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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光、李小东信用证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0月2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299   收藏[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刑终437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海光,男,生于1974年12月26日,汉族,江苏省张家港市人,初中文化,江苏省张家港市保税区久丰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张家港市。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军,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宫翰,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东,男,生于1974年1月28日,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中专文化,长春市德强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吉林省长春市。2014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左卫民,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康怀宇,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海光、李小东犯信用证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绵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海光、李小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缪雯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黄海光及其辩护人余军、肖宫翰,原审被告人李小东及其辩护人左卫民、康怀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3年7月,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物资经营中心业务员李某1(已由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被告人李小东和被告人黄海光介绍,代表四川长虹与亚泰东北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东北亚)签订了年供应100万吨煤炭的战略合作协议。关于煤炭的来源,黄海光推荐内蒙古中油新兴煤炭运销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新兴)同四川长虹合作,代四川长虹向亚泰东北亚供煤。
2013年9月初,黄海光、中油新兴法定代表人兰某等人到成都,与李某1见面商谈合作事宜。为解决中油新兴资金不足的问题,黄海光和兰某、李某1等人到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详细咨询信用证福费廷融资业务,了解到只要执行信用证项下相关合同,取得出库单、收货方收货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申请办理信用证福费廷融资业务。后三人在成都入住的商务酒店内,商谈如何按照银行要求准备相关票据时,黄海光私下与李小东通话沟通协商后,向兰某、李某1称其与李小东已向亚泰东北亚供应了大量煤炭尚末结算,只需中油新兴与黄海光的久丰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久丰公司)重新签订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并且将签订时间推前,他们就可以先将其中的6000余万元煤炭挂在中油新兴名下结算,让亚泰东北亚提供相关收货质检证明。中油新兴可凭供货凭证,开具出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华夏银行申请办理信用证福费廷融资业务,将四川长虹开出的远期信用证项下资金提前议付出来。
2013年9月,四川长虹与中油新兴签订了煤炭购销协议。协议约定由中油新兴代四川长虹向亚泰东北亚供应煤炭,供货后四川长虹用国内远期信用证结算。协议签订后,四川长虹于2013年9月22日向成都华夏银行申请开具了国内远期信用证,向中油新兴开出1.25亿余元的国内远期信用证。中油新兴决定用该信用证办理福费廷融资业务进行融资。
黄海光、李小东伪造了更改计量方式的说明函、亚泰东北亚收货凭证、质量检验通知单等单证,虚构其与亚泰东北亚有煤炭供销业务的事实,向兰某谎称可将其与亚泰东北亚未结算的煤炭划归中油新兴,作为中油新兴代四川长虹向亚泰东北亚的供煤。在未向亚泰东北亚和中油新兴实际供煤的情况下,黄海光以久丰公司的名义为中油新兴开具了70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中油新兴补签了煤炭供销合同,并将上述单证交兰某,供中油新兴向四川长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办理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融资业务时使用。据此,中油新兴兰某向四川长虹开具了60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9月29日,中油新兴用黄海光、李小东提供的上述单证及其它资料在华夏银行办理四川长虹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融资业务。银行将上述单证交由四川长虹审单,四川长虹审单后在华夏银行国内信用证来证通知书1上加盖财务印鉴,同意到期支付。中油新兴最终成功议付了该信用证项下的资金人民币6004.7万元。除去福费廷融资业务利息支出和银行转账手续费,中油新兴实际获取了该信用证项下资金58558334.79元。黄海光向兰某提出支付其先期供煤款时,兰某要求黄海光提供亚泰东北亚煤炭入库证明时,黄海光安排李小东伪造了亚泰东北亚6万余吨共计2800余万元煤炭入库的收货凭证。中油新兴依据收货凭证,向黄海光支付“供煤款”共计人民币2860万元。
黄海光在取得2860万元货款后,除给李小东780余万元,其余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和公司债务,案发时己无力返还。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4年1月27日,信用证到期后,成都华夏银行依据加盖四川长虹财务印鉴的华夏银行国内信用证来证通知书1向华夏银行绵阳分行出具付款通知单,华夏银行绵阳分行直接从四川长虹帐户划款。兰某在通过信用证福费廷融资业务将信用证项下资金提前议付,实际获取资金2990余万元后,寻找煤源并向亚泰东北亚供货。中油新兴给内蒙古华远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物流)支付了2050万元用于采购运输煤炭,华远物流给亚泰东北亚公司供煤约4万吨;中油新兴支付给福建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用于采购煤炭,由福建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代中油新兴供煤给亚泰东北亚,但因为热值不够,亚泰东北亚拒绝收货;中油新兴支付给通辽沈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09.5万元用于煤炭的仓储费用。截止2014年3月,中油新兴因资金和煤炭质量等原因停止向亚泰东北亚供货。
案发后,绵阳市公安局冻结福建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帐户(账号14×××69)资金1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四川长虹安全与法务部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绵阳市公安局对黄海光、李小东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进行管辖,绵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20日对黄海光、兰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绵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10日对李小东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
2.绵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指定住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拘留证,绵阳市看守所收押凭证,绵阳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绵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绵阳市公安局逮捕证,证实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盐亭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已收到绵阳市公安局移送的李某1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本案各被告人身份情况。
5.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实黄海光系投案自首,李小东系抓获归案。
6.亚泰东北亚与四川长虹签订的煤炭采购合同,证实亚泰东北亚与四川长虹于2013年7月23日签订了煤炭采购合同,四川长虹以510元/吨的价格向亚泰东北亚供应煤炭100万吨,四川长虹负责运输费用,计量以收货人轨道衡检斤的结果为准,结算方式为四川长虹凭收货人出具的数量验收单及运输发票到亚泰东北亚财务部办理财务结算,付款方式是四川长虹开具的发票在亚泰东北亚挂账后付款。
7.四川长虹与中油新兴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国内零星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中油新兴与四川长虹的国内零星购销合同(2013年9月-11月)、保证合同,证实中油新兴和四川长虹签订了由中油新兴代四川长虹向亚泰东北亚每季度供煤30万吨,期限1年,货款结算方式为4个月远期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煤炭供销合作协议。中油新兴与四川长虹对第一季度煤炭采购量进行了约定。中油新兴对亚泰东北亚应付四川长虹的货款以及亚泰东北亚在主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提供担保。
8.四川长虹的开证申请书、华夏银行信用证,证实四川长虹为中油新兴煤炭运销合同开出金额为125826241元的信用证。
9.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融资业务合同,证实中油新兴向华夏银行成都分行申请为其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无追索权的福费廷融资业务,华夏银行成都分行根据中油新兴提交的合同项下单据无追索权地买入已经开证行确认付款的未到期债权。
10.银行利息凭证、福费廷手续费资料,证实中油新兴为办理信用证项下资金60047000元的福费廷融资业务,支出利息1315980.04元,转账手续费172685.17元,中油新兴实际获款58558334.79元。
11.质量检验通知单,证实四川长虹收到的单证显示截止2013年9月20日,亚泰东北亚收到四川长虹发运煤的数量为128520.36吨,相关指标符合采购煤炭指标,并加盖了亚泰东北亚合同专用章(2)。
12.李小东签字的质量检验通知单,证实质量检验通知单上的亚泰东北亚合同专用章(2)系李小东加盖。
13.出库单,证实中油新兴出库蒙煤13万吨。
14.更改计量方式说明函,证实收货方式因设备原因,原定以收货方过磅数为准改为以发货方出库单为准,并加盖了亚泰东北亚合同专用章(2)。
15.蒋某1提供的单证,包括加盖亚泰东北亚合同专用章(2)的质量检验通知单、13份收货凭证,证实给四川长虹的质量检验单和收货凭证等单证系李小东叫王某3在星翰图文社所取。
16.久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久丰公司给中油新兴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蒙煤共计151032吨。
17.久丰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苏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税务代理协议书、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证明、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询结果材料、久丰公司完税证明,证实久丰公司委托张家港保税区苏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具税票。
18.久丰公司与中油新兴的国内零星购销合同(2013年8月-10月)、中油新兴支付久丰公司2860万元的银行凭证,证实久丰公司与中油新兴签订了供货量为30万吨的煤炭供销合同,运费由亚泰东北亚承担。中油新兴支付久丰公司2860万元货款。
19.中油新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中油新兴向四川长虹开出共计6004.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四川长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表、加盖四川长虹法务部印章的四川长虹电子公司原煤合计122055吨的质量检验通知单、四川长虹向亚泰东北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四川长虹向亚泰东北亚开出共计5768771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华夏银行国内信用证来证通知书1,证实华夏银行于2013年9月29日开出国内信用证来证通知书,上联注明了发票、出库单、质量检验单审查过程中单价、日期、数量的3个不符点。下联为四川长虹的回复意见,确认办理付款手续并加盖了四川长虹的财务专用章。
22.银行汇兑凭证、久丰公司对账单、中油新兴资金使用说明、加盖了亚泰东北亚合同专用章(2)的16份收货凭证,证实中油新兴依据收货凭证显示的亚泰东北亚收到四川长虹供煤60908吨而支付给久丰公司2860万元。
23.华远物流与中油新兴签订的煤炭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货物运单、中油新兴支付华远物流货款2050万元的银行凭证、华远物流账目,证实中油新兴向华远物流购煤12万吨,支付华远物流货款及铁路运费共计2050万元。
24.中油新兴与福建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华夏银行货款支付凭证,证实中油新兴向福建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年购煤共计2万吨,支付福建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共计1000万元。
25.绵阳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福建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银行帐户时点余额对账单,证实冻结福建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帐户(账号14×××69)资金1000万元。
26.中油新兴与通辽沈赢货运代理公司签订的煤炭仓储合同、建设银行电汇凭证、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证实中油新兴租用通辽沈赢货运代理公司的货场仓储存放、倒装煤炭,支付仓储费用共计1094680.28元。
27.长春市德强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德强公司)2013年10月的进账和资金去向情况、董某帐户的资金情况、银行转账明细,证实德强公司收到久丰公司转账共计780万元,后德强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9日以货款名义汇至董某帐户500万元,于2013年10月14日汇至房彩华帐户100万元、岳玲玲帐户50万元、王安山帐户50万元。
28.张家港保税区森源国际贸易公司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付款书、银行电子回单、借款协议等,证实久丰公司汇款给张家港保税区森源国际贸易公司364万元。
29.张家港保税区金港物流公司提供的客户贷记回单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实久丰公司汇款给张家港保税区金港物流公司400万元。
30.转账支票340万元和进账单340万元、转账支票700万元和进账单700万元,证实久丰公司以还款的名义分别转给陈新才340万元、陈某3700万元。
31.转账支票382666元和进账单382666元,证实久丰公司以还款的名义转给章彪锋382666元。
32.亚泰东北亚出具的《证明》两份,证实亚泰东北亚从未使用过收货专用章,其他人出具的收货专用章均系伪造。截止2013年10月1日,亚泰东北亚从未收到过四川长虹或中油新兴、黄海光或久丰公司供应的煤炭,也不欠黄海光或久丰公司任何欠款。截止2013年10月1日,以亚泰东北亚名义执行四川长虹煤炭购销合同之名出具的收货凭证、质量检验报告均系伪造。
33.绵公(网监)勘[2014]14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黄海光QQ邮箱(745×××@qq.com)中邮件往来情况。
34.吉林诚意新能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意新能源)与旺合公司签订的煤炭供需合同、德强公司与旺合公司签订了煤炭供需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55页、收据、诚意新能源与白山市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收款收条、诚意新能源与旺合公司签订的债务偿还协议书、李小东出具的欠条,证实诚意新能源、德强公司与旺合公司有煤炭业务往来,资金结算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蒋某1为诚意新能源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0万提供担保,诚意新能源陈某1委托李小东处理借款事宜,李小东于2014年4月18日欠旺合公司前期预付煤款及贷款共计1000万元。诚意新能源于2014年6月25日欠旺合公司购煤款2463万元。
35.德强公司与通辽沈赢货运代理公司签订了2013年11月5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煤炭仓储合同、德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辽沈赢货运代理公司出具的关于德强公司支付了130万元运费的账目明细,证实德强公司租用通辽沈赢货运代理公司货场约一个多月。
36.中油新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油新兴与通辽沈赢货运代理公司签订了2013年10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以及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煤炭仓储合同,证实中油新兴2013年、2014年租用通辽沈赢货运代理公司货场共计约6个月。
37.旺合公司的工商资料,证实旺合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38.诚意新能源汇款凭证,证实诚意新能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给德强公司汇款70万元。
39.亚泰东北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亚泰东北亚仅有一枚“亚泰东北亚能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印章,从未外流或借与他人。
40.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支队在侦查初期,由于李小东作虚假陈述,故未发现李小东涉嫌犯罪。后在起诉阶段该支队按照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必须以犯罪嫌疑人加罪名的案件名称立案的起诉要求,对李小东涉嫌犯罪的行为作了补充立案的措施。
41.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刑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1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2.四川长虹出具的关于货款的情况说明、亚泰东北亚出具的收货确认书和商务告知函、银行承兑汇票,证实四川长虹通过中油新兴向亚泰东北亚累计供煤31523.23吨,亚泰东北亚共计向四川长虹支付了全部货款共计1280万元。
(二)鉴定结论
43.绵公物鉴文字[2014]10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质量检验通知单原件上“亚泰东北亚能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可疑印文与煤炭采购合同原件上“亚泰东北亚能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三)证人证言
4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系四川长虹物资经营中心业务员,经黄海光介绍,李某1代表四川长虹与亚泰东北亚签订了供煤合同。2013年9月,黄海光推荐中油新兴同四川长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和担保合同。合同要求以到站铁路衡计量,后来黄海光电话告知李某1亚泰东北亚安排的人员不到位就改为以供货方出库单计量。黄海光通过电子邮件给李某1发了说明函,将数量确认方式改为以供货方出库单为准。黄海光通过电子邮件发了质量检验单样本,为了符合四川长虹要求,李某1提出了修改意见。四川长虹在华夏银行绵阳分行开出信用证,9月下旬,中油新兴的兰某等人将亚泰东北亚的质量检验单、中油新兴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4.7万元、发货出库单13万吨等原件资料交到银行,办理了信用证融资业务(福费廷业务),四川长虹财务部门确认承兑,银行根据提交的单证办理了福费廷融资业务,除去手续费给兰某支付了约5800万元。黄海光于2013年11月转给了李某1一份亚泰东北亚出具金额约为6500万元的结算单。四川长虹依据结算单向亚泰东北亚开出6500万元的税票并挂账。黄海光安排李小东汇给李某1好处费共计30万元。
45.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兰某系中油新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黄海光向兰某介绍了四川长虹和亚泰东北亚的煤炭业务,建议中油新兴与四川长虹合作向亚泰东北亚供煤。兰某说中油新兴资金不足,黄海光提出可用信用证进行融资。2013年9月,兰某及其公司副总和黄海光到成都和李某1商量如何将信用证提前议付出来。在宾馆商量时,发现需要亚泰东北亚配合出具质量检验单、到站铁路轨道衡计量磅单才能做信用证议付业务,但亚泰东北亚在没有收到货物时不会出具上述单证,黄海光称其合作伙伴李小东与亚泰东北亚很熟,看有无变通方法。于是黄海光在宾馆房间外与李小东电话联系后,回房间告诉他们上述单证没问题。后兰某和李某1分别代表中油新兴和四川长虹签订了年供煤量100万吨的战略框架合同和第一批次的供煤30万吨的采购合同。2013年9月底,四川长虹给中油新兴开出合同金额80%约1.25亿的4个月支付的远期信用证。合同签订后,中油新兴未开始供煤,黄海光就催促兰某做福费廷融资,兰某提出议付信用证必须要收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证。黄海光说他先期已经以四川长虹的名义给亚泰东北亚供了一批煤,大约有十几万吨,可先结算融资后再继续供货。2013年9月,中油新兴和久丰公司签订了30万吨的购销合同,但黄海光将合同签订的时间提前到2013年7月23日。后黄海光邮寄给兰某融资必需的单证13万吨煤的质量检验通知单和久丰公司开给中油新兴的约15万吨价税合计77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油新兴通过税务稽查核实了发票的真实性后,开出了13万吨煤的出库单和约6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做福费廷融资。除去银行利息和融资手续费实际成功融资到账资金5850余万元。兰某依据黄海光出具的6万吨亚泰东北亚的入库单(收货凭证),支付给黄海光2860万元的煤款。兰某对余款作了如下用途:一是用于了2013年10月9日给华远物流支付了2050万元用于采购运输煤炭。华远物流给亚泰东北亚运煤约4万吨;二是支付给福建燃料有限公司1000万元用于采购煤炭,但因为热值不够,亚泰东北亚拒绝收货;三是支付给通辽沈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09.5万元用于煤炭的仓储费用。截止案发,中油新兴与四川长虹签订的30万吨煤炭合同因为质量等问题没执行完毕。
4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蒋某1委托陈某1和李小东帮亚泰东北亚收货,协助接货和往长春发货,并购买陈某1和李小东的提质煤进行掺合,置换出煤块,陈某1和李小东可从中赚取利润。2013年10、11月,中油新兴替四川长虹向亚泰东北亚供了很多煤,但经验货,煤不合格亚泰东北亚拒收。黄海光请蒋某1帮忙分流。陈某1选出了部分块煤直接扣下7000多吨,将提质煤和中油新兴剩余的煤共8列火车由通辽沈赢货运代理公司发运到长春。为了处理扣下来的7000余吨块煤,陈某1和李小东以德强公司的名义与中油新兴签订了购销合同,货款至今未结算。李小东在2013年11月委托陈某1以德强公司的名义与通辽沈赢货运代理公司签订发运货合同,把中油新兴的一万多吨与陈某1卖给给中油新兴700多吨提质煤混合后发运给亚泰东北亚。陈某1受李小东委托垫付了130万元的运费。陈某1在沈赢公司租用的货场是他自己做煤用的,与四川长虹和亚泰东北亚的业务无关。李小东将中油新兴运到沈赢货场的煤炭在陈某1的货场选捡,未给付费用。李小东没有购买运输、选捡、破碎设备,这些设备陈某1的货场里本来都有。
47.证人蒋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日前亚泰东北亚未收到黄海光和四川长虹的供煤。2013年11月中旬,黄海光说煤到了,蒋某1经验货,约有4万多吨,但块煤非窖煤且热值不够,蒋某1答应筛选后分价结算。黄海光通过手机短信发给蒋某1原煤和块煤的价格及数量,蒋某1审查了价格未注意数量,并打印了清单,加盖了亚泰东北亚合同专用章(2),扫描后通过邮箱发给了黄海光。经辨认,蒋某1提供的清单就是四川长虹财务部门开具6600多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依据的122055吨的结算清单。蒋某1后来才知晓中油新兴收取四川长虹6千余万元的信用证,并向四川长虹出具了亚泰东北亚的质量检验单。经蒋某1确认,此质量检验单系伪造。经对账亚泰东北亚收到31525吨煤。李小东以及德强公司都未给亚泰东北亚供过煤。旺合公司与亚泰东北亚没有任何控股或隶属关系,只有业务往来。旺合公司和李小东有煤炭业务。李小东通过诚意新能源和德强公司给旺合公司供煤。2013年5月前旺合公司按批次给李小东结账,不差李小东煤款。蒋某1前后借给李小东两千多万元作为预付货款。2013年10月9日,蒋某1收到李小东还款500万元,并汇至蒋某1侄儿蒋某2的银行帐户。李小东提供伪造的质量检验单、收货凭证等单证,蒋某1并不知情。2014年6月,王某3从星翰图文取了一个文件袋交给蒋某1,里面有给四川长虹的质量检验单和收货凭证等单证。
48.证人柴某的证言,证实四川长虹与中油新兴的煤炭贸易是由物资经营部李某1负责,财务部门由柴某对接。李某1拿了空白的华夏银行国内信用证来证通知书1,没有任何附随单据,李某1要求在通知书的回复联上加盖财务印鉴,经财务部卢部长同意后,柴某才在空白通知书上加盖财务印鉴。
48.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李某1和柴某向卢某汇报说中油新兴已经准备好用于做福费廷融资业务的单证,在华夏银行申请议付。如果按流程审核单证时间会较长,李某1希望财务部门在空白通知单上加盖财务印鉴,直接带到银行,可节约时间方便中油新兴在国庆前做好融资。李某1说他在审核单证时发现了时间、数量不一致,但这些不符点不影响支付。基于对四川长虹内部人员的信任,卢某同意柴某在空白来证通知单上加盖财务印鉴。四川长虹依据票证显示的中油新兴已向亚泰东北亚供煤约13万吨向亚泰东北亚开出税票。但亚泰东北亚一直未汇款。2014年1月,四川长虹与亚泰东北亚对账时,亚泰东北亚显示只收到了2千多万元的煤炭。直到李某1被司法机关调查,卢某才知道中油新兴没有给亚泰东北亚供足6千万元的煤炭。
4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负责四川长虹在2013年给中油新兴开具国内信用证的业务办理。2013年8月、9月,李某1和兰某多次向张某1了解福费廷融资业务的相关知识。张某1告知做福费廷融资业务需要质量检验单、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2013年9月22日,四川长虹开出了约1.2亿元国内远期支付信用证。2013年9月30日李某1和兰某等人成功办理福费廷融资业务。事后,银行将中油新兴提交的质量检验单、数量确认单和相应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邮寄给四川长虹。2014年1月27日,华夏银行成都分行依据“华夏银行国内信用证来证通知书1”向绵阳分行出具付款通知单,绵阳分行直接从四川长虹帐户划款。
50.证人敖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四川长虹给中油新兴开具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具体经办人。此单业务中,华夏银行没有按照正规程序,将收到的中油新兴提交的单证转交四川长虹财务部门审核。2013年9月27、28号,李某1和中油新兴的几个人带来了质量检验单、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交单议付资金。敖某明确告知李某1审单过程中发现了三个不符点,李某1未表态。敖某打印了一份空白华夏银行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1交给李某1。两天后李某1交来了加盖四川长虹印鉴的华夏银行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1。
51.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下旬,由华夏银行成都分行开立了四川长虹为中油新兴开出1.25亿元的4个月远期信用证。信用证到期后,成都分行国际业务部依据四川长虹加盖财务印鉴的确认来单通知书,直接从四川长虹帐户划扣资金。
52.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其舅舅陈某3借给久丰公司不少钱,故让其当出纳监督久丰公司,保证资金安全。2013年10月,中油新兴打款2860万元到久丰公司的帐户上。其舅舅陈某3让其将340万元转到陈某3的帐户,700万元转给其姥爷陈新才,说是公司还陈某3的借款。
53.证人郁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久丰公司的兼职会计,龚某是出纳。通过会计凭证账面上看,久丰公司和中油新兴有7747.9316万元的煤炭购销业务,久丰公司给中油新兴开出了7747.931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供煤其不清楚。3000.40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是青岛国泰信贸和青岛诚达翔宇贸易公司开给久丰公司的,但帐面上没有打款记录,郁某没有看到相关入库单(收货凭证)、购销合同等。中油新兴于2013年10月分三笔给久丰公司打款2860万元。久丰公司转给了德强公司780万元(货款),张家港保税区金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400万元(还款)、张家港森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64.096万元(还款),陈某3、陈新才1040万元(退股,私下转出),章彪锋38.266万元(还款),黄海光230万元(还款)。
5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其和龚某到税务机关领购了67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他们将购货单位的信息、货物名称、吨位、单价的开票信息提供由苏瑞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开出。开票信息是龚某从久丰公司带过来的。
5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黄海光向其借过100多万元。2013年黄海光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20万元,同年11月,黄海光让李小东打了70万元,作为还款。
5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久丰公司委托其公司开给中油新兴的67份共计77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小东常到其工作室打印合同、扫描文件,并用工作室的QQ号码49×××22(网名“天边”)和51869838(网名“伤心雨”)两个账号发送邮件。其在一组照片中辨认出李小东的照片即是他说的“李总”,“李总”在星翰图文社有时用“天边”的邮箱发送邮件都是一些关于煤炭的发货单、收货单。
5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黄海光表弟,代黄海光持有久丰公司的股份。黄海光是公司的实际责任人,陈某3是单纯的投资者。2013年9月24日,王某1帮黄海光给中油新兴的兰某送过资料,一份说明函和一份质量检验通知单。并用其送过去的资料,兰某、李某1在成都华夏银行办理了一笔6千万元的款项,扣除手续费后到手的有5800多万元。
59.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因经济纠纷,其让侄女龚某(久丰公司的出纳)从久丰公司帐户划走1040万元。
60.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张家港保税区金港物流中心和森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3年年初,久丰公司向其公司借款400万元,2013年10月将借款全部归还。
61.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董某的领导蒋某2借用其帐户过账,2013年10月9日,其帐户帮蒋某2收到过三笔款项共计500万元。
62.证人蒋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9日,其借用同事董某的帐户帮蒋某1收到李小东的货款500万元。
6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华远物流于2013年10月9日与中油新兴签订了12万吨的煤炭供销合同后,中油新兴向华远物流支付了2050万元的购煤款。
64.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内蒙古乾方钢铁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总监。李某1曾向其介绍了四川长虹和亚泰东北亚的煤炭供销业务,希望四川长虹和乾方合作,共同承揽此单业务。经考察,其公司认为此单业务风险很大,拒绝了此单业务。
6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受蒋某1的安排到内蒙古通辽把亚泰东北亚的授权委托书给沈赢货运代理公司,委托沈赢货运代理公司把四川长虹发到通辽的煤转运到长春。沈赢货运代理公司说授权委托书还应给中油新兴。至此,其与蒋某1都不知道此单业务有中油新兴参与。
66.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中油新兴与沈赢货运代理公司签订了2013年、2014年仓储合同。德强公司和沈赢货运代理公司签订了从2013年11月5日到2013年12月31日的短期仓储合同。德强公司经沈赢货运代理公司货场发运了一万吨的煤,支付运费130万元。
6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李小东给王某3打电话说他有一些文件忘在了星翰图文社,叫王某3去取一下。案发后,王某3将文件袋交给蒋某1。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8.黄海光的供述,证实2013年五六月份,李小东和陈某1给亚泰东北亚供煤,为扩大业务,想找一家有实力的公司出资金做托盘。黄海光知晓后,找到四川长虹业务员李某1,四川长虹愿意接下此单业务。2013年7月,四川长虹和亚泰东北亚签订了100万吨供煤量的战略合作合同。为寻找供煤上家,黄海光找到中油新兴老总兰某,兰某表示中油新兴可以接受信用证代四川长虹向亚泰东北亚供煤。同年9月,四川长虹和中油新兴签订了30万吨的供煤合同,四川长虹开出1.25亿元的4个月远期信用证。由四川长虹开出信用证做资金托盘,中油新兴组织煤源代四川长虹向亚泰东北亚供煤,黄海光和李小东也组织煤源代四川长虹向亚泰东北亚供煤,所得利润几家共同分配。
李小东说前期他的德强公司已给亚泰东北亚供了6万吨约3千万的煤未结算,可以直接挂在四川长虹帐下。前期业务启动资金需五六千万,但中油新兴只有1千万元的资金可供支配。四川长虹业务员李某1提出可以用四川长虹开出的信用证做融资。黄海光和兰某和老霍、李某1在成都华夏银行咨询信用证融资后,黄海光和兰某、李某1商量,如果用信用证融资约6千万元的购煤款,需亚泰东北亚配合出具虚假的收货单和质量检验单;但计量磅单铁路衡无法伪造,李某1提出找亚泰东北亚商量用说明函的方式把计量方式改为以出库单为准,中油新兴开具出库单。黄海光将商量的情况电话告知李小东。李小东说质量检验单和改变计量方式说明函他可以找亚泰东北亚,蒋某1有一枚亚泰东北亚合同专用章(2)可用于出具证明手续。李小东用邮箱发给黄海光改变计量方式的说明函,黄海光起草了13万吨煤的质量检验单并用邮箱发给李小东,李小东盖上亚泰东北亚合同专用章(2)。税票问题由于中油新兴没有进项无法开出税票,李小东的德强公司只能开出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海光说久丰公司可以在无进项的情况下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久丰公司又与中油新兴签订了购销合同,其将7千万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中油新兴。
他们用伪造的单证将信用证议付成功后,黄海光和李小东都需要资金,黄海光电话要求兰某支付李小东已供给亚泰东北亚6万吨煤的货款,兰某要求他们提供亚泰东北亚的收货凭证。李小东说6万吨煤是以德强公司的名义供货,现在挂在四川长虹名下要重新做一套收货凭证。黄海光应李小东的要求制作好后通过电子邮件传给李小东,李小东次日便填制6万多吨的收货凭证并加盖亚泰东北亚合同专用章(2)。兰某据此6万吨煤的入库单(收货凭证)向久丰公司支付了煤款3千万元的80%,即2400万元,后又汇了300万和160万。黄海光汇给李小东煤款500万元后,久丰公司股东陈某3转走1080万元,黄海光打电话给兰某又要了300万元。黄海光收到后给李小东汇了280万元,自己留了20万元开支。李小东的合伙人陈某1打电话说有煤源但无运费,黄海光又打电话给兰某要了160万元,黄海光收到后给陈某1指定帐户汇了100万元,余下60万元用于自己业务开销。给李小东880万元后黄海光将余款用于退还股东1080万元、归还个人欠款764万元和其他业务开支。中途因李某1急用钱,黄海光和李小东以借款的名义分别汇给李某115万元,共计30万元。2013年11月15日,蒋某1通过电子邮件发给黄海光122055吨的结算单,盖有“亚泰东北亚能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黄海光转给李某1后,四川长虹开出6600多万元的税票给亚泰东北亚。黄海光开始并不知道李小东提供的单证是伪造的,但黄海光知道数量是虚假的,想通过夸大数量多融些资金出来运作。
69.李小东的供述,证实李小东和陈某1合伙给亚泰东北亚供煤,其实是供给旺合公司,旺合公司隶属于亚泰东北亚,但是旺合公司是蒋某1控制,旺合公司所有的供煤业务都是和亚泰东北亚合作。通过陈某1约到黄海光让四川长虹来做与亚泰东北亚的供煤业务。黄海光和李某1跟蒋某1见面后,李某1代表四川长虹与亚泰东北亚签了供煤合同。黄海光和兰某到成都咨询后,黄海光就给其打电话,称要从四川长虹的信用证项下把钱弄出来,必须要有发票、质检单和计量磅单,现在发票好办,质检单和磅单不好伪造。因为其之前给黄海光说过其一直给亚泰东北亚供煤,黄海光就叫其把其以前亚泰东北亚收煤的磅单传给他,他先用这个磅单从银行议付一笔钱出来,其称其只有1600万元没有结算,不够。黄海光就叫其再伪造一部分。其就在长春福星宾馆附近的星翰图文打字室,用亚泰东北亚与长虹签订的合同盖的合同专用章用电脑技术套印在收货凭证上,然后传给黄海光的邮箱。把钱弄出来之前,黄海光又叫其做一个说明函,内容是把计量方式改为以中油新兴出库单为准,这样好作假。其就按照黄海光说的内容,在星翰图文打字室做的,合同专用章也是电脑套的,说明函来回修改了几次,也是通过电脑邮件发送。那份质量检验单也是黄海光喊其做的。文本是黄海光传给其的,其打印出来后就盖上从蒋某1处借用的“亚泰东北亚能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兰某弄出钱后,其就催促黄海光要钱,黄海光说兰某要亚泰东北亚的收货凭证,就和其商量伪造一些亚泰东北亚的收货凭证交给兰某,其就叫黄海光给其发一些空白的收货凭证来,由其填制、盖章。其就在星翰图文做的那些。上面盖的“亚泰东北亚能源有限公司收货专用章2”也是其叫打字室的工作人员在合同章的基础上改的。其与黄海光想利用信用证融资出来,但是没有真实业务,就只有伪造一些单证,骗取银行,办理融资。其开始以为伪造这些单证是去骗四川长虹,不知道要去骗银行。钱议付出来后,黄海光向兰某提供了两千多万元的虚假单据,兰某因此给黄海光支付了两千多万元的煤款。黄海光将信用证项下资金议付出来后打给李小东280万元让其替他还陈某1二百多万的税款,李小东实际给陈某1打了多少款其不记得了。一两个月后黄海光又借给李小东500万,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用李小东后期供的提质煤货款抵扣借款。这500万元打到蒋某1会计董某的帐户,为了履行四川长虹的供煤合同在东乌旗买煤,但是没有以四川长虹的名义供煤,而是以恒展公司和万和公司的名义供给亚泰的,与四川长虹没有关系,是其和蒋某1的业务。李小东又从别的地方汇款转了一部分在霍林河买提质煤拉到货场配他们的煤。然后在德强公司的帐户上转了100多万元的运费给铁路货运公司。李小东的这部分钱除了给陈某1买煤,交了铁路运费、货场租金,剩余的钱还给了黄海光。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海光、李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交他人使用等手段,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600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被告人黄海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海光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小东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绵阳市公安局冻结的福建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帐户(账号14×××69)款项一千万元由绵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四、被告人黄海光、李小东非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海光上诉提出:1.黄海光收到2860万元货款后,按照李小东提供的虚假“收货凭证”向李小东转款880万元,另有1040万元被公司另一股东陈某3强行占有,剩余800万元系其久丰公司合理税款,故黄海光无非法占有目的;2.黄海光未实施伪造信用证附随单证并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的行为;3.黄海光具有积极帮助中油新兴兰某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故本案属于民事法律纠纷。请求改判黄海光无罪。
黄海光的辩护人提出:1.黄海光于2014年7月9日在绵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公室所作的两份讯问笔录系黄海光受公安人员诱供所得,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中油新兴兰某、四川长虹李某1均明知黄海光提供的单证虚假,故不存在黄海光欺骗四川长虹及中油新兴的可能性;黄海光收到2860万元款项后,仅将51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另有1040万元系被陈某3非法占有,其余款项均用于支付购煤款及运费等;故黄海光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在利用信用证融资过程中,黄海光仅受李某1、兰某安排,要求李小东提供《质量检验通知单》和《计量改变说明函》,黄海光仅起传递信息的作用;仅凭《质量检验通知单》和《计量改变说明函》不可能套取出信用证项下资金。故黄海光客观方面没有使用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的行为;4.信用证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财产所有权,黄海光与银行不存在直接的信用证票据关系,本案的被害人系四川长虹,故黄海光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请求改判黄海光无罪。
原审被告人李小东上诉提出:1.李小东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系诱供所得,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2.李小东客观上虽有伪造《计量改变说明函》、《质量检验通知单》和收到黄海光转账的780万元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黄海光将其伪造的《计量改变说明函》等用于信用证兑付,其收到780万元后,通过帮黄海光还账、代付等方式归还了黄海光500余万元,另外其还按约定履行向亚泰东北亚公司供煤而租赁仓库、垫资运费、购买提质煤支出了七八百万,其并未非法占有该780万元,故李小东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3.李小东并非信用证融资行为的主体,故不可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4.本案黄海光的作用大于李小东,占有的款项亦远超李小东,且黄海光投案后并不认罪,但李小东的量刑重于黄海光,原判量刑失衡;5.本案的实质是四川长虹和中油新兴共同利用信用证融资的行为,而非信用证诈骗犯罪行为。请求本院改判李小东无罪。
李小东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因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故李小东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因未同步录音录像应予排除,应采信辩护人根据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整理的李小东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2.李小东主观方面不明知其提供的虚假单证将用于信用证议付,故李小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3.本案未查实李小东获得的780万元的去向;4.李小东辩解其提供的虚假单证系出示给煤矿用于煤矿发煤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5.本案黄海光虽有投案行为,但在庭审中完全否认其有犯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黄海光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且黄海光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大于李小东,而原判对黄海光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李小东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故原判对李小东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宣告李小东无罪。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除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外,另查明,案发后,亚泰东北亚向四川长虹支付货款1280万元。
二审庭审中,黄海光的辩护人出示了下列证据:
1.黄海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兹委托王某1为张家港保税区久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理公司向张家港市公安机关举报追究陈某3及龚某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2.张家港市公安局立案告知单(告知联),内容为:王某1于2017年1月9日报案的陈某3等人涉嫌挪用资金案,已决定立案。
以上两份新证据,经庭审质证,黄海光的辩护人主要用以证明原判认定黄海光骗取并实际占有的本案赃款2860万元中,有1080万元系被陈某3及龚某强行占有,要求将该1080万元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经查,陈某3、龚某的证言证实该1080万元系黄海光欠陈某3的债务,黄海光亦多次予以供认。本院认为,该1080万元系黄海光采用信用证诈骗的方法所获取的本案赃款,其用以偿还个人债务,不影响原判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并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李小东的辩护人出示了下列证据:
1.辩护人根据李小东于2014年9月3日所作同步录音录像整理的讯问笔录,内容与公安人员该日制作的讯问笔录存在差异。
2.通话录音优盘,内容是李小东与他人对本案的交谈情况。
以上两份新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本院认为:第一份证据所涉及的“讯问笔录”系根据李小东于2014年9月3日所作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整理而来,由于该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已经一审庭审出示并质证,故其辩护人整理的该“讯问笔录”不属于新证据。对于李小东在同步录音录像中的供述,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并综合分析判断后,依法对有其它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内容予以采信;第二份证据所涉及的“通话录音”系李小东与他人对本案的交谈情况,虽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该份“通话录音”是其辩护人私下单方面所取得,并经剪接、复制的电话录音,该证据的来源不具有合法性,其真实性亦存疑,不能确认,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黄海光的辩护人所提黄海光于2014年7月9日所作讯问笔录系黄海光受公安人员诱供所得,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海光于该日所作讯问笔录,由两名公安人员在看守所依法讯问后,黄海光对讯问笔录内容签名、捺印,并予以确认,该讯问笔录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黄海光及其辩护人亦未提供其受到诱供、逼供的相关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黄海光及其辩护人所提黄海光客观方面未实施伪造信用证附随单证并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黄海光与银行不存在直接的信用证票据关系,黄海光的行为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扣押的《质量检验通知单》、《更改计量方式说明函》、《收货凭证》等均系虚假单证,黄海光、李小东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亦证实二人伪造前述单证的事实,黄海光在收到套取的信用证项下资金后,将其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履行合同。黄海光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的目的明显。同时,黄海光虽未与银行直接发生信用证票据关系,但其通过中油新兴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四川长虹系本案信用证诈骗的被害单位。故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黄海光所提其具有积极帮助中油新兴兰某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故本案属于民事法律纠纷,请求改判黄海光无罪的上诉意见。经查,黄海光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伪造的信用证单证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的行为,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符合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请求改判其无罪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李小东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小东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系诱供所得,因本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按规定对被告人讯问应同步录音录像,故李小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因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李小东虽辩称其受到公安人员诱供,但其并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对李小东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均由两名公安人员依法讯问后,由李小东签名、捺印,并予以确认,本案在侦查初期虽未对讯问李小东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能够排除公安人员以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违法的方式取证的可能性,李小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合法取得。故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李小东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小东客观方面虽然具有伪造单证的行为,但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李小东伙同黄海光套取出信用证项下资金后,李小东将所获资金分别转给他人及自己使用,其虽有帮黄海光打款的行为,但属于赃款的分配问题,并不影响其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故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李小东的辩护人所提本案未查实李小东获得的780万元的去向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德强公司2013年10月的进账和资金去向情况、董某账户资金情况、银行转账明细等均证实李小东收到该780万元赃款后分别转给董某、张彤、陈某2等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李小东的辩护人所提李小东辩解其提供的虚假单证系出示给煤矿用于煤矿发煤不是用于信用证诈骗,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仅有被告人李小东的该辩解,无其它证据予以印证。本案李小东出具虚假单证并非用于煤矿发煤,而是用于信用证议付,达到其骗取银行放款目的。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李小东所提本案的实质是四川长虹和中油新兴共同利用信用证融资的行为,其并非信用证融资行为的主体、不可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系李小东、黄海光利用伪造的信用证单证,通过中油新兴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进而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自然人可以成为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主体,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李小东及其辩护人所提在共同犯罪中,黄海光的作用大于李小东,占有的款项亦远超李小东,黄海光投案后并不认罪,黄海光的量刑应重于李小东,但原判对李小东的量刑重于黄海光属量刑失衡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黄海光负责在四川省成都市华夏银行咨询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所需单证,后将需要伪造的单证告知李小东,并对中油新兴转到其久丰公司账户的赃款予以占有;李小东负责伪造亚泰东北亚需出具的单证,并占有部分赃款。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其行为均积极主动,无主从之分,均应对其实施的信用证诈骗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黄海光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李小东共同犯罪的主要事实,其在一、二审庭审中虽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定的辩解,但并未否认其主要犯罪事实,原判认定黄海光构成自首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对黄海光从轻处罚。而李小东并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李小东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量刑适当。故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海光、李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信用证附随单证的方式,骗取四川长虹信用证项下资金600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海光、李小东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其行为均积极主动,可不区分主从关系。案发后,黄海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冻结在案的福建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帐户的款项1000万元,系黄海光、李小东诈骗的赃款,依法应予返还被害单位。
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四项,即:被告人黄海光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小东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黄海光、李小东非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继续予以追缴;
二、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即:绵阳市公安局冻结的福建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帐户(账号14×××69)款项1000万元由绵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三、对绵阳市公安局冻结在案的福建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帐户(账号14×××69)款项10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光辉
审判员  徐睿先
审判员  唐光其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 尧
张文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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