。以邢台市巨太商贸公司为母公司,将邢台县保平贸易有限公司、清凡公司、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邢台市钰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内丘县金山饲料厂、赵统县个人卡、李凤英个人卡、李某2个人卡通过汇总抵销,汇总余额结果为负数为多汇出的资金。详见邢台市巨太商贸公司及相关企业汇总表。
29、被害人张某1陈述,巨太商贸公司的赵统县、李凤英利用信用证诈骗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简称内丘建行)5000万的贷款。
2014年3月,巨太商贸公司的赵统县持一张金额5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开证日期为2014年1月9日,开证申请人为香溢融通公司,受益人为巨太商贸公司,开证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宁波第一支行,赵统县向银行提供了由香溢融通公司加盖公司印章的收货证明、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港航货物交接清单等信用证议付所需的资料等有关资料。赵统县到内丘建行申请议付,内丘建行接到议付申请后,内丘建行按照业务流程对信用证、供货合同、发票及其单据进行了书面审核并报邢台分行报批。2014年3月17日,邢台分行批准议付,2014年8月13日议付期限到期。内丘建行扣除200万左右的利息,具体数额以交易明细为准,将约4800余万元转账到巨太商贸公司设立在内丘建行的对公账户上。2014年6月24日,内丘建行将信用证及有关单据邮寄至中国建设银行宁波第一支行,要求议付到期后付款。6月30日该银行以收货证明、秦皇岛港货物交接清单上加盖的香溢融限公司印章与开证申请人的公章不符为由拒付,内丘建行立即通知巨太商贸公司的赵统县,让其履行还款义务,赵统县答应还款。2014年8月初,我得知李凤英已经成为巨太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和邢台分行的领导找到李凤英,当时李凤英答应绝对还款,但期间内未实际还款。2014年8月13日,信用证议付款到期后,内丘建行从巨太商贸公司账户扣划了807万元,后巨太商贸公司陆续还款467万元,到目前还有3726万元不能追回,给内丘建行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我代表内丘建行来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巨太商贸公司对公账户的交易明细显示,这4800万元分别转到北京市的三家公司。据赵统县讲,这三家公司是由李凤英提供的,赵统县办好银行汇票后交给了李凤英。巨太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初是赵统县儿子赵某1,实际经营人为赵统县。2014年6月2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凤英。2014年8月29日,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赵某1。
30、证人潘某证言,(1)我在香溢融通公司进出口分公司进口部工作,职务是业务跟单助理,具体是跟进公司签订合同后的后续业务工作。(2)出示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提供的合同编号为XYJT2013001-1,签约时间为2013年12月26日,卖方为巨太商贸公司,买方为香溢融通公司的煤炭买卖合同,煤炭品名为电煤,价格为秦皇岛港平仓价500元∕吨。付款方式,买方在收到卖方3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买方签订本合同,合同生效。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证金额为5000万元,受益人为卖方,180天有效期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远期国内信用证。这笔业务是我跟单的。这笔业务是香溢融通公司进出口分公司总经理张某2跟巨太商贸公司的代表人薛晓东谈好的合同有关条款后,巨太商贸公司将合同打印好并签字盖章后,将煤炭买卖合同邮寄到香溢融通公司。收到合同后,张某2总经理没在公司,我按照香溢融通公司盖章流程将这份合同加盖香溢融通总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后邮寄回巨太商贸公司,这份合同上面没有张某2总经理的签字,张某2总经理回来以后在留存的那份合同上补签了她的签字。
(3)香溢融通公司和巨太商贸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煤炭买卖合同,至今巨太商贸公司没有履行该份合同。香溢融通公司至今也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香溢融通公司同巨太商贸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第一支行申请开具“受益人为巨太商贸公司,开证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的国内信用证,并提供了相关的开证资料。出示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提供的编号为3310140000000003,开证日期为2014年1月9日,开证申请人为香溢融通公司,受益人为巨太商贸公司,开证金额为5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经辨认该信用证系香溢融通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第一支行申请开具的国内信用证。这份国内信用证后来大概修改了两三次。当时修改国内信用证的原因是,巨太商贸公司提出原来约定提供的检验报告等一些证明资料在实际当中不能出具,薛晓东提出了修改要求,我向公司汇报了上述情况,香溢融通公司看修改的内容也不影响香溢融通公司的利益就向开证银行申请修改。每次都是巨太商贸公司的薛晓东提出修改的。
(4)出示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提供的“落款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2014年2月14日”的收货证明。经辨认,这份收货证明不是香溢融通公司给巨太商贸公司出具的,该份证明上的公章也与香溢融通公司的公章不符。在这份煤炭买卖合同以前,香溢融通公司同巨太商贸公司还有过几次煤炭买卖业务,但都已经履行完合同,与2013年12月26日该份合同没有关系。
31、证人张某2证言,(1)我系香溢融公司进出口分公司总经理。香溢融通公司同巨太商贸公司有煤炭购销业务,并签订了份煤炭买卖合同。(2)在签合同之前,巨太商贸公司的李某7和赵统县两个人先到香溢融通公司谈的,这次见面业务没有谈成。后来巨太商贸公司又派薛晓东来香溢融通公司谈,薛晓东来时带着巨太商贸公司的印章和合同专用章。经过洽谈,香溢融通公司和巨太商贸公司签订了份30万吨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XYJT2013001,签约地点为宁波海曙区,签约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合同签订好后,按照合同约定巨太商贸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香溢融通公司账户转款3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2014年1月9日香溢融通公司申请从中国建设银行宁波第一支行给巨太商贸公司开出份金额为5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之后本合同开始履行。(3)截至到2014年5月,巨太商贸公司陆续共计向香溢融通公司供货176520.54吨,货款金额88260270元。香溢融通公司在接到巨太商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分38笔将货款金额88260270元转账到巨太商贸公司账户。2014年5月中旬,巨太商贸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继续向香溢融通公司供货,香溢融通公司经多次催促,巨太商贸公司找各种理由推辞供货,并从此单方面终止合同。2014年6月底,该信用证到期之前,中国建设银行宁波第一支行通知香溢融通公司,巨太商贸公司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香溢融通公司接到通知后,建行宁波第一支行把巨太商贸公司向银行交的单子给了香溢融通公司。经过审查,香溢融通公司发现巨太商贸公司向银行交的单子中的收货证明不是香溢融通公司出具的,上面加盖的香融通溢公司印章也是假的。由于该信用证到期后巨太商贸公司未能将该合同正常履行,香溢融通公司对该5000万元信用证拒付。信用证到期后,香溢融通公司向银行申请将该信用证撤销。详细业务履行情况可见香溢融通公司提供的香溢融通公司与巨太商贸公司合同以及香溢融通公司财务记账凭证。当时李某7给我留的联系电话是132××××0000,后来我听说李某7还叫李凤英。(4)该笔业务最初是大汉洲公司的陈某领着薛晓东到香溢融通公司找到我,其把薛晓东介绍给我,薛晓东称要同香溢融通公司做煤炭业务。后来薛晓东领着李某7、赵统县到香溢融通公司找我谈的业务,李某7说她是有煤矿的,赵统县说其是同李某7合作的,薛晓东说他是中煤的,有煤炭销售渠道。我同他们三个人谈的是信用证和一般业务非信用证两个方面的业务。他们准备和我做信用证业务,我看他们都不懂信用证业务,第一次见面就没有谈成。他们说回去后同当地建行联系了解一下情况。后来薛晓东给我联系说他是负责巨太商贸公司销售业务的,他有煤炭销售渠道,他在秦皇岛港有销货渠道,巨太商贸公司可以满足香溢融通公司签订合同所要求的条件。合同的具体情况是薛晓东同香溢融通公司联系的,谈好条件后薛晓东拿着巨太商贸公司授权委托书、巨太商贸公司的印章代表巨太商贸公司在香溢融通公司的办公室签订了一般业务合同和信用证业务合同。合同签订后,一般业务的货物交接手续也就是秦皇岛港的货物交接清单都是薛晓东给我的,我不知道具体有没有货物,我没有具体去验货。具体的货物情况都是和香溢融通公司合作的达明五矿具体负责,达明五矿在秦皇岛港驻有具体负责人。5000万元信用证的煤炭业务没有做成,香溢融通公司把信用证开出后,我一直督促巨太商贸公司交货,最后巨太商贸公司也没有交货。信用证业务履行情况,巨太商贸公司不能把交货单交到香溢融通公司,我给薛晓东打电话催其赶快交货,薛晓东开始说货还没准备好,后来薛晓东说他离开巨太商贸公司不负责了。后来我给赵统县打电话,赵统县说巨太商贸公司转给李凤英了,我给李凤英打电话,李凤英有时说在北京,有时说在开会,以各种理由推脱。巨太商贸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把货物交到香溢融通公司,后来信用证到期合同不能履行就撤销该信用证。(5)香溢融通公司与巨太商贸公司的5000万元的信用证业务系大汉州公司的陈某介绍的。在业务开始之前,香溢融通公司与大汉州公司约定,当时5000万元信用证,银行需要500万元的保证金。巨太商贸公司出300万元,大汉州公司出200万元。若巨太商贸公司违约,收取巨太商贸公司的300万元的保证金,除去银行的开证费,香溢融通公司与大汉州公司平均分配,巨太商贸公司若按照合同的履行不违约,300万元的保证金全额退还巨太商贸公司。后来由于该5000万元的信用证业务,巨太商贸公司违约,香溢融通公司扣留了巨太商贸公司的300万元保证金,香溢融通公司将大汉州公司的200万元的保证金如数退还给大汉州公司。除去银行的开证费用,2014年9月9日,香溢融通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宁波分行的账户给大汉州公司在宁波银行明州支行的账户汇款(违约金)1421402.7元,该笔款项经陈某核实认可,后大汉州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收取的违约金的收据交到香溢融通公司。
32、证人杨某1证言,(1)我现任亿泰控股公司十六部的副经理。亿泰控股公司与巨太商贸公司、保平贸易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2)亿泰控股公司与巨太商贸公司的业务系通过达明五矿的老板陈某联系的。2013年10月,亿泰控股公司派我到达明五矿找陈某,在达明五矿与巨太商贸公司的老薛、老赵见面。经协商,我代表亿泰融通公司与巨太商贸公司在达明五矿签订了一份13.1万吨的煤炭买卖合同。达明五矿与亿泰控股公司签订份委托亿泰控股公司从巨太商贸公司购煤炭的委托采购煤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好货物分三次交割。合同签订后,亿泰控股公司通过银行为巨太商贸公司开出了金额为3000万元的建设银行国内信用证。然后开始履行合同,合同以两种方式履行,一是以现金转账的方式交易,一是以信用证方式交易。该合同现已经履行完毕。亿泰控股公司接到巨太商贸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全部货款转账给巨太商贸公司,货款两清。亿泰控股公司申请将该3000万元的信用证撤销。(3)3000万元的信用证开出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达明五矿在该信用证到期前未能及时全额支付亿泰控股公司的货款,另外巨太商贸公司通过建行提交的信用证附单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为此亿泰控股公司对该3000万元的信用证拒付。后亿泰控股公司又与巨太商贸公司签订了份补充协议,协议将信用证交易的部分货款以现款转账的方式将合同履行完毕。交易的情况有巨太商贸公司提供给亿泰控股公司的港航货物交接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充协议、财务记账凭证。在3000万元的信用证到期前,2014年1月5日,巨太商贸公司给亿泰控股公司发函要求将信用证有效期延期二个月,亿泰控股公司不同意。信用证到期后,经巨太商贸公司和内丘建行同意,亿泰控股公司申请注销了该3000万元的信用证。亿泰控股公司从巨太商贸公司购进煤炭的价格为每吨425元,然后每吨加价5元销售给达明五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亿泰控股公司没有派人去港口交接验货。交接验货系达明五矿与巨太商贸公司之间的事情。当时合同履约保证金系巨太商贸公司将125万元直接转到亿泰控股公司的账户上,亿泰控股公司从银行开出这份3000万元的信用证,银行需要亿泰控股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其余不足的开证保证金由达明五矿转账给亿泰控股公司。合同履行完毕后亿泰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扣除4.5万元的开证费用,将剩余的120.5万元转账给巨太商贸公司。(4)亿泰控股公司同保平贸易有限公司业务是通过大汉洲公司的总经理陈某给亿泰控股公司联系的。2014年5月8日,亿泰控股公司派我去的大汉洲公司找的陈某,在大汉洲公司与巨太商贸公司的薛晓东和一个姓郑的见面,三方经协商在大汉洲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当天我代表亿泰控股公司与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6万吨的合同编号为NBETDZ20140508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的甲方为保平贸易有限公司,乙方为亿泰控股公司,签订时间为2014年5月8日。大汉洲公司和亿泰控股公司签订了份委托亿泰控股公司从保平贸易有限公司购煤炭的合同编号为NBETDZ20140508-1委托采购煤卖合同,该甲方为大汉洲公司,乙方为亿泰控股公司,时间2014年5月8日。合同内容详见亿泰控股公司提供的这两份合同。合同签订好后,亿泰控股公司通过建行宁波住房城建支行为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3000万元有效期为180天的国内信用证。在开信用证之前,2014年5月6日亿泰控股公司收到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往亿泰控股公司建行账户转款120.5万元履约保证金,大汉洲公司往亿泰控股公司账户转账180万元的开证保证金。3000万元信用证开出后,亿泰控股公司多次催促大汉洲公司,但后来该合同一直没有履行。2014年10月5日,保平贸易有限公司与亿泰控股公司签订了份合同终止协议,协议号为NBETDZ20140508-2。亿泰控股公司将该3000万元信用证申请银行撤销了,将大汉洲公司180万元保证金退给大汉洲公司。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120.5万元保证金,根据合同终止协议,保平贸易有限公司以合同违约金支付给亿泰控股公司。一开始保平贸易有限公司来亿泰控股公司要求签订终止协议时,一50来岁的头发较白姓赵的男的拿了份委托单位保平贸易公司,委托人李凤英签字的委托书,我看不是保平公司法人翟某1的委托书,我没有与老赵签协议。后来老赵又拿了份翟某1的委托书,我才同老赵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
通过薛晓东的银行账户向我的个人账户上转过71万元,该款系巨太商贸公司支付给亿泰控股公司的货款。在宁波大汉州公司陈某的办公室,我和陈某、薛晓东在场,巨太商贸公司还欠达明五矿71万元的货款,达明五矿欠亿泰控股公司71万元的货款。当时达明五矿的账户不能使用,薛晓东通过其的银行账户给我的个人的临时账户转71万元,亿泰控股公司账户在工行宁波分行,我将该笔款转到我的工行账户,然后从工行提现,以达明五矿现金交款的方式存到亿泰控股公司的账户上。该业务系达明五矿给联系的,达到了亿泰控股公司开具信用证的要求,亿泰控股公司只负责开具信用证,具体的货物交割由达明五矿具体负责,亿泰控股公司不负责具体货物的交割。
33、证人陈某证言,(1)我系宁波经济开发区达明五矿有限公司(简称达明五矿)的法人代表、总经理,现经营宁波大汉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汉州公司)。2014年1月份成立了大汉州公司,3月份办理营业执照,我任总经理,系实际的经营者。(2)2013年12月18日,我所在的达明五矿同巨太商贸公司签订份3.5万吨煤炭买卖合同。合同号为WK2013-1218,签约地点为宁波江东区,对方公司代表薛晓东,薛晓东有巨太商贸公司的委托书。合同签订后巨太商贸公司说没有能力支付达明五矿的货款。当日薛晓东又同我签订了份补充协议,协议甲方是巨太商贸公司,乙方是达明五矿,丙方是钰鑫公司。该协议内容由钰鑫公司支付合同的货款,也就是说达明五矿同巨太商贸公司这份合同,巨太商贸公司转给钰鑫公司了。合同和协议签订好后,我要求对方支付合同保证金,巨太商贸公司往达明五矿账户转款500万元作为保证金,我收到该款后,达明五矿垫付了100万元加上这500万元保证金转账到亿泰控股公司的账户上,亿泰控股公司给巨太商贸公司开出了3000万元信用证,这样巨太商贸公司把货给亿泰控股公司,亿泰控股公司把货给我,我再把货销售到钰鑫公司,然后钰鑫公司支付给达明五矿货款,我再把货款支付给亿泰控股公司,直到合同履行完,亿泰控股公司收到3000万元全部货款后,亿泰控股公司将信用证全部议付给巨太商贸公司。
在补充协议中,巨太商贸公司与香溢融通公司合同一经确认后,即巨太商贸公司准备从香溢融通公司开出5000万元信用证,巨太商贸公司拿不出5000万元信用证的保证金。后来巨太商贸公司说只需要开3000万元信用证,之后由我协调从亿泰控股公司开出的3000万元的信用证。后来合同有关条款忘记修改,实际WK2013-1218这份合同与香溢融通公司没有关系。这500万元保证金后来作为货款抵扣了。
在WK2013-1218这份合同中的3000万元信用证履行完后,巨太商贸公司又提出开出一张5000万元的信用证业务,随后巨太商贸公司给大汉洲公司分两次转款500万元,一次490万元,一次10万元,作为开证保证金,我所在的大汉州公司收到500万元保证金后,将500万元转给香溢融通公司,随后香溢融通公司给巨太商贸公司开出金额为5000万元信用证。后来巨太商贸公司没有向香溢融通公司供货,这张信用证到期后,香溢融通公司找到我说内丘建行把5000万元信用证所有附单邮寄到建设银行宁波第一支行要求议付,宁波第一支行发现信用证附单中香溢融通公司的印章是假的后拒付,建设银行宁波第一支行把该5000万元信用证压留,把信用证附单退回内丘建行,建设银行宁波第一支行在办理该信用证撤销手续后,把开证保证金退到香溢融通公司,香溢融通公司把保证金又退到我公司,我公司又将保证金退回了巨太商贸公司。
香溢融通公司同巨太商贸公司的5000万元的信用证业务系我介绍的,香溢融通公司同巨太商贸公司签订业务之前,我和张某2口头约定,若巨太商贸公司违约,不能正常履行5000万元的信用证业务,扣留巨太商贸公司交付的300万元的违约金,300万元的违约金,大汉州公司与香溢融通公司平均分配,后来香溢融通公司扣除开证费等费用,在2014年9月9日给大汉州公司账户汇款1421402.7元。现在大汉州公司与香溢融通公司协商好,大汉州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1421402.7元违约金退还给香溢融通公司。
(3)大汉州公司与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情况:2014年3月10日,大汉洲公司与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号为HZBT2014003,签约地点在宁波江东区。保平贸易有限公司是郑建方携带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印章来大汉州公司签订的合同,详细可见合同复印件。签订合同后,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给大汉洲公司转账180万元开证保证金,我又垫付120万元,共计300万元转账给亿泰控股公司,从亿泰控股公司公司开出3000万元信用证。因该合同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只履行了一部分,没有再履行。后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赵统县来到大汉洲公司办理撤销3000万元信用证事宜,当时亿泰控股公司也派代表在场,将3000万元信用证撤证手续办理完善。信用证撤销之后,大汉州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经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将180万元开证保证金扣留了124万元作为违约金,然后给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56万元的兴业银行汇票,在大汉州公司当场交给赵统县带走。赵统县给大汉州公司出具了收条,大汉州公司与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这份合同就此终止,该合同及付款的凭证大汉州公司可以提供复印件。
34、证人姚某证言,我现在建行内丘支行客户部工作,巨太商贸公司在建行内丘支行办理过金额5000万元国内信用证议付的业务。巨太商贸公司到建行内丘支行办理信用证议付时,是赵统县具体办理的,该笔资金由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凤英使用了。
2014年3月,巨太商贸公司的赵统县到建行内丘支行客户部持一张国内信用证申请办理议付。信用证的金额为5000万元,开证申请人为香溢融通公司,受益人为巨太商贸公司。后我和建行内丘支行的客户部经理郑某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赵统县提供该信用证附单的有关资料,在赵统县提供的附单资料完善后,进行了相关的议付工作。2014年6月,建行内丘支行要求信用证的开证行建设银行宁波第一支行付款遭到拒付后,我和郑某1找到赵统县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在与赵统县谈话过程中,赵统县称从建行内丘支行议付的5000万元实际由李凤英使用。建行内丘支行议付的资金在转到巨太商贸公司账户后,赵统县按照李凤英的安排,把资金分别转到了北京的几家公司。2014年8月,在知道李凤英是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我和建行内丘支行的行长张某1到清凡公司找李凤英履行还款义务时,当时李凤英也答应还款。我们也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李凤英,让其还款,她一直答应还款,但至今仍有3726万元没有还款。
35、证人郑某1证言,我现在建行内丘支行客户部工作。巨太商贸公司在建行内丘支行办理过的国内金额为5000万元信用证议付业务。巨太商贸公司到建行内丘支行办理信用证议付时,是赵统县具体办理的,该笔资金由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凤英使用了。2014年3月,巨太商贸公司的赵统县到建行内丘支行客户部持一张国内信用证申请办理议付。信用证的金额为5000万元,开证申请人为香溢融通公司,受益人为巨太商贸公司。由建行内丘支行的同事姚某进行了相关的议付工作。2014年6月,建行内丘支行要求信用证的开证行建设银行宁波第一支行付款遭到拒付后,我和姚某找赵统县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在与赵统县谈话过程中,赵统县称从建行内丘支行议付的5000万元实际由李凤英使用了,在内丘支行议付的资金在转到巨太商贸公司账户后,赵统县按照李凤英的安排,把资金分别转到了北京的几家公司。
2014年8月,在知道李凤英是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我和行长张某1到清凡公司找李凤英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当时赵统县也在场,当时李凤英也答应还款,但至今仍有3726万元没有还款。
36、证人赵某1证言,我不知道巨太商贸公司,也没有参与过巨太商贸公司的经营活动。我不知道我系巨太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父亲赵统县没有向我说过巨太商贸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也没有告诉过我是巨太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巨太商贸公司注册变更资料中的“时间为2011年1月2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巨太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变更资料中的“同意赵某1将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权405万元一次性转让给李凤英,同意赵某1辞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职务;选举李凤英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职务,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的巨太商贸公司会决议”;从内丘县工商局调取的巨太商贸公司注册变更资料中的“甲方为巨太商贸公司股东赵某1,乙方为巨太商贸公司职工李凤英,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巨太商贸公司注册变更资料中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的巨太商贸公司股东会决议”,巨太商贸公司注册变更资料中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的巨太商贸公司章程修正案”;巨太商贸公司注册变更资料中的“时间为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我不知道以上几份材料,上面“赵某1”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的签字。我在家里我父亲赵统县屋里的床头柜里找到了一份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的公司转让协议,协议上甲方法人代表处“赵某1”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我和协议中的巨太商贸公司、清凡公司没有关系,我也不知道我父亲赵统县和巨太商贸公司有什么关系。
2013年夏天,我父亲赵统县领我到邢台麒麟湾小区售楼部对面四川酒村饭店旁边,李凤英把她的车钥匙给了我,并给我些钱,我开李凤英的车拉着薛晓东去的秦皇岛。上车时,薛晓东手里拿着个袋子,还给我说到秦皇岛去开个户,袋子里东西挺重要,把袋子看好。我开车拉着薛晓东直接去了秦皇岛。到秦皇岛一个40来岁的男的接待的我们,还请我和薛晓东吃饭。该男子说他在秦皇岛港工作。第二天,该男子领着我们到秦皇岛港口,准备在港口开个户,还说开了户就能用这个户走货了。到港口后,该男子说办开户的证件还不全,把资料提供全才能开户。我开车拉薛晓东往回走了,薛晓东从北京下车,我开车回到了邢台,赵统县问我事办好了吗,我说没有。
37、证人李某2证言,(1)清凡公司是2012年9月份成立的,公司一成立我就在公司上班,一直担任公司出纳。我负责公司的现金业务和公司银行账户往来转款。清凡公司、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李凤英,我和会计负责两个公司的财务工作。
(2)清凡公司和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与巨太商贸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李凤英让我办过几笔邢台市钰鑫物资贸易公司的银行转账业务。我知道李凤英接收了邢台市钰鑫物资贸易公司。大约在2013年春节前,李凤英给我了一套邢台市钰鑫物资贸易公司在新兴东路的兴业银行邢台分行开户的手续,让我看一下网银能不能用,因为李凤英忘了密码,我到兴业银行邢台分行找到了初始密码,后又重新设定了新密码。后来李凤英安排我用该账户向宁波达明五矿转过几笔货款。
我保管过钰鑫公司的印章。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赵统县打电话要钰鑫公司的印章。我打电话请示李凤英,李凤英让我给赵统县。当时我没在公司给李某3打电话,让她拿我的钥匙把钰鑫公司的印章取出来交给了赵统县。
(3)我没有听说过清凡公司和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程世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通达志恒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通达恒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鸿信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海金龙商贸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也没有与这几家公司发生过财务上的业务。
(4)清凡公司印章、清凡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手章都在我手中保管,李凤英用时直接从我手中拿走,其他人谁也不接触这些章。我个人有银行卡用于清凡公司业务,我有建行紫金泉支行、农商行南小汪支行卡卡号为62×××62、中国银行桥东支行卡,卡号为62×××97。我用这三张卡办过公司的业务,还有一张工商银行桥东支行卡,卡号为62×××26,这张卡中只要五万元以上业务都是公司的业务。①中国银行邢台市桥东支行的清凡公司银行交易明细中,2014年3月19日备注栏为巨太商贸公司,交易类型为转账收入,金额为11348260元,我对这笔交易没印象,如果是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就是我办理的。因为只有我能通过网银办理公司的业务。如果通过柜面办理的,那就是李凤英办理的。因为李凤英曾让我给中国银行桥东支行打电话查过她向该行提交的银行汇票有没有解付。我不清楚这笔款中的524万元当日转到毕某的名下的有关情况。②另一笔610万元转到我卡上后,李凤英说其往我卡上转钱了,这笔款是李凤英转到我卡上的。然后李凤英安排我往外转钱时,我把这笔款又转出去了。清凡公司向我的中国银行卡转款的这张卡在我手中保管,我没给过别人,也没向别人说过卡号。③出示从中国银行邢台市桥东支行调取的清凡公司银行的交易明细,该明细记载2014年4月8日备注栏为巨太商贸公司,交易类型为转账收入,一笔为180万元,一笔为400万元。经辨认,我对转入清凡公司账户的这两笔款没有印象。我对当天往王某2账户上汇入180万元没有印象。但是往我账户转入400万元的交易是李凤英办理的,李凤英办理后通过电话通知我查收。李凤英让我将转到我卡上的400万元都转出去了。④中国建设银行新兴东大街支行出具的金额分别为1134.8260万元、180万元和400万元的银行汇票手续不是我办理的,该手续是李凤英办的,这三份汇票上背书的清凡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李凤英的手章除我之外,只有李凤英能拿到。⑤中国银行邢台市桥东支行出具的清凡公司银行交易明细中,2014年4月23日,交易类型为转账收入,金额为2293520元,这笔交易是我办理的,是李凤英给我的一张银行汇票,我拿到银行办理的。这笔款李凤英让我都转出去了。⑥中国银行邢台市桥东支行出具的清凡公司银行交易明细中,2014年4月30日备注栏为巨太商贸公司,交易类型为转账收入,金额为370万元,这笔也是李凤英给我汇票,我到银行办理的。李凤英让我把这笔款转到我卡上,后李凤英又让我转出去了。
(5)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印章、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手章都在清凡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7手中保管。我办理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手续时从王某7手中拿出来,用完后再送回王某7处保管。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兴东大街支行开过一般户。我个人有银行卡用于办理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业务,我用于办理清凡公司银行业务的银行卡也办过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业务,但只要是五万元以上业务都是公司的业务。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在我和李凤英的手机上都开通了有关短信业务。若账户上收到了钱,我和李凤英的手机上都有短信提示。①中国银行邢台市桥东支行的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明细中,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5月29日转账存入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的9笔交易不是我办理的。②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6月13日共8笔从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转出交易手续都是李凤英通知我让我办理的。每次往外转款时李凤英给我提供对方账户和转款金额,我按李凤英提供的对方账户和转款金额转款。
(6)李凤英还让我管理过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14年4月左右,李凤英给我一个网银U盾,让我以后用这个网银U盾转账。我在使用该网银U盾转账时才知道该网银U盾是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几个月后,保平贸易有限公司派人从我手中要走了。2014年的一天,李凤英给了我一枚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一枚“翟某1”的手章,让我去建行新兴东大街支行往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手续上盖章,回来后我把这两枚章给了李凤英,之后我就没有再经手过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保平贸易有限公司是在工行开户,使用这个账户期间我没有到柜台办理过业务,都是通过网银办理的业务。
出示中国工商银行中兴支行的户名为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账号为04×××42的银行交易明细及交易凭证。经辨认,该笔银行交易系李凤英给我的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网银U盾办理的转账业务。②该账户上的资金来源是清凡公司、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钰鑫公司、巨太商贸有限公司等上述几家公司的账户。我和杨某2个人银行卡的资金也是以上几家公司账户转账来的,资金通过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直接转账到大汉洲公司的账户上。这些资金都是李凤英安排转账到大汉洲公司账户上的。
(7)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钰鑫公司都系李凤英的公司。李凤英让我管理过该两家公司的银行账户。2014年春节前,我还管过一段巨太商贸公司在兴业银行邢台分行开户的账户。当时,我去兴业银行邢台分行办理的开户手续,该账户的网银U盾就在我手中保管。钰鑫公司也是李凤英的公司,钰鑫公司在兴业银行邢台分行的账户开通了网上银行,李凤英将该账户的网银U盾交给我的,一直由我保管。2014年春节前,巨太商贸公司的赵统县打电话说,他拿着这两家公司网银U盾,问这两家公司网银U盾的密码。但我不知道赵统县什么时间拿走这两家公司网银U盾,也不知道其什么时候还回来的,也不知其拿这两家公司网银U盾办理了什么业务。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巨太商贸公司的赵统县打电话,问这两家公司的网银U盾在不在我这里,我说没在我这里,赵统县说已经拿回来了让我找找。当天我回家后发现这两家公司的网银U盾在家里放着。之后这两家公司的网银U盾就一直在我手中保管至今。
钰鑫公司和巨太商贸公司的网银U盾平时在公司内我的办公室抽屉内锁着或由我随身携带。公司放假时我将该两家公司的网银U盾带回我和我姑姑李凤英住的家里了。李凤英知道该两家公司网银U盾存放的地方。赵统县打电话问该两家公司的U盾时,我正好回家,除了我和李凤英外别人接触不到该两家公司的网银U盾。
2013年年底,我在邢台市兴业银行办理了巨太商贸公司的开户手续,该账户开通后网银的U盾一直由我保管,该账户的进钱我不掌握,但该账户向外出钱是我办理的,该账户的银行短信业务登记的系李凤英的手机号。我管理该账户期间,账户上的钱主要转到达明五矿、大汉州公司、香溢融通公司,除上述三家公司外,巨太商贸公司的该账户没有向其他处转过钱。
出示从邢台市兴业银行调取的2014年1月7日的巨太商贸公司的账户交易明细,我不知道该账户30.5万元和270万元的钱从何处进的,但汇出300万元,又汇入300万元,又汇出300万元。汇出的这两笔300万元都系我办理汇到宁波公司的。
(8)2013年底,李凤英把钰鑫公司的手续原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煤炭经营许可证、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手章和兴业银行网银交给我,让我看看网银能不能用。钰鑫公司的手续原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都在清凡公司办公室放着了,这些手续现在还在清凡公司办公室王某7手中保管。我从来没有管过钰鑫公司的账目。2014年初,李凤英把钰鑫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手章交给我保管。2014年10月左右,李凤英说把钰鑫公司的公章给了赵统县,后来我没有保管过钰鑫公司公章,但钰鑫公司财务章和法人手章还在我手中。
(9)2014年8月左右,我在清凡公司上班,李凤英让我拿着新日公司的税务登记手续和公章到内丘县国税局大厅申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到内丘县国税局先填写了申领表并在表上签字并加盖了新日公司公章。后我从国税局的大厅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我到清凡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了李凤英。
38、证人李某3证言,2014年1月,我到清凡公司工作,担任公司的内部会计。我负责公司内部一些无法报销或无正规发票的开支记账管理。清凡公司的财务人员由我和出纳李某2、报税会计李某8。
清凡公司的法人是李凤英,我不清楚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是李凤英,李凤英总经理让我们账务人员负责这两个公司的财务工作。清凡公司和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与巨太商贸公司没有业务。我听说过钰鑫公司,2014年10月的一天上午,我在公司上班,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找她拿东西,她来不了,李某2说让我从她的抽屉里拿一枚公章交给两个男的。我从她抽屉里找到钰鑫公司的公章,并将公章交给我办公室隔壁屋里的两个男的。河北清凡公司同钰鑫公司在我的工作范围之内没有同该公司有任何业务来往。
39、证人王某1证言,钰鑫公司是国有企业,隶属邢台市电视台。自2009年至今我是法人代表,公司注册地是邢台市顺德路163号,公司办公地址钢铁北路万城新天地7号楼308室。2014年1月份公司办公地退租。公司经营范围就是煤炭业务,公司工商、税务执照都正常年检。2013年10月,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李某7,后来知道叫李凤英。李淼在桥西区钢铁北路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角三楼经营清凡公司,李某7是该公司经理。当时李某7给我说她做农业项目和煤炭生意,做得挺大。当时钰鑫公司已有两年没有做过业务处于停业状态。因为钰鑫公司有煤炭经营资质,李某7提出要求把钰鑫公司收购,当时我也同意。因为法人无法变更,后来我同李某7协商好将钰鑫公司全权委托给李某7经营。2013年10月左右,在万城新天地7号楼308室钰鑫公司办公室,当时有我、李某7和李某9妻子在场,我代表钰鑫公司同李某7签订将钰鑫公司全权委托李某7经营协议。协议上约定,委托前钰鑫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王某1负责,委托后钰鑫公司债权债务李某7负责;接管钰鑫公司后李某7保证合法经营,在委托后公司一切事项由李某7负责。我和李某7分别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第二天,我让我妹妹王某6娟把钰鑫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煤炭经营许可证、钰鑫公司章、财务章和法人手章送到清凡公司。当时同李某7说好,用钰鑫公司煤炭经营许可证经营煤炭业务,每吨给我提成,但在协议条款中没有写这些。
后来钰鑫公司交给李某7经营,因为提成的事我到李某7公司找李某7多次,但一直见不到人,李某7一直说在北京,我迟迟见不到人。2014年夏天,我在李某7的公司见到巨太商贸公司姓赵某5人,他也在找李某7,这次也没见上李某7。我把钰鑫公司委托给李某7后,2013年11月在桥东国税局同姓赵的见过一次面,当时是李某7领着姓赵的去税务局办理钰鑫公司税务交接手续。
40、证人翟某1证言,保平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注册成立,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我公司有煤炭经营资质。2014年3、4月,我叔叔翟建江的前妻李凤英说要借用公司的资质做煤炭业务,和我合伙做笔买卖。我同意后李凤英以要签合同、转款为名将我公司的印章和证件及公司在工商银行中兴支行所开设的公司银行账户的网银U盾都拿走了。大约三个月后,我要用公司的印章、证件从李凤英手里要了回来,但网银U盾直到2014年11月初我才从李凤英公司员工李某2手里要回来。
当时李凤英只是说借用我公司的资质和我合伙做煤炭业务,但没书面协议。我始终没参与过她做的煤炭业务,我也没有出过资金,她也没细说怎么给公司报酬,至今也未给过我任何报酬。当时她只说和两家大上市公司做煤炭业务。
李凤英用公司资质做煤炭业务后,我自己也做煤炭业务。我公司共有两个账户,一个账户在农行冶金路支行开户,另一个账户在工行中兴支行开户。李凤英用我公司在工行中兴支行开户的账户经营,我用公司在农行冶金路支行开户的账户经营。我们各自经营,相互没有账目来往。我只记得给了李凤英一枚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李凤英向公司交过两次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系大汉洲公司的。这些发票我在网上认证后做了抵扣,税务局说外地增值税发票不让抵扣,让我退货。我找李凤英,找不到她了。
出示中国工商银行中兴支行的户名为保平贸易有限公司,账号为04×××42的银行交易明细及2014年以来的交易凭证。经辨认,这都是李凤英借用我资质后用我工行账户交易的情况,跟我没有关系。我经营的公司业务和清凡公司、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钰鑫公司、巨太商贸公司、亿泰控股公司、大汉洲公司没有业务。
41、证人郝某证言,我主要负责巨太商贸公司记账,报税,开票和认证抵扣税票,在我任职期间巨太商贸公司所有销项发票都是经我手开出的,我所下账的进项票都是经我手认证抵扣的。销项票的开票信息都是赵统县给我提供的,进项票也都是赵统县给我的。
赵统县说过从2014年开始巨太商贸公司转让给李凤英了,法人没有变更,赵统县也是给李凤英打工的。2014年春天,我在内丘县国税局门口第一次见李凤英,赵统县给我介绍说这是李总。赵统县领我去过邢台李凤英的公司,说是他们又接管一个别的公司,让我兼职会计,我没有答应。
巨太商贸公司主要系向香溢融通公司和亿泰控股公司开票。开票的信息主要系赵统县提供的,巨太商贸公司的销项,具体收货款不是我经手办理的,我只是从银行拿对账单上的所显示的手续。经我的手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合计几千万元。2014年夏天,赵统县电话通知我到税务局办理了巨太商贸公司的税务注销手续,我拿着巨太商贸公司的税务资料和巨太商贸公司的印章到税务局办理了税务注销手续。
42、证人李某1证言,我现在秦皇岛港第七港务公司工作。我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做过GSG煤炭检验报告。
我朋友薛晓东领着巨太商贸公司的赵统县来找我,让我帮忙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为巨太商贸公司做的SGS煤炭检验报告。
2011年,我通过我朋友王世洪认识了薛晓东。当时王世洪介绍薛晓东是香溢融通公司的老总。大概半年左右,薛晓东又分别给我介绍了邢台的赵统县等朋友。薛晓东介绍的这些朋友都是来了解港口煤炭业务的。
①大约在2013年9月,我朋友薛晓东领着巨太商贸公司的赵统县来到秦皇岛找我,薛晓东介绍说赵统县是巨太商贸公司的赵总,因为我在港口上班,薛晓东和赵统县说要在秦皇岛港做一笔5万吨的电煤业务,让我帮忙联系。当晚我请他们吃了顿饭就走了。2013年10月,薛晓东和赵统县又来到秦皇岛找我,让我帮他们在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做货堆采样检验报告。报告做好后我直接交给薛晓东和赵统县,他俩带着这份“货堆采样检验报告”走了。
这次我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为巨太商贸公司帮忙做的货堆采样检验报告的煤样是在港口货场的煤堆上采的样。港口采样的煤堆不是巨太商贸公司的煤。
出示2014年12月15日从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调取的BOSS单号14731271货堆采样检验报告,申请方为巨太商贸公司,据称重量19000吨,检验时间2013年10月17日,检验地点秦皇岛港务集团第七港务分公司6-3垛。经薛晓东辨认,该采样检验报告就是2013年10月份我帮忙为薛晓东和赵统县做的SGS煤炭检验报告。
②2014年1月左右,薛晓东领着赵统县儿子赵某1来秦皇岛找我,说上一次煤做的很好,还想再做一笔10万吨的单子,让我帮助再做一次SGS煤炭检验报告。这次我帮他们做了三个垛的货堆采样检验报告,这次报告做好后是我按照赵某1留给我的邮寄地址和电话通过顺丰快递将货堆采样检验报告邮寄给赵某1。邮寄时我还按照赵某1给我的电话打电话确认了一下,对方是个女的,其说是赵某1的妻子接的电话。
我这次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为巨太商贸公司帮忙做的货堆采样检验报告的煤样也是在港口货场煤堆上采的样。当时是我让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从货场按我指定的三个货堆采的样。港口采样的煤堆不是巨太商贸公司的煤。
出示从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调取的货堆采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日期为2014年1月17日,申请方巨太商贸公司,BOSS单号分别为14994101-1、14994101-2、14994101-3,据称重量分别为18000吨、16000吨、16000吨。经辨认,这是我帮忙为薛晓东和赵某1找我后,我帮助做的三份堆采样检验报告。
③我两次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做SGS煤炭检验报告的煤样都是从神华集团和同煤集团存放在秦皇岛港货场的煤堆上采的样。我两次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做SGS煤炭检验报告的检验费都是薛晓东让我给其提供银行卡账号,然后他们把款先转账到我的卡号为62×××05工商银行卡上,我收到款后再以现金的方式交给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我不清楚具体是薛晓东还是赵统县给我转的款。两次他们共支付给我九万元左右,不超过十万元。
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两次的检验,因为我都没有要发票。出示2014年10月10日从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调取的发票,购货单位是钰鑫公司,名称是检验费,金额1500元。经辨认,这份发票当时我让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开的,后来我没有要。因为当时薛晓东说如果有业务费用,可以开发票其给报销。我让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给我开份一千多元的发票,打算让薛晓东给我报销。发票上的“邢台市钰鑫物资贸易公司”是薛晓东提供给我的,薛晓东说钰鑫公司也是赵统县的公司,发票开好后我没有去取,也没找薛晓东给我报销。这张发票上的金额也不是我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做煤炭检验报告的检验费。这两次货堆采样检验报告的费用,我都是以现金的方式交给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业务员手里的。
出示从中国工商银行秦皇岛海港支行调取的户名为李某1、账号为62×××69的交易明细。经辨认,这张户名为李某1的账号是我的工商银行卡的账号。2013年12月24日,汇款6万元这笔交易是薛晓东和赵统县给我转的;2014年1月17日,汇入7万元这笔交易是薛晓东和赵统县给我转的;2014年3月7日,汇入1500元,也是薛晓东和赵统县给我转的。这三笔款都系检验费。
卡号为62×××07的工商银行卡以李某1的身份证办理的是我作废的那张工商银行卡。根据侦查人员的调查2014年4月28日,卡号为62×××07的工商银行卡上转入6万元。经辨认,该笔交易系薛晓东和赵统县给我转的检验费。
薛晓东、赵统县委托过我四次GSG检验报告,但实际我共为他们做过三次。我共收了他们三次钱,一次收了7万元、两次收了6万元,共计收了19万元。这些钱一部分我给通某公司支付检验费了、一部分我给通某公司业务员支付好处费了、其余的我自己留下了。
三次检验,我支付给通某公司的检验费和给通某公司业务员的好处费共计约六万元。我每次把钱直接交给了通某公司的业务员小王,小王将检验费交给通某公司。三次检验费共计约一万六左右,是按检验报告上的吨数作为收费标准的,每吨0.3元,以检验报告上的吨数为准,其余的作为小王的好处费。
因为我不是货物持有人,没有权力进港口货场去采样,小王是通某公司的业务员,他可以进港口货场去采样,并把采样拉出港口货场,我给小王好处费是为让小王帮我进港口货场去采样。我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小王的。
我两次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做SGS煤炭检验报告都是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通知我去取的。
出示2014年10月10日、12月15日从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调取的证书发放登记表。经辨认,2014年1月18日该张表上的签字是我本人签字的。2013年10月18日的报告是我本人去领取的,但这张表上的签名系刘月,刘月我不认识,字不是我签的。
④我没有为巨太商贸公司在秦皇岛港口做过秦皇岛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
出示从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调取的秦皇岛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经辨认,没有见过这两份秦皇岛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
出示从亿泰控股公司调取的秦皇岛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复印件。经辨认,其没有见过这三份秦皇岛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
43、被告人李凤英供述,我别名李某7。我是清凡公司、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除了经营这两家公司外,我还从邢台市王某1处接管了钰鑫公司。我使用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资质做过煤炭业务,同亿泰控股公司签过合同,后来因为煤炭质量问题,生意没有做成。我还用保平贸易有限公司资质同大汉洲公司做过煤炭业务,还通过巨太商贸公司同亿泰控股公司做过煤炭业务,后来因煤炭质量问题,生意没有做成。保平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翟某1。我拿过保平贸易有限公司的网银、U盾,使用过该公司的资质和合同专用章,还使用过该公司在工商银行中兴路支行的账户做过煤炭业务。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向大汉州公司转账的资金系煤款。
2013年上半年,我经我公司原员工李桂江认识了巨太商贸公司的赵统县,赵统县称他可以向浙江省宁波市做煤炭贸易,他没资金,让我跟他合作。当时我也不太相信,我说要到宁波市考察一下。2013年7、8月,赵统县带着薛晓东和我开车到宁波市。最初,赵统县说和亿泰控股公司的陈总约好了,到宁波没有和陈总见上面。后薛晓东联系了香溢融通公司的张某2见了面。当时有我、赵统县、薛晓东、张某2和香溢融通公司的一个业务经理在场。我们谈向香溢融通公司销售煤炭的事情,内容大概是煤炭指标、运输方式。当时我听张某2说的煤炭指标跟我平时经营的煤炭指标不太一样。在宁波待了两三天就回来了。过了没几天,赵统县找到我拿了份巨太商贸公司与亿泰控股公司的煤炭购销合同,商量要和我合作往亿泰控股公司销售煤炭。赵统县说同亿泰控股公司结算方式是信用证结算,介绍信用证是亿泰控股公司在宁波当地银行申请,宁波银行再跟我们当地银行电开,信用证肯定是真的,然后再拿信用证到我们当地银行贷款,然后再拿该笔资金做为流动资金。要从亿泰控股公司开出来信用证必须向亿泰控股公司缴纳200万元的保证金。赵统县称他交不起保证金,让我跟他合作,让我来出保证金,巨太商贸公司负责供货。我说让我出保证金,他用什么保证。赵统县称可以把商贸公司转让给我,我和赵统县签订了份转让协议。
签订协议后,我把200万元保证金以我个人名义转到巨太商贸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赵统县去税务局办理巨太商贸公司的变更手续时没有办成,我问怎么回事,赵统县说巨太商贸公司原来牵扯到欠税的问题,税务局不给他办理变更手续。我替他补交了税务局的52万元税款。后来因为巨太商贸公司的煤炭经营许可证没法变更,巨太商贸公司没有将法人变更为我。
后来我开始跟赵统县合作做亿泰控股公司的煤炭购销业务,亿泰控股公司申请在宁波当地银行给巨太商贸公司开了张三千万元的信用证。赵统县拿着这张信用证在建行内丘支行贷款三千万元。然后开始由赵统县从大汉洲公司购进煤炭。赵统县给我看了发煤的单据和大汉洲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安排公司会计给巨太商贸公司付款,我陆续投入一千多万元用于做亿泰控股公司的业务。这些资金一部分是通过清凡公司,一部分是通过我的个人的农业银行或者工商银行卡,转到巨太商贸公司的账户上。这一千多万元其中有八百万元是我借赵某2的钱。当时是由中国银行桥东支行的巩某牵线,赵统县和苏某1担保的。在与巨太商贸公司合作做亿泰控股公司的业务时,先转到巨太商贸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我没有经手向亿泰控股公司发过煤炭,我不清楚赵统县是否向亿泰控股公司发过煤炭的情况了。
我只是参与巨太商贸公司与亿泰控股公司的业务,当时我和巨太商贸公司系合作关系。我没有参与巨太商贸公司与香溢融通公司的业务,也不清楚巨太商贸公司同香溢融通公司是否有煤炭业务。我没有以巨太商贸公司的名义向香溢融通公司销售过煤炭。
我在做完与巨太商贸公司合作的亿泰控股公司的业务后,2014年5、6月,我还向赵统县借过几次款,都是通过巨太商贸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到清凡公司或庚瑞公司的银行账户上的,赵统县借赵某2的800万元,也是转到清凡公司的银行账户上的,借款的时间及金额以银行账户的交易信息为准。我向赵统县借款用于公司投标时缴纳保证金。我知道我借的赵统县的钱的来源系赵统县在内丘建行用信用证贷出的款。赵统县给我说过,其拿的系香溢融通公司开出的信用证在内丘建行的贷款5000万元。我向赵统县借款共600万元,但没借款的手续。我没有参与赵统县用信用证在内丘建行贷款5000万元的有关事情。钰鑫公司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达明五矿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钰鑫公司从达明五矿有限公司购买过煤炭。我见过香溢融通公司的会计总监张某2,但没有与香溢融通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做过任何业务。
出示从内丘建行调取的“SGS检验报告、货物交接清单”。我没有见过SGS检验报告,但见过类似的货物交接清单。当时做亿泰控股公司的业务时,有一次薛晓东从秦皇岛回来,我见薛晓东拿着两张这样的货物交接清单,我问薛晓东这是什么,薛晓东说这叫“水单”。这也是赵统县让我看过的发货单据。后来薛晓东将这两张货物交接清单交给了赵统县,赵统县就收下了。
出示从内丘建行调取的“收货证明”,我没有见过这张收货证明,但在做亿泰控股公司的业务时,在清凡公司办公室见过薛晓东拿着盖着亿泰控股公司印章的收货证明的复印件,薛晓东当场给了赵统县。
邢台市钰鑫公司的法人系王某1,钰鑫公司的性质是国有公司,不能转让,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系一空壳公司。2014年刚过元旦,我从王某1手中接管的钰鑫公司,王某1把钰鑫公司煤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钰鑫公司印章、法人手章、钰鑫公司财务专用章都交给我了。我接收公司后公司法人没有变更,钰鑫公司原来的财务是由一家会计事务所代理,这家会计事务所负责人叫杨某3。接收时我仍将钰鑫公司的财务交由杨某3代理,钰鑫公司的会计账簿由杨某3保管,钰鑫公司的印章在我手中保管。钰鑫公司的业务由我一人具体负责,主要经营范围是煤炭购销业务。我系钰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接收钰鑫公司后只和亿泰控股公司作了煤炭业务。钰鑫公司具体同亿泰控股公司煤炭业务的洽谈、合同签订等工作都是赵统县经办的。我接管钰鑫公司之后,我没去过亿泰控股公司,使用钰鑫公司煤炭资质同亿泰控股公司做了一笔煤炭业务。
我只负责前期开证所需的交给亿泰控股公司的二百万元保证金和借赵某2的八百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的费用,薛晓东负责签订合同和开信用证,赵统县负责办理银行贷款以及煤炭的购销业务。与亿泰控股公司的这笔业务我挣了三百万元,我不知道赵统县、薛晓东挣多少。
出示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兴支行调取的户名为保平贸易有限公司,账号为04×××42,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银行交易明细、交易凭证。经辨认,该银行的交易系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向大汉州公司的转账的煤款。我不记得保平贸易有限公司与大汉州公司之间有无实际的货物交易。我不记得大汉州公司向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示从中国建设银行新兴东大街支行调取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18日,申请人为巨太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通达志恒商贸有限公司,金额为1134826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第2联、第3联及进账单。经辨认,这张汇票是赵统县办好背书后给我的,我拿到汇票后到中国银行桥东支行找到该行的员工巩某,当时他没在单位,之后巩某到我公司后我把这张汇票拿给他看。按照巩某的要求,我提供了清凡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我的手章,巩某当着我的面在这张汇票上办理的背书,背书后巩某把汇票拿走了,到中国银行办理解付手续,上述资金解付到清凡公司的账户后用于偿还赵某2和王某2的借款了。农历2014年春节前后,赵统县说巨太商贸公司缺少流动资金,让我找朋友借点,我找到巩某,巩某介绍赵某2。后来在我公司办公室,我、赵统县、赵某1、苏某1和赵某2商量的借款事宜,赵某1以巨太商贸公司名义向赵某2借了800万元并写了借条,我在借条上以清凡公司名义签字做的担保,赵统县和苏某1在借条上以巨太商贸公司股东名义签字做的担保,之后赵某2把800万元转账到我个人的银行卡上,再由我转账到巨太商贸公司账户。同时我还找邢台市助业投资公司的王某2以我个人名义借了300万元。我常向他拆借资金,没有向他写借条,也没说利息的事。借王某2的300万元也是先由王某2转账到我个人银行卡上,我再转账到巨太商贸公司的账户上。这两笔借款我都用于巨太商贸公司了。赵统县给我的11348260元银行汇票解付到清凡公司账户之后,我将这笔资金偿还给赵某2和王某2了,多出的部分应该是借款利息。我指示公司出纳李某2去办理的具体转账手续。
出示从中国建设银行新兴东大街支行调取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日,申请人为巨太商贸公司,收款人为北京通达志恒商贸有限公司,金额为18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第2联、第3联及进账单。出示从中国建设银行新兴东大街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日,申请人为巨太商贸公司,收款人为北京中程世源商贸有限公司,金额为40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第2联、第3联及进账单。出示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8日,申请人为巨太商贸公司,收款人为北京鸿信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金额为229352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第2联及进账单。出示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5日,申请人为巨太商贸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商海金龙商贸有限公司,金额为37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第2联及进账单。经辨认,我对这几张汇票没有印象,这几笔解付到清凡公司账户上的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我不清楚。这几笔银行汇票的解付手续应该都是我指示公司出纳李某2去办理的。
出示建设银行内丘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21日,出票人为巨太商贸公司。收款人为北京通达恒商贸有限公司,票号为20157097-20157099、20157101-20157105金额均为100万元的八张中国建设银行承兑汇票。经辨认,我没有见过这八张银行承兑汇票,也不清楚这800万元资金兑付情况。
出示建设银行内丘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19日,出票人为巨太商贸公司,收款人为北京中程世源商贸有限公司,票号为20160985,金额为730862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汇票。经辨认,我没见过这份银行汇票,也不清楚这份银行汇票的7308620元资金解付情况及资金去向。
清凡公司同以上五张银行汇票上的收款人这几家公司没有业务来往。我从未听说过以上四家北京的公司。这五张银行汇票是赵统县给我的,具体他为什么要把给以上四家北京的公司开出的银行汇票给我,我不清楚。赵统县给我公司的钱,一部分是还给我的借款,一部分是我向他借的款。我记不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了,当初借款打算做业务,后来没有做成我就把借款还给赵统县了,记不清还款的具体时间了,还借款是通过我的清凡公司、庚瑞公司及我个人的银行卡还的,还到巨太商贸公司在兴业银行邢台分行和建设银行的账户上了。
我不记得保平贸易公司和大汉洲公司之间有实际货物交易。我也不记得大汉洲公司向保平贸易公司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44、被告人赵统县供述,(1)巨太商贸公司原法人是李某6。2010年1月,我从李某6手中购买了巨太商贸公司,将巨太商贸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我儿子赵某1,王某4、何某系股东,赵某1、王某4和何某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我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巨太商贸公司雇佣了名兼职会计郝某。公司的地址在内丘县大孟村镇长青油库东边。巨太商贸公司主要经营煤炭的批发销售业务。(2)2013年7月,我与清凡公司的法人李凤英签订了转让协议,将巨太商贸公司转让给了李凤英,据此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经营权交给了李凤英。但当时没有变更巨太商贸公司的名称、法人等有关手续。2014年6月,按照约定的时间将巨太商贸公司的法人变更为李凤英,股东是李凤英和何某。在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时法人赵某1的签字是我替签的,李凤英的签字是她本人签的。股东何某、王某4的签名也是我签的,其本人没有签名。我和李凤英签订协议后,李凤英没有让我离开公司,让我继续待在巨太商贸公司帮其协调各种关系。其中,2013年11月,我帮助李凤英办理第一笔3000万元的信用证业务,第一笔信用证贷款业务还没有办结时,2014年3月又办理了第二笔5000万元的信用证贷款业务。
(3)我和李凤英签订的巨太商贸公司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将巨太商贸公司的法人、债权债务、经营业务等转让给清凡公司的李凤英。按照协议,我还继续给李凤英帮忙,但也没明确我在巨太商贸公司的身份,也没明确对我的待遇。当时李凤英说不会亏待我,我也想从中挣个钱。当时没有将巨太商贸公司的法人变更为李凤英的主要原因:①转让协议上注明在一年内将公司法人及有关的股权进行变更;②如果立即进行变更会影响在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和在银行的贷款问题。③当时李凤英以影响业务为由,让暂缓巨太商贸公司的法人变更。将巨太商贸公司转让李凤英后我帮助李凤英跑银行为巨太商贸公司办理信用证贷款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平时巨太商贸公司的账目仍有郝某管理,需要走账时,由李凤英将有关的单据交给我,我再转交给郝某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系郝某开具的。(3)2014年8月,我听建行工作人员说李凤英又将巨太商贸公司的法人变更为赵某1,我去工商局查看,发现巨太商贸公司的法人又变成了赵某1,但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还是李凤英的名字。
(4)2013年,我的邯郸的朋友林纪邯和北京的一姓赵的朋友介绍我认识薛晓东,其介绍薛晓东经常搞煤炭生意,薛晓东称其常做煤炭生意,其有大客户,对业务比较熟悉,可以往南方电厂送煤,通过港口运输。其还介绍说宁波公司的业务挺大,需要的资金量也挺大。我说没有资金,薛晓东说如果没有资金,可以做信用证业务,通过对方的公司申请开信用证,然后需要资金的一方再拿信用证到银行贷款或者在担保公司贷款来融资的方式取得资金再做业务。但让对方公司的开具信用证业务需要交部分信用证违约保证金。我不懂得信用证业务,也没有那么多资金。薛晓东给我介绍的信用证业务,我也没有去做。2013年上半年,我认识了李凤英,李凤英称其手中正缺少资金,让我想办法帮助其搞资金。我觉得自己没有实力做这么大的业务。我看到薛晓东能联系信用证业务融资,2013年6、7月,我把李凤英介绍给了薛晓东,薛晓东把做信用证业务的运作方式介绍给李凤英,并说办信用证需要开证保证金,李凤英说其可以做。当时薛晓东给我和李凤英说好,其能开出信用证,薛晓东按照信用证的额度2%提取提成好处费。李凤英同意薛晓东提出的上述条件。此时,李凤英提出接收巨太商贸公司。在此情况下,我同李凤英签订了将巨太商贸公司转让给李凤英的公司转让协议。
(5)我将巨太商贸公司转让给李凤英后,李凤英让我负责办理银行的信用证业务,让薛晓东负责联系对方宁波的公司和秦皇岛港手续。
李凤英安排我去银行询问是否接信用证,一开始,我拿着薛晓东给我的信用证样本去内丘建行咨询有关信用证业务的事情,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有信用证,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可从银行贷款。我将咨询银行的情况告诉了李凤英和薛晓东。李凤英也到内丘建行与工作人员见面,银行工作人员将信用证贷款情况给李凤英做了介绍,李凤英让薛晓东去联系宁波的公司,联系具体的开信用证的有关事宜。
薛晓东对我和李凤英介绍说其在香溢融通公司有关系,该公司是一上市公司,有资质开具信用证。李凤英让薛晓东开始运作开信用证的事情,薛晓东联系后说开具信用证需要300万元的违约保证金,并且薛晓东要按照开具信用证的金额的2%收取介绍费,当时李凤英答应了薛晓东的条件。
随后薛晓东带着我和李凤英去宁波,当时李凤英的司机开车拉着我们去的宁波。到后我们先到陈某公司找陈某,陈某没有在。薛晓东带我和李凤英到香溢融通公司具体商谈开具信用证的业务,在香溢融通公司,我和李凤英、薛晓东与该公司进出口公司的张某2总经理具体谈的。我们谈了用港口运输、信用证结算、履约保证金等内容。其中谈到发货时,张某2说货物从港口怎么装船、如何运输,因我不懂港口运输的情况,我没有说话。李凤英说其有煤矿,常做煤炭生意,这些业务没有问题。张某2说看我们没有做过煤炭业务,让我们多考虑,当时谈的也不是很细。当时李凤英称能做该项业务。回来后,我和李凤英、薛晓东开始运作这笔业务,包括联系内丘建行,能不能接受信用证议付贷款的业务。当时内丘建行的工作人员答复说能做这样的业务。后来我不知道为什么香溢融通公司的事情没有谈成。
回来没多长时间,薛晓东说亿泰控股公司能做这笔业务。当时薛晓东和亿泰控股公司谈好通过秦皇岛港港口运输,结算方式使用信用证,金额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125万元。介绍费是按照信用证金额的2%给薛晓东60万元,薛晓东称介绍费是用于在亿泰控股公司疏通关系时费用。薛晓东拿着亿泰控股公司的煤炭买卖合同条款让我和李凤英看了以后,李凤英说可以做。当时我说我没有实力做这么大的业务,只能给李凤英帮忙。李凤英说这业务能做成其就把我的巨太商贸公司收购了,李凤英意思是使用巨太商贸公司经营煤炭的资质,但李凤英要我继续在巨太商贸公司给李凤英帮忙。后来我跟李凤英签订了巨太商贸公司转让协议。后李凤英让我和薛晓东去浙江宁波与亿泰控股公司,薛晓东带着我到宁波的陈某的公司,由我代表巨太商贸公司与亿泰控股公司签订了份3000万元的信用证煤炭购销合同。当时我拿着巨太商贸公司的资质和公章去的。合同签订后没有多长时间,薛晓东说亿泰控股公司在当地建设银行申请开具了3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该信用证的受益人为巨太商贸公司,大概在2013年11月份,信用证开好后,我到内丘建行办理信用证时,银行工作人员说用该信用证贷款,需要合同的原件,收货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SGS报告和港航货物交接清单。因为李凤英让薛晓东负责秦皇岛和对方宁波公司的手续,我找到薛晓东拿到收货证明、SGS报告和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之后,我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将信用证所要求的附单准备好后一并交给了银行,银行查验好手续后给办理了3000万元的贷款业务。3000万元的信用证业务办完后,对方没有议付。我问银行是否还可以办理信用证业务,银行说还可以办。但这次的3000万元的信用证业务没有议付,再办理时,要把手续办得更严谨些。过了段时间,李凤英将开证的好处费支付到赵某1的卡上,我转给了薛晓东。信用证贷款到期后,亿泰控股公司给了巨太商贸公司一部分货款,巨太商贸公司又添加了一部分,将内丘建行的贷款还清了
在亿泰控股公司办理信用证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李凤英向巨太商贸公司的账户提供资金,我办理支付给亿泰控股公司的125万元的开具信用证的违约保证金。我给了薛晓东60万元的介绍费。这些费用的来源是李凤英把钱汇到巨太商贸公司账户上的。
在办理信用证贷款之前,李凤英接受巨太商贸公司的同时,李凤英也同意接管巨太商贸公司的债务,公司的转让协议上都有协定。办理信用证之前,李凤英答应按照信用证的额度要求给薛晓东提取好处费。当时李凤英只是说不会亏待我。在办理亿泰控股公司的信用证贷款业务后,我让李凤英代我偿还了我经营巨太商贸公司期间,以我个人的名义从内丘县信用联社贷款的30万元和欠张树信15万元的债务。当时李凤英就答应了并将钱转到赵某1的个人银行卡上,我还请了这两笔债务。
李凤英负责资金调配、组织货物等全面工作。薛晓东负责介绍联系具有煤炭业务资质、能开信用证的公司,并且负责签订合同。我负责持信用证在内丘建行办理贷款。我没有向亿泰控股公司供过煤炭。李凤英让郝某向宁波亿泰控股公司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6)香溢融通公司的5000万元的信用证贷款业务也是薛晓东联系的。做好亿泰控股公司信用证以后,薛晓东跟我和李凤英说,香溢融通公司的信用证业务也能做了。薛晓东领我和李凤英去香溢融通公司,该次业务没有谈成,我没有再与香溢融通公司谈过该此业务。2013年底,薛晓东和李凤英都给我说香溢融通公司的5000万元的信用证业务谈成了。李凤英将巨太商贸公司的印鉴交给我,让我交给薛晓东,让薛晓东去香溢融通公司签订合同,巨太商贸公司同香溢融通公司的5000万元的信用证业务合同系薛晓东去宁波签订的。大概在2013年12月,薛晓东同香溢融通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李凤英让我从巨太商贸公司的账户上支付给香溢融通公司300万元的违约保证金。银行通知开好了5000万元的信用证。巨太商贸公司取得了5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在取得该信用证以前,我跟内丘建行客户部的工作人员说过该事情,并且和李凤英在内丘磨窝煤矿的煤场同内丘建行的工作人员见面谈过该事情。
我开始按照银行的要求准备该信用证随证附单。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到账前,香溢融通公司开始向巨太商贸公司的账户上汇款。我将香溢融通公司向巨太商贸公司汇款的情况告诉了李凤英。李凤英说系香溢融通公司汇过来的货款,并让我依照货款,并按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理信用证贷款业务时,我按照信用证附单的要求增值税税票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香溢融通公司汇到巨太商贸公司账户的资金,我按照资金额度再给香溢融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初,内丘建行接到香溢融通公司开给巨太商贸公司的5000万元的信用证信息后,内丘建行和邢台市建行派人到宁波考察回来,内丘建行的工作人员说,办理该5000万元的信用证业务所有的信用证附单包括,货物购销合同、SGS检测报告、货物交接清单、收货证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上述信用证附单涉及到的所有名称必须同信用证要求的一致。我将这些情况告诉了李凤英,李凤英说业务系薛晓东联系的,让薛晓东准备上述手续。我给薛晓东说银行通知5000万元的信用证银行开好了。薛晓东说其已经知道。我让薛晓东准备该信用证随证附单手续。后来,SGS检测报告和秦皇岛港口货物交接清单都系我将我的邮寄地址告诉薛晓东后,从秦皇岛寄到我的手中的。巨太商贸公司开给香溢融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我开的。一开始,薛晓东拿来的香溢融通公司的收货证明,当时我和李凤英都在李凤英的办公室。该收货证明上加盖的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的章。该章与信用证要求的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的名称不一致,不能使用。因为上次银行给我说过,分公司的随证附单不能使用。我对李凤英说分公司的收货证明不能使用,李凤英让我将上述手续交给她,不用我管了。过了几天,李凤英给了我份香溢融通总公司的收货证明。我按照信用证所需要的附单,开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拿着有关的手续一并提交给建设银行内丘支行。后来银行给办理了5000万元的贷款业务。2014年3月,我拿着5000万元信用证到内丘建行申请议付贷款5000万元。
办理信用证目的系李凤英为了融资取得银行的贷款。用该信用证办理的5000万元的贷款转到巨太商贸公司的账户上,我按照李凤英的要求,到内丘建行将资金全部转到李凤英指定的账户上,转出的资金全部由李凤英支配。上述资金有的系转账、有的系银行汇票。这笔贷款都是李凤英支配使用了。贷款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该笔贷款。内丘建行找到我说我提供的5000万元信用证有不符合的地方,开证银行拒付,让我赶紧还款。我就催着李凤英赶紧还款。李凤英称手里有2800万元的承兑汇票,马上拿过来交到银行,但直到现在也没有拿过来。后来从浙江宁波大汉洲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要回来500万元的保证金、李凤英让他人给了我100万元现金、我借了10万元、李凤英安排我从清凡公司会计李某2拿了7万元现金,李凤英安排从其他公司转到巨太商贸公司807万元,上述共1424万元,偿还了内丘建行。这次给薛晓东5000万元的信用证好处费系李凤英直接给薛晓东的,我没有经手。
巨太商贸公司开给香溢融通公司的增值税票系我从内丘县国税局的大厅领取的,增值税票我交给会计郝某开好后,我再把开好的增值税票交给薛晓东,薛晓东交给香溢融通公司。我没有向香溢融通公司、亿泰控股公司供过煤炭。我也没有见到巨太商贸公司办理过发货业务,我不清楚巨太商贸公司对香溢融通公司有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我认为巨太商贸公司的煤炭系从北京通达恒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通达志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程世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鸿信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商海金龙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李凤英将邢台市巨太商贸公司与北京通达恒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通达志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程世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鸿信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商海金龙商贸有限公司的煤炭购销合同,但我不知道是否有实际的货物交易。同时上述几家北京的公司开给巨太商贸公司的进货增值税票是李凤英交给我的。我没有去过北京的这几家公司,也没有经手北京的这几家公司销售给巨太商贸公司的煤炭业务。
(7)2010年,我购买巨太商贸公司后到2013年7月我和李凤英签订协议之前的账都系让公司的会计郝某记的。签订转让协议后巨太商贸公司的账系由李凤英负责的。李凤英接受巨太商贸公司后郝某还是公司的会计。我没有经手向香溢融通公司和亿泰控股公司供过煤炭。巨太商贸公司向香溢融通公司和亿泰控股公司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李凤英说让我按照货款并按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巨太商贸公司开给香溢融通公司的增值税票系我从内丘县国税局的大厅领取的,我按照货款并按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将增值税票交给会计郝某开好。给香溢融通公司和亿泰控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李凤英拿来巨太商贸公司的煤炭进项税发票,并将进项税发票给了我,我给了会计郝某,由郝某记账。
两次办信信用证贷款时信用证附单都是我交到银行的,开始办理信用证贷款时,我问建行内丘支行的工作人员,办理信用证贷款需要的手续。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国内信用证、煤炭买卖合同、SGS检验报告、货物交接清单、收货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续。我将建行需要的手续告知李凤英,李凤英负责办理信用证附单手续,李凤英办完后交给我,由我交到建行内丘支行的。
(8)出示从中国工商银行万城支行调取的2013年12月24日户名为赵统县的6万元的汇款凭证复印件。经辨认,当时我和薛晓东在宁波谈好巨太商贸公司与亿泰控股公司的3000万元的信用证业务时,薛晓东领着我去秦皇岛,薛晓东说信用证业务中的SGS煤炭检验报告和水尺单要到秦皇岛港找到李某1办理。我和薛晓东到秦皇岛找到李某1。详细的信用证业务情况系薛晓东与李某1谈的。后来薛晓东说在秦皇岛办理SGS煤炭检验报告和水尺单需要6万元,我将需要6万元的费用的情况给李凤英进行了汇报,李凤英同意。李凤英给我6万元,我按照薛晓东提供的银行卡将6万元汇给了李某1。除了我给李某1汇过6万元的现金,还用赵某1的卡给李某1汇过,通过赵某1的卡给李某1汇的钱是我去银行办理的。赵某1的卡的开户行系邢台银行内丘支行。
这次李某1所做的SGS煤炭检验报告和秦皇岛港水尺单,系薛晓东到秦皇岛找到李某1拿回来交给我的。这次的SGS煤炭检验报告一份两页,大小如A4纸,上面由SGS公司的红色印章,秦皇岛港的水尺单是一张比A4纸较长,比A4纸较窄的单子,上面有两枚印章,一枚是秦皇岛港口的印章,一枚是航运公司的印章。侦查人员曾经向我出示过上述SGS检验报告及秦皇岛港的水尺单。我收到的SGS煤炭检验报告和秦皇岛港水尺单后拿给李凤英看,李凤英与亿泰控股公司开具的信用证核对无误后交给我,我将SGS煤炭检验报告和秦皇岛港水尺单直接交给了内丘建设银行。
出示侦查人员从中国工商银行秦皇岛海港支行调取的李某1的622208040400140969的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1月17日,他行汇入7万元。经辨认,这应该系我用赵某1的邢台银行卡给李某1转的钱,这笔款系做的SGS煤炭检验报告和秦皇岛港水尺单的费用。这笔钱系李凤英给我的,我再汇给李某1的。这次做的系巨太商贸公司与香溢融通公司的该笔信用证业务的SGS煤炭检验报告和秦皇岛港水尺单。该次系赵某1开着李凤英的奔驰轿车拉着薛晓东去秦皇岛找到李某1做的,赵某1只负责开车,详细情况系薛晓东同李某1谈的。后来我通过快递公司收到李某1邮寄来的SGS煤炭检验报告和秦皇岛港水尺单。收到邮件后,我按照薛晓东给提供的银行卡给李某1汇去7万元。该7万元系我给李凤英汇报,其同意并将7万元给我后,我才汇给李某1的。
该次我收到邮件拆开后见到SGS煤炭检验报告和秦皇岛港水尺单的特征与上次薛晓东给我的一样。我将收到的SGS煤炭检验报告和秦皇岛港水尺单交给李凤英。没过几天,李凤英又把SGS煤炭检验报告和秦皇岛港水尺单交给我,我发现每一份的SGS煤炭检验报告和秦皇岛港水尺单上面多了一枚香溢融通公司的红色印章。我将李凤英给我的SGS煤炭检验报告和秦皇岛港水尺单交给了内丘建行。我不知道煤炭检验报告和秦皇岛港水尺单上面多的一枚香溢融通公司的红色印章是怎么来的。
(9)“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申请日期:2014年03月14日,编号2014001”,这笔贷款业务是我为巨太商贸公司办理的,这笔贷款手续包括国内信用证、煤炭买卖合同、SGS检验报告、货物交接清单、收货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都是我向内丘建行提供的,上面的公章、手章都是我加盖的,签字也是我写的。煤炭合同是薛晓东跟宁波的香溢融通公司签订后提供给我,检验报告、交货清单、收货证明都是李凤英提供给我,增值税发票是我让巨太商贸公司原会计郝某开的,由我将这些手续提供给内丘建行的。信用证是我从内丘建行领的,这笔5000万元贷款当时跟银行约定用于购煤,我将银行扣除利息后这4800多万元全部支取后,李凤英安排我将资金部分转到了清凡公司、河北庚瑞实业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账户上,另外一部分资金通过银行汇票汇到三四家公司,但我不知道钱的具体用途。
巨太商贸公司给以上北京几家公司开过银行汇票,支付的都是银行汇票。出示从建设银行调取的三张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汇票:①2014年3月18日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票号20160984,金额为11348260元银行汇票手续。②2014年4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票号20160986,金额为180万元银行汇票手续。③2014年4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票号20160987,金额为400万元银行汇票手续。经辨认,这三份汇票手续是我经手从建行办理的,背书不是我办理的。这三张银行汇票我分别办理好后分别交给了李凤英,李凤英具体支付到何处,我不清楚。④2014年3月20日,巨太商贸公司建设银行账户向巨太商贸公司联社的账户转入800万元。这是当时巨太商贸公司为了向北京通达恒商贸有限公司开800万元的承兑汇票,建行要求开800万元的承兑汇票需要有保证金。为此将建行账户的800万元向联社账户流转了一下,再从联社的转回到了建行账户。800万元的承兑汇票办好后,我交给了李凤英,我不清楚具体李凤英将汇票支付到何处。⑤出示从内丘县建行调取的8张,开票日期为2014年3月21日,每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巨太商贸公司,收款人为北京通达恒商贸有限公司。当时我拿着李凤英交给我的巨太商贸公司同北京一家公司的煤炭购货合同到内丘建行申请开具了80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将开出的承兑汇票开出后交给李凤英,李凤英说这800万元不能全部交给北京这家公司,李凤英让我想办法将80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现,将800万元分配一下。然后李凤英将8张承兑汇票背书好交给我。李凤英交给我。让我贴现时背书上已经加盖了章。我想办法找到了邯郸的搞承兑汇票贴现的人,并且商定好其按照3个点收取利息给贴现。后我让赵某1去邯郸找到搞承兑汇票贴现的人,将80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现。邯郸的搞承兑汇票贴现的人按照事先说好的3个点从800万元中扣除贴现利息后,按照我给内丘农行职工宋山芬要的杨燕梅的农行账户,把贴现的资金转过来。资金回来后,我按照李凤英指定的账户将贴现的资金从该账户中转出了。⑥2014年3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票号20160985,金额为7308620元银行汇票手续。2014年3月19日我按照李凤英指示,从巨太商贸公司在内丘建行的账户给北京中程世源商贸有限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7308620元银行汇票。当天我在内丘交给了李凤英,李凤英将该张银行汇票背书好,当天将汇票给我。我联系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的乔某1,让他帮忙把这笔银行汇票给解付,乔某1当天把这张金额为7308620元的银行汇票解付到他经营的内丘县金山饲料厂账户上。之后我向乔某1提供了一份名单,让乔某1按照我提供的名单及对应的账户、金额,将这笔款从内丘县金山饲料厂账户上转账到名单上的个人账户上。将这笔款转到个人账户上的原因是,在巨太商贸公司从建行贷出这5000万元之前,2013年底巨太商贸公司还从建行贷过一笔3000万元的贷款,这笔贷款到期时公司没有资金偿还,向社会上借了一部分资金,用来偿还这笔3000万元的贷款。我让乔某1把他饲料厂账户上的7308620元转到个人户就是偿还向社会上的借款和利息。借款其中有一部分是我借的,有一部分是李凤英借的,名单上有具体借款金额,我负责的借款有300来万元,都从这7308620元中偿还的。当时为归还3000万元的贷款,李凤英还向赵某2借过500万元。2014年3月31日通过巨太商贸公司账户转到赵某1的卡上的10万元,我都从银行支取现金给了李凤英。⑦巨太商贸公司进项票都是从北京通达恒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通达志恒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程世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鸿信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商海金龙商贸有限公司这五家公司取得的,销项票都是开往香溢融通公司,具体都以巨太商贸公司账目票据为准。李凤英将巨太商贸公司的进项税票开好后交给我,我给会计下账,并且全部认证抵扣了。
我只知道大汉州公司的负责人系陈某,我不清楚该公司的其他情况。巨太商贸公司的账户与我的手机绑定,香溢融通公司向巨太商贸公司转来煤炭的货款后我的手机有提示,但具体货款的金额以银行记录为准。
我只是负责办理巨太商贸公司在建行和联社的银行账户,李凤英让李某2在兴业银行邢台分行为巨太商贸公司开一账户,我和李凤英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元支行为巨太商贸公司开了一个账户,开户的手续系李凤英办理的。
(10)侦查机关抓获我时,我携带着邢台市巨太商贸公司、邢台县保平贸易公司、邢台市钰鑫物资贸易公司的印章以及李凤英、赵某1的个人手章,上述印章系李凤英安排清凡公司的会计李某2给我的,李凤英让我拿着这些印章到宁波大汉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合同终止和要账的有关事宜。
45、被告人薛晓东供述,(1)2013年夏天,内蒙古一个叫小赵的人找到我,他自称是巨太商贸公司的负责人,其拿着份巨太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的样本,让我帮忙找家能给开信用证的购货方的大公司。当时因我的居间服务费问题没有谈成。之后小赵就把我约到内丘县,介绍认识了赵统县。赵统县称其系巨太商贸公司的业务员。赵统县见面后说让我帮忙找家大公司给开信用证,我说如果信用证的业务联系成功,我要求按照信用证额度的2%提取好处费用。经商谈赵统县答应说开出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金额2%给我居间服务费。我和赵统县就开信用证一事达成协议后,我和赵统县、李凤英,由李凤英的司机开车去了香溢融通公司联系开办信用证。这次我第一次和李凤英接触,我们之间也没互相了解,当时也不知道李凤英的身份。2014年5月,因为从香溢融通公司开出信用证后赵统县迟迟给不了我好处费,赵统县才说他把巨太商贸公司卖给李凤英了,他是给李凤英打工的,然后赵统县带我去邢台市的一家公司找到李凤英要我的好处费,这时我才知道李凤英是老板。我帮巨太商贸公司联系开过两份信用证。第一份信用证是从亿泰控股公司开的。第二份信用证是从香溢融通公司开的。
(2)第一次开信用证是在2013年,我与赵统县、李凤英、由李凤英的司机开车到的宁波。我们先去找大汉洲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陈某没在。我带着他们去找了香溢融通公司进出口贸易分公司的总经理张某2,在香溢融通公司见到了香溢融通公司煤炭进出口分公司的张某2经理。经我介绍后,张某2同赵统县、李凤英谈购销煤炭开具信用证的事情,他们谈时我没有在场。我不清楚他们具体商谈的内容,但结果没有谈成。香溢融通公司没有给开出信用证。中午,我们在香溢融通公司吃完饭离开宁波回邢台。后来我同大汉洲公司总经理陈某电话联系,我让陈某帮忙开个信用证,陈某称公司现在没有银行信用额度,不能开信用证。隔了段时间,陈某给我回话说他公司有额度了,可以开3000万元的信用证。随后我带着赵统县再次到宁波,在大汉洲公司赵统县同陈某等人谈的购销煤炭的事,当时我也在场,但我没有参与业务的具体洽谈。陈某让我们等回信,我和赵统县在宁波等了两天。最后赵统县同大汉洲公司总经理签订了份煤炭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因为大汉洲公司是民营企业,不能开具信用证,随后陈某又叫来了亿泰控股公司总经理杨某1,经陈某安排,赵统县又同亿泰控股公司签订了份煤炭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签完这两份合同后我和赵统县离开了宁波回邢台等消息。
因为大汉洲公司是民营企业不能开信用证。陈某找关系委托亿泰控股公司给巨太商贸公司开信用证,陈某担心巨太商贸公司同亿泰控股公司直接签订合同把他甩开,让赵统县先以巨太商贸公司同大汉洲公司签订份煤炭购销合同,然后再让赵统县以巨太商贸公司同亿泰控股公司签订份煤炭购销合同。
赵统县与亿泰控股公司签订合同后大概过了一周时间,陈某说亿泰控股公司的3000万元信用证已经开出,让赵统县到当地银行查询,事后赵统县给我说内丘县建行已收到信用证。这次我找赵统县要的提成费用。巨太商贸公司给了我54万元的好处费,我得了40万元,其余的14万元给了杨某1几万元,给了陈某几万元。该3000万元的秦皇岛港的SGS检验报告系李某1交给我的,我交给了赵统县。在3000万元的信用证到期后,亿泰控股公司的杨某1给我一份证明,该证明上有杨某1的签字,杨某1让我将证明从宁波带回来,我带回来交给了赵统县。赵统县让我给亿泰控股公司捎过增值税票。
(3)第二次,2014年新年前,陈某打电话说建行又有5000万元的开信用证额度,需要可以开信用证。当时,我所在的宁波国创集团破产了,我在宁波办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巨太商贸公司委托我代理与香溢融通公司签订了份煤炭供货合同。赵统县通过传真给我发了份巨太商贸公司授权我代表巨太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的委托书,我收到委托书后代表巨太商贸公司同香溢融通公司签订份5000万元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XYJT2013001-1的煤炭买卖合同是我代理巨太商贸公司签订的,是我本人签的名。这份合同签订后,2014年1月,张某2电话通知我说香溢融通公司开的5000万元信用证银行已开出,我将这事告诉赵统县,没有再关注这事。这次开出信用证后,巨太商贸公司迟迟没有给我居间介绍费,后来赵统县带着我去李凤英的公司找李凤英,这时我才知道李凤英是巨太商贸公司的老板。巨太商贸公司应该给我支付100万元的好处费,但巨太商贸公司分两次给了我75万元的介绍费,其中15万元我又给了陈某,其中一部分给的系现金,另一部分系通过我的中国银行卡打到陈某女儿的农业银行卡上了。该信用证的随证附单,我没有经手办理。
(4)亿泰控股公司和香溢融通公司给巨太商贸公司开信用证,巨太商贸公司需要向这两家公司缴纳开证履约保证金。该费用系由开证企业亿泰控股公司和香溢融通公司提出标准,巨太商贸公司公司觉得合适就按这个标准支付。我联系的亿泰控股公司向巨太商贸公司开出的3000万元信用证,巨太商贸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支付了125万元履约保证金。香溢融通公司向巨太商贸公司开出的5000万元信用证,巨太商贸公司向香溢融通公司支付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这都是事先谈好的,合同条款中都有。
(5)我和巨太商贸公司之间是利益关系,我只帮忙给巨太商贸公司联系办理信用证业务,巨太商贸公司给我好处费。我帮巨太商贸公司取得的这两份信用证,我共得到了100万元好处费。第一次亿泰控股公司开出的3000万元信用证,我得到40万元的好处费。第二次香溢融通公司开出的5000万元信用证,我得到60万元的好处费。好处费都是转到了我的中国银行银行卡上的,这张中国银行银行卡是我在中国银行北京现代城支行以我的姓名开的户。
(6)除了我个人收到好处费100万元外,从2013年年底到2014年5月我还收到过三笔款,都是通过和赵统县联系后转给我的,分别是14万、15万、71万元,这三笔款都是转到了我在中国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上。①14万元是用于办理信用证延期的费用,第一份3000万元的信用证六个月到期后,巨太商贸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申请延期3个月,亿泰控股公司要向信用证开证行交纳一定的费用,我和赵统县联系后,赵统县安排向我的银行卡上转了14万元,让我交到亿泰控股公司作为办理信用证延期的费用,这14万元我收到后就从银行提了14万元现金。这14万元是陈某和杨某1向我索要的,其中10万元现金是在大汉洲公司陈某的办公室里交给陈某的,余下的4万元现金我是在宁波开元大酒店我住的房间内给了杨某1。②15万元是办理5000万元信用证的部分好处费,我给巨太商贸公司帮忙办理开出这两份信用证后按事先说的我按开证金额的2%收取好处费。办理3000万元信用证的好处费我只收到了40万元。办理5000万元信用证的好处费100万元巨太商贸公司没有给我,先给我15万元转到我的银行卡上,正好大汉洲公司的陈某向我索要好处费,我就将这15万元给了陈某。③71万元是亿泰控股公司向巨太商贸公司要的,赵统县将钱转到了我的银行卡上,再由我给杨某1办了个存折存到杨某1个人账户上,我是在中国银行位于宁波市百丈东路、开元大酒店侧面的一家银行办理的这个业务,当时杨某1和赵统县的儿子赵某1都在场,存折办好后杨某1就拿走了。
(7)在亿泰控股公司和香溢融通公司给巨太商贸公司开信用证时,我曾给这两家公司带过巨太商贸公司开给这两家公司的增值税票。2013年8、9月,我准备去宁波,赵统县在天颐酒店交给我一些巨太商贸公司开给亿泰控股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让我到宁波后交给大汉洲公司的陈某。后来我到宁波到陈某的大汉洲公司把票交给陈某,陈某把票直接交给了公司财务人员了。后来赵统县还让我从内丘往宁波带过巨太商贸公司开给香溢融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赵统县让我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陈某,我到大汉洲公司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到陈某手中的。
(8)赵统县在大汉洲公司同亿泰控股公司签完合同后,陈某说我们在宁波没什么事了,让我们等消息。然后我领着赵统县乘飞机去了秦皇岛。我直接联系我在秦皇岛港口工作的朋友李某1。当时,赵统县拿着巨太商贸公司资质资料交给了李某1,说赵统县的巨太商贸公司要从港口卖煤,需要煤炭质量检测报告,李某1拿着巨太商贸公司资质资料到通某标准技术服务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委托该公司作了煤炭质量检测报告,我和赵统县没有去通某标准技术服务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把资质资料交给李某1我们就走了。报告结果是李某1通过赵统县提供的地址邮寄给赵统县,当时李某1给赵统县说需要检验费和人情费5万元,后来赵统县通过银行将钱支付给李某1。我还与赵统县的儿子赵某1,由赵某1开车去秦皇岛港口找李某1为巨太商贸公司立户,因赵某1带的手续不全,没有立成。
46、证人乔某1证言,内丘县金山饲料厂是我妻子刘金妮和她侄子刘新振合伙经营的。2014年3月19日,巨太商贸公司将一笔金额为730862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解付到内丘县金山饲料厂在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开户的账户上,这笔业务是五郭店镇紫草沟的赵统县来找我办的。我和赵统县以前就认识,他也知道我妻子经营一家饲料厂。2014年3月19日,赵统县来工商银行找我,说有一张建行的银行汇票让我用内丘县金山饲料厂账户帮忙办理解付手续,我用内丘县金山饲料厂的印鉴在建行的银行汇票背书,赵统县拿背书后的银行汇票去建行办理手续。当天建行把汇票的金额7308620元汇到内丘县金山饲料厂在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开户的账户上,我按照赵统县的要求于2014年3月19日、20日分10笔通过网上银行将这7308620元转到了个人账户上,具体都转到谁的账户上以银行交易记录为准。内丘县金山饲料厂与巨太商贸公司没有业务。其中给户名为罗正勇的账户上转账后因行名不符被退回,我又于20日重新办理转账手续。2014年3月19日、20日转出的10笔货款共计金额7342600元,比赵统县委托我帮忙办理银行汇票解付的金额7308620元要高,有可能是赵统县还从别的账户上给我转了款,我一并从内丘县金山饲料厂的账户上给他转出去了。
47、证人巩某证言,我现在中国银行桥东支行工作。2014年阴历年前,李凤英打电话找我说做业务资金不足,还需要800万元。我说快过年了给她借不到那么多钱。后来她又给我打电话,称在建行内丘支行有一笔5000万元贷款手续,因她以前欠建行的钱欠款还不上,建行不给办理这笔手续。后来我考虑如果能把5000万元贷出来,我们行也能有些存款。我和李凤英还到内丘建行去了一趟,当时建行工作人员拿着宁波一家公司5000万元信用证让我看,我看李凤英的信用证手续是真的,回来我联系我的朋友赵某2,在李凤英的清凡公司办公室见的面说借赵某2钱的事。当时有我、赵某2、李凤英、赵统县、赵统县儿子和一个姓苏的在场,说好借赵某2500万元,写借条时我也在屋里了,我看见赵某2、李凤英、赵统县、赵统县儿子和一个姓苏某2在借条上签字摁手印了。李凤英交给赵某2一套公司手续作为借款抵押。当天赵某2把500万元转给李凤英了。赵某2把钱给李凤英后,我打电话问过李凤英好几次,办建行贷款的事。过了二十来天,李凤英打电话说钱贷出来了,随后李凤英拿着从建行内丘支行开出的一张一千多万元银行汇票来我单位找我。出示从建行邢台新兴东大街支行调取的2014年3月18日中国建设银行汇票(票号20160984,金额11348260元)。经辨认,该银行汇票就是李凤英找我时拿的那张汇票。我见到这张汇票时,该汇票上北京一家公司背书的印章已经盖好。我问李凤英,为什么把汇票开到北京的公司,而不是咱们当地的公司。李凤英说没事,她同北京的这家公司有业务关系。随后李凤英当我面拿清凡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李凤英手章在汇票上盖的章。然后李凤英把这张11348260元的汇票交给我了。因为没有建行进账单,下午李凤英让她公司李某2拿着清凡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李凤英手章来单位找我,我和李某2到建行新兴东大街支行把这笔11348260元的汇票手续交给该行工作人员办理解付手续。第二天,这笔钱转账到清凡公司在中国银行桥东支行的账户上。我给李凤英打电话联系给赵某2转多少钱,李凤英让转524万元的本息。随后李某2拿着清凡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李凤英手章来找我,我填的电子转账单,按照赵某2给我提供的户名为赵某2丈夫毕某的一个银行账号,把524万元从清凡公司账户上给赵某2转过去了。
48、证人赵某2证言,2014年2月,巩某联系我说他有个朋友需要用钱,当时说借款数额比500万元数要多。巩某说就借用几天,后来我同意借给巩某的朋友500万元。巩某介绍要借款的朋友系李凤英。当时,巩某把我领到李凤英在钢铁路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角楼上一个农业公司。在该公司办公室与李凤英见面,当时还有一个姓赵的老头在场,谈好李凤英借我500万元。我不放心,要求看她的公司手续,李凤英拿给我看了巨太商贸公司企业手续,她说巨太商贸公司是她的公司,我看借款才几天时间就同意了。当场李凤英给我打了借条,借条是李凤英让姓赵的写的,写好后李凤英在借条上签了字。然后我到银行给李凤英办的500万元转款手续,办好后李凤英把借条交给了我。巩某给我说李凤英是还银行贷款用的,借500万元时间不会长,需要七八天时间,这我才答应借给李凤英的。
2014年2月通过我本人户名,一个是建行桥西支行(钢铁南路),卡号为62×××08,转款400多万元,一个是工行团结支行(公园东街与团结路口西北角),卡号为62×××44,转款几十万,这两个卡我按照李凤英给我指定的账户共转给李凤英500万元。
借条内容大约是:“借款500万元,期限十来天,借款人李凤英”。按事先约定七八天的期限,李凤英没能把钱还给我。我多次给李凤英打电话催要,李凤英开始说很快了,但一直在推,后来说推迟还款会给我补偿。李凤英借款大约一个月才把钱还给我。李凤英按我提供的我前夫毕某农业银行卡号62×××71,一笔给我转过来524万元,其中500万元本金,24万元是利息和李凤英答应推迟还款的补偿款。
49、证人王某2证言,2013年年底,李凤英找我借钱,说她公司缺少资金,要借我几百万,我对李凤英不是很了解,我当时没有答应她。后来没过多长时间,李凤英又找我,我通过了解知道李凤英经营清凡公司。李凤英共借过我两次款。第一次2014年1月16日借了我200万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为1.8%,我分两笔,一笔150万元,一笔50万元,委托张丽红用户名为张丽红,卡号为62×××41,将上述款项转入李凤英工行账户上,该账户的户名为李凤英,卡号为62×××41。第二次是2014年1月17日再次向我借款264万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息率1.8%,我委托张丽红于当日分两笔(一笔100万元,一笔164万元)将264万元转入李凤英工行卡账户。
2014年3月19日,李凤英还我本金300万元,我委托李凤英将钱转到我指定的武某建行卡的账户的,李凤英使用户名为内丘县金山饲料厂,账号为04×××53,分三笔每笔100万元转到武某账户(户名为武某,卡号为62×××42)。李凤英又于2014年4月8日将剩余的本金以及利息共计180万元转入我的中国银行卡账户(户名为王某2,账号为10×××58)。
50、证人武某证言,2014年1月初,我的亲戚王某2向我借钱。只说大概使用两个月左右,月息为1分左右。第二天我使用卡号为62×××42的建行卡通过网银向王某2的工商银行卡中转入260万元。2月底时,王某2打电话说还需要一些钱,月息为1分左右,我手里有35万元,我也使用我的卡号为62×××42的建行卡通过网银向王某2的工商银行卡中转入35万元,王某2两次共计借我295万元。2014年3月19日王某2给我打电话说该两笔借款使用完毕,当天连本带息还给我,我让他打到我的卡号为62×××42的建行卡上,后来我分三次每次100万元,共收到300万元,其中包括本金295万元,利息5万元。也就是2014年3月19日,内丘金山饲料厂向我的建设银行的卡上分三次转账,每次转账100万元,共计300万元。
2013年10月10日,我通过我个人银行卡分两笔直接转给李凤英给我提供的银行账号,这笔交易在银行都有交易记录,以银行交易记录为准。当时王某2给我联系说李凤英生意上还需要用钱,我把我手里的430万元资金凑了一下,分两笔把钱从我的银行卡转给李凤英的。借款时说好给我10000元利息,后来李凤英提前把钱还给我的,所以当时只给了我8833元利息。
51、证人周某证言,我在邢台市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3月下旬,李凤英找到公司要求借款300万元,我公司派我考察过李凤英的苗木基地,考察后经公司领导同意,在2013年4月1日由公司做担保,联系借款人李某4,借给李凤英300万元。当时李凤英是清凡公司法人代表,借款人是清凡公司,李凤英以法人代表身份签订的借款合同,公司都有该笔借款的公证书、借款合同、借据和银行汇款凭证。李凤英给出具的借据上借款金额是360万元,其中60万元是保证金,汇到李凤英账户后,李凤英又给我公司转回来75万元,这75万元当中60万元是保证金,15万元是我公司收取的这笔借款担保费。我公司这笔300万元借款担保期限是5个月。2013年9月2日借款到期,由于李凤英迟迟不还款,公司多次找李凤英催要,2013年12月11日李凤英让其侄女李某2交给我公司50万元的银行汇票,公司财务人员同李某2一起去银行直接解付到公司账户上,后来我公司分两笔一笔45万元,一笔5万元把这笔借款转到李某4账户。出示2013年12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的进账单,付款人为巨太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邢台市助业担保有限公司,金额50万元。该项就系李凤英的还的借款。
52、证人李某4证言,我在邢台市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2013年3月下旬,李凤英找到公司,向公司要求借款300万元。李凤英是清凡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派人考察李凤英清凡公司的苗木基地,考察后经公司同意,2013年4月1日由公司做担保,我出钱借给李凤英300万元。当时,借款人是清凡公司,李凤英以法人代表身份给我签订的借款合同,这我公司都有该笔借款的公证书、借款合同、借据和银行汇款凭证。当时借款手续金额是360万元,其中60万元是保证金,汇给李凤英以后,李凤英再把60万元转回来。我借给李凤英300万元借款日期是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2日,期限5个月,到期后由于李凤英迟迟不还款,公司多次找到李凤英催要。2013年12月11日李凤英还给公司50万元,后来公司分两笔一笔45万元,一笔5万元把这笔款转到我的个人账户。
我通过建行户名周留民,账号62×××68在2013年4月1日分两笔,一笔200万元,一笔160万元转到农行襄都支行户名为李凤英,账号为62×××16。这都有银行转账手续。
53、证人冯某1证言,自2009年左右,李凤英开始找我借钱,直到2013年5月,共借给李凤英180万元。2014年4月8日,李凤英通过李某2中国银行邢台市维也纳花园支行账户汇给冯某16228481252010849814账号95万元,李凤英还有58万元借款没有归还。
53、证人史某证言,当时李凤英找到我说需要钱,我介绍常某借款给李凤英500万元。2013年12月18日李凤英分两笔共计还款5233333元,其中500万元是本金,233333元是支付借款利息。
54、证人常某证言,2013年10月初,史某找到我说,她的朋友李凤英要临时用点钱,需要用500万元到600万元。后来史某领着我在沙河市口附近的邢台清凡苗木基地内同李凤英见得面,李凤英说借我500万元,利息按社会市场价格,后来定好利息按三分五,用期是一个月。2013年10月10日,我、史某和李凤英三人在场,李凤英给我写了张500万元借条,借条上借款人李凤英,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日期2013年10月10日,利息三分五,借款期限是一个月。2013年10月10日,我按李凤英给我提供的一个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户名为李凤英,账号为62×××16,我通过韩聚江农行账户,账号为62×××19,通过网银一笔给李凤英账户转去500万元。
李凤英借款一个月到期后,我多次催要,她迟迟不还款,后来先支付给我一个月利息175000元,支付到我公司会计赵利星的开户行工行沙河支行,账号为62×××72的账户上了。2013年12月18日,李凤英给我联系还钱,让我提供中国银行账号,我给李凤英提供我妻子张伟账户,账号为62×××63,2013年12月18日李凤英分两笔,一笔300万元,一笔2233333元,共计5233333元,其中500万元是还我借款本金,233333元是利息。共收到李凤英支付利息一笔175000元,一笔233333元,共计408333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凤英、薛晓东、赵统县无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用没有真实业务的信用证及伪造的信用证随证附单,取得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两笔议付款8000万元,另外被告人李凤英、薛晓东利用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取得亿泰控股公司申请银行开具3000万元的信用证后又与亿泰控股公司终止协议,亿泰控股公司将向银行申请的信用证撤销。被告人李凤英私自改变取得的信用证银行贷款8000万元资金的用途,至案发前给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造成了3576万元损失无法追回。被告人薛晓东从中获取好处费100万元。被告人李凤英支付给赵统县45万元,归还了赵统县经营巨太商贸公司期间的债务。被告人李凤英、薛晓东、赵统县的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同时被告人李凤英、赵统县在取得信用证随证附单之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伪造贸易假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3份,抵扣认证556份,虚开税额15915317.3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凤英、赵统县之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薛晓东之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凤英、赵统县实施信用证诈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薛晓东实施信用证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凤英、薛晓东、赵统县为使用信用证诈骗而伪造信用证议付时所必须的信用证附单货堆检验报告、港航货物交接清单、收货证明等;同时被告人李凤英、赵统县为了取得信用证议付时所必要的信用证随证附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行为均系信用证诈骗的先期行为,系为利用信用证诈骗做准备,应该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按照信用证诈骗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
依据法律规定,在具体认定被告人李凤英、薛晓东、赵统县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被告人李凤英、薛晓东、赵统县为实施信用证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予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数额。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予以扣除。被告人李凤英、薛晓东信用证诈骗金额应认定为人民币6576万元,其中3000万元中止,3576万元既遂。被告人赵统县信用证诈骗金额应认定为人民币3576万元。被告人李凤英、薛晓东、赵统县信用证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赵统县和李凤英于2013年7月25日签订转让协议,把巨太商贸公司全部转让给了清凡公司,李凤英成为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赵统县按照李凤英的要求,留在巨太商贸公司工作,帮助李凤英办理在银行的信用证有关业务手续。案发时段,被告人赵统县不再是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审计报告中关于所有资金的流向的鉴定意见及相关证人均证实收到银行的议付款后的资金由被告人李凤英控制使用。由审计报告及卷中的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巨太商贸公司与亿泰控股公司、香溢融通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由李凤英操控的巨太商贸公司、钰鑫公司等公司及个人与宁波的达明五矿、大汉州公司、亿泰控股公司、香溢融通公司等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的空转,造成了货物贸易的假象,赵统县依据李凤英的安排让会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信用证诈骗的先期行为,系为利用信用证诈骗做准备。被告人薛晓东给李凤英、赵统县介绍联系宁波方面有关公司的信用证融资业务,同时薛晓东通过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职工李某1,获取虚假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的“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和通某标准技术服务秦皇岛分公司的“SGS货堆采样检验报告”等信用证随证附单。信用证议付到期后,被告人赵统县积极帮助银行向李凤英追讨资金。通过薛晓东的介绍,被告人赵统县与亿泰控股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薛晓东与香溢融通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被告人赵统县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银行要求,在接到相关手续后递交到银行,并按照李凤英的要求到银行议付信用证的贷款。综上,可见被告人李凤英在信用证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统县在信用证诈骗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作用明显小于被告人李凤英,被告人薛晓东在信用证诈骗中的作用明显小于被告人李凤英,被告人薛晓东、赵统县可认定为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凤英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薛晓东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赵统县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侦查机关冻结的宁波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的人民币120.5万元及其孳息,冻结的宁波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的人民币71万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冻结资金与信用证诈骗犯罪数额的差额部分,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牵连犯定罪。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虚开是为了实施信用证诈骗,其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用于了信用证诈骗中的议付,还将其提供给没有货物交易的一方用于税款抵扣认证,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这种提供给交易方用于税款抵扣认证的行为显然与信用证诈骗并非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2、原审判决对赵统县以从犯减轻处罚不当。赵统县参与了信用证诈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过程,从三被告人的预谋到合同的签订、虚开增值税发票、银行的议付以及议付所需相关随单的提供,赵统县都积极参与,只是在赃款使用上少于李凤英,赵统县在该案中所起作用不是辅助或次要作用。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及出庭意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1、李凤英、赵统县为宁波亿泰公司、香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目的是为取得信用证议付的附随单据,与信用证诈骗行为确有牵连关系。但二人为宁波亿泰公司、香溢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并非信用证议付所必须,上诉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并将其交对方公司用于抵扣认证的行为与信用证诈骗犯罪亦非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2、上诉人赵统县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确小于李凤英,量刑时应当体现。但赵统县不仅参与了以银行信用证作为企业融资手段的预谋,并在李凤英的授意和指派下参与了签订煤炭贸易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信用证议付等犯罪行为,属于信用证诈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的发票罪的主要实行犯,在共同该犯罪中并非次要和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信用证诈骗罪既遂数额应当扣除利息,第三起不计入犯罪数额,但构成犯罪中止。一审法院认定李凤英、赵统县、薛晓东犯信用证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李凤英、赵统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支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驳回三名上诉人的上诉,依法改判。
李凤英上诉主要提出:1、其没有参与巨太商贸公司的的经营活动和公司会议,都是赵统县经营;2、其受赵统县所骗,属于从犯;3、积极退赔,构成立功;4、原判对其量刑重。
李凤英辩护人辩护主要还提出:1、李凤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的预备行为,为牵连犯,不应数罪并罚;2、李凤英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且为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处罚。
赵统县上诉主要提出:1、其没有骗取银行资金的想法;2、货物清单及收货证明不是其提供的;3、资金空转是李凤英操纵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受李凤英指派,其处于从属地位;4、积极帮助银行向李凤英追讨贷款,实际追回1400余万元,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重,请求改判。
赵统县辩护人辩护主要还提出:1、抗诉书与起诉书矛盾,起诉书指控巨太公司系为取得信用证随证附单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赵统县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情,只是受李凤英指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巨太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照煤炭买卖合同的约定的金额,是为了整个信用证合同的履行,如果不开具,信用证会被撤销,因此,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的手段行为,应按一罪论处;3、赵统县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客观上无诈骗行为。巨太公司已转让给李凤英,公司经营由李凤英决定。赵统县并未在信用证诈骗案中获得任何利益,依据公司转让协议,李凤英偿还的45万元债务,随公司转让给李凤英。
薛晓东上诉主要提出:1、其与李凤英、赵统县无共同犯罪故意。其在开设信用证以及议付的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单据的行为;2、其对本案资金没有控制权,仅仅是收取百分之二的好处费;3、本案中开具检测报告是正常业务。请求改判无罪。
薛晓东辩护人辩护主要还提出:1、开具信用证过程中薛晓东没有参与商议;2、薛晓东不掌握资金流和货物,仅是中介;3、薛晓东对开设信用证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有无虚假交易不知情。薛晓东不构成犯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
(一)2013年7月25日,巨太商贸公司的赵统县与清凡公司的李凤英签订了将巨太商贸公司及该公司的有关业务转让给清凡公司。上诉人李凤英成为了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李凤英的要求,赵统县继续留在巨太商贸公司工作。李凤英通过赵统县结识了被告人薛晓东,薛晓东称其能够联系信用证开证业务。李凤英为达到融资目的,委托薛晓东帮助联系信用证开证事宜,并承诺按信用证开证金额的2%支付薛晓东好处费。
2013年10月12日,上诉人薛晓东通过宁波大汉洲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牵线,介绍巨太商贸公司同亿泰控股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巨太商贸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供动力煤(蒙电煤)13.1万吨,亿泰控股公司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向银行申请开具受益人为巨太商贸公司、开证金额为3000万元、不可转让、不可撤销、有效期为90天的国内信用证作为煤炭交易的预付货款,交货方式为秦皇岛港平仓交货,交货地点为秦皇岛港区。2013年10月15日,巨太商贸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转账支付125万元履约保证金,2013年10月17日,巨太商贸公司收到由亿泰控股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为其申请开具的信用证。取得信用证后,巨太商贸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向亿泰控股公司供货。薛晓东通过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职工李某1获取通某标准技术服务秦皇岛分公司的“SGS货堆采样检验报告”等信用证随证附单。2013年12月9日,巨太商贸公司的工作人员赵统县持该国内信用证及随证附单(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上述虚假附单)以巨太商贸公司的名义从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申请议付3000万元贷款,扣除利息后为29548076.71元。巨太商贸公司取得该笔贷款后,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凤英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其中薛晓东从中获利40万元,李某1从中获利6万元,李凤英给赵统县45万元,赵统县归还了其经营巨太商贸公司期间的债务。2014年1月23日,亿泰控股公司以信用证附单有不符点为由向银行申请拒绝议付并将该信用证注销。议付贷款到期后,李凤英、赵统县将该笔议付款通过巨太商贸公司账户、偿还给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将信用证附随单据退还巨太商贸公司。
还查明,李凤英通过钰鑫公司、达明五矿将资金汇到亿泰控股公司,再由亿泰控股公司将资金汇到巨太商贸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的对公账户,造成贸易假象。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巨太商贸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巨太商贸公司并将作为信用证附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亿泰控股公司用于抵扣,亿泰控股公司共抵扣认证513份,价税合计59534844.91元,抵扣税款8650360.03元。
(二)2013年12月25日,上诉人李凤英为达到融资目的,又委托上诉人薛晓东联系信用证开证事宜,并承诺按信用证开证金额的2%支付薛晓东好处费。2013年12月25日,经薛晓东与香溢融通公司协商后,由薛晓东代表巨太商贸公司同香溢融通公司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以同样的方式于2014年1月9日巨太商贸公司收到一份由香溢融通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第一支行申请开具的:开证申请人为香溢融通公司,受益人为巨太商贸公司,开证金额为5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取得信用证后,薛晓东通过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职工李某1,获取虚假的通某标准技术服务秦皇岛分公司的“SGS货堆采样检验报告”等信用证随证附单。2014年3月17日,巨太商贸公司的工作人员赵统县持信用证和金额为5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假的其他随证附单以巨太商贸公司的名义从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申请议付5000万元贷款,扣除利息后为48720232.88元。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凤英在巨太商贸公司取得贷款后全部用于偿还借款(为偿还3000万信用证议付贷款时而向社会人员的借款及利息)及有关公司和个人使用。被告人薛晓东从中获利60万元,李某1从中获利7万元。2014年6月24日,信用证到期后,中国建设银行宁波第一支行以该国内信用证随证附单中的香溢融通公司收货证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上加盖的香溢融通公司的印章与开证申请人的印章不符为由拒付。随后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向赵统县追偿该笔贷款,赵统县告知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巨太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凤英使用了该笔贷款,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得知有关情况后向李凤英追偿该笔贷款,至案发前仍有34,212,364.24元贷款未偿还。
还查明,钰鑫公司、清凡公司、达明五矿公司等公司将资金汇到香溢融通公司,再由香溢融通公司将资金汇到巨太商贸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的对公账户,造成贸易假象。巨太商贸公司向香溢融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其中香溢融通公司抵扣认证43份,价税合计57264957.2元,税额7264957.25元。
(三)上诉人李凤英、薛晓东信用证诈骗(中止)的事实
2014年5月8日,受上诉人李凤英的委托,上诉人薛晓东代表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同亿泰控股公司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供混煤6万吨,亿泰控股公司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向银行申请开具受益人为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开证金额为3000万元、不可撤销、不可转让、180天国内信用证。交货方式为秦皇岛港平仓交货,交货地点为秦皇岛港区。2014年5月6日,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向亿泰控股公司转账支付120.5万元履约保证金后,2014年5月8日由薛晓东通过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港务分公司职工李某1获取该国内信用证随证附单之一的通某标准技术服务秦皇岛分公司“SGS货堆采样检验报告”。2014年5月19日,保平贸易有限公司收到由亿泰控股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申请开具的,开证申请人为亿泰控股公司,受益人为保平贸易有限公司,开证金额为3000万元的信用证。取得信用证后,李凤英委托赵统县于2014年10月15日与亿泰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亿泰控股公司向银行申请将该信用证撤销,并将保平贸易有限公司120.5万元履约保证金扣留,李某1从中获利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李凤英、赵统县、薛晓东的到案经过、李凤英、赵统县、薛晓东户籍证明、李凤英、赵统县取得贷款后改变用途的交易明细及凭证、银行汇票、回单、信用证、信用证议付凭证、巨太商贸公司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国内信用证及修改书、收货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买卖合同、SGS货堆采样检验报告、秦皇岛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香溢融通公司收货证明、建行国内信用证议付凭证、巨太商贸公司建行内丘支行银行交易明细、特种转账借方凭证、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提供的SGS货堆采样检验报告、发票、证书发放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和该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出具的说明、巨太商贸公司的转让协议、巨太商贸公司工商注册及变更资料、工商注册资料、文检鉴定意见书、赵统县手机内的赵统县与李凤英往来的短信、提取的赵统县手机内的赵统县与大汉州公司总经理陈某和香溢融通公司的经理张某2的短信、煤炭买卖合同、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业务部证明材料、亿泰控股公司财务资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证明、香溢融通公司接收巨太商贸公司的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宁波市海曙区国家税务局调取的香溢融通公司接收巨太商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计报告、张某1、潘某、张某2、杨某1、陈某、姚某、郑某1、赵某1、李某2、李某3、王某1、翟某1、郝某、李某1、乔某1、巩某、赵某2、王某2、武某、周某、李某4、冯某1、史某、常某等人的证言、上诉人李凤英、赵统县、薛晓东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还提供了以下证据并经法庭质证:
1、证人王某3(建设银行内丘支行营业部主任)的证言:在办理开证申请人为宁波香溢公司的信用证议付贷款业务中,开证行将该信用证注销,并将我行邮寄过去的信用证及附单退回,后巨太公司没有将这笔贷款偿还,该信用证及附单原件包括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留存我行。建设银行内丘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与王某3证言一致。
2、证人李某12018年6月11日的证言:巨太公司在秦皇岛港第七港务分公司货场没有煤,是薛晓东和赵统县要求其帮忙委托通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给巨太公司做的SGS煤炭检验报告。
关于抗诉所提李凤英、赵统县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抗诉理由,经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巨太公司与亿泰公司的信用证业务中,在信用证被注销后,银行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返还巨太公司,巨太公司交亿泰公司抵扣税款,另外,还给亿泰公司开具了信用证数额之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亿泰公司进行了抵扣;在与香溢公司的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被注销后,建设银行内丘支行并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返还给巨太公司,巨太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香溢公司另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香溢公司用于抵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信用证诈骗并非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非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牵连犯。李凤英作为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统县积极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二人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抗诉理由予以采纳。
抗诉所提赵统县积极参与,作为实行犯,不构成从犯的抗诉理由,经查,涉案公司由李凤英实际控制,涉案资金由李凤英实际支配,赵统县积极参与,帮助李凤英实施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赵统县系从犯。该抗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李凤英上诉所提没有实际控制巨太公司的上诉理由,经查,巨太公司的转让协议系李凤英所签,本人曾供认,李凤贤证明其按照李凤英安排办理了巨太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持有网银,且李凤英的多名债权人证明信用证贷款流向系李凤英偿还债务,足以认定李凤英实际控制了巨太公司;所提系从犯的理由,经查,李凤英实际控制巨太公司,所获贷款由其支配,其在犯罪中作用最大,系主犯;所提积极退赔属实,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立功。
李凤英辩护人所提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系信用证诈骗罪的牵连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所提李凤英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属实。
关于赵统县上诉所提其没有诈骗的故意及辩护人所提赵统县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客观上无诈骗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赵统县明知李凤英为筹措资金而办理信用证业务,且明知巨太公司在秦皇岛港没有煤炭的情况下,伙同薛晓东委托李某1办理了巨太公司在秦皇岛港的货物检验报告,能够认定其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是明知的,是信用证诈骗的共犯;上诉所提虚假资金流是李凤英所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受李凤英指示的上诉理由,经查,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李凤英作为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资金归李凤英支配,能够认定赵统县受李凤英指使,赵统县处于从属地位,该上诉理由成立;赵统县积极帮助银行向李凤英追讨贷款属实,但不属刑法意义上的立功。
赵统县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巨太公司系为取得信用证随证附单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抗诉书与起诉书指控不一致,经查认为,起诉书指控李凤英、赵统县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指控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抗诉书在此基础上抗诉并无不当;所提赵统县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情,只是受李凤英指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赵统县参与了整个犯罪过程,其应当知道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还为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下游公司用于抵扣,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关于薛晓东上诉所提及辩护人辩护所提薛晓东与李凤英、赵统县无共同犯罪故意,开具检测报告是正常业务,不控制资金,仅收取介绍费,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信用证业务系薛晓东作为居间人介绍,其作为居间人对资金没有控制权属实,但薛晓东积极参与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且明知巨太公司在秦皇岛港没有煤炭的情况下,伙同赵统县委托李某1办理了巨太公司在秦皇岛港的货物检验报告,能够认定其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是明知的,是信用证诈骗的共犯。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凤英、薛晓东、赵统县无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用没有真实业务的信用证及伪造的信用证随证附单,取得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两笔议付款8000万元,另外李凤英、薛晓东利用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取得亿泰控股公司申请银行开具3000万元的信用证后又与亿泰控股公司终止协议,亿泰控股公司将向银行申请的信用证撤销。李凤英私自改变取得的信用证银行贷款8000万元资金的用途,至案发前给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造成了34,212,364.24元损失无法追回。薛晓东从中获取好处费100万元。李凤英支付给赵统县45万元,归还了赵统县经营巨太商贸公司期间的债务。李凤英、薛晓东、赵统县的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李凤英、赵统县伪造贸易假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5915317.3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李凤英、赵统县之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薛晓东之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信用证诈骗并非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非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牵连犯。赵统县在信用证诈骗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作用明显小于李凤英,系从犯,薛晓东在信用证诈骗中的作用明显小于李凤英,系从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薛晓东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李凤英犯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赵统县犯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准确,但量刑偏轻,李凤英、赵统县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判未予认定,适用法律不当。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及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刑初5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对被告人李凤英、薛晓东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中对被告人赵统县犯信用证诈骗罪定罪部分、第四项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退赔部分;
二、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刑初52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中对被告人赵统县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凤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所犯信用证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34年11月6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统县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成燕
审判员  董 武
审判员  袁 航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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