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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鹤琴、胡宁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10月1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240   收藏[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5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鹤琴,女,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户籍地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平,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宁和,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严义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云发,男,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司机,户籍地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2015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寄帆,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魏薇,女,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深圳报业集团退休员工,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3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鹤琴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胡宁和犯内幕交易罪,被告人曾云发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魏薇犯内幕交易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倪鹤琴、胡宁和、曾云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红、段韧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倪鹤琴、胡宁和、曾云发、原审被告人魏薇及辩护人王平、严义明、吴寄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0月,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启动并实施改革重组工作,拟将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38)通过向控股股东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天隆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两项资产的事项,上述事项包括“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台网分离”、“天宝公司和天隆公司并入天威视讯公司”等内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倪鹤琴作为本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12年1月至3月间,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关系密切的被告人曾云发,导致被告人曾云发买入该证券;于2011年10月到2012年3月间,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关系密切的被告人胡宁和,导致被告人胡宁和买入该证券。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倪鹤琴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购买天威视讯股票30000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46400元。2012年2月中旬,被告人倪鹤琴为逃避监管将其自有资金140万元人民币分七笔转至被告人曾云发的证券账户,并指令被告人曾云发买入天威视讯股票。被告人曾云发收到被告人倪鹤琴的140万元人民币资金后连同其自有资金38万余元人民币,于2012年2月1日到2012年3月30日间共交易天威视讯股票109200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784516元。2011年10月到2012年3月间,被告人胡宁和从被告人倪鹤琴处获取该内幕信息后,从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3月28日通过其控制的胡某南、胡某华的证券账户共交易天威视讯股票1837325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1681774.78元。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魏薇从被告人曾云发处获取该内幕信息后,从2013年2月13日至2013年3月1日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58000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97552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倪鹤琴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并通过曾云发代理交易天威视讯股票,以及向被告人胡宁和、曾云发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后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胡宁和从被告人倪鹤琴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天威视讯股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曾云发从被告人倪鹤琴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天威视讯股票,并向被告人魏薇泄露该内幕信息,导致后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魏薇从被告人曾云发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天威视讯股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魏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各被告人在本案交易天威视讯股票中最终均亏损,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倪鹤琴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胡宁和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曾云发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被告人魏薇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诉人倪鹤琴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泄露内幕信息证据不足。(1)本案涉及的“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台网分离”、“天宝公司和天隆公司并入天威视讯”等内容在2008年已经被明确提出,是公知信息。广电网络改革重组任务具有不确定性,不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2)证监会对“敏感期”、“知情人”的认定违背事实。广电网络改革是中央的命令并非市场行为,任务由来已久。天威视讯公司与两区网络整合久拖不决,难以确定,直到2012年3月31日正式签约,才是对市场有实质性影响的确定性因素。证监会认定的敏感期不符合实际。(3)其不是知情人。天威公司从未将其作为知情人备案,其主动询问是否属于知情人也被否定,其所在部门也没有相应制度规定。影响股市的天威资产重组实质性信息,即市、区协议签约和天威视讯停牌时间,其毫不知情。原判仅凭证监会的行政认定确认上述信息系内幕信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内幕信息有重大疑义,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4)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向胡宁和、曾云发泄露内幕信息。关于向胡宁和泄露内幕信息。胡宁和一直否认从倪鹤琴处获得内幕信息。胡宁和购买天威视讯股票有合理依据,也符合其股票交易习惯。其在被纪委调查期间受到威胁和诱骗,导致2013年4月3日在被讯问时杜撰了向胡宁和透露深圳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的相关信息,这次供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是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其与胡宁和的电子邮件和天朗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其和胡宁和的联系是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沟通,与内幕信息无关。原判以股票交易存在“时间部分重合”、“契合度高”、“较密切的时间承接关系”等主观臆断认定内幕交易依据不足。关于向曾云发泄露内幕信息。其只是向曾云发推荐购买天威视讯股票,没有告知曾云发广电重组、台网分离等信息。曾云发称因“三网融合”而购买天威视讯,证明曾并不知情内幕信息。曾云发、胡宁和在同一“敏感期”2012年3月14日,一个买入最大一笔天威视讯股票,一个卖出最大一笔天威视讯股票,证明二人交易天威视讯股票与“内幕信息”无关。2.即使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罪,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2012年7月31日接受证监会的调查时,其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通过曾云发账户购买天威视讯股票,后来一直如实供述,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综上,原判认定其向胡宁和、曾云发泄露内幕信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其泄露内幕信息。即便认定其内幕交易,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且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按实际羁押时间量刑或适用缓刑。
辩护人王平提出:1.倪鹤琴没有泄露内幕信息。(1)倪鹤琴认为股市风险太大,反对胡宁和将大量资金投资股市,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动机。(2)倪鹤琴对于广电网络重组有关信息一直谨小慎微。(3)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倪鹤琴向胡宁和泄露内幕信息。第一、倪鹤琴仅在2013年4月3日的讯问笔录供述曾向胡宁和讲过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的有关信息,该份证据涉嫌非法证据。该份笔录实际是在深圳市纪委工作点形成,倪鹤琴与曾云发均陈述在纪委调查期间,迫于压力作有罪供述。上述笔录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取证程序,应予排除。第二、倪鹤琴供述从证监会调查人员口中才得知胡宁和购买了大量天威视讯股票。第三、倪鹤琴帮助胡宁和产业转型以及因亲戚来往而多次通话,不能以倪鹤琴与胡宁和有通话便认定其泄露内幕信息。2.一审判决遗漏认定倪鹤琴自首情节,导致量刑过重。2012年7月31日,倪鹤琴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时,便如实陈述通过曾云发的股票账户购买天威视讯股票。倪鹤琴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内幕交易的问题。因此,倪鹤琴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组织交代内幕交易违法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综上,倪鹤琴在本案中不具有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行为,依法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即使倪鹤琴构成内幕交易罪,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诉人胡宁和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无罪。理由是:1.原审法院没有按照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没有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定案。(1)倪鹤琴只有一次供述向胡宁和泄露有关信息。倪鹤琴庭审辩解这份口供被有关部门诱供,有关部门承诺如果承认泄露就内部处理。(2)其与倪鹤琴在生活中有很多通话联系,通话记录不能证明泄露内幕信息。(3)其2011年10月即买入天威视讯股票,与曾云发、魏薇购买股票相差几个月,没有同步性。(4)其交易天威视讯不存在明显异常。其案发前交易习惯也是购买文化产业股票,资金量与购买天威视讯资金量相符。(5)原判认为东方财富网的信息具有不确定性与胡宁和靠经验和东方财富网信息购买股票不符合股票交易常识和逻辑。其已交易ST源发近一年,止损卖出ST源发买进天威视讯是正常交易。2.其不构成内幕交易证据充足。(1)电子邮件、李政放的证言和倪鹤琴、胡宁和的供述证实其与倪鹤琴是正常生活来往。(2)其交易行为无明显异常,有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其从东方财富网得到信息,于2011年10月开始购买天威视讯股票,用正常的交易账户,交易天威视讯的习惯与交易其他股票习惯一致。3.其购买天威视讯股票后严重亏损,侧面反映未掌握内幕信息。
辩护人严义明提出:1.倪鹤琴2013年4月3日的讯问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1)本案只有2013年4月3日倪鹤琴的供述提到透露内幕信息给胡宁和,倪鹤琴后来一直否认该供述的真实性,并指出该讯问笔录有违法情形。(2)深圳市公安局称倪鹤琴2013年4月3日的讯问笔录记录地点“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是笔误,上述说明不成立。第一、倪鹤琴当天三份笔录同时笔误,另外,2013年4月3日对曾云发的讯问笔录也出现相同的笔误,显然不合理。第二、倪鹤琴2013年4月3日第二、第三份笔录的讯问时间是当日11:55至下午15:40。倪鹤琴陈述当天下午被送去深圳市第三看守所后又被转至第二看守所。倪鹤琴拘留证记录的时间为15点。这与倪鹤琴的讯问时间存在冲突。(3)倪鹤琴陈述被深圳纪委工作人员逼迫其承认泄露内幕信息给胡宁和,后侦查人员让倪鹤琴在事先准备好的有罪供述笔录上签字。(4)即使不能完全确认是非法证据,该证据确实存在瑕疵且深圳市公安经侦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予以排除。2.胡宁和没有从倪鹤琴处获取内幕信息,其交易股票依据网络公开信息。通话记录不能证明倪鹤琴泄露内幕信息给胡宁和。如果胡宁和获取了内幕信息,应该在买入天威视讯股票后一直持股,而不是频繁交易。胡宁和频繁买入、卖出表明网络信息的不确定性导致其摇摆不定频繁交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胡宁和无罪。
上诉人曾云发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证据不足。(1)其没有从倪鹤琴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倪鹤琴当庭陈述没有透露内幕信息。(2)其和倪鹤琴交流中,没有具体谈到天威重组的有关事项。其为倪鹤琴当司机期间,偶然闲聊中听倪鹤琴提起天威重组的大概意思。天威重组从2009年起,一直是一个公开的信息。广电集团及相关单位内部、同事之间交流难免不涉及天威重组等字眼,如果将这种交流认定为泄露内幕信息,是无限扩大。(3)其和魏薇交流的内容不是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而是东方财富网等股票财经论坛公开的信息,证明其不存在向魏薇泄露内幕信息。(4)其于2011年12月和2012年2月购买29万多元天威视讯股票与天威重组事项的重要事件没有关联性,而与天威视讯股票的走势图相符。(5)其代倪鹤琴购买天威视讯股票的时间与天威重组的重要时间点不匹配。2.原判适用法律不当。(1)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案“内幕信息”内容和“内幕信息敏感期”时点的认定存在严重瑕疵,不具备有效证据的效力和合法证明力。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等内容2008年-2009年期间已经公开,故该信息不符合尚未公开的条件,不构成内幕信息。2012年1月,广电集团才上报《深圳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总体方案》等一系列方案,有关人员还在讨论人员和前端问题。2012年3月,改革重组的总体方案还没有上报,更没有形成具体方案,不具备构成内幕信息的条件。证监会将2011年10月18日定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开始时间不合法不合理。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辩护人吴寄帆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曾云发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云发不构成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1.关于内幕交易。(1)曾云发是司机,不能从正常渠道获取内幕信息,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曾云发早在指控的涉嫌内幕交易时间之前,于2011年12月18日和2012年2月1日买入天威视讯股票。购买时点与重组事项的重要时间没有相关性,而与天威视讯股票的走势相符,证明曾云发这二次购买天威视讯股票合法。(3)倪鹤琴当庭陈述让曾云发代买股票时没有透露有关信息。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3月30日,曾云发买进天威视讯与天威视讯的重组重要时间点不匹配,证明其只是受倪鹤琴委托代其购买。(4)天威视讯股票的前景经过财经报道和财经网站的点评,是公知的信息。曾云发用自有资金购买天威视讯,有合法原由。曾云发代倪鹤琴购买天威视讯,是并不知道内幕信息情况下的代购行为,均不构成内幕交易。2.关于泄露内幕信息。(1)曾云发和魏薇二人供述的沟通内容不是内幕信息,而是网上信息,证明曾云发没有向魏薇泄露内幕信息。(2)魏薇、曾云发是有经济往来的同事,双方对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的事从2009年就知晓,曾云发向魏薇推荐天威视讯股票不是泄露内幕信息。3.证监会对本案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存在严重瑕疵,不具备证据效力。(1)证监会认定本案内幕信息包括“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台网分离、天宝公司和天隆公司并入天威视讯公司”等内容,但该内容早在2009年就形成,不符合尚未公开的前提。(2)2012年1月广电集团上报《请示》,直到2012年3月19日,改革重组的总体方案还没有上报,这时候天威视讯的改革重组方案没有形成,不具备认定为内幕信息的条件。(3)证监会将2011年11月18日定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开始时间不合法。2011年10月18日,广电集团请示的内容主要是整合过程中的人员编制和前端去留问题,天宝公司和天隆公司放进天威视讯平台由于早已确定而与这次请示无关。4.曾云发是司机,基于工作环境了解到一些细枝末节的信息,这不是他能控制的,刑法不宜扩大打击面,请求改判曾云发无罪。
出庭检察员提出:(一)关于倪鹤琴是否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问题。1.证监会认定倪鹤琴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主体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证监会有权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深圳市委宣传部是深圳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的推动者。倪鹤琴是深圳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推进工作组副组长,知悉改革重组的总体方案等,深度参与了改革重组的动议、筹划、决策和执行,并确知天威视讯何时停牌等重大事项,亲历了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的不确定性向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转化。倪鹤琴身处内幕信息形成的重要环节,符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的认定可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对于行政机关出具的综合性、专业性的认定意见、检验报告等,经司法机关审查,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3.证监会对本案“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幕信息”的认定符合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到公开的期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内幕信息必须是对证券、期货价格或者交易量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如果根据一般人的预判,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有重大影响,但实际并未产生影响的,不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本案中,深圳广电集团于2011年10月18日上报《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意味着深圳广电网络改革重组正式启动。“改革重组”、“台网分离”是天宝公司、天隆公司整合进天威视讯公司的前提。天威视讯公司拟通过向控股股东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天宝公司、天隆公司两项资产,拟交易资产预估值为13.07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的总资产的67%;拟发行约7600万股股份,不超过850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23.72%-26.53%,属于内幕信息。2012年6月11日,天威视讯复牌。证监会对本案敏感期、内幕信息相关内容的认定符合本案事实。在此之前,东方财富网有各种传闻,有唱多和唱空,也出现“重组开始”、“控股天宝天隆”等字眼,天威视讯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在东方财富网发布澄清公告。以上“股评”、“研报”与内幕信息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正常人的预判(无论该信息是否具有相对真实性)不会对天威视讯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而对投资者来说(包括倪鹤琴)来说,首先考虑的还是风险,而不是对收益的确信的期许。倪鹤琴辩称以上内幕信息为公知信息显然不成立。(二)关于对胡宁和交易天威视讯股票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深圳广电集团于2012年2月28日向深圳市委宣传部呈报《关于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的请示》后,倪鹤琴在市委宣传部办文呈批表中提出3月2日停牌、签约的意见,王京生签批“同意”。2012年3月1日,倪鹤琴与胡宁和通话。随后,“胡某南”、“胡某华”账户于2012年3月2日、5日、6日连续3个交易日增仓“天威视讯”84万股,交易金额1512万元。其中,“胡某华”账户于3月2日、5日亏损卖出长江传媒共计979177股;“胡某南”账户于3月5日、6日亏损卖出ST源发共计553400股。2012年3月23日,深圳市委宣传部要求3月31日之前签署协议,确定停牌时间。倪鹤琴于3月23日与胡宁和通话。“胡某华”账户于3月23日买入天威视讯股票327600股,“胡某南”、“胡某华”账户于3月26日-28日连续增仓“天威视讯”441028股,“胡某南”、“胡某华”账户实际由胡宁和控制。胡宁和交易天威视讯股票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的进程、与倪鹤琴电话联系的时间点具有较高的吻合度,充分说明其是基于对内幕信息的确信才进行大量的交易行为。虽然深圳市广电网络整合的思路始于2008年,东方财富网股吧也时常涉及三网融合、改革重组等信息,但这些信息只是传闻,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在证监会监测到天威视讯交易行为异常,找胡宁和调查时,其避而不见,并更换手机号码。因此,胡宁和辩称交易依据主要来源东方财富网的信息和自己的研判和经验,理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胡宁和交易天威视讯股票行为明显异常并无不当。胡宁和于2011年10月24日购买天威视讯9.63万股,于10月27日、31日盈利后卖出,只余下100股。因无相关证据支持,一审判决将此次交易行为认定为内幕交易依据不足,但根据交易额对认定胡宁和行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并无影响。(三)关于认定胡宁和、曾云发和魏薇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依据。1.曾云发是倪鹤琴的司机,工作中接触频繁。倪鹤琴仅于3月间就转款6次共120万元给曾云发账户,曾云发均根据倪要求当日即买入天威视讯。可见倪鹤琴对曾云发有很高的信任度,关系密切。2.倪鹤琴是胡宁和的表嫂,胡宁和曾借钱给倪鹤琴家庭,两家关系亲近。胡宁和于2012年3月间即内幕信息形成、演进的关键时期,与倪鹤琴突然有多次通话,异于同年2月。胡宁和于3月初、中、下旬多次重仓买入天威视讯。虽然胡宁和曾于2011年10月24日买入96300股,但于同月即卖出,余下100股,充分说明胡宁和交易主要考虑风险,其交易天威视讯基于内幕信息。曾云发在3月期间重仓买入天威视讯,交易行为基于内幕信息。3.魏薇与曾云发是同事,二人有经济往来。魏薇明知曾云发是倪鹤琴司机,向曾云发多次打探,曾云发明知内幕信息却泄露给魏薇,致使魏薇三次重仓买入。这一事实与两人手机通话清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印证。由此,依据以上敏感时期、敏感身份、敏感行为等基础事实,曾云发、胡宁和为“特定身份型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魏薇为“非法手段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四)关于倪鹤琴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倪鹤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并通过曾云发代理交易天威视讯股票,以及向胡宁和、曾云发泄露内幕信息,导致胡宁和、曾云发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交易额远远超过25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五)关于倪鹤琴是否有自首情节。证监会于2012年7月30日、31日和8月8日共三次询问倪鹤琴。倪鹤琴第一次陈述称其一直关注并看好天威视讯股票,于2012年1月股价跌近发行价时购买3万股。后得知广电集团要网络融合,全部卖出。第二次陈述胡宁和曾侧面向其打听广电集团整合的有关信息,但其没有和胡宁和交流过有关股票的事情。曾云发向其借了140万元,曾云发后来告诉其买了天威视讯。倪鹤琴于2012年8月27日以书面形式向证监会调查人员陈述,否认向胡宁和泄露内幕信息,其转给曾云发140万元是借款。倪鹤琴在证监会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正确,各上诉人上诉理由理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1日,广东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广州组织召开全省县(市、区)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动员大会,要求各县(市、区)迅速行动起来,启动县(市、区)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年底前完成分公司挂牌和主要工作任务。根据广东省要求及深圳市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的实际情况,深圳市委宣传部及深圳广电集团在研究、沟通一致的基础上,决定通过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向市委主要领导上报请示,加大深圳市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的推进力度和推进速度。2011年10月18日,深圳广电集团向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长王京生部长上报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自改革重组工作启动以来,深圳广电集团就《深圳市有线电视改革重组工作总体方案》多次征求宝安、龙岗两区的意见,并吸纳两区相关建议做了修改完善,在多个方面达成共识,但在区广电中心数字电视前端的保留、街道广电站原事业编制人员安置等关键问题上,宝安、龙岗两区仍持有不同意见。建议市领导召开专门会议予以协调解决,以尽快实质性启动深圳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深圳广电集团并上报了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38)通过向控股股东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整合深圳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天隆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资产等事项。上述事项包括“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台网分离”、“天宝公司和天隆公司并入天威视讯公司”等内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天威视讯股票复牌日)。上诉人倪鹤琴2008年开始担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2011年担任副巡视员,参与了深圳广电集团网络资产整合的协调工作,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上诉人曾云发是倪鹤琴的司机,倪鹤琴于2012年1月至3月间,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曾云发,导致曾云发买入该证券。上诉人胡宁和与倪鹤琴有亲戚关系,倪鹤琴于2011年10月到2012年3月间,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胡宁和,导致胡宁和买入该证券。2012年1月19日,倪鹤琴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购买天威视讯股票30000股,并于2012年1月31日、2月7日、2月9日分别卖出,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4万余元。2012年2月中旬,倪鹤琴将其自有资金140万元人民币转至曾云发的证券账户,并指令曾云发买入天威视讯股票。曾云发收到倪鹤琴140万元人民币后连同曾云发自有资金约28万元人民币,于2012年2月1日到2012年3月30日间共交易天威视讯股票10万余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约168万元。2011年10月到2012年3月间,胡宁和从倪鹤琴处获取内幕信息后,从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3月28日通过其控制的胡某南、胡亚华的证券账户共买入天威视讯股票183万余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168万余元。2012年2月至3月间,原审被告人魏薇从上诉人曾云发处获取该内幕信息后,从2013年2月13日至2013年3月1日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58000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97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致公安部关于倪鹤琴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函、认定函,证实:证监会调查认定倪鹤琴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该函指出:天威视讯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2008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控股股东为深圳广电集团,持股59.37%。2012年4月5日,天威视讯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拟通过向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天宝公司、深圳天隆公司资产,该次资产重组由深圳市委宣传部主导,深圳广电集团具体组织实施,是深圳市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的重要环节。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复牌日)。内幕信息包括“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台网分离”、“天宝公司和天隆公司并入天威视讯公司”等内容。倪鹤琴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到案经过,证实: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3年3月19日口头传唤魏薇到该支队接受调查,次日予以刑事拘留;2013年3月22日口头传唤胡宁和到该支队接受调查并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口头传唤倪鹤琴、曾云发到该支队接受调查并刑事拘留。
3.证监会从深圳市委宣传部文管办调取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证实:深圳广电集团于2011年10月18日将该请示上报市委宣传部长王京生,并附有《深圳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该稿件标示“秘密”。王京生、蒋尊玉、许勤在请示上签了意见。
4.证监会从深圳市委宣传部文管办调取的《关于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的请示》和市委宣传部办公呈批表,证实:2012年2月24日,深圳广电集团向市委宣传部上报了《关于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的请示》,并附有有关改革重组的近期工作汇报、总体方案、实施工作方案、重组资产、负债划分实施办法以及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等附件。办公呈批表显示倪鹤琴批示部里已经发出督办通知要求宝安、龙岗与广电集团在3月2日前完成签约,如能签约则该日为周五正好可以申请停牌,不影响股市。
5.证监会从深圳市委宣传部文管办调取的市委宣传部办公呈批表,证实:2012年3月27日深圳广电集团向市委宣传部上报《关于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的请示》,上面没有倪鹤琴签批,表上标注“鹤琴同志外出。3.29。”
6.证监会从深圳市委宣传部文管办调取的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深圳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总体方案﹥启动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的请示》,证实:深圳市有线广电网络和新华书店改革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于2012年3月29日向深圳市委、市政府上报了该请示材料。
7.天威视讯公司提供的《天威视讯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有关进程说明》,证实:天威视讯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具体进程及各次会议情况。其中2012年3月31日下午召开了“加快推进全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工作专题会议”,倪鹤琴没有与会。2012年4月5日上午9时天威视讯公司向深交所提交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的申请。
8.天威视讯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申请、天威视讯公司关于涉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证实:2012年4月5日天威视讯公司停牌。
9.《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与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意向性协议书》,证实:2012年4月5日深圳广电集团与天威视讯公司签订资产重组协议。
10.深圳广电集团提供的深圳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工作协议,证实:深圳广电集团、天威视讯公司于2012年4月6日分别与龙岗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就深圳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签订协议。
11.深圳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成立深圳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推进工作组的通知》(2012年4月11日下发),证实:倪鹤琴担任深圳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市推进工作组副组长之一。附件有《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事项及时间表》,其中提到4月5日前后五天内公司公告停牌,大约12月份全部完成。
12.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总体方案﹥等文件的通知》,证实:2012年4月18日,深圳市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下发了上述通知和文件。
13.深圳广电集团提供的深圳广电集团参与网络改革重组事项进程、人员及上级领导名单、深圳市有线电视网络改革重组记录及重组情况说明,证实:深圳广电集团参与深圳市有线电视网络改革重组事项进程、人员及上级领导名单以及各参与人员的详细情况。2008年9月广东省委宣传部提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深圳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所属区广电网络整合工作,并且适时与省公司进行战略重组。2008年12月由深圳广电集团代拟了《深圳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总体方案》及相关附件上报深圳市委宣传部。但宝安、龙岗两区对方案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多次沟通无果,在2009年改革重组工作没有新进展。2010年1月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组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深圳广电集团在适当时间以适当方式加入省网络公司的组建工作。2011年10月11日广东省委宣传部长林雄在全省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动员大会上要求2012年6月完成全省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并要求深圳的网络资产加入省网络公司。2011年10月18日深圳广电集团向市委宣传部长王京生上报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2011年10月31日广东省委宣传部赖斌副部长到深圳调研,要求深圳加快重组工作,如不能及时完成全市一张网,广东省网络公司有意先整合宝安、龙岗的网络。2012年1月11日深圳广电集团向市委宣传部上报了《关于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的请示》,建议加快重组步伐。2012年3月23日深圳市广电集团总经理张某带队到市委宣传部汇报改革重组事宜(倪鹤琴参与),宣传部要求3月31日前签署协议,确定停牌时间。2012年3月31日市委宣传部召开专题会议(倪鹤琴没有到会),深圳市广电集团、天威视讯公司、宝安和龙岗区政府共同签订了工作协议,确定改革重组工作方案和停牌时间。2012年4月5日天威视讯公司停牌。
14.深圳广电集团提供的深圳市网络改革重组的相关文件资料,证实:深圳市有线电视网络改革重组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文件、征求意见稿、讨论稿、通知、请示以及相关领导讲话。
15.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从深圳市西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的深圳市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的相关文件材料,证实:深圳市委宣传部、龙岗、宝安两区宣传部、深圳广电集团推进深圳市广电网络整合工作的经过及相关文件。其中《深圳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实施工作方案》记载倪鹤琴为推进工作组的副组长之一,工作进度安排确定2011年12月为准备阶段,2012年1月至6月为实施阶段。
16.深交所统计表,上述统计表经倪鹤琴、胡宁和、曾云发、魏薇确认,证实: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期间涉案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情况。
(1)倪鹤琴证券账户在2012年1月19日买入天威视讯股票30000股,买入均价13.88元,分别在1月31日、2月7日、2月9日各卖出1万股,一共盈利26864.9元。
(2)曾云发证券账户分12次共买入天威视讯股票109200股,亏损449985.55元。
(3)胡某华的证券账户在此期间买入天威视讯股票1108404股,亏损1773553.35元。胡某南的证券账户在此期间买入天威视讯股票728921股,亏损2871918元。
(4)魏薇证券账户分别在2012年2月13日买入天威视讯2000股,2月17日买入7000股,3月1日买入49000股,截止2013年5月7日仍持有该58000股,一共亏损266786.66元。
17.深交所来函指定人员证券账户开户、交易及盈利情况,证实:倪鹤琴、曾云发、胡某南、胡某华、胡宁和、胡进、魏薇的证券开户、交易及盈利情况。
(1)倪鹤琴名下在深市A股分别在1992年、2007年开设了股东代码尾号3190、2494的账户。曾云发分别在1998年、2012年2月开设了股东代码尾号6048、6870的账户。胡某南在2008年开设了股东代码尾号3802的账户。胡某华在2008年开设了股东代码尾号5947的账户。胡宁和在1997年开设了股东代码尾号2025的账户。魏薇在1999年、2007年分别开设了股东代码尾号5421、7533的账户。
(2)倪鹤琴2494账户、胡宁和2025账户、魏薇7533账户在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10月10日期间没有交易天威视讯股票。
(3)倪鹤琴3190账户在2012年1月19日买入天威视讯股票3万股,分别在1月31日、2月7日、2月9日各卖出1万股。
(4)魏薇5421账户分别在2012年2月13日、2月17日、3月1日各买入天威视讯股票2000、7000、49000股。
(5)曾云发6048账户分别在2011年12月8日、2012年2月1日、2月13日、3月1日、3月8日、3月14日、3月15日、3月29日、3月30日、6月26日各买入天威视讯股票5300股、13400股、10000股、13400股、11600股、18400股、12000股、11300股、12600股、7800股。曾云发6870账户2012年3月29日买入天威视讯股票1200股,9月5日卖出300股,9月18日卖出300股。
(6)胡某南3802账户分别在2012年1月9日买入天威视讯股票94800股、3月2日卖出800股、3月5日买入118200股、3月6日买入185200股并卖出800股、3月23日卖出24900股、3月26日买入47121股,3月27日买入151000股、3月28日买入132600股并卖出5552股。
(7)胡某华5947账户2011年10月24日买入天威视讯股票96300股、10月27日卖出92900股、10月31日卖出3300股、2012年3月2日买入338330股、3月5日买入200600股并卖出4000股、3月6日买入3300股、3月13日卖出30600股、3月14日买入31567股并卖出506898股、3月15日买入400股、3月23日买入327600股并卖出100股、3月26日买入110307股并卖出18400股。
(8)在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期间,关于天威视讯股票,倪鹤琴买入30000股并卖出,账面盈利26864.9元;魏薇买入58000股,账面亏损34786.56元;曾云发买入109200股,账面亏损13185.55元;胡某南账户买入728921股并卖出32052股,账面亏损756003.64元;胡某华账户买入1108404股并卖出656198股,账面亏损202969.6元。
18.证监会关于倪鹤琴的证券案件稽查工作底稿、平安证券公司提供的倪鹤琴证券账户情况说明、倪鹤琴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倪鹤琴证券账户交易资料,证实:
(1)倪鹤琴1996年5月在平安证券开立资金账户、股东账户。
(2)倪鹤琴证券账户代理人胡进与胡某南、胡某华证券账户的资金关联人胡宁和存在资金往来。近一年来倪鹤琴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种类与胡某南、胡某华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种类存在雷同,并且交易时间接近。
(3)倪鹤琴证券账户在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25日期间的委托交易流水清单显示:委托交易频繁,涉及股票众多,类型多样。
19.证监会关于胡宁和稽查工作底稿及账户资金流向图,证实:胡某南和胡某华证券账户近一年来,交易股票种类相同,两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的IP相同,MAC相同,且两证券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胡宁和银行账户。
(1)胡某南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情况:2012年1月9日买入天威视讯94800股,成交金额约165万元;3月2日卖出天威视讯800股;3月5日卖出ST源发299000股,同日买入天威视讯118200股,成交金额约205万元;3月6日卖出ST源发254400股,卖出天威视讯800股;同日买入天威视讯185200股,成交金额约322万余元;3月22日卖出天威视讯24900股,3月26日买入天威视讯47121股,成交金额约81万元;3月27日买入天威视讯151000股,成交金额约196万余元;3月28日买入天威视讯132600股,成交金额约224万元,同日卖出天威视讯5552股。累计买入天威视讯728921股,累计成交金额约1260万元。截止2012年7月10日调查日,该证券账户持有天威视讯696869股。
(2)胡某华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情况:2011年10月24日买入天威视讯96300股,成交金额约167万元;10月27日卖出天威视讯92900股,10月31日卖出天威视讯3300股,2012年3月2日卖出长江传媒,同日买入天威视讯338330股,成交金额约577万元;3月5日卖出长江传媒,卖出天威视讯4000股,同日买入天威视讯200600股,成交金额约349万余元;3月6日卖出长江传媒,买入天威视讯3300股,成交金额约5万元;3月13日卖出天威视讯30600股,3月14日买入天威视讯31567股,成交金额约54万元,同日卖出天威视讯506898股;3月15日买入天威视讯400股,成交金额约0.68万元;3月23日买入天威视讯307600股,成交金额约562万元,同日卖出天威视讯100股;3月26日买入天威视讯110307股,成交金额约189万元,同日卖出天威视讯18400股;4月14日卖出天威视讯35000股。累计买入天威视讯1108404股,成交金额约1907万元。截止2012年7月10日调查日该证券账户持有天威视讯417206股。
20.证监会关于曾云发证券案件稽查工作底稿,证实:倪鹤琴为天威视讯公司重组知情人,将资金划转到曾云发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中,曾云发用转入资金仅购买天威视讯股票。倪鹤琴涉嫌泄露内幕信息,涉嫌利用内幕信息通过曾云发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曾云发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天威视讯股票。曾云发与魏薇有资金往来,向魏薇网银转账IP地址与曾云发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IP地址相同,涉嫌向魏薇泄露内幕信息。
21.证监会关于魏薇的稽查工作底稿,证实:魏薇与曾云发有资金往来,2012年2月13日开始大量、集中买入天威视讯,与曾云发交易时间部分重合(2012年2月13日、2012年3月1日)。魏薇涉嫌通过曾云发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天威视讯股票。
22.胡宁和农行尾号815账户交易记录,证实:胡宁和与胡进有资金往来,2011年9月14日胡进平安银行尾号193账户向胡宁和账户转账人民币50万元,2011年12月5日、6日胡宁和账户向胡进银行账户分别转账人民币180万元、20万元。
23.胡某华和胡某南分别出具证明,证实其名下证券账户开户后由胡宁和操作管理。
24.胡宁和证券账户资料,证明:胡宁和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以及实际由胡宁和操控的胡某南账户交易情况。其中胡某南尾号2666资金账户从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历史成交情况显示只涉及宁波富邦、ST源发两只股票。胡某南2666资金账户从2009年4月2日至10日只买卖宁波富邦,从2009年9月27日至2011年12月20日只买卖长江传媒,从2012年1月9日至3月2日只买卖天威视讯,从2012年3月5日至6日买卖长江传媒和天威视讯,6日至28日只买卖天威视讯。
25.胡某南证券账户情况说明、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证实:胡某南证券账户开立于2009年4月1日,下挂深圳、上海账户。截止2012年7月9日,该账户资金余额约6万元,证券市值957万余元。
26.胡某华(胡宁和的母亲)证券账户的情况说明、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证实:
(1)胡某华证券账户开立于2009年4月1日,下挂深圳、上海账户。截止2012年7月9日该账户资金余额4万余元,证券市值573万余元。
(2)2010年以来主要交易宁波富邦、长百集团、武汉塑料、长江传媒、天威视讯股票,呈现集中资金买卖个别股票的特点。2009年4月至2010年1月全部买卖宁波富邦,2010年1月至3月交替买卖武汉塑料、长百集团,2010年5月至8月交替买卖武汉塑料、宁波富邦,2010年8月主要买卖长江传媒、武汉塑料,2010年8月26日至2011年5月全部买卖长江传媒。
27.曾云发账户相关银行资料、曾云发账户资金流向图、曾云发证券账户开户和交易资料,证明:
(1)2012年2月13日、3月1日、7日、8日、15日、29日、30日倪鹤琴建行账户分七笔共140万元转至曾云发账户。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3月30日曾云发账户买入天威视讯109200股,使用资金大约178万元。曾云发资金账户2012年1月6日转入魏薇民生银行账户1.35万元。
(2)曾云发1998年在国信证券开户,下挂两个深圳证券账户,两个上海证券账户。
(3)历史委托流水显示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2年6月4日曾云发账户交易股票情况,3月份买卖天威视讯意愿强烈,有不少单笔成交金额在十几万元。
28.魏薇证券账户情况说明和开户资料、魏薇账户相关银行资料和资金流向图、魏薇证券账户交易资料,证实:
(1)魏薇在华泰证券开户情况。
(2)魏薇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和账户资金流向情况,其在2012年2月13日、2月17日、3月1日买入天威视讯股票58000股,使用资金约97.55万。2011年6月12日、14日分别转账20万元、25万元到曾云发招行账户。
(3)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11日期间,魏薇账户购买股票品种多样,截止日仍持有天威视讯股票58000股(市值85万余元)、长江传媒50000股(市值37万余元)、隧道股份20000股(市值17万余元)、复星医药10000股(市值10万余元)等7支股票。
29.天威视讯股价走势图,证明:天威视讯股价的走势情况。其中2010年11月30日最高价33.49元,最低价30.01元。2010年12月21日最高价30元,最低价28.78元。2012年1月20日最高价13.97元,最低价13.64元。2012年1月30日最高价14.07元,最低价13.82元。
30.天威视讯公告以及相关材料,证明:(1)2011年1月28日天威视讯公司针对有媒体报道称广东有线广电网络公司与天威视讯达成初步协议,有意将整合后的广东省网、广州市网资产整体打包放入天威视讯,进行了临时停牌并发布澄清公告。(2)2012年5月4日、25日天威视讯公司分别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并延期复牌。2012年6月11日天威视讯公司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在6日已经审议并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天宝公司、天隆公司全部股份。
31.深圳市天朗时代科技公司董事长李某放出具的情况说明:2011年底经倪鹤琴介绍联系胡宁和为融资对象,之后经常与胡宁和电话商谈投资融资事宜,涉及股权融资4600万元、布衣书和珠海项目大约1.5亿元,初步达成意向,之后胡宁和开始筹措资金。2012年5月、7月与胡宁和在深圳两次面谈,但胡宁和资金仍未落实。
32.2012年6月制作并发布于《巨潮资讯》的《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证实:天威视讯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天宝公司、天隆公司的全部股权。
3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证明倪鹤琴、胡宁和、曾云发、魏薇的身份基本情况。
34.深圳广电集团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深圳广电集团办公上网出口IP地址使用说明、联通线路相关信息,证实:深圳广电集团办公上网IP地址及线路情况。
35.天威视讯公司、深圳天隆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证实相关公司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天威视讯公司由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持股59.37%,深圳广电集团的举办单位是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36.天威视讯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图、天威视讯公司办公上网出口IP地址使用说明、联通线路相关信息,证实:天威视讯公司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内部组织体系和公司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所设立的制度内容,以及办公上网IP地址及线路以及相关人员电脑使用情况。
37.天威视讯公司参与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进展阶段、参与机构及人员名单以及天威视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天威视讯公司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文件,证明天威视讯公司参与重组情况。
38.倪鹤琴账户相关银行资料,证明其银行账户情况。
39.倪鹤琴电脑信息、倪鹤琴通话记录。
40.胡宁和电子邮件材料以及电脑证券交易界面,其中电子邮件主要是发送给倪鹤琴的有关工厂采购业务资料。
41.胡某华账户相关银行资料,证明胡某华账户与胡宁和账户有多笔转账关系。
42.胡某南账户相关银行资料,证明胡某南账户与胡宁和账户有多笔转账关系。
43.曾云发手机、电脑硬件信息和下单软件、曾云发通话记录。
44.魏薇通讯记录,证明魏薇通话情况。
45.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核实情况说明:魏薇属于利用刺探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6.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2012年3月份倪鹤琴与胡宁和手机之间通话记录的筛选表:倪鹤琴手机在1日20时许被叫86秒;6日20时许被叫585秒;10日10时许两次主叫各为133秒、41秒,14时许两次主叫各为91、175秒;11日7时许、9时许各主叫125秒、52秒,10时许被叫64秒;15日22时许被叫176秒;17日21时许被叫116秒;21日9时许主叫104秒;23日17时许主叫214秒、19时许被叫238秒;28日12时许被叫137秒;31日15时许被叫98秒。
47.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核实东方财富网天威视讯股吧网评内容的情况说明:2011年8月至10月、2012年1月至3月的股评,其中2011年8月18日有一条“重组开始”(内容:几个涨停!?发表人自己跟贴写到控股天宝天隆已经开始),2012年3月2日有两条涉及内幕信息内容:“最新内幕”、“今晚出公告了,周一停牌,有重大事项”。
48.东方财富网天威视讯股吧的资讯材料。
49.胡某华、胡某南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和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资金交易明细。
50.胡某华、胡某南证券账户在2012年3月2日、5日、6日卖出长江传媒(曾用名ST源发)股票盈亏情况统计,证实:胡某南账户在5日、6日分别卖出该股票299000、254400股,分别亏损5万余元、26万余元;胡某华账户在2、5、6日分别卖出该股票859677、119500、5800股,分别亏损63万余元、7万余元、3千余元。
51.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出具的关于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的复函:倪鹤琴于2013年4月3日的第一、第二份讯问笔录是在深圳市纪委鹏福楼工作点问话室进行,笔录上记录地点“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为笔误,在讯问过程中侦查员依法进行,没有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在讯问过程中由于当时无录音录像条件,故没有对讯问录音录像。
52.中共深圳市纪委关于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倪鹤琴在组织调查期间表现的说明:2013年3月19日,深圳市纪委工作人员在市委机关大院,将倪鹤琴带到市纪委工作基地接受组织调查。调查期间,倪鹤琴能积极悔过,深刻认识错误,主动交待组织已掌握的违规参与股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问题。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国文办主任)的证言:2008年就有了以天威视讯作为深圳市广电网络整合平台的思路。但之后与区里意见不一,又遇上大运会,因此停顿下来。2011年10月全省广电网络整合会议明确要求必须在2012年6月前完成全省整合工作。于是全市整合工作就提速了,主要是完善广电集团的前期整合方案。整合过程中上报的方案由我先报送给倪鹤琴再报给吴某副部长。2011年10月18日请示直接报给王京生部长,市领导签批后一般会将签批页印送给倪鹤琴、吴某。2011年10月31日省委宣传部赖斌副部长来深圳调研督促广电网络整合工作时,倪鹤琴参与了。2012年3月31日在市委宣传部召开了广电集团、天威视讯、宝安区、龙岗区四方协调会,会上签订了网络改革重组工作协议,商定由天威视讯办理停牌,这次会议倪鹤琴因为出差上海没有参加。
2.证人金某(深圳广电集团网络办主任)的证言:倪鹤琴参与了2011年10月11日广东省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动员大会,会后为了响应省委宣传部林雄的指示,于是在10月18日直接向王京生部长上报了一个请示。2012年1月4日我和广电集团领导去市委宣传部开会,吴某、倪鹤琴、刘某参加,议程是启动全市网络改革重组工作。
3.证人张某(广电集团总编辑)的证言:2011年10月18日向王京生部长上报请示之前,我与广电集团其他领导去宣传部开会,倪鹤琴参加。会上就网络整合前期工作初步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还研究了需要汇报王京生的若干问题和建议。
4.证人温某(曾某的妻子)的证言:曾云发曾向同事魏姐借过65万元给我的弟弟用于公司经营。2012年3、4月份,曾云发告诉我借来140万元,还叫我在借条上签名并按了指印,我没有看借条内容,不知道向谁借的,也不知道用途。
5.证人胡某(胡宁和的母亲)的证言:胡宁和带我和胡某南开设了证券账户,之后由胡宁和使用。
三、被告人供述
1.上诉人倪鹤琴的供述:我于2008年至2011年4月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2011年4月起任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协助部领导分管国文办工作。2008年9月广东省委宣传部出台广东省广电网络重组总体方案等文件,要求深圳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区域内广电有线网络整合工作。深圳有线电视网络改革重组由市委宣传部主抓,深圳广电集团负责制定和实施具体方案。2008年12月23日深圳广电集团向宣传部报送了《关于加快深圳市有线电视网络改革重组的请示》以及重组方案等附件,明确提出以天威视讯公司为平台整合。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该工作停顿。2011年10月11日广东省召开全省网络整合大会,按照省里要求深圳市网络改革重组重新启动。10月中旬广电集团来宣传部沟通,我、吴某、刘某在场,就方案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该会议上我曾提出吴某、刘某以及我是否属于内幕知情人,是否需要签订保密协议,要不要备案。当时广电集团领导(记不清是谁)说集团内幕知情人名单已经上报,你们不用报。10月18日广电集团直接向宣传部长上报了一个请示,该请示经过市领导签批。2012年2月28日广电集团把修改了的《关于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的请示》以及方案等附件上报宣传部,吴某、刘某以及我都在上面签了意见,该材料明确了推进改革重组的主要时间节点,当时我提出力争3月2日前市、区完成签约后立即申请停牌。3月23日广电集团张某等人带准备签署的协议内容来宣传部汇报,我参加了会议,会上宣传部提出如在3月31日前市区签署协议,则4月5日申请停牌。3月24日由于父亲去世我去了上海。4月初清明节后我回到深圳,刘某告知我天威视讯已经停牌。
2012年1月19日,我买入3万股天威视讯,因为当天天威视讯股价被打压得很厉害,而且改革重组工作已经实质性展开,股价一定会涨。1月底我意识到持有该股票不合适,就在1月31日、2月7日、2月9日分三次卖出天威视讯股票。过了几天,我萌生一个想法,就是让曾云发代替我买入天威视讯股票,以逃避监管。2月中旬一天在曾云发开车送我回家的路上,我对曾云发提出将资金转入他账户,让他帮忙购买天威视讯股票。曾云发同意了。之后通过建行手机银行分七次转了140万元资金进曾云发建行账户,这些钱是家里的积蓄和胡宁和借给我买房子的余款。曾云发买入天威视讯股票后发短信通知我或者在下班路上告诉我。清明节后我回到深圳,曾云发告诉我这140万元钱全部买入天威视讯股票了我其叫他不要炒作、放到年底再说。此前我也向曾云发推荐过天威视讯股票。2012年1月至3月,我与曾云发在一些小范围交流中谈起几次全市网络整合的事情,也向他推荐过天威视讯股票。例如3月下旬曾云发送我回家的路上询问其天威视讯是否要停牌了,我说应该快了吧。停牌后证监会例行调查天威视讯股票异动,证券公司先自查并打电话询问曾云发资金是否自有。在下班路上曾云发提出出具一份借款协议给我以防止调查意外。后来曾云发拿了借款140万元协议到我家中给我,到了年底由于股票被套,曾云发重新写了一份借款协议给我,借款数额加上了后面我让曾云发追加买入天威视讯股票的10万元现金,借款总额是150万元。
我与胡宁和关系一直很近,买房跟他借钱。2011年5月,胡宁和来深圳了解过天威公司基本情况。2011年10月天威重组工作进入加速和重新启动,胡宁和来到深圳,问我广东省网络整合怎么样了?我说省里面做起来比较艰难,倒是深圳市自己可能先做而且也开始做了。2012年2月至3月,胡宁和因为自己业务上的事情与我联系较多,同时也对深圳市网络整合的情况比较关心,其间通话大概有十多次,其中大约五次通话里,他向我咨询广电网络整合的情况,包括天威公司重组的具体时间、进展等,我告诉过他天威是市里的公司,把区里的资源整合过来,这样用户就多了,肯定是对天威公司有利的。有一次他说想买一点天威视讯股票,不知道怎么样。我说重组这东西很难说,不知道中间会出现什么问题,不过深圳广电的整合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3月份一次通话胡宁和问什么时候会停牌,我含糊地说月底、月初吧,都是胡宁和先问广电网络重组相关信息的。
经辨认,倪鹤琴辨认出曾云发、胡宁和。
2.上诉人胡宁和的供述:我于2011年11月开始买入天威视讯股票,2012年2、3月份大量买入,用胡某南、胡某华的账户交易,交易金额有三千多万元。我主要根据东方财富网论坛、自行查看分析行情图等方式选择股票,而且选定一只股票就大量买卖。没有人向我透露内幕信息。倪鹤琴是深圳市政府一个部门的领导,因为我打算转型做文化产业,考虑到倪鹤琴有经验,就经常联系,向她咨询,而且其间由于业务竞争出现问题也频繁打电话请求倪鹤琴帮忙找人沟通协调关系。之间从未谈及天威视讯公司及股票的事情。
3.上诉人曾云发的供述:2012年4月3日8时许接受经侦支队讯问时称:2012年1、2月份,倪鹤琴看到我开车没精打采,就问怎么回事,我说不想干这份工作,想出去做生意,倪鹤琴就劝我说有钱不如去买股票,说天威视讯股票不错,这是倪鹤琴第一次向我推荐天威视讯股票。2月10日左右她在车上提出让我用自己账户帮她交易天威视讯股票,因为她自己买不方便。我答应了。之后,她共转了140万元到我账户,我全部买了天威视讯股票。期间,她还推荐我购买该股票,说天威视讯改革重组一定是要进行,市里也一定要完成这个任务等话,让我放心购入。我跟着买入9万多元天威视讯,加上之前购买的,一共有38万元该股票。4月份证券公司自查股票异动打电话询问我资金来源,我就建议说向她写140万元借条,内容是用于生意周转,我夫妻签名按指印后送到她家里。到了年底,又重新写了一张150万元借款的借条,包括了后来倪鹤琴交给我补仓用的10万元现金。
2012年2、3月,我向魏薇透露过可以购买天威视讯股票的信息,她因此也购买了该股票。2011年底我曾向魏薇借款65万元给小舅子做生意。2012年1月底一天我去魏薇家里商量还钱事情,就聊到了股票,我说天威视讯公司三网融合配合全省整合工作上半年一定要完成,前景比较好,可以放心买,而且股价从19元多跌下来了。2、3月时,魏薇又打过两次电话追问天威视讯股票情况,我说可以买,上半年完成整合没有问题,可以买点放着,还有就是说这支股票没有问题之类的话。我告诉魏薇关于天威视讯的信息,主要是2012年2月、3月那段时间倪鹤琴让我代为买入大量天威视讯股票,而且我通过倪鹤琴也知道三网融合在加快推进,天威视讯重组很快就进行了。
经辨认,曾云发辨认出倪鹤琴和魏薇。
4.原审被告人魏薇的供述:我于2012年购入天威视讯58000股,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97万元,主要是当时从曾云发获得信息,让我决心买这只股票。2012年2月10日左右,我向曾云发追讨65万元借款,在家中和曾云发谈及买股票的事情,他说国家要搞三网融合,深圳广电控股的天威视讯前景好,而且该股票已经从30元跌到16元,值得买。我查看该股价确实比较低,就购买了2000股。后来股价下跌,我有些着急,就找曾云发问该股票到底行不行,并问他宣传部文改办有没有什么消息,他说广电正在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近期就要收购天宝和天隆公司,到时整个盘子就大了。于是我就又买了7000股补仓。但是2月底股价还是下跌,于是就又问曾云发,他说广电集团已经开会基本通过收购天宝、天隆公司、很快天威视讯就要停牌,到时想买该股票就不可能了。于是3月1日我重仓购买了该股票49000股,最终被套牢。曾云发是广电集团借调到文改办的司机,广电集团三网融合是文改办把关协调的,包括期间一些会议的组织召开等,曾云发会送领导去开会,我想他有从中获得消息,是相信他的原因之一。曾云发没有主动告诉我,都是我问他时,他才提供有关重组、决定的信息。
经辨认,魏薇辨认出曾云发、倪鹤琴。
对于上诉人、辩护人及检察员提出的意见及争议问题,综合评析如下:
关于倪鹤琴2013年4月3日的讯问笔录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是否应当排除的问题,经查,1.倪鹤琴在2013年4月3日共有三份讯问笔录,第一份讯问时间是8:30-11:25,第二份讯问时间是11:55-14:00。第三份讯问时间是15:10-15:40。第一、二份笔录内容详细、具体,倪鹤琴供述从事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给胡宁和、曾云发的事实。第三份笔录内容简单,是办理刑事拘留手续的程序性讯问内容。2.倪鹤琴庭审供述当天下午两点钟后离开纪委去经侦局,办手续、签了拘留证,17时左右被送到看守所。3.深圳市公安局拘留证证实倪鹤琴于2013年4月3日15时在拘留证签字。深圳市第二看守所于2013年4月3日19时接收倪鹤琴并予以羁押。倪鹤琴上述三份讯问笔录的讯问时间与倪鹤琴供述的接受讯问、被刑事拘留、去看守所的过程和时间能够印证。4.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关于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的复函证实倪鹤琴于2013年4月3日的三份讯问笔录,其中第一、第二份讯问地点在深圳市纪委工作点,笔录记录的地点“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是笔误。在讯问过程中侦查员依法进行,没有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5.倪鹤琴没有提出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或胁迫、诱供,并提出其在被侦查人员讯问时对笔录内容增加了“其曾经询问广电集团领导其和深圳市委宣传部的有关人员是否属于内幕知情人,是否要签保密协议,是否要备案。广电集团的领导说不是,不需要签,名单已经上报等”内容。倪鹤琴修改笔录的做法印证侦查人员对倪鹤琴讯问时没有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6.倪鹤琴辩解在接受纪委调查时受到诱骗和胁迫,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且倪鹤琴接受纪委调查的笔录不是本案证据。综上,现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讯问倪鹤琴时没有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倪鹤琴及辩护人以讯问笔录记录的讯问地点有误,有关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深圳广电网络改革重组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的问题,经查,1.2011年10月18日,深圳广电集团上报《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经深圳市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后,最终解决有关分歧和困难,实现包括天威视讯公司通过向控股股东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天宝公司、天隆公司两项资产等内容的改革重组。2.天威视讯公司购买天宝公司、天隆公司两项资产,拟交易资产预估值为13.07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的总资产的67%;拟发行约7600万股股份,不超过850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23.72%-26.53%,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3.2009年起,东方财富网有关于天威视讯重组的各种传闻信息,出现“重组开始”、“控股天宝、天隆”等字眼。天威视讯公司曾于2011年1月28日在东方财富网发布澄清公告。上述网络信息产生时间长,内容不客观,且被证伪,可信度低。4.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影响重大、对外不公开,内容客观、具体,具有内幕信息的性质,并不因为网络上存在有关天威视讯重组的传闻信息而改变其内幕信息的性质。综上,倪鹤琴、曾云发及有关辩护人以网络上存在天威视讯改革重组的传闻信息为由否定本案内幕信息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到公开的期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2.深圳广电集团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证人刘某、金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深圳广电集团虽曾于2008年年底提出改革重组方案,包括台网分离、网络转企、天威视讯整合天宝、天隆公司等内容,但后来由于多种原因,处于中断、停顿状态。2011年10月18日,深圳广电集团直接向深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京生上报《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才意味着深圳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实质性启动和加速推进。3.倪鹤琴亦供述2011年10月18日起,深圳广电网络改革重组重新启动并加速。4.天威视讯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公开披露上述重组信息。因此,本案将2011年10月18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将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符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倪鹤琴、曾云发及有关辩护人提出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不合法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倪鹤琴提出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经查,1.倪鹤琴2008年开始担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2011年担任副巡视员,主要负责协管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证人刘某、金某、张某等人证实倪鹤琴全程参与了深圳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的有关协调工作。3.深圳市委宣传部办公呈批表、深圳广电集团提供的改革重组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倪鹤琴参与深圳广电网络改革重组有关会议,签批有关请示、报告的事实。4.倪鹤琴亦供述参与有关会议、签批有关请示、报告。5.2011年10月18日起,倪鹤琴参与的深圳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的有关事项的信息形成为内幕信息。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倪鹤琴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倪鹤琴提出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倪鹤琴及辩护人提出倪鹤琴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意见,经查,1.曾云发供述2012年1、2月份,倪鹤琴推荐其购买天威视讯股票,2012年2月10日,倪鹤琴让其代买天威视讯股票,说她自己买不方便,天威视讯改革重组一定要进行,市里也一定要完成这个任务等话,让其放心买。倪还转了140万元给其,其全部用于购买天威视讯,其自己也跟着买了9万多元。2.倪鹤琴供述2012年1月至3月,其与曾云发谈起几次全市网络整合的事情,也向他推荐过天威视讯股票。2012年2月-3月,其转给曾云发140万元让曾代其购买天威视讯股票,以逃避监管。后其又与曾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应付证监会调查。倪鹤琴还供述2011年10月,胡宁和问广东省网络整合怎么样了?其说省里面做起来比较艰难,深圳市自己可能先做而且也开始做了。2012年2月至3月,胡宁和问天威公司重组的具体时间、进展等,其说天威是市里的公司,把区里的资源整合过来,深圳广电的整合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胡宁和还问过什么时候停牌,其含糊地说月底、月初吧。3.银行账户交易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等,证实倪鹤琴账户2012年2月至3月共转账140万元给曾云发,曾云发于2012年2月至3月间全部用于购买天威视讯股票。胡宁和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亦大量购买天威视讯股票。4.倪鹤琴将深圳广电网络改革的有关信息透露给曾云发属于泄露内幕信息,至于曾云发将内幕信息理解为包括“三网融合”并不影响倪鹤琴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认定。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倪鹤琴向曾云发、胡宁和泄露内幕信息。
对于上诉人倪鹤琴及辩护人提出倪鹤琴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1.倪鹤琴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时,虽然陈述其于2012年1月天威视讯股价跌近发行价时购买了3万股。后来得知广电网络要改革重组便全部卖掉。但是一直否认泄露内幕信息给曾云发、胡宁和,且否认让曾云发代其购买天威视讯股票,称其转给曾云发140万元是借款。2.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的归案经过及深圳市纪委的说明证实倪鹤琴2013年3月19日被纪委工作人员带走接受调查,当时组织已经掌握倪鹤琴参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2013年4月3日,倪鹤琴被侦查人员从深圳市纪委工作基地传唤到案并被刑事拘留。3.倪鹤琴一审庭审时否认泄露内幕信息。上述证据证实倪鹤琴并非自动投案,归案后没有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倪鹤琴及辩护人提出倪鹤琴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倪鹤琴提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经查,倪鹤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期内,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并指使曾云发代其购买天威视讯股票,以及向胡宁和、曾云发泄露内幕信息,导致胡宁和、曾云发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交易额远远超过25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倪鹤琴提出只构成情节严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胡宁和及辩护人提出胡宁和没有获取内幕信息,凭网络信息和经验、技术指标交易天威视讯,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意见,经查,1.胡宁和交易天威视讯股票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2011年10月18日,深圳广电集团向深圳市委宣传部部长王京生直接上报《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2011年10月24日,胡宁和买入天威视讯股票9万多股。2012年1月初,深圳广电集团向深圳市委宣传部汇报称与宝安、龙岗区就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根据会议精神于2012年1月11日上报正式请示件。胡宁和于2012年1月9日买入天威视讯9万多股。2012年2月28日,深圳广电集团向深圳市委宣传部呈报《关于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的请示》,倪鹤琴提出3月2日停牌、签约的意见。2012年3月1日,倪鹤琴与胡宁和通话。胡宁和于2012年3月2日、5日、6日连续购买“天威视讯”84万股,交易金额1512万元,且于3月2日、5日亏损卖出长江传媒共计979177股,3月5日、6日亏损卖出ST源发共计553400股。2012年3月23日,深圳市委宣传部要求深圳广电集团等单位于3月31日之前签署协议,确定停牌时间。倪鹤琴于3月23日与胡宁和通话。胡宁和3月23日购买327600股天威视讯,并于26日-28日连续增仓“天威视讯”441028股。在此期间,胡宁和曾卖出部分天威视讯股票,但是总体上在大量买入天威视讯股票,其交易天威视讯股票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相关交易行为应认定为交易明显异常。2.胡宁和辩解依照网络信息、技术、经验交易天威视讯的理由不成立。虽然东方财富网股吧有天威视讯改革重组的有关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很早之前已出现,其内容不客观,且曾被证伪,可信度很低。在证监会发现胡宁和天威视讯股票交易行为异常找其调查时,胡宁和较长时间内避而不见,并更换手机号码。胡宁和辩称主要依据东方财富网信息和技术指标和本人经验交易天威视讯与上述事实矛盾。3.胡宁和与倪鹤琴有亲戚关系,且胡宁和曾借过大额款项给倪鹤琴夫妻购房,两家关系较亲近,胡宁和因为生活和企业业务、转型投资等与倪鹤琴经常联系。因此,胡宁和与倪鹤琴属于关系密切的人员。而且,倪鹤琴供述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间,胡宁和曾向其了解深圳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的有关信息。根据上述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胡宁和作为与天威视讯改革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即倪鹤琴)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天威视讯股票,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胡宁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天威视讯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对于上诉人曾云发及辩护人提出曾云发没有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意见,经查,1.魏薇供述2012年2月10日左右,曾云发告诉其天威视讯前景好,而且该股票已经从30元跌到16元,值得购买。其就购买2000股。后来股价下跌,其找曾云发问有没有什么消息,曾云发说广电正在整合,近期要收购天宝和天隆公司。其就又买了7000股。2月底股价还是下跌,其又问曾云发,曾云发说广电集团已经开会基本通过收购天宝、天隆公司,天威视讯很快要停牌,到时想买不可能。其就于3月1日重仓购买49000股。2.倪鹤琴供述2012年1月至3月间,其与曾云发谈过几次全市网络整合的事情,向他推荐天威视讯股票。2012年2月至3月,其转账140万元给曾云发,让曾云发代其购买天威视讯股票。3.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倪鹤琴在2012年2月至3月转账140万元给曾云发,曾云发用于购买天威视讯股票,曾云发还用自有资金购买天威视讯股票。魏薇2012年2月至3月购买天威视讯股票。4.曾云发供述2012年1、2月份,倪鹤琴第一次推荐其购买天威视讯股票。后来倪鹤琴让其用自己账户代倪交易天威视讯股票,并转了140万元,其全部买了天威视讯股票。期间,倪鹤琴说天威视讯改革重组一定要进行,市里也一定要完成这个任务。2012年1月底,其告诉魏薇说天威视讯公司前景比较好,可以放心买。2、3月间,魏薇打过两次电话追问天威视讯股票情况,其说可以买,上半年完成整合没有问题。其告诉魏薇关于天威视讯的信息,主要是2012年2月、3月间倪鹤琴让其代为买入大量天威视讯股票,而且其通过倪鹤琴知道天威视讯重组很快进行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曾云发从事内幕交易以及泄露内幕信息。
对于出庭检察员提出一审认定胡宁和于2011年10月27日、31日卖出9.62万股认定为内幕交易依据不足的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及证监会以胡宁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天威视讯股票的交易金额认定为胡宁和的内幕交易数额,胡宁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卖出天威视讯股票的交易金额没有重复计入胡宁和内幕交易数额,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将此次交易行为纳入内幕交易行为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曾云发内幕交易成交金额问题,经查,曾云发、倪鹤琴均供述2012年1月之后倪鹤琴才推荐曾云发购买天威视讯股票。因此,一审判决将曾云发2011年12月8日买入天威视讯5300股认定为内幕交易的依据不足,二审予以纠正。但是根据曾云发全案内幕交易的成交额,不影响对其的量刑。
本院认为,上诉人倪鹤琴作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该证券,并向上诉人胡宁和、曾云发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后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上诉人胡宁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上诉人曾云发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该证券,并向原审被告人魏薇泄露该内幕信息,导致后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原审被告人魏薇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天威视讯股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惟认定曾云发内幕交易成交额有误,予以纠正。上诉人倪鹤琴、胡宁和、曾云发上诉所提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建平
代理审判员  黄少玲
代理审判员  聂河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嘉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三条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管理监督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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